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金瑞祥A:中金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

时间:2019年06月26日 14:05:49 中财网

中金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中金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六月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中金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
于2018年2月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18]317号《关于准予中金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
复》注册,并于2018年11月13日经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部函
[2018]2620号《关于中金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备案确认的函》备
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及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及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及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
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
理风险、估值风险、操作及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其他风险
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中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和信用风险,可能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
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
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C两类,其中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申购费,不计
提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申购费,但计提销售服务费;A、C两类
基金份额适用不同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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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
日为2019年5月13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3月31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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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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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1
第一部分绪言.........................................................................................4
第二部分释义.........................................................................................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0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9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5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31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2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3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46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59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1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7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9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12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13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20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27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29
第十九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30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31
第二十一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33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34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35
附件1: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36
附件2、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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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中金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中金瑞
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金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的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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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金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中金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金瑞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金瑞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金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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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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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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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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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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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6层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B座43层
法定代表人:楚钢
成立时间:2014年2月10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9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张显
联系电话:010-63211122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楚钢先生,董事长,理论物理学博士,特许金融分析师。历任花旗集团副总
裁、新兴市场风控经理、地方政府债券自营交易员、基金经理、拉丁美洲股票期
权交易负责人及另类投资董事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首
席运营官、管理委员会成员。


黄劲峰先生,董事,机械工程专业学士。历任英国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英
国及香港)审计、核算见习生、副经理,经理等职务;香港汇丰银行资本市场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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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刚先生,董事,法学博士。历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技术经济研究所研究
人员;北京世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合规律师、中国国
际金融(香港)有限公司合规律师、中金美国证券有限公司法律部负责人;厚朴
香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律合规事务负责人。陈刚先生是美国纽约州执业律师并
具有中国法律职业资格。现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董事总经理。


孙菁女士,董事,管理学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市场部
副总经理、公司管理部副总经理、运营支持部执行总经理及负责人等职务。现任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赵璧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
经理;中信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


李永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
风险监控员、投资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及机构业务部投资经
理、固定收益团队负责人、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一级团队负责
人;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委员会委员、自有资金投资委员会
委员。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春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和决策科学博士。历任美国明尼苏达大学卡尔
森管理学院金融系终身教授;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和会计系讲席教授、系主任、
副教务长。现任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教授、执行院长,并兼任上海人
寿股份有限公司及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


冒大卫先生,独立董事,哲学博士,历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团委书记、
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北京大学医学部副主任、财务部部长,北京大学副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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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元先生,法学硕士。历任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上海市耀良律师
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现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高级
合伙人、管委会成员,兼任上海思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

夏静女士,执行监事,理学硕士。历任普华永道(深圳)咨询有限公司北京
分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服务部经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稽核部
高级经理。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人。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楚钢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孙菁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李永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汤琰女士,硕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高级理财经理;华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虹女士,督察长,法学硕士。历任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律师;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部副总经理。李虹女士是美国纽约州执业律
师并具有中国法律职业资格。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魏孛先生,统计学博士。2010年8月至2014年10月,在北京尊嘉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从事A股量化策略开发。2014年11月加入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历任高级经理,量化专户投资经理,现任量化公募投资部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李永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简历同上。

王雁杰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行业

研究员,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现任中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研负责人、董事总经理。

郭党钰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宁波镇海炼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华
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华策投资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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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玉女士,管理学硕士。历任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职员;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分析师、固定收益研究员;中
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研究员、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

2016年7月加入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


朱宝臣先生,理学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
理、量化投资总监。2017年10月加入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量化投资团
队负责人。


杨立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助理、证券投
资经理;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
部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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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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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风险控制,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控制体
系,从制度上保障本基金的规范运作。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
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守以下原则
(1)首要性原则:公司将内部控制工作作为公司经营中的首要任务,以保
障公司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
(2)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工作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业务部门和岗位,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项经营业务流程与环节;
(3)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4)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
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
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6)防火墙原则: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
实行独立运作,严格分离,分别核算;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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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
项规定;
(9)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10)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
为出发点;
(11)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公司内部控制的体系

(1)组织架构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建立以客户服务为核心的业务组织
架构,依据战略规划和公司发展需要,对各部门进行创设与调整,强调各部门之
间合理分工、互相衔接、互相监督。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
理委员会、产品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分别负责基金投资、风险管理、产品相关
的重大决策。


公司根据独立性与相互制约、相互衔接原则,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满足公司
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各部门必须在分工合作的基础上,
明确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

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使各项工作规
范化、程序化,有效防范和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


(2)内控流程
内部控制流程分为事前防范、事中监控与事后完善三个步骤。

1)事前防范主要是指内部控制的相关责任部门与责任人依照内部控制的原
则,针对本部门和岗位可能发生的风险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技术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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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监控主要指内部控制的相关职能部门依照适用的制度和防范措施进
行全面的监督与检查,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事中监控的重点在于实施例行和
突击检查、定期与不定期检查以及专项检查与综合检查等;
3)事后完善主要通过风险事件的分析与总结,使相关部门和岗位对自身的
业务流程进行完善。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为确保公司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公司对各环节的经营行为采取一定的控制

措施,充分控制相应业务风险。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2)市场推广及销售业务控制;
(3)信息披露控制;
(4)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5)会计系统控制;
(6)监察稽核控制等。

5、内部控制的监督
公司对内部控制的执行过程、效果以及适时性等进行持续的监督。

监察稽核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公司的内部控制、重点项目进行检查和评价,出
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告报公司督察长、总经理。


必要时,公司股东、董事会、执行监事、总经理和督察长均可要求公司聘请
外部专家就公司内控方面的问题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出具专题报告。外部专家可
以是律师、注册会计师或相关方面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士。


在出现新的市场情况、新的金融工具、新技术、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有可
能影响到公司基金投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时,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对公司
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的检查,审查其合法、合规和有效性。如果需要做出一定的
调整,则按规定的程序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订。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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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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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年12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7,170,411,366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号
联系人:高希泉
联系电话:(0755) 2219 770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深圳

证券交易所简称:平安银行,证券代码000001)。其前身是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于2012年6月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7月更名为平安银行。中
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58%的股份,
为平安银行的控股股东。截至2018年末,平安银行有80家分行,共1,057家营
业机构。


2018年,平安银行实现营业收入1,167.16亿元(同比增长10.3%)、净利
润248.18亿元(同比增长7.0%)、资产总额34,185.92亿元(较上年末增长5.2%)、
吸收存款余额21,285.57亿元(较上年末增长6.4%)、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含
贴现)19,975.29亿元(较上年末增幅17.2%)。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下设市场拓展处、创新发展处、估值核算
处、资金清算处、规划发展处、IT系统支持处、督察合规处、基金服务中心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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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人员情况

陈正涛,男,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高级理财规划师、国际
注册私人银行家,具备《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长期从事商业银行工作,具有
本外币资金清算,银行经营管理及基金托管业务的经营管理经验。1985年7月
至1993年2月在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任教;1993年3月至1993年7月在招
商银行武汉分行任客户经理;1993年8月至1999年2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武昌
支行任计划信贷部经理、行长助理;1999年3月至2000年1月在招行武汉分
行青山支行任行长助理;2000年2月至2001年7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公司银行
部任副总经理;2001年8月至2003年2月在招行武汉分行解放公园支行任行
长;2003年3月至2005年4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机构业务部任总经理;2005年

5月至2007年6月在招行武汉分行硚口支行任行长;2007年7月至2008年1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同业银行部任总经理;自2008年2月加盟平安银行先后任公
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及交易银行部副总经理,一直负责公司银行产品开发
与管理,全面掌握银行产品包括托管业务产品的运作、营销和管理,尤其是对商
业银行有关的各项监管政策比较熟悉。2011年12月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
经理;2013年5月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副总裁(主持工作);2015年
3月5日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总裁。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年8月15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


截至2018年12月末,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净值规模合计5.59万亿,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110只,具体包括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华富量子生命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平安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新华鑫益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平安财富宝货币
市场基金、红塔红土盛世普益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华活期添
利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增盈回报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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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
法规、行业监管要求,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
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事业部,是全行资产
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事业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取得
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监管要求;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
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行业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监控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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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
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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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中心

(1)直销柜台
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6层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B座43层
法定代表人:楚钢
电话:010-63211122
传真:010-66159121
联系人:张显
客户服务电话:400-868-1166
网站:www.ciccfund.com
(2)网上直销
交易系统:中金基金网上交易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trade.ciccfund.com2、其他销售机构
(1)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 www.hcjijin.com
(2)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 号SOHO 嘉盛中心30 层
法定代表人:周斌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3)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原“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2号盈科中心B座裙楼二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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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618518
网址:http://danjuanapp.com/
(5)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6)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https://www.jiyufund.com.cn/
(7)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 95551
网站: http://www.chinastock.com.cn/
(8)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9)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http://fund.jd.com
(10)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毕明建(代履职)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联系人:杨涵宇
(1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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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991-8918
网址:http://fund.eastmoney.com
(13)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14)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网址:http://www.china-invs.cn
(1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网址:www.newone.com.cn
电话:95565
(16)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网站:www.cbhb.com.cn
电话:95541
(17)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511-8
网站:http://stock.pingan.com
(18)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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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20)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网址:www.cib.com.cn
电话:95561
(2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网址:www.csc108.com
电话:4008-888-108
(22)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网址:www.myfund.com
电话:400-818-8000
(2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网址:www.boc.cn
电话:95566
(24)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400-819-9868
网站:www.tdyhfund.com
(25)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网址:www.yingmi.cn
电话:020-89629099
(26)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网址:fund.sinosig.com
电话:95510
(27)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网址:www.erichfund.com
电话:400-820-2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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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6层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B座43层
法定代表人:楚钢
电话:010-63211122
传真:010-66155573
联系人:白娜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办公楼8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办公楼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010-8508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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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8年11月13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超过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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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相关
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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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

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
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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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或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提前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为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含申购费)。


2、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含申购费),网上直销单笔
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3、通过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进行申购,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
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
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投资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
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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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数额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


七、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申购费。具体申购费率见下表:

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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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招募说明书
M)申购费率申购费率
M<100万1.50%
0.00%
100万≤M<200万1.00%
200万≤M<500万0.60%
500万≤M500元/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登记和销售等各项费用。

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类别的不同及持有该部分

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持有期限(T)
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赎回费率
T<7日1.50%1.50%
7日≤T<30日0.75%0.50%
30日≤T<90日0.50%
0.00%90日≤T<180日0.50%
T≥180日0.00%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比例: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
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0日少于90日的投资人,
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90日少于180日的
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比例: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

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用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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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当本基金各类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3:假定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40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1.5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1+1.50%)=394,088.67元
申购费用=400,000-394,088.67=5,911.33元
申购份额=394,088.67/1.0560=373,190.03份
即:投资人投资4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

份额的净值为1.0560元,可得到373,190.03份A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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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4:假定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40万元,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400,000/1.0520=380,228.14份

即:投资人投资4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C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520元,可得到380,228.14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5: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8天,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0.7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75%=93.75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93.75=12,406.25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8天,假设赎回
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406.25元。


例6: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8天,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6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600=12,600.00元
赎回费用=12,600.00×0.50%=6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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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8天,假设赎回
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6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37.00元。


3、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
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
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
避50%比例要求的情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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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拒绝或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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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若基金出现巨额赎回,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25%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
赎回申请中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5%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具体措
施如下:延期的赎回申请将自动与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5%(含25%)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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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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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
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
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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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
告。


二十、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届时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
赎回等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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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实
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健的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债
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
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
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在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主要是基于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利率走
势和证券市场政策分析等宏观基本面研究,结合对各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波
动性及流动性等因素的评估,在约定的投资比例范围内确定各大类资产的中长期
基本配置比例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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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研究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资金供求关系,
分析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短融和中期票据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
对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配置比例并根据市场变化进行调
整。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同一类属收益率曲线形态和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在给定组合久
期以及其他组合约束条件的情形下,确定最优的期限结构。本基金期限结构调整
的配置方式包括子弹策略、哑铃策略和梯形策略等。


3、利率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经济运行状况,分析宏观经济运行可能情景的判研,预测财政
政策、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
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
度变化趋势。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变
化趋势的预期,可以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如果预期利率下降,本基金将增加
组合的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反之,本基金将缩短组合
的久期,以减小债券价格下降带来的风险。


4、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下而上的策略,在信用类固定收益金融工具中精选个券,结合
适度分散的行业配置策略,构造并优化投资组合。


(1)买入并持有策略
买入并持有策略是指选择信用风险可承担,期限与收益率相对合理的信用类
产品持有到期,获取票息收益。选择买入并持有策略时,基金选券的原则包括:

1)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承担。通过对债券的信用风险和收益进行分析,选择
收益率较高、信用风险可承担的债券品种。

2)债券的信用利差合理。债券信用利差有明显的周期性变化,本基金可在
信用利差较高并有减小趋势的情况下,加大买入并持有策略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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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的期限合理。根据利率市场的波动性,在相对高利率环境下,选择
期限较长的品种,在相对低利率环境下,选择期限较短的品种。

(2)行业配置策略
基于深入的宏观信用环境、行业发展趋势等基本面研究,本基金将运用定性
定量模型,在自下而上的个债精选策略基础上,采取适度分散的行业配置策略,
从组合层面动态优化风险收益。


(3)利差轮动策略
信用债券的利差受到经济周期、行业周期等因素的影响具有周期性变化的特
征,本基金将结合对经济周期和行业周期的判断,在预期利差将变大的情况下卖
出此类债券,在预期利差缩小的情况下买入此类债券,以获取利差收益。


5、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本基金将
适当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

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
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6、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利用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购买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
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


(三)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策略主要基于信用品种投资,在此基础上
重点分析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首先,确定经济周期所处阶段,研究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在经济周期中所受的影响,以确定行业总体信用风险的
变动情况,并投资具有积极因素的行业;其次,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的经
营管理、发展前景、公司治理、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综合分析;最后,结合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票面利率、剩余期限、担保情况及发行规模等因素,综合评价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配
置。


(四)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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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交换债券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股权价值、债券价值和内嵌期价值,本基金
管理人将对可交换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交换债券进
行投资。此外,本基金还将根据新发可交换债券的预计中签率、模型定价结果,
积极参与可交换债券新券的申购。


(六)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持续研究和密切跟踪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品种的发展,将通过宏观经
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
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制定周密的投资策略。在具体投资过程中,重点关注
标的证券发行条款、基础资产的类型,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
收益率的影响,加强对未来现金流稳定性的分析。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
券的总量规模,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实现资产支持证券对
基金资产的最优贡献。


(七)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以套期保值、回避市场风险为主要目的。结合国债交易
市场和期货市场的收益性、流动性等情况,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
套期保值操作,获取超额收益。


(八)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主要采纳两种选股投资思路,一种是纯粹的自下而上
的个股精选策略,一种是运用量化模型自上而下的选股策略。


1、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投资于治理结构完善、估值水平合理、
内生性增长超出市场预期、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公司的股票。本基金将基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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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量化选股策略

本基金采取量化选股模型自上而下选股,在注重基本面研究的同时,通过构
建行业因子库和风格因子库,包括,价值因子、动量因子、交易活动因子、波动
性因子、规模因子以及指数关联性因子等,结合因子的经济意义、投资者交易行
为等,分析因子的历史表现,自上而下的确定因子组合,并根据定期分析和评估
结果动态调整,精选出一篮子具有基本面良好、估值适当、投资者预期较好等特
性的股票进行投资。


(九)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
的定量化研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并与现货资产
进行匹配,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
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
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
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十)权证投资策略

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辅助
运用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根据权证的高杠杆性、有限损失性、灵
活性等特性,通过限量投资、趋势投资、优化组合、获利等投资策略进行权证投
资。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
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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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
限公司开发的中国A股市场指数,其成份股票为中国A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
动性高、流通市值大的主流股票,能够反映A股市场总体价格走势。中债综合
财富(总值)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编制的具有代表性的债券市场
指数。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
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今后法律规发生变化或更改指数
名称、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
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决策流程

1、决策和交易机制: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
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最高投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审议公司所管理基金的投资策
略、大类资产配置以及重大单项投资。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资决策委员会
批准的大类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基金经理负责下达投资指令,
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并执行交易,并保证交易指令在合法、
合规的前提下得到执行。


2、资产配置策略的形成:研究部提供宏观经济分析报告、利率走势分析报
告、信用评级报告和债券市场运行报告。基金经理根据宏观经济走势,结合研究
部的相关研究结果,以及外部研究机构的资料,进行资产配置方案的制定工作,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和投资范围,拟定投资组合的大类资产
配置比例、债券配置期限结构及类属品种的配置比例,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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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组合构建:研究员根据自己的研究独立构建债券投资品种的备选库。基
金经理依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从研究部建立的债券备选库中甄选进行投资
的债券品种。对于超出基金经理投资权限的投资项目,需由投资总监、投资决策
委员会审批的项目,提交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4、交易操作和执行: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并执行交
易,并保证确保交易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执行。对交易过程中出现的
任何情况,交易部负有监控、处置的职责。交易部确保将无法自行处置并可能影
响指令执行的交易状况和市场变化向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及时反馈。


5、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基金运作进行监控,对组合的
风险进行评估,提交风险监控报告;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
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研究员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组合进行绩效分析,帮助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分析既定的投资策略是否成功以及组合收益来源是
否是依靠实现既定策略获得。


6、投资决策委员会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
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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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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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
4)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6)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
7)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8)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9)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8)如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托管协议中明确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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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第(12)和第(20)-(21)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或上述各项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应提
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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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上述禁止行为的,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中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
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下内容摘自中金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1季度报告。


11.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项目金额(元)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权益投资--
其中:股票--
2基金投资--
3固定收益投资
其中: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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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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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贵金属投资
5金融衍生品投资
6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7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2,319,561.5899.698其他资产7,097.930.319合计2,326,659.51100.00

11.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1.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资产。

11.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资产。

11.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资产。


11.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1.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1.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1.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1.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57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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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9.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9.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9.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0.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10.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10.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名称金额(元)
1存出保证金6,584.022应收证券清算款-
3应收股利-
4应收利息513.915应收申购款-
6其他应收款-
7待摊费用-
8其他-
9合计7,097.93

11.10.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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