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保本3号A:关于修订《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时间:2019年07月04日 09:20:49 中财网

关于修订《工银瑞信保本
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公



工银瑞信保本
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A类基金代码:000195;
B类基金代码:000196;)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工银瑞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就本基金第二个保本运作周期
而言,担保人为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工银瑞信保本
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募集的批复》核准,于
2013年
6月
3日至
2013年
6月
21日进行募集并于
2013年
6月
26日正式成立,进入第一个保本运作周期,第一个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为
2016年
6月
27日。第一个保本运作周期结束后,本基金符合《工银瑞信保本
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的条件,自动转入第二个
保本运作周期,起始日为
2016年
7月
12日。2019年
7月
11日,工银瑞信保本
3号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运作周期届满。


  鉴于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运作周期即将到期,且本基金无法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确定
保本担保人,本基金将不能满足继续作为法律法规规定的避险策略基金运作的条件。为此,
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根据《基金合同》中
“保本运作周期届满时,经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
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本基金将转入
下一保本运作周期,下一保本运作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
保本运作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
‘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投资、基金费率、分红方式等相关内容
也将做相应修改,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
以说明”的约定,决定将本基金转型为“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工银成长收益混合”),涉及文件一并调整。为适应基金转型的需要,本公司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对《基金合同》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修订事项说明如下:

  
1、《基金合同》本次修订删除了《基金合同》中与基金保本运作有关的条款,保留
《基金合同》原本约定的有关基金转型为工银成长收益混合后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
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条款。《基金合同》具体修订的条目和内容见附表。


  
2、《基金合同》本次修订事项,或属于《基金合同》有明确约定的事项,或属于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
《基金合同》的程序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根据本公司发布的《关于工银瑞信保本
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运作周
期到期安排及转型为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业务规则的公告》中的相
关安排,自
2019年
7月
19日起,本基金将更名为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保本
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失效,《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生效,《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具体内容将按本次修订并公告的文本执行。


  
4、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对《基金合同》进行修订后,也将对基
金托管协议涉及的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并将对招募说明书作相应调整。投资人办
理基金交易等相关业务前,应仔细阅读该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风险提
示及相关公告、业务规则和操作指南等文件。


  
5、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icbccs.com.cn)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
服务电话(400-811-9999)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
7月
4日

  《工银瑞信保本
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所在部分修订前修订后
一、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关
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前言
(三)工银瑞信保本
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
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
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
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投资人购买本保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
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

(三)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工
银瑞信保本
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工
银瑞信保本
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
)核准,其转型后的工银瑞信成长收益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经
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国证监会对工银瑞信保本
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核准以及其转型为本基金的备
案,并不表明其对工银瑞信保本
3号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或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保本
3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由工银瑞信保本
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而来
二、释义
12《.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指中国证监会
2010年
10月
26日颁布并实施的《关于保本基金的
指导意见》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删除。

二、释义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释义
22.担保人: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为
本基金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就本基金第二个保本
周期而言,指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关村担保”)
自第三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本
基金的保本保障机制发生变更的,以届时基金管
理人的公告为准
删除。

二、释义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二、释义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生效日:《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工银瑞信保

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
失效
二、释义
35.保本运作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
限,在本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指明即为当期保本
运作周期,即
3年
36.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或到期日:本基金第
一个保本运作周期届满日,即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至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前一日,本基金第一
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当期
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前一日。如该
对日为非工作日,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7.?到期操作期: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为保本
运作周期到期日(不含当日)之后
5个工作日(含

5个工作日)
38.过渡期:本基金保本到期操作期结束日的
下一工作日至下一保本运作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
日的期间为过渡期;本基金将在到期操作期结束
后设置
5至
20个工作日的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
超过
20个工作日
39.受限开放期:在首个保本运作周期中,本
基金的受限开放期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每
6个月对日。在第二个及以后的保本运作周期中,

本基金的受限开放期为该保本运作周期首日的每
6个月对日。本基金的每个受限开放期为
1个工作日


40.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
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
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1.-6个月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每
6个
日历月中最后一个日历月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
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
历月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2.持有到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运
作周期内一直持有所认购,或到期操作期或者过
渡期申购或者转换转入,或从上一保本运作周期
转入当期保本运作周期的基金份额至相应保本周
期到期日的行为
43.保本金额: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运作周期
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
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本基金第一个保本运
作周期后各保本运作周期的保本金额为经基金份
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或者过
渡期申购或者转换转入,或从上一保本运作周期
转入当期保本运作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至各保本
运作周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及到期操作
期、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44.保本: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运作周期到期
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
算的总
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补足该差额
(即保本赔付差额),并在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后
20个工作日内(含第
20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
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其后各保本运作周期
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到期操作期或者过渡
期申购或者转换转入、或从上一保本运作周期转
入当期保本运作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
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运作周
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当
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
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
额(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5.保本赔付差额:指根据《基金合同》,在第
一个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基
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
金额的差额;以及在其后各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到期操作期或者过渡期申购或者
转换转入、或从上一保本运作周期转入当期保本
运作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运作周期内的累计
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46.担保:指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
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47.保证合同:指担保人和基金管理人签订的
《工银瑞信保本
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删除。

二、释义
51.开放日(期):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工作期)。本基金的开
放日(期)含到期操作日(期)、受限开放日(期)
和过渡日(期)
36.开放日(期):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工作期)
二、释义
52.封闭期:指本基金在每个保本运作周期内,除
受限开放期以外的期间。在每个封闭期内本基金
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期间基金份额总额保持不变,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和转换出入
本基金
53.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
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模式
删除。

二、释义
6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到期操作期的单个开放
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
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二、释义
69.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费、申购费、赎回
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
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2.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
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
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的
基本情况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本基金以
保本运作周期和到期操作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为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不
含当日)之后
5个工作日(含第
5个工作日),在到
期操作期,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转换转出申请。

本基金以
3年为一个保本运作周期,每个保本
运作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过渡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
括该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至
3年
后的年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如该对日为非工作
日,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将在到期操作期结束后设置
5至
20个
工作日的过渡期。过渡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
人在上一个保本运作周期结束前公告说明。投资
者在过渡期内可以申请购买或者转换转入本基金
基金份额。过渡期内,本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
转换转出业务。

本基金的每个保本运作周期以封闭期和受限
开放期相交替的方式运作,共包含为
6个封闭期和
5个受限开放期。

在首个保本运作周期中,本基金的受限开放期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每
6个月对日
(若
该对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最近一个工作日)。

在第二个及以后的保本运作周期中,本基金的受
限开放期为该保本运作周期首日的每
6个月对日
(若该对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最近一个工作
日)。本基金的每个受限开放期为
1个工作日。

在每个受限开放期,本基金将对净赎回数量
(净赎回数量=申购数量+转换转入数量-赎回数
量-转换转出数量)进行控制,确保净赎回数量占
该受限开放期前一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在[0,
特定比例]区间内,该特定比例不超过
15%(含),
且该特定比例的数值将在基金发售前或在到期操
作期、过渡期前通过指定媒体公告。如净赎回数量

占比超过特定比例,则对当日的申购(含转换转
入)申请进行全部确认,赎回(含转换转出)申请
的确认总额度为该日净赎回额度(即受限开放期
前一日基金份额总数乘以特定比例)加计当日的
申购(含转换转入)申请。投资者的赎回(含转换
转出)申请按照相同比例进行部分确认,该比例
为确认的赎回(含转换转出)申请总额度占该日
实际赎回(含转换转出)申请的比例。如净赎回数
量小于特定比例时,则对当日的申购(含转换转
入)及赎回(含转换转出)申请全部确认。在本基
金的第一个运作周期内,上述特定比例设定为
10%。

在每个保本运作周期内,除受限开放期以外,
均为封闭期。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和转入转出。除封闭期以外的开放期,其第一个工作日因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
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
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开放
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发生基金暂停
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而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的
基本情况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依照保证合同,通过运用恒定比例投资组合
保险策略,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并在基金本金安
全的基础上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合理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基础
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获得超过业绩
比较基准的长期投资收益。

三、基金的
基本情况
(五)保本
在第一个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
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
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运作
周期到期日后
20个工作日内(含第
20个工作日,
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
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其后各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到


期操作期
或者过渡期申购或者转换转入、或从上一保本运
作周期转入当期保本运作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
本运作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
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
《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
人将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到期操作期和过渡期申购或
转换转入,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运作
周期转入当期保本运作周期、但在当期保本运作
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
金份额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上述基金份额的赎回、
转换的基金份额按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六)担保
本基金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履行
保本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本基
金第一个保本运作周期的担保范围为基金持有人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运作周期到期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
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本基金第一
个保本运作周期后各保本运作周期的担保范围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到期操作期或者过渡期申购或者
转换转入、或从上一保本运作周期转入当期保本
运作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运作周期内的累计
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担保
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金
额。保证期为基金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七)基金的到期操作期规模上限
本基金到期操作期规模上限将根据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为下一保本周期提供的担保额度或保
本偿付额度进行确认。若当期到期操作期某一日
净申购与净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之和与
前一日基金总份额之和接近或超过本基金的到期
操作期规模上限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终止
到期操作期申购和转换入。若该日净申购与净转
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之和与前一日基金总
份额之和大于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规模上限时,即发生到期操作期超额申购。当在到期
操作期发
生超额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发布临时公告暂停


到期操作期申购和转换入,对于该日提交的到期
操作期申购和转换入申请,基金管理人根据“超
额申购比例确认”的原则予以确认。

(八)基金的过渡期规模上限
本基金过渡期规模上限将根据担保人或保本
义务人为下一保本周期提供的担保额度或保本偿
付额度进行确认。若当期到期操作期净申购与净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之和不低于本基金
过渡期规模上限,则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当期到期
操作期净申购和净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于下一保本周期内可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
(经比例确认可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只有于下一保本周期持有到期方可享受保本
条款)进
行比例确认,同时不设立过渡期,并进行公告。

若自当期到期操作期净申购与净转入下一保
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之和低于本基金过渡期规模上
限,则本基金设立过渡期。投资者可于过渡期进行
本基金的申购、转换入活动。过渡期内,若某一日
净申购份额与前一日基金总份额之和接近或超过
本基金的过渡期规模上限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提前终止过渡期申购和转换入。若该日净申购份
额与前一日基金总份额之和大于本基金的过渡期
规模上限时,即发生过渡期超额申购。当在过渡期
发生超额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发布临时公告暂
停过渡期申购和转换入,对于该日提交的过渡期
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根据“超额申购比例确认”

的原则予以确认。

(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删除。

三、基金的
基本情况
(十)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
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时,收取认购/申购、
赎回费用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申
购、赎回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称为
B类基金份额。

(五)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收取
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
者申购、赎回时,收取申购、赎回费用的,称为
A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赎回费用,但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B类基金份额。

三、基金的
基本情况
(十二)基金保本运作周期
三年。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
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如该对日为非
工作日,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

删除。

四、基金的
历史沿革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工
银瑞信保本
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工银瑞信保本
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
2013年
5-月
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
的《关于核准工银瑞信保本
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募集的批复》核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
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保本
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3年
6月
3日至
2013年
6月
21日进行募集并于
2013年
6月
26日正式成立,进入第一个保本运作
周期,第一个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为
2016年
6月
27日。第一个保本运作周期结束后,工银瑞信保

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符合《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
金存续的条件,自动转入第二个保本运作周期,起
始日为
2016年
7月
12日。

2019年
7月
11日,工银瑞
信保本
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运作
周期届满。由于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将按
《工银瑞信保本
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的约定,转型为
“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保本
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保
本运作周期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
(不含当日)之后的
5-个工作日(含第
5个工作
日),即自
2019-年
7月
12日(含)起至
2019-年
7月
18日(含)止。自
2019-年
7月
19日起,工银瑞信保

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工银瑞信
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的《工银
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
该日起生效,《工银瑞信保本
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合同》同一日失效。



五、基金的
存续
(一)《基金合同》生效
工银瑞信保本
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简
称“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本基金的首次募集于
2013年
5月
15日已获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658号文批准,募集
期为
2013年
6月
3日至
2013年
6月
21日。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时间为
2013年
6月
26日。(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
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人,或
连续
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
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
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连续
20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人,或连

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
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
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受限开放期、到期操作期和过渡期
内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转换转入申请。本基金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转换转入等业务的开放日为受
限开放期、到期操作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本基金在
受限开放期和到期操作期内接受投资者的赎回和
转换转出申请。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赎回和转换
转出等业务的开放日为受限开放期和到期操作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投资人可在对应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转换转入或者转换转出,具体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转换转入或者转换转出时除外。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可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转换转入或者转换转出,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转
换转入或者转换转出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六、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
赎回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每个
封闭期或保本运作周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含该日),本基金进入受限开放期或到期操作
期、过渡期,开始办理对应的申购、赎回、转换转入
或者转换转出等业务。在受限开放期接受申购、赎
回、转换转入或者转换转出申请,每个受限开放期
为上一封闭期结束后的第
1个工作日。在每个受限
开放期,本基金将对净赎回数量(净赎回数量=申
购数量+转换转入数量-赎回数量-转换转出数
量)进行控制,确保净赎回数量占该受限开放期
前一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在[0,特定比例]区间
内,该特定比例不超过
15%(含),且该特定比例
的数值将在基金发售前或在到期操作期、过渡期
前通过指定媒体公告。每个到期操作期为上一个
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不含当日)之后
5个工作日
(含第
5个工作日),在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接受
申购、赎回、转换转入或者转换转出申请,到期操
作期赎回或者转换转出不受净赎回数量限制。如
果本基金进入下一个保本运作周期,本基金将在
到期操作期结束后设置
5至
20个工作日的过渡
期,具体日期在到期操作期、过渡期前通过指定媒
体公告。投资者在过渡期内可以申请购买或者转
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过渡期内,本金将暂停办
理日常赎回、转换转出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次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开放期的
开始与结束时间。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
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
开始时间。

六、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按
照“后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
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对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
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
基金份额先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若保
本运作周期到期后,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
金转入下一保本运作周期,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
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4.若保本运作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
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则
变更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先进先出”

的原则,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对于由本基金
转入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原份
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按
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
率。对于由工银瑞信保本
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
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六、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
赎回
7. ?在每个受限开放期,本基金将对净赎回数量
(净赎回数量=申购数量+转换转入数量-赎回数
量-转换转出数量)进行控制,确保净赎回数量占
该受限开放期前一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在[0,
特定比例]区间内,该特定比例不超过
15%(含),
且该特定比例的数值将在基金发售前或在到期操
作期、过渡期前通过指定媒体公告。如净赎回数量
占比超过特定比例,则对当日的申购(含转换转
入)申请进行全部确认,赎回(含转换转出)申请
的确认总额度为该日净赎回额度(即受限开放期
前一日基金份额总数乘以特定比例)加计当日的
申购(含转换转入)申请。投资者的赎回(含转换

转出)申请按照相同比例进行部分确认,该比例
为确认的赎回(含转换转出)申请总额度占该日
实际赎回(含转换转出)申请的比例。如净赎回数
量小于特定比例时,则对当日的申购(含转换转
入)及赎回(含转换转出)申请全部确认。在本基
金的第一个运作周期内,上述特定比例设定为
10%。

删除。

六、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
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
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
回款项在自受理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个
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行账
户。在发生巨额赎回以及保本运作周期到期赎回
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处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
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
回款项在自受理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个
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行账
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
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六、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2.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本基金
A类、
B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资产。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
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披露开放期前最后一个
工作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在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
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
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
资产净值、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2.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本基金
A类、
B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资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受限开放期、到期操作期、过渡期等
开放申购日期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受限开放
期、到期操作期等开放赎回日期赎回费率最高不
超过
5%。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删除。

六、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
赎回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除非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或发生下列情况
时,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8.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运作周期到期前的最后
一个受限开放期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业
务。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第
4项、第
5项、第
7
项除外)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
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
申购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而暂停申购
的期间相应延长。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

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删除。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第
4项、第
5项、第
7
项除外)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
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六、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
赎回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除非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或发生下列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到期操作期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
生巨额赎回。

5.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
人可在保本运作周期到期前最后一个受限开放期
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除非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
回。

删除。

六、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
赎回
(十一)到期操作期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在到期操作期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六、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
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
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六、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
赎回
(3)?在到期操作期单个开放日内,若本基金发生巨
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单日赎回申请超

过上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
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
请实施延期办理,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剩余
赎回申请与其他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参照前述
条款处理。但是,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如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延期
办理期限超过到期操作期的,到期操作期相应延
长,延长的到期操作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
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到期操作期内
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10%以上而被
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
务。



(3)在单个开放日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单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估值
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
办理,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剩余赎回申请与
其他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参照前述条款处理。

但是,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六、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
赎回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基金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并重新开放的,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
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
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与封闭期基
金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开放期与封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
换的有关
信息披露按照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执行。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基金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并重新开放的,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
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

赎回
(十三)到期操作期、过渡期申购的特别规定


1.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期保本运作周期到期前公告处理规
则,允许投资人在下一保本运作周期起始日前的
到期操作期、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或者转换转入本
基金下一保本运作周期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在上
述期限内申请购买或者转换转入本基金下一保本
运作周期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到期操作期、过
渡期申购或转换转入”。投资人在到期操作期、过渡期内申购或者转换转入本基金的,
按其申购的
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运作周期开始前的折算日所
代表的资产净值和申购费用,根据公司届时的招
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确认下一保本运作周期的保
本金额并适用下一期的保本条款。

2.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在当期保本运作周期到期前,将根据担保
人提供的下一保本运作周期担保额度确定并公告
下一保本运作周期的担保规模上限,规模控制的
具体方案详见相关公告的处理规则。

删除。

七、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2]
83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
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
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
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
务。外汇存
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
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
其他业务。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王海璐
(二)基金托管人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
行银复字(1986)175号文、银复(1987)86号文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2]83号
七、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和登记事宜;
27.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义务。如基
金管理人未能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应向担保人
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并要求担保人
在收到通知书后的
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款项划入
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如代偿款在期限内未划入指定
账户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和登记事宜;
删除。

七、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9、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保本义务及保
证责任时,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追偿;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删除。

八、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二)召开事由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在封闭
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3)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运作周期到期后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
“工银瑞信成长收
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但在保本运作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
围内变更为“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
“工银瑞
信成长收

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
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7)?在某一保本运作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但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因歇业、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足以
影响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况除外;
(8)提高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率的费率标
准,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依据《基金合同》变更为
“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
《基金合同》约定的
“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
费和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费率标准的除外;
(二)召开事由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删除。

(7)提高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率的费率标
准;
八、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2.尽管有前述第
1款的约定,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
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保本运作周期内,当确定担保人出现足以
影响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或歇业、停业、被吊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更换新的担保人;
(7)某一保本运作周期结束后更换下一保本运
作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8)保本运作周期到期后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
基金“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由此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
2.尽管有前述第
1款的约定,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
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删除。

十、基金的
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
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

立《工银瑞信保本
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
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信息披
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职责以《工银瑞信保本
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的约定为
准。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
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
立《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
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信息披
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职责以《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的约定为准。

十一、保本
一、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12?号天作国际中心
1?号楼
A?座
30?

办公地址: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12?号天作国际中心
1?号楼
A?

30?层
法定代表人:段宏伟
成立日期:
1999年
12?月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17.03亿元人民币
净资产:24.20亿元
经营范围: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
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业务:债券担保、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
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
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投资。

担保人简介
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是北京市政府于
1999年成立的
政策性担保机构。现主要股东为北京中关村科技创业金融服务集团有限
公司、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
司等
11家国有单位,是具有独立担保资格的专业担保机构,取得“融资
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公司于
1999年
12月
16日成立,目前注册资本


17.03亿元,净资产
24.20亿元。具备年
240亿以上的担保能力。公司以贯彻落实国务院
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
要为宗旨,面向北京市科技和现代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及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和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其他各类中小微企业,不断创新科技
金融,积极推动和支持大众创新、万众创业,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公司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各类担保业务。目前已形成
包括贷款担保、票据担保、信托计划担保、债券担保、工程保证担保、合同
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直接、间接融资担保和非融资担保的多元产
品体系。公司紧密结合北京市、中关村示范区扶持政策,结合北京市
“高
精尖”产业结构调整,逐步形成了瞪羚计划、展翼计划、文化创意、高端人
才、重大工程等覆盖不同发展阶段、不同行业企业的专项担保通道。针对
各扶持计划项下企业,建立绿色通道,通过流程优化、优先配置担保资
源、落实财政补贴等,使政策化服务系统化,切实提高企业融资效率、降
低融资成本。

公司作为中关村示范区瞪羚计划、展翼计划等的主要实施主体,截至
2015年底,累计为
企业提供
24,037项,总额
1,459.96亿元的信用担保,
服务客户有四百余家企业已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成功上市,为破解中小微
企业融资难、帮助企业做强做大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截至
2015年
12月
31日,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保项

4,063项,在保余额
2,758,575.58万元,其中融资性担保在保
2,410项
1,732,008.35万元。年末担保责任余额
1,617,416.66万元,其中融资性
担保责任余额
955,297.17万元。

三、保证合同
鉴于:
《工银瑞信保本
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约定了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十
一部分)。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
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
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基础上,特订立《工银瑞信保本
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
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
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承担保本义务(即基金管理人对本
基金到期操作期或者过渡期申购或者转换转入,或从上一保本运作周期
转入第二个保本运作周期的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义务)的
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
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
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
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
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或者过渡期申购或者转换转入、或从上一保
本运作周期转入第二个保本运作周期的基金规模上限为
50亿元人民币。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50亿元人民币。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保本运作周期到期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到期操作期或者过渡期申购或者转换转入、或从上
一保本运作周期转入当期保本运作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运作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
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以及在保本周期到期
日前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不在保证范围之内。

4、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运作周期(如无特别指明,
保本运作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二个保本运作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
金的保本运作周期为三年,自本基金公告的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三
年后对应日前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顺延
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
下列情形之一,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基金份额持有人到期操作期或者过渡期申购或者转换转入、或从
上一保本运作周期转入当期保本运作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
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运作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
之和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到期操作期或者过渡期申购或者转换转入、或从
上一保本运作周期转入当期保本运作周期,但在基金保本运作周期到期
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运作周期内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运作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
情形;
5、在保本运作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
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
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
证责任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
行修改的除外;
8、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不低于本基金到
期操作期或者过渡期规模上限时,转入的基金份额中未经本基金管理人
比例确认为可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
9、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五)关于股指期货投资风险的确认和相关承诺
担保人确认其已阅读《基金合同》的投资条款,知悉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明确包含股指期货,理解《基金合同》阐述的股指期货交易策略,充
分了解股指期货的特点和各种风险,认可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符合
《基金合同》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并且对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
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已作出充分评估。在此基础上,担保人进一
步确认,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已经充分考虑到了本
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相关风险,并承诺因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而发生的
投资金额损失不影响其保证责任的履行。

(六)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如果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到期操作期或者过渡
期申购或者转换转入、或从上一保本运作周期转入当期保本运作周期并
持有到期加上该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运作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
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通知担保人并在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载明基金
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
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
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后
20个工作日(含第
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特殊情形除
外。

4、如果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到期操作期或者过渡
期申购或者转换转入、或从上一保本运作周期转入当期保本运作周期并
持有到期加上该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运作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
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运作周期到期后第
21个
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
处理”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
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保证期间
内提出。担保人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请求直接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保
本赔付差额的,应当先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享受保本条款
的资格以及可获得赔付的保本赔付差额。

(七)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履
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
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
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
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


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合理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
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
等。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向担保人提
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
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
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合理费用。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
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
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合理费用,并赔偿
给担保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尽管有前述约定,但双方就前述还款计划具
体内容磋商、讨论花费的时间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对担保人还款义务的
迟延履行,且基金管理人免于承担担保人或任何其他第三方由此产生一
切损失。

(八)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
支,按本条第
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担保人于收到款
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增值税
专用发票。

3、每日含税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2‰×1/当年日历天数。

担保费的计算期间为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
责任之日或保本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九)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提起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且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
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十)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
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人名
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生效日起生效。

3、本基金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
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项下
的义务的,本合同终止。

4、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运作周期提供担保或保本保障的,基
金管理人、担保人另行签署书面保证合同。

四、担保费用的费率和支付方式
担保费收取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
支。

每日含税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2%÷当年日历天数。

担保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
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担保人收到款项后的
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保本
(一)保本
在第二个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到期操作期或者
过渡期申购或者转换转入、或从上一保本运作周期转入当期保本运作周
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
本运作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
足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并在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
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
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其后各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如
基金份额持有人到期操作期或者过渡期申购或者转换转入、或从上一保
本运作周期转入当期保本运作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
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运作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
于其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
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运作周期后各保本运作周期保本金额为经基金
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至各保本运作周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投资金额及到期操作期、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运作周期后各保本运作周期的保本赔付差额,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到期操作期或者过渡期申购或者转换转入、或从上一保
本运作周期转入当期保本运作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
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运作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
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二)保本运作周期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运作周期为三年,即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
限。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到期操作期或者过渡期申购或者转换转入
并持
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运作周期转入当期保本运作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

2、对于到期操作期或者过渡期申购或者转换转入并持有到期、或从
上一保本运作周期转入当期保本运作周期并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转入下一保本运作周期还是转型为“工银瑞
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第二个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到期操作期或者
过渡期申购或者转换转入、或从上一保本运作周期转入当期保本运作周
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
本运作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保本金额的;以及在其后各
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到期操作期或者过渡期申购或者

转换转入、或从上一保本运作周期转入当期保本运作周期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运作周期内的
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受限开放期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到期操
作期和过渡期申购或转换转入,以及从上一保本运作周期转入当期保本
运作周期,但在基金当期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
转换转出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保本运作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
份额;
4、在保本运作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
情形;
5、在保本运作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
人的情形,且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
形式的净值减少;
7、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不低于本基金到
期操作期或者过渡期规模上限时,转入的基金份额中未经本基金管理人
比例确认为可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其他情形;
六、保本基金到期的处理方案
(一)保本运作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运作周期届满时,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
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
本运作周期,下一保本运作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
告为准。

如保本运作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
基金“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投资、基金费率、分红方式等相关内容也将做相应修改,在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二)保本运作周期到期的处理方式
1、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不含当日)之后
5个工作日(含第
5个工作日)。

2、在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持有的部分基
金份额或全部基金份额做出如下选择:

(1)赎回基金份额;
(2)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可转入的基金将另行公
告;
(3)转入下一保本运作周期或转型为“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提前进行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三种处理

方式之一,也可以部分选择赎回、转换出、转入下一保本运作周期,或转
型为“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持有完整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时无需支付赎回
费用;选择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和补
差费用;转入下一保本运作周期和转型为“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和申购/认购费用。

5、保本运作周期到期后,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本
基金转入下一保本运作周期,则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方式为转入下一保
本运作周期;保本运作周期到期后,如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工银瑞
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则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方式为转型
为“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默认基金份
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日期为到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6、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
本运作周期到期前最后一个受限开放期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
和转换转出业务,并提前公告。

7、在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转换转出申请
和转换转入申请。

8、基金赎回或转换出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或转换出的
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9、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
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如在到期操
作期间内具备变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安排变现),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三)保本运作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在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不含本日)之后,在到期操作期或者过
渡期申购或者转换转入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运作周期转入当期保
本运作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转入下
一保本运作周期还是转型为“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在第二个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到期操作期或
者过渡期申购或者转换转入、或从上一保本运作周期转入当期保本运作
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
保本运作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
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后
20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如基金管理人未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持有人
支付差额的,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
书》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
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清偿的金额以及本
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后的
5个工作日内主动将《履行保
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清偿金额一次性足额划入本基金在托管银行开立
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持有人。若基金管理人未
能在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后
20个工作日(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内将保本
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自保本运作周期到期后第
21个工作日
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本《基金合同》争议的处理章节的相关约定向


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请求解决。

3、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后的下一工作日至其实际操作日(含该日)
的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四)到期操作期、过渡期及期间申购
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不含当日)之后
5个工作日
(含第
5个工作日)。

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至下一保本运作周期开始日前
一工作日的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为
5至
20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
20个工
作日。

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申请购买或者转换转入本基金下一保本运作
周期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到期操作期、过渡期申购或转换转入”。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运作
周期保证额度或保本偿付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到期操作期、过渡期申
购或转换转入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方法。

(2)到期操作期、过渡期申购或转换转入采取“未知价”原则,即到
期操作期、过渡期申购或转换转入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本基金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投资者进行到期操作期、过渡期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其持有相
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到期操作期、过渡期申购费率
到期操作期、过渡期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在届时的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到期操作期、过渡期申购费用由到期操作期、过渡期申
购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到期操作期、过渡期申购的日期、时间、场所、方式和程序等事
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6)在到期操作期,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转换转出申请。

(7)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转换转出业务。

(8)过渡期内,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应使基
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如在过渡期内具备变现
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安排变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五)下一保本运作周期资产的形成
1、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在第二个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到期操作期或
者过渡期申购或者转换转入、或从上一保本运作周期转入当期保本运作
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
保本运作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
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其后各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到期操作期或者
过渡期申购或者转换转入、或从上一保本运作周期转入当期保本运作周
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
本运作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

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
务人将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投资者受限开放期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
择转入下一保本运作周期的,转入下一保本运作周期的转入净值等于选
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运作周期的相应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运作
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2、到期操作期、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对于投资者到期操作期或者过渡期申购或者转换
转入的基金份额,
转入下一保本运作周期的转入净值等于相应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运作
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六)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运作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
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
者在到期操作期或者过渡期申购或者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保本运作周
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运作周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
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元
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持有期的计算仍以投资者申购
(包括转换转入)或者到期操作期或者过渡期申购或者转换转入基金份
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不受基金份额折算的影响。

(七)下一保本运作周期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运作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
一保本运作周期运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或者过渡期申购或者转换转入的基
金份额、保本运作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运作周期
的基金份额,经基金份额折算后,适用下一保本运作周期的保本条款。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经折算的基金份额至下一保本运作周期到期
的,如果下一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
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
额,则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并由担保人或保本
义务人提供保本保障。下一保本运作周期保本金额为:经基金份额折算
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至下一保本运作周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
额及到期操作期、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八)转型后的“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
形成
1、保本运作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型
为“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在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
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
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保本运作周期届满,如本基金转型为“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申购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以公告。

3、对于投资者在到期操作期或者过渡期申购或者转换转入的基金
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转型后的“工银瑞信成长收益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工银瑞信
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
值。

(九)保本运作周期到期相关业务公告
保本运作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就有关到期的上述事宜进行公
告。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本运作周期到期处理方式的有关业务规
则、转入下一保本运作周期或转型为“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有关法律文件、申购赎回安排等。

基金管理人可以修改相关规则,此等事宜的相关规定以届时公告为
准。

在保本运作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七、更换担保人
保本运作周期内更换担保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但确定发生足以影响担保人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的情形时或在担保
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情况下更换新的担
保人除外)。担保人的更换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保本运作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1、提名
新任担保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基金管理人提名的新任担保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具有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的资质和条件;(2)符合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
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含
1/2)表决通过。

3、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方可执行。

4、签订《保证合同》
更换担保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
《保证合同》。

5、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更换担保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
签订的《保证合同》。

6、交接
原担保人职责终止的,原担保人应妥善保管保本运作周期内保证业
务资料,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办理保证业务资料的交接手
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应及时接收。

保本运作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


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任担保人接任之前,原
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删除
十二、基金
的投资
一、保本运作周期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依照保证合同,通过运用恒定比例投资组合
保险策略,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并在基金本金安
全的基础上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运用投资组合保险技术,按照恒定比例投资
组合保险机制(CPPI)对债券和股票等资产的投
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实现投资组合保值增值。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具有良好流动性的企
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地方政府
债、商业银行金融债与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
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银行存款
等固定收益类资产,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或
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上市的股票)、权证及股指期
货等权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
阶段性变化,按照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对安全资产
(包括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资产)和风
险资产(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等权益资产)的投
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其中,股票等风险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债券、债券回购、银行
存款等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当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
当调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在每个受限开放期的前
10个工作日和后
10个工作日、到期操作期的前
3
个月和过渡期的后
3个月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
的限制。本基金在受限开放期、到期操作期、过渡
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


期内,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前述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
等。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
(Constant-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CPPI)来实现保本和增值的目标。

CPPI是国际通
行的一种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它主要是通过数量
分析,根据市场的波动来调整、修正风险资产的可
放大倍数(风险乘数),以确保投资组合在一段时间以后的价值不低于事先设定的某一目
标价值,
从而达到对投资组合保值增值的目的。在基金资
产可放大倍数的管理上,基金管理人的金融工程
团队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根据
CPPI数理机制、
历史模拟和目前市场状况定期出具保本基金资产
配置建议报告,给出放大倍数的合理上限的建议,
供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作为基
金资产配置的参考。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分为两个层次:一层为
对风险资产和安全资产的配置,该层次以恒定比
例组合保险策略为依据,即风险资产部分所能承
受的损失最大不能超过安全资产部分所产生的收
益;另一层为对风险资产部分的配置策略,依据稳
健投资、风险第一的原则,以低风险性、在保本运
作周期内具备中期上涨潜力为主要标准,构建风
险资产组合。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情况对这两个层
次的策略进行调整。

CPPI的投资步骤可分为:
第一,根据本基金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时的最
低目标价值和合理的折现率确定当前应持有的安
全资产的数量,即确定组合的价值底线;
第二,计算组合的现时价值超过价值底线的
数额,即安全垫(cushion);
第三,本基金主要根据市场中长期趋势的判
断、数量化研究等来确定风险资产与安全垫的放
大倍数,即组合的风险乘数;
第四,根据组合的安全垫和风险乘数确定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并将相当于安全垫特定
倍数
的资金规模投资于风险资产,以创造高于最低目
标价值的收益,其余资产则投资于安全资产上;
第五,适时调整资产配置。本基金将根据数量


分析、市场波动等对风险资产与安全资产的比例
将进行动态调整,确保风险资产实际投资比例不
超过风险资产投资比例上限。

根据
CPPI进行资产配置是一个动态调整的
过程,在投资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投资
组合调整规则及参数的合理设计,结合基金管理
人基于基本面因素分析而得出的关于股票、债券
等市场预期收益及风险的判断,优化资产配置,实
现基金保本增值的目标。

2、债券投资策略本基金的可转债以外的债券组合根据投资策
略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按照剩余存续期与本基金剩余保本运
作周期限相匹配的原则,采取买入并持有的长期
投资策略,以回避利率风险及再投资风险,实现基
金资产保本目标。

第二,在期限与基金剩余保本运作周期限匹
配的前提下,根据久期、凸性、信用级别及流动性
等因素,选择相对投资价值更高的债券。

本基金将采取利率策略、信用策略、债券选择
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发掘和利用市场失衡提供的投资机会,构建本基
金组合的基本配置,以实现组合避险增值的目标。


(1)利率策略通过全面研究
GDP、物价、就业以及国际收支
等主要经济变量,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
并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
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在
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
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本
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的预期,制定出
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
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
的久期。

(2)信用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等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业务发展
状况、市场竞争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债务
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并根据
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确定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

债券信用风险评定需要重点分析企业财务结
构、偿债能力、经营效益等财务信息,同时需要考
虑企业的经营环境等外部因素,着重分析企业未
来的偿债能力,评估其违约风险水平。


(3)债券选择策略
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
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其信用等级、流动性、选择
权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值,主要
选择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企业(公司)债券
进行投资。

3、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同时具有股票特性与债券特性,
为确保基金最低资产保存底线不被击破,同时避(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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