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联安新科技混合:国联安新科技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国联安新科技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 12月 29日证监许可 [2018]2232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期货波动 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 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 出独立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 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 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 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运作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及合 规性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的证 券投资基金,通常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 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 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 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 (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 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 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其所面临的风险包括杠杆风险、强制平仓的风险、 无法平仓的风险、强行减仓的风险、政策变化的风险、连带风险及合作方 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 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 1 然投资港股。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资产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2 目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的募集 ................................................................................................ 2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2 九、基金的投资 ................................................................................................ 43 十、基金的财产 ................................................................................................ 52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53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 59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1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3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4 十六、风险揭示 ................................................................................................ 70 十七、基金终止与清算 .................................................................................... 78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0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7 3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7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9 二十二、备查文件 .......................................................................................... 120 4 一、绪言 《国联安新科技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 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 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联安新科技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联安新科技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5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联安新科技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联安新科技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联安新 科技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联安新科技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联安新科技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 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6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3、《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 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务 23、销售机构: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7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 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 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 8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 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 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 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 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 9 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 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交易机制,或有权机构对 该交易机制的修改或调整 54、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 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10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成立日期:2003年4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21-38992888 传真:021-50151880 联系人:黄娜娜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于业明先生,董事长,博士学位,高级会计师。历任宝钢集团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华宝信托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宝投资有限公司总 经理,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并 曾担任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Jiachen Fu(付佳晨)女士,副董事长,德国洪堡大学工商管理学士。 11 历任美国克赖斯勒汽车集团市场推广及销售部学员、戴姆勒东北亚投资有 限公司金融及监控部成员、忠利保险公司内部顾问、安联全球车险驻中国 业务发展主管兼创始人、安联集团董事会事务主任。现任安联资产管理公 司管理董事兼中国业务发展总监、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孟朝霞女士,董事,硕士学位。历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 年金管理中心总经理、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一君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历任美国通用再保险金融产 品公司副总裁助理、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管理 中心副总经理,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运营总监、风 险管理部总经理、合规审计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财务负责人。 Eugen Loeffler先生,董事,经济与政治学博士。2017年3月底退休前, 历任安联资产管理欧洲股票研究部主管、安联资产管理香港办事处投资总 监兼主管、安联人寿韩国公司投资总监、安联全球投资韩国公司主席及行 政总裁、安联投资管理公司环球股票团队主管、安联苏黎世房地产及安联 资产管理苏黎世公司行政总裁、安联苏黎世公司投资总监、安联全球投资 亚太区投资总监、安联全球投资韩国公司董事总经理/投资主管、安联投资 管理新加坡公司行政总裁/投资总监,负责监督安联亚洲保险实体的投资管 理事务。 陈有安先生,独立董事,工学博士。2016年4月退休前,历任国家开发 银行华东地区信贷局副局长,国开行兰州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甘肃省长 助理、党组成员,甘肃省省长助理兼贸易经济合作厅厅长、党组书记,甘 肃省商务厅厅长、党组书记,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党委书记, 中央汇金投资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银河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中国银河证券董事长、党委书记等职。 岳志明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历任 野村证券国际金融部中国部负责人,野村国际(香港)中国投行部总经理、 野村中国区首席执行官,美国华平投资集团董事总经理、全球合伙人等职。 12 现任正大光明集团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 胡斌先生,独立董事,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美国伊利诺伊大学(UIUC) 工商管理硕士(MBA)、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工程博士。历任纽约银行梅隆资 产管理公司担任Standish Mellon量化分析师、公司副总裁,Coefficient Global公司创始人之一兼基金经理、梅隆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纽银梅 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现任上海系数股权投 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总经理。 2、监事会成员 段黎明先生,监事会主席,会计专业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平安 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财务分析主管、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 务企划部项目负责人、平安集团财务上海分部预算管理室主任、财务管理 室主任,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首席财务官等职务。 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Uwe Michel先生,监事,法律硕士。历任慕尼黑Allianz SE亚洲业务 部主管、主席办公室主管、Allianz Life Insurance Japan Ltd.主席及日 本全国主管、德国慕尼黑Group OPEX安联集团内部顾问主管。现任慕尼黑 Allianz SE业务部H5投资与亚洲主管。 刘涓女士,职工监事,大学本科、经济学学士,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运营部副总监。 朱敏菲女士,职工监事,大学本科,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 力综合部资深行政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于业明先生,董事长,博士学位,高级会计师。历任宝钢集团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华宝信托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宝投资有限公司总 经理,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并 曾担任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孟朝霞女士,总经理,硕士学位。历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 13 业年金管理中心总经理、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魏东先生,常务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1月加盟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先后担任交易部总经理、华宝兴业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和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及国内 投资部总经理职务。2009年6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基 金经理、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等职务。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 务副总经理并兼任国联安德盛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新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李柯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学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国际 业务部、上海联合财务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副经理、经理、营运负责人兼 内部审计师、公司副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 助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蔡蓓蕾女士,副总经理,博士学位。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 与营销部副总经理兼零售部副总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 总监、泰康资产管理公司公募事业部市场业务负责人等职。现任国联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华先生,督察长,硕士学位。历任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讲师、广东 省南方金融服务总公司基金部副总经理、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规划发展 部总经理、广州鼎源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广东南方资信评估有 限公司董事长、天一证券有限公司华南业务总部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及监事、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等 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张汉毅先生,硕士研究生。 2009年 7月至 2011年 4月在工业和信息化 部电信研究院通信计量中心担任测试工程师。2011年 4月至 2012年 5月在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担任行业研究员。2012年 5月至 2013 年 11月在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行业研究员。2013年 12月 14 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16年 12月起任国联安主题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高诗先生,硕士研究生。 2011年 4月至 2013年 1月任国金证券研究所 行业研究员;2013年2月至2014年3月任宏源证券研究所行业研究员;2014 年 4月至 2015年 7月任上海雀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资深分析师。2015年 7 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资深行业研究员。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 会由公司总经理、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负责人、固定收益部 负责人、研究部负责人及高级基金经理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孟朝霞(总经理) 魏东(常务副总经理)权益投委会主席 邹新进(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杨子江(研究部副总经理) 王超伟(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刘斌(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潘明(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孟朝霞(总经理) 魏东(常务副总经理)固收投委会主席 欧阳健(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兼养老金及FOF投资部总经理) 万莉(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15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 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 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 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16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 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 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 面。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 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 的总称。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 17 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具体来说,必须达到 以下目标: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 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 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4)不断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努力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圆满完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2、内部控制机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 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 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 18 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 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必须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 道监控防线: 1)建立以一线岗位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 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 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建 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 制衡。 3)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 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风险管 理部和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 的检查和反馈。 (2)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和分 支机构必须在适当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直接的操作部 门或经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相互牵制。 (3)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在明确不 同岗位的工作任务基础上,赋予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 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严格的 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大力推行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的目标管 理。 (4)必须真实、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监督 职能,健全会计、统计、业务等各种信息资料及时、准确报送制度,确保 各种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5)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 监测办法、分支机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考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员的道德 风险防范系统等。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点,以便 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19 (6)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骤。 尤其是投资交易等重要区域遇到断电、失火等非常情况时,应急应变措施 要及时到位,并按预定功能发挥作用,以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受到不 必要的影响。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 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 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 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 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 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财 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 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 计系统控制。 (5)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监察稽核控制 制度,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 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20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彭纯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2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 国的发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 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 2005年6月交通银行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 2017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 本位列第11位,较上年上升 2位;根据 2017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171位。 截至2018年6月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93227.07亿元。2018 年1-6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407.71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 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 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 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 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21 彭纯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会计师。 彭先生2018年2月起任交通银行董事长、执行董事。 2013年11月起任交 通银行执行董事。2013年11月至2018年2月任交通银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 2013年10月至2018年1月任交通银行行长;2010年4月至2013年9月任中国投 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2005年8月至2010年4月任交通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 2004年9月至2005年 8月任交通银行副行长;2004年6月至2004年9月任交通银行董事、行长助理; 2001年9月至2004年6月任交通银行行长助理;1994年至2001年历任交通银 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 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2015年8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年12月至 2015年8月,历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资 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1999年12月至2007年12月,历任交通银行乌鲁木 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 理。袁女士 1992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 200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8年6月30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370只。此外,交 通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 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 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 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 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和QDLP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 强内部管理,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 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 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22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 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 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 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 构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 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 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 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 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 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 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托管中 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 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 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 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 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 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 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规范管理, 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 查措施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 23 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 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 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 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 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 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 无兼职的情况。 24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黄娜娜 网址:www.cpicfunds.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 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联系人:黄娜娜 电话:021-38992863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25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 楼办公 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 中心 11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钱祎彤 经办会计师:单峰、钱祎彤 26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于 2018年 12月 29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8]2232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信息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用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发售面值: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2、认购费用: 投资者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认购费率 M<100万 1.20% 100万≤M<500万 1.00% M≥500万每笔 1,000元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基金认 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7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投资人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分别投资 10,000元和 1,000万元认购本基金,认购利息分 别为 2元和 2,000元,则两笔认购中投资者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 1:认购金额 10,000元,认购利息 2元,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20%。 净认购金额=10,000/(1+1.20%)= 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 9,881.42 = 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 +2)/1.00= 9,883.42(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20%,假定 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 2元,则可得到 9,883.42份基金份额。 认购 2:认购金额 1,000万元,认购利息 2,000元,对应的认购费用为 1,000元。 认购费用=1,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00=9,999,000.00(元) 认购份额=(9,999,000+2,000)/1.00=10,001,0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万元认购本基金,对应的认购费用为 1,000元,假 定该笔认购费用产生的利息为 2,000元,则可得到 10,001,000.00份基金份 额。 (七)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具 28 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 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2、认购手续 基金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账户,若已经在 基金管理人处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发售期内基金 销售网点同时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在发售期间,基金投资 者应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到相应的基金销售机构填写认购申请书, 并足额缴纳认购款。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 申请不允许撤销。 (3)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4、认购的限制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 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元(含认购 费);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元(含认购费)。销售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万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元(含认购费)。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 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 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29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 不允许撤销。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有关规定,调整直销机构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基金募集专用账户, 任何人不得动用。 3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 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 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 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 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 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 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 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 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 32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 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 33 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每 次单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元(含申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 万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首次 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 述限制。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 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留的 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4、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 34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M<100万 1.50% 100万≤M<500万 1.20% M≥500万每笔 1,000元 2、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 减。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赎回费率 T<7日 1.50% 7日≤T<30日 0.75% 30日≤T<6个月 0.50% T≥6个月 0%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0日、少于 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以上 每个月按照 30日计算。赎回费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和基金赎回费率。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35 1、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分别投资 10,000元和 1,00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元,则两笔申购中投资者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 算如下: 申购 1:申购金额 10,000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0%。 净申购金额=10,000/(1+ 1.50%)= 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 9,852.22 = 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1200= 8,796.63(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0%,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元,可得到 8,796.63份基金份额。 申购 2:申购金额 1,000万元,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1,000元。 申购费用=1,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00=9,999,000.00(元) 申购份额=9,999,000/1.1200=8,927,678.57(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1,000元,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元,可得到 8,927,678.57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6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在 T日赎回 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30日,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元,则投资者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1200=11,200.00(元) 赎回费用=11,200.00×0.50%=56.00(元) 赎回金额=11,200.00-56.00= 11,144.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30日,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11,144.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7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 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申请的措施。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6、7、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 5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 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 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38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39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下一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 "(1) 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一并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 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40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 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 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 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 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 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41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 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 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 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 并提前公告。 42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基金资产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稳健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投资于新科技上市公司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权证投资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三)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宏观经济发展环境、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审定基金 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基金经理负责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和个股/个债配置、投资组合的构建 和日常管理。 (3)投资决策程序 1)由基金经理对宏观经济和市场状况进行考察,进行经济与政策研究; 43 2)数量策略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市场预期 风险和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研究员对信用债的信用评级提供研究 支持;每日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分析报告,供基金经理决策参考; 3)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资产配置政策的制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 开会议,依据上述报告对资产配置提出指导性意见;如遇重大事项,投资 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4)结合投资委员会和风险管理部的建议,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状况进行 投资组合方案设计;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 制定资产配置、类属配置和个债配置和调整计划,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和 日常管理; 5)进行投资组合的敏感性分析; 6)对投资方案进行合规性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满足基金合同规定和各 项法律法规的规定; 7)基金经理进行投资组合的实施,设定或者调整资产配置比例、单个 券种投资比例,交易指令传达到交易部;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 定交易策略,通过交易系统执行投资组合的买卖。交易情况及时反馈到基 金经理; 8)投资组合评价。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 调整提出风险防范建议;对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 对投资组合的执行过程进行实时风险监控等。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 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策略的核心在于重点关注并跟踪具备较强盈利能力和可持 续成长能力的新科技上市公司,挖掘其中具备估值优势的个股,通过积极 的股票选择,采取以合理价格买入的投资方式,通过上市公司价值的回归 或兑现,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根据宏观经济发展趋势、政策面因素、金融市 场的利率变动和市场情绪,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对股票、债券和 现金类资产的预期收益风险及相对投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基金资产在股 票、债券及现金类资产等资产类别的分配比例。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 提下,形成大类资产的配置方案。 44 2、股票投资策略 (1)新科技主题 本基金所定义的新科技主题企业,是指在经济转型、产业升级的宏观 经济济背景下,创造和应用新知识、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采用新的 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提供 新服务形态的相关企业。新科技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技术、生物技术、 新能源技术、新材料技术、先进制造技术、节能环保技术等。 具体而言,新科技主题企业相关的行业或产业主要有: 1)申银万国证券一级行业分类中计算机、传媒、通信、电子行业的上 市公司; 2)新兴产业领域,具体包括信息技术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新能 源汽车)产业、新材料产业、节能环保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智能家 居产业等。其中,信息技术产业主要存在于计算机、传媒、电子、通信等 行业中,生物产业主要存在于医药生物行业中,新能源(新能源汽车)产 业主要存在于电气设备、稀有金属、新能源发电、汽车零部件、汽车整车 等行业中,新材料产业主要存在于有色金属、化工等行业中,节能环保产 业主要存在环保工程及服务、燃气、水务等相关行业中,高端装备制造产 业主要存在于机械设备、国防军工等行业中,智能家居产业主要存在于家 用电器、家用轻工等行业中。其中医药生物、电气设备、有色金属、化工、 机械设备、国防军工、家用电器属于申银万国证券一级行业分类子行业, 稀有金属、汽车零部件、汽车整车、环保工程及服务、燃气、水务、家用 轻工属于申银万国证券二级行业分类子行业,新能源发电属于申银万国证 券三级行业分类子行业。 同时,本基金将对新科技企业的发展进行密切跟踪,随着科学技术的 不断发展,相关上市公司的范围也会相应改变。在履行适当必要的程序后, 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新科技企业的界定标准。 (2)个股投资策略 在股票投资中,本基金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选择 其中经营稳健、公司治理较好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其间,本基金也将积 极关注上市公司基本面发生改变时所带来的投资交易机会。 1)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估值指标,同时兼顾上市公司的成长性 45 指标和财务指标,以挑选具有估值优势、成长优势和财务优势的个股。 本基金考察的估值指标主要包括:市盈率、市盈率/净利增长率。对于 估值指标重点进行横向(不同行业间)与纵向(行业内不同时期)分析。 本基金考察的成长指标主要包括:主营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 本基金考察的财务指标主要包括: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2)定性分析 本基金将从行业发展前景及地位、公司管理水平和治理结构、核心竞 争力等几个方面对个股进行定性分析,以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 行业发展前景及地位:关注公司所处行业的周期特征、行业景气度和 行业集中度等,关注公司是否具备行业领先地位。 公司管理水平和治理结构:关注公司是否具有诚信、优秀的公司管理 层和良好的治理结构。 核心竞争力:关注公司主营业务可持续发展能力及在行业中的地位, 包括公司主营产品或服务是否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是否具备成本优势, 是否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和创新能力等。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 市场,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本 基金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将综合考虑行业特性和公司基本面等因素,寻找 具有相对估值优势和长期投资价值的投资标的。在行业特性方面,将优先 选择行业发展空间大,符合国家政策鼓励、扶持方向的行业;公司基本面 方面,优选公司业绩可持续稳定增长、公司治理结构较为完善、财务指标 较为稳健的公司;在估值方面,综合考虑市盈率、市净率、重置价值、 A-H 溢价率等估值指标,选择具有相对估值优势的公司。通过对备选公司以上 方面的分析,本基金将优选出具有综合优势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并根据 行业趋势、估值水平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依据信用利差分析,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本基金根据利 率债券和信用债券之间的相对价值,以其历史价格关系的数量分析为依据, 同时兼顾特定类别收益品种的基本面分析,综合分析各个品种的信用利差 变化。在信用利差水平较高时持有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可分离 可转债等信用债券,在信用利差水平较低时持有国债等利率债券,从而确 定整个债券组合中各类别债券投资比例。 46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在股指期货投资上,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标,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谨慎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中,将分析股 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 货合约,通过研究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发展趋势,运用定价模型对其进行合 理估值,谨慎利用股指期货,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及时调整投资组 合仓位,以降低组合风险、提高组合的运作效率。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权证的投资。 (1)综合分析权证的包括执行价格、标的股票波动率、剩余期限等因 素在内的定价因素,根据BS模型和溢价率对权证的合理价值做出判断,对 价值被低估的权证进行投资; (2)基于对权证标的股票未来走势的预期,充分利用权证的杆杆比率 高的特点,对权证进行单边投资; (3)基于权证价值对标的价格、波动率的敏感性以及价格未来走势等(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