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7华昌01:2018年年度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17华昌01
2017 年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 8 年 年 度 受托管理 事务 报告 受托管理人 D:\东方花旗\文本模板\LOGO\FullLogo_WhiteBG_CMYK.jpg 二〇一九年六月 声 明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东方花旗 ”)编制本报告的 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发行人 所提供的 201 8 年度审计报告 、 华昌达智 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由“湖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更名) (以下简称“ 华昌达 ”、“发行人”或“公司”) 提供的证明文件 以及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存 意见,投资 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 为 东方花旗 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根据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 17 华昌 0 1 ”可能存 在的风险报告如下: (一 )“ 17 华昌 0 1 ”信用等级下调的风险 根据发行人 2018 年 11 月 23 日公告的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诚信证评”)出具的《中诚信证评关于下调华昌达智 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主体信用等级并继续将主体信用级别列入可能 降级的信用评级观察名单的报告》,中诚信证评下调发行人主体信用 等级至 A - ,并将主体信用级别列入可能降级的信用评级观 察名单; 维持本次债券信用等级为 AAA 。 特此提请本期债券持有人关注相关 风险。 (二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变更风险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颜华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164,331,158 股, 截至 本报告出具日 ,其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7.46%, 已低于公司总股 本的 30% ,同时,颜华自 2017 年 7 月辞去包括董事在内的董事会一 切职务,且未提名任何董事,实际也未参与上市公司实际运营,目前 不能控制上市公司董事会。 公司第二大股东石河子德梅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石河子德梅柯”)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122,442,778 股, 本次股权 结构变化后,其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0.46% 。截至本报告出具 日,由石河子德梅柯提名的公司董事仅 2 名,不足董事会半数,目前 石河子德梅柯及其任一合伙人均不能控制上市公司董事会。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单一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均未超过公司 总股本的 30% ,同时,公司任何股东均无法单独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 份表决权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以及公司重大事项。基于 上述情况,依据《公司法》和证券监管相关规定,公司经审慎判断, 目前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此 发行人存在实际控制人可能变更的风险。 (三)重要子公司股权冻结导 致 的 经营 风险 根据华昌达于 2018 年 3 月 5 日公告的《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8 - 023 ):“ 2018 年 3 月 2 日,华昌达收到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三中院”) 签发的( 2018 )京 03 民初 369 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华夏恒基就其 主张的 52,617,827.96 元债权向北京三中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 求冻结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或查封、扣押相 应价值的财产,北京三中院经审查裁定如下:冻结华昌达智能装备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多个银行账户;冻结华昌达 智能装备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德梅柯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100% 股权。因此 公司生产经营 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本期债券的偿付也将因此产生 更大的不确定性。 在此,受托管理人声明将一如既往的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 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以 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勤勉履行各项受托 管理职责,督促发行人尽快采取一切可能对本期债券本息足额偿付提 供保障的有效措施,继续筹集偿债资金,切实履行对本期债券本息的 偿付义务,最大程度保护本期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报告不构 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存意见,投资 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 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 为东方花旗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 目 录 声 明 .................................................. II 第一章 本期债券概况 ...................................... 1 第二章 发行人的经营与财务状况 ............................ 5 第三章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7 第四章 本期债券本年度的本息偿付情况 ...................... 8 第五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情况 ......................... 10 第六章 与本期债券增信相关的主体或者实体发生的重大变化情况 11 第七章 本期债券跟踪评级情况 ............................. 12 第八章 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项 ..................... 13 第九章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 况 ...................................................... 29 第十章 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33 第十一章 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其他事项 ....................... 34 第一章 本期债券概况 一、发行人名称 中文名称: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Huachangda Intelligent Equipment Group Co.,Ltd. 二、备案文件和备案规模 本次债券的发行经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9 月 2 日召开的第二届 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19 日召开 的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2017 年 1 月 4 日经董事会授权 , 董事长颜华批准《关于湖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决定》,该符合内部决策程序,明确了本次公 开发行债券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具 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包括 但不限于是否分期发行及发行期数及各期发行规模等具体事宜。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 2017 〕 178 号”文核准,本公司获准 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不超过 5 亿元(含 5 亿元)公司债券。 三、本期债券的主要条款 债券名称 :湖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面向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以下简称“ 1 7 华昌 0 1 ”) 。 发行主体:湖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规模:不超过 5 亿元(含 5 亿元),分期发行,其中首期发 行不超过 3 亿元(含 3 亿元),附超额配售选择权。 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次债券面值 100 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债券期限:本次债券为 3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 2 年末发行人 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公司有权决定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的 第 2 年末上调本次债券后 1 年的票面利率, 公司将于本次债券第 2 个 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20 个工作日刊登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 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若公司未行使利率上调权,则本次债券后 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 调整幅度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公告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 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次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公司;若债 券持有人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次债券并接受上述调整。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次债券在登 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次债券发 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 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还本付息方式: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 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起息日: 201 7 年 3 月 2 2 日。 利息登记日: 201 7 年 3 月 2 2 日。 付息日: 201 8 年至 201 9 年每年的 3 月 2 2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 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 日)。 兑付日: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本次债券的本金兑付日为 20 20 年 3 月 2 2 日;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 分债券的本金兑 付日为 201 9 年 3 月 2 2 日,未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兑 付日为 20 20 年 3 月 2 2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 的第 1 个工作日)。 支付方式:本次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次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 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 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支付金额:本次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为投资 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各自所持有的本次债券票面总额与票面年 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 收市时持有的本次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等于票面总额的本金。 债券利率及 其确定方式:本次债券票面利率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 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定,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前 2 年固定不变;在本 次债券存续期的第 2 年末,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 回售部分的债券票面利率为存续期内前 2 年票面利率加上调整基点, 在债券存续期后 1 年固定不变。 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次债券由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提供 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银行:。 信用等级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 定,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 - ,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A 。 主承销商、簿 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 司。 发行对象及发行方式:本次债券面向《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采取网下面向合格投资者询价配售的 方式,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询价情况进行债券配售。具体发行安 排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 配售安排:本次债券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配售规则:主承销商 / 簿记管理人根据网下询价结果对所有有效 申购进行配售,机构投资者的获配金额不会超过其有效申购中相应的 最大申购金额。配售依照以下原则进行:按照投资者的申购利率从低 到高进行簿记建档,按照申购利 率从低向高对申购金额进行累计,当 累计金额超过或等于本次债券发行总额时所对应的最高申购利率确 认为发行利率,申购利率在最终发行利率以下(含发行利率)的投资 者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配售;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按照时间优先的 原则进行配售,同时适当考虑长期合作的投资者优先。 承销方式:由主承销商采取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拟上市场所:深交所。 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债券募集资金拟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 次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第二章 发行人的经营与财务状况 一、 发行人 经营情况 发行人 主营业务 包括工业机器人集成装备、自动化输送智能装配 生产线、物流与仓储自动化设备系统、智能化显控装备及复合材料成 型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 。 截至 201 8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 资产总额 454 , 884.80 万元, 负债总额 283 , 225.82 万元,所有者权益 1 71 ,6 58.98 万元,资产负债率 62.26 % 。 201 8 年实现营业 收入 272 , 547.62 万元, 净利润 2,434.92 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为 2,424.21 万元。 二、 发行人财务 情况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项目 2018年度/末 2017年度/末 增减幅度 流动资产合计 2 , 775,300,269.94 2,864,370,354.77 - 3.11% 非流动资产合计 1,773,547,731.78 1,712,774,709.32 3.55% 资产总计 4,548,848,001.72 4,577,145,064.09 - 0.62% 流动负债合计 2,283,085,639.33 2,342,087,102.01 - 2.52% 非流动负债合计 549,172,591.84 593,907,303.53 - 7.53% 负债合计 2,832,258,231.17 2,935,994,405.54 - 3.53% 股东权益合计 1,716,589,770.55 1,641,150,658.55 4.60% (二 )合并 利润 表 单位:元 项目 2018年度/末 2017年度/末 增减幅度 营业收入 2 , 725,476,206.85 2,966,026,801.75 - 8.11% 营业成本 2,677,136,579.18 2,451,539,047.96 9.20% 营业利润 61,267,142.34 111,054,304.18 - 44.83% 营业外收入 2,666,664.87 17,245,748.48 - 84.54% 利润总额 61,454,724.30 102,203,723.48 - 39.87% 净利润 24,349,225.59 65,354,218.61 - 62.74% (三 )合并 现金流量 表 单位:元 项目 2018年度/末 2017年度/末 增减幅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流量净额 101,753,737.41 32,383,230.39 214.22%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 - 69,055,228.35 - 96,392,319.53 - 28.36% 流 量净额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 流量净额 - 146,277,520.25 - 60,942,507.03 140.03%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 增加额 - 108,361,912.23 - 140,911,594.15 - 23.10% 第三章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 本期 债券募集资金 情况 发行人经 证监许可 〔 2017 〕 178 号 文备案,于 201 7 年 3 月 22 日 公开发行人民币 5 0,000.00 万元的 公司 债券,扣除承销费用后的全部 募集资金已于 20 1 7 年 3 月 23 日划入发行人 在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张杨支 行开立的债券 募集 资金专用账户。 二、本期私募债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根据 “ 17 华昌 0 1 债”募集说明书,本期 债券发行所募集资金 万元用于 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 截至本受托管理报告出具日, 发行人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关于募 集资金用途的约定使用,未出现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 第四章 本期债券本年度的本息偿付情况 一、 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 1 7 华昌 0 1 债 ( 证券代码: 112508 )的 于 201 8 年 3 月 21 日 进行 付息,在 201 8 年 3 月 18 日(即付息日前三 个工作日),发行人已将 201 8 年度应付利息及手续费足额按期分别划付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要求的账户中。 1 7 华昌 0 1 债 ( 证券代码: 112508 ) 于 201 9 年 3 月 21 日 进行付 息,在 201 9 年 3 月 18 日(即付息日前三个工作日),发行人已将 201 9 年度应付利息及手续费足额按期分别划付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要求的账户中。 1 7 华昌 0 1 债 ( 证券代码: 112508 )的 本金 兑付日为 2020 年 3 月 22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 9 年 3 月 2 2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 根据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7 年 3 月 20 日公告的《湖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面向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 集说明书》)约定,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21 日公告了《华昌达智能装 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调“ 17 华昌 01 ”票面利率的公告》及《华 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17 华昌 01 ”投资者 回售实施 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并在 2018 年 2 月 22 日和 2018 年 2 月 25 日分别发布了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二次和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投资者可在回售登记期选择将持有的“ 17 华昌 01 ”全部或部分回售 给公司,回售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 / 张,“ 17 华昌 01 ”的回售登记期 为 2019 年 2 月 22 日至 2019 年 2 月 26 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 数据,“ 17 华昌 01 ”的回售数量为 2,610,000 张,回售金额为 261,000,000 元,在登记公司深圳分公司剩余托管 量为 2,390,000 张。 发行人 2019 年 3 月 21 日足额按期完成了回售款的支付工作。 第五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未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 第六章 与本期债券增信相关的主体或者实体发生的重大变化情 况 本期债券由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 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 公司 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章 本期债券跟踪评级情况 根据本期债券跟踪评级安排, 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将在本期 债券存续期间对 发行人 开展定期以及不定期跟踪评级 , 定期跟踪评级 每年 进行一次 ,不定期跟踪评级由 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认为发行 人 发生可能影响评级报告结论的重大事项,以及 发行人 的情况发生重 大变化时启动。 2 018 年 8 月 1 0 日 , 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出具了 《湖北华昌 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一期)跟踪评级报告 2018 》,中诚信证评下调发行人主体信用等 级至 A+ ,并将主体信用级别列入信用评级观察名单;维持本次债券 信用等级为 AAA 。 2018 年 11 月 23 日 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 信证评”)出具了 《中诚信证评关于下调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 有限公 司主体信用等级并继续将主体信用级别列入可能降级的信用评级观 察名单的报告》,中诚信证评下调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至 A - ,并将主 体信用级别列入可能降级的信用评级观察名单;维持本次债券信用等 级为 AAA 。 第八章 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项 近期,发行人进行了一系列重大事项公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受托管理人认为发 行人公告事项可能导致本期债券发生违约,具体公告事项如下: (一)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变动 2017年12月5日,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公告(公 告编号:2017-106),该公告显示,华昌达于近日接到公司实际控制 人之一罗慧女士的通知,其与颜华先生经友好协商,已办理离婚手续, 解除婚姻关系。罗慧女士向公司递交了离婚证,以及经颜华先生、罗 慧女士于2017年8月9日共同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自愿离婚协 议书》中对其二人持有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作出 如下分割: “颜华持有16,430万股,罗慧持有1,448万股,现协商离婚后归颜 华持有1,000万股,罗慧持有16,878万股。” 经查询,颜华先生所实际持有的公司股份为164,331,158股,与上 述16,430万股存在一定出入。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对上述事宜发表意见如下: “根据颜华与罗慧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证,颜华与罗慧 已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对持有的华昌达股份已做分割安排,但因分割 股份大多处于质押状态,在质押关系解除前,尚不能办理过户登记。 根据目前查询信息,颜华、罗慧解除婚姻关系后,登记在颜华名 下股份为164,331,158股,占华昌达股份总数的30.15%,为华昌达第一 大股东,且目前尚未获知颜华与罗慧就分割股份对应的表决权行使作 出约定安排,双方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至正式 办理分割股份过户登记期间颜华对于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仍可以享 有包含表决权在内的全部权益,为华昌达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华 昌达实际控制人由颜华、罗慧变更为颜华。” 综上所述,颜华先生、罗慧女士解除婚姻关系后,颜华先生目前 仍持有华昌达股份164,331,158股,占华昌达股份总数的30.15%,仍为 华昌达第一大股东,为华昌达实际控制人。华昌达实际控制人由颜华、 罗慧变更为颜华。 (二)实际控制人股份被司法冻结 2017年12月5日,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公告(公 告编号:2017-105),华昌达于2017年12月5日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获悉,华昌达实际控制人颜华先生及其原一 致行动人罗慧女士全部股份被司法冻结及司法轮候冻结,具体情况如 下: 1、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是否为第 一大股东 及一致行 动人 冻结股数 (股) 冻结开 始日期 冻结到 期日期 司法冻结 机关 本次冻结 占其直接 持有股份 比例 用途 颜华 是 45,522,000 2017 年 10 月 26 日 2020 年 10 月 25 日 广东省普宁 市人民法院 27.70% 司法冻结 颜华 是 118,809,158 2017 年 10 月 3 0 日 2020 年 10 月 29 日 广东省深圳 市中级人民 法院 72.30% 司法冻结 罗慧 否 14,478,000 2017 年 10 月 26 日 2020 年 10 月 25 日 广东省普宁 市人民法院 100.00% 司法冻结 2、股东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的情况 股东名称 是否为第 一大股东 及一致行 动人 轮候冻结股 数(股) 委托日 期 轮候期 限 轮候机关 本次冻结 占其直接 持有股份 比例 轮候深度 颜华 是 164,331,158 2017 年 11 月 22 日 36 个月 浙江省杭州 市中级人民 法院 100.00% 轮候冻结 ( 原股 + 红 股 + 红 利 ) 股东名称 是否为第 一大股东 及一致行 动人 轮候冻结股 数(股) 委托日 期 轮候期 限 轮候机关 本次冻结 占其直接 持有股份 比例 轮候深度 颜华 是 9,000,000 2017 年 11 月 28 日 36 个月 辽宁省大连 市中级人民 法院 5.48% 轮候冻结 ( 原股 + 红 股 + 红利 ) 罗慧 否 14,478,000 2017 年 10 月 30 日 36 个月 广东省深圳 市中级人民 法院 100.00% 轮候冻结 ( 原股 + 红 股 + 红利 ) 罗慧 否 14,478,000 2017 年 11 月 22 日 36 个月 浙江省杭州 市中级人 民法院 100.00% 轮候冻结 ( 原股 + 红 股 + 红利 ) 3、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的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5日,颜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为164,331,158股, 占华昌达总股本的30.15%,其股份被司法冻结后处于冻结状态的股份 数为164,331,158股,占其持有华昌达股份总数的100.00%,占华昌达 总股本的30.15%。 截至2017年12月5日,罗慧女士持有华昌达股份数为14,478,000 股,占华昌达总股本的2.66%,其股权被司法冻结后处于冻结状态的 股份数为14,478,000股,占其持有华昌达股份总数的100.00%,占华昌 达总股本的2.66%。 (三)华昌达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 根据发行人于2017年12月8日公告的《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08):“发 行人于2017年12月7日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 汉中院”)签发的《民事裁定书》,因申请人武汉国创资本投资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国创资本”)向武汉中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武汉 中院经审查裁定冻结了发行人控股股东颜华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1,981,158股股票以及发行人持有的全资子公司上海德梅柯汽车装备 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发行人除收到武汉中院的《民事裁定书》以 外,未收到包括立案材料、传票等其他书面文件。” 根据发行人于2017年12月19日公告的《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相关事项的说明公告》(公告编号:2017-111):“本 次诉前保全事项因国创资本与颜华个人的债务纠纷所致,华昌达从未 与国创资本签订任何借款或担保协议。目前,华昌达已就股东私刻上 市公司公章、假冒法人签字与国创资本产生的债务纠纷事宜向公安机 关报案,同时向国家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公章和法人签字的真伪鉴定。” 同时该公告也表示,国创资本向法院诉前保全事项涉及保全金额为 2.2亿元,因其向武汉中院申请冻结的上海德梅柯全部股权价值远超 本次事项保全金额,华昌达已经向武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保全复议申 请。 受托管理人通过查阅华昌达相关公告并与华昌达高管进行访谈 得知,华昌达未收到包括立案材料、传票等书面文件。受托管理人也 尝试与武汉中院取得联系,但未能获悉国创资本采取保全措施的案 由,包括涉案金额、债权债务关系、保全日期等信息。受托管理人将 会对案件进展进行持续关注。 (四)华昌达债务纠纷事项 根据华昌达于2017年12月19日公告的《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相关事项的说明公告》(公告编号:2017-111):“北 京华夏恒基文化交流中心和自然人邵天裔代理人以电话形式与华昌 达进行沟通,分别称其以与颜华及华昌达存在债务纠纷,已向法院提 起诉讼,债务金额分别约为5000万元、1.47亿元。另有俊辉文达科技 (深圳)有限公司代理人发来函件称,称其与颜华存在约2.11亿元债 务纠纷。华昌达通过自查,确认从未有与北京华夏恒基文化交流中心、 自然人邵天裔、俊辉文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存在任何形式的借款 或担保合作。” (五)华昌达涉及诉讼事项 根据华昌达于2017年12月27日公告的《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15):“2017 年12月26日,华昌达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7) 辽02民初786号案件应诉通知资料。原告北京华夏恒基文化交流中心 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一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和被告二颜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华夏恒基称,华昌达曾与 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华昌达从其处借款5000万元,颜华对上述借款 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华夏恒基要求归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诉 讼费用。华昌达通过自查,确认与华夏恒基不存在任何欠款或担保事 项,华昌达从未与华夏恒基有任何的资金往来。经华昌达初步审核, 法院传票随附的借款合同和董事会决议及有关签字、盖章均系伪造。 根据华昌达于2017年12月29日公告的《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16):“经 华昌达主动联系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派专 人取回(2017)浙01民初1521号案件民事裁定书。原告邵天裔向浙江 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颜华、罗慧和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邵天裔称,颜华曾与其签订借款合同,罗慧、 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邵天裔要求归还逾期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诉讼 费用。本案诉讼标的金额总计1.522013亿元。法院裁定冻结颜华、罗 慧及华昌达银行存款1.522013亿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经华昌达核查,华昌达与邵天裔不存在任何欠款或担保事项,华昌达 从未与邵天裔有任何的资金往来。经华昌达初步审核,法院民事裁定 书随附的保证合同及有关盖章均系伪造。” 根据华昌达于2018年3月5日公告的《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23):“2018年3月2日, 华昌达收到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三中院”) 签发的(2018)京03民初369号民事裁定书。 上述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 申请人华夏恒基就其主张的52,617,827.96元债权向北京三中院 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 下的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北京三中院经审查裁定如下: 冻结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多个银行账户;冻结华 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德梅柯汽车装备制造有 限公司100%股权;以上冻结财产限额为52,617,827.96元。华昌达通过 自查,确认与华夏恒基不存在任何欠款或担保事项,华昌达从未与华 夏恒基有任何的资金往来。经华昌达初步审核,法院传票随附的借款 合同和董事会决议及有关签字、盖章均系伪造。” 根据华昌达于2018年3月28日公告的《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颜华债务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33):“为保 障公司广大投资者的权益,解决大股东颜华债务危机,最大程度减少 颜华债务事件中的债权人损失,保障公司的正常经营,公司与债权人 充分沟通并初步达成大股东颜华债务问题的整体解决方案,具体方案 如下: 1、二股东石河子德梅柯拟与多家证券、银行等金融机构成立“华 昌达大股东颜华债务专项重组基金”。基金劣后资金由基金发起人出 资,债权人进行债转股,并引入其它金融机构的出资,基金规模总计 约30亿元。 2、将颜华和罗慧所持有的华昌达约1.79亿股股票通过协议转让 的方式转让给债务重组基金。由债务重组基金接手全部债务,同所有 债权人达成整体的债务重组协议,基金根据16家债权人的不同诉求, 分类偿还债权人债务。” 根据华昌达于2018年4月25日公告的《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2):“华 昌达从下属子公司处收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揭 阳中院”)签发的《民事裁定书》((2018)粤52民初14号),内容 如下: 原告张海彬向揭阳中院起诉被告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海彬向揭阳中院申请财产保全,请 求对被申请人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 施。 揭阳中院经审查认为,裁定如下: 1、冻结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北德梅柯焊 接装备有限公司100%股权。 2、冻结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西安龙德科技 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 3、冻结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沈阳慧远自动 化设备有限公司30%股权。 本案保全标的限额85,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经华昌达核查,华昌达与张海彬不存在欠款或担保事项,华昌达 从未与张海彬有任何的资金往来。” (六)总裁相关情况变动 2018年6月14日,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公告, 公司于近日收到董事长兼总裁陈泽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自2017年7 月公司原董事长颜华辞任后,陈泽先生同时担任董事长兼总裁,工作 繁忙,为更好的加强内部管理、提升工作效率,特向董事会申请辞去 总裁职务,辞去总裁职务后,陈泽先生将继续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董事长以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陈泽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议案》。经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资格审查,董事会同意聘任贾彬先生为公司总裁,任期自本次 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该 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2018年7月9日,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公告:“公 司于2017年12月7日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 汉中院”)签发的《民事裁定书》((2017)鄂01财保187号),根 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公司现就相关事 项公告如下: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8年1月31日发布的《股东颜华个人债务问题进展公告》(公告 编号:2018-013)中已经披露了武汉市武昌区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汉信小贷”)告知公司为股东颜华及罗慧提供了 借款担保的相关事项。经公司内部核查,未发现存在上述担保事项。 2018年7月6日,公司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 中院”)送达的(2018)鄂01民初2898、2899号案件应诉通知资料。 1、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武汉市武昌区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武汉市中级人 民法院起诉被告一颜华、被告二罗慧及被告三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汉信小贷称,颜华及罗慧曾与其签订借 款合同,约定从其处借款共1.02亿元,具体情况为:颜华曾与其签订 借款合同一,约定从其处借款5200万元,罗慧及公司对该笔借款承担 连带担保责任;罗慧曾与其签订借款合同二,约定从其处借款5000 万元,颜华及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汉信小贷要求归还 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案诉讼标的金额与2018-013号公告披露的金额无差异。 2、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经华昌达公告披露显示,华昌达与汉信小贷不存在任何欠款或担 保事项。公司未与汉信小贷有资金往来。经公司初步审核,法院传票 随附的担保合同有关签字、盖章均系伪造,公司会积极应诉。” 根据目前情况,上述公告事项及诉讼事项对华昌达本期利润或期 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可能影响华昌达偿债能力,最终实际 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因此,东方花旗“17华昌01”初步列为风 险类债券。 (八) 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 年7月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华 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18】 第180号)(以下简称“关注函”)主要内容如下: 请你公司核实并说明以下事项: 问题1、公司第二大股东石河子德梅柯与董事长陈泽、董事胡东 群等自然人为一致行动人,董事会除上述2位董事外,另外3位是独 立董事。请补充说明:(1)石河子德梅柯及其一致行动人各自持有 公司股票数量、持股比例、合计持股比例;(2)目前陈泽是否实际 支配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是否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问题2、公司第一大股东颜华是否参与公司历次股东大会投票, 如有,请说明具体情况,并结合历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情况,核实说 明颜华能否控制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或具有重大影响。 问题3、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完成后,所有股东股权均被等 比例被动稀释。请补充说明:(1)自2017年7月,公司董事会席位 是否发生明显变化;(2)公司是否已获得相关股东对无法控制公司 的书面确认;(3)请结合上述问题的答复、公司董事会席位、股权 结构、实际经营控制等情况,核实说明公司披露目前无实际控制人的 具体依据及合理性。 根据湖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1日 2018—082号公告,公司已于2018年7月10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交对关注函的回复,回复如下: 问题1回复: (1)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新总股本为 598,463,412股,石河子德梅柯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持有公司股票及 通过石河子德梅柯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 2 ) 自2014年10月24日起,陈泽任公司总经理;2014年11 月10日起;任公司非独立董事;2015年2月6日,陈泽任公司副董 事长;2015年4月2日,经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其中将“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修改为“第八条 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此后陈泽为公司总 裁;2015年7月22日,公司营业执照法人变更为陈泽;2017年7月 25日至今,陈泽任公司董事长;2018年6月14日,陈泽辞去总裁职 务。 2014年10月24日至2015年7月21日期间,公司营业执照法 人虽未及时变更为陈泽,但其已全面行使并承担法人的权利与义务。 陈泽作为公司前任总裁(总经理)及现任董事长期间,全面负责 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文 件规定,履行职责,但是陈泽不是《公司法》、《上市规则》所规定 的实际控制人。 问题2回复: 公司近三年(2016年-2018年)共计召开股东大会11次,其中 大股东颜华共计参与9次公司股东大会投票,具体情况如下: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25日,公司共计召开6次股东 大会,其中颜华参与投票表决6次,表决率为100%,议案同意率为 100%;2017年7月25日至今,公司共计召开5次股东大会,其中颜 华参与投票表决3次,表决率为60%,议案同意率为100%。其历次 参与公司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时,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如《公司2016年 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董事 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拟 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等议案均投了同意票。 自2017年7月25日,颜华辞去包括董事职务在内的一切董事会 职务后,不再参与上市公司实际管理运营等相关工作,其参与公司股 东大会的表决率也由100%降低到60%(如上文所述)。加上颜华的 债务问题牵涉多起诉讼,其全部股权已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其全 部债务可能以债转股的方式解决,股权可能分割给不同债权人。 2018年7月6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完成后,颜华持股比 例下降为27.46%,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本公司普通决议事项需 经1/2股东表决通过,特别决议事项需经2/3股东表决通过,因此颜 华无法控制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或有重大影响。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颜华不是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问题3回复: (1)自2017年7月,公司董事会席位是否发生明显变化 自2017年7月25日,颜华及罗慧辞去包括董事职务在内的一切 董事会职务后,公司董事会成员由7名减至5名,董事会选任陈泽为 董事长,其余董事人员不变。 5名董事分别为:陈泽(董事长)、胡东群、郑春美(独立董事)、 徐立云(独立董事)、戴黔锋(独立董事)。 (2)公司是否已获得相关股东对无法控制公司的书面确认 2018年7月9日,公司收到第二大股东石河子德梅柯对无法控 制公司的情况说明,具体内容为“石河子德梅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以下简称“本企业”)持有华昌达公司股票(证券简称“华昌 达”,证券代码“300278”)122,442,778股,华昌达公司2018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本企业所持股份占华昌达新总股本的20.46%, 且本企业与7名合伙人合计持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08%,均低于公 司总股本的30%。截至目前,由本企业提名的华昌达公司董事仅2 名,不足董事会半数,因此本企业及任一合伙人均不能控制华昌达公 司董事会。” 2018年7月10日,公司收到大股东颜华对无法控制公司的邮件 回复,邮件内容为“本人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7.46%,低于公司 总股本的30%,同时,本人自2017年7月辞去包括董事在内的董事 会一切职务,且未提名任何董事,实际也未参与公司实际运营,不能 控制公司董事会。同时,也就不再过问华昌达公司的任何生产经营问 题。本人对华昌达2018年7月6日《关于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提示 性公告》无异议。同时,本人在华昌达本次实施股权激励后持有股份 的权益变动,没有达到5%,不需要发布权益变动报告书。” (3)请结合上述问题的答复、公司董事会席位、股权结构、实 际经营控制等情况,核实说明公司披露目前无实际控制人的具体依据 及合理性 ①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 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的如下规定: 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三)项规定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 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 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 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7.1条规定 “(六)实际控制人:指虽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但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七)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 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 司控制权: 1、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 以上成员选任; 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②公司实际控制人分析 公司第一大股东颜华持有公司股份数为164,331,158股,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公司总股 本增至598,463,412股,颜华所持股份占公司新总股本的27.46%,已低 于公司总股本的30%。且颜华与罗慧自2017年8月9日登记离婚, 双方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故双方不再具有一致行动关系,双方持有 的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同时,颜华自2017年7月辞去包括董事 在内的董事会一切职务,且未提名任何董事,实际也未参与上市公司 实际运营,目前不能控制上市公司董事会。 公司第二大股东石河子德梅柯持有公司股份数为122,442,778 股,本次股权结构变化后,其所持股份占公司新总股本的20.46%, 且其与7名合伙人合计持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08%,低于公司总股 本的30%。截至目前,由石河子德梅柯提名的公司董事仅2名,不足 董事会半数,目前石河子德梅柯及其任一合伙人均不能控制上市公司 董事会。 因此,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的股东。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提名董事。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完成后,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只有第一大股东颜华与第二大股东石河子德梅柯及其一致 行动人,而颜华与石河子德梅柯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相近,任何 一方也均不能单独决定董事会成员的构成。 因此,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可以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 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的股东。 ③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于2018年7月6日就公司无实际控制 人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完成后,公 司不存在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的股东,且任一股东不能 单独控制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选任,因此,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综上所述,经审慎判断,公司目前无实际控制人。” (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辞职 根据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9月15日发布的 2018—104号公告,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9月14日收到公司副总裁 张琳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张琳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总 裁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 (十)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根据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2月15日发布的 2019—009号公告,公司正筹划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根据 目前掌握的数据,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按照《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事宜需要按照重大资产 重组事项履行相关程序。 本次重组涉及标的资产为:东风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东风设计院”)的80%股权以及上海咸兴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以下简称“咸兴智能”)部分合伙企业份额,咸兴智能的主 要资产为Valiant Corporation和Winvalco Limited。 本次交易的主要交易对方为东风设计院、上海咸兴智能科技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的全部或部分股东/合伙人。 公司已分别与东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中融鼎新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及其他合伙人签署了《收购意向书》。 (十一)诉讼进展公告 根据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5月27日发布的 2019—056号公告,公司与股东颜华及罗慧与自然人张海彬的债务纠 纷诉讼案件,本公司已分别于2018年4月25日、2019年3月18日 在巨潮资讯网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2018-052/2019-028),对上述 案件进行了披露。现将上述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收到了揭阳中院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 (2018)粤52民初14号),判决如下: 1、颜华、罗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海彬借款本 金8,500万元及利息42.5万元、违约金(自2017年8月11日起至该 款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 2、张海彬对颜华持有的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760 万股的股票(股票代码:300278)及其派生权益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 定的颜华、罗慧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驳回张海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92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50元均有颜 华、罗慧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述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 省高级人民法院。 第九章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 动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变更的情形 如下: (一)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变动 2018年7月6日,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公告:“根 据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目前股权结构及相关情况, 经审慎判断,目前公司无实际控制人,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股权结构变动 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议 案。截至目前,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完成本次激励计划所涉首次授予5,342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 加(股) 本次变动后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276,983,366 50.82% 53,420,000 330,403,366 55.21%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268,060,046 49.18% 268,060,046 44.79% 三、股份总数 545,043,412 100.00% 53,420,000 598,463,412 100.00%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颜华持有公司股份数为164,331,158股,本次股 权结构变化后,其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7.46%,已低于公司总股 本的30%,同时,颜华自2017年7月辞去包括董事在内的董事会一切 职务,且未提名任何董事,实际也未参与上市公司实际运营,目前不 能控制上市公司董事会。 公司第二大股东石河子德梅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石河子德梅柯”)持有公司股份数为122,442,778股,本次股权 结构变化后,其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0.46%。截至2018年7月6 日,由石河子德梅柯提名的公司董事仅2名,不足董事会半数,目前 石河子德梅柯及其任一合伙人均不能控制上市公司董事会。 2、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截至2018年7月6日,公司单一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均未超过公司 总股本的30%,同时,公司任何股东均无法单独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 份表决权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以及公司重大事项。基于 上述情况,依据《公司法》和证券监管相关规定,公司经审慎判断, 目前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二)副总裁辞职 根据公司 2 018 年 9 月 1 4 日公告 ,公司 董事会于 2018 年 9 月 14 日收到公司副总裁张琳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张琳女士因个人原因, 申请辞 去公司副总裁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 (三)聘任 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 根据公司 2 018 年 1 0 月 2 6 日 ,公司 于 2018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 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和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经公司董事长陈泽先生提名,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审核通过,公司决定聘任华家蓉女士为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简历见附件)。任期为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届满为止。董事长陈泽先生不再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华家蓉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其任职 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在本次董事会召开前,华家蓉女士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华家蓉女士简历如下: 华家蓉,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女, 1973 年出生,上 海复旦大学会计学专业硕士,香港城市大学管理学博士,高级会计师。 曾任上海轮胎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双钱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证券代码: 600623 )财务部财务主管、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 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现 更名为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0149 )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兼 CFO ; 2015 年 1 月 ~2016 年 12 月任湖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 为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兼首席财 务官( CFO )。 截至目前,本公司无实际控制人,华家蓉女士持有本公司股份 650,000 股,与公司持股 5% 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也未受过 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所任岗位,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 补选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 2 019 年 4 月 19 日 2019 — 039 号公告 ,公司 于 20 1 9 年 4 月 1 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 次会议 , 审议通过了《关于补 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通 过,公司董事会拟补选贾彬先生、华家蓉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贾彬先生、华家蓉女士 的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贾彬先生简历如下: 贾彬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男, 1977 年生,硕 士学位。 1999 年至 2002 年任烟台宏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部主管; 2002 年至 2004 年任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系统工程 师; 2004 年至 2005 年任烟台华盛应急电源有限公司研发部主任; 2005 年至今任天泽软控总经理; 2014 年 10 月至今任上海德梅柯汽车装备 制造有限公司总裁。 2015 年 4 月至 2018 年 6 月 任公司副总裁。 2018 年 6 月至今任公司总裁。 贾彬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757,29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3% , 其通过石河子德梅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4,114,07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69% ,其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4,871,37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81% 。 贾彬先生最近三年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任职条件。 华家蓉女士 简历 见本报告 “第 九章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之“(三)聘任 高级管理人员和 董事会秘书 ”。华家蓉女士 2018 年 10 月至今任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 秘书。 华家蓉女士持有本公司股份 650,000 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也未受过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 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十章 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 无 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情况的存在 。 第十一章 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其他事项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无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情况的 存在。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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