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方红益鑫纯债A:东方红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2号)

时间:2019年07月08日 13:20:26 中财网

东方红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年第2号)

东方红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年第2号)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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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在获得基金
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
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开放期大量赎回、巨额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
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
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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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个别债券
的流动性可能较差,从而使得基金在进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
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
响,增加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并且,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
等级较一般债券较低,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
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基金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
跌风险。


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个别债券
的流动性可能较差,从而使得基金在进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
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
响,增加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并且,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
等级较一般债券较低,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
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基金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
跌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
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
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2019年5月27日,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截止至2019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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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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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
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上海
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资者披
露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
邀请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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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二、释义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东方红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东方红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方红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及其制定机构所作出的修订、补充和有权解释
9、《基金法》: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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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机构投资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登
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总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代销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
户等

25、基金登记机构: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符合条件的
办理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基金登记机构给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所引起
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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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

过3个月
31、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34、T+n 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以及其他适
用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业务规则
38、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定投申购日在投资人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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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5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基金
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
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
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53、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54、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
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
十七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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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人,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人,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三、基金管理人

三、基金管理人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证券资产管理
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518号)批准,由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3
亿元,在原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的基础上正式成立,是
国内首家获批设立的券商系资产管理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潘鑫军先生,董事长,1961年出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


曾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长宁区办事处愚园路分理处出纳、副组长,工商银行
上海分行长宁区办事处愚园路分理处党支部书记,工商银行上海分行整党办公室
联络员,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组织处副主任科员,工商银行上海分行长宁支行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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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党委书记兼国际机场支行党支部书记,东方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董事长兼总裁,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执行董事,东方花旗证
券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主席、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党委书记兼国际机场支行党支部书记,东方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董事长兼总裁,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执行董事,东方花旗证
券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杜卫华先生,董事,1964年出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学硕士、经济学硕士,
副教授。曾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师,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经理,
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营运管理总部总经理,人力资源管理总部
总经理,总裁助理,职工监事。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工会主席、
纪委委员,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
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任莉女士,董事、总经理、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1968
年出生,社会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拥有十多年海内外市场营销经验,曾任东
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副总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联席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杨斌先生,董事,1972年出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
上海分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处科员,上海证监局稽查处科员、案件审理处科员、
副主任科员、案件调查一处主任科员、机构监管一处副处长、期货监管处处长、
法制工作处处长;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兼合规总监兼稽核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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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东

总经理、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东

2、基金管理人监事

陈波先生,监事,1971年出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东方证券投资
银行业务总部副总经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办副主任、上海东方证券资
本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经营管理层人员

任莉女士,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饶刚先生,副总经理,1973年出生,硕士研究生。曾任兴业证券职员,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富国资
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曾荣获中证报2010年金牛特别基金经理奖(唯一固定收益获奖者)、2012年度
上海市金融行业领军人才,在固定收益投资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


周代希先生,副总经理,1980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深圳证
券交易所会员管理部经理、金融创新实验室高级经理、固定收益与衍生品工作小
组执行经理,兼任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曾荣获“证券期货监管系统金融服务能手”称号等,在资产证券化等
结构融资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


张锋先生,副总经理,1974年出生,硕士研究生。曾任上海财政证券公司研
究员,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上海融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信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投资部总监、私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执行董事、董事总经理。现任上海东
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公募集合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拥有丰富的证
券投资经验。


林鹏先生,副总经理,1976年出生,硕士研究生。曾任东方证券研究所研究
员、资产管理业务总部投资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投资经
理、专户投资部资深投资经理、基金投资部基金经理、执行董事、董事总经理。

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公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拥有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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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的证券投资经验。


富的证券投资经验。


4、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

李云亮先生,合规总监兼首席风险官,1978年出生,博士研究生。曾任重庆
理工大学计算机学院大学讲师,重庆证监局机构监管处副调研员,西南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证券资管部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前海金鹰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首席风险官兼合规
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5、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督察长)

李云亮先生,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合规
总监、首席风险官的介绍)。


6、本基金基金经理

纪文静女士,生于1982年,江苏大学经济学硕士,自2007年起开始证券行业
工作。历任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研究经理、销售交易经理,德
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投资与交易部总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部副总监。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固定收益投资部副
总经理、基金经理。2015年7月起任东方红领先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东方红稳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睿逸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7月至2017年9月任东方红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0月起任东方红6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更名前为东方红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5年11月起任东方红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东方红信用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5月起任东方红稳添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5月至2017年8月任东方红汇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6年6月至2017年8月任东方红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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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2016年8月起任东方红战略精选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9月起任东方红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1月起任东方
红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4月起任东方红智逸沪港深定
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8月至2018年11月任东方红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理。2016年8月起任东方红战略精选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9月起任东方红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1月起任东方
红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4月起任东方红智逸沪港深定
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8月至2018年11月任东方红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7、公募产品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募产品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主任委员饶刚先生,委员林鹏先生,
委员刚登峰先生,委员纪文静女士,委员周云先生。


8、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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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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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
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

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
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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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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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2、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治理机构和议事

规则,明确了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
和制衡机制。董事会、监事、经营管理层能够根据公司章程以及有关议事规则运
行并行使职权。


基金管理人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董事会有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人已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了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和职责等。


基金管理人设监事一名。公司监事依照法律及章程的规定负责检查财务和合
规管理;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
程的行为进行监督;督促落实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及相关事项的整改;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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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涉及基金管理人风险的重大事项向股东汇报。


就涉及基金管理人风险的重大事项向股东汇报。


3、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是内部控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公司章程》——指经股东批准的《公司章程》,是基金管理人制定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
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是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宏观方面进行内部控
制的制度依据。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监
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
(4)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公司
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
等的具体说明。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管理、监督的需要,同时也是避免
工作中主管随意性的有效手段。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
定进行拟订、修改,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
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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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制度。


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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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四、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32,123.46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02人,平均年龄33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
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
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
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
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
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
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
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
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
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8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923
只。自2003 年以来,中国工商银行连续十五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
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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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64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

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64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
2018共十二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获
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
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
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23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
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
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
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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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
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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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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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五、相关服务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7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电话:(021)33315895
传真:(021)63326381
联系人:彭轶君
公司网址:www.dfham.com
(2)网上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包括管理人公司网站(www.dfham.com)、东方红资产管理APP
和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个人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dfham.com)、东方红资产管理APP和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
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
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申购、
赎回等业务。


2、代销机构

(1)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3层、25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13层、21层-23层、25层-29层、32
层、36层、39层、40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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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黄静
客服电话:(021)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联系人:黄静
客服电话:(021)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3)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王景斌
客服电话:95594
公司网站:www.bosc.cn
(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公司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天华信息科技园南区3C座7楼(天天基
金)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胡阅

2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电话:(010)66108608
传真:(010)66107571
客户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9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230807
联系人:杨国平、吴蓉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230807
联系人:杨国平、吴蓉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1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电话:(021)20211842
传真:(021) 68596916
联系人:高源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1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30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电话:021-38637673
联系人:张莉
客服电话:95511
公司网站:www.bank.pingan.com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电话:021-38637673
联系人:张莉
客服电话:95511
公司网站:www.bank.pingan.com
(1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1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吴麟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1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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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8598853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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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
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11

法人代表: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叶尓甸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乐美昊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
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11

法人代表: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叶尓甸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乐美昊


六、基金的募集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募集情况

募集期为2016年11月11日至2016年11月21日。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募集期共募集
749,572,390.15份基金份额(含利息转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4,415户。


3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6年
11月28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
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
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对开放日和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
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申购,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赎回,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于2017年2月15日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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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
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

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

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
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
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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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代销机构、本公司直销中心及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
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下同),实际操作中对最低申购限
额及交易级差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
金份额时,不受各类基金份额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申请不得低于1份。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交易账户内剩余的该类
基金份额低于1份时,登记机构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人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
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率

(1)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A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
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38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A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率如下:
M)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A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率如下:
M)费率
M<100万0.30%
100万≤M<500万0.18%
M≥500万元每笔1000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费率
M<100万0.70%
100万≤M<500万0.50%
M≥500万元每笔1000元

(2)C类份额的申购费
本基金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赎回,适
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份额持续持有时间(L)适用赎回费率
A类份额L<7日1.5%
7日≤L<90日0.1%
L≥90日0C类份额L<7日1.5%
7日≤L<30日0.1%
L≥30日0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A类份额赎回时,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小于30日
的,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30日但小于90日的,
赎回费用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C类份额
赎回时, 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小于30日的,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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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
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
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40,000元申购A类份额,申购费率为

0.7%,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0.7%)=39,721.95元
申购费用=40,000-39,721.95=278.05元
申购份额=39,721.95/1.0400=38,194.18份
即:该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40,000元申购A类份额,假定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可得到38,194.18份A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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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例四:某投资人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40,000/1.0400=38,461.54份

即:投资人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04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38,461.54份C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对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五: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1.0160元,假设持有时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160=10,160.00元

赎回费用=10,000×1.0160×0.5%=50.80元

净赎回金额=10,160.00-50.80=10,109.2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
值是1.0160元,假设持有时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
为10,109.20元。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单独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T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5、申购份额的余额的处理方式:

41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
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
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的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
法计算;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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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1、2、3、5、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
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赎回的申请,基金管理人
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43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在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30%的情形下,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30%以内(含30%)
的赎回申请按普通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其他赎回申请未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44


3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程序(包括巨额赎回)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过30%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3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程序(包括巨额赎回)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过30%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交易日内通过指定媒介
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恢复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恢复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基金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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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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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九、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为纯债基金,主要通过分析影响债券市场的各类要素,对债券组合的
平均久期、期限结构、类属品种进行有效配置,追求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国家债券、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次级债、中央银行票据、
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
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
持证券、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
场工具、国债期货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
定收益类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参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可转债仅投资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的纯债部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纯债券型基金,不参与股票或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可转债仅
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在充分研究基本宏观经济形势以及微观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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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的基础上,对市场基本利率、债券类产品收益率、货币类产品收益率等大类
产品收益率水平变化进行评估,并结合各类别资产的波动性以及流动性状况分
析,针对不同行业、不同投资品种选择投资策略,以此做出最佳的资产配置及风
险控制。


主体的基础上,对市场基本利率、债券类产品收益率、货币类产品收益率等大类
产品收益率水平变化进行评估,并结合各类别资产的波动性以及流动性状况分
析,针对不同行业、不同投资品种选择投资策略,以此做出最佳的资产配置及风
险控制。


本基金对国内外经济运行趋势进行分析和预测,利用量化方法深入分析和预
测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投资品种的收益和风险,把握产品组合的平均久期,选
择合适的期限结构的配置策略,具体策略如下:

(1)久期调整策略
基于对宏观经济运行情况的深入研究,预期市场利率的变化趋势,并结合基
金未来现金流情况,确定债券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如果预测未来市场利率上升,
则可通过缩短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办法规避利率风险;反之,如果预测未来市场
利率下降,则通过延长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获得超额回报。


(2)收益率曲线策略
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对债券组合进行久期配置,主要包
括子弹策略、两极策略和梯式策略。其中子弹策略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久期集中
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适用于收益率曲线较陡时;两极策略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
的久期集中在收益率曲线的两端,适用于收益率曲线两头下降较中间下降更多的
蝶式变动;梯式策略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久期均匀分布,适用于收益率曲线水
平移动的情况。


(3)骑乘策略
通过跟踪收益率曲线,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买入收益率曲
线最陡峭处所对应的期限债券,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到期收益率将迅速下
降,进而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收益。


3、信用投资策略

相对央票、国债等利率产品,信用债券的信用利差是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来
源,而信用利差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与信用债本身
的信用变化。因而分别采用以下策略:

(1)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的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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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分析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二是分析信用债
市场容量、信用债、流动性等变化趋势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


一是分析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二是分析信用债
市场容量、信用债、流动性等变化趋势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

发行人信用发生变化后,将采用变化后债券信用级别所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
对公司债、企业债定价。影响信用债信用风险的因素主要包括行业风险、公司风
险、现金流风险、资产负债风险和其他风险等五个方面。通过内部评级系统分析
信用债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发掘相对价值被低估的信用
债券,以确定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和个券配置。


4、互换策略

不同券种在利息、违约风险、久期、流动性、税收和衍生条款等方面存在差
别,投资管理人可以根据对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同时买
入卖出,赚取收益级差。


主要包括:价值置换,即判断未来利差曲线走势,在期限相近下买入利差较
高的债券;新老券置换,即在相同收益率下买入近期发行的债券;流动性置换,
即在相同收益率下买入流动性更好的债券;信用的置换,即在相同外部信用级别
和收益率下,买入内部信用评级更高的债券;市场间利差互换,即在公司信用债
和国家信用债之间,如果预期信用利差扩大,则用国家信用债替换公司信用债;
反之,则用公司信用债替换国家信用债。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随着备案制的推出,资产支持证券市场的供给会越来越丰富,但当前国内资
产支持证券市场还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仍处于初级阶段。因而对于资产
支持证券的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评估个券价值和
投资风险,把握市场交易机会,选择相对价值较高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选择并分
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获得稳定收益。


6、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主体多为非上市企业,企业信息公开性较差,经营透
明度低,同时该品种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具有流动性较差、信用风
险较高、资产规模较小等特点。因而对中小企业私募债采取审慎投资的策略,分
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包括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同时制定严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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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决策流程,加强风险控制,并准备风险处置预案,在最小化信用风险和流动

投资决策流程,加强风险控制,并准备风险处置预案,在最小化信用风险和流动

的,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
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8、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策略主要从分析证券行业整体情况、证
券公司基本面情况入手,包括整个证券行业的发展现状,发展趋势,具体证券公
司的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情况、现金流情况,从而分析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
违约风险及合理的利差水平,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
估。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50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5%;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
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
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51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基金管理人及时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基金管理人及时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
为。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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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成份债券包括国家债券、企业债券、央行票据等所有
主要债券种类,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应中国债券市场的总体走势。


如果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
或出现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以下投资组合报告数据截至2019年3月31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项目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权益投资--
其中:股票--
2基金投资--
3固定收益投资2,337,879,304.1095.19
其中:债券2,337,879,304.1095.19
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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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5金融衍生品投资--
6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7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19,307,882.260.798其他资产98,877,223.484.039合计2,456,064,409.841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不参与股票投资,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不参与股票投资,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
的港股。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本基金不参与股票投资,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债券品种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国家债券--
2央行票据--
3金融债券745,949,000.0041.2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249,092,000.0013.784企业债券1,475,846,804.1081.665企业短期融资券70,417,000.003.906中期票据45,666,500.002.537可转债(可交换债)--
8同业存单--
9其他--
10合计2,337,879,304.10129.36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序号债券代码债券名称数量(张)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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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石化011,000,00099,890,000.005.53219020519国开051,000,00099,160,000.005.49313643816信投G1800,00079,968,000.004.424143744G18三峡1650,00065,871,000.003.64513647916华能01600,00060,108,000.003.33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
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进行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进行国债期货投资。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持有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名称金额(元)
1存出保证金166,077.792应收证券清算款58,947,798.533应收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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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6,440,178.035应收申购款3,323,169.136其他应收款-
7待摊费用-
8其他-
9合计98,877,223.48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债。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不参与股票投资,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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