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平安养老2035A:关于平安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 金(F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平安养老目标日期 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基金简称平安养老 2035 基金主代码 007238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9年 6月 19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平安养老目标日期 2035三年持有 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平安养老目标日期 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 金(FOF) 招募说明书》等 申购起始日 2019年 6月 21日 赎回起始日 2022年 6月 20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19年 6月 21日 下属基金份额的基金简称平安养老 2035A平安养老 2035C 下属基金份额的交易代码 007238 007239 该基金份额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是是 注:在目标日期(即 2035年 12月 31日)之前(含该日),平安养老目标日期 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 定锁定持有期,原则上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为 3年,期间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 务。锁定持有期到期后进入开放持有期,每份基金份额自其开放持有期首日起才能办理赎 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锁定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 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起(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次 3年的年度对日前 一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止,若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 至下一个工作日。若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起至目标日期的时间间隔不足 3年,则以目标日期 为锁定持有期到期日。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期,期间可以办 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每份基金份额的开放持有期首日为锁定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个工 作日。 自目标日期次日起,本基金将不再设定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和开放持有期,基 金管理人可在每个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和基金转出等业务,本基金的基金名称相应 变更为“平安兴和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和操作办法由基金管 理人提前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养老目标基金无需设定投资者最短持有期限,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取消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在目标日期前设有锁定持有期的限 制,具体实施日期及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 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以届时 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 1)原则上,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起点 为人民币 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0元(含申购费)。基 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接受首次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50,000元(含申购费),追 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20,000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 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 币 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元(含申购费)。 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 2)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 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6)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2申购费率 (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 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合同生效日至 2035.12.31 M<50万 0.80% 50万≤ M<200万 0.60% 200万≤ M<500万 0.40% M ≥500万每笔 1,000元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可对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证手续的特定投资人实行有差别的费率优惠。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人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 率。 特定投资人包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 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 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 将依据规定将其纳入特定投资人范围。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上述基金的特定投资人将享受申购费率零折优惠。 (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中国证 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并进行公告。 ( 4)当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 1)申购以金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2)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 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申购,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 购的情形。 10)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9)、11)、12)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5份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 (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4.2赎回费率 ( 1)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A类份额 持有期限(N为日历日)赎回费率 N<7日 1.50% 7天≤ N<30日 0.75% 30天≤ N<180日 0.50% N≥180日 0 C类份额 持有期限(N为日历日)赎回费率 N<7日 1.50% 7天≤ N<30日 0.50% N≥30日 0 对于 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0%的赎回 费,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7日(含 7日)但少于 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7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日(含 30日)但少于 3个月的 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长于 3个月(含 3个月)但少于 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 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于 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 收取不低于 1.50%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7日(含 7日)但少于 30日的收取不低于 0.50%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注: 1个月为 30日,3个月为 90日,6个月为 180日。 (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中国证 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 4)当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 1)赎回以份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2)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3)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7)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 回的情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第 4)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5.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机构提交申 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 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业务。投资者在办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同时, 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 1)扣款日期和扣款金额 投资者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固定扣款日期,若遇非基金申购 开放日则实际扣款日顺延至基金下一申购开放日。 投资者投资基金管理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 10元(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 2)交易确认 基金申购申请日为每期实际扣款日,以每期实际扣款日(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计算申购份额。基金份额将在 T+3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内,投 资者可于 T+4工作日起到各销售网点查询申购确认结果。 ( 3)变更和终止 投资者办理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变更和终止,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 证到原办理该业务网点申请办理,办理程序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 4)办理机构 本公司直销渠道开放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其他销售机构开通本基金定投业务 的时间以销售机构为准,本公司可不再特别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各销售机构开通上 述业务的公告或垂询有关销售机构。 ( 5)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说明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渠道定投申购本基金如实行优惠费率,详见基金管理 人公告;其他销售机构如实行定投申购优惠费率,以销售机构为准,请投资人参见其他销 售机构公告。 6.基金销售机构 ( 1)直销机构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 34层 电话: 0755-22627627 传真: 0755-23990088 联系人:郑权 网址: www.fund.pingan.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4800 ( 2)网上交易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 网址: www.fund.pingan.com 联系人:张勇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4800 ( 3)其他销售机构 平安银行、平安证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 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后 3个工作日 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递 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3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4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 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平安养老目标日期 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FOF)基金合同》和《平安养老目标日期 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4800( 免长途话费)及直销专线电话 0755-22621438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 本基金名称中包含 “养老”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基金不保 本,可能发生亏损。投资人应当以书面或电子形式确认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 《平安养老目标日期 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平安养老 目标日期 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 6月 2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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