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上投天添盈A:上投摩根天添盈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上投摩根天添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核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4]1021号文 核准日期:[2014年 10月 8日 ] 基金管理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当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4.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5.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6.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 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 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 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 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7.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风险和预期收 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8.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年 5月 24日,基金投资组合及基金业绩的数 据截止日为 2019年 3月 31日。 二零一九年七月 上投摩根天添盈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1 三、基金管理人 ............................................................... 5 四、基金托管人 .............................................................. 1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8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 19 七、基金的募集及基金合同的生效 .............................................. 2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 21 九、基金的投资 .............................................................. 28 十、基金的业绩 .............................................................. 39 十一、基金的财产 ............................................................ 40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41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4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6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8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48 十七、风险揭示 .............................................................. 54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5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57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9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1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2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92 二十四、备查文件 ............................................................ 92 一、绪言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上投摩根天添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上投摩根天添盈货币市场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的投 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根据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发行。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资者披露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 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基金 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上投摩根天添盈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上投摩根天添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上投摩根天添盈货币市场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上投摩根天添盈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上投摩根天添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 (不包含 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8、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49、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日(含节假日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折算的年资 产收益率 50、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 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1、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可以根据销售方式或单个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等的不同, 对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分类。各类别可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按各自的费率收取销售 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8、不可抗力: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号震旦国际大楼 25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号震旦国际大楼 25楼 法定代表人:陈兵 总经理:王大智 成立日期: 2004年 5 月 12 日 实缴注册资本:贰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51%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 49%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2004]56号文批准,于 2004年 5 月 12日成立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 2005年 8月 12日,基金管理人完成了股东之间的股权 变更事项。公司注册资本保持不变,股东及出资比例分别由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67% 和摩根富林明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33%变更为目前的 51%和 49%。 2006年 6月 6日,基金管理人的名称由“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该更名申请于 2006年 4月 29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并于 2006年 6月 2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所有变更相关手续。 2009年 3月 31日,基金管理人的注册资本金由一亿五千万元人民币增加到二亿五千万 元人民币,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不变。该变更事项于 2009年 3月 31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 所有变更相关手续。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董事长:陈兵 博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 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资金财务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资金财务部 总经理助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个人银行总部管理会计部、财富管理部总经理,上海国 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董事:Paul Bateman 大学本科学位。 曾任 Chase Flem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全球总监、摩根资产管理全球投资管 理业务行政总裁。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全球主席、资产管理营运委员会成员及投资委员会成员。 董事:Daniel J. Watkins 学士学位。 曾任欧洲业务副首席执行官、摩根资产欧洲业务首席运营官、全球投资管理运营总监、 欧洲运营总监、欧洲注册登记业务总监、卢森堡运营总监、欧洲注册登记业务及伦敦投资运 营经理、富林明投资运营团队经理等职务。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亚洲业务首席执行官、资产管理运营委员会成员、集团亚太管理团队 成员。 董事:王大智 学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香港及中国基金业务总监、摩根投信董事长暨摩根资产管理集团台湾 区负责人。 现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潘卫东 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 曾任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金融机构处处长(挂职)、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 董事:陈海宁 研究生学历、经济师。 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金融部总经理助理、公投总部贸易融资部总经理、武汉分行副行 长、武汉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兼任总行战略发展部总经理。 董事:丁蔚 硕士研究生。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银行 总部银行卡部总经理,个人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银行卡部总经理。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总经理。 独立董事:俞樵 经济学博士。 现任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经济与金融学教授及公共金融与治理中心主任。曾经在加里 伯利大学经济系、新加坡国立大学经济系、复旦大学金融系等单位任教。 独立董事:刘红忠 国际金融系经济学博士。 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复旦大学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同时兼任华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东海期货有限责任 公司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董事。 独立董事:戴立宁 获台湾大学法学硕士及美国哈佛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曾任台湾财政部常务次长,东吴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及光华管理学院兼职教授。 独立董事:汪棣 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金融专业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并先后获得美国加州注册会计师 执照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曾担任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合伙人及普华永道中国投资管理行业主管合伙人。 现担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 司及 51信用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台湾旭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监事会主席:赵峥嵘 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历任工商银行温州分行副行长、浦发银行温州分行副行长、行长及杭州分行行长等职务。 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监事长、党委副书记。 监事:梁斌 学士学位。 曾在高伟绅律师事务所(香港)任职律师多年。 现任摩根大通集团中国法律总监。 监事:张军 曾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监、基金经理、投资组合管理部总监、投资绩 效评估总监、国际投资部总监、组合基金投资部总监。 现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董事,管理上投摩根亚太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上投摩根全球天然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上投摩根全球多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QDII)。 监事:万隽宸 曾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高级法务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尚 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现任尚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3.总经理基本情况: 王大智先生,总经理 学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香港及中国基金业务总监、摩根投信董事长暨摩根资产管理集团台湾 区负责人。 4.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杨红女士,副总经理 毕业于同济大学,获技术经济与管理博士 曾任招商银行上海分行稽核监督部业务副经理、营业部副经理兼工会主席、零售银行部 副总经理、消费信贷中心总经理;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个人信贷部总经理、个人 银行发展管理部总经理、零售业务管理部总经理。 杜猛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南京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历任天同证券、中原证券、国信证券、中银国际研究员;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 业专家、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 /国内权益投资一部总监兼资深基金经理。 孙芳女士,副总经理 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获世界经济学硕士学位。 历任华宝兴业基金研究员;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专家、基金经理助理、研究 部副总监、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 /国内权益投资二部总监兼资深基金经理。 郭鹏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获企业管理硕士学位。 历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经理、市场部副总监,产品及客户营销部总监、市 场部总监兼互联网金融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张军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同济大学,获管理工程硕士学位。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秘书、公司业务部业务科科长,徐汇支行副行长、 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并曾担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一职。 邹树波先生,督察长。 获管理学学士学位。 曾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高级项目经理,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监察稽核部总监。 5.本基金基金经理 鞠婷女士, 1997年 7月至 2001年 5月在中国建设银行第一支行担任助理经济师, 2006 年 3月至 2014年 10月在瑞穗银行总行担任总经理助理,自 2014年 10月起加入上投摩根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我公司货币市场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一职, 2015年 7月至 2018年 12 月担任上投摩根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年 5月起同时担任上投摩根天添 盈货币市场基金和上投摩根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王亚南先生,任职日期为 2014年 11月 25日至 2015年 12月 11日;历任 基金经理孟晨波女士,任职日期为 2014年 11月 25日至 2017年 8月 18日;历任基金经理 王之远先生,任职日期为 2017年 8月 18日至 2018年 11月 30日。 6.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杜猛,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孙芳,副总经理兼投资副总监;黄栋,量化投资部总监兼 高级基金经理;张军,投资董事、国际投资部总监、投资绩效评估总监兼高级基金经理;朱 晓龙,研究部总监兼基金经理;陈圆明,绝对收益投资部总监兼基金经理;聂曙光,债券投 资部总监兼资深基金经理;孟晨波,总经理助理 /货币市场投资部总监兼资深基金经理;任 翔,投资经理兼固收研究部总监;钟维伦,资深投资经理;刘凌云,组合基金投资部总监兼 基金经理;张文峰,组合基金投资部副总监兼投资经理;孟鸣,基金经理兼资深投资组合经 理;叶承焘,投资经理;陈晨,投资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财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 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的发生: (1)违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将基金资产用于向第三人抵押、担保、资 金拆借或者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担保的除外; (2)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4)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5)违反法律法规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6)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它行为。 4、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它第三 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4、风险管理体系: (1)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战略和控制政策、协 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董事会下设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的监督检查和基 金管理人内部稽核监控工作,并可向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经营管理层下设风险评估联席会议,进行各部门管理程序的风险确认,评估成员 包括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稽核、风险管理、基金投资、基金运作等各部门主管。风 险评估联席会议对各类风险予以事先充分的评估和防范,并进行及时控制和采取应急 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务部门内部 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提出 修改建议。 (5)风险管理部负责投资限制指标体系的设定和更新,对于违反指标体系的投资进行 监查和风险控制的评估。 (6)风险管理部负责协助各部门修正、修订内部控制作业制度,并对各部门的日常作 业,依风险管理的考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风险指标进行控管,并提出内控建议。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架构图 : 风险控制委员会 风险管理部 风险评估联席会议 经营管理层督察长 董事会 股东会 监察稽核部 风险控制委员会 风险管理部 风险评估联席会议 经营管理层督察长 董事会 股东会 监察稽核部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 1987年 4月 2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489.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 [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2004]125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 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20年 09月 09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 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 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 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 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中信银行( 601998.SH、0998.HK)成立于 1987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 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 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为中国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2007年 4月,本行实现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 A+H股同步上市。 本行以建设最佳综合金融服务企业为发展愿景,充分发挥中信集团金融与实业并举的独 特竞争优势,坚持“以客为尊”,秉承“平安中信、合规经营、科技立行、服务实体、市场 导向、创造价值”的经营理念,向企业客户和机构客户提供公司银行业务、国际业务、金融 市场业务、机构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保理业务、托管业务等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向个人客 户提供零售银行、信用卡、消费金融、财富管理、私人银行、出国金融、电子银行等多元化 金融产品及服务,全方位满足企业、机构及个人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需求。 截至 2018年末,本行在国内 146个大中城市设有 1,410家营业网点,同时在境内外下 设 6家附属公司,包括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金融 租赁有限公司、浙江临安中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阿尔金 银行。其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在香港、澳门、 纽约、洛杉矶、新加坡和中国内地设有 38家营业网点。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在香港 和中国内地设有 3家子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行与百度公司发起设立的国内 首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直销银行。阿尔金银行在哈萨克斯坦设有 6家营业网点和 1个私人 银行中心。 30多年来,本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稳健经营,与时俱进。经过 30余年的发展,本行 已成为一家总资产规模超 6万亿元、员工人数近 6万名,具有强大综合实力和品牌竞争力的 金融集团。 2018年,本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品牌 500强排行榜”中排名第 24位;本行一级资本在英国《银行家》杂志“世界 1000家银行排名”中排名第 27位。 二、主要人员情况 方合英先生,中信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兼财务总监。方先生于 2018年 9月加入本行董 事会。方先生自 2014年 8月起任本行党委委员, 2014年 11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2017年 1 月起兼任本行财务总监, 2019年 2月起任本行党委副书记。方先生现同时担任信银(香港) 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及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此前,方先 生于 2013年 5月至 2015年 1月任本行金融市场业务总监, 2014年 5月至 2014年 9月兼任 本行杭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2007年 3月至 2013年 5月任本行苏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2003年 9月至 2007年 3月历任本行杭州分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副行长; 1996年 12月 至 2003年 9月在本行杭州分行工作,历任信贷部科长、副总经理,富阳支行行长、党组书 记,国际结算部副总经理,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 1996年 7月至 1996年 12 月任浦东发展银行杭州城东办事处副主任; 1992年 12月至 1996年 7月在浙江银行学校实 验城市信用社信贷部工作,历任信贷员、经理、总经理助理; 1991年 7月至 1992年 12月 在浙江银行学校任教师。方先生为高级经济师,毕业于北京大学,获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 硕士学位,拥有二十余年中国银行业从业经验。 杨毓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杨先生自 2015年 7月起任本行党委委员, 2015年 12月起任本行副行长。此前,杨先生 2011年 3月至 2015年 6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江 苏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2006年 7月至 2011年 2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1982年 8月至 2006年 6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工作,历任计财处副处长,信 阳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计财处处长,郑州市铁道分行党委书记、行长,郑州分行党委书 记、行长,河南省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杨先生为高级经济师,研究生学 历,管理学博士。 陈珞珈女士,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代为履行部门负责人职责,硕士研究生 学历。陈女士 2014年 5月至今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2007年 6月至 2014年 5月在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工作,历任公司业务二部副总经理,长兴岛支行行长, 公司业务管理部总经理,投行业务部总经理; 2002年 12月至 2007年 6月在 HSBC Bank PLC 工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 管人职责。 截至 2019年一季度末,中信银行托管 138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基金公司、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 QDII等其他托管资产,托管总 规模达到 8.62万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 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 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险控制和 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 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以 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银 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 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 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从制度 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 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 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 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 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 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2.代销机构: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客户服务热线: 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 95511转3 网址:bank.pingan.com (3)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 28-38号德力西大厦 1号楼 15-17层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 28-38号德力西大厦 1号楼 15-17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客服电话: 95188 网址:www.mybank.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 公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楼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 021-5115 0298 传真:021-5115 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号企业天地 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可根据销售方式或单个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等的不同,对投资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进行分类。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 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二、基金份额限制 本基金分设三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和 E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可自 行选择认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招募说明书 约定因认 (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降级的除外。 E类基金 份额仅限在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系统办理认(申)购、赎回等业务,不得与其它基金份额 类别相互转换。 份额类别 A类 B类 E类 最低初始认购 /申购金额 100元 500万元 0.01元 最低追加认购 /申购金额 100元 100元 0.01元 年销售服务费率 0.25% 0.01% 0.1%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 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所持基金份额始终少于 500万份或由 B类基 金份额持有人降级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所持基金份额不少于 500万份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本基金对 A类和 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升降级方式为,如在基金存续期内的任何一个开 放日, 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认购、申购、分配收益或其他方式,使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余 额达到 500万份的,即由 A类持有人升级为 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如在基金存续期内的任何 一个开放日, B类持有人通过赎回或其他方式使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少于 500万份,即由 B类 持有人降为 A类。A、B两类基金份额的区别在于适用的销售服务费费率不同,由此导致 A、 B两类基金份额收益率不同,其它的权益均相同。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 量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2 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基金的募集及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投摩根天添盈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批 复》(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4]1021号文),自 2014年 11月 17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 截至 2014年 11月 21日募集工作顺利结束。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 307,016,362.51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307,016,362.51份;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 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9,212.57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9,212.57份。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4年 11月 25日生效。本基 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 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 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前述因素消失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划 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含 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四、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投资者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首次及追加申购的最低限额均为人民币 0.01元;基 金投资者首次申购 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每次人民币 100元; E类基金份额的首次及追加申购的最低限额均为人民币 0.01元。基金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投资者可多次申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 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每次赎回 A类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0.01份,基金账户余额不得低于 0.01份,如进行一次 赎回后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将低于 0.01份,应一次性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0.01份之情况,不受此限, 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每次赎回 B类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0份,基金账户余额不得低于 100份,如进行一次赎 回后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将低于 100份,应一次性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 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每次赎回 E类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0.01份,基金账户余额不得低于 0.01份,如进行一次 赎回后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将低于 0.01份,应一次性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0.01份之情况,不受此限, 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但应在新的限额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在通常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为确保基金平稳工作,避免诱 发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可对以下情形征收强制赎回费用: (1)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 (2)本基金前 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的,且投资组 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 出现上述任一情形时,本基金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 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 1.00元。 3、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采用“金额申购、份额确认”的方式。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1.00元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0元申购本基金,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50,000/1.00=50,000.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则可得到 50,000.00 份基金份额。 4、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金额确认”的方式。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元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 T 日持有本基金份额 20,000 份,T 日该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1.00=10,000.00元 六、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届时将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公告执行或详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 0.5%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6、7、8、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0%。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2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 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九、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 率。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 率。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连续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 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前提下,为投资者提供资金的流动性储备,进 一步优化现金管理,并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2)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4)中国证 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各类可投资品种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对各类资产进行合 理的配置和选择。在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基础上,力争为投资者创造稳定的投资 收益。 1、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短期金融工具作为投资对象,基于对各细分市场的市场规模、交易情况、各交 易品种的流动性、相对收益、信用风险以及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要求等重要指标的分析, 确定(调整)投资组合的类别资产配置比例。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通过考察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结合对当期和远期资 金面的分析,寻求在一段时期内获取因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 超额收益。本基金将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期,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包括采用 子弹策略、哑铃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不同期限资产间进行动态调整。 3、利率预期策略 利率变化是影响债券价格的最重要因素,本基金将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货币政 策和财政政策、市场结构变化和短期资金供给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形成对未来货币市场利率 变动的预期,并以此确定和调整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当市场利率看涨时,适度缩短投资组 合平均剩余期限,即减持剩余期限较长投资品种增持剩余期限较短品种,降低组合整体净值 损失风险;当市场看跌时,则相对延长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增持较长剩余期限的投资品 种,获取超额收益。 4、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层面,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等因素,通过分析各个金 融产品的剩余期限与收益率的配比状况、信用等级、流动性指标等因素进行证券选择,选择 风险收益配比最合理的证券作为投资对象。本基金将优先选择央票、短期国债等高信用等级 的债券品种以回避违约风险。对于外部信用评级等级较高的企业债、短期融资券等信用类债 券,本基金也可以进行投资。 5、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基于货币基金高流动性需求,对市场资金面以及申购 /赎回现金流情况、季节 性资金流动以及日历效应等信息进行紧密关注,通过现金库存管理、回购的滚动操作和债券 品种的期限结构搭配,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现金流,建立投资组合流动性预警指标,确保基 金资产的整体变现能力。 6、息差策略 本基金将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机会通过循环回购以放大债券投资收益。该策 略的基本模式是利用买入债券进行正回购,在利用回购融入资金购买收益率较高债券品种, 如此循环至回购期结束卖出债券偿还所融入资金。 7、套利策略 由于市场环境差异、交易市场分割、市场参与者差异,以及资金供求失衡导致的中短期 利率异常差异,债券市场上存在着套利机会。本基金将在保证基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 下,适当参与市场的套利,以期提高基金收益。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低于 AAA级的企业债券 ,主体信用等级在 AA+ 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不受上述限制,但需 提前公告。 2、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 不得超过 240天;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3)根据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集中度,对上述投资组合实施如下调整: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 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 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4)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 的 10%; (5)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 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 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6)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 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9)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1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本 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 行信息披露程序; (1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 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基金规模、市场变化或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除第(1)、 (8)、(11)、(12)条以外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 上述标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 持续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 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 立判断与认定。 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 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级或相当于 AAA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不再受相关 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6、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 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本基金为货 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 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法律法规或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其他代表性更 强、更科学客观的或者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将根据 实际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业绩比较基准予以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 应履行适当的程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 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会定期评估并在公司网站发布,请投资者关注。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 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负债+债券正回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负债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剩余期限-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 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负债+债券正回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存续期限回购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负债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剩余存续期限-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逆 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 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 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证 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 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 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 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 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 )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 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的评级 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国际权威的评级机构对本基金进行评级,而遵守严格的货币基金国 际评级标准将有助于进一步控制本基金的运作投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和转融通。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项目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固定收益投资 3,935,470,286.98 48.70 其中:债券 3,935,470,286.98 48.70 资产支持证券 -- 2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13,020,345.03 8.82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3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391,170,161.32 41.97 4其他资产 40,927,515.80 0.51 5合计 8,080,588,309.13 100.00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项目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5.96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97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1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9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天情况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 120天。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 出现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天的情况。 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 %)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21.46 0.03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 动利率债 -- 2 30天(含) —60天 22.49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 动利率债 -- 3 60天(含) —90天 6.0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 动利率债 -- 4 90天(含) —120天 12.7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 动利率债 -- 5 120天(含) —397天(含) 36.81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 动利率债 -- 合计 99.61 0.0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天情况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出现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天的情况。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债券品种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国家债券 -- 2央行票据 -- 3金融债券 430,541,717.41 5.3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30,541,717.41 5.33 4企业债券 -- 5企业短期融资券 490,081,442.60 6.07 6中期票据 -- 7同业存单 3,014,847,126.97 37.35 8其他 -- 9合计 3,935,470,286.98 48.76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 -- 5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债券代码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11916021 19上海银行 CD021 2,000,000.00 199,690,430.93 2.47 2 111804069 18中国银行 CD069 2,000,000.00 197,989,692.03 2.45 3 111814151 18江苏银行 CD151 2,000,000.00 197,887,030.28 2.45 4 111812172 18北京银行 CD172 1,500,000.00 149,313,351.54 1.85 5 111817182 18光大银行 CD182 1,500,000.00 148,545,065.86 1.84 6 180407 18农发 07 1,100,000.00 110,152,855.00 1.36 7 111812115 18北京银行 CD115 1,000,000.00 99,618,339.99 1.23 8 111916065 19上海银行 CD065 1,000,000.00 99,454,735.40 1.23 9 111812184 18北京银行 CD184 1,000,000.00 99,422,068.69 1.23 10 111817200 18光大银行 CD200 1,000,000.00 99,184,507.80 1.23 6“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的次数 0次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