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恩捷股份:关于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时间:2019年06月28日 21:10:51 中财网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2月13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相
互提供担保的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560,000万元。在不超过人民币560,000万
元的担保额度内,公司管理层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金
额进行调配。详见公司于2019年2月1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下同)刊登的《关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9
号)。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召开了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上述事项。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期,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宜山支行(以下简称“招行宜山支
行”)签订《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合同编号:6202190620),公司为控股
子公司上海恩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恩捷”)向招行宜山支行
申请授信额度为人民币30,000万元的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南京银行上海分行”)
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Ec153191906100016),公司为上海恩捷
向南京银行上海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汇支行(以下简称“上海农商银行
南汇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31080194100075),公司为


上海恩捷向南京银行上海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20,000万元的综合授
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被担
保人

担保
权人

主债权额度

(万元)

担保额度

(万元)

担保合同内容

上海
恩捷

招行

宜山
支行

30,000

30,000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范围: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债务人提供的贷款
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亿元),以及
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
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3、担保期间:自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
其他融资或债权人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
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
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南京
银行

上海
分行

10,000

10,000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费、执行费、
律师代理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3、担保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每次使用授信额度而发生的债
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
各笔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
约定的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若债权人根据法律、
法规、规章等规定及主合同之约定提前实现债权或解除主合同
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解除之日起两年。


上海
农商
银行

20,000

20,000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垫款或融资本金、应缴未缴保证金、
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补偿费、与




南汇
支行

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有关的所有银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证手
续费、信用证修改费、提单背书费、承兑费、国外受益人拒绝
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托收手续费、风险承担费、公证费、保
险费等)以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
用、诉讼费用以及律师费用。如因主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
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或债务人操作不当对债权人造
成的损失,属于本合同保证担保范围。如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
定的违约情况的,且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增缴保证金的,保证人
对债务人增缴保证金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担保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
年。其中,借款、打包贷款、进/出口押汇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融
资到期日之日起二年;汇票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项下
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二年;商业汇票贴现的保
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二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
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合同的,保证人同意,无需再另行通知
其或征求其同意,保证人将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
期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若发生法律、法
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下债务被债务被债权
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下债务提
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的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担保总额为人民币560,000万元,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7.52%;公司及子公司之间实际签署有效的担保总额
为人民币525,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8.92%。


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
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与招行宜山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2、公司与南京银行上海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3、公司与上海农商银行南汇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4、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5、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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