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浦银普益A:浦银安盛普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2019年1号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浦银安盛普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 2019年 1号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容截止日:2019年 5月 8日 浦银安盛普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于 2018年 9月 4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424 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期:2018年 11月 8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 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 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本 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体现为基金申购、赎回等因素对基金造成的流动性影 响。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 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 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 价格下降,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 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 浦银安盛普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 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 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技术条件不允许等 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为 2019年 5月 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9年 3月 31日(财务 数据未经审计)。 浦银安盛普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1 第二部分释义 ..........................................................................................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20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23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6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7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8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41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52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53 第十二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58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1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3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64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 .............................................................................70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5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7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99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8 第二十一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20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1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122 浦银安盛普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第一部分绪言 《浦银安盛普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 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浦银安盛普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浦银安盛普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 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浦银安盛普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浦银安盛普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浦银安盛普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浦银安盛普益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浦银安盛普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浦银安盛普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2 浦银安盛普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10月 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浦银安盛基金 3 浦银安盛普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交易场所的正常 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4 浦银安盛普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5 浦银安盛普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3、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 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54、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但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5、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 浦银安盛普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981号 3幢 316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号中环广场 38楼 成立时间:2007年 8月 5日 法定代表人:谢伟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91,000万元 股权结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51%的股权;法国安盛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 39%的股权;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持有 10%的股权。 电话:(021)23212888 传真:(021)2321280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网址:www.py-axa.com 联系人:徐薇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谢伟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分 行金水支行副行长,河南省分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许昌市分行党委书记、行 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发展管理部总经理,公司及投资银 行总部副总经理兼投行业务部、发展管理部、大客户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福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金总部总经理,资产管理 部总经理,金融市场部总经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董 事会秘书,兼任金融市场业务总监。自 2017年 3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自 2017年 4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长。 Bruno Guilloton先生,副董事长,法国国籍,毕业于国立巴黎工艺技术学 院。于 1999年加盟安盛投资管理(巴黎)公司,担任股票部门主管。2000年 至 2002年,担任安盛投资管理(东京)公司首席执行官。2002年,任职安盛 7 浦银安盛普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罗森堡公司和安盛投资管理公司的亚洲区域董事。2005年起,担任安盛投资管 理公司内部审计全球主管。2009年起任安盛投资管理公司亚洲股东代表。现任 安盛投资管理公司亚太区 CEO。自 2015年 2月起兼任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 司亚太区董事。现另兼任 Foch Saint Cloud Versailles Sci及 Fuji Oak Hills公司董 事。自 2009年 3月起兼任本公司副董事长。2016年 12月起兼任安盛投资管理 (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长江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副处 长、处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 产托管部、企业年金部、期货结算部总经理,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 理兼任资产托管部、企业年金部、期货结算部总经理,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经 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总行金融市场业务工作党 委副书记。自 2011年 3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廖正旭先生,董事,斯坦福大学理学硕士和纽约科技大学理学硕士。1999 年加盟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先后担任亚太区 CIO和 CEO,安盛罗森堡日 本公司 CIO。2010年任命为安盛-Kyobo投资管理公司 CEO。2012年起担任安 盛投资管理公司亚洲业务发展主管。自 2012年 3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 年 12月起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2016年 12月起兼任安盛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刘显峰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 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兼党办主任,北京分行王府井支 行党委书记、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行 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党委副书记(主持工作)、副总经理(主持工 作),总行零售业务管理部总经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零售业务总监,信用 卡中心党委书记、总经理。自 2017年 3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陈颖先生,复旦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律师、经济师。1994年 7月参加工 作。1994年 7月至 2013年 10月期间,陈颖同志先后就职于上海市国有资产管 理办公室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上海久事公司法律顾问,上海盛 融投资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 经理、执行总经理,上海国盛集团地产有限公司总裁助理。2013年 10月起就 8 浦银安盛普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职于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现任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执行董事、总裁。2018年 3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郁蓓华女士,董事,总经理,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自 1994年 7月起, 在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工作,历任银行职员、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招商银 行上海分行会计部总经理、计财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副行 长,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自 2012年 7月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自 2013年 3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年 12月至 2017年 2月兼任本公司旗下子 公司——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年 2月起兼任上海浦银 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王家祥女士,独立董事。1980年至 1985年担任上海侨办华建公司投资项 目部项目经理,1985年至 1989年担任上海外办国际交流服务有限公司综合部 副经理,1989年至 1991年担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建设部副经理, 1991年至 2000年担任正信银行有限公司(原正大财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2000年至 2002年担任上海实业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02年至 2006年担 任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顾问。自 2011年 3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韩启蒙先生,独立董事。法国岗城大学法学博士。1995年 4月加盟基德律 师事务所担任律师。2001年起在基德律师事务所担任本地合伙人。2004年起担 任基德律师事务所上海首席代表。2006年 1月至 2011年 9月,担任基德律师 事务所全球合伙人。2011年 11月起至今,任上海启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 2013年 2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霍佳震先生,独立董事,同济大学管理学博士。1987年进入同济大学工 作,历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同济大学研究生院培 养处处长、副院长、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 学院教师、BOSCH讲席教授。自 2014年 4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董叶顺先生,独立董事。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上海机械学院机械工 程学士。现任火山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董叶顺先生拥有 7年投资 行业经历,曾任 IDG资本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合伙人及和谐成长基金投 委会成员,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联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宏 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MSN(中国)有限公司、南通联亚药业有限公司等公 9 浦银安盛普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司董事长。董叶顺先生有着汽车、电子产业近 20多年的管理经验,曾任上海申 雅密封件系统、中联汽车电子、联合汽车电子系统、延峰伟世通汽车内饰系统 等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职务。自 2014年 4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檀静女士,监事长,澳大利亚悉尼大学人力资源管理和劳资关系硕士研究 生,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2010年 4月至 2014年 6 月就职于上海盛融投资有限公司,曾先后担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监事。 2011年 1月起至今就职于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任行政人事部总经理。自 2015年 3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长。 Simon Lopez先生,澳大利亚/英国国籍。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法学学士、 文学学士。2003年 8月加盟安盛投资管理公司(英国伦敦),历任固定收益产 品专家、固定收益产品经理、基金会计师和组合控制、首席运营官。现任安盛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运营官。自 2013年 2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 陈士俊先生,清华大学管理学博士。2001年 7月至 2003年 6月,任国泰 君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金融工程研究员。2003年 7月至 2007年 9月,任银 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研究员、研究部主管。2007年 10月至今,任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监,2010年 12月 10日起兼任 浦银安盛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 5月 14日起兼 任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4月 27 日起兼任浦银安盛中证锐联沪港深基本面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经理,2018年 9月 5日起兼任浦银安盛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9年 1月 29日起兼任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2年 3月起兼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朱敏奕女士,本科学历。2000年至 2007年就职于上海东新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资产管理部任客户主管。2007年 4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 市场策划经理,现任本公司市场部总监兼互联网金融部副总监。自 2013年 3月 起,兼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三)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郁蓓华女士,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自 1994年 7月起,在招商银行上海 10 浦银安盛普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分行工作,历任银行职员、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会计 部总经理、计财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招商银行信 用卡中心副总经理。自 2012年 7月 23日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自 2013年 3月 起,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年 12月至 2017年 2月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 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年 2月起兼任上海浦银安盛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喻庆先生,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和法务会计专业研究生学历,中 国人民大学应用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申银万国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 总部高级经理;光大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光大保德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长、董事会秘书和监察稽核总监。2007年 8月起,担 任本公司督察长。 李宏宇先生,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1997年起曾先后就职于中国银 行、道勤集团和上海东新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从事联行结算、产品开发 以及基金研究和投资工作。2007年 3月起加盟本公司,历任公司产品开发部总 监、市场营销部总监、首席市场营销官。自 2012年 5月 2日起,担任本公司副 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汪献华先生,上海社会科学院政治经济学博士。曾任安徽经济管理干部学 院经济管理系教师;大通证券资产管理部固定收益投资经理;兴业银行资金营 运中心高级副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货币市场及固定收益部总经理;交银康联 保险人寿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 2018年 5月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2019年 2月起,兼任本公司固定收益投 资部总监。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章潇枫先生,复旦大学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本科学历。加盟浦银安盛基金 前,曾任职于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报价回购岗以及 自营债券投资岗。2016年 6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公司,在固定收益投资部担任 基金经理助理岗位。2017年 5月起担任公司旗下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盛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盛达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及浦银安 11 浦银安盛普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盛幸福聚益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6月至 2018年 7月担任公司旗下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基金及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6月至 2019年 1月担任公司旗 下浦银安盛盛勤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6月起担任公司旗 下浦银安盛盛元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9月起 担任公司旗下浦银安盛盛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 11月起担任公司旗下浦银安盛普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9年 3月起担任公司旗下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浦银 安盛普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1)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郁蓓华女士,本公司总经理,董事,全资子公司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执行董事。 李宏宇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汪献华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 吴勇先生,本公司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蒋建伟先生,本公司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陈士俊先生,本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本公司职工监 事。 蒋佳良先生,本公司研究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2)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郁蓓华女士,本公司总经理,董事,全资子公司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执行董事。 李宏宇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汪献华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 钟明女士,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涂妍妍女士,本公司信用研究部副总监。 督察长、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其他基金经理及基金经理助理列席投资决策 委员会会议。 12 浦银安盛普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收益;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 定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13 浦银安盛普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员工管理和培训,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 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 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4 浦银安盛普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一)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 人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 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 而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 等制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 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的 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二)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 调,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为此,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 手营造一个好的控制环境。首先,从“硬控制”来看,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 的法人治理结构原则,设置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各部门有明确 的岗位设置和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其次,基金管理人更注重“软控制”,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效 的运行方式,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加强全体员工道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 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15 浦银安盛普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2、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第一层次为公司各业务 部门对各自部门潜在风险的自我管理和检查;第二层次为公司总经理领导的管 理层、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部的风险管理;第三层次为公司董事会层面 对公司的风险管理,包括董事会、合规及审计委员会、督察长和内部审计。 3、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各种预防性的、检查性的和修正 性的控制措施,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尤其是强调对 于基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 作,分别核算;严格岗位分离,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明确授权控制;对重要 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 程序。 4、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以确保识 别、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 管理人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审计部、法律合规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 况、公司内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保证内部控制制度 的落实。各部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 体控制,并协助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 置,实现一线业务岗位、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 控,确保实现内部监控活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 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16 浦银安盛普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四)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内部 控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健全、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 营活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决策系统”、“执行系 统”、“监督系统”三个方面。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 行系统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 之间的关系。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基金管理人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 现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执行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基金投资运作和内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进行全程、动态的监控,监 督的对象覆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 内容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监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督察长——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 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 3、审计部——根据总经理及督察长的安排,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动及各 职能部门进行内部监督和检查。 (五)内部控制层次 1、员工自律和部门主管的监控。所有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签署 自律承诺书,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 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等。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权 限范围之内,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控制,保证业务的开展符 17 浦银安盛普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规章制度,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负直接责任; 2、管理层的控制。管理层采取各种控制措施,管理和监督各个部门和各项 业务进行,以确保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3、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监控和指导。所有员工应自觉接受并配合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 建议应予采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董事会对内部 控制负最终责任。 4、督察长、审计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的充分性、合理 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六)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规范公司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流 程,是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为执行内部控制措施以实现内部控 制目标,在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了一套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从其制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分为两个大的层次: 1、《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纲领性文件,是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以及股东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基 础,是确定公司与其他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关系基本规则以及保证这些规则得到 具体执行的依据; 2、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内部控制大纲。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 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经董事会 的审阅与批准。 2)基本管理制度。基本管理制度主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从规范公司管理 和业务开展的角度出发,以业务为中心,就业务开展的目标、原则、过程、风 险控制等方面作出规定,以指导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应经 董事会的审阅与批准。; 3)公司其他制度、部门规章和业务管理流程。公司其他制度、部门规章和 18 浦银安盛普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业务管理流程主要在执行内部控制大纲和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以业务管理 环节和部门管理为中心,对业务操作管理方法、具体流程及部门管理方法及岗 位职责等作出明确和细化的规定,以规范部门内部和部门与部门之间、具体业 务操作环节等工作的开展。公司其他制度、部门规章及业务管理流程应经公司 管理层的审阅与批准。 (七)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持、完善、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 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 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完备,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9 浦银安盛普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银行”)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成立时间:2007年 1月 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15.4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619号 联系人:朱振兴 电话:025‐58587832 (二)主要人员情况 江苏银行托管业务条线现有员工 61名,来自于基金、券商、托管行等不同 的行业,具有会计、金融、法律、IT等不同的专业知识背景,团队成员具有较 高的专业知识水平、良好的服务意识、科学严谨的态度;部门管理层有 20年以 上金融从业经验,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14年,江苏银行先后获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及保险资金托管业务资格。 江苏银行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以及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 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 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目前江苏银行的托管业务 产品线已涵盖公募基金、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基金子公司专项资管计划、券 商资管计划、产业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等。江苏银行将在现有的基础上开拓创 新继续完善各类托管产品线。江苏银行同时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提供现金管 理、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 20 浦银安盛普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1.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2.确保我行有关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托管业务中得到全 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3.确保资产安全,保证托管业务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江苏银行内审部和资产托管部内设的监察稽 核人员构成。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 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实行全员、全程风险控制方法”,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托 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不能留有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以业务岗位为主体, 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 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各团队要及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釆取有效措施加强 内部控制。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必须独立于托管业务执行机构,业 务操作人员和检查人员必须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投资监督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 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 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 21 浦银安盛普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 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2 浦银安盛普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981号 3幢 316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号中环广场 38楼 电话:(021)23212899 传真:(021)2321289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联系人:徐薇 网址:www.py-axa.com 2、电子直销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目前支持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借记 卡、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中信银行 借记卡、广发银行借记卡、平安银行借记卡、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上海农商 银行借记卡、上海银行借记卡、华夏银行借记卡、招商银行借记卡、中国工商 银行借记卡、交通银行借记卡、中国银行借记卡、光大银行借记卡、民生银行 借记卡) 交易网站:www.py-axa.com 微信服务号:浦银安盛微理财(AXASPDB-E) 客户端:“浦银安盛基金”APP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二)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 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981号 3幢 316室 23 浦银安盛普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号 38楼 法定代表人:谢伟 联系人:孙赵辉 电话:(021)23212909 传真:(021)2321298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 968号嘉地中心 23-25层 负责人:李强 电话: 021-52341668 传真: 021-52341670 联系人:周蕾 经办律师:宣伟华、周蕾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张振波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罗佳 五、其他服务机构及委托办理业务的有关情况 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由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以及有关业务应用系统构 成。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包括机房工程系统、网络集成系统,这些系统 在公司筹建之初由专业的系统集成公司负责建成,之后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 负责,但与第三方服务公司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 情况下的技术支持。公司业务应用系统主要包括开放式基金登记过户子系统、 24 浦银安盛普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直销系统、资金清算系统、投资交易系统、估值核算系统、网上交易系统、呼 叫中心系统、外服系统、营销数据中心系统等。这些系统也主要是在公司筹建 之初采购专业系统提供商的产品建设而成,建成之后在业务运作过程中根据公 司业务的需要进行了相关的系统功能升级,升级由系统提供商负责完成,升级 后的系统也均是系统提供商对外提供的通用系统。业务应用系统日常的维护管 理由公司负责,但与系统提供商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 特殊情况下的技术支持。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未委托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重要 的、特定的信息技术系统开发、维护事项。 另外,本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的需要,委托资质良好的基金服务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 25 浦银安盛普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浦银安盛普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8】1424号文注册,于 2018年 11月 5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 截止到 2018年 11月 6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本基金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420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元人民币 计算,本息合计募集基金份额总额 205,006,300.78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 户,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 1,948.50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0010%。 26 浦银安盛普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浦银安盛普益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情况已符合基 金合同生效的条件。本基金于 2018年 11月 8日得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 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已于 2018年 11月 15日开放了申购和赎回业务。 27 浦银安盛普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申购与赎回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名单 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 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 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 人或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具体申购、赎回场所参见基金管理人关于本基金的相关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 28 浦银安盛普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 经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 付款项,申购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 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 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 顺延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29 浦银安盛普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 怠于履行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和电子直销渠道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元;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柜台方 式)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 1,000元。 2、本基金不设单笔赎回份额下限,单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余额下限为 5份。 3、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资人 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30 浦银安盛普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投资人申购 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 C类基金份额不支 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 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 0100万元≤M〈300万元 0.4% 300万元≤M〈500万元 0.1% M≥500万元每笔交易500元 注:M为申购金额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间(N)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0≤N<7天 1.50% 7天≤N<30天 0.10% N≥30天 0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间(N)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0≤N<7天 1.50% 7天≤N<30天 0.10% N≥30天 0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 的余额归基金财产,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赎回费应全额归入基金财产,持 有期 7日以上(含 7日)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25%。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 31 浦银安盛普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例如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 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 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或免除上述费用, 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 申购本基金 A类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 购费),投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A类申购份额的计算方 式如下: 当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C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人选择申购 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3、上述申购费用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2 浦银安盛普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4、上述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0.8%,假 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00=47,241.11份 即:如果投资人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则该投资人可获得 申购份额为 47,241.11份。 例:某投资人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0元 申购份额=50,000/1.0500=47,619.05份 即:如果投资人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则该投资人可获得 申购份额为 47,619.05份。 (二)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缴纳赎回费,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赎回总额 =赎回份额 ×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 ×该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1)A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赎回 1万份本基金的 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0天,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1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200=11,200元 赎回费用=11,200×0.10%=11.20元 33 浦银安盛普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赎回金额=11,200-11.20=11,188.8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万份的 A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188.80元。 (2)C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赎回 1万份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天,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1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200=11,200元 赎回费用=11,200×0.10%=11.20元 赎回金额=11,200-11.20=11,188.80元 即:投资人赎回 1万份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188.80元。 (三)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交易日本基金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 A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 C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各类别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四)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4 浦银安盛普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五)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一)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二)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三)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2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保障等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工作 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收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35 浦银安盛普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10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 施。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 4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应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为赎回申请人确认赎回,未受理部 分可延期确认赎回申请,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 额。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36 浦银安盛普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对于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 10%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一并办理。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合并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37 浦银安盛普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 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 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各类别基金的基金份额净 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 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38 浦银安盛普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 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 请。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 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39 浦银安盛普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十九、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 的业务规则并开展相关业务,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 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