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恒安定开债券:易方达恒安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易方达恒安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六月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 2017年 11月 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恒安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7] 2152号)进行募集。本 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8年 5月 15日正式生效。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 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一般 风险和特有风险,一般风险包括投资于证券市场而导致的市场风险、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风险等;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 1)本基金采取定期开放方式运作,投 资者在封闭期内无法赎回基金份额以及封闭期长度不一的风险; 2)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或者 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投资者面临集中大额赎 回影响基金运作及净值表现、巨额赎回导致赎回款延迟支付的风险; 3)基金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的风险; 4)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 品、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品种,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等。本 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 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4、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5、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外,本基金以 1.00 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00元初始面 值的风险。 6、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 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7、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8、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 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为 2019年 5月 15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9年 3月 3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12月 31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6 四、基金托管人.....................................................18 五、相关服务机构...................................................23 六、基金的运作期...................................................25 七、基金的募集.....................................................27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28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29 十、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39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质押、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45 十二、基金的投资...................................................46 十三、基金的业绩...................................................55 十四、基金的财产...................................................56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57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61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3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5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66 二十、风险揭示.....................................................71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6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8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3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8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109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10 二十七、备查文件..................................................111 I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易方达恒安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恒安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易方达恒安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恒安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恒安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恒安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通过,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24、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3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开放运作期内,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5、发起式基金:指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 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6、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 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57、运作期:指包含“封闭运作期”和“开放运作期”在内的本基金的运作期(基金合 同生效后的首个运作期仅为“封闭运作期”) 58、封闭运作期:指本基金采取封闭方式运作的期间,期间本基金不开放申购与赎回等 业务 59、开放运作期:指本基金采取开放方式运作的期间,期间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 务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楼 设立日期:2001年 4月 17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李红枫 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 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6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12 总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理 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 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部主 任、投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 有限公司董事长。 6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副董事长、总裁。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 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现任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泽群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董事。曾任珠海粤财实业有限公司 董事长;粤财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 理、办公室主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总 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自营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理;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现 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董 事长。 陈志辉先生,管理学硕士,董事。曾任美的集团税务总监;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广州分所 高级审计员;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财中心总经理。现任宁波盈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合伙人、联席总裁;深圳市盈峰环保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东顺德盈峰互 联网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东神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董事;厦门瑞为信息技术有限 公司董事。 戚思胤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投资者 关系管理业务员、投资者关系管理主管、信息披露主管、证券事务代表;广东省广晟资产经 营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高级主管、团委副书记、副部长、部长;(香港)广晟投资发展有限 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法务中 心)主任;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 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东南粤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 忻榕女士,工商行政管理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科院研究生院讲师;美国加州高温橡 胶公司市场部经理;美国加州大学讲师;美国南加州大学助理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副教授;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瑞士洛桑管理学院教授。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复星旅游文 化集团(开曼)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7 谭劲松先生,管理学博士(会计学),独立董事。曾任邵阳市财会学校教师;中山大学 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现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庄伟燕女士,法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省妇女联合会干部;广东鸿鼎律师事务所 主任;广东广悦鸿鼎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现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党委副书记、高 级合伙人。 陈国祥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会主席。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理;广 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 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赵必伟先生,经济学专业研究生,监事。曾任广州市财政局第四分局工作专管员;广州 市税务局对外分局工作科长、副局长;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总裁; 香港广永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广州市广永经贸公司总经理;广州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广州广永丽都酒店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 事长、党总支书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赛马娱乐总公司副董事长;广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部总经 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优造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常务副总裁。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 理;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 公司董事。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副总裁。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 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 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科瑞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南京 分公司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马骏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副总裁。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 8 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基金科讯基金经理、易方达 50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业务 负责人、证券交易负责人员(RO)、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产品审批委员会委员。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副总裁。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管理部经 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公募基金 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科瑞基金经理、易方 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首席产品官。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 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 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产 品官。 关秀霞女士,财务硕士、工商管理硕士,首席国际业务官。曾任中国银行 (香港) 分析 员;Daniel Dennis 高级审计师;美国道富银行波士顿及亚洲总部大中华地区高级副总裁、 董事总经理、中国区行长、亚洲区(除日本外)副总裁、机构服务主管、美国共同基金业务 风险经理、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国际业务官。 高松凡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首席养老金业务官。曾任招商银行 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江养 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首席养老金业务官。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首席运营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科员;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总经理、核算部总经 9 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首席运营官,兼任公司财务中心主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海外投资(深圳)有限公司监事。 汪兰英女士,工学学士、法学学士,首席大类资产配置官。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项目评审部副总经理(主持 工作)、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大类资产配置 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经理 王晓晨女士,经济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室债券交易员、债券 交易主管、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自 2013年 4月 22日至 2014年 11月 21日)、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 金经理(自 2013年 4月 22日至 2014年 11月 21日)、易方达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 2016年 1月 13日至 2019年 2月 18日)。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1年 8月 15日 起任职)、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年 9月 10日起任职)、 易方达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自 2014年 7月 5日起任 职)、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年 12月 3日起任职)、易方达 中债 3-5年期国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 2月 15日起任职)、易方达中债 7-10 年期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 2月 15日起任职)、易方达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 2月 15日起任职)、易方达恒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 10月 25日起任职)、易方达新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年 1月 31日起任职)、易方达恒安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年 5月 15日起任职)、易方达富财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 2018年 10月 26日起任职)、易方达安瑞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年 11月 14日起任职)、易方达中债 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年 4月 29日起任职),兼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就证券提供意 见负责人员( 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 RO)、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经 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10 石大怿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交易员,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室债券交易员、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年 1月 15日至 2019年 5月 27日)。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2年 11月 26日起任职)、 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年 3月 4日起任职)、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自 2013年 4月 22日起任职)、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 年 4月 22日起任职)、易方达易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年 10月 24日起任职)、 易方达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年 6月 17日起任职)、易方达天天增利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年 6月 25日起任职)、易方达龙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年 9月 12日起任职)、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年 2月 5日起 任职)、易方达天天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 2月 16日起任职)、易方达掌柜季 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 6月 15日起任职)、易方达安瑞短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年 11月 14日起任职)、易方达新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恒安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3、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马骏先生、王晓晨女士、张清华先生、袁方 女士、胡剑先生。 马骏先生,同上。 王晓晨女士,同上。 张清华先生,物理学硕士。曾任晨星资讯(深圳)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易方达 裕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易方达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新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新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景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 方达瑞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易方达瑞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裕丰回报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安心回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裕祥 11 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裕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丰和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安盈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鑫转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鑫转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易方达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鑫转招利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丰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袁方女士,工学硕士。曾任中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资产评估师,湘财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投资经理,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投资经理,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总 监,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年金投资部高级投资经理、执行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机构投资部总经理、 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年金投资部总经理、投资经理。 胡剑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债券研究员、基金经 理助理兼债券研究员、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人、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易方达中债新综 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易方达纯债 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裕景添利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易方达稳健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裕 惠回报定期开放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丰惠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智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 方达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易方达 3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恒利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12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13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14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 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 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 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 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 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 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15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 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 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 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 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 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 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 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 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 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 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 16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 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的 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开展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并保证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 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7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年12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7,170,411,366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高希泉 联系电话:(0755) 2219 7701 2、平安银行基本情况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深圳证券交易所 简称:平安银行,证券代码 000001)。其前身是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吸 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 7月更名为平安银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 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58%的股份,为平安银行的控股股东。截至 2018年末,平安银行有 80 家分行,共1,057家营业机构。 2018年,平安银行实现营业收入 1,167.16亿元(同比增长 10.3%)、净利润 248.18亿 元(同比增长 7.0%)、资产总额 34,185.92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5.2%)、吸收存款余额 21,285.57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6.4%)、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含贴现) 19,975.29亿元(较 上年末增幅 17.2%)。 18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下设市场拓展处、创新发展处、估值核算处、资金清 算处、规划发展处、IT系统支持处、督察合规处、基金服务中心 8 个处室,目前部门人员 为 60人。 3、主要人员情况 陈正涛,男,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高级理财规划师、国际注册私人银行 家,具备《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长期从事商业银行工作,具有本外币资金清算,银行经 营管理及基金托管业务的经营管理经验。1985年 7月至 1993年 2月在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 校任教;1993年 3月至 1993年 7月在招商银行武汉分行任客户经理;1993年 8月至 1999 年 2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武昌支行任计划信贷部经理、行长助理;1999年 3月-2000年 1月 在招行武汉分行青山支行任行长助理; 2000年 2月至 2001年 7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公司银行 部任副总经理; 2001年 8月至 2003年 2月在招行武汉分行解放公园支行任行长; 2003年 3 月至 2005年 4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机构业务部任总经理;2005年 5月至 2007年 6月在招行 武汉分行硚口支行任行长; 2007年 7月至 2008年 1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同业银行部任总经理; 自 2008年 2月加盟平安银行先后任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及交易银行部副总经理, 一直负责公司银行产品开发与管理,全面掌握银行产品包括托管业务产品的运作、营销和管 理,尤其是对商业银行有关的各项监管政策比较熟悉。 2011年 12月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部 副总经理; 2013年 5月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副总裁(主持工作);2015年 3月 5日 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总裁。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年 8月 15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截至 2018年 12月末,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净值规模合计 5.59万亿,托管证券 投资基金共 110只,具体包括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量子生命力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平 安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新华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平安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红塔红土盛世普益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新华活期添利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 华增盈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平安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新华万银多元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进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东吴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19 投资基金、国金通用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嘉合磐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平安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中 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睿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汇 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安泽回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 景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平安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先锐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现金通货币市场基金、平安鼎信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鼎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南方荣欢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长信富平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合嘉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颐元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鹏华弘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兴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西部利得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鹏华弘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安祺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广发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平安惠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安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惠融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金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腾成长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丰达纯 债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西 部利得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鑫盛 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盛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盈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平安 鑫利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汇平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中证沪港深高股息精选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商稳阳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 开源沪港深隆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鹰添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 得汇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睿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西部利得久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汇安 18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岁岁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转型创新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和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金丰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20 金、兴银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高元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瑞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金丰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金丰 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智造未来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量化先锋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沪深 300指数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合正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嘉合磐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鼎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富安纯债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富荣福鑫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荣福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丰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平安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TF)、汇添富鑫成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合韵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恒安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汇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 MSCI中国 A股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平安合悦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平安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中金瑞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添荣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平安 中证 5-10年期国债活跃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平安中债-中高等级公司债利 差因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 监管要求,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 标的实现。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事业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 管理和运营部门,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 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事业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21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符 合监管要求;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 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 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行 业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监控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李红枫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1)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号广州银行大厦 40F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李红枫 (2)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号泰康国际大厦 18层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刘蕾 (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号金茂大厦 46楼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于楠 2、非直销销售机构 23 暂无,如将来新增非直销销售机构,详见相关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16号高德置地冬广场 G座 24楼 负责人:聂卫国 电话:020-83338668 传真:020-83338088 经办律师:郑怡玲,曾金鑫 联系人:石向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Tony Mao 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马婧 联系人:赵雅 24 六、基金的运作期 (一)运作期 除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首个运作期(仅为封闭运作期)外,本基金的运作期包含“封闭运 作期 ”和“开放运作期 ”,运作期期限为 3个月,其中开放运作期原则上不少于 5个工作日 并且最长不超过 10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内不开放申购与赎回。每个封闭运作期 结束后,本基金进入开放运作期,在开放运作期内开放申购与赎回。 (二)封闭运作期 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内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封闭运作期的时间为: (1)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首个运作期为封闭运作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8年 6月 25 日(含该日)。 (2)对于除首个封闭运作期之外的封闭运作期,为自上一开放运作期结束之后下一日 起至每年度的 3月 25日、6月 25日、9月 25日、12月 25日(含该日)。 (三)开放运作期 开放运作期为自每个封闭运作期结束之后下一日起,其中开放运作期原则上不少于 5个 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1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安排详见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开放运作期 内,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 (四)时间安排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封闭运作期结束前公布开放运作期和下一封闭运作期的具体时间 安排。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原定开放起始日或开放运作期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则开放起始日或开放运作期相应顺延。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和开放运作期的具体时间安排请见 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五)举例 假设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8年 5月 17日生效,基金管理人公告的首个封闭运作期到 期日为 2018年 6月 25日,则本基金第 1个封闭运作期为 2018年 5月 17日至 2018年 6月 25日,封闭运作期不开放申购赎回。本基金第 1个封闭运作期的期限将少于 3个月的时间。 在封闭运作期结束前,基金管理人公布开放运作期和下一封闭运作期的具体时间安排。 假设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开放运作期为封闭运作期结束之后下一日(即 2018年 6月 26日) 25 至 2018年 7月 2日。本基金在开放运作期内开放申购与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2018年 7月 3日开始,本基金进入第 2 个封闭运作期。 第 2个封闭运作期为 2018年 7月 3日至 2018年 9月 25日。假设第 2个封闭运作期结 束前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下一开放运作期为封闭运作期结束之后下一日(即 2018年 9月 26日) 至 2018年 10月 9日。本基金在开放运作期内开放申购与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2018年 10月 10日开始,本基金进入第 3 个封闭运作期。以此类推。 26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恒安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 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 2152号)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的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8年 5月 14日。 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不向个人投 资者公开发售。 27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8年 5月 15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 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 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基金的终止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亿元的,《基金 合同》自动终止,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28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人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 售。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封闭期及开放期的具体规定,见基金合同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之“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在开放运作期内开放申购与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 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内不开放申购与赎回。每个封闭运作期结束后,本基金进入开放运 作期,开放运作期内开放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开放运作期原则上不少于 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 不超过 10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封闭运作期结束前公布开放运作期和下一封闭运 作期的具体时间安排。 本基金运作期的具体安排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29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但若投资人在开放运作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至下一开放运作期首 个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开始之前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 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 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 30 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登记机构确认为准。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 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 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元;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是人民币 1,000元。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 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 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 1份(如该 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足 1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份额); 31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足 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 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 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 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 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 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 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 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群体可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特 定投资群体申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M<100万 0.08% 100万≤M<200万 0.05% 200万≤M<500万 0.03% M≥500万 1,000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M<100万 0.8% 32 100万≤M<200万 0.5% 200万≤M<500万 0.3% M≥500万 1,000元/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 的费率。 3、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赎回费率 少于 7日 1.5% 7日-29日 0.75% 30日及以上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全部归入基金财产。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调整后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的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 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 惠活动。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 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33 产。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 500万(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 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100,000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 0.8%,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400=95,390.72份 例:某投资人(特定投资群体)通过本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投资 100,000元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率为 0.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08%)=99,920.06元 申购费用=100,000-99,920.06=79.94元 申购份额=99,920.06/1.0400=96,076.98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 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 100天,则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 = 10,16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60.00元。 例:某投资人赎回 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 6天,则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1.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1.5% = 152.40元 34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152.4 =10,007.6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07.6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总份额。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 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日为其办理扣除权 益的登记手续。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应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开放运作期内,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正 常支付、全额赎回延缓支付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1)全额赎回正常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正常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正常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 35 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单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2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只接受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基金总份额 20%以内(含 20%)的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并与其他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处理。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正常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正常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当日按比 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缓 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上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 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对延期部分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 应延长,直至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全部赎回完毕。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 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而被延 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开放运作期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停市。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36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个人投资者申购。 (8)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 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 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 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10)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开放运作期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停市。 (4)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的办理。 37 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8 十、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一)基金转换 1、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8年 6月 26日开始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实施办法参见相关公告。 本基金在开放运作期内开放转换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 的工作日为本基金办理转换业务的开放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转换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 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2、基金转换的原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销售的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的基金。 (2)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 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 金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 始计算。 (5)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 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6)转换业务遵循 “先进先出 ”的业务规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份额 注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后(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