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天海防务:关于公司及实控人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实控人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本次诉讼事项开庭审理后,判决结果可能将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但最终实际影响 需以法院判决为准。 2、公司债权人已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重整申请,但公司能否进入司法重 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如果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 告破产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海防务”或“被告一”) 于近日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因金融借款合 同纠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淮海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或“原告”)对公司 及相关子公司和控股股东、实控人刘楠先生提起民事诉讼。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淮海支行 被告一: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津重工”) 被告三:上海佳豪游艇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艇发展”) 被告四:上海佳豪船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发展”) 被告五:刘楠 2、审理机构: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3、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4、诉讼请求:(标的总额暂计:43,668,287.15元) (1)判令天海防务立即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42,980,689.25元(币种下同),以及 暂计至2019年4月1日的利息67,860.00元、逾期利息19,737.90元(以上暂计43,068,287.15 元); (2)判令天海防务归还原告自2019年4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之逾期利息(以欠款 本息、利息之和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年利率5.655%上浮50%计算); (3)判令被告天海防务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60万元; (4)判令大津重工、游艇发展、刘楠对被告天海防务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判决确认原告对被告科技发展名下名为“佳豪一号”的船舶享有优先受偿权; (6)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共同负担。 5、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9年1月23日,原告与被告天海防务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 伍仟万元,借款期限为4个月,以借款借据记载为准。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采用固定利率,以 4.35%为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天海防务未按期偿还贷款的,原告有权对未偿还部分从逾 期之日起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50%(逾期贷款利率)计息。贷款利息从贷款入天海防务账户 之日起按实际放款额和实际占用天数计算,每月计息一次,计息日为每月的20日。借款人 未按时付息的,原告有权按逾期贷款利率就应付未付利息加收复息。 为担保上述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能得到按时足额偿还,被告科技 发展于2019年2月21日与原告签署《抵押合同》,科技发展将其名下的名为“佳豪一号” 的船舶抵押给原告。抵押合同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是原告根据借款合同向天海防务提供的 5,000万流动资金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和其他相 关费用中的人民币19,630,777.77元。抵押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办理了抵押权登记。 2019年1月23日,原告依约放款。根据《借款借据》载明:借款金额为伍仟万元整, 实际执行利率为4.35%上浮30%,确认偿还日期为2019年5月21日。 原告按约向被告天海防务发放贷款,但被告天海防务逾期未还,构成对借款合同的违约。 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原告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天海防务立即偿付原告全部欠款, 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有权要求保证人大津重工、游艇发展、刘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有 权要求科技发展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6、诉讼阶段及判决情况 该诉讼尚未开庭,暂无判决结果。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 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此次诉讼,维护公司利益。本次诉 讼尚未开庭审理,在诉讼审结之前,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及控股股东、实控人刘楠先生及相关子公司将积极参 加诉讼,公司将跟进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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