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富国鼎利纯债三个月:富国鼎利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富国鼎利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富国鼎利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 金”) 由富国鼎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 201 9 年 4 月 8 日证监许可【 201 9 】 673 号文 变更注册 而来 。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 变更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变更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 在投资本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 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风险,可 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 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 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 ,本基金自转型之日起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 售。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 ................................ ................ 2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存续 ................................ ................................ ................ 2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2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41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47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4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54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5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5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59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 ........................ 65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7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73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89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01 第二十一部分 其 他应披露事项 ................................ ................................ ...... 103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 105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 .................. 106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 以及《 富国鼎利纯债三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 由 富国鼎利纯债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转型而来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变更 注册。基金 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富国鼎利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由富国鼎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 、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富国鼎利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富国鼎利纯债 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 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指《 富国鼎利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正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 本基金自转型之日起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 0 、 投资人 、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 本基金自转型之日起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 发售 2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 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3 、销售机构: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 4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 5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6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 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7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户 2 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富国鼎利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富国鼎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同日失效 2 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1 、定期开放:指 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 定期开放的模式 3 2 、封闭期: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基金 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 3 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所对应的 3 个月月度对日的前 一日,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 3 、开放期:指自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不超 过 20 个工作日的期间,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 人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如 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 购与赎回等业务的,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 延,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 4 、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 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 5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6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 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 7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 n 为自然数 3 8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9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 、《业务规则》: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 1 、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 理(指基金 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 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就本基金而言,指认 购富国鼎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一定金额并承诺继续持有转型后的 富国鼎利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一定期限 4 2 、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 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 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 于三年 。基金转型后持续 持有的发起资金认购的初始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 持有期限自基金转型之日起(即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低于 3 年 4 3 、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 富国鼎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 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 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4 4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5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 开放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 的行为 4 6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开放期内 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7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8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9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 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 工作 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 50 、元:指人民币元 5 1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 2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 3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 4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 总数 5 5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 6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 7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 8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 9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 - 1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 - 17 楼 成立日期: 1999 年 4 月 13 日 法定代表人: 裴长江 总经理:陈 戈 电话: ( 021 ) 2036181 8 传真:( 021 ) 20361616 联系人: 赵瑛 注册资本: 5.2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截止于 2019 年 6 月 27 日 ):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 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 股份 有限公司 16.675%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和投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 运作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 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 二十八 个部门、三个分公司和二个子公司,分别是:权益投资 部、固定收益投资部、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固定收益策 略研究部、多元资产投资部、量化投资部、海外权益投资部、权益专户投资部、 养老金投资部、权益研究部、集中交易部、机构业务部、 养老金业务部、银行业 务部、机构服务部、 零售业务部、营销管理部、客户服务部、电子商务部、战略 与产品部、合规稽核部、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董 事会办公室)、信息技术部、运营部、北京分公司、 成都分公司、广州分公司、 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权益投资部:负责权益类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固定 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包括公司自有资金等)的 投资管理;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负责一对一、一对多等非公募固定收益类专户 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建立和完善债券信用评级体系,开展信用研 究等,为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提供研究支持;固定收益策略研究部:开展固 定收益投资策略研究,统一固定收益投资中台管理,为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 和执行提供 发展建议、研究支持和风险控制;多元资产投资部:根据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契约要求,在授权范围内,负责 FOF 基金投资运作和跨资产、 跨品种、跨策略的多元资产配置产品的投资管理;量化投资部:负责公司有关量 化投资管理业务;海外权益投资部:负责公司在中国境外(含香港)的权益投资 管理;权益专户投资部:负责社保、保险、 QFII 、一对一、一对多等非公募权益 类专户的投资管理;养老金投资部:负责养老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基本养 老金、社保等)及类养老金专户等产品的投资管理;权益研究部:负责行业研究、 上市公司研究和宏观研究等; 集中交易部:负责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 机构业务 部:负责保险、财务公司、上市公司、主权财富基金、基金会、券商、信托、私 募、同业养老金管理人、同业公募基金 FOF 、海外客户等客群的销售与服务;养 老金业务部:负责养老金第一、第二支柱客户、共同参与第三支柱客户的销售与 服务;银行业务部:负责银行客户的金融市场部、同业部、资产管理部、私人银 行部等部门非代销销售与服务;机构服务部:负责协调三个机构销售部门对接公 司资源,实现项目落地,提供专业支持和项目管理 , 对公司已有机构客户进行持 续专业服务 ;零售业务部:管理华东营销中心、华中 营销中心、广东营销中心、 深圳营销中心、北京营销中心、东北营销中心、西部营销中心、华北营销中心, 负责公募基金的零售业务;营销管理部:负责营销计划的拟定和落实、品牌建设 和媒介关系管理,为零售和机构业务团队、子公司等提供一站式销售支持;客户 服务部:拟定客户服务策略,制定客户服务规范,建设客户服务团队,提高客户 满意度,收集客户信息,分析客户需求,支持公司决策;电子商务部:负责基金 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分析,拟定并落实公司电子商务发展策略和实施细则,有效推 进公司电子商务业务;战略与产品部:负责开发、维护公募和非公募产品,协 助 管理层研究、制定、落实、调整公司发展战略,建立数据搜集、分析平台,为公 司投资决策、销售决策、业务发展、绩效分析等提供整合的数据支持;合规稽核 部:履行合规审查、合规检查、合规咨询、反洗钱、合规宣导与培训、合规监测 等合规管理职责,开展内部审计,管理信息披露、法律事务等;风险管理部:执 行公司整体风险管理策略,牵头拟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开展风险识 别、评估、报告、监测与应对,负责公司旗下各投资组合合规监控等;信息技术 部:负责软件开发与系统维护等;运营部:负责基金会计与清算;计划财务部: 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管 理;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力资源规划与管理;综合管理部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董事会日常事务、公司文秘管理、公司(内部)宣 传、信息调研、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证券交 易、就证券提供意见和提供资产管理;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营特 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 2019 年 5 月 31 日,公司有员工 450 人,其中 69.3% 以上具有硕士以 上学历 。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裴长江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历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研究 部研究员、闸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申银万 国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总经理、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经纪总部副总经理,华 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 陈戈先生,董事,总经理,研究生学历。历任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 究所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 2005 年 4 月至 2014 年 4 月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 Constance Mak ),董事,文学及商学学士,加拿大特许会计 师。现任 BMO 金融集团亚 洲业务总经理( 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文电视台顾问团的成员。 历任 St. Margaret ’ s College 教师,加拿大毕马威 (KPMG) 会计事务所的合伙人。 方荣义先生,董事,博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首席风险官、董事会秘书。历任北京用友电子财务 技术有限公司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任,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中国 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 分行 ( 深圳市中心支行 ) 会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 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处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财务 会计处处长、国有银行监管处处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张信军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海 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历任海通证券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员 工、计划财务部资产管理部副经理 / 经理、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有限公司首席财务 官、海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 。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加拿大特许会 计师。现任 BMO 金融集团国际业务全球总裁( 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 1980 年至 1984 年在 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作; 1984 年加入加拿大 BM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张科先生,董事,本科学历,经济师。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固 有业务管理部总经理。历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贷款部业务员、基 金投资部业务员、基建基金管理部业务员、基建基金管理部信托经理、基建基金 管理部副总经理 、 固有业务管理部副总经理 。 何宗豪先生,董事,硕士。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总 经理。历任人民银行上海市徐汇区办事处计划信贷科、组织科科员;工商银行徐 汇区办事处建国西路分理处党支部代书记、党支部书记兼分理处副主任(主持工 作);上海申银证券公司财会部员工;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浦东公司财会部筹备负 责人;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浦东公司财会部副经理、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浦东分公司财会部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会管理总部部门经 理、总经理助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会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总经 理 。 黄平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 事局主席。历任上海市劳改局政治处主任;上海华夏立向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总裁。 季文冠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金融业联合会常务副理事长。 历任上海仪器仪表研究所计划科副科长、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副所长; 上海市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局长助理、副局长、 党组副书记;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外事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党组成 员;上海市松江区区委常委、副区长;上海市金融服 务办公室副主任、中共上海 市金融工作委员会书记;上海市政协常委、上海市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主任。 伍时焯 (Cary S. Ng) 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 现已退休。 1976 年加入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担任 审计工作,有 30 余年财务管理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身 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 UniLink Tele.com Inc. 等国际性公司为首席财务总监 (CFO) 及财务副总裁 , 圣力嘉学院 (Seneca College) 工商系会计及财务金融科教授 。 李宪明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级合伙人。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 2 、监事会成员 付吉广先生,监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风控 总监。历任济宁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部科员,济宁市留庄港运输总公司董事、副总 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投行业务部业务经理、副经理,山东省国际 信托投资有限公 司稽核法律部经理,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 监,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业务四部经理。 沈寅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中 心法律合规总部副总经理,风险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公司律师。历任上海市高级 人民法院助理研究员,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 员、审判员、审判组长,办公室综合科科长,以及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张晓燕女士,监事,博士。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亚洲区和蒙特利尔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历任美国加州理工学院化学系研究员,加拿大多伦多大学 化学系助理教授,蒙特利尔银行市场风险管理部模型发展和风险审查高级经理, 蒙特利尔银行操作风险资本管理总监,道明证券交易风险管理部副总裁兼总监, 华侨银行集团市场风险控制主管,新加坡交易所高级副总裁和风险管理部主管。 侍旭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副总经理, 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二级部副经理、二级部经理、稽核部总经理助 理等。 李雪薇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 副总经 理 。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金清算员、登记结算主管、运营总监助理、运 营部运营副总监 、运 营部运营总监 。 肖凯先生,监事,博士。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风控总监。 历任上海金新金融工程研究院部门经理、友联战略管理中心部门经理、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风控监察员、高级风控监察员、稽核副总监。 杨轶琴女士,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零售 总监助理。历任辽宁省证券公司北京西路营业部客户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客户服务经理、营销策划经理、销售支持经理、高级销售支持经理。 沈詹慧女士,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综合管理部副总 经理 。历任上海交通大学南洋中学教师 、博朗软件开发 ( 上海 ) 有限公司招聘主管、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行政部部长、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事经理 、总监 助理 。 3 、督察长 赵瑛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职于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 / 风险管理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 规与风险管理总部、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与风控部; 2015 年 7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 4 、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林志松先生,本科 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漳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秘 书、晋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办事处负责人、厦门证券公司业务经理; 1998 年 10 月参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历任监察稽核部稽察员、高级稽察员、部门 副经理、部门经理、督察长,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首席信息官 。 陆文佳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职员,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副营销总裁; 2014 年 5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笑薇女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教委外 资贷款 办公室项目官员,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 Barra 公司( MSCI BARRA ) BARRA 股 票风险评估部高级研究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 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 ) 大中华主动股票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 2009 年 6 月加入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2000 年 6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产品开发主管、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权 益投资 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部 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5 、本 基金基金经理 ( 1 ) 现任基金经理: 黄纪亮,硕士,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助理研究员; 2012 年 11 月 至 2013 年 2 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 2013 年 2 月起任富国强回 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3 月起任富国汇利回报两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和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6 月起任富国信用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8 月起任富国目标齐利一年期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9 月起任富国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 国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8 月起任富国祥 利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9 月起任富国兴利增 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4 月起任富国臻利纯债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尊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富国鼎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8 月起任富国 颐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9 月起任富国金融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 年 3 月起任富国德利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任固定收益策略研究部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 总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武磊,博士, 2011 年 7 月至 2012 年 3 月任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 员; 2012 年 4 月至 2013 年 7 月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2013 年 8 月至 2014 年 10 月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市场部董事; 2014 年 11 月 至 2016 年 12 月任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20 16 年 12 月 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3 月起任富国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目标齐利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6 月起任富国 鼎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7 月起任富国泓利纯债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4 月起任富国臻利纯债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5 月起任富国尊利纯债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7 月起任富国纯债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新天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原:富国新天 锋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9 月起任富国中债 - 1 - 3 年国开行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 年 3 月起任富国天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 年 4 月起任富国中债 1 - 5 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兼任固定收益投资部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助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 2 )历任基金经理 钟智伦自 2017 年 6 月至 2018 年 7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6 、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投委会成员:总经理陈戈,分管副总经理朱少醒,分管副总经理李笑薇 7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 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 价格 ;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 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 )将基 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行政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 违 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 1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 14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 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 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 包括 以下内容: ( 1 )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 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 2 )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 因。 ( 3 )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 后果。 ( 4 )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 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 指 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 5 )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 6 )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 要时加以改变。 ( 7 )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 、内部控制制度 (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 全面性原 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 职能 部门,并使它们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 重要性原则 。 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 2 )内部控制的主 要内容 ① 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 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 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 重大决 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 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 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 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 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 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 职能部门 ,履行内部稽核职 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 独立性,监察稽核 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 2004 年 0 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 (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 牌上市 ( 股票代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 股票代码 601939) 。 2018 年 6 月末,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 228 ,051.82 亿元,较上年末增加 6,807.99 亿元,增幅 3.08% 。上半年,中国建设银行盈利平稳增长,利润总额较 上年同期增加 93.27 亿元至 1,814.20 亿元,增幅 5.42% ;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 84.56 亿元至 1,474.65 亿元,增幅 6.08% 。 2017 年,中国建设银行先后荣获香港《亚洲货币》“ 2017 年中国最佳银行”, 美国《环球金融》“ 2017 最佳转型银行”、新加坡《亚洲银行家》“ 2017 年中国最 佳数字银行”、“ 2017 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银行家》“ 2017 最佳金融创 新奖”及中国银行业 协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等多项重要奖项。中国 建设银行在英国《银行家》“ 2017 全球银行 1000 强”中列第 2 位;在美国《财 富》“ 2017 年世界 500 强排行榜”中列第 28 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 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 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 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 315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 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 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划 财务部、信贷经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批部 担任领导职务。其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 北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 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 (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 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 托代理部、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 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 (R)QFII 、 (R)QDII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 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8 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857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 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 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 9 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 银行”、 4 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 5 年获得中债登“优秀 资产托管机构”等奖项,并在 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 佳托管银行”、在 2017 年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 中国建设银行 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 确保业 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 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 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二)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 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 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销售 机构 (一) 直销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 - 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 - 17 楼 法定代表人: 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 1999 年 4 月 13 日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 588 号宝地广场 A 座 23 楼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 95105686 、 4008880688 (全国统一,免长 途话费) 传真: 021 - 20513177 联系人:孙迪 公司网站: www.fullgoal.com.cn (二) 代销机构 (1)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 9 号华远企业号 D 座 3 单元 法人代表:李长伟 联系人员:王璇 客服电话: 95397 公司网址: www.tpyzq.com (三) 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二、 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 - 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 - 17 层 法定代表人: 裴长江 成立日期: 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话:( 021 ) 20361818 传真:( 021 ) 20361616 联系人:徐慧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石静筠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富国鼎利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由 富国鼎利纯债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而来 。 富国鼎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 证 券投资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 201 7 年 5 月 8 日证 监许可 [201 7 ] 660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基金管理人为 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托管人为中国 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于 201 7 年 6 月 28 日获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富国鼎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 201 9 年 5 月 9 日至 201 9 年 6 月 7 日, 富国鼎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通过了 富国鼎利纯债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 富国鼎 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调 整基金名称、运作方式 、 终止条款等 。上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 201 9 年 7 月 9 日起, 原《 富国鼎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失效,《 富国鼎利纯债 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基金存续期内,在每个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开放日日 终,若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 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万元,本基金 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本基金 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方式延续。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自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基金存续期 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 和 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 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 和 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 者 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 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在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 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 不可抗力,或者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公 告。 2 、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 个工作日 (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每个开放期 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在开放期的每个开放日内,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业务办理时间之外提出 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者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业务办理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等具体事宜见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在当日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 、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规 定为准; 6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 者 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 者 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 在规定的时间内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投资 者 交付 申购 款项,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 的赎回申请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申请时,赎回生效。 投资 者 T 日 赎回申请 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 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 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 往投资者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 基金合 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3 、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 者应 在 T+ 2 日后 ( 包括该日 )及时 到销售 机构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立 或 无效 ,则申购款项 本金 退还给投资 者,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 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除需满 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 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 的业务规定。 直销网点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 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20,000 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 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其他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 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