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坚瑞沃能: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仲裁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时间:2019年07月05日 17:30:28 中财网


1
证券代码:300116股票简称:坚瑞沃能公告编号:2019-114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仲裁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
进展的公告
特别提示:
1、公司目前面临较多的诉讼事项,为了便于投资者更清晰的了解公司的涉
诉事项,公司在每个月初的前五个交易日进行集中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上个月
新增的诉讼事项及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事项截至本公告日的进展情况。

2、截至目前,公司、子公司沃特玛及其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案件累计787
件(不含撤诉案件),涉诉金额共计约91.86亿元,其中已判决金额约44.63亿
元。已进入执行阶段的诉讼案件涉及的本金约13.71亿元,逾期利息、违约金、
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其他费用约1.02亿元,预计将会使公司当期利润减
少约1.02亿元。涉诉事由主要为: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票据追索权纠纷、买
卖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

一、新增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坚瑞沃能”)分别于
2018年6月1日、2018年7月6日、2018年8月6日、2018年8月23日、2018
年9月3日、2018年10月10日、2018年11月6日、2018年12月6日、2019
年1月7日、2019年2月14日、2019年3月6日、2019年4月3日、2019年
5月10日、2019年6月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
资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
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仲裁案件的公告》、《陕西
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涉及诉讼
事项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有关诉讼事
项进展及新增诉讼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
司有关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仲裁案件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的进展的公告》、《陕
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仲裁事项及前期诉讼
事项进展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
讼、仲裁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仲裁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
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仲裁事
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
子公司新增诉讼、仲裁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截至目前,经统计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沃特玛”)作为被告涉及新增的诉讼案件如下:
(一)近日,沃特玛收到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
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孚诺林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金额人民币38,500.5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以38,500.5元为基数,按照2018
年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从2018年4月1日起计算至
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
(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相关因本案而产生的维权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3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近日,沃特玛收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
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厦门宏发电声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6,128,143.81元以及途期付款的违
约金(违约金分六笔计算。第一比以32,785.38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9日起
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第二笔以2,496,8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7日起
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第三笔以1,381,8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0日起
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第四笔以110,534.43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5目起
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第五笔以1,579,2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9日起
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第六笔以527,024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1日起
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前述违约金均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暂
计至2019年5月1日为679,217.17元,详见清单)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注:以上金额暂合计为6,807,360.98元)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三)近日,沃特玛收到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
的基本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
原告:陕西汉德车桥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被告一:合肥市中沃绿源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中沃绿源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三:安微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4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2,8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
用利息171,052.78元(以货款本金2,800,0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銀行同期贷款
利率为准,暂从2017年12月31日计算至2019年4月8日,但要求支付至实还
清日),以上共计2,971,052.78元。

(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四)近日,沃特玛收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
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沸莱德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无锡恒创电源配件有限公司
被告二:安微辉益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三:东莞市沃泰通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四: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被告支付原告票据款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
月26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2)案件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五)近日,沃特玛收到舒城县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
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塞伏尔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5
被告一: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二:铜陵市中沃绿源旅游运输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对票号为:210536700018320171016118087659、面
额为人民币5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履行付款义务。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一次性支付原告人民币4.2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
金(自2018年7月15日【货物验收完成后120个自然日届满之日】计算至被告
一实际付清逾期货款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4月15日为【(54.2-50)×274×0.5%
=5.754万元),并对被告二的上述票据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策的全部诉讼费用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全
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强制执行费等。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六)近日,沃特玛收到宁乡市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
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湖南中金岭南康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湖南雅城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二:天津斯特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三:湖南沃特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四: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本金人民币
1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5,135元(利息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
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1月3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5月9口,后续利息按上
述方式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承担本全部诉讼费用。


6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七)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
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凯普松贸易(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由三被告支付原告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人民币500,000及
迟延支付期间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8年11月6日起计至清偿之
日止,暂计人民币5,000元);
(2)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由三被告对支付原告上述票据金额、利息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八)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
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凯普松贸易(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由三被告支付原告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人民币500,000元
及迟延支付期间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8年11月6日起计至清偿

7
之日止,暂计人民币5,000元);
(2)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由三被告对支付原告上述票据金额、利息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九)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
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夏龙强、董爱香
被告一:深圳市马诺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中沃绿源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鹏犀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2、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三被告向原告賠偿损失1,314,295.79元人民币;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十)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
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梅州市恒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前海广合科技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二:郴州广合科技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加工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1,923,167.49元(包括利息损失
等);

8(2)判令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6%的标准计算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资
金占用利息,息随本清,直至货款支付清止。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十一)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深善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10,579.60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十二)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宁波市鄞州求实仪器设备厂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三: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票据款912,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赔偿原告自票据到期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损失;
(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6%的标准计算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资
金占用利息,息随本清,直至货款支付清止。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十一)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深善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210,579.60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十二)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宁波市鄞州求实仪器设备厂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三: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票据款
912,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赔偿原告自票据到期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损失;
(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8


9(十三)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宁波市鄞州求实仪器设备厂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三: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票据款912,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赔偿原告自票据到期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损失;
(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十四)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宁波市鄞州求实仪器设备厂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三: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票据款520,241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赔偿原告自票据到期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损失;
(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十五)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10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宁波市鄞州求实仪器设备厂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三: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四: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票据款1,0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赔偿原告自票据到期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损失;
(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十六)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
原告:前海鼎利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唐山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富源机电设备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四:深圳市祈虹昌科技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上述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人民币53,726元及利息(利
息以53,72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
标准,自2018年10月19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11
尚未判决。

(十七)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鹭科万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三:李瑶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连带给付原告到期被拒绝付款的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
140万元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货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利息以汇票金额为基数,
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汇票到期日次日即2018年9月21日起计至实际清
偿日止;暂计至2019年1月24日的利息为人民币21,315元)、电子证据固化费用
人民币336.67元及通知费用人民币16元。

(2)判令三被告给付原告汇票金额自汇票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
19.65%计算的逾期罚息(暂计至2019年1月24日的逾期罚息为人民币96,285
元)。

(3)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
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以上第一、二项金额合计人民币1,517,952.67元。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十八)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共11个案号,合并进行统计)
1、各方当事人: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12
被告三: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江苏罗斯韦尔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五: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五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
210437650001220180130155840268、210437650001220180130155840276、
210437650001220180130155840039、210437650001220180130155840006、
210437650001220180130155840014、210437650001220180130155840022、
210437650001220180130155840047、210437650001220180130155840063、
210437650001220180130155840098、210437650001220180130155840102及
210437650001220180130155840178)票据款人民币共计47,974,800元及利息共计
243,472.11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1月30日起计算,暂
计至2019年1月16日,计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2)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原告为实现权利所花费的其他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担保费、公告费、评估费等)。

以上诉讼请求合计为人民币48,218,272.11元。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十九)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共86个案号,合并进行统计)
1、各方当事人: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湖南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共86张)票据款人民

13
币共计210,614,668元及利息共计305,391.27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自2018年11月30日起计算,暂计至2018年12月11日,计至款项清偿完毕之
日止)。

(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原告为实现权利所花费的其他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担保费、公告费、评估费等)。

以上诉讼请求合计为人民币210,920,059.27元。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十)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湖南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
210437650001220180205159134685)票据款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5,558.33元(按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2月6日起计算,暂计至2019年2月
28日,计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原告为实现权利所花费的其他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担保费、公告费、评估费等)。

以上诉讼请求合计为人民币2,005,558.33元。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十一)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

14
原告:珠海市赛维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中沃绿源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二: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三: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及被告四(以下合称“四被告”)向原告
连带支付涉案汇票的汇金额人民币5,000,000元及自到期日2018年9月6日起至
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暂
计至2019年4月1日利息为人民币125,062.5元)。

(2)判令四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律师
费、公证费(暂计至2019年4月1日,律师费为人民币6,000元;公证费为人民
币800元)。

(3)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十二)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
原告:珠海市赛维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二: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
被告四: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五: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及被告五(以下合称“五被告”)

15
向原告支付涉案汇票的汇票金额人民币10,000,000元及自到期日2018年10月
23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的利息(暂计至2019年4月1日利息为人民币193,333.33元)。

(2)判令五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律师
费、公证费(暂计至2019年4月1日,律师费为人民币6,000元;公证费为人民
币800元)。

(3)判令五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十三)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
原告:珠海市赛维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二: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
被告四: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及被告四(以下合称“四被告”)向原告
连带支付涉案汇票的汇票金额人民币2,000,000元及自到期日2018年7月20日
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暂计至2019年4月1日利息为人民币61,625)。

(2)判令四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律师
费、公证费(暂计至2019年4月1日,律师费为人民币6,000元;公证费为人民
币800元)。

(3)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16(二十四)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
原告:珠海市赛维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中沃绿源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二: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三: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江苏罗思韦尔有限公司
被告五: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及被告五(以下合称“五被告”)
向原告连带支付涉案汇票的汇票金额人民币13,833,000元及自到期日2018年8
月20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
算的利息(暂计至2019年4月1日利息为人民币374,413.2元)。

(2)判令五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律师
费、公证费(暂计至2019年4月1日,律师费为人民币6,000元;公证费为人民
币800元)。

(3)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十五)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志永翔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科友电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三: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17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人民币20万元及
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起诉至日开始计至欠款付清之日
止);
(2)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二所欠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十六)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宝宫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18年1-3月份货款人民币311,754.8元
及利息(暂从2018年6月1日,计算至2019年3月20日之日止,计为9,331.3
元;3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央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日至)。(合计为:
321,086.1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十七)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宝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8(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16年7月-2017年9月货款人民币
3,680,163.8元及利息(暂从2018年4月1日,计算至2019年3月20日之日止,
计为167,623.9元;3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央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日至)。

(合计为:3,847,787.7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十八)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硕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定被告给付原告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3,616,346.00元。

(2)判定被告给付原告汇票到期日至2019年4月15日期间商业承兑汇票
逾期利息人民币共计91,120.59元以及直到被告付清欠款为止期间的逾期利息。

(3)判定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十九)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二:湖南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四: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193、诉讼请求:
(1)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2,024.88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2,024.88万元为
本金,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1月14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
暂计算至2019年2月23日止为243,734.53元)。

(2)本案诉讼费等由四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三十)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0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200万元为本金,按人
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6月23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暂计算至2019
年2月23日止为58,397.26元)。

(2)本案诉讼费等由四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三十一)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351.2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351.2万元为本金,
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5月24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暂计算至

202019年2月23日止为115,102.19元)。

(2)本案诉讼费等由四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三十二)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二:湖南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四: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1,252.982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1,252.982万元
为本金,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
暂计算至2019年2月23日止为101,543.03元)。

(2)本案诉讼费等由四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三十三)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300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300万元为本金,按人
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6月23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暂计算至2019



22(2)本案诉讼费等由四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三十六)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43.2665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143.2665万元为
本金,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6月23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暂
计算至2019年2月23日止为41,831.86元)。

(2)本案诉讼费等由四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三十七)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0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200万元为本金,按人
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6月23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暂计算至2019
年2月23日止为58,397.26元)。

(2)本案诉讼费等由四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23(三十八)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100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100万元为本金,按
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9月13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暂计算至
2019年2月23日止为19,426.03元)。

(2)本案诉讼费等由四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三十九)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300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300万元为本金,按人
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6月23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暂计算至2019
年2月23日止为87,595.89元)。

(2)本案诉讼费等由四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四十)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241、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湖北省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二:十堰茂竹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四: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781.6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781.6万元为本金,
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暂计算
至2019年2月23日止为60,547.23元)。

(2)本案诉讼费等由四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四十一)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632.6645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632.6645万元为
本金,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7月11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暂
计算至2019年2月23日止为171,157.41元)。

(2)本案诉讼费等由四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四十二)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251、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二:湖南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四: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1,577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1,577万元为本金,
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暂计算
至2019年2月23日止为165,390.58元)。

(2)本案诉讼费等由四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四十三)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二: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四: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500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500万元为本金,按
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9月25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暂计算至
2019年2月23日止为89,979.45元)。

(2)本案诉讼费等由四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26
尚未判决。

(四十四)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
原告:惠州佳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汇票金额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其中人民币100
万元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清偿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
暂计至2019年3月14止利息为16,922元,其中人民币100万元自2018年11
月6日起至清偿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暂计至2019年3
月14止利息为15,373元),以上暂共计入人民币2,032,295元。

(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四十五)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三明合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人民币1,826,929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以1,826,929元为基数,按照2018
年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从2018年10月23日起计算
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人民币100万元。


27(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2018年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货款利率从起2018年10月23日起计至
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

(本金共计:1,826,929.00元+1,000,000元=2,826,929.00元)
(5)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相关因本案而产生的维权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四十六)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
原告:广州粤研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广东上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四: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五:安徽嘉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立即向原告立付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70万元资金占用利
息7,612.50元(资金占用利息以7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9起按银行同期
货款利率计算,暂计算至4月19日:总利息应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
(2)判令被告2、被告3、被告4、被告5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
费、公告费)等。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四十七)近日,沃特玛收到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

28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被告一:尹老孝
被告二:深圳市民富沃能新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已支付的保险赔偿款218,230.10元及利
息(利息按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9月22日起算,
算至全部赔偿款清偿之日)。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四十八)近日,沃特玛收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
原告:惠州市昊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东莞市沃泰通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四:常州市环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依法判被告一、被告三、被告四共同履行票据支付义务,即向原告支
付汇票票面金额人民币200,000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5,872.50元(利息从
2018.7.18起暂计至2019.3.21,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2019.3.22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另行
计付)。

(2)判决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决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29
上述第(1)项暂计:人民币205,872.50元。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四十九)近日,沃特玛收到沙市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
基本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
原告:唐敦炳
被告: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劳动合同经济纠纷
3、诉讼请求:
(1)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

(2)裁决由被告支付医疗费:707.50元,住院伙食补助100元×30天=3,000
元,工资待遇:3,983.27元,一次性伤残补助:3,983.27元×7月=27,882.89,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869.17×6月=23,215.02元,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金:
3,869.17×8月=30,953.36元,护理费96.48×30天=2,894.40元,共计:92,636.44
元。

2018年2月份上班18天没发工资,恢复期应发主常工资3,992元实发了1,225
元,要求补发2,767元,失业保险金交通费加生活费加资料费合计1,500元。

(3)裁决由被告支付违法履行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983.27元。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五十)近日,沃特玛收到舒城县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
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合肥华仁净化彩板有限公司
被告一:安徽吉美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二:安徽环鑫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纠纷

303、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电子商业汇票本金20万元;
(2)以20万本金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款
清息止之日;
(3)被告承担与本案有关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告费)。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五十一)近日,沃特玛收到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宋际康
被告: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573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五十二)近日,沃特玛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昆山国力源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沃特玛公司向国力公司赔偿损失95,071,500元,并以95,071,500
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国力公司赔偿损失;;
(2)本案诉讼保全保险费190,143元由沃特玛公司承担;
(3)本案受理费由沃特玛公司承担。


314、判决情况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昆山国力源通
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违约损失90,317,925元;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昆山国力源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保费损失180,636
元;驳回昆山国力源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18,1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23,108元,由昆山国
力源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6,155元,由沃特玛负担496,953元。

(五十三)近日,沃特玛收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观毓苏、观瑜丹、张锦凤、彭森古
被告一:王洪礼
被告二: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告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告五: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六:王学坤
被告七:潘君
被告八:深圳市中徽物流有限公司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请求:
(1)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合计117,258.94元,明细如下:1、死亡赔偿金
973,900元(48,695元/年×20年);2、医疗费129,095.6元(5095.6元+124,000元);
3、护理费42,815.2元(67,104元/年÷12个月÷30天×168天+11,500元);4、住
院伙食补助费21,600元(100元/天×216天);5、营养费13,372元(8,372元+5,000
元);6、丧葬费62,463.5元(124927元/年÷12个月×6个月);7、交通费20,000
元;8、住宿费60,750元(450元×45天×3人);9、误工费47,451.6元(3,500元/
月×3人×15个月+4,403元/月÷30天×216天);10、被扶养人生活费364,806.1
元【观瑜丹:36,480.61元/年×3年÷2人+彭森古、张锦凤:36,480.61元/年×(8+12)

32
年÷2人】;11、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诉讼标的额计算方式(1,890,974.9元
-12万元)×60%+11万元=1,172,584.94元;
(2)上述赔偿款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优先支付;
(3)本案诉公费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向原告观毓苏、观瑜丹、张锦凤、彭森古支付赔偿款83,279.2元(含精神损
害抚慰金83,279.2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观毓苏、观瑜丹、张锦凤、彭森古支付赔偿款
25万元;被告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王学坤、潘君、深圳市中徽物流有
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观毓芬、观瑜丹、张锦凤、彭森古
连带支付赔偿款662,800.85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6,720.8元);
本案受理费15,353元(四原告已预交),由四被告承担4,507元,被告深圳
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王学坤、潘君、深圳市中徽物流有限公司连带承担10,846
元。

(五十四)近日,沃特玛收到舒城县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
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沧州凯德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一:安微吉美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二:安徽环鑫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决三被告共同向原告连带支付票据金额10万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
款利率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2月11日起至全部清偿日止的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1)被告安微吉美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安徽环鑫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

33
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给付原告沧州凯德机械
有限公司票据款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1日起至本
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2)驳回原告沧州凯德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五十五)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支付2,000,000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以2,000,000元
为本金,按人民银行同期货利率自2018年5月22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暂计算至2019年3月22日止为72,500元),本息合计2,072,500元。

(2)本案讼费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重庆特
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2,000,000元;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
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
利率标准自2019年1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1,6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负担。

(五十六)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

34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500,000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以500,000元为
本金,按人民银行同期货利率自2018年3月13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暂
计算至2019年3月13日止为10,875元),本息合计510,875元。

(2)本案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500,000元;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三日内向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自2019年1月25日起
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4,45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负担。

(五十七)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飞扬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纠纷
3、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支付票号为210258400220720180310169528439的票据款项
伍拾万(小写500,000)元人民币。

(2)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3月10日至
票据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
飞扬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500,000元为

35
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3月10日起计至实际
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4,40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有限公司承担。

(五十八)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飞扬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纠纷
3、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支付票号为231658400001320171114127554408的票据款项
贰拾万(小写200,000)元人民币。

(2)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1月15日至
票据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
飞扬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00,000元为
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11月15日起计至实
际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17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有限公司承担。

(五十九)近日,沃特玛收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刘坝根
被告一:彭水根
被告二: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63、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彭水根、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赔偿原告
残疾赔偿金、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用具费
及生活用品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费,共计942,640.72元;
(2)第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
承担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1)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赔偿原告刘坝根各项损失共计435,315.22元;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900元,由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承担。

(六十)近日,沃特玛收到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
被告一:昆山友斯克模塑有限公司
被告二:杨华
被告三:荆甜甜
被告四: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友斯克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978,259.41元,截止2018
年6月13日的利息40,213.07元,此后的各项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
偿之日;
(2)请求判令友斯克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50,277.09
元;
(3)请求判令被告杨华、荆甜甜在最高额保证限额内对友斯克公司上述债
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7(4)请求判令沃特玛在涉案九份商业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及自票据到期日
到清偿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范围内,对友斯克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贷
款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等向原告承担付款责任;原告就该票据
款及利息享有优先受偿权;
(5)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4、判决情况
(1)被告昆山友斯克模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
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贷款本金9,978,259.41元以及截至2018年6月13
日的利息40,213.07元(前后两份贷款合同项下贷款结欠情况为:苏银贷字
[320583001-2017]第[624045]号《贷款合同》项下结欠贷款本金4,979,165.33元,
结欠利息19,373.1元;苏银贷字[320583001-2018]第[624004]号《贷款合同》项
下结欠贷款本金4,999,094.08元,结欠利息20,839.97元),此后的罚息、复利按
照前述两份贷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2)被告昆山友斯克模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
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律师费损失150,277.09元;
(3)被告杨华、荆甜甜在1,000万元范围内对昆山友斯克模型有限公司上
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昆山
友斯克模塑有限公司追偿;
(4)如昆山友斯克模塑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第(1)(2)项确定的
付款义务,则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应在本案九份质押商业承兑汇票的票面
金额及该汇票自到期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的利息范围内对昆山友斯克模塑有限公司上述第(1)(2)项付款义务承担付款
责任。九份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及票面金额、到期日为:
210258400220720171225142195690(票面金额106.013万元,到期日为2018年12
月25日)21025840020720171226143033026(票面金额790,710元,到期日为2018
年12月25日),210258400220720171225142194744(票金额1,230,197元,到期
日为2018年12月25日),21025840022020171226143033510(票面金额2,000,000
元,到期日为2018年10月30日),210258400220720171226143033501(票面金
额2,000,000元,到期日为2018年10月30日),

3821025840022020171226143033034(票面金额1,000,000元,到期日为2018年10
月30日),10258400220720171226143029298(票面金额1,000,000元,到期日为
2018年10月30日),21025840020720171226143029302(票面金额2,000,000元,
到期日为2018年10月30日)210258400220720171226143029280(票面金额
2,000,000元,到期日为2018年10月30日)。

案件受理费82,812元,财产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共计87,812元,由
被告昆山友斯克模塑有限公司、杨华、荆甜甜、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经向本院预交的款项,本院予以退还。

(六十一)近日,沃特玛收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惠州市新正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谭杰锋
被告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告四: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五:深圳粤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请求:
(1)被告深圳阳光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
告车辆损失2,000元;
(2)被告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谭杰锋共同向原告赔偿车辆损失
41,122.6元,车辆损失评估费4,300元,以上合计:47,422.6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1)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
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范围内赔偿原告
2,000元;
(2)被告深圳粤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

39
告惠州市新正实业有限公司损失43,272.5元;
(3)驳回原告惠州市新正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986元、诉前保全费501元,合计诉讼费1,487元(原告已预交
994元),由被告深圳粤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357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63元,原告惠州市新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67元。

(六十二)近日,公司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
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63,047,533.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999,907.86元,合计64,047,441.46元(计算至2018年11月10日,并按中国人
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到实际付清为止);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用。

4、判决情况
(1)被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江苏
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63,047,533.6元;
(2)被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江苏
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63,047,533.6元为基数,自2018年7
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案件受理费362,03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
给付原告。

截至目前,经统计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沃特玛作为被申请人涉及新增的仲裁
案件如下:
(一)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
材料,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1、案件各方当事人:

40
申请人:卢剑锋
被申请人: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2、案由:劳动争议
3、申请人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的
工资人民币5,800元;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6年9月27日至2018年12月28日期间
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5,333元;
(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用10,000元。

(1)-(3)合计:21,133元。

4、裁决情况:
尚未裁决
(二)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送达的仲裁材料,仲裁案件的基本
情况如下:
1、案件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深圳市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3、申请人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签署的《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78,627,610.51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人民币78,627,610.51
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一的利率,从2018年4月14日计算至工程款付清
日止),暂计至2019年4月29日的违约金为人民币29,878,491.99元;
(4)本案全部仲裁费、保全费、担保费、鉴定费、律师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上述请求金额暂共计为人民币108,506,102.5元。

4、裁决情况:
尚未裁决
(三)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送达的仲裁材料,仲裁案件的基本

41
情况如下:
1、案件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3、申请人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签署的《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单
价)合同》;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57,445,977.81元
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57,445,977.81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
贷款利率,从2018年5月4日计算至工程款付清日止),暂计至2019年4月
29日的工程款利息为人民币2,498,899.96元;
(3)本案全部仲裁费、保全费、担保费、鉴定费、律师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上述请求金额暂共计为人民币59,944,877.77元。

4、裁决情况:
尚未裁决
(四)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
材料,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1、案件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刘冠军
被申请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劳动争议
3、申请人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8日的工
资21,417元(6,227*3+6,447/21.75*7天);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3年8月24日至2019年4月8日期间
未休年假工资17,786元(6,447/21.75*30天年假*2);
(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8,685元
(6,447*6个月=38,685)。


424、裁决情况:
尚未裁决
(五)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
材料,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1、案件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李玉龙
被申请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经济补偿等争议
3、申请人仲裁请求:
(1)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0日期间的工资20,000元;
(2)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3,750元;
(3)支付2015年3月14日2019年3月2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0,344
元。

4、裁决情况: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0日期间工资
19,240元;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3,750元;
(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0日期间未休年
休假工资差额7,586元;
(4)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六)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
材料,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1、案件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李佑华
被申请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经济补偿等争议
3、申请人仲裁请求:
(1)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0日期间的工资17,333元;
(2)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2,250元;

43(3)支付2013年3月14日2019年3月2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4,942
元。

4、裁决情况: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0日期间工资
16,621元;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2,250元;
(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0日期间未休年
休假工资差额6,575元;
(4)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七)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
材料,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1、案件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周国红
被申请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经济补偿等争议
3、申请人仲裁请求:
(1)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0日期间的工资17,333元;
(2)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9,500元;
(3)支付2016年6月3日2019年3月2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5,977元。

4、裁决情况: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0日期间工资
16,621元;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9,500元;
(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7年6月3日至2019年3月20日期间未休年
休假工资差额4,782元;
(4)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八)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
材料,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1、案件各方当事人:

44
申请人:梁大星
被申请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经济补偿等争议
3、申请人仲裁请求:
(1)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0日期间的工资17,333元;
(2)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6,000元;
(3)支付2015年8月6日2019年3月2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8,965元。

4、裁决情况: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0日期间工资
16,346元;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6,000元;
(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0日期间未休年
休假工资差额6,575元;
(4)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九)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
材料,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1、案件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张艳平
被申请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经济补偿等争议
3、申请人仲裁请求:
(1)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0日期间的工资18,666元;
(2)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8,000元;
(3)支付2015年4月7日2019年3月2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6,436元。

4、裁决情况: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0日期间工资
17,918元;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8,000元;
(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0日期间未休年

45
休假工资差额6,436元;
(4)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十)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
材料,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1、案件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周辉玉
被申请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经济补偿等争议
3、申请人仲裁请求:
(1)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0日期间的工资23,466元;
(2)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5,200元;
(3)支付2015年4月7日2019年3月2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2,137
元。

4、裁决情况: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0日期间工资
22,704元;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5,200元;
(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0日期间未休年
休假工资差额8,901元;
(4)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截至目前,经统计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沃特玛”)作为原告涉及新增的诉讼案件如下:
(一)近日,沃特玛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
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中沃绿源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曾嘉伟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诉讼请求:

46(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135,300元;
(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5,771.9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存款利率的四倍从2019年1月1日暂计算至2019年6月3日,要求计算至
实际给付日止);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开庭
(二)近日,沃特玛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
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中沃绿源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程爵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28,800元;
(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1,488.6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存款利率的四倍从2018年12月31日暂计算至2019年6月3日,要求计算
至实际给付日止);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开庭
(三)近日,沃特玛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
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东风特汽(十堰)专用车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0,000,000元;

47(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640,000元(违约金以2000万
元为基数,按万分之五/日的标准,从2017年7月30日暂计算至2019年5月24
日,要求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止);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前期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
前期诉讼案件进展如下:
案件1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长沙金洲新城开发建
设投资有限公司向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原被告双方于
2018年11月13日解除租赁合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人民币2,626.12万
元(计算至2018年11月12日);判令被告在判决作出之日将房屋交还原告;
判令被告按照每月12元/平方米(租赁面积共计132,077.3平方米)向原告支付
房屋占用费(房屋占用费自2018年11月13日计算至判决作出之日);判令被
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案件1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原、被告一致确认双方签订的《湖南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投资建设
自动化设备生产基地项目租赁合同》于2019年5月9日解除;
(2)被告湖南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自愿在2019年5月12日前将位于长
沙市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水东路218号的电芯厂房(54825㎡)、2#厂房及3#
仓库(43135.3㎡)、食堂及公楼(9807㎡)、宿舍楼(24310㎡)予以腾退并交付给原
告长沙金洲新城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3)原、被告双方自愿在本案中就租金支付问题不予处置,双方另行解决;
(4)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长沙金洲新城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自愿负担。


48
案件2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
司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偿还拖欠原
告货款2,030.4万元;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欠款利息766,267.40
元(以逾期付款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4.35%从货款到期日的次日计算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3月28
日利息为766,267.40元,详见利息清单)。2018年3月28日之后利息要求付至货
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李金林对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拖欠原告的货款、违约
金、利息等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李金林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62,920元(应付货款为
基数按万分之五/天从2018年1月3日起计算至货款全部清之日止,暂计至2018
年3月28日违约金为862,920元)。2018年3月28日之后违约金要求付至货款
全部还清之日止;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及李金林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
用;判令沃特玛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2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决如下:
(1)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贝
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30.4万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6月30日的利
息为98,136元,自2017年7月1日起至货款支付完毕止利息以未付货款为基数
按年利率4.35%计算);
(2)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对第(1)项中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的支付义务负连带责任;
(3)驳回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1,466元,由被告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3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纠纷,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友辰五金商行向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票面额款546,861元,并要求被
告自承兑之日起至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止支付利息;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等费用由
被告承担。

案件3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49
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
告济南市长清区友辰五金商行票款546,861元;
(2)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
告济南市长清区友辰五金商行利息,以546,861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8日
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3)被告深圳市磁力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
(4)驳回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友辰五金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27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共计12,790元,由原告负担790
元,被告深圳市磁力实业有限公司、沃特玛共同负担12,000元。

案件4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纠纷,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友辰五金商行向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票面额款1,500,000元,并要求
被告自承兑之日起至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止支付利息;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等费用
由被告承担。

案件4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
告济南市长清区友辰五金商行票款1,500,000元;
(2)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
告济南市长清区友辰五金商行利息,以1,5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7
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3)被告东莞市刘氏电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
(4)驳回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友辰五金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3,300元,由原告负担
1,300元,被告东莞市刘氏电子有限公司、沃特玛共同负担22,000元。

案件5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50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纠纷,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延荣五金商店向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汇票面额款50万元,并要求被
告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支付利息;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
担。

案件5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决如下:
(1)由济南市长清区友辰五金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市长
清区延荣五金商店支付汇票金额50万元;
(2)由济南市长清区友辰五金商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市长清
区延荣五金商店支付欠款利息(自2018年5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
金5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3)由济南林拓经贸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博冠电控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
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对上述一至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济南市长清区延荣五金商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270元,共计12,070元,由沃特玛、济南市
长清区友辰五金商行、深圳市金博冠电控科技有限公司、济南林拓经贸有限公司
负担。

案件6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纠纷,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延荣五金商店向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汇票面额款1,112,918元,并要
求被告自承兑之日起至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止支付利息;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由被告承担。

案件6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决如下:
(1)由济南市长清区友辰五金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市长
清区延荣五金商店支付汇票金额1,112,918元;
(2)由济南市长清区友辰五金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市长
清区延荣五金商店支付欠款利息(自2018年7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
金1,112,91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51(3)由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临汾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铜陵永
利电子有限公司、济南林拓经贸有限公司对上述一至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
(4)驳回济南市长清区延荣五金商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81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816元,由沃特玛、济南
市长清区友辰五金商行、临汾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铜陵永利电子有限公司、
济南林拓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7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广东中贝能源科技有限
公司向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承担向原告支付
票据号为230358403918820170810101548034的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人民
币1,000万元的付款责任;判令四被告连带承担前项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自到
期日2018年8月9日起至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
利息;判由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件7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
书》,因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900元,由原告广东中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案件8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原告江阴市九天科
技有限公司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上述被告连带向原告支
付商业承兑汇票票款人民币300万元;判令上述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商票金额自
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
费用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

案件8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决如下:
江阴邦尼玛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中通客车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荆
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无锡市力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锡恒创电源配件有

52
限公司、上海沸莱德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
向江阴市九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3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00万元为
基数自2018年7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同期流动资金
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400元(原告已
预交,本院依法予以退还),由上述九被告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日内缴纳至本院。

案件9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合同纠纷,原告重庆凯瑞汽车试验设备开发有
限公司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原、被告于2017年
1月15日签订的《试验台合同》于2018年10月2日解除;判决被告立即赔偿
原告损失900万元;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案件9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重庆凯瑞汽车试验设备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沃特玛于2017
年1月5日签订的《试验台合同》于2018年10月2日解除;
(2)驳回原告重庆凯瑞汽车试验设备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400元,由被告沃特玛负担(因原告已预交,
由被告沃特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

案件10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追偿权纠纷,原告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深
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沃特玛向原告偿付款项2,279.2458万元
及利息(以2,279.2458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支付该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
2018年6月22日起计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原告对沃特玛所有并抵押给原告
的设备(详见附件设备质押明细)享有抵押权,并就处置所得价款予以优先受偿;
判令李瑶对沃特玛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
费、保全措施申请费等全部费用。

后续,原告向法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款项4,584.616667万元及利息(利息以

534,584.616667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该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其中
2,279.245833万元的利息起算日为2018年6月22日;53.411111万元的利息起
算日为2018年9月22日;2,200万元的利息起算日为2018年12月19日;
51.959722万元的利息起算日为2018年12月21日,利息计至款项全部支付之日
止);
(2)原告对被告一所有并抵押给原告的设备(详见附件设备质押明细)享有
抵押权,并就处置所得价款予以优先受偿;
(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措施申请费等全部费用。

案件10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4,584.616666万元及利息(其中2,279.245833万元的
利息起算日为2018年6月22日;53.411111万元的利息起算日为2018年9月
22日;2,200万元的利息起算日为2018年12月19日;51.959722万元的利惠起
算日为2018年12月22日,上述款项按照年利率6%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2)被告李瑶对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
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追偿;
(3)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不能偿还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所涉款
项时,原告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拍卖、变卖已抵押于原告长园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的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详见附件《设备
质押明细》),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抵押设备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
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沃特玛所有。

本案受理费271,030.83元,由二被告负担。原告多缴的41,800元,法院予
以退还。

案件11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浙江国祥股份有限公司
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连带清偿票面金额20万元
人民币及利息(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54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11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优利美科技有限公司、沃特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支付原告浙江国祥股份有限公司票据款20万元;
(2)被告深圳市优利美科技有限公司、沃特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支付原告浙江国祥股份有限公司上述款项的利息(以款项20万元为基数,按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5月23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2,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优利美科技有限公司、
沃特玛共同负担。

案件12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浙江国祥股份有限公司
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连带清偿票面金额10万元
人民币及利息(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12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优利美科技有限公司、沃特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支付原告浙江国祥股份有限公司票据款10万元;
(2)被告深圳市优利美科技有限公司、沃特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支付原告浙江国祥股份有限公司上述款项的利息(以款项10万元为基数,按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5月23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优利美科技有限公司、
沃特玛共同负担。

案件13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成都傅立叶信息技术有
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人民币200万元
票据款及利息(自2018年7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至
实际清偿为止,暂计至2018年8月10日);以上合计人民币2,004,833元。判

55
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及被告五承担连带责任;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
讼费用、诉讼保全的担保费用。

案件13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
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成都傅立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200万元;
(2)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
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成都傅立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200(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