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六月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经2018年1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74号文注册募 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8年3月21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并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 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 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 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 有风险,等等。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型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 销售。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3月2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2018年12月31日。本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2 中银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银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10 四、基金托管人17 五、相关服务机构20 六、基金的募集2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3 八、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24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5 十、基金的投资34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42 十二、基金业绩46 十三、基金的财产47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48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53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5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7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58 十九、风险揭示64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71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3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88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1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103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04 二十五、备查文件105 3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4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 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 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但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 固有资金 23、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不少于3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6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 的运作模式 38、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 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3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 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 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 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39、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2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日进行公告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7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摆动定价机制:指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 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8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介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9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设立日期:2004年8月12日 电话:(021)38834999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东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8350万元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相当于人民币1650万元的美元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章砚(ZHANGYan)女士,董事长。国籍:中国。英国伦敦大学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公 共金融政策专业硕士。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银行总行全球金融市场 部主管、助理总经理、总监,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李道滨(LI Daobin)先生,董事。国籍:中国。清华大学法学博士。中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执行总裁。2000年10月至2012年4月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 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 韩温(HANWen)先生,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中 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公司业务部高级经理,通州支 行副行长,海淀支行副行长,上地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丰台支行行长等职。 王卫东(Wang Weidong)先生,董事。国籍:中国。清华大学-香港中文大学MBA,北 京大学学士。现任中国银行总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总行资金部 10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曾仲诚(PaulTsang)先生,董事。国籍:中国。为贝莱德亚太区首席风险管理总监、 董事总经理,负责领导亚太区的风险管理工作,同时担任贝莱德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曾 先生于2015年6月加入贝莱德。此前,他曾担任摩根士丹利亚洲首席风险管理总监,以及 其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带领独立的风险管理团队,专责管理摩根士丹利在亚洲各经营范 围的市场、信贷及营运风险,包括机构销售及交易(股票及固定收益)、资本市场、投资银 行、投资管理及财富管理业务。曾先生过去亦曾于美林的市场风险管理团队效力九年,并曾 于瑞银的利率衍生工具交易\结构部工作两年。曾先生现为中国清华大学及北京大学的风险 管理客座讲师。他拥有美国威斯康辛大学麦迪逊分校工商管理学士学位,以及宾夕法尼亚大 学沃顿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赵欣舸(ZHAOXinge)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曾 在美国威廉与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国共同基金业行业协会) 等公司和机构提供咨询。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副教务长和金融MBA 主任,并在华宝信托担任独立董事。 杜惠芬(DUHuifen)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 俄克拉荷马州梅达斯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高级访问学者,中央财经大 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兼任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山西财经大学计统系讲师、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独立学院(筹) 教授、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等职。 付磊(Fu Lei)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管理学博士。现任首 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商业会计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内部审 计协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会计史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会计学会常务理事、北京总会计师 协会学术委员,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 2、监事 赵蓓青(ZHAOBeiqing)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研究生学历。历任辽宁省证 券公司上海总部交易员、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交 易主管。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11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管理层成员 李道滨(LIDaobin)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JasonX.OUYANG)先生,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沃顿 商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Wharton-SACExecutiveProgram)毕业证书,加拿大西部大学毅伟商 学院(IveySchoolofBusiness,WesternUniversity)工商管理硕士(MBA)和经济学硕士。曾 在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 金融工作多年,也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融通基 金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 讲师。 张家文(ZHANGJiawen)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 士。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苏州分行工业园区 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陈军(CHENJun)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美 国伊利诺伊大学金融学硕士。2004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权益投 资部总经理、助理执行总裁。 王圣明(WANGShengming)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管 理学院硕士。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4、基金经理 方抗(FANGKang)先生,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副总裁(AVP),金融学硕士。 曾任交通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授信管理员,南京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上海分部销售交易团队 主管。2013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助理。2014年8月至今 任中银增利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8月至今任中银货币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9月至今任 中银国有企业债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2月至今任中银机构货币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3 月至今任中银理财90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3月至今任中银泰享基金基金经理。具 有11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12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13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合法合规经营运作,在充分 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 形成的系统。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 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及时、 准确、合规。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4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管理方法和系统化的管理工具,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确保公司和基金的合规稳健运作,提高内控管理的有效性; (3)权责匹配原则。内控管理中的职权和责任在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下属各单位(各 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及工作人员中进行合理分配和安排,做到权责匹配,所 有主体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在治理结构、机 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体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 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7)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 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 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8)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管理反映行业发展的新动向,及时体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监管政策、自律规则的最新要求,并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监管 规则;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每位员工;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 解风险为出发点;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 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和 内部监控。各要素之间相互支撑、紧密联系,构成有机的内部控制整体。 5、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股东会是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并承担 相应的责任。股东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人事 15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设立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的三道防线,建立并持续完善研究和投资决策、交 易执行、市场营销、产品研发、基金运营业务、风险管理、法律合规、内部审计、信息系统 管理、危机处理、信息披露、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各业务环节的体系和制度,形成科 学有效、职责清晰的内部控制机制。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6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林彬 电话:0571-88269636 传真:0571-88268688 成立时间:1993年04月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8,718,696,77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91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3】1519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本 行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二)主要人员情况 沈仁康先生,浙商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执行董事。硕士研究生。沈先生曾任浙江省 青田县委常委、副县长,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浙江省丽水市副市长,期间兼任丽水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并同时担任浙江省丽水市委常委;浙江省丽水市委副书记, 期间兼任市委政法委书记;浙江省衢州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 17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证监会、银监会于2013年11月13日核准浙商银行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519号。 截至2019年3月31日,浙商银行托管证券投资基金66只,规模合计1429.17亿元, 且目前已经与数十家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达成托管合作意向。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和行内有关管 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 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团队,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 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 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 18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9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2488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周虹 2)本基金暂不通过电子直销平台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2488 联系人:乐妮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20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会计师:徐艳、许培菁 联系人:徐艳 21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2018年1月8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74号文件注 册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本基 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本基金于2018年3月12日 起进行发售。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2,009,998,000.00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2户。 22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8年3月21日,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 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3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3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 顺延。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 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 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2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 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2日进行公 告。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例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7年9月22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的期间,即2017年9月22日至2017年12月21日,首个封闭期结束 之后第一个工作日为2017年12月22日,假设第一个开放期时间为2个工作日,首个开放 期为2017年12月22日至2017年12月25日;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即2017年12月26日至2018年3月25日,以此类推。 又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7年10月17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3个月的期间,即2017年10月17日至2018年1月16日,假设第一个开放期 时间为2个工作日,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为2018年1月17日,首个开放期为 自2018年1月17日至2018年1月18日;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 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即2018年1月19日至2018年4月18日,以此类推。 24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其他相关 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开放日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亦不可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已于2018年9月25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业务及赎回业 务,详情参见基金管理人2018年9月22日刊登的《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式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 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25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即为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 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 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 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基金合同载明的其 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 26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 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与赎 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除第3点外的限制。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 客户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元0.80% 100万元≤M<200万元0.50% 200万元≤M<500万元0.30% M≥500万元1000元/笔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赎回费应全额归基金财产,持有期7日以上(含7日)的, 27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持有期限(Y)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Y<7日1.50% 7日≤Y<30天0.10% Y≥30天0%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某普通投资人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80%。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0%)=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28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即:投资人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 元,则其可得到47,241.11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 算公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例:某普通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3个月,其赎回适用费 率为0%,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0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00元 赎回金额=10,500.00-0.00=10,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 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500.00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个人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或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以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发生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 29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或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基金管理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 30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延缓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 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但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 一日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 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3)在开放期内,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 估值日基金总份额4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的比例不低于前一估值日基 金总份额4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 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40% 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缓支付或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31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 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32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3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超越业绩比 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 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但因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10个工作日、开放 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 倍的现金。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34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定性和定量地分析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因 素及其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水平或盈利能力,通过比较并合理预期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 风险与收益率变化,确定并动态地调整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间的配置。 2、久期管理策略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本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币政策变化 做出判断,密切跟踪CPI、PPI、汇率、M2等利率敏感指标,运用数量化工具,对未来市 场利率趋势进行分析与预测,并据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目标久期,通过合理的久期控制实 现对利率风险的有效管理。 3、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来调整投资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根据债券收益率 曲线形态、各期限段品种收益率变动、结合短期资金利率水平与变动趋势,分析预测收益率 曲线的变化,测算子弹、哑铃或梯形等不同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的风险收益,形成具体的期限 结构配置策略。 4、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宏观经济运行、发行主体的发展前景和偿债能力、国家信用支撑等多重因素 的综合考量对信用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并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建立信用债券池;然后基于 既定的目标久期、信用利差精选个券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以内部信用评级为主、外部信用评级为辅,研究债券发行主体的基本面,以确 定债券的违约风险和合理的信用利差水平,判断债券的投资价值。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债券发 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市场竞争地位、财务质量(包括资产负债水平、资产变现能力、 偿债能力、运营效率以及现金流质量)等要素,综合评价其信用等级,谨慎选择债券发行人 基本面良好、债券条款优惠的信用类债券进行投资。 为控制本基金的信用风险,本基金将定期对所投债券的信用资质和发行人的偿付能力进 行评估。对于存在信用风险隐患的发行人所发行的债券,及时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封闭期内, 如本基金持有债券的信用状况急剧恶化,甚至可能出现违约风险,进而影响本基金的买入持 有到期策略,本基金将对该债券进行处置。 35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将在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情况,以及回购成本等因素的情况下,在风险可 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投资操作。为控制风险,本基 金的杠杆比例在每个封闭期内原则上保持不变,但是在回购利率过高、流动性不足、或者市 场状况不宜采用放大策略等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杠杆比例或者不进行杠杆放大。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 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 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质上为公司债,只是发行主体扩展到未上市的中小型企业,扩大了 基金进行债券投资的范围。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主体为非上市中小企业,企业管理体 制和治理结构弱于普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相对滞后,对企业偿债能力的评估难度高于 普通上市公司,且定向发行方式限制了合格投资者的数量,会导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因此 本基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将重点关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本基金采取自下而上的 方法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评级体系,对个券进行信用分析,在信用风险可控的 前提下,追求合理回报。本基金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品种进 行筛选过滤,重点分析发行主体的公司背景、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 现金流水平等诸多因素,给予不同因素不同权重,采用数量化方法对主体所发行债券进行打 分和投资价值评估,选择发行主体资质优良,估值合理且流通相对充分的品种进行适度投资。 8、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基 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 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 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 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四)投资决策依据、机制和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36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企业信用评级; (4)国家货币政策及债券市场政策; (5)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 2、投资决策机制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团队制,强调团队合作,充分发挥集体智慧。本 基金管理人将投资和研究职能整合,设立了投资研究部,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分析师、数 量分析师和基金经理,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渗透到投资研究的关键环节,群策群力,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谋取中长期稳定的较高投资回报。 3、投资决策程序本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机制与流程为: (1)宏观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形势、物价形势、货币政策等判断市场利率的走向,提 交策略报告。 (2)债券策略分析师提交关于债券市场基本面、债券市场供求、收益率曲线预测的分 析报告。 (3)信用分析师负责信用风险的评估、信用利差的分析及信用评级的调整。 (4)数量分析师对衍生产品和创新产品进行分析。 (5)在分析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基金经理提出月度投资计划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 议。 (6)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计划。 (7)如审议通过,基金经理在考虑资产配置的情况下,挑选合适的债券品种,灵活采 取各种策略,构建投资组合。 (8)交易部执行交易指令。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 范围更加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 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 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中债综合指数各项指标值的时间序列更加完整,有利于更加 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市场。在综合考虑了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指数的编制方法和本基金的 37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型证券投资基金。 (七)投资限制与禁止行为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因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 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 倍的现金;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38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0)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间,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开放期内,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1)本基金投资于信用类债券(短期融资券和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发行债券除外), 其债项评级应为AA级(含)以上,短期融资券在A-1 级(含)以上;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封闭期的剩余期限; (14)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8)、(14)、(15)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债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9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他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40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1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9年6月13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8年12月31日。 11.1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项目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权益投资-- 其中:股票-- 2基金投资-- 3固定收益投资4,103,370,812.6093.49 其中:债券4,103,370,812.6093.49 资产支持证券-- 4贵金属投资-- 5金融衍生品投资-- 6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203,066,788.064.638其他各项资产82,776,588.901.899合计4,389,214,189.56100.00 11.2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1.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2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11.4.1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买入股票。 11.4.2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卖出股票。 11.4.3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买入和卖出股票。 11.5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债券品种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国家债券20,311,800.200.612央行票据-- 3金融债券3,492,576,012.40104.8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1,952,513,012.4058.614企业债券-- 5企业短期融资券-- 6中期票据-- 7可转债(可交换债)-- 8同业存单590,483,000.0017.739其他-- 10合计4,103,370,812.60123.18 11.6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债券代码债券名称数量(张)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18040218农发023,400,000350,710,000.0010.53217020517国开052,700,000272,754,000.008.19318020418国开042,200,000230,384,000.006.92417021217国开122,100,000217,140,000.006.525182005818长沙银 行012,000,000201,240,000.006.04 11.7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43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1.9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1.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10.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投资。 11.10.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股指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11.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11.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基 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 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 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 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11.11.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11.11.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无相关投资评价。 11.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2.12018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多个地方监管局针对长沙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的违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基金管理人通过对该发行人进一步了解分析后,认为该处分不会对相关证券的投资价值构成 实质性影响。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其余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12.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12.3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名称金额 1存出保证金- 44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收证券清算款- 3应收股利- 4应收利息82,776,588.905应收申购款- 6其他应收款- 7待摊费用- 8其他- 9合计82,776,588.90 11.12.4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2.5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12.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计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45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8年3月21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投资业绩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②-④ 2018年3月21日(基 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8年12月31日 4.82%0.05%4.00%0.07%0.82%-0.02% 46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的其他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47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按成 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48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 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49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50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 51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