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发中证10年期国开债C:广发中证10年期国开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广发中证 10 年期国开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二〇一九年六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 2017 年 5 月 4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7]634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 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指数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外 ,本基金以 1.00 元初始 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 ( 更新 )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 5 月 15 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9 年 3 月 31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14 第五部分 相关服 务机构 ................................ ................ 18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23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 2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 2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39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 4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50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5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55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6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61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 67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2 第十九部分 基金 合同的内容摘要 ................................ ......... 74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89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03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05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6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 107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中证 10 年期国开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广发中证 10 年期国 开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中证 10 年期国开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 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 1 、招募说明书:指《广发中证 10 年期国开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2 、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中证 10 年期国开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3 、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基金托管人:指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广发中证 10 年期国开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广发中证 10 年期国开债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LOF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中证 10 年期国开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根据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构 24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 5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 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40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 为现 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 户的业务 43 、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 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4 、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 、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内,投 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 的行为 48 、注册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 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49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 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0 、场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51 、场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52 、 场内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以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具有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销售机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业务 53 、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销售机构不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 台或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 54 、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 登记人的注册登记系统 55 、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 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56 、上海证券账户: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上海证券交 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登记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57 、元:指人民币元 5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 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 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6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63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 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4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5 、基金份额类别:指基金根据认购 / 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申购赎 回场所及是否上市交易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6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7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概况 1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 - 49848 (集中办公区) 3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 - 33 楼 4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 、设立时间: 2003 年 8 月 5 日 6 、电话: 020 - 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 95105828 7 、联系人:邱春杨 8 、注册资本: 1.2688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科技金融创新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51.135 %、 15.763 %、 15.763 %、 9.458 %和 7.881 %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兼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 党委书记,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兼职副 会长,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理事,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中国上市公司 协会第二届理事会兼职副会长,亚洲金融合作协会理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道德准则委员会 委员,广东金融学会副会长,广东省预防腐败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财政金融运行规范组成员。 曾任财政部条法司副处长、处长,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 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 会监事会工作部副部长,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中国证监 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 林传辉先生:副董事长,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 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 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证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任广发控股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证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广 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总经 理 ,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证通股 份有限公司监事长。 戈俊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曾任烽火通 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副总裁。 翟美卿女士:董事,硕士,现任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南方香江集 团董事长、总经理,香江集团 有限公司总裁、深圳市金海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全 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常委,中国女企业家协会副会长,广东省妇联副主席,广东省工商联副 主席,广东省女企业家协会会长,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席,深圳市侨商国际联合会会长,深 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香港各界文化促进会主席广东南粤银行董事,深圳龙岗 国安村镇银行董事。曾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许冬瑾女士:董事,硕士,副主任药师,现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常务副总 经理,兼任世界中联中药饮片质量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国家中 医药管理局对外交流合作专家咨 询委员会委员、中国中药协会中药饮片专业委员会专家,全国中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全 国制药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药炮制机械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中医药行业特有工 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药炮制与配置工专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广东省中药标准化技术委 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首席 风险官、集团机关党委书记,兼任保监会行业风险评估专家。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支公 司经理、湖北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总经理、汉口分公司 党委书记、总经理,太平保 险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湖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 书,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学术委员会主任,复旦大学兼 职教授,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曾任复旦大学教授、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 海尔施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辽宁大学商学院博士 生导师,兼任 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东北地区高校财务与会计教师联合会常务理事、辽宁省会计 学会会长、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中兴 - 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工商管理硕士( 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计财处处长、 学科建设处处长、发展规划处处长、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 2 、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经济师。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广东发展 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总行资金部处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 市 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匡丽军女士:股东监事,硕士,高级涉外秘书,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工会主席、副总经理。曾任广州科技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室主任,广州屈臣氏公司行政主管, 广州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董事 会秘书。 吴晓辉先生: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任广发 基金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副经理、经理。 张成柱先生:职工监事,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央交易部交易员。曾任广州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 术部工程师。 刘敏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 理。 3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先生:总经理,学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基金业协会创 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 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董事长。 易阳方先生:常务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广发创新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 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自营部副经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 行审核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 总经理,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广发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广发稳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广发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广发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 , 经济师。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投资银行 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六届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兼职 委员。 邱春杨先生: 督察长,博士。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 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部总经理、产品总监、副总经理,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广发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中国农业 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监察局科员,基金 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基金 监管部处长。 张芊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广发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裕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在施耐德电气公司、中 国银河证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 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广发安宏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安富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广发集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凡先生:副总经理,博士。曾在财政部、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工作。 4 、基金经理 王予柯先生,经济学硕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固定收益部债券交易员兼研究员、投资经理、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5 月 27 日至 2016 年 6 月 24 日)、广发鑫富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2 月 22 日至 2018 年 1 月 6 日)、广发景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8 月 30 日至 2018 年 11 月 1 日)、广发鑫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1 月 7 日至 2018 年 11 月 9 日)、广发集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1 月 13 日至 2019 年 4 月 10 日)、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12 月 25 日至 2019 年 5 月 21 日)。现任广发安宏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 月 8 日起任职 )、广发稳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6 月 27 日 起任职)、广发中债 7 - 10 年期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9 月 26 日起 任职)、广发景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1 月 23 日起任职)、广发中证 10 年期国开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11 月 15 日起任职)、广发价值回 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11 月 29 日起任职)、广发汇佳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3 月 12 日起任职)、广发汇康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4 月 16 日起任职)、广发中债 1 - 3 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4 月 24 日起任职)、广发集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7 月 26 日起任职)、广发可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11 月 2 日 起任职)、广发中债 1 - 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11 月 14 日起任 职)。 5 、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基金管理人权益公募投委会由副总经理朱平先生、总经 理助理陈少平女士、价值投资部总经理傅友兴先生、成长投资部总经理 刘格菘先生和策略投 资部副总经理李巍先生等成员组成,朱平先生担任投委会主席。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投委会 由副总经理张芊女士、债券投资部总经理谢军先生、现金投资部总经理温秀娟女士、债券投 资部副总经理代宇女士和固定收益研究部副总经理韩晟先生等成员组成,张芊女士担任投委 会主席。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 ( 1 )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 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 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 )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部控 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 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环境、 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绩效评估考核制 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工保密制度、危机 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工作要求、 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各 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 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 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 的责任。 3 、建立以合规风控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 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合规风控部门属于内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监 控防线。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注册日期: 1997 年 04 月 1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7]6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伍拾亿陆仟玖佰柒拾叁万贰仟叁佰零伍人民币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 2012 】 1432 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王海燕 电话: 0574 - 89103171 二、 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9 年 3 月底,宁波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90 人, 100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 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宁波银行自 2012 年获得证券投资基金资产托管的资格 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 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 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 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丰富和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 托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 理计划、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 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9 年 3 月底,宁波银行共托管 55 只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 910.84 亿元。 四、 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 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 义的事项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 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 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 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 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 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 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 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五、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合规 依法 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 护基金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由宁波银行总行审计部和资产托管部内设的审计内控部门构成。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 门审计内控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 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 1 )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 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 2 )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 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基金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 和人员。 ( 3 )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 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 4 )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 5 )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宁波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进行适时修 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 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 6 )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的操作人员和控制人 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开;基金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审计内控部门专责内控制度的 检查。 六、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 “基 金投资监督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 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 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 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 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 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 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场外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 1 )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0 楼 直销中心电话: 020 - 89899073 传真: 020 - 89899069 020 - 89899070 ( 2 )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楼 11 层 1101 单元 (电梯楼层 12 层 1201 单元) 电话: 010 - 68083113 传真: 010 - 68083078 ( 3 )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 905 - 10 室 电话: 021 - 68885310 传真: 021 - 68885200 ( 4 )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 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 www.gffunds.c om.cn 客服电话: 95105828 (免长途费)或 020 - 83936999 客服传真: 020 - 34281105 ( 5 )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 、 销售机构 ( 1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王海燕 联系方式: 0574 - 89068340 传真: 0574 - 87050024 客服电话: 95574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 2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 - 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 010 - 83574507 客服电话: 4008 - 888 - 888 或 95551 公司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 3 )公司名称 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沙路49号通信广场二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 20 层西 法定代表人 周云福 联系人 郭东彤 联系电话 0755 - 82830333 业务传真 0755 - 25170807 客服热线 4008 - 882 - 882 公司网址 http://www.wanhesec.com.cn ( 4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高希泉 电话: (0755) 2219 7701 传真: 0755 - 22197701 客服电话: 95511 - 3 公司网站: www.bank.pingan.com (5) 名称: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薛长平 电话: 0411 - 88891212 传真: 0411 - 88891212 客服电话: 4006411999 公司网址: www.haojiyoujijin.com (6) 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 021 - 65370077 传真: 021 - 55085991 客服电话: 4008 - 205 - 369 公司网址: www.jiyufund.com.cn (7) 公司名称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 号 1 幢 1 层 1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 9 号奎科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旭阳 联系人 :杨琳 联系电话: 010 - 61952702 业务传真 : 010 - 61951007 公司网址 : www.baiyingfund.com (8)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本基金发售期间,若新增销售机构或销售机构新增营业网点,则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 告。 (二)场内发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 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 及时公告。 二 、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 崔巍 电话: 010 - 50938888 传真: 010 - 59378907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29 层、 10 层 负责人: 刘智、杨琳 电话: 020 - 37181333 传真: 020 - 37181388 经办律师:王晓华 联系人:刘智、杨琳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 - 12 室 法人代表: 毛鞍宁 联系人:赵雅 电话: 020 - 28812888 传真: 020 - 2881261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马婧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7 年 11 月 15 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 基金。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 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份额为 A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 A 类基金份额上市。基金份额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 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 A 类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 A 类基金份额上市日前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三、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四、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规则 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五、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六、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 则执行。 七、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 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本 基金可以增加相应功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 方式申购与赎回 A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 C 类基金份额。 一、 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销售网点和会 员单位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份额登记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份额登记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 、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时,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 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时,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 购金额为 1 元 ( 含申购费 ) 人民币;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 机构网点公告。 2 、投资人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人民币 1,000 元(含申购 费),同时每笔申购必须是 1 元的整数倍,并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99,999,900 元(含 申购费)。 3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场外赎回时,在各销售机构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 为 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 份额不足 1 份基金份额时,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 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平台赎回本基金遵循上述规则,各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 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 ,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4 、投资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时,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为 1 份的整数倍,但最高 不超过 99,999,999 份。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本 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 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 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若申购不生效,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六、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 申购费率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 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适用于场内、场外)如下: 申购 金额( M ) 申购 费率 M < 100 万元 0.50% 100 万元 ≤M < 200 万元 0.30% 200 万元 ≤M < 500 万元 0.15%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 赎回费率 ( 1 )场外赎回费用 本基金场外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减,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具体费率 如下: A类份额 持有期限(N为日历日) 费率 1 天 ≤N < 7 天 1.50% 7 天 ≤N < 30 天 0.50% 30 天 ≤N < 365 天 0.10% 365 天 ≤N < 730 天 0.05% N≥730 天 0 C类份额 持有期限(N为日历日) 费率 1 天 ≤N < 7 天 1.50% 7 天 ≤N < 30 天 0.75% N≥30 天 0 ( 2 )场内赎回费用 本基金场内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A 类基金份额场内赎回费率参 照 A 类份额的场外费率收取。 本基金场内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 收取。本基金持有期少于 7 天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持有期超过(包括) 7 天的 赎回费总额 25% 归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 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 1 )若投资者选择场外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 1 +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 =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0.50% ,假设申 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0/ ( 1+0.50% ) =49,751.24 元 申购费用 =50,000 - 49,751.24=592.89 元 申购份额 =49,751.24/1.0160 = 48,967.76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0.50% ,假设申购 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0 元,则可得到 48,967.76 份 A 类基金份额。 ( 2 )若投资人选择场外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0 场外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16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50,000/1.0160=49,212.60 份 ( 3 )若投资者选择场内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 1 +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 =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场内申 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不足 1 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 者。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场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0.50% ,假设申 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0/ ( 1+0.50% ) =49,751.24 元 申购费用 =50,000 - 49,751.24=592.89 元 申购份额 =49,751.24/1.0160 = 48,967.76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场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0.50% ,假设申购 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可得到 48,967.76 份 A 类基金份额。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 48,967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 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