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鼎琪三个月定开债券:华夏鼎琪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9年06月28日 09:55:48 中财网

华夏鼎琪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鼎琪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华夏鼎琪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已经中国证
监会2019年6月5日证监许可
[2019]1009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
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目标客
户中含有特定机构投资者,由于机构投资者申购、赎回资金量相对较大,可能带来一定的冲
击成本,造成基金净值的波动;若特定机构投资者赎回比例较高,则可能带来巨额赎回或基
金清盘的风险。


本基金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本基金在
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也不上市交易。在每个封闭期内,基
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
其份额需至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
可达到或者超过
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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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鼎琪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4
三、基金管理人
...............................................................................................................................9
四、基金托管人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19
六、基金的募集
.............................................................................................................................2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24
九、基金的投资
.............................................................................................................................33
十、基金的财产
.............................................................................................................................37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38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42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43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45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45
十六、风险揭示
.............................................................................................................................51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56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58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58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58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59
二十二、备查文件
.........................................................................................................................60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61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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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鼎琪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华夏鼎琪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
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夏鼎琪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
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
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鼎琪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华夏鼎琪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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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鼎琪三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夏鼎琪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夏鼎琪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
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
投资的境外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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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投资人、投资者:指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交易、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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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6、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
模式。



47、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本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
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本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
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48、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当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含当日)起,至该日三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月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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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日期在后续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月无此对应日期,则取当月最后一日。若该对应日期
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封闭期到期后的开放期未
申请赎回,则自该开放期结束日的次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封闭期,以此类推。本基金
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也不上市交易。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媒介。



58、第三方估值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或者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经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其他估值机构。



59、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运作,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具
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
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60、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
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
低于
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
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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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不少于
3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
员。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号通泰大厦
B座
8层
设立日期:
1998年
4月
9日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联系人:邱曦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23800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单位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


天津海鹏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合计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62.2%
13.9%
13.9%
1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杨明辉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
副书记、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委员会委员,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
信证券公司董事、襄理、副总经理,中信控股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中信信托董事,信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裁等。



Barry Sean McInerney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万信投资公司(
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曾在多家北美领先的金融机构担任高级管理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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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祖六先生: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春华资本集团主席,兼任百胜中国控股有限公司
非执行董事长,香港联交所与瑞银集团等上市公司董事等。曾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高级经济
学家,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首席经济学家,高盛集团大中华区主席、合伙人、董事总经理等。


杨冰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行
政负责人。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交易员、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资产管
理业务投资主管等。


李勇进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中信证券财富
管理委员会主任。兼任中信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曾任中国农业银行大连市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申银万国证券大连营业部部门经理,中信证
券大连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中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部高级副总裁、总监,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中信证券浙江分公司总经理,中信证券经纪业务发
展与管理委员会主任等。


李一梅女士:董事、总经理,硕士。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华夏基金(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基金营销部总经
理,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等。


张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兼任民生通惠资产管
理公司及香港中航工业国际独立董事。曾任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宏观研究室副主任、经济
增长室主任、所长助理、副所长,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等。


张宏久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中信信托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外事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
委员会副主任,全国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及民事法律委员会主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


支晓强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继续教育处处长、商学院财务与金融
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全国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兼副秘书长、中国
会计学会财务成本分会副会长、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会计学会内
部控制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委员、北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等。


杨一夫先生:监事长,硕士。现任鲍尔太平有限公司总裁,负责总部加拿大鲍尔公司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在中国的投资活动,兼任三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董事、中国
投资协会常务理事。曾任国际金融公司(世界银行组织成员)驻中国的首席代表,华夏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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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等。


杨维华先生:监事,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
B角(主持工作)。

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等。


史本良先生:监事,硕士,注册会计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
B角。

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监等。


宁晨新先生:监事,博士,高级编辑。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总监、董事会
秘书(兼)。曾任中国证券报社记者、编辑、办公室主任、副总编辑,中国政法大学讲师等。


陈倩女士:监事,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执行总经理、行政负责人。

曾任中国投资银行业务经理,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市场推广部副总经理等。


朱威先生:监事,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作部执行总经理、行政负责
人。曾任基金运作部
B角等。


张霄岭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现兼任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中国石
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特聘教授。曾任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华
盛顿总部)经济学家、摩根士丹利(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银监会
银行监管三部副主任等。


刘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
总行计划资金司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信息电脑部信息综合处副处
长(主持工作),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党办主任、养老金业务总监,华夏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等。


阳琨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中
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门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部门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等。


李彬女士:督察长,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部行政负责人。曾任职于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
部总经理助理,法律监察部副总经理、联席负责人等。



2、本基金基金经理

何家琪先生,清华大学应用经济学硕士。

2012年
7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
任固定收益部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华夏新锦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
9月
8日至
2018年
5月
25日期间)、华夏新锦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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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鼎琪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金经理(
2017年
9月
8日至
2018年
7月
23日期间)、华夏新起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
9月
8日至
2018年
7月
30日期间)、华夏新锦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
9月
8日至
2018年
12月
17日期间)等,现任固定收益部高
级副总裁,华夏永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
9月
5日起任职)、华夏鼎利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
11月
18日起任职)、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
11月
18日起任职)、华夏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
1

18日起任职)、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
9月
8日起任职)、华夏
新锦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
9月
8日起任职)、华夏聚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
12月
19日起任职)、华夏永康添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2018年
2月
1日起任职)、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2018年
8月
6日起任职)、华夏鼎福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8年
9月
21日起任职)、华夏新锦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9月
28日起任职)、华夏新锦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
12月
17
日起任职)、华夏鼎祥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
12月
17日起任职)、华夏鼎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年
1月
25日起任职)。



3、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阳琨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成员:李一梅女士,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王劲松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董事总经理,投资经理。

孙彬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

范义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监,董事总经理,投资经理。

曲波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

刘明宇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执行总经理,基金经理。

柳万军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

张驰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债券投资部总监。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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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自动适用更新后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且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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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墙原则和

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
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内部监控等要素。公司已经通过了
ISAE3402(《鉴证业务国际准则第
3402号》)认证,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设计合理性及运行有效性的报告。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
制文化。


(1)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
3名。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等专门
委员会。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合
理的组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合规守法意识和职业道德的培养,并
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


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
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
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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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业务管
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
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
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行集中交
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负
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确定
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
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管理部负责交易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系统在投
资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券并禁止从
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的监
控;监察稽核部门进行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务的相互核
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
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
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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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
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监察部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
查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和
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钱负责人员。除建立健全
反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确保
依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
道,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
人员进行处理。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
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
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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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成立时间:
2007年1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15.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
2014】619 号

联系人:朱振兴

电话:025-58587832

(二)主要人员情况

江苏银行托管业务条线现有员工
61名,来自于基金、券商、托管行等不同的行业,具有
会计、金融、法律、
IT等不同的专业知识背景,团队成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良好的
服务意识、科学严谨的态度;部门管理层有
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
运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14年,江苏银行先后获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及保险资金托管业务资格。江苏银行依靠
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以及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
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
托管服务。目前江苏银行的托管业务产品线已涵盖公募基金、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基金子
公司专项资管计划、券商资管计划、产业基金、私募投资基金、
QDII专户资产等。江苏银
行将在现有的基础上开拓创新继续完善各类托管产品线。江苏银行同时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
提供现金管理、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1)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2)确保我行有关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
贯彻执行;
(3)确保资产安全,保证托管业务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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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江苏银行内审部和资产托管部内设的监察稽核人员构成。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
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
职权。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实行全员、全程风险控制方法”,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
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不能留有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以业务岗位为主体,从风险发
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各团队要及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釆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

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必须独立于托管业务执行机构,业务操作人
员和检查人员必须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投
资监督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
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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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号通泰大厦
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张德根
网址:www.ChinaAMC.com


2、代销机构: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号一幢二楼
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号通泰大厦
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传真:010-88066214
联系人:张静
网址:www.amcfortune.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7-5666


3、本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基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号通泰大厦
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朱威
(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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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朱小辉
联系电话:
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李晗
经办律师:吴冠雄、李晗
(四)会计师事务所
本公司聘请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徐艳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9年
6月
5日证监许可
[2019]1009号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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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
2019年
7月
1日至
2019年
7月
31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
说明书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
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
并及时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代
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具体见本基金发售公告及
基金管理人后续新增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七)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基金发展需要,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新的份额类别可设置不同的申购费、赎回
费、销售服务费等,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规则等相关
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八)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2019年
7月
1日至
2019年
7月
31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后续发布的有关临时公告。



2、认购程序: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
户,已经开立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申请。



3、认购原则: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开放认购。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
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及华夏财富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元(含认购费),通过其他
代销机构每次最低认购金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销售机构可调整每次最低认购金额并
进行公告。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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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认购申请的确认: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
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成功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应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基金管理人
及代销机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投资者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5、认购款项的退还: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
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

投资者参阅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九)认购费用
1、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认购费。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50万元以下
50万元以上(含
50万元)
-200万元以下
200万元以上(含
200万元)
-500万元以下
500万元以上(含
500万元)



前端认购费率


0.6%
0.4%
0.2%
每笔1,000.00元



2、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投资者重复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1+前端认购费率)
前端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元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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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
3,0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这
3,000,000.00元在募集期间产

生的利息为
460.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3,000,000.00/(1+0.2%)=2,994,011.98元
前端认购费用
=3,000,000.00-2,994,011.98=5,988.02元
认购份额
=(2,994,011.98+460.00)/1.00=2,994,471.98份

即投资者投资
3,0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


2,994,471.98份基金份额。

(十二)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方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
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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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
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当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
当日)起,至该日三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月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
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月无此对应日期,则取当月最后一日。若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封闭期到期后的开放期未申请赎回,则
自该开放期结束日的次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封闭期,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
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也不上市交易。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
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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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
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
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
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
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封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及规则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相应开放期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
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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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及赎回业务,每次最低申购金额

1.00元(含申购费),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
赎回后在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
回。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及华夏财富的相关规定。



2、投资者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及赎回业务,每次最低申购金额、每次
最低赎回份额、赎回时或赎回后在该代销机构(网点)保留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以各代销机
构的规定为准。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赎回是否生效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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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
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
前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投资者
在申购本基金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50万元以下
50万元以上(含
50万元)
-200万元以下
200万元以上(含
200万元)
-500万元以下
500万元以上(含
500万元)



前端申购费率


0.8%
0.6%
0.4%
每笔1,000.00元



2、本基金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时份额持有
7天
以内的,收取
1.5%的赎回费;持有
7天以上(含
7天),30天以内的,收取
0.1%的赎回费;
赎回时份额持有满
30天以上(含
30天)的,赎回费为
0。所收取赎回费全部归入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
移动客户端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等进行适当费率优惠。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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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二:假定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300元,四笔申购金额分别为
1,000.00元、50万元、
200万元和
5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金额(元,
a)
适用前端申购费率(
b)
净申购金额(
c=a/(1+b))
前端申购费(
d=a-c)
基金份额净值(
e)
申购份额(
f=c/e)



申购1


1,000.00
0.8%


992.06


7.94


1.2300


806.55


若该投资者申购金额为
500万元,则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

下:

申购金额(元,
a)
前端申购费(
b)
净申购金额(
c=a-b)
基金份额净值(
d)
申购份额(
e=c/d)



申购2

500,000.00
0.6%
497,017.89
2,982.11
1.2300
404,079.59


申购4

5,000,000.001,000.004,999,000.00
1.23004,064,227.64


申购3

2,000,000.000.4%
1,992,031.877,968.131.23001,619,538.11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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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
-赎回费用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
T日赎回
3,000,0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3天,该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250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
=3,000,000.00×1.2500=3,750,000.00元
赎回费用=
3,750,000.00×1.5%=56,250.00元
赎回金额
=3,750,000.00-56,250.00=3,693,750.00元

例四:假定某投资者在
T日赎回
3,000,0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20天,该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250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3,000,000.00×1.2500=3,750,000.00元
赎回费用
=3,750,000.00×0.1% =3,750.00元
净赎回金额
=3,750,000.00-3,750.00=3,746,250.00元

例五:假定某投资者在
T日赎回
3,000,0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半年,该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1.2500元,则其获得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3,000,000.00×1.2500=3,750,000.00元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
日基金份额余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开放期内,基金份额净值在
T+1日内公告,封闭期内,基
金份额净值至少每周公告一次。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个人投资者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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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
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在当期开放期结束赎回款项
仍无法足额支付,则继续顺延至开放期后的工作日,并以后续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
计算赎回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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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接受并确认所有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3)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10%以
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若至当期开放期结束,仍存在未获受
理的赎回申请,则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继续顺延至开放期后的工作日,并以受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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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4、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结束

进入封闭期或封闭期结束进入开放期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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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
过其他方式进行转让。


(十八)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
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持续、稳定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
行票据、金融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于
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开放运作期
开始前十个工作日至开放运作期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不受此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1)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政府债券、信用债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确定债
券类属配置策略,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进行调整,从而选择既能匹配目标久期、同时又能获
得较高持有期收益的类属债券配置比例。


(2)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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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3)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资产组合中的长、中、短期债券主要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进行合理配置。

本基金在确定固定收益资产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将结合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适时采
用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或者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杠铃及梯形策略构造组合,
并进行动态调整。


(4)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通过买入并持有信用风险可承担、期限与收益率相对合理的信用债券产
品,获取票息收益。此外,本基金还将通过对内外部评级、利差曲线研究和经济周期的判断,
主动采用信用利差投资策略,获取利差收益。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
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选择相对价值低估的资产支持证券类属或个券进行投资,并通过期限和品种的
分散投资降低组合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提前偿付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

同时,依靠纪律化的投资流程和一体化的风险预算机制控制并提高投资组合的风险调整收益。



2、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为了保证组合具有较高的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本基金将在遵守有
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主要投资于具有较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通过合理配置组
合期限结构等方式,积极防范流动性风险,在满足组合流动性需求的同时,尽量减小基金净
值的波动。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开放运作期开始前十个工作日至
开放运作期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不受此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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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
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1)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除封闭期外,本基
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②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③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13)本基金开放期内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
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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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