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银华添泽定期开放债券:银华添泽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
更新招募说明书 银华添泽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年第 1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16年 9月 28日 证监许可【201 6】2229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期为 2016年 11月 11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 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 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 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 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 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 度的收益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收益风险也越大。本基金 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 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 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 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基金运作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 险以及其他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 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 1 更新招募说明书 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 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会高于或低于投资 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 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 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相关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5月11日,有关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9年3月31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2019年第1季度的数据(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 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10 四、基金托管人..............................................................................................................................22 五、相关服务机构..........................................................................................................................25 六、基金的募集..............................................................................................................................2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8 八、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封闭期、申购与赎回..........................................................................29 九、基金的投资..............................................................................................................................41 十、基金的业绩..............................................................................................................................50 十一、基金的财产..........................................................................................................................51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52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7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9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6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62 十七、风险揭示..............................................................................................................................68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2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4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89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3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04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05 二十四、备查文件........................................................................................................................106 3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银华添泽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银华添泽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添泽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 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4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添泽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银华添泽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添泽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指《银华添泽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添泽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 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制定机构不时做出的修改、补充和有权解释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5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 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包括其不时修订)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中国 境内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 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25.销售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6 更新招募说明书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之日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之日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 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7.定期开放:指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 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38.封闭期: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至基金合同 生效日下一个年度对日起(包括该日)的连续两个工作日中的第一个工作日;第二个封闭 期为自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第二个年度对日起 (包括该日)的连续两个工作日中的第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封闭 运作模式,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9.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 5个工作日,开 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的 2日前进行 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 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要求 40.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该日历年度中 不存在对应日期的,或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7 更新招募说明书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及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某一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票据投资收益、银行存款 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8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价值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介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0.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9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 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2.2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联系人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 [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222亿元人民币,公司的股 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4.10%)、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比例26.1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8.90%)、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0.90%)、杭州银华聚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57%)、杭州 银华致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20%)及杭州银华汇玥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出资比例3.22%)。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 于2016年8月9日起变更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董事会下 设“战略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四个 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 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4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部、投资管 理二部、投资管理三部、量化投资部、境外投资部、FOF投资管理部、研究部、市场营销部、 机构业务部、养老金业务部、交易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产品开发部、运作保障部、信息 技术部、互联网金融部、战略发展部、投资银行部、监察稽核部、人力资源部、公司办公 室、行政财务部、深圳管理部、内部审计部等24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青岛分 公司和上海分公司。此外,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 10 更新招募说明书 同时下设“主动型A股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量化和境外投资决策、养老金投资决 策及基金中基金投资决策”五个专门委员会。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 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甘肃省证 券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西南证券副总裁,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西南证券董事、总裁;还曾先 后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现任公司董事长, 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执行主任、中国证券业协会绿色证券专业委员会副 主任委员、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财 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委员。 王芳女士:董事,法学硕士、清华五道口金融EMBA。曾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 支持部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律师、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合规总监、副总 裁,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合规总监。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总裁,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李福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一汽集团公司发展部 部长;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长春市副市长;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吉林省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 有限公司监事,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四 届理事会政策咨询委员会委员。 吴坚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曾任重庆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重庆市证券 监管办公室副处长,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长,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 员、副总经理,重庆东源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重 庆上市公司董事长协会秘书长,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直升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华融渝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西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党委副书记,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西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长,西证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重庆仲裁委仲裁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 会长。 11 更新招募说明书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最早的从业者,已 从业20年。他参与创始的南方基金和目前领导的银华基金是中国优秀的基金管理公司。曾 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中央党校研究生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长江商学院 EMBA。先后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基金部;参与筹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历任南方基金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 监。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银华资本管理(珠海横琴)有限公司董事长。 此外,兼任中国基金业协会理事、香山论坛发起理事、秘书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 副主编、北京大学校友会理事、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理事、北京大学哲学系系友会秘书 长、北京大学金融校友联合会副会长。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 生院副院长,欧洲所副所长,拉美所所长和美国所所长。现任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中 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保监会重大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在北京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行政学院、武汉大学等十几所大学担任客座教授。 刘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 生导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全国先进会计(教育)工作者,中国注册会计 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现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对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 任,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 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邢冬梅女士: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职于司法部中国法律事务中心(后更名 为信利律师事务所),并历任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管理合伙人、金融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北京朝阳区律师协会副会长。 封和平先生:独立董事,会计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财政部所属中华财 务会计咨询公司,并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普华永道会计师事 务所合伙人、北京主管合伙人,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主席;还曾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 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第29届奥运会北京奥组委财 务顾问。 钱龙海先生:监事会主席,经济学硕士。曾任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助理; 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裁、党委书记,第一 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第一创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第一 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军先生:监事,管理学博士。曾任四川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教师,西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成都证券营业部咨询部分析师、高级客户经理、总经理助理、业务总监,西南证券 12 更新招募说明书 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此外,还曾先后担任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统计评价处(企业监管三处)副处长、企业管理三处副处长、企业管理二处处长、企业管理 三处处长,并曾兼任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 龚飒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人,泰达 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经理,交银施罗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现任公 司机构业务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主管,北京赛特饭店财务部主 管、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现任公司行政财务部总监助理。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部门经理、巴克莱银 行量化分析部副总裁及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职,曾任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 基金、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及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经理和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公司量化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 监以及境外投资部总监、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并同时兼任银华深证100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800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凌宇翔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机械工业部、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2001年起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苏薪茗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研究生,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清华大学法律硕 士、英国剑桥大学哲学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学博士(金融学专业)学位。 曾先后担任福建日报社要闻采访部记者,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创新处主任科员,中国银 监会创新监管部综合处副处长,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产品创新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湖北 银监局副局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证监 会。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银华资本管理(珠海横琴)有限公司董 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本基金基金经理 邹维娜女士,硕士学位。历任国家信息中心下属中经网公司宏观经济分析人员;中再 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助理、自有账户投资经理。2012年 10月加入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基金经理助理职务,自 2013年 8月 7日起担任银华信用四 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年 9月 18日起兼任银华信用季季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 1月 22日至 2018年 9月 6日兼任银华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 5月 22日至 2017年 7月 13日兼任银华永益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13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年 10月 8日起兼任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自 2016年 3月 22日起兼任银华添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年 11月 11日起兼任银华添泽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 3月 7日起兼任银华添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年 7月 25日起 兼任银华岁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周毅、王华、姜永康、倪明、董岚枫、肖侃宁、李晓星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硕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职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2000年10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先后在研究策划部、基金经理部工 作,曾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逆向投资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 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一部总监、投资 经理及A股基金投资总监。 姜永康先生,硕士学位。2001年至2005年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历任研究员、组合经理等职。2005年9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养老金管理 部投资经理职务。曾担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 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增强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固定收益基金投资总监及投资管理三部总监、投资经理以及银华资本管理(珠海横琴)有 限公司董事。 倪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历任债券信 用分析师、债券基金助理、行业研究员、股票基金助理等职,并曾任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年4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管理一部副 总监兼基金经理。曾任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现任银华核心 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 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董岚枫先生,博士学位。曾任五矿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员。2010年10月加 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行业研究员、研究部副总监。现任研 14 更新招募说明书 究部总监。 肖侃宁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在南方证券武汉总部任投资理财部投资经理,天同(万 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天同180指数基金、天同保本基金及万家货币基金基金经理,太平 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任投资经理管理企业年金,在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历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投资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投资和研究工 作)。2016年8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总经理助理兼基金经理。现任银华 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 李晓星先生,硕士学位。2006年8月至2011年2月任职于ABB(中国)有限公司,历任运 营发展部运营顾问、集团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等职务。2011年3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职务,现任投资管理一部基金经理。现任银华中小盘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明择多策 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心诚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心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 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15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 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决定和调整除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6 更新招募说明书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17 更新招募说明书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2)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3)违反规定将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8)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9)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0)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1)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持有 5%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利益; (12)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8 更新招募说明书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 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或 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 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 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存在以及 如何引起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 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 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19 更新招募说明书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则承 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 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适时 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 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 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 控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在物理 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 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 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 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 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 20 更新招募说明书 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 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 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 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 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 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 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 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 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 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人员进行处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 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 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 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 21 更新招募说明书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22 更新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 09月 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年 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年 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939),于 2007年 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8年6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228,051.82亿元,较上年末增加6,807.99亿元,增幅 3.08%。上半年,本集团盈利平稳增长,利润总额较上年同期增加93.27亿元至1,814.20亿 元,增幅5.42%;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84.56亿元至1,474.65亿元,增幅6.08%。 2017年,本集团先后荣获香港《亚洲货币》“2017年中国最佳银行 ”,美国《环球金 融》“2017最佳转型银行 ”、新加坡《亚洲银行家》“2017年中国最佳数字银行 ”、 “2017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银行家》“2017最佳金融创新奖 ”及中国银行业 协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等多项重要奖项。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7全 球银行1000强”中列第2位;在美国《财富》“2017年世界 500强排行榜”中列第28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 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 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10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 23 更新招募说明书 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315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 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划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批部担任领导职务。其 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 行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 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 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 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从事 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 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 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 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 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8年二季度末,中 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857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 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 9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 银行”、4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连续 5年获得中债登“优秀资产托 管机构”等奖项,并在 2016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 “最佳托管银行”、 在 2017年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24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 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 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 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 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 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 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 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 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 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 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 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5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办公楼 15层 电话 010-58162950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展璐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移动端站点 请到本公司官方网站或各大移动应用市场下载“银华生利宝” 手机 APP或关注“银华基金”官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具体交 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其他销售机构 (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 95511-3网址 bank.pingan.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办公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联系人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传真 010-5816282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26 更新招募说明书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联系人陈颖华 电话 021-31358666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联系人贺耀 电话(010)58153000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贺耀 27 更新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16年 9月 28日证监许可 【2016】2229号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募集期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3,192,707,875.22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322户。 (二)基金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 开放的运作方式。 1、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下一个 年度对日起(包括该日)的连续两个工作日中的第一个工作日;第二个封闭期为自第一个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第二个年度对日起(包括该日)的 连续两个工作日中的第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不办 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其中,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该日历年度中 不存在对应日期的,或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2、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 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 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的 2日前进行公告。如在开 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 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 满足开放期的要求。 28 更新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29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6年 11月 11日,《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 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0 更新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封闭期、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和封闭期 1、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下一个 年度对日起(包括该日)的连续两个工作日中的第一个工作日;第二个封闭期为自第一个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第二个年度对日起(包括该日)的 连续两个工作日中的第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不办 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其中,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该日历年度中 不存在对应日期的,或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2、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 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 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的 2日前进行公告。如在开 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 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 满足开放期的要求。 (二)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五、相关服务机构”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基金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31 更新招募说明书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开放 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 放期前 2日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 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后,申购申请 方为有效。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32 更新招募说明书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 则等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 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日(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除外。遇证券、期 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全 额退还给投资人账户。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 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 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七)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限制 1.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申购时,每个基金账户 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元(含申购费),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33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元(含申购费)。直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 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上述最 低申购金额。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0份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业务导致单个交易账户 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投资人将所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 额的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 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 的相关公告。 5.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 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 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 管理人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 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 所适用的特定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分为五档,如下所示: 养老金客户申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34 更新招募说明书 购费率M<50万元 0.24% 50万元 ≤M<100万元 0.18% 100万元 ≤M<200万元 0.15% 200万元 ≤M<500万元 0.09% M≥500万元按笔收取,1000元/笔 除前述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所适用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 额的大小分为五档,如下所示: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M<50万元 0.80% 50万元 ≤M<100万元 0.60% 100万元 ≤M<200万元 0.50% 200万元 ≤M<500万元 0.30% M≥500万元按笔收取,1000元/笔 2.赎回费率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如下所示: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赎回费率 Y<7天 1.50% 7天 ≤Y< 30天 1.00% 30天 ≤Y 0 3.本基金申购费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4.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 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35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并另行公告。 (九)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 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后的余额,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 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2:某直销养老金客户投资 2,0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09%,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2,000,000.00/(1+0.09%)=1,998,201.61元 申购费用=2,000,000.00-1,998,201.61=1798.39元 申购份额=1,998,201.61/1.0600=1,885,095.85份 即:某养老金客户投资 2,0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0元,则可得到 1,885,095.85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6 更新招募说明书 例 3:某客户赎回持有的 1,00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1年,其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1.1480=1,148,00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00-0=1,148,000.00元 即:某持有本基金 1年的客户赎回持有的 1,00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为 1,148,000.0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 金管理人应通过其网站、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指定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 人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 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 (十一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在开放期内,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 37 更新招募说明书 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出现其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 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全额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购 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而暂停申购的时间相应延长,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 购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十二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在开放期内,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的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38 更新招募说明书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如暂停本基金份额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公告。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赎回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而 暂停赎回的时间相应延长,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十三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当 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其余赎 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 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3)项所述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单日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的大额投资者不适用于本条款。 (3)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单日赎回申请超过 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不含 20%),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 39 更新招募说明书 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的比例不低于前 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的前提下,对其剩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但延期办理期限不 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延期的赎回申请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则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 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 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 务。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部分延期赎 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时限要求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四)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 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与封闭 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开放期与封闭期基金运作方式 转换的有关信息披露按照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执行。 (十五 )基金转换 40 更新招募说明书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