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汇源通信: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82号)回复的公告

时间:2019年06月28日 19:26:22 中财网


证券代码:000586 证券简称:汇源通信 公告编号:2019-040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82号)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收
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82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公司于2019年6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注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8),并采用国内标准快递、邮件方式向《关
注函》涉及的各方发送了《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送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注函的函》。截止本公告发出之日,公司已收到相关各方的回复,具体内容
如下:

一、《关注函》的内容

经查,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北方信托-刀锋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
托计划自2017年6月28日开始交易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
源通信”)股票,并于2018年3月23日持有汇源通信306.14万股,达到峰值,
该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受益人均含唐小宏作为股东和法人代表的宁波梅山保税港
区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顾问为海南合生天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海南合生”);海南合生同时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盛锦26号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该计划自2017年6月28日开始买入汇源通信股票,并在
2018年4月17前持有汇源通信134.14万股;海南合生为海南合生天泽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瑞丰1号私募投资基金的委托人,该基金自2017年7月4日开始交
易汇源通信股票,并在2018年9月19日前持有汇源通信17.35万股。前述产品


在相应期间内合计持有汇源通信股票数量最高达到457.63万股,占汇源通信总
股本的比例为2.37%。


汇源通信于2018年5月9日披露的《北京鸿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问询
函的回复》显示,唐小宏实际控制的海口安元长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万得普惠科
技有限公司、海南鑫飞易实业有限公司向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翼杉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打款1亿元用于投资上海乐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乐铮”)增
持汇源通信股票。汇源通信于2018年5月4日披露的上海乐铮对我部关注函
〔2018〕第83号的回复显示,其所持汇源通信6.63%股票涉及9,374万元来源
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翼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款。


我部对上述事项表示关注。


1、请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海南合生提供
对应产品的合同、协议,说明委托人、投资顾问等所有合同或者协议相关主体在
产品中的权利、义务情况;说明产品买卖汇源通信股票的投资决策过程,开始买
入汇源通信股票时间接近的原因及合理性,历次在汇源通信股东大会的投票情况
及判断依据。


2、请唐小宏说明参与前述产品的动议、发出投资决策指令、资金来源等的
详细情况;结合上海乐铮购买汇源通信股票资金来源等情况说明前述产品持股是
否与上海乐铮所持汇源通信股票合并计算,如是,列示并说明在历次对我部、四
川证监局问询的回复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说明以任何方式介入汇源通信股权相关事项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
应披露未披露的涉及汇源通信的合同、协议、安排或者默契,与汇源通信历史股
东、现有股东之间是否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及依据。


二、公司收到的相关各方的回复

(一)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收到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发来的《关
于对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关注函的回复》,全文
如下:


“一、业务基本情况

(一)信托计划基本情况

北方信托-刀锋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
为指定用途的事务管理类信托计划,按照相应规定进行了监管报备,并于2017
年6月22日成立,信托计划成立规模为人民币3亿元,期限2年,于2018年6
月25日提前终止。投资范围包括国内沪深交易所发行上市的股票、基金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单只股票的投资比例最高不得
超过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的20%。本信托采用结构化设计分为优先受益权委托人和
一般受益权委托人,优先级委托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来源为其合法
管理的理财资金;一般级委托人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营
业执照号:91330206MA282XTL52),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优先级信托资金与一
般级信托资金比例为2:1,预警线0.90,止损线0.85。信托佣金按照存续信托
资金的0.15%/年收取。全体委托人指定聘请海南合生天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
为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


(二)委托人暨受益人权利、义务情况

我司与委托人签订的《北方信托-刀锋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
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中对委托人权利及义务的约定如下:

1、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A.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
人做出说明。优先委托人有权知悉本计划投资标的的明细(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标
的名称、数量、金额等)并要求受托人或保管银行提供相应数据。全体委托人、
保管银行、受托人对此无异议,如上述数据为保管银行直接向优先委托人提供,
则保管银行在发送给优先委托人前应将该项数据与受托人核对一致。保管银行、
受托人应确保其向优先委托人提供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保管银行应
于每个核算日,与受托人就财务数据核对一致后,向优先委托人提供本核算日的
估值表。



B.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计划账目以及处理信托计划
事务的其他文件。


C.受托人违反信托计划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计
划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
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赔偿。


D.受托人违反信托计划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
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E.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委托人有权向人民
法院提出异议。


F.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A.委托人应当以合法所有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无论是否收取
报酬,均不得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金融机构
可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以前述
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律。如违反前述约定,
委托人应承担由此给第三人、信托计划和受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B.委托人应签署受托人要求的文件及提供受托人要求的资料和信息,并保证
提供、填写真实、准确、有效的资料、信息及联系方式,若预留的资料、信息及
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受托人。


C.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任何非法方式管理信托财产并获取利益,委托
人不得通过信托达到非法目的。


D.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变更、撤销或解除本信托。


E.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①受益人的权利


A.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权,也有权放弃信托受益权。


B.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法律和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


C.受益人有权了解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
人做出说明。


D.受益人有权查阅、抄录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计划账目以及处理信托计
划事务的其他文件。


E.受托人违反信托计划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
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
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赔偿。


F.受托人违反信托计划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
大过失的,受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G.受益人行使信托合同第16.3条项下第C至第F项权利,与委托人意见不
一致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H.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受益人有权向人民
法院提出异议。


I.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受益人的义务

A.受益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关费用和税费。


B.在本合同允许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前提下,如果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
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办理相关的转让手续。


C.受益人有义务在信托利益分配前将有效、完整的联系方式和信托利益分配
账户资料以书面方式告知受托人,以确保受益人信息准确无误。


D.受益人应签署受托人要求的文件并提供受托人要求的资料和信息,并保证
提供、填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资料、信息及联系方式,若预留的资料、


信息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受托人。


E.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投资顾问的权利及义务情况

我司(以下称:“甲方”)与投资顾问(以下称:“乙方”)签订的《北方信托
-刀锋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投资顾问合同》中约定的投资顾问权利
及义务内容如下:

1.乙方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为甲方提供专业、有偿服务。


2.乙方在履行乙方职责的同时可以为他人提供投资管理服务,本合同没有严
格限制乙方不得为其他人或组织提供投资管理服务。


3.乙方保证其所提供的服务内容有相关根据并经合理论证。


4.乙方依法保护因服务关系而知悉的有关甲方的财产状况及其他非公开信
息。


5.乙方在为甲方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1)建议甲方从事可能使服务标的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2)建议甲方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他人的利益;

(3)建议甲方配合乙方管理的其它资产的证券投资业务;

(4)建议甲方进行导致服务标的信托负债的交易;

(5)建议甲方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
和扰乱市场价格;

(6)建议甲方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

(7)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6.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买卖汇源通信股票的投资决策过程

(一)信托计划管理运用方式


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本信托计划的目的是我司作为受托人按照全体委
托人的意愿聘请投资顾问【海南合生天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信托计划提供投
资建议,并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审核及执行投资建议,将信托计划资金投资
于本合同约定的投资品种,为委托人暨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计划财
产。


全体委托人确认,投资顾问承诺不会单独或通过合谋,通过集中资金优势、
持股优势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等方式进行股票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
操纵;不会通过证券账户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等方式下达投资建议。

否则,由此给信托计划和受托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投资顾问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信托计划管理运用流程及原则

我司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审核及执行投资建议,如投资建议未违反法律及信
托合同的规定,我司将按照投资建议进行投资操作。其中投资顾问出具的投资建
议主要方式是通过本信托开户券商中信建投证券提供的PB系统向我司发送买入
股票的投资建议,我司在信托产品成立前已在PB系统中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管理
运用原则,设置了相关风控阈值,由PB系统按照我司预设的阈值对投资建议进
行筛选或审查,如符合条件则予以执行,如违反则拒绝执行。


其中信托合同约定的管理运用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1、信托计划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
本的4.99%,同时不得超过该股票流通股本的10%;不得导致以受托人名义持有
上市公司单一股票占该上市公司总股本4.99%(含)以上,或导致以受托人名义
持有上市公司单一股票占该上市公司流通股10%(含)以上;

2、以市值法计算,投资于单只非创业板股票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信托计划
财产净值的20%,投资于单只创业板股票的投资比例不超过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的
10%;投资于所有的创业板股票的比例上限不超过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的30%;

3、不得购买受托人自身发行的股票,或与受托人存在关联关系的上市公司
股票;

4、如被动持有超过投资范围限制的,受托人有权在10个交易日内减持到规


定的比例范围内。”

(三)买卖汇源通信股票的具体操作

投资顾问通过中信建投证券提供的PB系统向我司出具了买入或卖出汇源通
信股票的投资建议,该投资建议并未违反相关风控阈值,因此,我司按照信托合
同的约定,应执行相关的投资建议。


(四)信托计划行使股权表决的流程及原则

根据《信托合同》10.5条第(4)款的约定,信托计划因持有上市公司股票
需要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及行使股东表决权时,受托人通过授权投资顾问行使
或者按照投资顾问出具的书面表决意见进行表决。如投资顾问未行使表决权或出
具书面表决意见,受托人有权不行使股东表决权。


在信托运作期间,我司未代表本信托参加过汇源通信股东大会的投票。


三、合规运作情况说明

本信托计划为全体委托人指定用途的事务管理类信托计划,信托计划财产由
我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法律和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使用,具体由受托人、
投资顾问、保管银行和证券经纪商共同完成,各方按照信托计划项下的相关合同
与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


我公司与投资顾问签署《北方信托-刀锋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
投资顾问合同》;投资顾问向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我公司仅根据投资顾问出
具的投资建议进行投资运作,并向保管银行和证券经纪商分别发送资金划转指令
和证券交易指令。”

(二)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收到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发来的《关于<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函>的答复函》,
全文如下:

“我司于2019年6月25日收到贵司《关于转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函》,
现就该函附件《关于对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关注


函》(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82号)关切问题说明如下:

盛锦2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项目”)成立于2016年12月26
日,项目下共2位委托人,委托人A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初始认购资金人
民币69,000,000.00元;委托人B为陶宏伟,初始认购资金34,500,000.00元。

项目初始成立规模合计为人民币103,500,000.00元。上述委托人在项目存续期
间未发生追加认购及份额赎回。项目的投资顾问为海南合生天泽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本项目信托文件约定“全体委托人均同意指定海南合生天泽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作为投资顾问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包括买入卖出),投资顾问发出的
任何有效书面文件被视为是全体委托人发出的指令,其后果由全体委托人承担。

本项目因持有上市公司股票需要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及行使股东表决权的,该
相关权利归属于全体委托人。经全体委托人知悉且一致同意后,可由委托人B
行使股东表决权。”同时,本项目信托文件第十二条“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约
定“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建议。受托人对投资建议进行审核,若无异议,则受托人
进行投资操作;如因交易条件不能满足、上市公司停牌、证券交易所闭市等原因
导致投资建议不能执行,则该投资建议作废。”在该条中同时约定了受托人对投
资顾问投资建议审核标准如下:

1.禁止参与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套利;

2.禁止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债申购、定向(或公开)增发股票、股指
期货、融资融券、ETF套利、证券回购交易(国债逆回购除外,国债逆回购投资
比例不受限);

3.禁止投资于开放式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非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品种;

4.禁止投资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交易品种,不得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
的投资,也不得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

5、禁止将信托财产投资于与受托人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发行的证券;

6、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流通股,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5%,且该
上市公司流通股本不低于2000万股。



7、禁止投资于S、ST、*ST、S*ST、SST股票。


8、禁止将本信托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进行质押融资。


9、依买入成本计算,投资于单只白名单股票池内的主板或中小板股票不得
超过该期财产净值的30%,白名单股票池内的股票名单以受托人每季度调整为准;
除白名单股票池外,依买入成本计算,本计划持有任一家沪深300成份股不得超
过信托财产净值的【30】%,持有的其他单只上市公司流通股不得超过信托财产
净值的【20】%;投资于所有创业板上市公司流通股,以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
信托财产净值的20%;投资于单只创业板上市公司流通股,以买入成本计算不得
超过信托财产净值的10%。


11.投资于单只交易所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
过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的10%,且不得超过该基金总规模的10%。


12.通过大宗交易平台完成的大宗交易价格,不得高于T-1日(前一交易日)
收盘价格的9.7折,且需在交易所规定的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


13. 不得投资于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14、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约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


15、因被动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信托计划规
模变动等因素)等,导致信托计划持有证券不符合上述投资限制的,此时不视为
受托人违约,但受托人有权要求投资顾问出具投资建议,在5个交易日内按信托
文件约定调整完毕,如果投资顾问未能按期向受托人出具投资建议以致信托计划
持有证券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整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判断,于第6个交易
日起5个交易日内直接进行调整操作,直至符合信托文件约定,由此产生的损失
由信托财产承担。遇股票停牌、触发熔断等限制流通的情况,调整时间顺延;

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修订变化后,若上述投资限制与之产生抵触,应以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为准。经全体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后,本信托计划可以调整投资
范围、调整投资限制,但调整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均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政
策的要求。


根据上述约定,我司仅按信托文件约定的审核标准对投资顾问发出的投资建


议进行审核,并未参与投资顾问的决策过程,也并不知悉在投资顾问的决策过程
中本项目委托人是否参与。


项目投资标的汇源通信相关交易情况如下:

交易日期

证券
代码

证券名


业务
类型

成交数量

成交金额

累计持仓

成本

项目当日

净值

持仓
成本
占净


2017/8/29

000586

汇源通信

买入
股票

760,490.00

16,407,589.48

16,407,589.48

105,678,978.12

15.53%

2017/9/5

000586

汇源通信

买入
股票

82,300.00

1,755,696.00

18,163,285.48

106,255,401.55

17.09%

2017/12/8

000586

汇源通信

买入
股票

78,300.00

1,455,342.00

19,618,627.48

96,074,799.80

20.42%

2017/12/11

000586

汇源通信

买入
股票

32,200.00

596,870.00

20,215,497.48

96,202,168.45

21.01%

2017/12/19

000586

汇源通信

买入
股票

330,400.00

5,997,030.00

26,212,527.48

101,468,789.19

25.83%

2018/1/2

000586

汇源通信

买入
股票

57,700.00

1,034,976.00

27,247,503.48

108,104,595.76

25.20%

2018/4/18

000586

汇源通信

卖出
股票

834,400.00

8,756,555.00

10,298,430.58

88,728,632.37

11.61%

2018/6/20

000586

汇源通信

卖出
股票

506,990.00

5,641,521.20

0.00

85,950,154.14

0.00



上述交易的买入股票投资建议均由投资顾问下达,均符合项目信托文件约定
的投资范围和标准。卖出指令由受托人下达,具体原因为2018年4月17日项目
信托财产净值为89,925,896.19元,低于预警值93,150,000.00元,而项目追加
资金义务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故按项目信托文件第十五条
约定受托人对项目持仓资产进行了强制减仓。2019年6月19日项目信托财产净
值为85,950,154.14元,低于止损值87,975,000.00元,项目追加资金义务人未
在规定时间内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故按项目信托文件第十五条约定受托人对
项目持仓资产进行了强制平仓。


项目存续期间受托人遵照信托文件约定按委托人B指令(详见附件)参与了
汇源通信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投票。”


(三)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收到海南合生发来的《关注函的回复》,全
文如下:

“1、海南合生天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合生”)相关情况说
明:

1.1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信托”)设立的北方信托-
刀锋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刀锋1号”)规模为人民币3
亿元,其中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泓钧”)
认购一般级信托单位人民币1亿元,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购优先级信托单位
人民币2亿元。


刀锋1号的信托计划目的是将信托资金投资,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
分信托计划财产,使得信托计划项下具有不同风险承担能力和意愿的受益人获取
不同的信托利益并承担相应风险。宁波泓钧投资刀锋1号是为了获取与投资风险
相对应的投资收益。


海南合生为刀锋1号的投资顾问,向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受托人北方信
托负责审核及执行。


1.2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信托”)设立的盛锦26号集合
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盛锦26号”)规模为人民币10350万元,其中陶宏伟
认购一般级信托单位人民币3450万元,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购优先级信托
单位人民币6900万元。


盛锦26号信托计划目的是“受托人于本信托成立后,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
对信托财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运用,谋求信托财产的增值。”

海南合生作为投资顾问的权利义务为在满足信托计划投资顾问合同相关规
定下提供投资建议。


1.3海南合生设立的瑞丰1号私募投资基金规模为人民币600万元。投资目
标是“从价值研究出发,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采用趋势交易策略对股票进
行投资,力争实现委托资产的稳健增值。”


2、海南合生为刀锋1号的投资顾问,向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受托人北
方信托负责审核及执行。


海南合生为盛锦26号的投资顾问,向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受托人云南
信托负责审核及执行。


海南合生为瑞丰1号私募投资基金的委托人,向私募投资基金提供投资建议,
受基金综合托管人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审核及执行。


3、汇源通信作为一个多年来一直重组的壳股,在2017年6月份时市值低、
无诉讼,具有一定的投资价值。一方面,地方国资也积极谋求民企上市公司的控
制权,通过此方式给小盘壳股注入资产,可以使国资持股享受资产溢价与资产增
值,同时中小股民也可以从中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另一方面,新兴产业通过壳
股小流通市值要做大总盘子、各类资本系的资产整合也有壳资源的需要。总之,
在当时,小市值、不与重组新规相抵触的的壳类个股仍是中小资金青睐的对象。

在此基础上,我司给出相应的投资建议,所以买入时间较为接近。


4、刀锋1号未在汇源通信各次股东大会上进行投票。


盛锦26号在2018年6月11日在汇源通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投票,对议案
一《关于控股股东承诺变更的议案》投了赞成票,议案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
选举的议案》中的2.02《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刘中一先生》投了赞成票。判断依
据:希望公司在此期间能重组成功;持股3%以上的上海乐铮和杨宁恩各提名董事
会成员,局面比较混乱,为保持重组事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选择公司原董事刘
中一。


瑞丰1号私募投资基金在2018年6月11日在汇源通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投
票,对议案一《关于控股股东承诺变更的议案》投了赞成票,议案二《关于公司
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中的2.02《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刘中一先生》投了赞成
票。判断依据:希望公司在此期间能重组成功;持股3%以上的上海乐铮和杨宁恩
各提名董事会成员,局面比较混乱,为保持重组事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选择公
司原董事刘中一。”

(四)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收到唐小宏先生发来的《关注函的回复》,


全文如下:

“(1)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信托”)设立的北方信
托-刀锋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刀锋1号”)规模为人民币
叁亿元,其中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泓钧”)
认购一般级信托单位人民币壹亿元,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购优先级信托单位
人民币贰亿元。


(2)刀锋1号的信托计划目的是将信托资金投资,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
用和处分信托计划财产,使得信托计划项下具有不同风险承担能力和意愿的受益
人获取不同的信托利益并承担相应风险。宁波泓钧投资刀锋1号是为了获取与投
资风险相对应的投资收益。


(3)海南合生天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合生”)为刀锋1
号的投资顾问,向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受托人北方信托负责审核及执行。


(4)上海乐铮购买汇源通信股票资金来源与宁波泓钧无关,不存在刀锋1
号持股与上海乐铮持股合并计算的理由。


(5)本人重申,本人不是北京鸿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鸿
晓”)的实际控制人或管理人,本人与海口安元长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万得普惠
科技有限公司、海南鑫飞易实业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翼杉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这四家公司均无控制关系。本人对贵部、四川证监局问询的回复真实、准确、
完整,未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情
况,与汇源通信历史股东、现有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汇源通信于2018
年5月9日披露的《北京鸿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问询函的回复》内容与事实
严重不符,本人保留追究相关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公告!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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