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方邦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二)

时间:2019年07月04日 21:01:53 中财网

法律意见书
关于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 太平金融大厦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电话(Tel.):(86-755) 88265288 传真(Fax.):(86-755)88265537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 义 ---------------------------------------------------------------------- 2
第一节 律师声明 ------------------------------------------------------------ 3
第二节 正 文 --------------------------------------------------------------- 5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5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5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5
四、发行人的设立....................................................................................... 8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8
六、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 10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11
八、发行人的业务...................................................................................... 11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2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2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4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4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15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5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 16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16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17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17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18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8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18
二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19
二十三、结论 ............................................................................................ 21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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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首科意字[2019]第 001 号
致: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签署的专项法律顾
问服务合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
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
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方邦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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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方邦电子/股份公司/公司
/发行人
指 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方邦有限 指 广州方邦电子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力邦电子 指 惠州力邦电子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惟实电子 指
东莞市惟实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

惟实电子桥头分公司 指 东莞市惟实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桥头分公司
A 股 指 境内发行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发行上市 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律师工作报告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招股说明书》 指
《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审计报告》 指 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19﹞7-126 号《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指
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19﹞7-127 号《内部控制的
鉴证报告》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 指 《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办法》 指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天健会计师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信达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报告期、最近三年 指 2016年、2017年、2018年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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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律师声明
一、信达律师是依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
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规定以及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司法管辖区域之外的事实和法律发表意
见。

二、信达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信达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或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
告、资产评估报告中的某些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信达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
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三、信达律师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发行
人的如下保证:发行人已向信达提供了信达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等文件;
发行人在向信达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发行人所
提供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
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四、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信达同意将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
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就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
书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信达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律师工作报告或法
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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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七、信达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
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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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办理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范围、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尚待上交所审核、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和上交
所同意上市挂牌交易。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系由方邦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自
2010 年 12 月 15 日方邦有限成立之日起至报告期期末已超过三年。

(二)发行人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系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 A 股,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 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 1 元的 A 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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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方案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3. 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发行人具备
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4. 发行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
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5. 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
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6.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
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 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已经依
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
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
定。

2.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注册
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3.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
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
报告,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4. 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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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
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
款的规定。

5. 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两年内
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
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两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
《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6. 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
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
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
规定。

7. 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
《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8. 最近 3 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
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
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
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9.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
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实质条件
1. 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上市规则》2.1.1 第(一)
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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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
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符合《上市规则》2.1.1 第(二)项、第(三)
项的规定。

3. 根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预计
市值的分析报告》,并结合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股权交易情况,发行人预计市值不
低于 10 亿元。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符合《上市规则》
2.1.1 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上市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
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是依法成立且合法存续的
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人在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在设立过程中已履行了有关批准、审计、评估等必要程序及验
资手续,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四)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形成的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真实有效。

(五)发行人自然人股东已全部缴纳整体变更所涉个人所得税,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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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
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
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被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1. 发行人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建立了规范和健全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
理制度,并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他股东。

2. 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
职务,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
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三)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1. 发行人已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
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2. 发行人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发行人未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四)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1. 发行人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决策及监督机构,并规范运
行。

2. 发行人按照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独立设置了相应的生产经营管理部门,
该等部门均按照《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
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经
营场所和办公机构与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完全分开,不存在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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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机构设置的情况。

(五)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
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发行人具有
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均具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担任发起人的资格,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1. 发行人企业股东均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各股东均具有《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东的资格。

2. 发行人的股东共11名,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股东的人数、住所、出资
比例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发行人的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已经办理了相应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或基金
管理人登记手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苏陟、胡云连、李冬梅,最近两年没有发生变
更。

(四)发行人系由方邦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以其在
方邦有限的经审计的净资产出资,并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审计、验资等法定程序。

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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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碍。

(五)发起人以其所持方邦有限股权对应的经审计的净资产出资,不存在发
起人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和以在其他企业
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况。

(六)发行人系由方邦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方邦有限的资产、
业务和债权、债务概由发行人承继。方邦有限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已变更至
发行人名下。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和股本结构已经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和《公
司章程》确认,并办理了验资和工商登记手续。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
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二)发行人及其前身方邦有限历次股本变动
发行人前身方邦有限于2010年12月设立,设立时名称为“广州方邦电子有限
公司”,于2015年12月整体变更为发行人。

发行人及其前身方邦有限历次股权变动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议等法定程序,
并办理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各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任何权属争议的情形。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已取得从事其经营范围内业务所必需的经营许可或批准,发行
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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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

(三)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未发生过变更。

(四)发行人在持续经营方面不存在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与关联方的关联关系清晰、明确。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无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严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发行人已
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利益进行保护,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在《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前述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为
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避免不正当交易提供了适当的法律保障。

(四)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
竞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作出不从事同业竞争承诺,发行人采取
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是有效的。

(五)发行人对有关关联交易及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已经在《招股说
明书》中作了充分披露,没有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财产
1. 土地使用权
2016年6月29日,发行人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原广州市国土资
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发行人以出让
方式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权。发行人已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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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日,权利证书正在办理中。

2. 商标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子公司拥有3项注册商标,经发行人确
认,均未设置质押及其他权利限制,也未许可他人使用。

3. 专利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子公司拥有国内已获授权专利44项(其
中13项已获得授权,但尚未取得专利证书),其中发明专利10项,实用新型专利
34项,经发行人确认,该等专利系由发行人或其前身方邦有限及子公司自主申请
或受让取得,均为有效状态,且均未设置质押、保全及其他权利限制,也未许可
他人使用。发行人已取得外国专利4项。

4. 软件著作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软件著作权7项,经发行人确认,该
等软件著作权系由发行人前身方邦有限原始取得,均为有效状态,且均未设置质
押、保全及其他权利限制,也未许可他人使用。

5. 主要经营设备
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真空设备、电镀设备、离子源等机器设备、运
输设备、办公及电子设备,发行人是通过承继方邦有限的资产产权、购买等方式
取得上述生产经营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上述主要经营设备未设置任何抵押或其他权利担保。

(二)发行人是通过承继方邦有限的全部资产产权、购买等方式取得其上述
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及子公司对上述财产具有合法的
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房屋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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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租赁的房屋已办理报建手续;力邦电子租
赁的房屋已取得产权证书;惟实电子桥头分公司租赁的房屋正在办理房产证书。

前述房屋租赁合法、有效。

除上述外,惟实电子在东莞市清溪镇三星村科技路399号租赁的房屋未取得
产权证书。该处房屋租赁产权瑕疵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的重大合同形式和内容未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法有效,且不存在潜在纠纷;上述重大合同均由发行人作为合同一方,不存在
合同主体变更的情形,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已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不存在潜在纠纷。

(二)侵权之债
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
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
经发行人确认,除律师工作报告及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关联交易外,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是因正常的经营活动发
生,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至今没有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
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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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
行人及子公司无重大资产收购、出售行为。

(三)经信达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涉及重大
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是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报告期初至今,发行人对《公司章程》进行了2次修改,历次修改均
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经核查,发行人前述章程修订已履行法定程序,修订的内
容符合修改时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为本次发行上市,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
案)》将于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

综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内容符合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报告期内发行人《公司章程》的修改履行了必要
的法定程序,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公司章程
(草案)》是按有关制定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草的,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
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组织机构图和信达律师查验,发行人根据其生产经营的特
点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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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报告期初至今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
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历次授权行为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均履行了
《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内部
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该等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现有董事9名,包括3名独立董事;监事3名,包括1名职工代表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名,其中有3名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没有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1/2。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
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没有对发行
人持续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现有2名核心技术人员,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没有对发行人
持续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四)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人数、任职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等有关文件对独立董事的职权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其职权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报告期内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法律意见书
3-3-1-17
的要求。

(二)发行人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具有相应依据,取得了相关部门的批准或确认,
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近三年依法纳税,未发生重大税务处罚。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环境保护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高端电子材料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均已就其生产场所依法履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审批程序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最近三年没有环境保护方
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遵守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存在
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并已获得
有权政府部门备案、审批。

(二)根据信达律师查验,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

(三)根据信达律师查验,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募集资金用于主营业务,
并有明确的用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国家产业政策;募集
法律意见书
3-3-1-18
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
相适应;发行人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
专项帐户。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相一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涉及1宗尚未了结的诉讼案件。

经核查,发行人尚未了结的诉讼案件为买卖合同纠纷,发行人为原告且诉讼
涉及金额占发行人净资产比例较小,该案件的审理结果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发行人涉及上述诉讼纠纷案件外,发行
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
或可预见的由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行政处罚案件,均不存
在涉及刑事诉讼的情况。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
心技术人员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由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仲
裁事项或行政处罚案件,均不存在涉及刑事诉讼的情况。

(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少量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该等情形主要系部分员工新入职、退休返聘等原因造成。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已出具承担补缴义务的承诺,该等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未来经营业绩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法律意见书
3-3-1-19
信达律师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的编制,仅审阅了《招股说明书》,特别对
《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予以审慎阅读。信
达律师认为,《招股说明书》不致因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
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发行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就本次发行涉及的有关事项作出了相应的承诺,该等承诺
包含了相应的约束措施,具体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及其约束措施
1. 发行人所有股东均签署了股份锁定承诺。

2.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均签署了锁定期满后的股份持股意向及减
持意向承诺,承诺中包含了违反该等承诺的约束措施。

3.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就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减持价格(若减持),及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
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等相关事项出具了承
诺,承诺中包含了违反该等承诺的约束措施。

4. 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就上市后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发行人
首发前股份及其所持有的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减持事项出具了承
诺,承诺中包含了违反该等承诺的约束措施。

(二)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承诺及其约束措施
1. 发行人已制定了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
司股价的预案,该预案已经发行人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预案内
法律意见书
3-3-1-20
容包括发行人启动公司回购股票的条件、回购股票的程序、回购金额等,预案中
包含了违反该等内容的约束措施。

2.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有关事宜,包括增
持发行人股份的程序、金额及违反该等承诺的约束措施,出具了承诺。

3. 发行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有
关事宜,包括增持发行人股份的程序、金额及违反该等承诺的约束措施,出具了
承诺。

(三)关于信息披露不存在重大瑕疵的承诺及其约束措施
1. 发行人已就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对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
部新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等有关事项出具了
承诺,承诺中包含了违反该承诺的约束措施。

2.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就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等有关事项出具了承诺,承诺中包含了违反该等承诺的约束措
施。

3.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就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等有关事项出具了承诺,承诺中包含了违反该等承诺的约
束措施。

(四)关于本次发行涉及的承诺事项及其约束措施的结论性意见
经信达律师查验,本次发行涉及的上述承诺事项及其约束措施,已由相关承
诺主体签署,内容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
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作出上述承诺及其约束措施已
法律意见书
3-3-1-21
经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其作
出上述承诺及其约束措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十三、结论
基于上述事实,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
市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信达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
当。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信达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及信达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3-3-1-22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炯 唐都远
王城宾
年 月














法律意见书
关于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 太平金融大厦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电话(Tel.):(86-755) 88265288 传真(Fax.):(86-755)88265537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法律意见书
3-3-1-38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信达首科意字[2019]第 001-01 号
致: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签署的专项法律顾
问服务合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
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本所已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科审(审核)﹝2019﹞55 号《关于广州方
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之要求,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
所关于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中所涉事实进行了核查,并根据对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理解发表补充法律意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
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作的
法律意见书
3-3-1-39
各项声明,亦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

信达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
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就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律师
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问题 1
2019 年 1 月,刘军将其持有发行人 2%的股份转让给黄埔斐君,将 1.91%的
股份转让给嘉兴永彦。2019 年 3 月,叶勇将其持有发行人 3.33%的股份转让给
小米基金。

对于新增股东,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之 2 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过程。

回复:
2019 年 1 月,黄埔斐君、嘉兴永彦通过分别受让刘军持有的发行人 2.00%、
1.91%的股份而成为发行人的新股东,股权转让完成后,刘军不再持有发行人股
份。2019 年 3 月,小米基金通过受让叶勇持有的发行人 3.33%的股份而成为发行
人的新股东。除此以外,发行人在申报前一年不存在其他新增股东。

发行人在申报前一年的新增股东黄埔斐君、嘉兴永彦、小米基金的相关情况
如下:
(一)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的基本情况
1. 黄埔斐君
法律意见书
3-3-1-40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黄埔斐君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广州黄埔斐君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5CKTTK33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海斐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 2018 年 12 月 27 日
认缴出资额 1.5 亿元
主要经营场所 广州市黄埔区九佛建设路 333 号 1017 室
经营范围 投资咨询服务;企业自有资金投资;股权投资。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黄埔斐君合伙人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类型 合伙人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普通合伙人
上海斐君投资管理中心(有
限合伙)
750.00 5.00
2
有限合伙人
广州开发区投资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6,000.00 40.00
3
常州斐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5,250.00 35.00
4
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3,000.00 20.00
合计 15,000.00 100.00
2. 嘉兴永彦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嘉兴永彦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嘉兴永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02MA2BBE3WXK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海斐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 2018 年 9 月 11 日
认缴出资额 2,869.275 万元
主要经营场所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南江路 1856 号基金小镇 1 号楼 132 室-35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嘉兴永彦合伙人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法律意见书
3-3-1-41
序号 合伙人类型 合伙人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普通合伙人
上海斐君投资管理中心(有
限合伙)
1.275 0.04
2
有限合伙人
厦门市群盛天宝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1,000.00 34.85
3 卢珊 438.00 15.27
4 赵宏舟 400.00 13.94
5 盛巍 300.00 10.46
6 林椿楠 220.00 7.67
7 周丽娟 210.00 7.32
8
宁波与君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200.00 6.97
9 祝秋萍 100.00 3.49
合计 2,869.275 100.00
黄埔斐君与嘉兴永彦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上海斐君投资管
理中心(有限合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海斐君投资管理中心(有
限合伙)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上海斐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8324484849M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海斐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5 年 1 月 20 日
认缴出资额 1,000 万元
主要经营场所 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双联路 158 号 2 层 A 区 296 室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实业投资,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海斐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人
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类型 合伙人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普通合伙人 上海斐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00 1.00
2
有限合伙人
韩从慧 590.00 59.00
3 林纹如 300.00 30.00
4 王勇萍 100.00 10.00
法律意见书
3-3-1-42
合计 1,000.00 100.00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黄埔斐君、嘉兴永彦均已办理完毕私募基金
备案手续,其中,黄埔斐君的基金编号为 SGD066,嘉兴永彦的基金编号为
SGD546。黄埔斐君、嘉兴永彦的基金管理人上海斐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已办理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登记编号为 P1010879。

3. 小米基金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小米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湖北小米长江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0MA4KX8N35J
执行事务合伙人 湖北小米长江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7 年 12 月 7 日
认缴出资额 1,161,000 万元
主要经营场所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 77 号光谷金融港 B24 栋 503
经营范围
从事非证券类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的咨询服务业务(不含国家法律
法规、国务院决定限制和禁止的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
发行基金)(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从
事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
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小米基金合伙人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类型 合伙人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普通合伙人
湖北小米长江产业投资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1,000.00 0.09
2
有限合伙人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00,000.00 17.23
3 武汉光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200,000.00 17.23
4
上海信银海丝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300,000.00 25.84
5
深圳金晟硕煊创业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
200,000.00 17.23
6
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引导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0,000.00 17.23
7
深圳市远宇实业发展有限公

10,000.00 0.86
法律意见书
3-3-1-43
8
北京志腾云飞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
10,000.00 0.86
9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
公司
10,000.00 0.86
10 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30,000.00 2.58
合计 1,161,000.00 100.00
小米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湖北小米长江产业投资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湖北小米长江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湖北小米长江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0MA4KWW6G3P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CHEW SHOU ZI
成立日期 2017 年 10 月 26 日
住所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 77 号光谷金融港 B24 栋 502
经营范围
管理或受托管理股权类投资并从事相关咨询服务业务(不得从事吸
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从事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
不含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限制和禁止的项目;不得以任何方
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
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湖北小米长江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
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小米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800.00 80.00
2 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0.00 15.00
3 武汉光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0.00 5.00
合 计 1,000.00 100.00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小米基金已办理完毕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基
金编号为 SEE206,基金管理人湖北小米长江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办理
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登记编号为 P1067842。
法律意见书
3-3-1-44
(二)产生新股东的原因、股权转让价格及定价依据、股权变动是否是双方
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1. 黄埔斐君、嘉兴永彦受让刘军持有的发行人股权
刘军因经营其他产业急需筹措资金,因此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获取资
金。黄埔斐君、嘉兴永彦因看好发行人未来发展前景而通过受让刘军所持的发行
人股份的方式投资发行人。

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为 25 元/股,对应的估值为 15 亿元,以发行人 2018 年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1,192.33 万元测算,对应的
市盈率为 13.40 倍。

本次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为:以公司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前景、投资市场的
估值水平为基础,经双方协商确定。

本次股权转让是根据转让方与受让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不存在争议或潜
在纠纷。

2. 小米基金受让叶勇持有的发行人股权
叶勇因经营其他产业急需筹措资金,因此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部分股份以获
取资金。小米基金因看好发行人未来发展前景而通过受让叶勇所持的发行人股份
的方式投资发行人。

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为 25 元/股,对应的估值为 15 亿元,以发行人 2018 年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1,192.33 万元测算,对应的
市盈率为 13.40 倍。

本次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为:以公司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前景、投资市场的
估值水平为基础,经双方协商确定。

本次股权转让是根据转让方与受让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不存在争议或潜
在纠纷。
法律意见书
3-3-1-45
(三)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等相关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
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黄埔斐君、嘉兴永彦、小米基金均为外部 PE 投资者,与发行人其他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亲属
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四)新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
经新股东确认并经核查,黄埔斐君、嘉兴永彦、小米基金均为合法设立的有
限合伙企业,并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不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不适合担任公司股东的情形,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

(五)《招股说明书》中关于新股东的信息披露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之 2 的要求
经审阅《招股说明书》,除满足《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41 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的披露要求外,发行人已在《招股
说明书》中“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二、发行人设立以及股本和股东变
化情况”之“(二)股份公司设立及股本演变情况”之“2、2019 年 1 月股份转
让”及“3、2019 年 3 月股份转让”中进一步补充披露黄埔斐君、嘉兴永彦、小
米基金的基本情况及其普通合伙人的基本信息。关于新股东的信息披露符合 《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1 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
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之 2 的要求。

(六)新股东黄埔斐君、嘉兴永彦、小米基金的股份锁定承诺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新股东黄埔斐君、嘉兴永彦、小米
基金已作出如下股份锁定承诺:
1. 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法律意见书
3-3-1-46
2. 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
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
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

(七)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 核查程序
信达律师对发行人申报前一年新增的股东进行了如下核查:
(1)就新股东及其合伙人的基本情况,信达律师查阅了黄埔斐君、嘉兴永
彦、小米基金及其普通合伙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进行查询;
(2)就产生新股东的原因、股权转让价格及定价依据、股权变动是否是双
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信达律师查阅了股权转让合同及支
付凭证,访谈了股权转让的当事人刘军、叶勇、黄埔斐君、嘉兴永彦、小米基金;
(3)就新股东与发行人等相关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
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信达律师取得了黄埔斐君、嘉兴永彦、小米
基金出具的确认函,对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调查;
(4)就新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信达律师查阅了黄埔
斐君、嘉兴永彦、小米基金及其普通合伙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在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gs.amac.org.cn)“信息公示”
栏目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与“私募基金公示”系统进行查询,访谈了新
股东黄埔斐君、嘉兴永彦、小米基金,并取得其出具的作为股东适格的确认函;
(5)信达律师审阅了《招股说明书》有关新股东黄埔斐君、嘉兴永彦、小
米基金及其普通合伙人的披露信息;
法律意见书
3-3-1-47
(6)信达律师取得了黄埔斐君、嘉兴永彦、小米基金出具的《关于股份锁
定的承诺函》。

2. 核查意见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1)黄埔斐君、嘉兴永彦受让刘军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小米基金受让叶勇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2)黄埔斐君、嘉兴永彦、小米基金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
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3)黄埔斐君、嘉兴永彦、小米基金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
(4)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黄埔斐君、嘉兴永彦、小米基金的
基本情况及其普通合伙人的基本信息。符合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41 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之 2 的要求;
(5)黄埔斐君、嘉兴永彦、小米基金已作出股份锁定承诺,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

问题 2
发行人下属子公司力邦电子主营电镀加工服务,惟实电子主营涂布加工服
务,是发行人产品生产制造中的重要环节之一。惟实电子的另一名持股 30%的
股东为周雪冬。

请发行人:(1)说明力邦电子、惟实电子的主要历史沿革;(2)如为报告
期内取得子公司股权,补充披露取得股权的过程、原因;(3)发行人与周雪冬
合作设立子公司的原因;(4)说明周雪冬是否属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监高或其关联人。如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法律意见书
3-3-1-48
(二)》之 8 补充披露相关内容。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力邦电子、惟实电子的主要历史沿革
1. 力邦电子的历史沿革
(1)2015年3月,力邦电子设立
2014年10月28日,博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核准拟设立的公司名称为“惠州力邦电子有限公司”。

2015年3月27日,博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力邦电子核发了《营业执照》。

2015年5月19日,苏陟缴纳了力邦电子注册资本50万元,以货币出资,并经
惠州康海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审验。

力邦电子设立时,苏陟持有力邦电子100%股权。

(2)2015年11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因发行人筹划上市需要,为减少关联交易、消除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发
行人收购实际控制人之一苏陟所持有的力邦电子股权。

2015 年 11 月 4 日,力邦电子股东苏陟作出决定,同意将持有力邦电子 100%
股权以 0 元转让给发行人。

2015 年 11 月 4 日,苏陟与发行人签署了《股权转让合同》。

2015 年 11 月 10 日,博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上述变更事项。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发行人持有力邦电子 100%股权。
法律意见书
3-3-1-49
2. 惟实电子的历史沿革
(1)2013年5月,惟实电子设立
2013年5月17日,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核准拟设立的公司名称为“东莞市惟实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013年5月27日,东莞市大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了大华天
健所验字(2013)第120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3年5月27日止,惟实
电子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首期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120万元,均以货币
出资。

2013年5月30日,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惟实电子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

惟实电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王明霞 280.00 84.00 70.00
2 周雪冬 120.00 36.00 30.00
合 计 400.00 120.00 100.00
(2)2015 年 12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因发行人筹划上市需要,为减少关联交易、消除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发
行人通过全资子公司力邦电子收购实际控制人之一胡云连配偶王明霞所持有的
惟实电子股权。

2015 年 12 月 11 日,惟实电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王明霞将占公
司注册资本 70%共 280 万元的出资以 283.08 万元转让给力邦电子。根据广东中
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10 日出具的中广信评报字〔2015〕第 616
号《评估报告书》,截至 2015 年 10 月 31 日,惟实电子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 395.93
法律意见书
3-3-1-50
万元,净资产评估价值为 404.43 万元。

2015 年 12 月 11 日,王明霞与力邦电子签署了《股东转让出资协议》。

2015 年 12 月 24 日,力邦电子和周雪冬分别缴纳了惟实电子注册资本 196
万元、84 万元,合计 280 万元,均以货币出资,并经东莞市大正会计师事务所
审验。

2015 年 12 月 28 日,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上述变更事项。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惟实电子的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力邦电子 280.00 280.00 70.00
2 周雪冬 120.00 120.00 30.00
合 计 400.00 400.00 100.00
(二)如为报告期内取得子公司股权,补充披露取得股权的过程、原因
如上述“(一)力邦电子、惟实电子的主要历史沿革”所述,发行人系于
2015 年取得力邦电子、惟实电子股权,不在报告期内,因此不涉及需要在《招
股说明书》披露相关取得股权的过程、原因的情形。

(三)发行人与周雪冬合作设立子公司的原因
2012 年及之前,发行人业务规模较小,涂布环节委托外部单位加工。2013
年后,随着业务规模的逐渐提高,为更好地控制产品质量和保障供应稳定,实际
控制人之一胡云连的配偶王明霞基于商业合作,与周雪冬设立惟实电子,从事涂
布业务。周雪冬系王明霞的商业合作伙伴。

2015 年 12 月,为减少关联交易、消除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发行人子公
司力邦电子受让了王明霞持有惟实电子的 70%股权,惟实电子的股东变更为力邦
电子与周雪冬。
法律意见书
3-3-1-51
(四)周雪冬是否属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其关联人
周雪冬为商业合伙伙伴,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关联人,不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
答(二)》之 8 补充披露的情况。

(五)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 核查程序
信达律师核查了力邦电子、惟实电子的工商登记资料,与其历史沿革相关的
股权转让协议及支付凭证、验资报告等,访谈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取得了周雪冬出具的确认函。

2. 核查意见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于 2015 年取得力邦电子、惟实电子股权,
不在报告期内。报告期前,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胡云连的配偶王明霞基于商业
合作与周雪冬合作设立惟实电子,后发行人筹划上市,为减少关联交易、消除同
业竞争、增强独立性,收购了王明霞所持的惟实电子股权。周雪冬不属于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关联人。

问题 6
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为苏陟、高强。请发行人说明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标
准及依据。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
答》之 6 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标准及依据
法律意见书
3-3-1-52
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标准及依据为满足以下一条或多条标准的员工:
1. 技术研发负责人;
2. 核心专利的发明人;
3. 全面掌握公司技术、工艺、产品,对公司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研发
具有决定作用的员工。

苏陟为公司多个核心专利的发明人,并负责公司核心技术、工艺、产品的研
发,全面掌握公司技术、工艺、产品,对公司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研发具有
决定作用,为公司技术研发负责人;高强为公司首席技术官,制订有关技术的愿
景和战略,把握总体技术方向,监督技术研究与发展的活动。综上,苏陟、高强
符合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标准及依据,因此,公司将苏陟、高强认定为核心
技术人员。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中补充披露了上述内容。

(二)最近 2 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
变化
最近 2 年,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为苏陟、胡云连、
李冬梅、刘西山、高强、王靖国、田民波、钟敏、金鹏、佘伟宏,未发生变化。

(三)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 核查程序
信达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认定文件,专利权利证书,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任职文件,并访谈了人事部门负责人。

2. 核查意见
法律意见书
3-3-1-53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标准及依据合理,最近
2 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符合《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之 6 中的规定。

问题 7
2017 年 1 月 6 日,拓自达(原告)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发
行人(被告)侵犯其“印刷布线板用屏蔽膜以及印刷布线板”(专利号为
200880101719.7)发明专利,并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017 年 7 月 21 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拓自达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上诉,2018 年 3 月 26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民终 236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后,拓自达向最高人民
法院申请再审。

2018 年 12 月 20 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8)最高法民申 5287 号《民事
裁定书》,裁定驳回拓自达的再审申请。

请发行人披露:(1)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诉讼及进展;(2)创始股东、董
监高和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违反与原单位的竞业禁止的协议或承诺,是否会导
致发行人出现知识产权纠纷或争议;(3)主要产品和核心知识产权是否还存在
其它纠纷或潜在法律风险,风险揭示是否充分。

请发行人说明:(1)与拓自达之间纠纷的主要内容;(2)受让专利历次转
让的原因,是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的重大诉讼及进展
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的重大诉讼(500万元以上)包括发行人与大自达电线
股份有限公司(又译名为拓自达电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自达”)之间
法律意见书
3-3-1-54
的专利诉讼纠纷案件、发行人与深圳市鑫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岸科技”)
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其进展情况如下:
1. 发行人与拓自达的专利诉讼纠纷案件
2017年1月6日,拓自达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发行人侵犯其“印
刷布线板用屏蔽膜以及印刷布线板”(专利号为200880101719.7)发明专利,并
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200880101719.7号发明
专利权;(2)判令被告就其侵权行为向原告支付侵权赔偿,该侵权赔偿包括原
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调查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
2,050万元。

2017年4月27日,拓自达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请求将原起诉状中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就其侵权行为向原告支付侵
权赔偿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9,272万元。

2017年7月21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粤73民初263号《民事判决
书》,判决驳回原告拓自达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原告拓自达负担本案案件受理
费505,400元。

一审判决后,拓自达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8年3月2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民终2363号《民事判
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后,拓自达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8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8)最高法民申5287号《民事裁定
书》,裁定驳回拓自达的再审申请。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与拓自达的诉讼纠纷案件已了结,发
行人不存在侵犯拓自达专利的行为。

2. 发行人与鑫岸科技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法律意见书
3-3-1-55
2018年11月2日,发行人在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埔法院”)
提起诉讼,诉称:截至2018年10月19日,鑫岸科技欠付发行人货款7,878,400元,
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所欠原告货款7,878,400元及延期付
款利息960,465元(利息暂计至2018年10月19日)。

后发行人追加深圳市鑫达辉软性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达辉”)
为本案共同被告。

2019年4月11日,黄埔法院作出(2018)粤0112民初6845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1)鑫岸科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7,878,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至2018年10月19日止
共计960,465元;自2018年10月20日起,以7,878,400元为本金,利息按照中国人
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鑫达辉对
鑫岸科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9年4月24日,鑫达辉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上述
(2018)粤0112民初6845号《民事判决书》的第(2)项,改判驳回发行人对鑫
达辉的诉讼请求。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二审法院尚未开庭审理此案。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与鑫岸科技的诉讼纠纷为买卖合同纠纷,发行人为原
告且涉案金额占发行人净资产比例较小,该案件的审理结果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
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创始股东、董监高和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违反与原单位的竞业禁止
的协议或承诺,是否会导致发行人出现知识产权纠纷或争议
信达律师访谈了在发行人任职的创始股东(包括苏陟、胡云连、夏登峰)、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
行人信息查询平台等网站进行检索核查。

经核查,在发行人任职的创始股东(包括苏陟、胡云连、夏登峰)、董事、
法律意见书
3-3-1-56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违反与原单位的竞业禁止的协议或承
诺,不会导致发行人出现知识产权纠纷或争议。

(三)主要产品和核心知识产权是否还存在其它纠纷或潜在法律风险,风险
揭示是否充分
信达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等网站进行检
索核查,访谈了发行人总经理、研发负责人、知识产权事务负责人,并经发行人
确认。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主要产品和核心知识产权不
存在其它纠纷或潜在法律风险,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揭示与产品及
知识产权有关的风险。

(四)与拓自达之间纠纷的主要内容
发行人与拓自达之间纠纷的主要内容为:拓自达认为发行人生产的产品侵犯
其“印刷布线板用屏蔽膜以及印刷布线板”(专利号为200880101719.7)发明专
利,因此于2017年1月6日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发行人立即停
止侵害其第200880101719.7号发明专利权,并要求发行人就其侵权行为向拓自达
支付侵权赔偿。有关该案的进展情况详见前述“(一)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的重
大诉讼及进展”。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与拓自达的诉讼纠纷案件已了结,发
行人不存在侵犯拓自达专利的行为。

(五)受让专利历次转让的原因,是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存在法律风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享有专利权的如下 4 项专利
系受让取得:


权利人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
类型
申请日 取得方式
法律意见书
3-3-1-57
1 发行人 ZL200810027092.7
一种高剥离强度的细线路挠
性电路板的制作方法
发明 2008-3-28 受让取得
2 发行人 ZL200810220337.8
可改变电路阻抗的极薄屏蔽
膜、电路板及其制作方法
发明 2008-12-25 受让取得
3 发行人 ZL200910037213.0
一种真空磁控溅射卷绕镀膜
装置
发明 2009-2-17 受让取得
4 发行人 ZL200910038831.7
一种双卷连续电沉积加厚装

发明 2009-4-21 受让取得
经向上述专利的主要发明人苏陟访谈了解,该等专利历次转让的原因均是基
于受让方业务开展的需要。有关该等专利的转让过程具体如下:
1. 对于第 1 项专利,发明人为苏陟,其于 2008 年 3 月 28 日提交了专利申
请。2009 年 3 月 2 日,苏陟与力加电子签署了《专利申请权转让协议书》,约
定苏陟将该项发明专利的申请权无偿转让给力加电子。2009 年 3 月 27 日,国家
知识产权局核准了该项专利申请人的变更申请。2010 年 6 月 2 日,力加电子取
得该项专利授权。2014 年 11 月 24 日,力加电子与方邦有限签署了《专利转让
协议书》,约定力加电子将该项发明专利的专利权转让给方邦有限,2014 年 12
月 30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了该项专利权人的变更申请,专利权人变更为方
邦有限。

2. 对于第 2 项专利,发明人为苏陟,其于 2008 年 12 月 25 日提交了专利申
请。2009 年 3 月 2 日,苏陟与力加电子签署了《专利申请权转让协议书》,约
定苏陟将该发明专利的申请权无偿转让给力加电子。2009 年 4 月 10 日,国家知
识产权局核准了该项专利申请人的变更申请,申请人变更为力加电子。2009 年
11 月 30 日,力加电子与通德电子签署了《专利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力加电子
将该项发明专利的申请权无偿转给通德电子。2010 年 1 月 8 日,国家知识产权
局核准了该项专利申请人变更申请,申请人变更为通德电子。2010 年 10 月 6 日,
通德电子取得该项专利授权。2011 年 7 月 15 日,通德电子与方邦有限签署了《专
利权转让协议书》,约定通德电子将该项发明专利转让给方邦有限,2011 年 11
法律意见书
3-3-1-58
月 21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了该项专利权人的变更申请,专利权人变更为方
邦有限。

3. 对于第 3 项专利,发明人为夏登峰、苏陟、郑永德和杨伟民,力加电子
于 2009 年 2 月 17 日提交了专利申请。2012 年 2 月 1 日,力加电子取得该项专
利授权。2014 年 11 月 24 日,力加电子与方邦有限签署了《专利转让协议书》,
约定力加电子将该项发明专利的专利权转让给方邦有限,2014 年 12 月 30 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了该项专利权人的变更申请,专利权人变更为方邦有限。

4. 对于第 4 项专利,发明人为夏登峰、苏陟、郑永德和杨伟民,力加电子
于 2009 年 4 月 21 日提交了专利申请。2012 年 8 月 15 日,力加电子取得该项专
利授权。2014 年 11 月 24 日,力加电子与方邦有限签署了《专利转让协议书》,
约定力加电子将该项发明专利的专利权转让给方邦有限,2014 年 12 月 30 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了该项专利权人的变更申请,专利权人变更为方邦有限。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苏陟均为上述专利的发明人,该等专利系苏陟根据个人兴
趣及自身掌握的专业知识,利用业余时间自行研发而形成的,未利用原任职单位
相关资金、场地、仪器、设备;另外,苏陟发明该等专利时尚任职于广州美维电
子有限公司,广州美维电子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软板和软硬结合板的设计、组装和
制造,并不从事电磁屏蔽膜的研发和生产等业务,广州美维电子有限公司的主营
业务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系产业链的上下游关系,广州美维电子有限公司与发行
人各自产品所涉技术没有相关性。发行人受让取得的上述专利不涉及苏陟原任职
单位的职务发明,不存在技术纠纷。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受让的专利的历次转让已履行了专利主管部门
的相关审批程序,发行人取得该等专利不存在法律风险。

(六)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 核查程序
(1)就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的重大诉讼及进展,信达律师核查了发行人的
法律意见书
3-3-1-59
诉讼文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进行检索核查;
(2)就创始股东、董监高和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违反与原单位的竞业禁
止的协议或承诺,信达律师访谈了在发行人任职的创始股东(包括苏陟、胡云连、
夏登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全
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等网站进行检索核查;
(3)就发行人主要产品和核心知识产权是否存在其它纠纷或潜在法律风险,
信达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等网站进行检索核
查,访谈了发行人总经理、研发负责人、知识产权事务负责人,并经发行人确认;
(4)就发行人受让专利历次转让的原因,是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存
在法律风险,信达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受让专利的相关程序文件,向专利主要发明
人苏陟进行访谈了解该等专利历次转让的背景及原因。

2. 核查意见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1)在发行人任职的创始股东(包括苏陟、胡云连、夏登峰)、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违反与原单位的竞业禁止的协议或承
诺,不会导致发行人出现知识产权纠纷或争议;
(2)发行人主要产品和核心知识产权不存在其它纠纷或潜在法律风险,发
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揭示与产品及知识产权有关的风险。

(3)发行人受让的专利的历次转让已履行了专利主管部门的相关审批程序,
发行人取得该等专利不存在法律风险。

问题 9
发行人共拥有 44 项专利,其中发明专利 9 项。从申请日来看,9 项发明专
利的申请时间自 2008 年至 2014 年。
法律意见书
3-3-1-60
请发行人:(1)结合高端电子材料的技术发展,说明电磁屏蔽膜 2014 年以
后的技术进步情况;(2)说明 2014 年以后发行人没有发明专利的原因,是否存
在重大的技术迭代风险。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高端电子材料的技术发展,说明电磁屏蔽膜 2014 年以后的技术
进步情况
在电子产品轻薄化、小型化、轻量化和高频高速化的发展趋势的驱动下,电
子元器件及其组件内部及外部的电磁干扰、以及信号在传输中衰减问题逐渐严
重,抑制电磁干扰和减少信号传输损耗成为 FPC 发展的重要课题。FPC 对电磁
屏蔽膜的功能要求除原有更高的电磁屏蔽效能外,还需要能够有效降低信号传输
损耗。因此,在电磁屏蔽膜领域,高屏蔽效能、低插入损耗成为新型电磁屏蔽膜
的发展趋势。

2014 年之前,电磁屏蔽膜主要是导电胶型和金属合金型,发行人于 2014 年
创新研发出具有独创结构的微针型电磁屏蔽膜,胶膜层不含导电粒子,不会产生
感应涡流电流,插入损耗低,可以满足高频高速信号传输。将电磁屏蔽膜技术推
向更高台阶。

(二)说明 2014 年以后发行人没有发明专利的原因,是否存在重大的技术
迭代风险
2014 年,发行人在取得生产经营所需的核心发明专利后,将主要精力用于
扩大生产和拓展市场,同时也积极推进各类专利的申请工作,2014 年 12 月 3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子公司新增取得授权的专利如下: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
类型
申请日 授权日
法律意见书
3-3-1-61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
类型
申请日 授权日
1
方邦
电子
ZL201210209214.0
一种高屏蔽效能的极
薄屏蔽膜及其制作方

发明 2012/6/21 2015/11/18
2
方邦
电子
ZL201110360262.5
一种极高屏蔽效能的
极薄屏蔽膜及其制作
方法
发明 2011/11/14 2016/1/6
3
方邦
电子
ZL201410016769.2
电磁波屏蔽膜以及包
含屏蔽膜的线路板的
制作方法
发明 2014/1/14 2016/4/13
4
方邦
电子
ZL201410723337.5
一种高剥离强度挠性
覆铜板及其制作方法
发明 2014/12/2 2017/5/17
5
方邦
电子
ZL201410524160.6
自由接地膜及其制作
方法、包含自由接地膜
的屏蔽线路板及接地
方法
发明 2014/10/8 2018/4/10
6
方邦
电子
ZL201420577232.9
自由接地膜及包含自
由接地膜的屏蔽线路

实用
新型
2014/10/8 2015/4/29
7
方邦
电子
ZL201420748538.6
一种高剥离强度挠性
覆铜板
实用
新型
2014/12/2 2015/8/26
8
方邦
电子
ZL201621327257.9
一种双面真空磁控溅
射卷绕镀膜装置
实用
新型
2016/12/5 2017/9/12
9
方邦
电子
ZL201721257713.1 电磁屏蔽膜和线路板
实用
新型
2017/9/27 2018/8/3
10
方邦
电子
ZL201820352076.4 电磁屏蔽膜及线路板
实用
新型
2018/3/14 2018/11/13
11
方邦
电子
ZL201820351995.X 电磁屏蔽膜及线路板
实用
新型
2018/3/14 2018/11/13
12
方邦
电子
ZL201821077637.0 电磁屏蔽膜和线路板
实用
新型
2018/7/6 2019/1/11
13
方邦
电子
ZL201821076339.X 电磁屏蔽膜和线路板
实用
新型
2018/7/6 2019/1/22
14
方邦
电子
ZL201821076443.9 电磁屏蔽膜和线路板
实用
新型
2018/7/6 2019/1/22
15
方邦
电子
ZL201821077504.3 电磁屏蔽膜和线路板
实用
新型
2018/7/6 2019/1/22
16
方邦
电子
Zl201821077822.X 电磁屏蔽膜和线路板
实用
新型
2018/7/6 2019/1/22
17
方邦
电子
ZL201820353020.0 电磁屏蔽膜及线路板
实用
新型
2018/3/14 2019/3/19
法律意见书
3-3-1-62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
类型
申请日 授权日
18
方邦
电子
ZL201821214260.9 电磁屏蔽膜及线路板
实用
新型
2018/7/27 2019/3/19
19
方邦
电子
ZL201821076441.X 电磁屏蔽膜和线路板
实用
新型
2018/7/6 2019/4/5
20
方邦
电子
ZL201821077501.X 电磁屏蔽膜和线路板
实用
新型
2018/7/6 2019/4/5
21
方邦
电子
ZL201821214395.5 电磁屏蔽膜及线路板
实用
新型
2018/7/27 2019/4/16
22
方邦
电子
ZL201821215003.7 电磁屏蔽膜及线路板
实用
新型
2018/7/27 2019/4/16
23
方邦
电子
ZL201821215028.7 电磁屏蔽膜及线路板
实用
新型
2018/7/27 2019/4/16
24
方邦
电子
ZL201821215126.0 电磁屏蔽膜及线路板
实用
新型
2018/7/27 2019/4/16
25
方邦
电子
ZL201821214829.1 电磁屏蔽膜及线路板
实用
新型
2018/7/27 2019/4/16
26
方邦
电子
ZL201821214741.X 电磁屏蔽膜及线路板
实用
新型
2018/7/27 2019/4/16
27
方邦
电子
ZL201821214447.9 电磁屏蔽膜及线路板
实用
新型
2018/7/27 2019/4/16
28
方邦
电子
ZL201821214412.5 电磁屏蔽膜及线路板
实用
新型
2018/7/27 2019/4/16
29
方邦
电子
ZL201821215049.9 电磁屏蔽膜及线路板
实用
新型
2018/7/27 2019/4/16
30
方邦
电子
ZL201821214346.1 电磁屏蔽膜及线路板
实用
新型
2018/7/27 2019/4/16
31
方邦
电子
ZL201821212966.1 电磁屏蔽膜及线路板
实用
新型
2018/7/27 2019/4/16
32
方邦
电子
ZL201821212940.7 电磁屏蔽膜及线路板
实用
新型
2018/7/27 2019/4/16
33
方邦
电子
ZL201821212923.3 电磁屏蔽膜及线路板
实用
新型
2018/7/27 2019/4/16
34
方邦
电子
ZL201821211635.6 电磁屏蔽膜及线路板
实用
新型
2018/7/27 2019/4/16
35
方邦
电子
ZL201821211629.0 电磁屏蔽膜及线路板
实用
新型
2018/7/27 2019/4/16
36
惟实
电子
ZL201410448701.1
用于超薄有色薄膜的
聚酯油墨以及超薄有
色薄膜的制作方法
发明 2014/9/4 2016/8/24
37 惟实 ZL201420509970.X 用于扬声器的复合振 实用 2014/9/4 2015/1/14
法律意见书
3-3-1-63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
类型
申请日 授权日
电子 膜 新型
38
惟实
电子
ZL201420508904.0
一种扬声器用复合振

实用
新型
2014/9/4 2015/1/14
39
惟实
电子
ZL201420508786.3
一种黑色超薄双面胶

实用
新型
2014/9/4 2015/1/14
40
惟实
电子
ZL201420509840.6
一种黑色超薄单面胶

实用
新型
2014/9/4 2015/1/14
41
惟实
电子
ZL201420509979.0
一种白色超薄双面胶

实用
新型
2014/9/4 2015/1/14
42
惟实
电子
ZL201420509992.6
一种白色超薄单面胶

实用
新型
2014/9/4 2015/1/14
43
惟实
电子
ZL201620382859.8 一种微凹涂布头料盘
实用
新型
2016/4/29 2016/10/12
44
惟实
电子
ZL201620384381.2
一种洁净风风量可调
装置
实用
新型
2016/4/29 2016/10/12
45
惟实
电子
ZL201620383840.5 一种隔热型电加热包
实用
新型
2016/4/29 2016/10/12
46
惟实
电子
ZL201820288173.1 一种双面结构胶带
实用
新型
2018/3/1 2018/12/4
47
惟实
电子
ZL201820288228.9 一种单面结构胶带
实用
新型
2018/3/1 2018/12/4
48
惟实
电子
ZL201820838723.2 一种多功能涂布设备
实用
新型
2018/5/31 2019/4/16
49
惟实
电子
ZL201820838721.3
一种可单双面涂布的
多功能涂布设备
实用
新型
2018/5/31 2019/4/16
50
惟实
电子
ZL201820838634.8
一种涂布机涂料回收
装置
实用
新型
2018/5/31 2019/4/16
注:上述第 21-35 项及第 48-50 项已取得授予通知书,但尚未取得专利证书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