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创蓝筹:上市交易公告书

时间:2019年07月09日 20:10:45 中财网

华夏创业板低波蓝筹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9年7月15日
公告日期:2019年7月10日

华夏创业板低波蓝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目录目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1
二、基金概览..................................................................................................................... 1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2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5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6
六、基金合同摘要........................................................................................................... 10
七、基金财务状况........................................................................................................... 10
八、基金投资组合........................................................................................................... 12
九、重大事件揭示........................................................................................................... 15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15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16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16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18

华夏创业板低波蓝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华夏创业板低波蓝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
“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
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华夏创业板低波蓝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
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
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
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2019年4月26日登载于《中
国证券报》和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
上的《华夏创业板低波蓝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华夏创业板低波蓝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简称:华夏创蓝筹ETF。

3、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创蓝筹。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代码:159966。

5、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19年7月8日基金份额总额:354,550,619份。

6、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19年7月8日基金份额净值:1.0191元。

7、本次上市交易份额:354,550,619份。

8、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9、上市交易日期:2019年7月15日。

10、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华夏创业板低波蓝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
“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
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华夏创业板低波蓝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
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
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
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2019年4月26日登载于《中
国证券报》和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
上的《华夏创业板低波蓝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华夏创业板低波蓝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简称:华夏创蓝筹ETF。

3、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创蓝筹。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代码:159966。

5、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19年7月8日基金份额总额:354,550,619份。

6、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19年7月8日基金份额净值:1.0191元。

7、本次上市交易份额:354,550,619份。

8、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9、上市交易日期:2019年7月15日。

10、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华夏创业板低波蓝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机构和准予注册文号:中国证监会2019年4月2日证监许可
[2019]563号文。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19年5月6日至2019年6月6日。

5、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本基金通过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向投资者公开发售。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
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7、发售机构
(1)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具体名单如
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
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
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开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
2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机构和准予注册文号:中国证监会2019年4月2日证监许可
[2019]563号文。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19年5月6日至2019年6月6日。

5、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本基金通过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向投资者公开发售。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
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7、发售机构
(1)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具体名单如
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
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
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开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

华夏创业板低波蓝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
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源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红
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川财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爱建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泰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花旗证
券有限公司、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申港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华菁证券有限公司、汇丰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
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野村证券株式会社上海代表处、群益国际控股有限公
司上海代表处、内藤证券公司上海代表处等(排名不分先后)。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可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
金的网上现金认购业务。

(2)网下现金、网下股票发售机构
(i)直销机构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南京分公司、杭州分公
司、广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设在北京、上海、广州的投资理财中心进行网下现金认购,
可以通过本公司北京分公司、深圳分公司,设在北京的投资理财中心进行网下股票认购。

(ii)发售代理机构(含网下现金及网下股票认购)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3
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源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红
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川财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爱建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泰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花旗证
券有限公司、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申港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华菁证券有限公司、汇丰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
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野村证券株式会社上海代表处、群益国际控股有限公
司上海代表处、内藤证券公司上海代表处等(排名不分先后)。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可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
金的网上现金认购业务。

(2)网下现金、网下股票发售机构
(i)直销机构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南京分公司、杭州分公
司、广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设在北京、上海、广州的投资理财中心进行网下现金认购,
可以通过本公司北京分公司、深圳分公司,设在北京的投资理财中心进行网下股票认购。

(ii)发售代理机构(含网下现金及网下股票认购)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华夏创业板低波蓝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4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
(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
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太平
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验资机构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截至2019年6月6日,本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为354,531,248.00
元人民币,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9,372.00元人民币。本次现金净认购资金已
于2019年6月13日划入本基金托管专户,网下认购股票已于2019年6月12日划至本基金
证券账户,现金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至第二季度银行结息日已全部划入本基金托
管专户。

10、基金备案情况: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华
夏创业板低波蓝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华
夏创业板低波蓝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
合有关条件,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6月13日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
于2019年6月14日获书面确认。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19年6月14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本次
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354,550,619.00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户,
归投资者所有。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证上[2019]383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9年7月15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创蓝筹。

5、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代码:159966。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4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
(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
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太平
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验资机构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截至2019年6月6日,本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为354,531,248.00
元人民币,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9,372.00元人民币。本次现金净认购资金已
于2019年6月13日划入本基金托管专户,网下认购股票已于2019年6月12日划至本基金
证券账户,现金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至第二季度银行结息日已全部划入本基金托
管专户。

10、基金备案情况: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华
夏创业板低波蓝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华
夏创业板低波蓝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
合有关条件,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6月13日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
于2019年6月14日获书面确认。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19年6月14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本次
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354,550,619.00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户,
归投资者所有。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证上[2019]383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9年7月15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创蓝筹。

5、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代码:159966。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华夏创业板低波蓝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5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354,550,619份。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所有份额均上市交易。

8、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并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行情发布系统揭示基金份额净值。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19年7月8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3,049户,
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16,284.23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19年7月8日,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为
43,091,919份,占基金总份额的12.15%;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为311,458,700
份,占基金总份额的87.85%。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19年7月8日,本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未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本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

(三)前十名持有人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19年7月8日,本基金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如下:
序号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基金份额
(份)
占总份额比例
(%)
1薛海鹏53,740,800.00 15.16%
2薛兴义52,616,224.00 14.84%
3钱晓春51,781,620.00 14.60%
4
北京乐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乐瑞宏观配
置4号基金
20,002,666.00 5.64%
5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000,466.00 2.26%
6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5,001,263.00 1.41%
7五矿证券有限公司3,999,733.00 1.13%
8贾昱3,803,295.00 1.07%
9陆维3,000,058.00 0.85%
5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354,550,619份。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所有份额均上市交易。

8、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并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行情发布系统揭示基金份额净值。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19年7月8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3,049户,
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16,284.23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19年7月8日,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为
43,091,919份,占基金总份额的12.15%;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为311,458,700
份,占基金总份额的87.85%。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19年7月8日,本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未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本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

(三)前十名持有人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19年7月8日,本基金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如下:
序号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基金份额
(份)
占总份额比例
(%)
1薛海鹏53,740,800.00 15.16%
2薛兴义52,616,224.00 14.84%
3钱晓春51,781,620.00 14.60%
4
北京乐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乐瑞宏观配
置4号基金
20,002,666.00 5.64%
5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000,466.00 2.26%
6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5,001,263.00 1.41%
7五矿证券有限公司3,999,733.00 1.13%
8贾昱3,803,295.00 1.07%
9陆维3,000,058.00 0.85%

华夏创业板低波蓝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6
1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000,058.00 0.85%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总经理:李一梅
信息披露负责人:李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注册资本:23800万元
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911100006336940653
经营范围:(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销售;(三)资产管理;(四)从事特定客户
资产管理业务;(五)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持股占总股本比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2.2%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3.9%
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 13.9%
天津海鹏科技咨询有限公司10%
合计100%
3、内部组织结构与人员情况
公司设置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并根据业务需要进行了合理的人员配置。

公司业务部门主要分为投研部门、风险控制部门、营销部门、后台运作部门等。其中,
投研部门主要负责投资研究、投资管理、投资交易等工作;风险控制部门主要负责投资的事
6
1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000,058.00 0.85%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总经理:李一梅
信息披露负责人:李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注册资本:23800万元
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911100006336940653
经营范围:(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销售;(三)资产管理;(四)从事特定客户
资产管理业务;(五)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持股占总股本比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2.2%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3.9%
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 13.9%
天津海鹏科技咨询有限公司10%
合计100%
3、内部组织结构与人员情况
公司设置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并根据业务需要进行了合理的人员配置。

公司业务部门主要分为投研部门、风险控制部门、营销部门、后台运作部门等。其中,
投研部门主要负责投资研究、投资管理、投资交易等工作;风险控制部门主要负责投资的事

华夏创业板低波蓝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7
前、事中、事后风险合规监控等工作;营销部门主要负责营销和市场推广等工作;后台运作
部门主要负责会计估值与核算、注册登记等日常运营业务以及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等工作。

4、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4月9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首批全国
性基金管理公司之一。公司总部设在北京,在北京、上海、深圳、成都、南京、杭州、广州
和青岛设有分公司,在香港、深圳、上海设有子公司。公司是首批全国社保基金管理人、首
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境内首批QDII基金管理人、境内首只ETF基金管理人、境内首只
沪港通ETF基金管理人、首批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基金管理人、首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
资管理人资格、首家加入联合国责任投资原则组织的公募基金公司、首批公募FOF基金管
理人、首批公募养老目标基金管理人、首批中日互通ETF基金管理人,以及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人、保险资金投资管理人,香港子公司是首批RQFII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是业务领
域最广泛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近21年来,公司秉承“为信任奉献回报”的企业宗旨,坚持
以专业、严谨的投资研究为基础,为投资人提供优质的基金产品和理财服务。凭借规范的经
营管理和良好的品牌声誉,公司多次荣获境内外权威奖项。

截至目前,公司旗下管理153只开放式基金,品种涵盖货币型、债券型、混合型、股票
型、指数型、QDII、FOF等不同类型,建立了覆盖高中低风险等级的公募基金产品线,为
各类风险偏好投资者提供便捷、专业的投资理财服务。

5、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荣膺女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会计学硕士。2010年7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研究发展部高级产品经理,数量投资部研究员、投资经理、基金经理助理、MSCI中国
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0月20日至2018年9月16日期间)、
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0月20日至2018
年9月16日期间)等,现任数量投资部高级副总裁,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1月6日起任职)、华夏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0月20日起任职)、华夏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0月20日起任职)、华夏沪港通上证50AH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2016年10月27日起任职)、华夏智胜价值成长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8年3月6日起任职)、华夏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8年9月17日起任职)、华夏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9月17日起任职)、华夏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7
前、事中、事后风险合规监控等工作;营销部门主要负责营销和市场推广等工作;后台运作
部门主要负责会计估值与核算、注册登记等日常运营业务以及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等工作。

4、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4月9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首批全国
性基金管理公司之一。公司总部设在北京,在北京、上海、深圳、成都、南京、杭州、广州
和青岛设有分公司,在香港、深圳、上海设有子公司。公司是首批全国社保基金管理人、首
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境内首批QDII基金管理人、境内首只ETF基金管理人、境内首只
沪港通ETF基金管理人、首批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基金管理人、首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
资管理人资格、首家加入联合国责任投资原则组织的公募基金公司、首批公募FOF基金管
理人、首批公募养老目标基金管理人、首批中日互通ETF基金管理人,以及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人、保险资金投资管理人,香港子公司是首批RQFII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是业务领
域最广泛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近21年来,公司秉承“为信任奉献回报”的企业宗旨,坚持
以专业、严谨的投资研究为基础,为投资人提供优质的基金产品和理财服务。凭借规范的经
营管理和良好的品牌声誉,公司多次荣获境内外权威奖项。

截至目前,公司旗下管理153只开放式基金,品种涵盖货币型、债券型、混合型、股票
型、指数型、QDII、FOF等不同类型,建立了覆盖高中低风险等级的公募基金产品线,为
各类风险偏好投资者提供便捷、专业的投资理财服务。

5、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荣膺女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会计学硕士。2010年7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研究发展部高级产品经理,数量投资部研究员、投资经理、基金经理助理、MSCI中国
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0月20日至2018年9月16日期间)、
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0月20日至2018
年9月16日期间)等,现任数量投资部高级副总裁,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1月6日起任职)、华夏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0月20日起任职)、华夏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0月20日起任职)、华夏沪港通上证50AH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2016年10月27日起任职)、华夏智胜价值成长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8年3月6日起任职)、华夏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8年9月17日起任职)、华夏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9月17日起任职)、华夏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华夏创业板低波蓝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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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0月19日起任职)、华夏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1月14日起任职)、华夏创业板低波蓝筹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6月14日起任职)、华夏创业板动量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6月21日起任职)、华夏创业板动量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6月26日起任职)、华夏创业板低波蓝筹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6月26日起任职)。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王全刚(代)
信息披露负责人:贺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
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8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0月19日起任职)、华夏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1月14日起任职)、华夏创业板低波蓝筹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6月14日起任职)、华夏创业板动量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6月21日起任职)、华夏创业板动量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6月26日起任职)、华夏创业板低波蓝筹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6月26日起任职)。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王全刚(代)
信息披露负责人:贺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
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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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
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
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
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
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
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
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
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2017年连
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
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

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2014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
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
部、市场营销部、内控监管部、账户管理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24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30余名,服务
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
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19年3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共440只。

(三)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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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
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
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
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
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
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
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
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2017年连
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
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

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2014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
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
部、市场营销部、内控监管部、账户管理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24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30余名,服务
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
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19年3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共440只。

(三)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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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马剑英

联系人:徐艳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
2019年
7月
8日,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表如下(未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元

资产
2019年
7月
8日
资产:
银行存款
249,738,155.75
结算备付金
2,134,528.21
存出保证金
20,692.85
交易性金融资产
115,905,751.60
其中:股票投资
115,905,751.60
基金投资
-
债券投资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贵金属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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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创业板低波蓝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应收利息
69,088.45
应收股利
-
应收申购款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其他资产
-
资产总计
367,868,216.86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负债:
短期借款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衍生金融负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应付证券清算款
6,360,095.18
应付赎回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39,849.35
应付托管费
7,969.87
应付销售服务费
-
应付交易费用
122,827.87
应交税费
-
应付利息
-
应付利润
-
递延所得税负债
其他负债
28,064.54
负债合计
6,558,806.81
所有者权益:
-
实收基金
354,550,619.00
未分配利润
6,758,791.05
所有者权益合计
361,309,410.05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367,868,21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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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创业板低波蓝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注:截至
2019年
7月
8日,基金份额净值
1.0191元,基金份额总额
354,550,619份。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
2019年
7月
8日(本基金合同自
2019年
6月
14日起生效,
本报告期自
2019年
6月
14日至
2019年
7月
8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项目金额(元)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权益投资
115,905,751.60 31.51
其中:股票
115,905,751.60 31.51
2固定收益投资
--
其中: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
3贵金属投资
--
4金融衍生品投资
--
5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6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51,872,683.96 68.47
7其他各项资产
89,781.30 0.02
8合计
367,868,216.86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行业类别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农、林、牧、渔业
19,283,764.00 5.34
B采矿业
--
C制造业
44,225,907.60 12.24
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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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创业板低波蓝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E建筑业
--
F批发和零售业
--
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H住宿和餐饮业
--
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1,220,289.00 8.64
J金融业
--
K房地产业
--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035,120.00 0.29
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853,571.00 0.79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901,118.00 0.25
O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P教育
--
Q卫生和社会工作
14,063,550.00 3.89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322,432.00 0.64
S综合
--
合计
115,905,751.60 32.08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数量(股)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300498温氏股份
493,100 18,412,354.00 5.10
2 300015爱尔眼科
457,500 14,063,550.00 3.89
3 300059东方财富
674,400 8,767,200.00 2.43
4 300760迈瑞医疗
41,400 6,748,200.00 1.87
5 300124汇川技术
246,600 5,698,926.00 1.58
6 300408三环集团
302,900 5,694,520.00 1.58
7 300033同花顺
48,500 4,460,545.00 1.23
8 300113顺网科技
192,600 2,869,740.00 0.79
9 300144宋城演艺
102,400 2,322,432.00 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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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创业板低波蓝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4
10 300009安科生物141,600 2,152,320.00 0.60(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
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14
10 300009安科生物141,600 2,152,320.00 0.60(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
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华夏创业板低波蓝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5
序号名称金额(元)
1存出保证金20,692.85
2应收证券清算款-
3应收股利-
4应收利息69,088.45
5应收申购款-
6其他应收款-
7待摊费用-
8其他-
9合计89,781.30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一)2019年5月6日发布华夏创业板低波蓝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网
发售提示性公告。

(二)2019年6月4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延长华夏创业板低波蓝筹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期的公告。

(三)2019年6月15日发布华夏创业板低波蓝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15
序号名称金额(元)
1存出保证金20,692.85
2应收证券清算款-
3应收股利-
4应收利息69,088.45
5应收申购款-
6其他应收款-
7待摊费用-
8其他-
9合计89,781.30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一)2019年5月6日发布华夏创业板低波蓝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网
发售提示性公告。

(二)2019年6月4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延长华夏创业板低波蓝筹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期的公告。

(三)2019年6月15日发布华夏创业板低波蓝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华夏创业板低波蓝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6(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华夏创业板低波蓝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2、《华夏创业板低波蓝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华夏创业板低波蓝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华夏创业板低波蓝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
16(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华夏创业板低波蓝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2、《华夏创业板低波蓝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华夏创业板低波蓝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华夏创业板低波蓝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

华夏创业板低波蓝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7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七月十日
17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七月十日

华夏创业板低波蓝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8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第一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设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100年
联系电话:400-818-6666(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18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第一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设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100年
联系电话:400-818-6666(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华夏创业板低波蓝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9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转融通等
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对价;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9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转融通等
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对价;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华夏创业板低波蓝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0(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
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
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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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21(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华夏创业板低波蓝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2(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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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3(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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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地更新和补充,并保
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24(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地更新和补充,并保
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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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
费方式;
(3)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5)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6)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7)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交易、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9)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
(10)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1)基金开通场外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
(1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13)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14)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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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
费方式;
(3)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5)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6)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7)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交易、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9)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
(10)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1)基金开通场外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
(1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13)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14)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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