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00ETF:广发中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广发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 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 上海 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 201 9 年 7 月 1 日 公告日期: 201 9 年 6 月 2 6 日 目录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 ................................ ............ 1 二、 基金概览 ................................ ................................ ........................ 1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 2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 4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 .... 5 六、 基金合同摘要 ................................ ................................ ................ 9 七、 基金财务状况 ................................ ................................ .............. 10 八、 基金投资组合 ................................ ................................ .............. 11 九、 重大事件揭示 ................................ ................................ .............. 13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 ................................ .......... 13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 ................................ ........ 14 十二、基金推荐人承诺 ................................ ................................ .......... 14 十二、 备查文件目录 ................................ ................................ ............ 14 附件:广发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16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广发中证 10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广发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 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 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 2019 年 4 月 2 日刊登在《证 券时报》及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gffunds.com.cn )上的《广发中证 1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 基金概览 1 、基金名称:广发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 100ETF 3 、二级市场交易代码: 512910 4 、基金申购、赎回简称: 100ETF 5 、申购、赎回代码: 512911 6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19 年 6 月 2 4 日基金份额总额: 414,628,764.00 份 7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19 年 6 月 2 4 日基金份额净值 : 1.0152 8 、本次上市交易份额: 414,628,764.00 份 9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10 、上市交易日期: 2019 年 7 月 1 日 11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 、 上市推荐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 、申购、赎回代办券商: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 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 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若有新增本基 金的申购、赎回代办券商,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申购赎回代办券商,并及时公告。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 本基金募集情况 1 、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注册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8]2019 号。 2 、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 、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 、发售方 式:投资者可选择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和网上现金认购 3 种方式。 5 、发售日期:自 2019 年 4 月 8 日至 2019 年 5 月 17 日进行发售。其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 股票认购的日期为 2019 年 4 月 8 日至 2019 年 5 月 17 日,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 2019 年 5 月 15 日至 2019 年 5 月 17 日。 6 、发售价格:人民币 1.00 元。 7 、发售期限: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发售 27 个工作日,网上现金认购发售 3 个工作日。 8 、发售机构 ( 1 )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 )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本基 金的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3 )网下现金和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为以下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代销机构(以上排 名不分先后,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9 、验资机构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0 、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基金于 2019 年 4 月 8 日起公开募集, 基金募集工作已于 2019 年 5 月 17 日顺利结束。经安 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 414,625,766.00 元 人民币(含募集股票),折合基金份额 414,625,766.00 份;经基金注册登记人计算并确认的认 购资金在募集期间的利息为人民币 2,998.00 元,折算成基金份额 2,998.00 份。募集资金中通过 管理人进行的网下现金认购资金已于 2019 年 5 月 23 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网下认购股票已于 2019 年 5 月 23 日划转至本基金的证券 账 户,通过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的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截至 2019 年 5 月 23 日止产生的利息将于下一银行结息日作为基金财产划付至上述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 2,529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资 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414,628,764.00 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户,归投资 者所有。基金管理人基金从业人员未认购本基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 规定》 规定的基金合同生效的相关条件。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11 、募集备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 《广发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广发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19 年 5 月 27 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 管理本基金。 12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9 年 5 月 27 日 13 、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本次 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414,628,764.00 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户, 归投资者所有。 ( 二 )基金上市交易 1 、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 [ 2019 ] 115 号。 2 、上市交易日期: 2019 年 7 月 1 日。 3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 、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 100ETF 。 5 、二级市场交 易代码: 512910 。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 6 、基金申购、赎回简称: 100ETF 。 7 、申购、赎回代码: 512911 。 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一级交易商(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一级交易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目前本基金的一级交易商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上述排名不分先后,本公司将适时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 及时公告。 8 、本次上市交易份额: 414,628,764.00 份。 9 、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 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 持有人户数 截至 2019 年 6 月 24 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2,529 户,平均每户持有 的基金份额 163,949.69 份。 (二) 持有人结构 截至 2019 年 6 月 24 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221,415,299.00 份,占基金总份额的 5 3.40% ;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193,213,465.00 份,占基金总份额的 46.60% 。 (三)截至 201 9 年 6 月 24 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基金份额 占场内基金份 额的比例 1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78,888,314.00 19.03% 2 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001,399.00 4.82% 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000,000.00 2.65% 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00.00 2.41% 5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保险产品 10,000,000.00 2.41% 6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00.00 2.41% 7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9,999,599.00 2.41% 8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004,839.00 1.93% 9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000,000.00 1.93% 10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8,000,000.00 1.93% 合计 173,894,151.00 41.94%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 金管理人 1、公司概况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总经理:林传辉 注册资本:1.2688亿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9848(集中办公区) 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91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914400007528923126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51.135%、15.763%、15.763%、9.458%和7.881%的股权。 3、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委员会名称 职责 投资决策委员会 提高组合投资决策与风险管理能力,研判市场时机;审议投资经理 提交的资产配置报告,确定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评估并审定投 资组合投资策略及拟重点投资的证券;对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 行监督等 风险控制委员会 负责审核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确保公司整体风险 的识别、监控和管理;负责检查风险控制制度的落实情况,审阅公 司各项风险与内控状况评价报告;针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 紧急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组成危机处理小组,评估事件风 险,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等 部门名称 职能定位 宏观策略部 负责宏观策略研究、投资策略分析,为公司投资管理、市场营销等 工作提供研究支持 价值投资部 负责管理价值型主动权益类投资品种的日常管理与运作,包括公 募、社保、养老金的投资管理、投资研究建议、投资交易指令下达 等 策略投资部 负责管理策略型主动权益类投资品种的日常管理与运作,包括公 募、社保、养老金的投资管理、投资研究建议、投资交易指令下达 等 成长投资部 负责管理策略型主动权益类投资品种的日常管理与运作,包括公 募、社保、养老金的投资管理、投资研究建议、投资交易指令下达 等 专户投资部 负责公司主动权益非公募组合的投资管理、投资研究建议、投资交 易指令下达等工作 固定收益管理总部 负责固定收益业务的规划、管理下设业务部门、协调固定收益业务 的内外部关系 指数投资部 负责被动指数产品(包括公募A股指数基金、海外指数基金、商品 指数基金、机构定制指数专户等业务品种)的投资管理和研究工作 量化投资部 负责主动量化产品(包括量化对冲、多因子、大数据、指数增强等 业务品种)的投资管理和研究工作 资产配置部 负责资产配置业务和衍生品、资产证券化等业务的投资、研究及相 关工作 国际业务部 负责境外的投资研究、涉外合作洽谈、国际业务规划等 研究发展部 负责行业与上市公司研究 产品设计部 负责公司产品的研究、设计与开发 营销管理部 负责营销策划、品牌推广、渠道服务等业务 机构理财部 负责保险、信托和银行(委外业务)等机构的市场营销与客户维护 工作 渠道管理总部 负责银行、券商等渠道总部的开拓和维护 北京分公司 上海分公司 广州分公司 负责属地内全产品的销售业务 互联网金融部 负责与互联网相关的营销业务、网络直销及客户服务 养老金部 负责养老基金、社保基金等战略客户的市场营销与客户维护工作及 中后台服务支持 战略与创新业务部 负责公司资产配置、指数等战略与创新业务的开拓 合规稽核部 负责合规及运作风险的全面管理 金融工程与风险管 理部 负责运用金融工程技术为公司经营管理提供分析和数据支持,对投 资合规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进行管理 信息技术部 负责组织并协调公司信息化建设工作 中央交易部 负责执行组合交易指令,实施一线风险监控等 基金会计部 负责组合的核算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注册登记部 负责公募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存管和资金的清算管理 规划发展部 负责公司发展规划研究 人力资源部 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管理 财务部 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 综合管理部 负责行政管理与后勤保障 北京办事处 负责协调办理公司在京有关事项 4、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91号文批准,于2003年8月5日成 立,是业内第30家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总部设在广州,公司注册资本金12688万元人民币。 公司及旗下子公司目前拥有公募基金管理、社保基金境内委托投资管理人、基本养老保险基 金证券投资管理机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RQFII、QFII、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投资管 理人和保险保障基金委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人等业务资格,是具备综合资产管理能力与经验 的大型基金管理公司。 截至2019年3月31日,公司管理184只开放式基金及多个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投资组合、社 保基金投资组合、养老基金投资组合,资产管理规模超7400亿,长期位居行业前列。公司坚 持“专业创造价值、客户利益优先”的经营理念,以完备的产品供给、策略供给、区域供给 为基础,构建多元投资能力、顶层资产配置能力,致力成为优秀的全能型资产管理公司,为 投资者谋求长期稳定的收益,为我国资本市场的繁荣与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5 、 截止 2019 年 5 月 31 日,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人数 553 人,其中博士学位 20 人、硕 士学位 340 人和学士学位 177 人。 6 、本基金经理 罗国庆先生,经济学硕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曾任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研究员,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设计研究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经理及量 化研究员。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 副总经理、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10 月 13 日起任职)、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自 2015 年 10 月 13 日起任职)、广发中证全指汽车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7 月 31 日起任职)、广发中证全指建筑材料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8 月 2 日起任职)、广发中证全指家用电器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9 月 13 日起任职)、广发中证传媒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12 月 29 日起任职)、广发中证传媒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1 月 2 日起任职)、广发中证 10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11 月 2 日起任职)、广发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5 月 27 日起任 职)、广发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5 月 27 日起任职)。 (二)基金托管人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 资本:人民币 34,932,123.46 万元 联系电话: 010 - 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2 、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9 年 3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8 人,平均年龄 33 岁, 95% 以 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 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 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 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 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产、 QDII 资 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 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 性 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9 年 3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945 只。自 2003 年以 来,中国工商银行连续十六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 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65 项最 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 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三)上市推荐人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36 楼 联系电话: 020 - 66338333/66336932/66338243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传真: 020 - 87557985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 www.gf.com.cn ( 四 )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法人代表:毛鞍宁 电话:020-28812888 传真:020-2881261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马婧 六、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 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 基金资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 2019 年 6 月 24 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资产 2019 年 6 月 24 日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2019 年 6 月 24 日 余额 余额 资产: 负债: 银行存款 134,384,020.71 短期借款 结算备付金 746,806.04 交易性金融负债 存出保证金 9,245 .21 衍生金融负债 交易性金融资产 135,847,248.60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其中:股票投资 135,847,248.60 应付证券清算款 债券投资 应付赎回款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应付管理人报酬 136,746.30 基金投资 应付托管费 27,349.25 衍生金融资产 应付销售服务费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应付交易费用 187,566.16 应收证券清算款 150,151,890.40 应付税费 应收利息 10,671.84 应付利息 应收股利 应付利润 持有至到期金融资产 其他负债 23,605.14 应收申购款 负债合计 375,266.85 其他资产 175,115.18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414,628,764.00 未分配利润 6,320,967.13 所有者权益合计 420,949,731.13 资产合计: 421,324,997.98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计: 421,324,997.98 八、 基金投资组合 截止到 2019 年 6 月 24 日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 1 权益投资 135,847,248.60 32.24% 其中:股票 135,847,248.60 32.24% 2 固定收益投资 其中: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3 贵金属投资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35,130,826.75 32.07% 7 其他各项资产 150,346,922.63 35.68% 8 合计 421,324,997.98 100.00%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 A 农、林、牧、渔业 B 采矿业 4,593,789.00 1.09% C 制造业 45,406,933.00 10.7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3,278,723.00 0.78% E 建筑业 5,000,164.00 1.19% F 批发和零售业 1,388,079.00 0.33%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935,34 2.00 0.93% H 住宿和餐饮业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172,373.00 0.52% J 金融业 61,348,020.60 14.57% K 房地产业 6,516,403.00 1.55%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071,262.00 0.49%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36,160.00 0.03%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P 教育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S 综 合 合计 135,847,248.60 32.27% (三)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 1 601318 中国平安 180,900.00 15,957,189.00 3.79% 2 600519 贵州茅台 8,400.00 8,291,640.00 1.97% 3 600036 招商银行 172,010.00 6,529,499.60 1.55% 4 000651 格力电器 80,200 .00 4,358,870.00 1.04% 5 000333 美的集团 77,500.00 4,043,950.00 0.96% 6 601166 兴业银行 208,200.00 3,857,946.00 0.92% 7 000858 五粮液 32,300.00 3,716,438.00 0.88% 8 600887 伊利股份 101,500.00 3,281,495.00 0.78% 9 600030 中信证券 131,500.00 3,103,400.00 0.74% 10 600276 恒瑞医药 44,200.00 2,919,852.00 0.69% (四)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 未持有债券。 (五)按市值占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 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告期末 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告期末 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 金 本报告期末 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基金 本报告期末 未持有股指期货。 2 、本基金 本报告期内 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基金 本报告期末 未持有国债期货。 2 、本基金 本报告期内 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除招商银行外,其他证券发行主 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018年7月9日,招商银行因存在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行为,深圳保监局对其罚款 30万元。本基金投资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 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9,245.2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50,151,890.40 3 应收股利 4 应收利息 10,671.84 5 应收申购款 6 其他应收款 7 待摊费用 175,115.18 8 其他 9 合计 150,346,922.63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 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 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 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 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 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在限期内,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 、基金推荐人承诺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如下 意见: 1 、本基金上市符合《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 条件; 2 、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核 实。 十二、 备查文件目录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 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广发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广 发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广发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广发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 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等文件。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 ○ 一 九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附件: 广发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 4 )销售基金份额; (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 )依据《基金合 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 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 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 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 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 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 1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结算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 对价; (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 为基金募集 承担 之一切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募集期间网下 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应予以解冻 ;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 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对价;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 12 )按规定 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3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对价; ( 14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5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6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 17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8 )因违反 《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19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0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 ( 2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三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 )关注基金信息披 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 )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和认购股票、 应付 申购对价、 现金差额 及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未来,若本基金推出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则: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即“广发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以下简称“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 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特定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 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特定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 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 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 、 除法律法规规定 、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约定外, 当出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调 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3 )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 止 上市的情形除外; ( 1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 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 修改; (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 5 )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 务的规则; ( 6 )标的指数更名; (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或 变更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 8 )按照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的要求,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调低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和计算方法; ( 9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 价、 赎回对价组成; ( 10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 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 11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