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中际旭创:云南信托-中际旭创第二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文件
合同号:【云信信2019-()号】 云南信托-中际旭创第二期员工持股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文件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本信托为【权益类信托】。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 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依据信托文件规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 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 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 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 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 自担。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 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 本信托为【权益类信托】。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 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依据信托文件规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 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 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 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 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 自担。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 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 1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产品销售“双录”告知书 尊敬的投资者: 感谢您认购我公司发起设立的名称为云南信托-中际旭创第二期员工持股集合资 金信托计划的信托产品。 按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 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6]25号)等监管要求,信托公司应对信托产品销售全过程 同步录音录像(简称“双录”),请您予以配合。 特此告知。 受托人盖章: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告知日期:年月日 双录地点:云南省昆明市 —————————————————————————————————— 致:受托人: 本人作为委托人,已知悉中国银监会的“双录”要求,同意进行“双录”。 委托人签字/盖章: 签字日期: —————————————————————————————————— 致:受托人: 本人作为委托人,已知悉中国银监会的“双录”要求、贵司的充分告知和该信托 产品的各项投资风险和产品信息,但不同意进行“双录”。 委托人签字/盖章: 签字日期:年月日 2 云南信托-中际旭创第二期员工持股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认购风险申明书 尊敬的委托人暨受益人: 感谢您对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信任并自愿加入云南信托-中际旭创第二期员工持 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维护您的权益,特别提示您在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前,详细阅 读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云南信托-中际旭创第二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和 《云南信托-中际旭创第二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等信托计划文件。本 认购风险申明书一经签署,即视为您已全面了解信托计划文件内容和您加入本信托计划后 的所有权利义务、准确理解本信托计划可能发生的风险并愿意自行承担加入本信托计划而 带来的财务损益和法律责任。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中的相关词语与《云南信托-中际旭创第 二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第1条所列示的定义具有相同含义。 受托人将依据信托计划文件恪尽职守地管理运用及处分信托计划财产,履行诚实、信 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本信托计划的主要投资方向为证券及金融产品,受托人在管 理运用及处分信托计划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投资标的风 险、信托计划本身面临的风险、管理和操作风险、相关机构的经营风险以及其它风险(详 见《信托合同》第14条)。为此,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 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向您特别提示及申明如下: 一、受托人不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不保证信托计划最低收益。优先受益人业绩比 较基准仅为受托人对信托计划财产未来表现所预测的参考收益率。在最不利情形下,信托 计划收益可能为零,同时委托人、受益人亦可能损失部分甚至全部信托资金。由此,本信 托计划适合风险识别、评估和承受能力较强并且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 法》要求的合格投资者。 二、本信托计划的全体委托人基于对【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的资质、经验、投 资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的信托,一致指定【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信托 的委托人代表)代表全体委托人就信托财产的投资运作向受托人提供投资建议。委托人代 3 表并不能保证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不能保证本信托计划产生收益,亦不能保 证本信托计划与其管理或提供类似服务的其他产品有相同或相似的业绩及收益表现。本信 托计划的委托人/受益人独立承担委托人代表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的全部法律后果 和风险。 三、受托人管理信托计划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计划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受托人 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计划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 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委托人自担。 四、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应当是其合法所有或管理的资金。无论是否收取 报酬,委托人均不得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金融机构可 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管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以前述资金认购信 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律,保证投资于其所发行产品的投资者为符 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保监或前银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监管规定。如违反前 述约定,委托人应承担由此给第三人、信托计划和受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五、信托计划文件是规范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信托计划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方式、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风险揭示与承担等,均应以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为准。受托人没有委托非金融机构推介或 代销信托计划。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委托人代表、推介机构或其他机 构以及前述机构的受聘人员,在信托计划文件之外以书面、口头或其它形式披露信托计划 的任何信息,不应视为信托计划文件的补充或变更,亦不应视为受托人作出的陈述、承诺 和保证。委托人暨受益人应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独立谨慎地判断信托计划风险并作出投资决 策。 六、委托人应真实、准确、完整的填写《信托合同》的《信息及签字页》并提供身份 资料以及预留有效联系方式。如受托人以《信息及签字页》预留的电话向委托人传递及确 认信息,受托人仅需核实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即视为对委托人身份进行了核实与确 认。若预留的信息、资料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委托人应及时通知受托人。委托人未预留 联系方式,或者预留的信息、资料和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及不完整,或者预留的信息、 资料和联系方式发生变更而未及时通知受托人,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4 七、委托人在签署信托计划文件前,应充分了解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包括但不 限于管理运用方式、投资策略、管理运用方向、管理运用原则、管理运用流程、风险监控 措施、信托资金的追加和取回等。并出于对本信托计划委托人代表的了解和信任,同意受 托人代表本信托计划委托人指定【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为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代表, 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对委托人代表提供的投资建议根据 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事项进行审查。委托人、受益人应承担由 此产生的所有风险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代表违约、操作出现错误、对经济形势/ 金融市场和投资产品价格走势等判断失误、获取信息不充分,以及信托计划投资产品的发 行人披露不实信息等导致的风险和损失。投资建议由委托人代表依据证券市场情况择机作 出,不应视为对信托资金不受损失和收益取得的保证。 八、受托人、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产 品的业绩、委托人代表管理或提供服务的其他产品的业绩不代表本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 际效果,亦不代表本信托计划预期业绩。本信托计划的业绩与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产品、 委托人代表管理及提供类似服务的其他产品的业绩可能存在差异。 九、信托计划设置的止损措施有限,优先及一般级受益人本金可能受到损失。当某一 交易日的风险监控指标a低于预警线或止损线且信用增级人未追加信托资金,受托人有权 按照《信托合同》通过市价卖出证券等方式变现信托计划财产中的证券和其它非现金资产。 如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 求或限制、受托人认可的其他原因等不能在约定时间内进行变现操作,交易时间相应顺延。 受到市场波动或者投资标的流动性等因素影响,信托计划财产在变现过程中可能发生损失。 信托计划财产变现后,风险监控指标a可能低于止损线,信托收益可能为零且部分或全部 信托资金可能损失。此外,受托人亦有权根据对经济形势、市场走势等因素判断决定是否 执行降仓和止损操作,如果受托人决定不执行的,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十、本信托计划为结构化信托计划,受托人根据全体委托人、受益人的不同投资偏好 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层配置。信托计划终止时,只有优先受益人按照业绩比较基准获得信 托利益分配后,一般级受益人才能获得信托利益的分配并享有全部剩余信托利益。在信托 计划财产出现损失时,一般级受益人首先承担风险(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一般级受益人 可能损失其在信托计划成立时交付的全部信托资金。这种信托利益的分配安排增加了一般 5 级受益人的风险,相对于优先受益人,一般级受益人面临更大的风险及亏损。一般级受益 人对此应有充分的理解和认识并自愿承担风险。 十一、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主要为投资于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名称:中际 旭创,代码:300308),委托人知悉并认可上述投资范围,对于该投资范围的可能存在的 投资风险自愿承担。 十二、委托人、受益人可在受托人处查阅信托计划说明书载明的备查文件及信托计划 账目,但出于行业惯例和保护商业秘密及其他委托人/受益人利益的需要,受托人有权拒 绝其复印、拷贝的要求。 十三、委托人应当仔细阅读信托计划文件,谨慎做出是否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和 《信托合同》的决定。委托人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即表明其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信托 计划文件的全部内容,承诺其符合《信托合同》关于委托人资格的要求,了解并愿意依法 承担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信托计划投资风险和可能产生的损失。 十二、信托计划通过券商人工指令进行投资运作,包括但不限于执行交易、预 警以及止损等操作,在此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较建议下达时间或者合同预期设定的预警、止 损操作时点滞后、延误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未按时操作的情形,基于上述情况,受托人不对 风险监控指标a触发预警、止损后的信托计划财产进行变现的时间、收益情况作出任何保 证,委托人知悉上述情形并自愿承担。 十六、如本信托计划因持有标的股票与其他主体或金融产品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一 般级委托人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和限制交易义务。若一般级委托人 未及时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存在其他问题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十七、委托人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即表明其已同意并确认受托人在开设证券 账户时根据证券经纪商的要求出具的文件(如承诺函、系统接入协议等,详见信托合同附 件)的全部内容,并自行承担文件中所列风险事项,知悉由此可能产生的被证券经纪商追 究责任或因证券经纪商面临的监管政策、市场环境等原因而单方终止服务导致本信托计划 遭受任何损失的风险,并同意就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或赔偿责任均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 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对此无异议。 申明人即受托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6 委托人同意,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即表明本人/本机构对受托人上述提示及申明和 如下内容予以确认和承诺,并自愿受其约束: 一、如果本人/本机构已经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和《信托合同》且认购资金已由 本人/本机构实名账户转出(如金融机构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资金认购信托单位, 可以使用特定账户转出),受托人有权认定本人/本机构已有效签署信托计划文件,本人/ 本机构无权主张不知悉信托计划文件内容及信托计划投资风险。 二、本人/本机构保证,本人/本机构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 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且符合信托计划文件关于委托人资格的要求,是《信托公司集合资 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本人/本机构已就签署及履行《信托合同》及 其它信托计划文件获得了一切必要的批准或授权。 三、本人/本机构向受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是本人/本机构合法所有并有权处分的资金, 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金融机构可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管理的 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如违反前述约定,本人/本机构应承担由此给第三人、信托计划和受 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四、对于本信托计划项下的风险揭示条款(详见《信托合同》第14条)和受托人免 责条款(详见《信托合同》第26.4条),本人/本机构已获得了明确的提示与解释,本人/ 本机构已明确知悉并完全理解本信托计划的风险承担条款及受托人的免责范围。 五、委托人如为自然人,在《认购风险申明书》及《信托合同》签字的系委托人本人 或本人的授权代理人(需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六、本人/本机构保证在《信托合同》的《信息及签字页》填写的各项信息以及提供 给受托人的各项资料均完整、真实、准确、有效,并在前述信息和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通 知受托人。本人/本机构自愿承担因资料提供或信息填写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未填写、填 写错误、未及时变更等)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接收受托人的各种通知 而导致的无法了解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情况或无法参与受益人大会及表决(包括参加受 益人大会或签署补充协议等方式)等可能给本人/本机构造成的损失。 七、如受托人以《信托合同》的《信息及签字页》预留的电话向本人传递及确认信息, 受托人仅需核实本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即视为对本人身份进行了核实与确认。 [为充分提示风险,请优先委托人抄录下段的重点提示内容]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已详阅并充分理解信托计划文件的内容,受托人已经向本人 /本机构充分揭示了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信托计划设 置的止损措施有限、信托资金可能全部亏损等风险,本人/本机构自愿承担该等风险和损 失。本人/本机构承诺以合法所有并有权处分的资金(金融机构可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 募集并有权管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 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认购信托单位,未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 金参与信托计划(无论是否收取报酬)。本人/本机构知悉受托人及其证券投资信托业务 人员、委托人代表及其投研团队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受托人发行的其它信托计 划业绩不代表本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已信托计划文件的内容,受托人已经向本 人/本机构充分揭示了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信托计划 设置的止损措施、信托资金可能等风险,本人/本机构该等风险和 损失。本人/本机构承诺以的资金(金融机构可以发行金融产品所 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 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律,保证投资于其所发行产品的投资者为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 督管理委员会(银保监或前银监会)等监管机构有关合格投资者的监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律。)认购信托单位,未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 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无论是否收取报酬)。本人/本机构知悉受托人及其证券投资信 托业务人员、委托人代表及其投研团队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受托人发行的其它 信托计划业绩本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为充分提示风险,请一般级委托人抄录下段的重点提示内容]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已详阅并充分理解信托计划文件的内容,受托人已经向本人 /本机构充分揭示了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信托计划设 置的止损措施有限、信托资金可能全部亏损等风险,本人/本机构自愿承担该等风险和损 失。本人/本机构承诺以合法所有并有权处分的资金(金融机构可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 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 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律,保证投资于其所发行产品的投资者为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 7 8 理委员会(银保监或前银监会)等监管机构有关合格投资者的监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金融 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律。)认购信托单位,未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 资金参与信托计划(无论是否收取报酬)。本人/本机构知悉受托人及其证券投资信托业 务人员、委托人代表及其投研团队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受托人发行的其它信托 计划业绩不代表本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本信托计划为结构化信托计划,只有优 先受益人获得按照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信托利益后,本人/本机构作为一般级受益人才能 获得信托利益的分配。这种信托利益的分配安排增加了本人/本机构的风险,相对于优先 受益人,本人/本机构面临更大的风险及损失。本人/本机构充分的理解和认识所承受的风 险大于优先受益人,自愿承担该等风险和损失。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已信托计划文件的内容,受托人已经向本 人/本机构充分揭示了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信托计划 设置的止损措施、信托资金可能等风险,本人/本机构该等风险和 损失。本人/本机构承诺以的资金(金融机构可以发行金融产品所 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 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律,保证投资于其所发行产品的投资者为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 督管理委员会(银保监或前银监会)等监管机构有关合格投资者的监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律。)认购信托单位,未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 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无论是否收取报酬)。本人/本机构知悉受托人及其证券投资信 托业务人员、委托人代表及其投研团队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受托人发行的其它 信托计划业绩本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本信托计划为结构化信托计划, 除满足约定条件的前提下本人/本机构可以申请取回追加的信托资金外,只有优先受益人 获得按照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信托利益后,本人/本机构作为一般级受益人才能获得信托 利益的分配。这种信托利益的分配安排增加了本人/本机构的风险,相对于优先受益人, 本人/本机构面临更大的风险及损失。本人/本机构充分的理解和认识所承受 的,自愿承担该等风险和损失。 委托人(自然人由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机构应加盖公章并由其有权签字人签字): 9 第1条定义...........................................................................................................................13 第2条信托计划的目的.......................................................................................................18 第3条信托计划的类型.......................................................................................................19 第4条信托计划的规模.......................................................................................................19 第5条信托计划的期限.......................................................................................................19 第6条信托计划的推介.......................................................................................................19 第7条信托单位的认购.......................................................................................................20 第8条信托计划的成立.......................................................................................................23 第9条受益人和信托受益权...............................................................................................24 第10条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24 第11条信托计划财产估值...................................................................................................44 第12条信托计划费用和税费...............................................................................................47 第13条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51 第14条风险揭示与承担.......................................................................................................54 第15条信托当事人的陈述和保证.......................................................................................65 第16条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67 第17条信息披露...................................................................................................................73 第18条受益人大会...............................................................................................................75 第19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继承和其他非交易过户.......................................................80 第20条账户的变更...............................................................................................................81 第21条受托人的变更...........................................................................................................82 第22条信托计划的终止和延期...........................................................................................83 10 第23条保密事项...................................................................................................................86 第24条通知与送达...............................................................................................................86 第25条不可抗力...................................................................................................................88 第26条违约责任...................................................................................................................88 第27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90 第28条合同的成立、生效与期限.......................................................................................91 第29条合同的完整...............................................................................................................91 第30条条款的独立...............................................................................................................92 第31条合同的解释...............................................................................................................92 第32条合同的解除...............................................................................................................92 第33条其他事项...................................................................................................................93 信息及签字页..............................................................................................................................95 11 云南信托-中际旭创第二期员工持股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合同 委托人:具体信息见本合同的《信息及签字页》。 受托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甘煜 住所:云南昆明南屏街4号(云南国托大厦) 联系电话:0871-63152010 传真:0871-63150395 网址:www.yntrust.com 委托人和受托人单独称为“一方”,合并称为“双方”。 鉴于: 一、委托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备《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合格投资 者资格。受托人为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登记、经营信托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 具备发起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资格。 二、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并有权处分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 并加入云南信托-中际旭创第二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人如为金融机构,可 以合法所有的资金或者其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且有权处分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 12 受托人集合全体委托人的信托资金,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依据信托计划文件对信托计划 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 为此,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 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自愿签订本合同, 以资共同信守。 第1条定义 除非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1信托计划或本信托计划:指受托人设立的云南信托-中际旭创第二期员工持股集合 资金信托计划。 1.2《认购风险申明书》:指《云南信托-中际旭创第二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 购风险申明书》以及对该申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3《信托合同》或本合同: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签订的《云南信托-中际旭创第二期员 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4《信托计划说明书》:《云南信托-中际旭创第二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 书》以及对该信托计划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1.5信托计划文件:指《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与信 托计划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受益权转让文件)的统称。 1.6《保管合同》: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签订的编号为【云信信2019--bg】的《云 南信托-中际旭创第二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合同》以及对该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7《信用增级协议》:指受托人信用增级人签订的编号分别为【云信信2019--XYZJ】 《云南信托-中际旭创第二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用增级协议》以及对该 等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第1条定义 除非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1信托计划或本信托计划:指受托人设立的云南信托-中际旭创第二期员工持股集合 资金信托计划。 1.2《认购风险申明书》:指《云南信托-中际旭创第二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 购风险申明书》以及对该申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3《信托合同》或本合同: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签订的《云南信托-中际旭创第二期员 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4《信托计划说明书》:《云南信托-中际旭创第二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 书》以及对该信托计划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1.5信托计划文件:指《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与信 托计划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受益权转让文件)的统称。 1.6《保管合同》: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签订的编号为【云信信2019--bg】的《云 南信托-中际旭创第二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合同》以及对该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7《信用增级协议》:指受托人信用增级人签订的编号分别为【云信信2019--XYZJ】 《云南信托-中际旭创第二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用增级协议》以及对该 等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31.8《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证券经纪商签订的编号为【云信信 2019--ZQJJ】的《云南信托-中际旭创第二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经 纪服务协议》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9《股票转让协议》:指受托人与中际旭创签订的编号为【云信信2019--GPZR】 的《云南信托-中际旭创第二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股票转让协议》。 1.10《账户监管协议》:指受托人与中际旭创签订的编号为【云信信2019--ZHJG】 的《云南信托-中际旭创第二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账户监管协议》。 1.11委托人:指信托计划项下各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 1.12优先委托人:指认购了优先信托单位的委托人,本信托计划项下优先委托人为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3一般级委托人:指认购了一般级信托单位的委托人,本信托计划项下一般级委托人 为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代管理委员会)。 1.14受托人:指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15受益人:指委托人在信托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 立的其他组织。享有优先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为优先受益人,享有一般级信托受益 权的受益人为一般级受益人。 1.16信托当事人:指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合称。 1.17信用增级人:指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伟修】(身份证号: 【】)及总裁刘圣(身份证号:【】)。 1.18信用增级人代表:指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伟修】(身份证号: 【】)。 1.19委托人代表:作为全体委托人的代理人,而非信托计划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 的规定为信托计划投资运作提供投资建议的机构,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代表为【中 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 1.20投资建议:指委托人代表向受托人出具的注明了证券代码、证券名称、买入或卖出 1.8《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证券经纪商签订的编号为【云信信 2019--ZQJJ】的《云南信托-中际旭创第二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经 纪服务协议》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9《股票转让协议》:指受托人与中际旭创签订的编号为【云信信2019--GPZR】 的《云南信托-中际旭创第二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股票转让协议》。 1.10《账户监管协议》:指受托人与中际旭创签订的编号为【云信信2019--ZHJG】 的《云南信托-中际旭创第二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账户监管协议》。 1.11委托人:指信托计划项下各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 1.12优先委托人:指认购了优先信托单位的委托人,本信托计划项下优先委托人为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3一般级委托人:指认购了一般级信托单位的委托人,本信托计划项下一般级委托人 为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代管理委员会)。 1.14受托人:指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15受益人:指委托人在信托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 立的其他组织。享有优先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为优先受益人,享有一般级信托受益 权的受益人为一般级受益人。 1.16信托当事人:指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合称。 1.17信用增级人:指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伟修】(身份证号: 【】)及总裁刘圣(身份证号:【】)。 1.18信用增级人代表:指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伟修】(身份证号: 【】)。 1.19委托人代表:作为全体委托人的代理人,而非信托计划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 的规定为信托计划投资运作提供投资建议的机构,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代表为【中 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 1.20投资建议:指委托人代表向受托人出具的注明了证券代码、证券名称、买入或卖出 14 数量、买入或卖出价格区间、买入或卖出时间区间、投资建议函日期、投资建议函 编号等要素的书面文件或电子建议。 1.21保管银行: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2证券经纪商:指【】。 1.23中际旭创/上市公司:指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名称:中际旭创,股票代码: 300308)。 1.24标的股票:指受托人按照委托人代表的投资建议购买的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际旭 创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股票(股票名称:中际旭创,股票代码:300308)。 1.25员工持股:指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的《中际旭创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中拟实施的员工持股。 1.26管理委员会:指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即根据员工持股,由员工持股持有人会议选 出的员工持股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1.27建仓期:指信托计划成立日起至中际旭创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后满6个月之 日止的期间,可根据实际建仓情况提前结(具体已上市公司公告为准)。 1.28锁定期:指信托计划以二级市场购买、大宗交易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最后一 笔购买的标的股票登记过户并由中际旭创发布相关公告之日起12个月。(由一般级 委托人在中际旭创发布相关公告当日通知受托人相关公告事项) 1.29认购资金:指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用于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 1.30信托资金:指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各委托人为认购信托单位而交付给受托人,并 进经受托人确认认购成功的资金。 1.31信托计划专户:为本信托计划开设的专用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和客户证券资金台账 等专用账户。 1.32优先信托资金:指优先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经受托人确认优先委托人成功认购优 先信托单位并进入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的认购资金。 1.33一般级信托资金:指一般级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经受托人确认一般级委托人成功 1.21保管银行: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2证券经纪商:指【】。 1.23中际旭创/上市公司:指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名称:中际旭创,股票代码: 300308)。 1.24标的股票:指受托人按照委托人代表的投资建议购买的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际旭 创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股票(股票名称:中际旭创,股票代码:300308)。 1.25员工持股:指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的《中际旭创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中拟实施的员工持股。 1.26管理委员会:指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即根据员工持股,由员工持股持有人会议选 出的员工持股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1.27建仓期:指信托计划成立日起至中际旭创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后满6个月之 日止的期间,可根据实际建仓情况提前结(具体已上市公司公告为准)。 1.28锁定期:指信托计划以二级市场购买、大宗交易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最后一 笔购买的标的股票登记过户并由中际旭创发布相关公告之日起12个月。(由一般级 委托人在中际旭创发布相关公告当日通知受托人相关公告事项) 1.29认购资金:指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用于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 1.30信托资金:指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各委托人为认购信托单位而交付给受托人,并 进经受托人确认认购成功的资金。 1.31信托计划专户:为本信托计划开设的专用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和客户证券资金台账 等专用账户。 1.32优先信托资金:指优先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经受托人确认优先委托人成功认购优 先信托单位并进入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的认购资金。 1.33一般级信托资金:指一般级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经受托人确认一般级委托人成功 15 认购一般级信托单位并进入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的认购资金。 1.34信托计划资金:指全体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总和。全体优先委托人交付 的信托资金总和为优先信托计划资金,全体一般级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总和为一 般级信托计划资金。 1.35信托财产:指各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的信托资金,及受托人因该信托资 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1.36信托计划财产: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的总和,包括因投资 所得的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额、银行存款利息等。 1.37信托计划财产总值:指按照《信托合同》确定的估值方法由受托人计算的全部信托 计划财产的价值总和(即信托计划持有的所有资产的总和,含损失)。 1.38信托计划财产净值指信托计划财产总值减去应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税费与费用、 负债(包括按日计提的罚息,或有)以及每日计提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后的余额。 1.39信托单位:指用于计算及衡量委托人认购的信托份额、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权以及 信托财产价值的计量单位。在信托计划成立时,每1元信托资金对应1份信托单位。 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信托计划成立日的信托计划资金÷1元/份。信托 单位分为优先信托单位和一般级信托单位,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类型以本合同的 《信息及签字页》为准。 1.40信托单位净值:某估值基准日信托单位净值=当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信托单位总 份数。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4位小数,第5位四舍五入。 1.41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根据本合同享有与其所持有的信托单位类型和数量相对应的 信托利益的权利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本信托计划项下的 信托受益权分为优先受益权和一般级受益权,优先信托单位对应优先受益权,一般 级信托单位对应一般级受益权。 1.42信托计划利益:指信托计划财产扣除信托计划费用、负债及信托税费后的余额。 1.43信托利益:指受益人因持有信托受益权而按照《信托合同》约定享有的信托计划利 益中属于该受益人的利益。 1.34信托计划资金:指全体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总和。全体优先委托人交付 的信托资金总和为优先信托计划资金,全体一般级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总和为一 般级信托计划资金。 1.35信托财产:指各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的信托资金,及受托人因该信托资 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1.36信托计划财产: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的总和,包括因投资 所得的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额、银行存款利息等。 1.37信托计划财产总值:指按照《信托合同》确定的估值方法由受托人计算的全部信托 计划财产的价值总和(即信托计划持有的所有资产的总和,含损失)。 1.38信托计划财产净值指信托计划财产总值减去应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税费与费用、 负债(包括按日计提的罚息,或有)以及每日计提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后的余额。 1.39信托单位:指用于计算及衡量委托人认购的信托份额、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权以及 信托财产价值的计量单位。在信托计划成立时,每1元信托资金对应1份信托单位。 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信托计划成立日的信托计划资金÷1元/份。信托 单位分为优先信托单位和一般级信托单位,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类型以本合同的 《信息及签字页》为准。 1.40信托单位净值:某估值基准日信托单位净值=当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信托单位总 份数。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4位小数,第5位四舍五入。 1.41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根据本合同享有与其所持有的信托单位类型和数量相对应的 信托利益的权利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本信托计划项下的 信托受益权分为优先受益权和一般级受益权,优先信托单位对应优先受益权,一般 级信托单位对应一般级受益权。 1.42信托计划利益:指信托计划财产扣除信托计划费用、负债及信托税费后的余额。 1.43信托利益:指受益人因持有信托受益权而按照《信托合同》约定享有的信托计划利 益中属于该受益人的利益。 161.44信托计划收益:指信托计划财产扣除信托计划资金的余额部分。 1.45信托收益:指信托利益扣除信托资金的余额部分。 1.46认购:指委托人申请购买信托单位并加入信托计划的行为。 1.47推介期:指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成立前自行或委托推介机构向合格投资者进行推介并 募集资金的期间。 1.48信托利益分配账户:指受益人指定的、用于接收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 1.49信托计划成立日:指受托人确认信托计划成立的日期。 1.50信托计划终止日:指信托计划期限届满终止、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之日。 1.51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指信托计划成立日至信托计划终止日的时间段。 1.52估值基准日:指受托人计算信托计划财产总值、信托计划财产净值和信托单位净值 的工作日,即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每个工作日。 1.53费用计提日:指受托人计算及提取信托计划费用的日期,本信托计划费用每个自然 日计提。 1.54费用核算日:指受托人计算当期应向相关服务机构支付的信托计划费用的日期,即 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每自然年度12月20日、全部优先信托单位足 额分配并注销的特别核算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包含提前终止日、到期终止日、延 期终止日)。 1.55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 1.56工作日:指除周六、周日和中国的法定节假日之外的任何一天,不包括中国政府宣 布临时调整为休息日的周一至周五,但包括中国政府宣布为临时工作日的周六和周 日。 1.57税费:指由有管辖权的政府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征收的现有的和将有的任何税收、规 费以及其他任何性质的政府收费,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增值税、契税、所得税和 其他税。 1.44信托计划收益:指信托计划财产扣除信托计划资金的余额部分。 1.45信托收益:指信托利益扣除信托资金的余额部分。 1.46认购:指委托人申请购买信托单位并加入信托计划的行为。 1.47推介期:指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成立前自行或委托推介机构向合格投资者进行推介并 募集资金的期间。 1.48信托利益分配账户:指受益人指定的、用于接收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 1.49信托计划成立日:指受托人确认信托计划成立的日期。 1.50信托计划终止日:指信托计划期限届满终止、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之日。 1.51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指信托计划成立日至信托计划终止日的时间段。 1.52估值基准日:指受托人计算信托计划财产总值、信托计划财产净值和信托单位净值 的工作日,即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每个工作日。 1.53费用计提日:指受托人计算及提取信托计划费用的日期,本信托计划费用每个自然 日计提。 1.54费用核算日:指受托人计算当期应向相关服务机构支付的信托计划费用的日期,即 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每自然年度12月20日、全部优先信托单位足 额分配并注销的特别核算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包含提前终止日、到期终止日、延 期终止日)。 1.55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 1.56工作日:指除周六、周日和中国的法定节假日之外的任何一天,不包括中国政府宣 布临时调整为休息日的周一至周五,但包括中国政府宣布为临时工作日的周六和周 日。 1.57税费:指由有管辖权的政府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征收的现有的和将有的任何税收、规 费以及其他任何性质的政府收费,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增值税、契税、所得税和 其他税。 171.58机构:指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的合称。 1.59政府机构:指(1)中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下属机构、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2) 任何在前述机构领导下或以前述机构名义行使行政、管理、监管、征用和征税权利 的政府授权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1.60中国银保监会: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其下属分支机构。 1.6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 1.62法律:指中国任何有权机构颁布的、适用并约束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一切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 1.63元:指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第2条信托计划的目的 委托人为有效运用信托资金,基于对受托人和委托人代表的信任,将信托资金委托给 受托人用于认购信托单位。委托人通过认购优先信托单位或一般级信托单位而享有对应类 型的信托受益权。全体委托人一致指定受托人聘请【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信 托计划的委托人代表,由委托人代表为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 的约定审核及执行投资建议,将信托计划资金投资于本合同约定的投资品种,为受益人的 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计划财产。受托人按照信托受益权分层配置中的优先与一般级安 排,对享有不同类型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进行信托利益分配,使得信托计划项下具有不同 风险承担能力和意愿的受益人获取不同的信托利益并承担相应风险。 第3条信托计划的类型 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的资产 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分类要求,本信托产品为权益类产品 第4条信托计划的规模 信托计划预计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136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叁仟陆佰万】 1.58机构:指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的合称。 1.59政府机构:指(1)中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下属机构、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2) 任何在前述机构领导下或以前述机构名义行使行政、管理、监管、征用和征税权利 的政府授权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1.60中国银保监会: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其下属分支机构。 1.6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 1.62法律:指中国任何有权机构颁布的、适用并约束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一切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 1.63元:指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第2条信托计划的目的 委托人为有效运用信托资金,基于对受托人和委托人代表的信任,将信托资金委托给 受托人用于认购信托单位。委托人通过认购优先信托单位或一般级信托单位而享有对应类 型的信托受益权。全体委托人一致指定受托人聘请【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信 托计划的委托人代表,由委托人代表为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 的约定审核及执行投资建议,将信托计划资金投资于本合同约定的投资品种,为受益人的 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计划财产。受托人按照信托受益权分层配置中的优先与一般级安 排,对享有不同类型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进行信托利益分配,使得信托计划项下具有不同 风险承担能力和意愿的受益人获取不同的信托利益并承担相应风险。 第3条信托计划的类型 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的资产 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分类要求,本信托产品为权益类产品 第4条信托计划的规模 信托计划预计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136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叁仟陆佰万】 18 元整),包括优先信托资金不超过人民币【6800】万元和一般级信托资金不超过人民币【6800】 万元。受托人有权决定信托计划成立时的实际规模以及优先信托资金和一般级信托资金的 具体金额,但是信托计划成立日的优先信托资金与一般级信托资金比例不得高于1:1。 第5条信托计划的期限 本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为【24】个信托月度,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计算。如 发生信托文件规定的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情形时,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信托计划存续期满12个月后,经提前至少【1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受托人,一般级 委托人有权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日届时以书面通知记载为准。 优先信托单位和一般级信托单位均于信托计划终止日(含提前终止日、到期终止日和 延期终止日)终止。如出现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延期或提前终止的情形,受托人有权延 期或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第6条信托计划的推介 6.1推介期 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2019年【】月【】日至2019年【】月【】日,受托人 有权根据信托单位的认购情况延长或提前结束推介期。 6.2信托计划认购账户 受托人可在银行开立信托计划认购账户,用于接收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本信托计 划认购账户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为同一账户。 第7条信托单位的认购 7.1信托单位的认购条件 (1)委托人的资格 委托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且为 符合金融管理部门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委托人应当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合格投 第5条信托计划的期限 本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为【24】个信托月度,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计算。如 发生信托文件规定的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情形时,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信托计划存续期满12个月后,经提前至少【1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受托人,一般级 委托人有权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日届时以书面通知记载为准。 优先信托单位和一般级信托单位均于信托计划终止日(含提前终止日、到期终止日和 延期终止日)终止。如出现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延期或提前终止的情形,受托人有权延 期或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第6条信托计划的推介 6.1推介期 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2019年【】月【】日至2019年【】月【】日,受托人 有权根据信托单位的认购情况延长或提前结束推介期。 6.2信托计划认购账户 受托人可在银行开立信托计划认购账户,用于接收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本信托计 划认购账户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为同一账户。 第7条信托单位的认购 7.1信托单位的认购条件 (1)委托人的资格 委托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且为 符合金融管理部门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委托人应当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合格投 19 资者: 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 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1)认购信托单 位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信托计划项下个人投资者不超过 50人,但单笔认购资金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 受限制。认购一般级信托单位的委托人须是符合上述委托人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或机构投 资者。 信托计划在推介期内及存续期间仅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优先信托单位; 信托计划仅向参与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定向发行一般级信托单 位。优先信托单位、一般级信托单位份额比例不超过1:1。 (2)资金合法性要求 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应当是其合法所有且有权处分的资金。委托人如为金融机构, 可以其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管理的资金作为认购资金。其中,优先级资金最终 来源属于银行理财资金,则该资金应为银行高净值客户理财资金。 (3)资金币种及最低金额 委托人仅可以人民币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首次交付的认购资金最低金额为300万元并 应以10万元整数倍增加。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最低金额不受前述限制。 (4)自然人委托人的人数限制 交付认购资金低于300万元的自然人委托人的数量不得超过50人。 7.2认购资金的交付 受托人在保管人开立信托财产专户作为接受委托人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信托 财产专户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不可撤销。委托人应从其本人或本单位开立的银行 存款账户划转认购资金款项。 信托财产专户信息如下: (2)资金合法性要求 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应当是其合法所有且有权处分的资金。委托人如为金融机构, 可以其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管理的资金作为认购资金。其中,优先级资金最终 来源属于银行理财资金,则该资金应为银行高净值客户理财资金。 (3)资金币种及最低金额 委托人仅可以人民币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首次交付的认购资金最低金额为300万元并 应以10万元整数倍增加。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最低金额不受前述限制。 (4)自然人委托人的人数限制 交付认购资金低于300万元的自然人委托人的数量不得超过50人。 7.2认购资金的交付 受托人在保管人开立信托财产专户作为接受委托人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信托 财产专户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不可撤销。委托人应从其本人或本单位开立的银行 存款账户划转认购资金款项。 信托财产专户信息如下: 20 户名: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行:【】 账号:【】 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应从委托人在中国境内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划付至信托计划 认购账户或者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受托人不接受委托人以现金认购信托单位。 金融机构作为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如为其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的资金,可 以从金融机构的特定银行账户划付。 7.3认购申请文件 (1)自然人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交如下文件: A填写并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两份。 B填写并签署《信托合同》一式两份。 C其他必备证件: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委托人信托利益分 配账户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若授权他人办理,代理 人需持自己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持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银行卡或活 期存折原件及经委托人签名的复印件一份、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 份。 D信托计划文件约定或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2)机构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交如下文件: A填写并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两份。 B填写并签署《信托合同》一式两份。 C其他必备证件: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需提供机构营业 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证明书原件以及机构的信托 利益分配账户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本人,则经办人需持前述文件,并持经办人自己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 7.3认购申请文件 (1)自然人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交如下文件: A填写并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两份。 B填写并签署《信托合同》一式两份。 C其他必备证件: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委托人信托利益分 配账户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若授权他人办理,代理 人需持自己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持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银行卡或活 期存折原件及经委托人签名的复印件一份、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 份。 D信托计划文件约定或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2)机构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交如下文件: A填写并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两份。 B填写并签署《信托合同》一式两份。 C其他必备证件: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需提供机构营业 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证明书原件以及机构的信托 利益分配账户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本人,则经办人需持前述文件,并持经办人自己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 21 件一份、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前述证件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委托人公章。 D信托计划文件约定或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7.4认购原则及例外 信托单位的认购应遵循“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即受托人有权优先接受金 额较大的有效认购申请,同等认购金额情况下,受托人有权优先接受认购时间较早 的有效认购申请。同时受托人有权根据委托人的资质\信誉\资金来源情况、信托计 划已认购的资金规模、优先信托计划资金与一般级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等因素以及 其它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保留拒绝任何委托人认购信托 单位的权利。即使委托人已经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合同》,或者已经交 付认购资金,受托人仍有权拒绝其认购。 7.5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 如信托计划成立,认购资金划付至信托计划认购账户或者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当 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扣除银行账户管理费等相关 费用后,归属于信托计划财产。 7.6认购不成功的处理办法 如信托计划成立,委托人已经交付认购资金但因故未成功认购,受托人将在信托计 划成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认购时的资金(加计交付日至返还日期间的同期银 行活期存款利息)划付途径原路向其返还认购资金和认购时的信托管理费(如有)。 7.7信托计划不成立的处理办法 如信托计划不成立,受托人将在信托计划推介期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认购 时的资金划付途径原路向委托人返还认购资金和认购时的信托管理费(如有),并 加计资金交付日至返还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第8条信托计划的成立 8.1信托计划的成立条件 D信托计划文件约定或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7.4认购原则及例外 信托单位的认购应遵循“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即受托人有权优先接受金 额较大的有效认购申请,同等认购金额情况下,受托人有权优先接受认购时间较早 的有效认购申请。同时受托人有权根据委托人的资质\信誉\资金来源情况、信托计 划已认购的资金规模、优先信托计划资金与一般级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等因素以及 其它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保留拒绝任何委托人认购信托 单位的权利。即使委托人已经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合同》,或者已经交 付认购资金,受托人仍有权拒绝其认购。 7.5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 如信托计划成立,认购资金划付至信托计划认购账户或者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当 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扣除银行账户管理费等相关 费用后,归属于信托计划财产。 7.6认购不成功的处理办法 如信托计划成立,委托人已经交付认购资金但因故未成功认购,受托人将在信托计 划成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认购时的资金(加计交付日至返还日期间的同期银 行活期存款利息)划付途径原路向其返还认购资金和认购时的信托管理费(如有)。 7.7信托计划不成立的处理办法 如信托计划不成立,受托人将在信托计划推介期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认购 时的资金划付途径原路向委托人返还认购资金和认购时的信托管理费(如有),并 加计资金交付日至返还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第8条信托计划的成立 8.1信托计划的成立条件 22(1)委托人已与受托人分别有效签署《信托合同》和《认购风险申明书》; (2)受托人已与信用增级人有效签署《信用增级协议》; (3)受托人、保管人和证券经纪商三方有效签署《证券经纪服务协议》; (4)受托人已与中际旭创分别有效签署《股票转让协议》及《账户监管协议》; (5)一般级信托计划资金已全额划入信托专用银行账户; (6)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达到信托计划预计规模或者受托人决定的实际规模, 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不高于【13600】万份,认购资金已全额划入 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且优先信托计划资金与一般级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不高 于1:1。 8.2信托计划的不成立 (1)受托人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推介信托计划,但不对信托计划能否成立作出任何 承诺或保证。 (2)就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调整、信托计划成立等事项,受托人有权选择如下任何 方式进行披露: A在受托人公司网站上披露; B采用传真、专人递送、挂号信、特快专递或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 C采用电话或手机短信方式通知。 (3)如果委托人已经成功认购但信托计划不能成立,受托人将在信托计划推介期 届满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返还委托人交付的全部认购资金本金,并加计资金交 付日至返还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第9条受益人和信托受益权 9.1受益人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全体委托人为受益人。信托计划受益人分为优先受益人和一般 级受益人,优先受益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般级受益人为参与中际旭创股 (1)委托人已与受托人分别有效签署《信托合同》和《认购风险申明书》; (2)受托人已与信用增级人有效签署《信用增级协议》; (3)受托人、保管人和证券经纪商三方有效签署《证券经纪服务协议》; (4)受托人已与中际旭创分别有效签署《股票转让协议》及《账户监管协议》; (5)一般级信托计划资金已全额划入信托专用银行账户; (6)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达到信托计划预计规模或者受托人决定的实际规模, 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不高于【13600】万份,认购资金已全额划入 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且优先信托计划资金与一般级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不高 于1:1。 8.2信托计划的不成立 (1)受托人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推介信托计划,但不对信托计划能否成立作出任何 承诺或保证。 (2)就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调整、信托计划成立等事项,受托人有权选择如下任何 方式进行披露: A在受托人公司网站上披露; B采用传真、专人递送、挂号信、特快专递或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 C采用电话或手机短信方式通知。 (3)如果委托人已经成功认购但信托计划不能成立,受托人将在信托计划推介期 届满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返还委托人交付的全部认购资金本金,并加计资金交 付日至返还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第9条受益人和信托受益权 9.1受益人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全体委托人为受益人。信托计划受益人分为优先受益人和一般 级受益人,优先受益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般级受益人为参与中际旭创股 23 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 9.2信托受益权 信托受益权分为优先受益权和一般级受益权。 (1)优先受益人享有优先受益权,优先受益人有权优先于一般级受益人从信托计 划利益中获取信托利益,优先受益人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以信托计划利益为 限并且不超过按照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信托利益。优先受益权不应视为受托 人对优先受益人可能获得信托利益做出的任何承诺、担保或保障。 (2)一般级受益人享有一般级受益权,一般级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的分配顺序劣 后于优先受益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优先受益人全额获得按照业绩比 较基准计算的信托利益之前,受托人不向一般级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优 先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之后,一般级受益人享有从剩余信托计划利益中获 取信托利益的权利。 第10条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 10.1管理运用方式 信托计划财产由受托人按照法律和信托计划文件进行管理运用,受托人、委托人代 表、保管银行和证券经纪商按照信托计划项下的相关合同与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 信托财产的运用采取委托人投资建议和受托人指令相结合的方式对信托财产进行 投资管理,除本条第10.4(6)款约定的受托人指令内容外,委托人保留信托财产 投资运用的投资决策权限,委托人投资建议将由全体委托人代表【中际旭创股份 有限公司】以投资建议的方式向受托人发出,受托人收到的该投资建议在委托人 与受托人之间具有委托人投资建议的法律效力。委托人代表根据信托文件及本合同 规定向受托人出具投资建议视为已获得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对委 托人代表提供的投资建议根据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事项 进行审查;受托人向保管银行和证券经纪商分别发送资金划转指令和证券交易指令, 保管银行和证券经纪商分别按照《保管合同》及《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执行受托人 的指令。 9.2信托受益权 信托受益权分为优先受益权和一般级受益权。 (1)优先受益人享有优先受益权,优先受益人有权优先于一般级受益人从信托计 划利益中获取信托利益,优先受益人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以信托计划利益为 限并且不超过按照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信托利益。优先受益权不应视为受托 人对优先受益人可能获得信托利益做出的任何承诺、担保或保障。 (2)一般级受益人享有一般级受益权,一般级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的分配顺序劣 后于优先受益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优先受益人全额获得按照业绩比 较基准计算的信托利益之前,受托人不向一般级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优 先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之后,一般级受益人享有从剩余信托计划利益中获 取信托利益的权利。 第10条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 10.1管理运用方式 信托计划财产由受托人按照法律和信托计划文件进行管理运用,受托人、委托人代 表、保管银行和证券经纪商按照信托计划项下的相关合同与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 信托财产的运用采取委托人投资建议和受托人指令相结合的方式对信托财产进行 投资管理,除本条第10.4(6)款约定的受托人指令内容外,委托人保留信托财产 投资运用的投资决策权限,委托人投资建议将由全体委托人代表【中际旭创股份 有限公司】以投资建议的方式向受托人发出,受托人收到的该投资建议在委托人 与受托人之间具有委托人投资建议的法律效力。委托人代表根据信托文件及本合同 规定向受托人出具投资建议视为已获得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对委 托人代表提供的投资建议根据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事项 进行审查;受托人向保管银行和证券经纪商分别发送资金划转指令和证券交易指令, 保管银行和证券经纪商分别按照《保管合同》及《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执行受托人 的指令。 24 全体委托人在此确认:全体委托人基于对【】的资质、经验、投资管理能力和风 险控制能力的信任,一致指定【】作为委托人代表代表全体委托人根据信托文 件的规定就信托财产的投资运作向受托人出具投资建议。委托人代表是由全体委托 人指定的,并非是受托人推荐或以任何形式指定的。受托人接到的委托人代表按照 本合同发出的任何有效或无效投资建议,其后果由全体委托人/受益人承担,但若 受托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尽到审查义务的应对委托人/受益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全体委托人在此确认并同意:全体委托人自主确定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包括但不 限于委托人投资建议和受托人指令相结合的方式)、运用条件(包括信托规模、信 托期限、优先信托单位与一般级信托单位之间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等所有 交易要素)以及信托文件的全部条款和条件后指定受托人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将信 托资金投资于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投资标的,并自愿承担信托投资风险。全体委托 人自行负责对委托人代表、信用增级人及保管人的尽职调查。受托人仅依法履行必 须由受托人或必须以受托人名义履行的管理职责,包括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 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受托人主要承担一般信托事务 的执行职责,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 全体委托人一致确认并同意: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伟修和总裁刘圣 为本信托计划的信用增级人(受托人仅需向王伟修发出预警止损的通知,即视为向 全体信用增级人发出通知),受托人与其分别签署《信用增级协议》。 全体委托人在此承诺:已阅知并同意《信用增级协议》的全部内容,自愿承担签署 该协议带来的全部风险。 如信用增级人【王伟修】及【刘圣】未能满足上述约定的,受托人有权要求提前结 束本信托,全体委托人停止对【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人代表变更 为优先级委托人。 全体委托人在此承诺:已阅知并同意《信用增级协议》的全部内容,自愿承担签署 该协议带来的全部风险。 10.2管理运用方向 信托计划资金用于投资上市公司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308)的股 10.2管理运用方向 信托计划资金用于投资上市公司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308)的股 25 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及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闲置的信托计划资金可用于 投资现金类产品,包括银行存款、国债逆回购、货币基金。 10.3管理运用原则 (1)投资限制 A证券投资仅限于投资中际旭创(股票代码300308)股票。 B不得在下列期间买卖标的股票:①中际旭创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② 中际旭创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③自可能对标的股票交 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 后2个交易日内。 C建仓期和锁定期内,不得抛售信托计划已持有的中际旭创股票。 D锁定期满后,委托人代表将根据员工持股持有人会议的意愿或员工持股 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及市场情况择机出具卖出中际旭创股票的建议。 E信托计划与受托人管理的所有自营和其他信托项下证券账户在同一时 间持有的单只股票总量不得超过该公司发行股票总股本的4.90%,如果 监管机构的管理制度发生变化,本条款作相应修改。全体委托人一致同 意: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经受托人通知全体委托人(无需另行征得委 托人同意),本项投资限制可直接变更为:“受托人设立的由委托人代表 (及其一致行动人)担任委托人代表/委托人投资建议权人的信托项下 证券账户在同一时间持有的单只股票总量不得超过该公司发行股票总 股本的4.9%,如果监管机构的管理制度发生变化,本条款作相应修改。” 受托人和委托人无需就此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受托人亦无需就此另行征 得委托人同意。 F单个持有人所持员工持股份额(含各期)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 过中际旭创股本总额的1%,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所持有的股票 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持有人的持有份额所对应的股票 10.3管理运用原则 (1)投资限制 A证券投资仅限于投资中际旭创(股票代码300308)股票。 B不得在下列期间买卖标的股票:①中际旭创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② 中际旭创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③自可能对标的股票交 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 后2个交易日内。 C建仓期和锁定期内,不得抛售信托计划已持有的中际旭创股票。 D锁定期满后,委托人代表将根据员工持股持有人会议的意愿或员工持股 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及市场情况择机出具卖出中际旭创股票的建议。 E信托计划与受托人管理的所有自营和其他信托项下证券账户在同一时 间持有的单只股票总量不得超过该公司发行股票总股本的4.90%,如果 监管机构的管理制度发生变化,本条款作相应修改。全体委托人一致同 意: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经受托人通知全体委托人(无需另行征得委 托人同意),本项投资限制可直接变更为:“受托人设立的由委托人代表 (及其一致行动人)担任委托人代表/委托人投资建议权人的信托项下 证券账户在同一时间持有的单只股票总量不得超过该公司发行股票总 股本的4.9%,如果监管机构的管理制度发生变化,本条款作相应修改。” 受托人和委托人无需就此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受托人亦无需就此另行征 得委托人同意。 F单个持有人所持员工持股份额(含各期)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 过中际旭创股本总额的1%,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所持有的股票 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持有人的持有份额所对应的股票 26 总数不包括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 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G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监管通知等的相关规定。 委托人代表提供的投资建议应符合本款约定的投资限制,受托人根据本款 约定的投资限制对投资建议进行审查,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对委托人代 表提供的不符合本款约定的投资建议,受托人将拒绝执行该等投资建议。 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及受托人一致同意:上述第B、F项投资限制涉及的与 上市公司各项公告、报告、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等有关的敏感期及员工持股 基本情况等相关信息,应由一般级委托人负责提前足够时间以书面形式通 知受托人和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及受托人仅有义务基于一般级委托人 提供的相关信息对第B、F项投资限制进行监控,上述第E项由受托人自行 负责监控。如因一般级委托人未及时向受托人及委托人代表发送书面通知 导致信托计划违反上述投资限制的,一般级委托人应对信托计划/优先受益 人/受托人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信托财产净值波动、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等原因而非证券 资产买入导致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属于违反投资限制的情形, 但委托人代表应及时发出投资建议进行调整直至满足本款约定投资限制要 求。 (2)信托财产的投资禁止 A承销证券; B将本信托财产用于对外担保或者投资银监会相关文件规定的融资类产品; C从事可能使信托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D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E法律法规、相关监管部门及信托文件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禁止行为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G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监管通知等的相关规定。 委托人代表提供的投资建议应符合本款约定的投资限制,受托人根据本款 约定的投资限制对投资建议进行审查,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对委托人代 表提供的不符合本款约定的投资建议,受托人将拒绝执行该等投资建议。 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及受托人一致同意:上述第B、F项投资限制涉及的与 上市公司各项公告、报告、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等有关的敏感期及员工持股 基本情况等相关信息,应由一般级委托人负责提前足够时间以书面形式通 知受托人和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及受托人仅有义务基于一般级委托人 提供的相关信息对第B、F项投资限制进行监控,上述第E项由受托人自行 负责监控。如因一般级委托人未及时向受托人及委托人代表发送书面通知 导致信托计划违反上述投资限制的,一般级委托人应对信托计划/优先受益 人/受托人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信托财产净值波动、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等原因而非证券 资产买入导致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属于违反投资限制的情形, 但委托人代表应及时发出投资建议进行调整直至满足本款约定投资限制要 求。 (2)信托财产的投资禁止 A承销证券; B将本信托财产用于对外担保或者投资银监会相关文件规定的融资类产品; C从事可能使信托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D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E法律法规、相关监管部门及信托文件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禁止行为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7(3)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信托计划财产 总值变动等因素致使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不符合上述原则,受托人有权在 10个交易日内变现部分信托计划财产。如信托计划财产因交易所休市、投资 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 受托人认可的其他原因等无法交易,则变现时限相应顺延。 (4)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受托人经与全体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调整管理运 用原则并签署补充协议。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如法律修订导致管理运用原则 与法律产生抵触,则应以法律规定为准。此外,如果法律对信托计划财产管 理运用的规定发生变化,受托人有权对管理运用原则进行相应调整。 (5)委托人代表承诺:不会单独或通过合谋,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利 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等方式进行股票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操纵;不会 通过证券账户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等方式提供投资建议。否则, 由此给信托计划和受托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委托人代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保障基金认购特别条款 全体委托人知晓并接受,本信托计划将按照信托业保障基金的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及监管机构要求,以“委托人成功认购的信托单位份数×1元”的1%认购信托业 保障基金,该等认购行为系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投资组合的一部分,所产生的投资 收益归属信托财产。全体委托人知晓并同意,本信托计划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 求在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将对应的各笔信托业保障基金认购款项(按照“当次成功 认购的信托单位份数×1元×1%”计算)缴付至受托人指定的保障基金专用账户, 用于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在信托期限内如有权机关或机构对信托业保障基金认购 比例或认购时间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受托人应向委托人/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 并按届时有效规定执行。每笔保障基金认购款项自该笔保障基金认购款项成功认购 之日(含)起至该笔保障基金对应的结算日(不含)期间(以下简称“计息期间”) 的收益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以下简称 “基准利率”)计算,计息期间遇有利率调整,按结算日适用的基准利率计算,且 不分段计算,即每笔保障基金认购款项收益=该笔保障基金认购款项×基准利率× 计息期间天数÷360,若计息期间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托业保障基金收益计算方式 (3)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信托计划财产 总值变动等因素致使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不符合上述原则,受托人有权在 10个交易日内变现部分信托计划财产。如信托计划财产因交易所休市、投资 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 受托人认可的其他原因等无法交易,则变现时限相应顺延。 (4)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受托人经与全体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调整管理运 用原则并签署补充协议。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如法律修订导致管理运用原则 与法律产生抵触,则应以法律规定为准。此外,如果法律对信托计划财产管 理运用的规定发生变化,受托人有权对管理运用原则进行相应调整。 (5)委托人代表承诺:不会单独或通过合谋,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利 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等方式进行股票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操纵;不会 通过证券账户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等方式提供投资建议。否则, 由此给信托计划和受托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委托人代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保障基金认购特别条款 全体委托人知晓并接受,本信托计划将按照信托业保障基金的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及监管机构要求,以“委托人成功认购的信托单位份数×1元”的1%认购信托业 保障基金,该等认购行为系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投资组合的一部分,所产生的投资 收益归属信托财产。全体委托人知晓并同意,本信托计划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 求在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将对应的各笔信托业保障基金认购款项(按照“当次成功 认购的信托单位份数×1元×1%”计算)缴付至受托人指定的保障基金专用账户, 用于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在信托期限内如有权机关或机构对信托业保障基金认购 比例或认购时间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受托人应向委托人/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 并按届时有效规定执行。每笔保障基金认购款项自该笔保障基金认购款项成功认购 之日(含)起至该笔保障基金对应的结算日(不含)期间(以下简称“计息期间”) 的收益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以下简称 “基准利率”)计算,计息期间遇有利率调整,按结算日适用的基准利率计算,且 不分段计算,即每笔保障基金认购款项收益=该笔保障基金认购款项×基准利率× 计息期间天数÷360,若计息期间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托业保障基金收益计算方式 28 的规定变更,不再适用基准利率的,则届时尚未分配的保障基金认购款项的收益计 算方式依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受托人于信托计划终止日将各笔保障基金认购款项 剩余本金及收益划入本信托开立的信托专用银行账户并归属于信托财产,具体金额 以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向受托人返还的该笔保障基金认购款项对应 的本金和收益为准。截至信托计划终止日,若届时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 司与受托人尚有未结算的保障基金认购款项本金及收益的,则受托人有权但无义务 决定垫付保障基金认购款项本金及收益,垫付后,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 司与受托人结算的保障基金认购款项本金及收益归属于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不 属于信托财产,委托人/受益人不应再对该部分资金享有或主张任何权利。自各笔 保障基金对应的结算日(含)至受托人实际向信托专用银行账户划付保障基金认购 款本金及收益之日(不含)期间,拟划付款项不计收益。关于本信托保障基金认购 款缴付、赎回及收益分配的其他未尽事宜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国信托业保 障基金之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保障基金相关协议未规定的,参 照本信托相关信托文件及交易文件执行,或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信托业保障基金认购款项应划入受托人指定的如下保障基金专用账户: 账户名: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955109960000006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昆明分行营业部 10.4管理运用流程 全体委托人在此授权并一致同意:由委托人代表指定其员工作为授权代表,具体 发送投资建议,授权代表设[]名。授权代表必须具有一定的投资从业经验。授 权代表根据信托合同发出的任何有效或无效投资建议都将直接视为是委托人代表 发出的投资建议,其后果由全体委托人承担。若委托人代表(含其授权代表,下 同)发出的无效投资建议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非因受托人过错造成的,委托 人/受益人有权要求委托人代表承担责任。 (1)委托人代表(包括其授权代表,下同)向受托人出具满足如下条件的投资建 议: 10.4管理运用流程 全体委托人在此授权并一致同意:由委托人代表指定其员工作为授权代表,具体 发送投资建议,授权代表设[]名。授权代表必须具有一定的投资从业经验。授 权代表根据信托合同发出的任何有效或无效投资建议都将直接视为是委托人代表 发出的投资建议,其后果由全体委托人承担。若委托人代表(含其授权代表,下 同)发出的无效投资建议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非因受托人过错造成的,委托 人/受益人有权要求委托人代表承担责任。 (1)委托人代表(包括其授权代表,下同)向受托人出具满足如下条件的投资建 议: 29A投资建议是委托人代表对信托计划财产出具的包括交易标的的品种和 名称、交易方向、交易数量、交易价格区间、交易时间区间等全部或部 分要素的具体投资运作建议。投资建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 管部门的通知、决定的要求、符合信托合同的规定,且是可执行的;投 资建议应不存在内幕交易、反向操作、操纵市场的情形,除信托文件另 有约定外,不存在明显不公正交易条件的关联交易,不涉及任何利益输 送行为,不存在交易报价与当时市场价格有明显差异并损害信托财产利 益的情形;以书面方式发出的投资建议必须有委托人代表授权代表的签 章并加盖委托人代表预留印鉴,且应保证授权代表签章或预留印鉴与受 托人备案的印鉴一致。(相关委托人代表预留印鉴见附件一、委托人代 表建议见附件二) B委托人代表提供投资建议的方式。 a委托人代表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场内交易出具 投资建议,应通过纸质文件发出;委托人代表应选择使用以录 音电话加传真或受托人同意的其他方式出具投资建议。如委托 人代表以传真方式出具投资建议,应在发出传真后立即与受托人指 定人员进行电话(录音)确认。委托人代表及其授权代表同意对其 全部以电话形式发出的投资建议进行录音并且该录音即成为投资 建议的有效证据,同意与录音电话内容一致的传真件具有与原件同 样的法律效力和证据效力。以录音电话加传真方式发送的投资建议 应包括建议编号、证券名称、证券代码、交易方向、数量、交易时 间、价位区间等可操作性指标。委托人代表应于每一自然月份结束 后五个工作内将上月内的全部投资建议原件寄送至受托人,若原件 与传真件不一致的,则以与录音电话内容一致的传真件为准。如遇 特殊情况,委托人代表可采用录音电话或受托人同意的其它方式出 具投资建议,但应以传真形式将投资建议补发给受托人。如果录音 电话或以其他方式出具的投资建议内容与传真内容不一致,则以录 音电话或以其他方式出具的投资建议内容为准。 A投资建议是委托人代表对信托计划财产出具的包括交易标的的品种和 名称、交易方向、交易数量、交易价格区间、交易时间区间等全部或部 分要素的具体投资运作建议。投资建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 管部门的通知、决定的要求、符合信托合同的规定,且是可执行的;投 资建议应不存在内幕交易、反向操作、操纵市场的情形,除信托文件另 有约定外,不存在明显不公正交易条件的关联交易,不涉及任何利益输 送行为,不存在交易报价与当时市场价格有明显差异并损害信托财产利 益的情形;以书面方式发出的投资建议必须有委托人代表授权代表的签 章并加盖委托人代表预留印鉴,且应保证授权代表签章或预留印鉴与受 托人备案的印鉴一致。(相关委托人代表预留印鉴见附件一、委托人代 表建议见附件二) B委托人代表提供投资建议的方式。 a委托人代表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场内交易出具 投资建议,应通过纸质文件发出;委托人代表应选择使用以录 音电话加传真或受托人同意的其他方式出具投资建议。如委托 人代表以传真方式出具投资建议,应在发出传真后立即与受托人指 定人员进行电话(录音)确认。委托人代表及其授权代表同意对其 全部以电话形式发出的投资建议进行录音并且该录音即成为投资 建议的有效证据,同意与录音电话内容一致的传真件具有与原件同 样的法律效力和证据效力。以录音电话加传真方式发送的投资建议 应包括建议编号、证券名称、证券代码、交易方向、数量、交易时 间、价位区间等可操作性指标。委托人代表应于每一自然月份结束 后五个工作内将上月内的全部投资建议原件寄送至受托人,若原件 与传真件不一致的,则以与录音电话内容一致的传真件为准。如遇 特殊情况,委托人代表可采用录音电话或受托人同意的其它方式出 具投资建议,但应以传真形式将投资建议补发给受托人。如果录音 电话或以其他方式出具的投资建议内容与传真内容不一致,则以录 音电话或以其他方式出具的投资建议内容为准。 30C委托人代表向受托人出具投资建议,应为受托人人工审核投资建议以及 向证券经纪商发出该投资建议留出必要时间,如委托人代表未留出足够 时间导致受托人未能执行投资建议,受托人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D除委托人代表明确说明,所有投资建议仅于指定交易日当日有效。如因 交易条件不能满足、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 市场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等客观、受托人认可的其他 原因导致投资建议无法执行,则投资建议自动失效。 E本信托计划采取非交易过户方式取的投资标的的,委托人代表应按委托 人代表建议建议四(股权转入建议)(附件三)向受托人出具书面投 资建议。相关非交易过户股权转出方对价收款账户信息确认如下: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受托人在收到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建议(股权转入建议)后,如经审 核同意根据该投资建议进行操作,将在2个工作日内(含收到当日) 向上述账户支付股权转入对价,并根据《股票转让协议》办理完成相 关股权转入手续。 (2)全体委托人在此一致同意:委托人代表根据信托文件规定向受托人出具 投资建议视为已获得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仅对投资建议进行审核,对于符 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建议,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代表出具的投资建议 进行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的交易。受托人有权拒绝接受不符合本合 同约定的投资建议,有权拒绝无效的投资建议。受托人按信托文件规 定执行或拒绝执行投资建议的后果均由全体委托人和受益人承担,受 托人不承担责任。 受托人有权拒绝接受签名/盖章或印鉴、密押或指令密码不符的投资 建议,有权拒绝无效的投资建议(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信托文件 C委托人代表向受托人出具投资建议,应为受托人人工审核投资建议以及 向证券经纪商发出该投资建议留出必要时间,如委托人代表未留出足够 时间导致受托人未能执行投资建议,受托人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D除委托人代表明确说明,所有投资建议仅于指定交易日当日有效。如因 交易条件不能满足、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 市场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等客观、受托人认可的其他 原因导致投资建议无法执行,则投资建议自动失效。 E本信托计划采取非交易过户方式取的投资标的的,委托人代表应按委托 人代表建议建议四(股权转入建议)(附件三)向受托人出具书面投 资建议。相关非交易过户股权转出方对价收款账户信息确认如下: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受托人在收到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建议(股权转入建议)后,如经审 核同意根据该投资建议进行操作,将在2个工作日内(含收到当日) 向上述账户支付股权转入对价,并根据《股票转让协议》办理完成相 关股权转入手续。 (2)全体委托人在此一致同意:委托人代表根据信托文件规定向受托人出具 投资建议视为已获得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仅对投资建议进行审核,对于符 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建议,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代表出具的投资建议 进行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的交易。受托人有权拒绝接受不符合本合 同约定的投资建议,有权拒绝无效的投资建议。受托人按信托文件规 定执行或拒绝执行投资建议的后果均由全体委托人和受益人承担,受 托人不承担责任。 受托人有权拒绝接受签名/盖章或印鉴、密押或指令密码不符的投资 建议,有权拒绝无效的投资建议(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信托文件 31 的约定)、与投资建议发生买卖双向交易或交易报价明显有悖于当时 市场价格等情形的投资建议并告知委托人代表。受托人应亲自处理受 托人指令权权限范围内的信托事务并自主决策;全体委托人/受益人 同意:受托人按信托文件规定执行或拒绝执行投资建议的后果均由委 托人和受益人承担。 信托计划成立日之前,委托人代表应确定委托人代表并签署授权委托 书。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签名/盖章和预留印鉴或密押样式、初始 指令密码以及授权委托书必须在信托计划成立日之前(包括当日)于受托 人处事先备案。以该授权代表的签名/盖章、印鉴或密押所发出的投资建议 均视为委托人代表发出的投资建议。 (3)信托执行经理由受托人就信托计划进行指定,信托执行经理负责监控和处理 信托计划运作中的各类行为,信托执行经理接收委托人代表及其授权代表 所发出的投资建议,并在此基础上代表受托人行使受托人指令权 (4)如出现如下任何情形,受托人有权在委托人代表未出具投资建议的情况下自 行决定买入或变现信托计划财产: A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信托计划 财产总值变动等因素导致信托计划的财产管理运用不符合法律或本合 同的规定。 B当风险监控指标a触及预警线或止损线,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决 定执行降仓或止损操作。 C根据法律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信托计划必须买入或变现全部或部分信 托计划财产,并且委托人代表经受托人通知后未能及时出具投资建议。 D信托计划财产中的现金资产不足以支付信托计划费用、税费或进行优先 信托利益分配,且信用增级人未按约定按时足额追加信用增强资金的,(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