[发行]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投锦程养老三年混合(FOF):上投摩根锦程均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9年06月20日 09:00:56 中财网

上投摩根锦程均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招募说明书

上投摩根锦程均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注册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2201号文
注册日期:[2018年
12月
27日
]
基金管理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六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
2018】年【
12】月【
2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

可[2018]2201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当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开展基金中基金业务,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净值会因为其投资所涉
及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
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
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
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以参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人为中小
微、非上市企业,存在着公司治理结构相对薄弱、企业经营风险高、信息披露
透明度不足等特点。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将存在违约风险和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基金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中基金,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
于债券型和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将养老目标风险基金根据不同风险程度进行划分。本基金的高
风险类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基准配置比例为
50%:50%,属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养老目标风险基金中高风险和其他资产配置比例较为平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


根据业务需要调整对养老目标风险基金的风险划分方式。


本基金中“养老”的名称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
基金不保本,并可能发生亏损。


本基金属于养老目标基金,投资者最短持有期限为
3年,本基金不接受持
有未满
3年的份额的赎回申请,仅在该笔份额持有满
3年后在每个工作日开放
办理其赎回业务。


对于本基金募集期间认购的投资者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满
3年的对
日起(含当日)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赎回;对于本基金申购
的投资者份额,自该笔份额申购确认之日满
3年的对日起(含当日)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赎回。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合同》。



上投摩根锦程均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招募说明书

上投摩根锦程均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1
三、基金管理人............................................................................................................6
四、基金托管人..........................................................................................................15
五、相关服务机构......................................................................................................19
六、基金的募集..........................................................................................................2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29
九、基金的投资..........................................................................................................38
十、基金的财产..........................................................................................................47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48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48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4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7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57
十六、风险揭示..........................................................................................................70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6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8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6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6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26
二十二、备查文件....................................................................................................126



一、绪言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上投摩根锦程均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上投摩根锦程均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
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根据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发行。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资者披露与本基金
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开展基金中基金业务,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5-1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上投摩根锦程均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FOF)

2、基金管理人:指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上投摩根锦程均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
金(FOF)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上投摩根锦程
均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上投摩根锦程均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上投摩根锦程均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9、《基金法》:指
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基金中基金指引》、《
FOF指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指引第
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

5-2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上投摩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5-3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4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基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5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号震旦国际大楼
25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号震旦国际大楼
25层

法定代表人:陈兵

总经理:王大智

成立日期:2004年
5月
12日

实缴注册资本:贰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51%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UK)
Limited 49%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56号文批准,

2004年
5月
12日成立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2005年
8月
12日,基金管理
人完成了股东之间的股权变更事项。公司注册资本保持不变,股东及出资比例
分别由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67%和摩根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33%变更
为目前的
51%和
49%。



2006年
6月
6日,基金管理人的名称由“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变更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该更名申请于
2006年
4月
29日
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并于
2006年
6月
2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所有变更相
关手续。



2009年
3月
31日,基金管理人的注册资本金由一亿五千万元人民币增加
到二亿五千万元人民币,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不变。该变更事项于
2009年
3月
31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所有变更相关手续。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5-6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董事长:陈兵
博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

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资金财务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
行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个人银行总部管理会计部、
财富管理部总经理,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上海国际
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董事:Paul Bateman

大学本科学位。


曾任
Chase Flem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全球总监、摩根资产管理全

球投资管理业务行政总裁。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全球主席、资产管理营运委员会成员及投资委员会成员。


董事:Daniel J. Watkins

学士学位。


曾任欧洲业务副首席执行官、摩根资产欧洲业务首席运营官、全球投资管
理运营总监、欧洲运营总监、欧洲注册登记业务总监、卢森堡运营总监、欧洲
注册登记业务及伦敦投资运营经理、富林明投资运营团队经理等职务。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亚洲业务首席执行官、资产管理运营委员会成员、集团
亚太管理团队成员。


董事:王大智

学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香港及中国基金业务总监、摩根投信董事长暨摩根资产
管理集团台湾区负责人。


现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5-7


董事:潘卫东
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

曾任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金融机构处处长(挂职)、上海国际集团有限

公司副总裁、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

长。

董事:陈海宁
研究生学历、经济师。

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金融部总经理助理、公投总部贸易融资部总经理、

武汉分行副行长、武汉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兼任总行战略发展部总

经理。

董事:丁蔚
硕士研究生。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个人银行总部银行卡部总经理,个人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银行卡部总经理。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总经理。

独立董事:俞樵
经济学博士。

现任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经济与金融学教授及公共金融与治理中心主任。


曾经在加里伯利大学经济系、新加坡国立大学经济系、复旦大学金融系等单位

任教。

独立董事:刘红忠
国际金融系经济学博士。

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复旦大学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同时兼任华

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期货有限责
任公司、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建工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董事。


5-8


独立董事:戴立宁
获台湾大学法学硕士及美国哈佛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曾任台湾财政部常务次长,东吴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及光华管理学院兼职教授。

独立董事:汪棣
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金融专业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并先后获得美国加

州注册会计师执照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曾担任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合伙人及普华永道中国投资管理行业主管合伙
人。


现担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亚太财
产保险有限公司及
51信用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台湾旭昶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监事会主席:赵峥嵘
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历任工商银行温州分行副行长、浦发银行温州分行副行长、行长及杭州分
行行长等职务。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监事长、党委副书记。

监事:梁斌
学士学位。

曾在高伟绅律师事务所(香港)任职律师多年。

现任摩根大通集团中国法律总监。

监事:张军
曾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监、基金经理、投资组合管理部

总监、投资绩效评估总监、国际投资部总监、组合基金投资部总监。


现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董事,管理上投摩根亚太优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全球天然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上投摩根全球多
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


监事:万隽宸
曾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高级法务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

5-9


席风险官,尚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现任尚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3.总经理基本情况:
王大智先生,总经理
学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香港及中国基金业务总监、摩根投信董事长暨摩根资产
管理集团台湾区负责人。



4.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杨红女士,副总经理
毕业于同济大学,获技术经济与管理博士
曾任招商银行上海分行稽核监督部业务副经理、营业部副经理兼工会主席、
零售银行部副总经理、消费信贷中心总经理;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

个人信贷部总经理、个人银行发展管理部总经理、零售业务管理部总经理。

杜猛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南京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历任天同证券、中原证券、国信证券、中银国际研究员;上投摩根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行业专家、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国内权益投资一

部总监兼资深基金经理。

孙芳女士,副总经理
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获世界经济学硕士学位。

历任华宝兴业基金研究员;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专家、基金经

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监、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国内权益投资二部总监兼资深

基金经理。

郭鹏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获企业管理硕士学位。

历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经理、市场部副总监,产品及客户营

销部总监、市场部总监兼互联网金融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张军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同济大学,获管理工程硕士学位。


5-10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秘书、公司业务部业务科科长,徐汇
支行副行长、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并曾担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助理一职。


邹树波先生,督察长。


获管理学学士学位。


曾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高级项目经理,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上投摩根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监察稽核部总监。



5.本基金基金经理
杜习杰先生,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自
2008年
7月至
2011年
5月在
长信基金任研究员;2011年
6月起加入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
员、投资经理兼研究员。



6.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杜猛,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孙芳,副总经理兼投资副总监;黄栋,量化
投资部总监兼高级基金经理;张军,投资董事、国际投资部总监、投资绩效评
估总监兼高级基金经理;朱晓龙,研究部总监兼基金经理;陈圆明,绝对收益
投资部总监兼基金经理;聂曙光,债券投资部总监兼资深基金经理;孟晨波,
总经理助理/货币市场投资部总监兼资深基金经理;任翔,投资经理兼固收研究
部总监;钟维伦,资深投资经理;刘凌云,组合基金投资部总监兼基金经理;
张文峰,组合基金投资部副总监兼投资经理;孟鸣,基金经理兼资深投资组合
经理;叶承焘,投资经理;陈晨,投资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11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财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

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的发生:

(1)违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将基金资产用于向第三人抵押、
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担保的
除外;
(2)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4)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5)违反法律法规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6)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它行为。

4、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5-12


(2)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
它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
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
5-13


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
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
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
金管理人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
时的修改或完善。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
规控制。

4、风险管理体系:
(1)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战略和控
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董事会下设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的监
督检查和基金管理人内部稽核监控工作,并可向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和中国
证监会直接报告。

(3)经营管理层下设风险评估联席会议,进行各部门管理程序的风险确认,
评估成员包括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稽核、风险管理、基金投资、基金运
作等各部门主管。风险评估联席会议对各类风险予以事先充分的评估和防
范,并进行及时控制和采取应急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
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
5-14


进行检查,并适时提出修改建议。


(5)风险管理部负责投资限制指标体系的设定和更新,对于违反指标体系
的投资进行监查和风险控制的评估。

(6)风险管理部负责协助各部门修正、修订内部控制作业制度,并对各部
门的日常作业,依风险管理的考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风险指标进行控
管,并提出内控建议。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架构图

风险控制委员会
风险管理部
风险评估联席会议
经营管理层督察长
董事会
股东会
监察稽核部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5-15


成立时间:2004年
09月
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年
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年
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
市(股票代码
939),于
2007年
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8年6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228,051.82亿元,较上年末增加6,807.99亿元,
增幅3.08%。上半年,本集团盈利平稳增长,利润总额较上年同期增加93.27亿
元至1,814.20亿元,增幅5.42%;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84.56亿元至1,474.65亿
元,增幅6.08%。



2017年,本集团先后荣获香港《亚洲货币》“
2017年中国最佳银行”,美
国《环球金融》“
2017最佳转型银行”、新加坡《亚洲银行家》“
2017年中国
最佳数字银行”、“2017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银行家》“
2017最
佳金融创新奖”及中国银行业协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等多项重要
奖项。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
2017全球银行
1000强”中列第
2位;在美
国《财富》“
2017年世界
500强排行榜”中列第
28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
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
清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10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
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315余人。

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
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

5-16


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
批部担任领导职务。其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
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
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
管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
委托代理部、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
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
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
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
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
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
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
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
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8年二季度末,中国建
设银行已托管
857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
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
9次获得《全球托管人》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4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连续
5年获得中债登“优秀资产托管机构”等奖项,并在
2016年被《环球金融》评
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在
2017年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
管系统实施奖”。


5-17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
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
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
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
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
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
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
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
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
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
5-18


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2.代销机构:
(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11转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2)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3)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
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5-19


20楼
2005室(邮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李琦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号久事商务大厦
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号久事商务大厦
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shzq.com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号上海银行大厦
29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
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8)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国华投资大厦
9层
10层
5-20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国华投资大厦
9层
10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热线: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10)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和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sd.citics.com
(1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客服电话:95517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1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客户服务热线:95579或
4008-888-999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12)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弄
9号
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号
2号楼
5-2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站:
www.noah-fund.com

(1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号
2幢
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14)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层
5312-15单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站:www.harvestwm.cn
(1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弄
37号
4号楼
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16)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
25楼
I、J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
25楼
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www.jjmmw.com
(17)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号
3幢
5层
599室
5-22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号黄龙时代广场
B座
6楼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1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
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号
3C座
9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站:
www.1234567.com.cn
(1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20)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21)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号裙房
2层
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号裙房
2层
222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站:
www.hongdianfund.com
(22)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5-23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23)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地块新
浪总部科研楼
5层
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地块新
浪总部科研楼
5层
518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站:www.xincai.com
(24)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号
2号楼
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号环球财讯中心
A座
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站:www.jnlc.com
(25)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座
17楼
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登记机构:

5-24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楼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 0298
传真:021-5115 0398
经办律师:刘佳、姜亚萍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号企业天地
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曹阳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玲、曹阳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中基金指引》、《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募集,于
2018年
12月
27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二、基金存续期间及基金类型
1、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2、基金类别: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3、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5-25


本基金属于养老目标基金,投资者最短持有期限为
3年,本基金不接受持
有未满
3年的份额的赎回申请,仅在该笔份额持有满
3年后在每个工作日开放
办理其赎回业务。


对于本基金募集期间认购的投资者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满
3年的对
日起(含当日)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赎回;对于本基金申购
的投资者份额,自该笔份额申购确认之日满
3年的对日起(含当日)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赎回。


三、基金募集的基本信息
1、募集方式:直销及代销
2、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3、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4、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5、基金的面值: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6、认购费率: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区间费率
人民币
100万以下
0.8%
人民币
100万以上(含),500万以

0.4%
人民币
500万以上(含)每笔人民币
1,000元


7、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认购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5-26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或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基金份额的份数)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

8、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认购申请和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可以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四、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2019年
6月
26日到
2019年
9月
20日,本基金向境内个人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如遇突发事件,发售时间可适当调
整。其中周六、周日发售情况见各基金销售机构在当地的公告。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果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
金合同经备案后生效。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基金可在上述定明的期限内继续
销售,直到达到条件并经备案后宣布基金合同生效。


具体发售方案以发售公告为准,请基金投资者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认购手续:

基金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账户,若已经在基金
管理人处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发售期内基金销售网点
同时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在发售期间,基金投资者应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到相应的基金销售
网点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款。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5-27


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需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每笔认购费用单独计
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者可在其认购后的二个工作日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或其
认购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4、认购的限额:

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元(含认购费),追
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每次人民币
100元(含认购费)。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
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
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
的账户,具体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将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之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5-28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5-29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满
3年的对日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对于本基金募集期间认购的投资者份额,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满
3年的对日起(含当日)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规
定申请赎回;对于本基金申购的投资者份额,自该笔份额申购确认之日满
3年
的对日起(含当日)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赎回。在确定申购
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5-30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接受赎回申请后
T+8日(包括该
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前述因素消失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
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3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4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
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
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
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元人民币。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
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5-31


基金投资者可多次申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
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0份,基金账户
余额不得低于
100份,如进行一次赎回后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将低于
100份,应一次性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
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
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1+申购费率)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区间费率
人民币
100万以下
1.0%
人民币
100万以上(含),500万以

0.6%
人民币
500万以上(含)每笔人民币
1,000元

5-32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率如下所示:

本基金最短持有期为三年,赎回费率为零。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2日
收市后计算,并在
T+3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
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7、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ETF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和销
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的销售费率。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5-33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占基金净值不低于
40%的被投资基金暂停申购时;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可

能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5-34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占基金净值不低于
40%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时;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
施;


8、申请赎回的份额持有期限未满
3年或基金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该笔赎回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5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
条款处理。若出现上述第
8项所述情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自该笔份额持有
达到规定期限后重新申请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5-35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单日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20%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
内(含
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
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5-36


2、基金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并重新开放的,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
2周(含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
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5-37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
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将资产分别配置于高风险类资产和其他资产,控制投资组合的
风险收益水平,并自下而上精选基金,力求实现基金资产持续稳健增值,为投
资者提供适应其风险承受水平的养老理财工具。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
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含
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及其他经中国证

5-38


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基金)、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
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将不低于
80%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基金
份额;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
黄金
ETF)等品种(均包含
QDII)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
60%。


基金资产投资于高风险类资产,如股票型基金、应计入高风险类资产的混
合型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均包含
QDII)及
股票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40%且不超过
55%;其他资产,如债券
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不计入高风险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均包含
QDII)、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及同业存单等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低于
45%。


应计入高风险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应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之一:一是基金合
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0%,二是最近
4个季度末,每季
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应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
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1、目标风险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属于养老目标风险基金,本基金的目标风险指通过将基金所投资的
高风险类资产和其他资产长期保持在相对恒定的比例,以使基金在投资组合层
面达到目标的风险水平。


5-39


管理人根据对各类资产的中长期预期假设和策略观点以及目标客户的风险
收益偏好进行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设定本基金在高风险类资产和其他资产之
间的基准配置比例,控制基金的预期风险收益水平。


本基金的基准配置比例为
50%的基金资产投资于高风险类资产、50%的基
金资产投资于其他资产;高风险类资产指股票型基金、应计入高风险类资产的
混合型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均包含
QDII)
及股票;其他资产指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不计入高风险类资产的混合
型基金(均包含
QDII)、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及同业存
单等;本基金高风险类资产的向上、向下的调整幅度分别不得超过基准配置比
例的
5%、10%。


(2)细分资产类别配置策略:
细分到具体的资产类别,管理人将根据投研团队的长期资本市场观点对各
类型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判断。具体而言,管理人通过对宏观经济环境、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的分析和预测,评估国内股票及债券、海外股
票及债券、大宗商品、另类资产等各资产类别的风险收益特征,并加以分析比
较,形成对不同资产类别长期走势的预期。在此基础上,确定基金资产在各细
分资产类别间的配置比例。本基金定期结合策略观点,修正资产配置,实现细
分资产类别的动态调整。



2、主动管理型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下而上的方式优选基金,研究过程中综合运用定量分析和定
性分析的方式,通过层层筛选,优选符合要求且能在中长期创造超额收益的基
金构建投资组合。


首先,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初步的定量指标筛选出历史业绩表现良好(主
要考察绝对收益、超额收益以及同类排名等指标)、规模适中、流动性较好的
基金。在基金初步筛选的基础上,进一步通过尽职调查在基金管理公司层面进
行考察,了解标的基金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综合实力(综合考虑资产管理规模、
公司治理、投研体系、风险控制等指标),通过了解基金的投资流程、风格以
及实际运作,形成基金筛选基础池。


其次,结合尽职调查结果以及公开数据,对基金经理进行深度访谈,将定

5-40


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对基金经理的投资管理能力、投资流程和风格形成结论,
筛选后将不同投资风格/策略的代表性基金列入未来基金构建投资组合的核心池。


本基金目前将主要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公募基金以及摩根资产管理

(J.P. Morgan Asset Management)旗下的香港互认基金,并根据定量及定性分
析策略优选标的基金。摩根资产管理主要是指与上投摩根存在关联关系的摩根
资产管理旗下的法人实体,包括但不限于
JPMorgan Funds (Asia) Limited等。未
来本基金管理人本着审慎尽职的原则,可将投资范围逐步扩展至其他管理人旗
下的公募基金,以丰富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1)定量分析
本基金对标的基金的业绩表现、基金规模、流动性状况进行定量分析,选
择成立时间较长或有较长的可回溯历史业绩、历史业绩表现相对良好的基金。

主要关注以下几个定量指标:最新基金规模;不同市场环境下的历史业绩表现,
包括超额收益、夏普比率等;基金经理管理标的基金的年限;标的基金的投资
者分布情况等。


另外,结合基金的运作和市场的表现,根据基金经理的风险偏好、价值/成
长、市值/流动性、贝塔/波动率、换手率/集中度等不同的指标和纬度,可以对
基金的风格进行更明晰的划分,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中针对性地选择基金。


(2)定性分析
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对基金公司的股东背景、投研能力综合排名、
基金经理的稳定性、基金投资风格、基金的业绩归因分析和基金经理的风险控
制能力等方面的综合定性分析,进一步筛选出公司综合实力较强、投研团队稳
定、投资风格一致的基金。


(3)尽职调查
本基金将通过对每只备选基金进行电话会议、正式拜访等方式,在充分了
解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产品和投资团队的基础上,最终选择投研实力突出、风
险内控制度完备和预期表现佳的基金。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基金公司:公司历史、股东结构、产品种类、竞争优势、主要客户和是
否发生过风险事件或法律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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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超额收益来源:基金经理的投资逻辑、实现投资思路的方法、该方法可
持续性等。

3)投研体系:投资决策机制、投研团队的构成、基金经理和研究人员的权(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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