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MSCI新华:新华MSCI中国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间:2019年06月20日 13:35:28 中财网

新华
MSCI中国
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基金管理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新华MSCI中国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
会2018年6月22日证监许可【2018】1019号文注册。本基金的合同已于2018年11月7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
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
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同时由于本基金是跟踪
MSCI中国
A股国
际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还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
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
数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
险、参考
IOPV决策和
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退市风险、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
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等。本基金被
动跟踪标的指数“MSCI中国
A股国际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因此,
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标的指数的表现密切相关。同时,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长
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成功之
前不得卖出和赎回;即在目前结算规则下,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T日申
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T+1日不得卖出和赎回,T+1日交收成功后
T+2日可卖出
和赎回。因此为投资人办理申购业务的代理券商若发生交收违约,将导致投资人不
能及时、足额获得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投资人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招募说明书(更新)

投资人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
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其中,上海
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人需要使用
MSCI中国
A股国际指数成份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
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
A股账户;如投资人需要使用
MSCI中国
A股国际指数成份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则还应开立
深圳证券交易所
A股账户。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对投资者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5月7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2019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目录

一、前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8
六、基金的募集
...................................................................................................... 2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4
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25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26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8
十一、基金的投资
.................................................................................................. 53
十二、基金的业绩
.................................................................................................. 64
十三、基金的财产
.................................................................................................. 66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67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2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4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7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78
十九、基金的风险揭示
.......................................................................................... 85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1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3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0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8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9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0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31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新华
MSCI中国
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新华
MSCI中国
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新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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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新华
MSCI中国
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2、基金管理人:指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新华
MSCI中国
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新华
MSCI中国
A
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新华
MSCI中国
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新华
MSCI中国
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新华
MSCI中国
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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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亦称“ETF”
18、联接基金: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相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
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4、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合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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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9、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证
券公司


30、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
业务


3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8、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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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以
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45、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场内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等信息的文件
46、申购对价:指投资者场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7、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8、标的指数:指
MSCI(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公司)编制并发布的
MSCI中


A股国际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49、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0、完全复制法:指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

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
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51、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
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2、现金替代:指场内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3、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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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

54、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
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5、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据
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6、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
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数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57、元:指人民币元
5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3、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差额之基准日
6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6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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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号力帆中心
2号办公楼第
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座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号力帆中心
2号办公楼第
19层

邮政编码:100089

法定代表人:陈重

成立日期:2004年
12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97号

注册资本:贰亿壹仟柒佰伍拾万元人民币

电话:010-68726666

传真:010-68779528

联系人:齐岩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750 58.62%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7,680 35.31%
杭州永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320 6.07%
合计
21,75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张宗友先生:董事长,硕士。历任内蒙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太
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新华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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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代任新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项琥先生:董事。历任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天津分公司、中信证券天津证券
业务部经理、天津协通咨询中心国债服务部副经理、天津未来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业务部总经理、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于芳女士:董事。历任北京市水利建设管理中心项目管理及法务专员、新时代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


胡波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师、中国人民
大学风险投资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副主任、执行主任。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
融学院副教授。


宋敏女士:独立董事,硕士。历任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法院法官、中国电子系统
工程总公司法务人员、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东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现任北京市保利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张贵龙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山西省临汾地区教育学院教师。现任职于
北京大学财务部。



2、监事会成员

杨淑飞女士:监事会主席,硕士。历任航天科工财务公司结算部经理、航天科
工财务公司风险管理部经理,航天科工财务公司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董秘、副
总裁,华浩信联(北京)科贸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
总监。


张浩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历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监,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监,合众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
总监,房宝信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别冶女士:职工监事,金融学学士。十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每日经济新闻》、
《第一财经日报》财经记者,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媒体经理。现任新华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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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3、高级管理人员

张宗友先生:代任总经理,简历同上。


齐岩先生:督察长,学士。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解放北路营业部职员、
天津管理部职员、天津大港营业部综合部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
察长兼任子公司北京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徐端骞先生:副总经理,学士。历任上海君创财经顾问有限公司并购部经理、
上海力矩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购部经理、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项目
经理、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作保障部总监。现任新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晏益民先生:副总经理,学士。历任大通证券投行总部综合部副总经理,泰信
基金机构理财部总经理,天治基金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天治基金总经理助理,新华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崔建波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天津中融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研究员、申银
万国天津佟楼营业部投资经纪顾问部经理、海融资讯系统有限公司研究员、和讯信
息科技有限公司证券研究部、理财服务部经理、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
信托高级投资经理、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4、基金经理

邓岳先生,信息与信号处理专业硕士,
11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北京红色天时
金融科技有限公司量化研究员,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量化研究员,光大富尊投资
有限公司量化研究员、投资经理,盈融达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2017 年
6 月加入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新华
MSCI中国
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

主席:代任总经理张宗友先生;成员: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崔建波先生、投资
总监助理于泽雨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监赵强先生、固定收益与平衡投资部总监姚秋
先生、研究部总监张霖女士、金融工程部副总监李会忠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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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编制并公告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对价;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将基金财产用于
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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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不再受上述规定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
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进行证券投资,但未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或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
益冲突;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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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①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控
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积
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营造
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和业务
环节。

③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公司建
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健全符合
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
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⑤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格制
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诚实、
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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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风险评估
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可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
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
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公司董
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的组织主要是董事会通过其下设的风险
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风险控制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着力于从强化内部监控的角度对公司自有资
产经营、基金资产经营及合规性经营管理中的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跟踪分析并
提出改进方案,调整、确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评估其有效性。其目的是完善董
事会的合规监控功能,建立良性的公司治理结构。


督察长负责风险控制委员会决议的具体执行,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
制委员会的授权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合法性进行监督稽核;参与公司风险控
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有权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管理层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督察长领导下
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和金融工程部。


①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主要职权是:拟
定公司风险控制的基本策略和制度,并监督实施;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整
体分析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负责公司的危机处理工作等。

②监察稽核部是公司内部监察部门,独立执行内部的监督稽核工作。风险管理
人员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系统,随时对基金投资过程中的市场风险进行独立监控,
并提出具体的改进意见。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监控。


公司各职能部门作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
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经营计划、业务规划和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
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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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业务控制制度、会计核算控制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授权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行政管理
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术
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
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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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年
1月
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

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年
1

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
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
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
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
《财富》世界
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
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
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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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
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
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审计报
告。自
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
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

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

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
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
2017年连续荣获上
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
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
佳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
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
行”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年
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成立,2014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
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
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市场营销部、内控监管部、账户管理部,拥有先进
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24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余名,
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年以上金
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9年
3月
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共
440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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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

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
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
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
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
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

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
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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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申购赎回代理证券公司(一级交易商)


1)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栋第
18-21层及第
04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客服电话: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
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邓颜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李良
客服电话:95579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上海银行大厦
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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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www.gtja.com

5)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号荣超大厦
16-20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石静武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7)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座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客服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95587
网站:www.csc108.com
9)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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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层
法定代表人:毕明建
电话:010-65051166
联系人:吴思渊
网址:http://www.cicc.com
1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座
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林生迎
客服电话:
95565
网站:
www.newone.com.cn
1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侯艳红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
1号楼
2001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客服电话:95548
联系人:吴忠超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13)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39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李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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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021-20328000
网址:www.bocichina.com
2、二级市场交易代理券商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减、变更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二)登记机构


1、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号院
2号楼
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
8号院
7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
5-11


法定代表人:杨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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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88219191
传真:010—88210558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伟、胡慰
联系人:胡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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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8】1019
号准予注册,募集期为
2018年
9月
26日-2018年
10月
31日。经瑞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元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及利
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280,092,640.00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2,175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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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8年
11月
7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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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进行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
的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的比例和具体安排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
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
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
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登记机构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金
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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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
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布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
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个工作日
内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
1、3、4、5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
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契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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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名称变更为“新华
MSCI中国
A股国际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本基金转型的相关事项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
公告。届时,基金管理人可变更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并相应调整申购赎回业务规则。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和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IOPV),并将计算结果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外
发布,仅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
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
+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
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
+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
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
+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
/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申
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登记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
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
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本基金可以增加相应功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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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
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
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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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
价;


3、申购与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或依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否则所提交的
申购申请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
现金,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
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交付申购对价,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申请时,申购生效。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有足够的赎回对价,则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
购对价,则申购不成立。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
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
不成立。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成
功之前不得卖出和赎回;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可卖出。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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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
实施细则》及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对于本基金的申购业务采用净额结算和逐笔全额结算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申购当日并卖出的基金份额对应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对应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逐笔全额结算;

对于本基金的赎回业务采用净额结算和代收代付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
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

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人
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日收市后为投资人办理申购当日卖出基
金份额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日办理
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与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日办理现
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现
金替代交收失败的,该笔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交收失败。


投资人
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日收市后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
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额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日办理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日办理现金差
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不迟于
T+3日办理赎回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付。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
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

-30



招募说明书(更新)


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
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
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
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为
300万份。



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当日申购份额上限或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
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
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或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
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
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交付

-31



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

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3、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5%的
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八)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现金

替代、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

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
4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
(标志为“允许”)、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和退补现金替代(标志为“退
补”)。

禁止现金替代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证券,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
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证券,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
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
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证券,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
券必须使用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退补现金替代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证券,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
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根据基金管理买卖情况,与投资人进
行退款或补款。



1)可以现金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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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人无法在申
购时买入的证券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适用的其他情形。目前仅适用于标的指数成
份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
的参考价格为准。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
恢复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
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
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
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
金额。


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个交易日(简称
T+2日)内,基金
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
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
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
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
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
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日而该证券正
常交易日低于
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
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
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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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
T+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日起第
20个交
易日)期间方式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第
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日起第
21个交易日),基金
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
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个工作日内完成。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
资人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
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Σ第
i只替代证券的数量
×该证券参考价格


现金替代比例(%)........×100%申购基金份额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该证券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上海证券
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目前为本基金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上海证
券交易所参考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
基金份额净值为准。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
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2)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
份证券;或处于停牌的成份证券;或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成份证券;或基金管理人
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
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调整后
T日开盘参考价。

3)退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目前仅适用于标的指数中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

②替代金额: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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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申购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调整后
T日开盘参考价×(1+现金替
代溢价比例);

赎回的现金替代=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调整后
T日开盘参考价×(1-现金替代
溢价比例)。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申购时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
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买入该证券,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证券调
整后
T日开盘参考价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
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
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
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取欠缺的差额。


对于退补现金替代而言,赎回时扣除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
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卖出该证券,实际卖出价格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证券
调整后
T日开盘参考价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
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支付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低于基金
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少支付的差额;如果预先支付的
金额高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取多支付的
差额。


其中,调整后
T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
证券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


基金管理人将自
T 日起在收到申购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的
原则依次买入申购被替代的部分证券,在收到赎回交易确定后按照“时间优先、实
时申报”的原则依次卖出赎回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 日未完成的交易,基金管理人

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内完成上述交易。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申购赎回方向相同的,先确认成交者优先于后确认成交者。

先后顺序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申购赎回的时间确定。

实时申报的原则为:基金管理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连续竞价期间,根据收到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确认记录,在技术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实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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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申报被替代证券的交易指令。



T日基金管理人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申购投资人确定基金应退还投
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申购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
次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人
或申购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赎回投资人确定基金
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赎回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
证券的依次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
投资人或赎回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对于
T 日因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原因未购入和未卖出的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
日后基金管理人可以继续进行被替代证券的买入和卖出,按照前述原则确定基金应
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T+2 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
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人或申购
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
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价计
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人或申购投资
人应补交的款项。



T+2 日日终,若已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
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人或赎回投
资人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
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
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人或赎回投资人应补
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 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券正
常交易日低于
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
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
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人或申购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以替代金额与
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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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次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人
或赎回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
T+2 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日起第
20 个
交易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日起第
21 个交易日),基
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
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
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申购赎回清单中
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金额
+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
调整后
T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该证券调整后
T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分证券与
该证券调整后
T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

其中,该证券调整后
T日开盘参考价基于
MSCI公司提供的指数权重文件,由

MSCI公司使用的开盘参考价算法与其他的开盘参考价算法存在差异,本基金可
能会参考开盘参考价的通用计算逻辑对
MSCI公司指数权重文件中的开盘参考价进
行修正,因此本基金实际使用的开盘参考价数据可能与市场上其他来源的开盘参考
价不一致。另外,若
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
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
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
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
+ 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日
收盘价相乘之和
+ 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日收盘价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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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乘之和
+ 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日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
T+1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资
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人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
则投资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
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如现金差额
为正数,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
为负数,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XXXX/XX/XX
基金名称新华
MSCI中国
A股国际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XXXXXX

T-1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3,000,000.00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1.0000

T日信息内容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预估现金部分(单位
:
元)
0.00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50%
申购上限无
赎回上限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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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3,000,000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申购和赎回允许

成份券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证券数量替代标志溢价比例固定替代金额(单位:元)
000001平安银行
1000深市退补
10% 14560
000002万科A
600深市退补
10% 19080
000008神州高铁
200深市退补
10% 1714
000009中国宝安
100深市退补
10% 762
000027深圳能源
200深市退补
10% 1210
000028国药一致
100深市退补
10% 5903
000031中粮地产
100深市必须
800
000034神州数码
100深市必须
2160
000039中集集团
100深市退补
10% 1950
000046泛海控股
300深市退补
10% 2370
000050深天马A
100深市退补
10% 2165
000060中金岭南
100深市退补
10% 1057
000061农产品
100深市退补
10% 768
000063中兴通讯
200深市退补
10% 7636
000066中国长城
200深市退补
10% 1376
000069华侨城A
500深市退补
10% 4540
000088盐田港
100深市退补
10% 808
000100 TCL集团
700深市退补
10% 2940
000157中联重科
400深市退补
10% 1764
000166申万宏源
1200深市退补
10% 6792
000333美的集团
400深市退补
10% 21640
000338潍柴动力
400深市退补
10% 3400
000400许继电气
100深市退补
10% 1462
000401冀东水泥
100深市必须
1379
000402金融街
200深市退补
10% 2234
000413东旭光电
300深市退补
10% 2796
000415渤海金控
400深市退补
10% 2388
000423东阿阿胶
100深市退补
10% 6280
000425徐工机械
400深市退补
10% 1492
000503海虹控股
100深市必须
2493
000519中兵红箭
100深市退补
10% 823
000538云南白药
100深市退补
10% 9882
000540中天金融
300深市必须
2205
000547航天发展
100深市必须
1083
000555神州信息
100深市必须
1673
000559万向钱潮
200深市退补
10%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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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000563陕国投A
200深市退补
10% 920
000566海南海药
100深市必须
1289
000568泸州老窖
100深市退补
10% 6416
000581威孚高科
100深市退补
10% 2600
000596古井贡酒
100深市退补
10% 6120
000598兴蓉环境
200深市退补
10% 1090
000600建投能源
100深市退补
10% 824
000623吉林敖东
100深市退补
10% 2355
000625长安汽车
200深市退补
10% 2656
000627天茂集团
300深市退补
10% 2910
000630铜陵有色
600深市退补
10% 1662
000651格力电器
200深市退补
10% 9102
000656金科股份
300深市退补
10% 1359
000671阳光城
200深市退补
10% 1298
000686东北证券
100深市退补
10% 927
000709河钢股份
600深市退补
10% 2406
000712锦龙股份
100深市退补
10% 1688
000718苏宁环球
200深市退补
10% 970
000725京东方A
2100深市退补
10% 12138
000728国元证券
200深市退补
10% 2444
000729燕京啤酒
200深市退补
10% 1184
000732泰禾集团
100深市退补
10% 1645
000738航发控制
100深市退补
10% 1644
000750国海证券
300深市退补
10% 1575
000758中色股份
100深市退补
10% 662
000766通化金马
100深市必须
1360
000768中航飞机
200深市退补
10% 3424
000776广发证券
400深市退补
10% 7236
000778新兴铸管
200深市退补
10% 1090
000783长江证券
300深市退补
10% 2667
000786北新建材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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