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海富通富睿混合:海富通富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

时间:2019年06月22日 00:06:08 中财网

海富通富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海富通富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6年5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1173号文准
予注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7年5月10日正式生效。本基金类型为契
约型开放式。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海富通富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定期
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理
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
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
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
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退市
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
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
股票。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而波动,投资者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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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以1.00元发售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基
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发售面值的风险。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
预期风险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水平
的投资品种。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
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
行承担。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5月1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19年3月31日。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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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绪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6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6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2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41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42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3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54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68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71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72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7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和税收................................................79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1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82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88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7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9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4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6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披露事项.................................................129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31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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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富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
及《海富通富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海富通富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
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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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海富通富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海富通富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海富通富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海富通富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海富通富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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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
基金销售系统办理有关业务的会员单位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海富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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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三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
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还须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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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0、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
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1、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4、《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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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法定代表人:杨仓兵

成立时间:2003年4月18日

电话:021-38650999

联系人:吴晨莺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1%、法国巴黎资产管理BE控股公司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仓兵先生,董事长。历任安徽省农业科学院计财科副科长,安徽示康药业
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海通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资金部资金科科长、计划资金部总
经理助理、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上海海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自2015年10月至2019年3月任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总部总经理。2016年10月起兼任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兼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2019
年3月至2019年4月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9年4月起任海富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任志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曾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研究
部总经理助理、南方证券研究所综合管理部副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
兼董事会秘书,华宝证券经纪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副总经理,华宝兴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长。2017年6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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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淑琨先生,董事,管理学博士。历任南京大学副教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研究所宏观研究部经理、所长助理、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企业及私人客户
服务部副总主持、企业金融部总经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
经理。


芮政先先生,董事,理学学士。历任上海警备区教导大队训练处教员,上海
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发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海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室专务、
二科副科长,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开发部劳资科科长、干部科科长、
总经理助理兼干部科科长,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2008
年10月起担任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监事。2014年11月起至今任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2015年11月起兼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纪
委委员,2016年11月起兼任海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7年12月起
兼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Ligia Torres(陶乐斯)女士,董事,法国与墨西哥双重国籍,双硕士学位,
曾任职于东方汇理银行、渣打银行和欧洲联合银行,1996年加入法国巴黎银行
集团工作,2010年3月至2013年6月任法国巴黎银行财产管理部英国地区首席
执行官,2010年10月至今任法国巴黎银行英国控股有限公司董事,2013年7月
至今任法国巴黎资产管理公司亚太区CEO。


Alexandre Werno(韦历山)先生,董事,法国籍,金融硕士学位。2007年9
月至2013年4月在法国兴业投资银行全球市场部任执行董事、中国业务开发负
责人职务;2013年5月至2017年11月先后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高级顾问、常务副总经理职务;2017年11月至今任法国巴黎资产管理亚洲有
限公司亚太区战略合作总监。


张馨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财金系教授及博士生导
师、副院长兼系主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院长。2011年1月至今退休。


杨文斌( Philip YOUNG Wen Binn) 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硕士(MBA)。

历任美国大陆银行(芝加哥,台北)放贷经理,中华开发金控(台湾)资本市场
经理,国际投资信托(台湾)执行副总经理,美银信托(香港)副总经理,日本
野村资产管理(香港)投资总监,安泰人寿大中华地区投资总监,日本万通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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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正东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历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助
理检察员,上海市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1998年11月至2018年6月任上海市
君悦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2018年6月起至今任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
所首席合伙人、合伙人会议主席。


陈静女士,独立董事,硕士。历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财务部干部,中外运
-敦豪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华盛顿普华会计师事务所(现普华永道)审计师,
世界银行集团华盛顿总部高级会计官员、高级金融官员,中国证监会规划委高级
顾问委员兼会计部副主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副总监、董事总经理。

2014年5月起至今任瑞士合众集团中国董事会成员。


曹志刚先生,监事长,经济学硕士。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
部(稽核部)二级部经理、稽核部总经理助理,自2018年3月至今任稽核部副
总经理。2016年11月起至今任海通吉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海通
创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Bruno Weil(魏海诺)先生,监事,法国籍,博士。历任巴黎银行东南亚负
责人、亚洲融资项目副经理,法国巴黎银行跨国企业全球业务客户经理、亚洲金
融机构投行业务部负责人、零售部中国代表,南京银行副行长。现任法国巴黎银
行集团(中国)副董事长。


俞涛先生,监事,博士,CFA。先后就职于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摩
根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曾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总监。

2012年11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与创新总监。2015年12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胡正万先生,监事,硕士。先后就职于成都机车车辆厂、四川省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年4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基金会计、高级注册登记专员、注册登记负责人、基金运营副总监。2015
年7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总监。


奚万荣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历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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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网雄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电子器材华东公司会计科长、上海
中土实业发展公司主管会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2003年4月
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年4至2006年4月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
2006年4月起任财务总监。2013年4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2018年7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何树方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历任山东济宁市财政贸易委员会副科长,魁
北克蒙特利尔大学研究助理(兼职),魁北克公共退休金管理投资公司分析师、
基金经理助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1年6月加入海富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4年11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陈轶平先生,博士,CFA。历任Mariner Investment Group LLC 数量金融分
析师、瑞银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交易组合研究支持部副董事,2011
年10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投资经理、基金经理、现金管
理部副总监、债券基金部总监,现任固定收益投资副总监。2013年8月起任海
富通货币基金经理。2014年8月起兼任海富通季季增利理财债券基金经理。2014
年11月起兼任海富通上证可质押城投债ETF(现为海富通上证城投债ETF)基金
经理。2015年12月起兼任海富通稳固收益债券基金经理。2015年12月至2017
年9月兼任海富通稳进增利债券(LOF)基金经理。2016年4月起兼任海富通一
年定开债券基金经理。2016年7月起兼任海富通富祥混合基金经理。2016年8
月起兼任海富通瑞丰一年定开债券(现为海富通瑞丰债券)基金经理。2016年8
月至2017年11月兼任海富通瑞益债券基金经理。2016年11月起兼任海富通美
元债(QDII)基金经理。2017年1月起兼任海富通上证周期产业债ETF基金经
理。2017年2月起兼任海富通瑞利债券基金经理。2017年3月至2018年6月兼
任海富通富源债券基金经理。2017年3月起兼任海富通瑞合纯债基金经理。2017
年5月起兼任海富通富睿混合基金经理。2017年7月起兼任海富通瑞福一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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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晓海先生,硕士。历任Man-Drapeau Research金融工程师,AmericanBourses Corporation中国区总经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定量分析师、高
级定量分析师、定量及风险管理负责人、定量及风险管理总监、多资产策略投资
部总监,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监。2016年6月起任海富
通新内需混合和海富通安颐收益混合(原海富通养老收益混合)基金经理。2016
年9月起兼任海富通欣荣混合基金经理。2017年4月至2018年1月兼任海富通
欣盛定开混合基金经理。2017年5月起兼任海富通富睿混合基金经理。2018年
3月起兼任海富通富祥混合基金经理。2018年4月至2018年7月兼任海富通东
财大数据混合基金经理。2018年4月起兼任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海富通创
业板增强、海富通量化前锋股票、海富通稳固收益债券、海富通欣享混合、海富
通欣益混合、海富通量化多因子混合的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常设委员有:任志强,总经理;胡光涛,总经理助理;王智
慧,总经理助理;孙海忠,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杜晓海,量化投资
部总监;王金祥,研究部总监;陈轶平,固定收益投资副总监;赵赫,年金权益
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总经理担任。讨论内容涉及特定基金的,则该
基金经理出席会议。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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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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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用基金资产承销证券;
(9)违反规定用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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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以基金资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2)用基金资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1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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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
岗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并协助和配合督
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
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
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
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充分
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内部控制指标体系,使内部控制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2.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
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
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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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稽核监察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
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本管
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
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
定,其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和总经理批准。

公司致力于将国际资产管理行业成熟的专业经验同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实
际情况相结合,建立既符合国际规范又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3. 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管理层设立独立于
其他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通过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和稽
核监察制度三个层面构建独立、完整、相互制约、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体系,
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保障公司
内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制度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政策,由
管理层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由风险管理部专职落实和监督,公司各业务
部门制定审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全面把握风险点,将风险管理责任落
实到人,实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防范、化解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
潜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合规性制度由监察稽核部具体落实,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
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及检查,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
管规定、公司对外承诺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识别、防范和及时杜绝公
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风险,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性制度,以
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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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
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
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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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9年3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710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
金670只,QDII基金40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
FOF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

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SAS70”、“AAF01/06”“ISAE3402”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年,中国银行继续获
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
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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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法定代表人:杨仓兵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暴潇菡
电话:021-38650797、38650799
传真:021-33830160、33830161

(2)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联系人:陈洪源
网址:www.boc.cn
2)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联系人:胡技勋
网址:www.nbcb.com.cn
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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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F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联系人:朱雅葳
网址:www.gtja.com
5)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6)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联系人:王星
网址:www.ewww.com.cn
7)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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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联系人:金夏
网址:www.cgws.com

8)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网址:www.95579.com
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联系人:安岩岩
网址:www.nesc.cn
1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联系人:姚巍
网址:www.ebscn.com

11)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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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网址:www.gjzq.com.cn

13)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办公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联系人:祁昊
网址:www.glsc.com.cn

14)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联系人:王怀春
网址:www.hysec.com

15)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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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联系人:周驰
网址:stock.pingan.com

17)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联系人:许曼华
网址:www.zts.com.cn

18)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联系人:邵珍珍
网址:www.shzq.com

1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联系人:陈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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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05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联系人:谭磊
网址:jijin.txsec.com

2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联系人:辛国政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2)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
法定代表人:林炳城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联系人:罗艺琳
网址:www.zszq.com

2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87或4008888108
联系人:许梦园
网址:www.csc108.com

2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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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联系人:王一通
网址:www.cs.ecitic.com

26)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联系人:谢国梅
网址:www.hx168.com.cn

27)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1301-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1301-1305室、14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联系人:刘宏莹
网址:www.citicsf.com

28)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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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世贸中心12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联系人:薛津
网址:www.dtsbc.com.cn

30)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323000
联系人:王雯
网址:www.csco.com.cn

31)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客户服务电话:95346
联系人:孙丹华
网址:www.iztzq.com

32)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赵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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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童彩平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3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联系人:单丙烨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3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陆敏
网址:www.howbuy.com3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幢202室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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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cmiwm.com70)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法人代表:王廷富
客服电话:400-821-0203
联系人:徐亚丹
网址:www.520fund.com.cn71)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10号
法人代表:于龙
客服电话:4006-802-123
联系人:吴鹏
网址:www.zhixin-inv.com72)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华星路96号互联网金融大厦19楼
地址:上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799号3号楼5楼
法人代表:冷飞
客服电话:400-711-8718
联系人:孙琦
网址:挖财宝APP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按照相

关规定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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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都晓燕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都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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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于2016年5月30日经中国证监会【2016】1173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期从2017年4月10日起至2017年5月5日止,共募集
337,986,530.53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2686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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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7年5月10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清
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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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销售机构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
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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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成
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
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
及时查询。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元,销售机构在此最低金额基础之上另
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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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受限制。


4、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0份。基金份额
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10份时,
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全部赎回处理。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
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
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
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变更现有基金份
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上述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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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基金份额
金额(M)费率
M≥500万元按笔收取,1000元/笔
200万元≤M<500万元0.60%
100万元≤M<200万元0.80%
M<100万元1.00%
C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为0

3、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
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A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费率
7日以下1.50%
7日(含)至30日以下0.75%
30日(含)至1年以下0.50%
1年(含)以上,2年以下0.25%
2年(含)以上0%
C类基金份额
7日以下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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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含)至30天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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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含)至30天以下0.5%
30天(含)以上0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申购费率。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

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如适用固定费率,申购费用=固定金额申购费)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1.00%,

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5,000×1.00%/(1+1.00%)=49.50元
净申购金额=5,000—49.50=4,950.50元
申购份额=4,950.50/1.128=4,388.74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 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128元,则投资者可获得4,388.74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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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2
年)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25%=28.7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8.70=11,451.30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2年)

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A类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51.3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计算公式为: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九、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

撤销。

2、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
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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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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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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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30%的
赎回申请(简称“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
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简称“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若小额赎回
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予以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
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若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予全部确认,则对未确
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适用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规
则;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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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七、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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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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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稳健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和个券及个股精选策略,在严格控制风
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
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7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30%,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70%。在此约束下,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趋势、金融货币政策、供求因素、
估值因素、市场风险收益特征及市场行为因素等进行评估分析,对固定收益类资
产和股票资产等的预期风险收益进行动态跟踪,从而决定其配置比例。


2、债券组合投资策略

在债券组合的具体构造和调整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调整、收益率曲线策
略、类属配置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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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益率曲线策略是指在确定组合久期以后,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形态特
征进行利率期限结构管理,确定组合期限结构的分布方式,合理配置不同期限品
种的配置比例。通过合理期限安排,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
在保持组合一定流动性的同时,可以从长、中、短期债券的价格变化中获利。

(3)类属配置包括现金、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之间的配置。在确定组合
久期和期限结构分布的基础上,根据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等确
定各子类资产的配置权重,即确定债券、存款、回购以及现金等资产的比例。类
属配置主要根据各部分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类属,
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借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3、信用类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债券收益率可以分解为与其具有相同期限的无风险基准收益率加上反
映信用风险的信用利差之和。信用利差收益主要受两方面的影响:一是该债券对
应的信用利差曲线;二是该信用债券本身的信用变化的影响,因此本基金分别采
用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和基于本身信用变化的策略:

(1)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
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受宏观经济周期及市场供求两方面的影响较大,因此本
基金一方面通过分析经济周期及相关市场的变化,判断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另
一方面将分析债券市场的市场容量、市场形势预期、流动性等因素对信用利差曲
线的影响,综合各种因素确定信用债券总的投资比例及分行业投资比例。


(2)基于信用债信用变化策略
本基金主要依靠内部信用评级系统分析信用债的信用水平变化、违约风险及
理论信用利差等。本基金信用评级体系将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着力分析信用
债券的实际信用风险,并寻求足够的收益补偿。另外,评级体现将从动态的角度,
分析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经营稳定性等关键因素,进而
预测信用水平的变化趋势,决定投资策略的变化。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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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由于可转换债券兼具债性和股性,本基金将着重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
票进行分析与研究。对于可转换债券的投资将主要从三个方面的分析:数量为主
的价值分析、债股性分析和公司基本面分析。通过以上分析,力求选择债券价值
有一定支撑、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并且发行人成长性良好的品种进行投资。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
成和质量等因素,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在严格控制风险的
基础上选择投资对象,追求稳定收益。


7、杠杆投资策略

杠杆放大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
并购买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本基金将对回购利
率与债券收益率、存款利率等进行比较,判断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间,从而确定
是否进行杠杆操作。进行杠杆放大策略时,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控制信用风险及流
动性风险。


8、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主要为个股精选策略,通过价值分析及成长性分析,
兼顾个股的成长性和估值水平,寻找具有较强的持续成长能力,同时价值又没有
被高估的股票主动投资。价值分析主要侧重公司的品质分析及估值水平分析。对
于成长性分析,本基金管理人将重点关注企业的内涵式增长。本基金的股票投资
强调将定量的股票筛选和定性的公司研究有机结合,并实时应用风险控制手段进
行组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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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基础,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适当参与。

10、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本基

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
跃的股指期货合约进行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操作。法律法规对于基金投资
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1、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
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
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
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程序
1、决策依据

(1)投资决策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投资决策是根据本基金产品的特征决定不同风险资产的配比;
(3)投资部策略分析师、股票分析师、固定收益分析师、定量分析师各自
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决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

定期或不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师、交易员
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
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决策流程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基金投资方面的法律和行业管理法规,
决定公司针对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所采取的对策;决定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系
统及做出必要的调整;对旗下基金重大投资的批准与授权等。

(2)投资部门负责人在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授权范围内,对重大投资进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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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货币财政政策、行业发展动向和上市公司基本
面等进行分析,提出宏观策略意见、债券配置策略及行业配置意见。

(4)定期不定期召开部门例会,基金经理们在充分听取各分析师意见的基
础上,确立公司对市场、资产和行业的投资观点,该投资观点是指导各基金进行
资产和行业配置的依据。

(5)基金经理在投资部门负责人授权下,根据部门例会所确定的资产/行业
配置策略以及偏差度指标,在充分听取策略分析师宏观配置意见、股票分析师行
业配置意见及固定收益分析师的债券配置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投资组合的资产及
行业配置;之后,在证券分析师设定的证券池内,根据所管理组合的风险收益特
征和流动性特征,构建基金组合。

(6)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到交易室进行交易。

(7)风险管理部负责对投资组合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评估与控制。

(8)风险管理部负责完成内部基金业绩评估,并完成有关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做出调整。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投资组合中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70%,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不高于基金资产的30%;
(2)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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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如投资股指期货或国债期货的,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
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9)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1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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