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宝海外中国混合: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1号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2008年3月24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华宝海外中国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7]333号)和《关于华宝海外中国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08]87号)的核准,进行募集。基金合 同于2008年5月7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 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 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 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 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 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5月7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9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目 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风险揭示 .................................................................... 6 四、 基金的投资 ................................................................ 12 五、基金净值表现 ............................................................... 21 六、基金管理人 ................................................................. 23 七、基金的募集 ................................................................. 29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30 十、基金的费用 ................................................................. 40 十一、基金税收 ................................................................. 42 十二、基金的财产 ............................................................... 43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 44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 50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2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53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58 十八、基金托管人 ............................................................... 61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 ............................................................. 67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1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94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5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13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0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21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其他有关规定及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 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投资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 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基金托管人:指纽约梅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Corporation) 5、基金合同:指《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宝海外中国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1、《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21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合格境 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14、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 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柜台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 基金网上交易系统:指直销机构的直销e网金及代销机构的网上交易系统 28、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华宝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2008年5月7日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 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同时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投资地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交易日,本基金的投资地证券交易场所包括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纽约证 券交易所、美国NASDAQ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的开放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有效申请的工 作日 39、T +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D日:本基金暂停申购或赎回后重新开放该业务的开放日 4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 换为现金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 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5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 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 停或停止交易。 三、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海外市场风险:由于本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因此各国或地区处于不同产业景气 循环周期,也将对基金的投资绩效产生影响。海外证券市场可能由于对于负面的特定事件、该 国或地区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映较境内证券市场有诸多 不同。并且投资市场如香港的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 此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 跌,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投资港股通股票存在的风险 1)港股通制度限制带来的风险 ①港股通额度限制 根据目前港股通业务规则,港股通业务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市前阶 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持续交易时 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②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定期根据范围 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在投资范围的港股,只能卖出不能买入;本 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不能及时买入看好的投资标的,而错失投资机会 的风险。 ③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内地与香港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 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 交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易),而导致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以及 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其价格波动骤然 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④港股通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 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 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 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标 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 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 损的风险。 (如果未来港股通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以新的业务规则为准。) 2)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但本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香港证券市场。港币相对于人民币 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此外,由于基金运作中的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延迟或 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3)境外市场的风险 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可能会受到香港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 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 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①香港市场风险 与内地 A 股市场相比,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动对港股价格 的影响巨大,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本基金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受到 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风险相对更大。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 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A 股更 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②香港交易市场制度或规则不同带来的风险 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在港股通机制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 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a.港股市场实行 T +0 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出), 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b.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香港联合交易所将可 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 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地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 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c.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 T +2 日(T 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 T +2 日才进行交收)的交收 安排,本基金在 T 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 +2 日(港股通交易日,即为卖出当日之 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 T +3 日才能回到人民 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 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险,同时 也存在不能及时调整基金资产组合中港股投资比例,造成比例超标的风险。 d.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可采取停 牌措施。此外,不同于内地 A 股市场的停牌制度,香港联合交易所对停牌的具体时长并没有 量化规定,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 A 股市场对存在退市可能的上 市公司根据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例如,ST 及*ST 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 风险的做法不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市场没有风险警示板,香港联合交易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 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拥有相对较大的主导权,使得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 形较 A 股市场相对复杂。 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给基金带 来损失的风险。 3、政府管制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 化,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4、政治风险:政治风险指因所投资地政治不稳定而蒙受损失的风险,这可以是由政权更 迭、政策及法规的改变所造成。 5、流动性风险:本基金面临的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基金资产不能 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高;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人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 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 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 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交易变现都有可能因流动性问题而增加变现成本,对本基金的 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即 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个股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 基金在进行个股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个 股和个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股和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 股和个券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另外,本基金投资于海外,这就使得投资人的资金调度较为不便。基金的赎回净值是以赎 回申请日为准,但真正赎回时的转换汇率却是以汇入投资人帐户当日为准。由于期间差异为 7-14天,因此对赎回的投资人而言,不到最后资金汇入其帐户,很难确知具体的金额,增加 了投资人理财规划的不便。 6、汇率风险:本基金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但所投资的资产及来自该等资产的收入将会 或可能会以其他货币为单位,因此本基金的资产会受持有资产的货币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走势 所影响。本基金的投资表现也可能受外汇管制规定变更的影响。 7、操作风险:指在本基金在交易和结算中,由于内部控制系统不完善或缺乏必要的后台 技术支持而导致的风险。具体包括两类:一是由于内部监管体系不完善、经营管理上出现漏 洞、工作流程不合理等带来的风险;二是由于各种偶发性事故或自然灾害,如电脑系统故障、 通讯系统瘫痪、地震、火灾、工作人员差错等给基金交易者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决定营运风险 的形成及大小的主要因素包括管理漏洞和内部控制失当、交易员操作不当以及会计处理偏差 等。 8、会计核算风险: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 险, 通常是指基金会计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保管及其相关业务处理中, 由于客观原因与非主观故意所造成的行为过失。 9、交易结算风险: 结算风险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信用风险。当双方在同一天进行交换时, 就会产生结算风险。在一方已经进行了支付后,如果另一方发生违约,就会产生结算风险。 10、法律风险:指由于本基金交易合约的条款在法律上有缺陷或缺失法律的支持等原因可 能导致的风险。 11、金融模型风险:模型风险指由于使用不恰当的模型来分析有价证券而引起损失的风 险。导致模型失败的原因有以下几点:(1)数据录入时可能出错;(2)模型参数的估计错 误;(3)模型错误;(4)错误地运用模型。 12、小市值/高科技公司股票风险:小市值公司股票存在流动性风险,高科技公司股票也 可能存在技术风险和产品风险。 13、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的风险。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 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 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14、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利率风 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 水平。利率的波动仅间接影响到股市。 15、大宗交易风险: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可能与市场价格 存在一定差异,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16、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作为一个整体在投资管理中具有对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不能完全规避市场下跌 的风险和个股风险,在市场大幅上涨时也不能保证基金整体的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市场上 涨幅度。 17、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 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18、国家风险 由于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集中于香港证交所上市的所有股票和在新加坡、美国上市的中国公 司,该类公司均与中国经济密切相关,本基金表现将受中国经济和政策影响,本基金未通过投 资不同国家分散风险。 19、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 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 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 益或本金安全。 四、 基金的投资 (一)本基金投资目标、范围、策略、业绩比较基准和风险收益特征 1、投资目标 主要投资于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的股票,在全球资本市场分享中国经济增长,追求资本长 期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包括股票、固定收益证券、银行存款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工具。其中股 票投资范围包括香港证交所上市的所有股票和在新加坡、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中国公司指收 入的50%以上来源于中国大陆的公司;固定收益证券投资范围为具有标准普尔评级为“A”以 上或同等评级的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中国大陆以外市场(包括香港、新加坡、美国)发 行的固定收益证券,在流动性充足的情况下,主要投资香港债券市场。 3、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宏观经济环境、政策形势、证券市场走势的综合分析,主动判断市场时机, 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合理确定基金在股票、债券等各类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以最大限度 地降低投资组合的风险、提高收益。本基金各类资产配置的比例范围为:股票占基金资产总值 的60%-95%,债券和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总值的5%-40%。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基于基本面研究的成长导向的主动性管理策略。自下而上的选择个股,同时 兼顾宏观经济和行业变化。 1)市值和流动性筛选:在本基金允许的投资范围内取市值超过1亿美元、日交易量超过 100万美元的股票做为初选股票池。 2)数量化筛选及研究团队推荐:数量化筛选、历史估值、增长率预测,选出150只,加 上分析师推荐的另外50只无盈利预测但有较大增长潜力的股票,形成200只最终的研究范 围。 3)通过6个定性指标的评估(管理层质量10%、财务报表10%、运营效率10%、行业前景 10%、增长前景30%和估值30%),对200只股票进行综合排名。 定性指标包括: -- 管理层质量:公司治理、市场环境适应能力、长期策略、市场定位、管理经验等 -- 财务报表:长期负债比率、自由现金流、应收帐款、营运资本、收入波动性等 -- 运营效率:净利率、资本回报率等 -- 增长前景:定价能力、收购兼并、新产品、成本控制、产量扩张等 -- 估值:市盈率、市净率、股息率等 -- 行业前景:行业敏感度、新技术等 4)筛选排名靠前的股票,并结合投资目标及比例限制,最后精选股票作为最终的投资组 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部分将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策略。 1)自上而下的国家/地区配置 对不同国家/地区的宏观经济进行分析,包括对通货膨胀、GDP增长、国际贸易、外汇储 备、投资者信心、储蓄等数据的研究,及对全球市场经济发展的判断,来分析汇率和利率的发 展趋势,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债券资产在不同国家和货币上的分配。根据对收益率曲线的分析和 预测,确定最优化的组合久期。 2)自下而上的个券选择 在公司固定收益和股票团队的研究支持下,对个券进行分析,尤其是通过对企业债进行行 业、公司、信用分析、收益率及久期的研究,来确定个券的投资价值。 4、业绩比较基准 MSCI china free指数(以人民币计算,换算所用汇率为WM/Reuters closing spot rate)。 MSCI china free指数基本代表了香港上市的中国公司,该指数实时计算,交易时间内每 15秒发布1次,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较高的知名度。 MSCI china free指数将换算成人民币进行计算,每天的换算所用汇率为WM/Reuters closing spot rate。 当市场出现更合适、更权威的比较基准时,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选用新的比较基准,并将及时公告。 5、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主动投资的混合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 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可能通过港股通投资香港证券市场,会面临港股 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 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汇率风险、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等。 (二)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负责就基金重大战略、资产配置做出决策。 2、研究团队负责投资研究和分析 宏观研究人员通过研究其他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报告,走访政府决策部门和研究部 门,研究本基金相关市场的经济形势、经济政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撰写宏观研究报 告,就基金的股票、债券、现金比例提出建议。 行业研究人员对各行业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提出本基金的行业配置建议,并且针对入选 行业内的上市公司进行案头和实地的研究,撰写研究报告及调研报告,对个股买卖提出具体建 议。并且,金融工程研究人员用相关指标对初级股票库进行定量分析,定期将股票排名结果提 交给基金经理。 3、基金经理小组负责投资执行 基金经理小组根据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研究,结合量化分析等工具对股市做出判断,提 出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和行业的配置比例建议,同时结合股票排序和研究员的报告,形成 投资计划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具体实施投资计划。 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投资组合方案后,基金经理向交易部下达具体的投资指令,交易员 根据投资决定书执行指令。 4、绩效评估 主要包括四项核心功能:风险评估、投资绩效的风险调整和业绩贡献归因分析,由绩效评 估人员利用相关工具评估。 5、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负责内控制度的制定,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投资限制与禁止行为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 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 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 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3) 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 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3%; (4) 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公司管理的全 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 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 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 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 不受上述限制; (7)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8)不从事证券借贷业务。 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 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禁止行为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购买不动产; (6)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7)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8)购买实物商品; (9)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10)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1)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2)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2)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3)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代理投票权 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应行使投资股票的投票权。基金管理人将本着 维护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勤勉尽责的代理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 (五)证券交易 1、境外交易商的选择 本基金境外交易商的选择标准如下: (1)本基金的境外交易商应该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经营规范,并且具有完善的风险管 理体系,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规行为; (2)本基金的境外交易商应该具有较强的交易执行能力,能够公平对待所有客户,及 时、准确、高效的完成交易指令。而且具有较高的服务水平,能够提供高质量的研究报告和信 息咨询服务; (3)本基金境外交易商的佣金水平应该公正合理; 2、交易量的分配 基金管理人负责考核经纪商的服务质量,以此作为公司调整经纪商席位交易量的主要依 据。包括: (1)提供的研究报告的数量和质量; (2)研究的时效性; (3)与基金管理人访问交流情况; (4)协助基金管理人调研上市公司情况; (5)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进行专项研究情况; (6)基金经理对该券商服务服务质量的评价。 (六)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306,477,522.64 72.78 其中:普通股 306,123,453.66 72.69 优先股 - - 存托凭证 354,068.98 0.08 房地产信托凭证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11,528,686.15 26.48 8 其他资产 3,110,971.53 0.74 9 合计 421,117,180.32 100.00 2、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香港 306,123,453.66 73.84 美国 354,068.98 0.09 合计 306,477,522.64 73.93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房地产 100,979,485.29 24.36 非日常生活消费品 46,139,281.93 11.13 工业 10,155,781.61 2.45 公用事业 21,370,830.84 5.16 金融 54,366,561.26 13.11 能源 10,312,289.45 2.49 通信服务 154,829.39 0.04 信息技术 15,585,379.69 3.76 医疗保健 7,359,156.82 1.78 原材料 40,053,926.36 9.66 合计 306,477,522.64 73.93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序 号 公司名称(英文) 公司名称 (中文) 证券 代码 所在 证券 市场 所属国 家(地 区) 数量 (股) 公允价值(人民 币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CHINA JINMAO HOLDINGS GROUP 中国金茂 817 HK 香港 香港 9,206,000 40,431,246.88 9.75 2 IND & COMM BK OF CHINA-H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1398 HK 香港 香港 7,712,000 38,037,421.49 9.18 3 COUNTRY GARDEN HOLDINGS CO 碧桂园 2007 HK 香港 香港 2,187,000 22,999,344.40 5.55 4 LOGAN PROPERTY HOLDINGS CO L 龙光地产 3380 HK 香港 香港 1,878,000 20,941,854.78 5.05 5 CHINA YONGDA AUTOMOBILES SER 永达汽车 3669 HK 香港 香港 3,343,000 17,836,225.92 4.30 6 CHINA ORIENTAL GROUP CO LTD 中国东方 集团 581 HK 香港 香港 4,210,000 17,803,493.02 4.29 7 ZHONGSHENG GROUP HOLDINGS LIMITED 中升控股 881 HK 香港 香港 829,500 13,860,584.55 3.34 8 CHINASOFT INTERNATIONAL LTD 中国软件 国际 354 HK 香港 香港 3,090,000 12,855,128.48 3.10 9 KWG GROUP HOLDINGS LTD 合景泰富 集团 1813 HK 香港 香港 1,342,500 10,905,371.80 2.63 10 CHINA NATIONAL BUILDING MATERIAL COLTD 中国建材 3323 HK 香港 香港 1,786,000 9,483,055.82 2.29 5、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管理人没有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报告期内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无证券投资决策程序需特别说明。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809,756.78 3 应收股利 270.20 4 应收利息 5,091.53 5 应收申购款 295,853.0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110,971.53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合计数可能不等于分项之和。 五、基金净值表现 本基金业绩数据为截止2019年3月31日(“报告期末”)的数据,本报告中所列数据未经 审计。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8/05/07- 2008/12/31 -26.40% 2.05% -47.94% 3.85% 21.54% -1.80% 2009/01/01- 2009/12/31 54.08% 1.67% 61.57% 2.20% -7.49% -0.53% 2010/01/01- 2010/12/31 -3.17% 1.14% 0.66% 1.32% -3.83% -0.18% 2011/01/01- 2011/12/31 -22.50% 1.41% -21.88% 1.75% -0.62% -0.34% 2012/01/01- 2012/12/31 25.97% 0.97% 21.45% 1.13% 4.52% -0.16% 2013/01/01- 2013/12/31 19.50% 1.24% 0.98% 1.18% 18.52% 0.06% 2014/01/01- 2014/12/31 0.70% 1.13% 10.66% 1.01% -9.96% 0.12% 2015/01/01- 2015/12/31 -2.25% 1.96% -3.47% 1.64% 1.22% 0.32% 2016/01/01- -3.81% 1.15% 8.13% 1.22% -11.94% -0.07% 2016/12/31 2017/01/01- 2017/12/31 54.16% 1.03% 41.71% 0.84% 12.45% 0.19% 2018/01/01- 2018/12/31 -22.03% 1.73% -15.17% 1.34% -6.86% 0.39% 2019/01/01- 2019/03/31 10.84% 1.00% 13.44% 1.12% -2.60% -0.12% 2008/05/07- 2019/03/31 61.60% 1.42% 27.77% 1.67% 33.83% -0.25% 六、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法定代表人:孔祥清 总经理:HUANG Xiaoyi Helen (黄小薏) 成立日期:2003年3月7日 注册资本:1.5亿元 电话:021-38505888 传真:021-50499688 联系人:章希 股权结构:中方股东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51%的股份,外方股东Warburg Pincus Asset Management, L.P.持有 49%的股份。 (二) 主要人员情况 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 、 董事会成员 孔祥清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曾任宝钢计财部资金处主办、主管、副处长, 宝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 司产业金融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工会工委主席,法兴华宝汽车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董事长,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华宝都鼎(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太平 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HUANG Xiaoyi Helen(黄小薏)女士,董事,硕士。曾任加拿大TD Securities公司金融 分析师,Acthop投资公司财务总监。2003年5月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 营运总监、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魏臻先生,董事。曾任麦肯锡(上海)咨询公司分析师,摩根斯坦利亚洲公司分析师,香 港人人媒体总监。现任华平投资集团董事总经理、神州租车控股公司董事、九月教育集团董 事、中通快递董事。 周朗朗先生,董事,本科。曾任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加拿大)分析师;花旗银行(香 港)投资银行部分析师;现任美国华平集团中国金融行业负责人、董事总经理,华融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灿谷投资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董事。 胡光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美国俄亥俄州舒士克曼律师事务所律师、飞利浦电子中 国集团法律顾问、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上海胡光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 人。 尉安宁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宁夏广播电视大学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助理研究员,世界银行农业经济学家,荷兰合作银行东北亚区食品农业研究主管,新希望集团 常务副总裁,比利时富通银行中国区 CEO 兼上海分行行长,山东亚太中慧集团董事长。现任 上海谷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陈志宏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人,苏黎世金融服务集团中国区董事长,华彬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高级顾问。 2、监事会信息 朱莉丽女士,监事,硕士。曾就职于美林投资银行部、德意志银行投资银行部;现任美国 华平集团执行董事。 杨莹女士,监事,本科。曾在三九集团、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永亨银行 (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华宝投资有限公司工作,现任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风险 管理部副总经理。 贺桂先先生,监事,本科。曾任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营运副总监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王波先生,监事,硕士。曾任上海证券报记者;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互金业务总监 兼互金策划部总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孔祥清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HUANG Xiaoyi Helen(黄小薏)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向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在武汉长江金融审计事务所任副所长、在长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市场部任职。2002年加入华宝基金公司参与公司的筹建工作,先后担任公司清算登记 部总经理、营运副总监、营运总监,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欧江洪先生,副总经理,本科。曾任宝钢集团财务部主办,宝钢集团成本管理处主管,宝 钢集团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主管/高级秘书,宝钢集团办公厅秘书室主任,华宝投资有限 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行政人事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宝钢金融系统党委组织部部长、党委办公 室主任。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慧勇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在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担任董事总经理/ 所长助理/研究执行委员会副主任/首席分析师的职务。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月华先生,督察长,硕士。曾在冶金工业部、国家冶金工业局、中国证券业协会等单位 工作。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周欣,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耶鲁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曾在德意志银行亚洲证 券、法国巴黎银行亚洲证券、东方证券资产管理部从事证券研究投资工作。2009年12月加入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海外投资管理部总经理。2009年12月起任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9月至2017年8月任华宝中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8年6月起任华宝港股通香港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Gabriel Gondard先生,2008年5月至2009年12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雷勇先生,2008年 5月至2009年8月与Gabriel Gondard先生共同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理。 6、 权益投决会信息 闫旭女士,投资总监、国内投资部总经理、华宝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宝收益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胡戈游先生,助理投资总监、华宝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核心优势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自强先生,投资总监、华宝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国策导向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未来主导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蔡目荣先生,国内投资部副总经理、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 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绿 色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曾豪先生,研究部总经理,华宝先进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本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 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将借助于本公司已经开发的指数基金风险管理系统,对投资过程中的各种风 险使用风险控制指标进行量化分析和评估,并据此制定具体的控制措施,科学有效地进行投资 风险管理。同时,加强投资者教育,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的风险,将该基金销售给适合的对 象。 (1)基金投资运作风险控制 根据公司内控制度和投资管理制度的内容,结合本基金的特点,本基金投资运作风险控制 主要内容包括: 1) 风险控制制度 为了配合风险管理指标的应用以及风险控制体系的贯彻,公司制定了系列风险管理制度, 形成岗位自控、部门互控、监察检查、董事会合规审核委员会和公司内部控制委员会五道防 线,全面而深入地对各种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 2) 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分析 针对影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各种因素,制定合适的交易策略,减少跟踪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每月末、季度末定期分析基金的实际组 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并优化跟踪偏离度管理方案。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控制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 超过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5%(以美元资产计价)。 3)加强系统建设 加强系统建设,确保各项计算的准确性和信息传递的及时性。 (2)汇率风险管理 在充分做好风险批露的同时,本基金将采用以下措施控制汇率风险: 投资人员将利用利率平价模型,考虑投资标的国的利率水平及变化趋势等因素,对汇率变 化进行预测。同时,对于短期内出现的某一货币汇率剧烈波动的情况,本基金也会采用一定的 汇率对冲手段进行管理。 (3)充分的风险揭示和投资者教育 本基金属于跟踪海外细分行业的股票型基金,是基金中风险较高、预期收益也较高的品 种,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在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时,一方 面充分揭示产品的风险,另一方面尽量了解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将其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333号《关于同意华宝海外中国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核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期从2008年3月24日起,至2008年4月30日 止,共募集462,646,980.69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15421户。 八、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合同于2008年5月7日生效。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 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 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 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及投资地证券交易场所同时正常交易的工作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从2008年7月28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个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T日所有投资地证券交易场所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 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 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 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15:00)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并在T +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 +3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 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代销网点和直销e网金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直 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 低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和直销e网金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柜台最低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 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份。基金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仅接受人民币申购,赎回后,投资人得到的也是人民币。 2、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所有投资地证券交易场所收市后 计算,并在T 2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申购费和赎回费 (1)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表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500万(含)以上 每笔1000元 大于等于200万,小于500万 0.5% 大于等于100万,小于200万 1.0% 大于等于50万,小于100万 1.2% 50万以下 1.5%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 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费率 7天以内 1.5% 7天(含)-两年(含两年) 0.5% 两年-三年(含三年) 0.3% 三年以上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对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长于等于7日的投资者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将采用外扣法计算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 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价格=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赎回金额为赎 回总额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总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投资地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 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投资地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 则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若发生巨额赎回,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 上(“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普 通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优先确认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可接受赎回的范 围内对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予以全部确认或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普通赎回申请人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在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全部确认且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D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D-2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D-2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D-2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 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 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 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 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三)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结算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基金的费用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含境外投资顾问收取的费用;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 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相关公告中载明;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基金的各项费用以人民币提取,以人民币支付。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 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 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因QDII产品投资需要而支付 给相关税务顾问的费用可从基金资产中列支,但投资顾问费、数据信息服务费、指数使用费等 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 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基 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中的“(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中的相关规定。 十一、基金税收 基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根据投资所在地规定及境外托管人的相关要求,以基金名义或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和 现金账户,保证上述账户与托管人及其代理人的财产独立,并与托管人及其代理人的其他托管 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境外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 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境外托管人因基金财 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境外投资顾问、境外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投资咨询费、境外托 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 投资顾问、境外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 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境外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 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 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发行且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首次发行且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 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 估值。 (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即首 选按估值日的最近买价估值。 3、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如果 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所涉及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 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为准。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采用估值日伦敦 时间下午四点的汇率套算。 5、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 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 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1-5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