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南方3-5年农发债A:南方中债3-5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1号)

时间:2019年07月10日 13:31:34 中财网

南方中债
3-5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
1号)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19年
06月
05日


南方中债
3-5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
1号)


目录


§1绪言.............................................................................................................................................4
§2释义.............................................................................................................................................5
§3基金管理人.................................................................................................................................9
§4基金托管人...............................................................................................................................18
§5相关服务机构............................................................................................................................21
§6基金的募集...............................................................................................................................24
§7基金合同的生效........................................................................................................................25
§8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26
§9基金的投资...............................................................................................................................36
§10基金的财产..............................................................................................................................45
§11基金资产估值..........................................................................................................................46
§12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0
§13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2
§14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5
§15基金的信息披露......................................................................................................................56
§16风险揭示.................................................................................................................................61
§17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65
§18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67
§19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84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100
§21其他应披露事项....................................................................................................................102
§22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03
§23备查文件...............................................................................................................................104



南方中债
3-5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
1号)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8年
9月
7日证监许可〔2018〕1450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8年
12月
5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与投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特定投资标的相关的特定风险;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
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运作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
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
“风险揭示”部分。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
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年
6月
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9年
3月
31日(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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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及《南方中债
3-5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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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中债
3-5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南方中债
3-5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中债
3-5年农发行债
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南方中债
3-5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南方中债
3-5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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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
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
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投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或接受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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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投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
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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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5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
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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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


3.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号基金大厦
32-42楼

成立时间:1998年
3月
6日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常克川


1998年,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号文批准,由南方证
券有限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0年,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78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
1亿元人民币。

2005年,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
1.5亿
元人民币。2014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达
3亿元人民币。



2018年
1月,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
3亿元人
民币。目前股权结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30%、厦门国
际信托有限公司
15%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



3.2主要人员情况
3.2.1董事会成员
张海波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中共江苏省委农工部至助理调
研员,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调研员,华泰证券总裁助理、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投资银行
业务总监兼投资银行业务管理总部总经理,华泰证券副总裁兼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王连芬女士,董事,金融专业硕士,中国籍。曾任职赛格集团销售,深圳投资基金管
理公司投资一部研究室主任,大鹏证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深圳福虹路营业部总经理、
南方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第一证券总裁助理,华泰联合证券深圳华强北路营业部总经
理、渠道服务部总经理、运营中心总经理、零售客户部总经理、执行办主任、总裁助理。

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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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辉先生,董事,管理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北京东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华晨
集团上海办事处、通商控股有限公司、北京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干部,华泰证券资产管
理总部高级经理、证券投资部投资策划员、南通姚港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上海瑞金一路营
业部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综合事务部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秘书、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党委组织部长。


冯青山先生,董事,工学学士,中国籍。曾任职陆军第
124师工兵营地爆连副连职排
长、代政治指导员、师政治部组织科正连职干事,陆军第
42集团军政治部组织处副营职干
事,驻香港部队政治部组织处正营职干事,驻澳门部队政治部正营职干事,陆军第
163师
政治部宣传科副科长(正营职),深圳市纪委教育调研室主任科员、副处级纪检员、办公厅
副主任、党风廉政建设室主任。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
记,深圳市投控资本有限公司监事。


李平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深圳市城建集团办公室文秘、董办
文秘,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信访办)高级主管、企业三部高级主管。现任深
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发展部副部长,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董事。


李自成先生,董事,近现代史专业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厦门大学哲学系团总支副书
记,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办公室主任、营业部经理、计财部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厦
门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党总支副书记。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
司党总支副书记、总经理。


王斌先生,董事,临床医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安徽泗县人民医院临床医生,瑞金
医院主治医师,兴业证券研究所医药行业研究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监、副总经理。现任
兴业证券研究所总经理。


杨小松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德勤国际会计师
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
NASDAQ实习职员,证监会处长、副主任,南
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南方东
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姚景源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国家经委副处长,商业部政策
研究室副处长、国际合作司处长、副司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商业行业分会副会长、常
务副会长,国内贸易部商业发展中心主任,中国商业联合会副会长、秘书长,安徽省政府
副秘书长,安徽省阜阳市政府市长,安徽省统计局局长、党组书记,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
兼新闻发言人。现任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中国经济
50人论坛成员,中国统计学会副
会长。


李心丹先生,独立董事,金融学博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国籍。曾任职东南大
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南京大学-牛津大学金融创新研究
院院长、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大学创业投资研究与发展中心执行主任、教授、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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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生导师,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江苏省资本市场研究会会长,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
副会长。


周锦涛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博士,法学硕士,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杰出资深会
员。曾任职香港警务处(商业罪案调查科)警务总督察,香港证券及期货专员办事处证券主
任,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法规执行部总监。现任香港金融管理局顾问。


郑建彪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
任职北京市财政局干部,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经理,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现
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管理合伙人,中国证监会第三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周蕊女士,独立董事,法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北京市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
所律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合
伙人。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全联并购公会广东分会会长,广东省律师协会女律师
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中小企业改制专家服务团专家,深圳市女企业家协会理事。



3.2.2监事会成员
吴晓东先生,监事会主席,法律博士,中国籍。曾任职中国证监会副处长、处长,华
泰证券合规总监,华泰联合证券副总裁、党委书记、董事长,南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南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


舒本娥女士,监事,大学本科学历,中国籍。曾任职熊猫电子集团公司财务处处长,
华泰证券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稽查监察部副总经理、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华泰期货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


姜丽花女士,监事,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浙江兰溪马涧米厂
主管会计,浙江兰溪纺织机械厂主管会计,深圳市建筑机械动力公司会计,深圳市建设集
团计划财务部助理会计师,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计划财务部高级会计师、经理助理,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财务预算部副部长、考核分配部部长。现任深
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
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克力先生,监事,船舶工程专业学士,中国籍。曾任职厦门造船厂技术员,厦门汽
车工业公司总经理助理,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国际广场筹建处副主任,厦信置业发展公
司总经理、投资部副经理、自有资产管理部副经理职务。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投资
发展部总经理。



南方中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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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号)


林红珍女士,监事,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厦门对外供应总公司会计,厦门
中友贸易联合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厦门外供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部经理,兴业证券计财部
财务综合组负责人、直属营业部财务部经理、计划财务部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助理兼
审计部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监、稽核审计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财务部总经理、资金运营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计划财务部总
经理,兴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兴证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林斯彬先生,职工监事,民商法专业硕士,中国籍。曾任职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
部实习律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资产保全部职员,银华基金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
民生加银基金监察稽核部职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执行董事。


徐刚,职工监事,硕士学历,中国籍。1995年
7月专科毕业于山东理工大学机电专业,
2010年
6月研究生毕业于兰州大学工商管理专业。1995年
11月参加工作,就职于深圳期
货投资公司,任职职员、项目经理,2003年
6月加入公司,先后任职上海分公司职员、机
构业务部职员、养老金业务部主管、上海分公司高级经理、副总经理,目前任职上海分公
司董事。


董星华,职工监事,硕士学历,中国籍。1991年
7月专本科毕业于华中理工大学机械
工程专业,2002年
6月研究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其
1991年
11月参加
工作,先后就职于中国人保武汉分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深圳证
券通信公司,任职科员、主任科员、经理,2011年
2月加入公司,先后任职综合管理部经
理、办公室高级经理,现任办公室高级副总裁。



3.2.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张海波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杨小松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中国籍。曾任职江苏省投资公司业务
经理,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江苏国
信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南方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中国籍。曾任职财政部地方预算司
及办公厅秘书,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
京分公司总经理、产品开发部总监、总裁助理、首席市场执行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常克川先生,副总裁,EMBA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中国农业银行副处级秘书,
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部总经理、沈阳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华泰联合证券


南方中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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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号)


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等职务,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纪委书记。


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美国
AXA Financial公司投资
部高级分析师,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全国社保
及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全国社保业务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总裁助理兼固定收益投
资总监,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
投资官(固定收益)。


史博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籍。曾任职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市场部总助,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票部高级投资经理,泰
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研究总监、首席策略分析师、基金经理,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监、总裁助理兼首席投资官(权益)。现任南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权益)。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财政部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及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
监、公司监事、财务负责人、总裁助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南方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3.2.4基金经理
夏晨曦先生,香港科技大学理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05年
5月加入南方基金,
曾担任金融工程研究员、固定收益研究员、风险控制员等职务,现任现金投资部总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席。2008年
5月至
2012年
7月,任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
负责社保、专户及年金组合的投资管理;2013年
1月至
2014年
12月,任南方理财
30天
基金经理;2012年
7月至
2015年
1月,任南方润元基金经理;2014年
7月至
2016年
11月,任南方薪金宝基金经理;2014年
12月至
2016年
11月,任南方理财金基金经理;
2012年
8月至今,任南方理财
14天基金经理;2012年
10月至今,任南方理财
60天基金
经理;2014年
7月至今,任南方现金增利、南方现金通基金经理;2014年
12月至今,任
南方收益宝基金经理;2016年
2月至今,任南方日添益货币基金经理;2016年
10月至今,
任南方天天利基金经理;2017年
8月至今,任南方天天宝基金经理;2018年
11月至今,
任南方
1-3年国开债基金经理;2018年
12月至今,任南方
3-5年农发债基金经理;
2019年
3月至今,任南方
7-10年国开债基金经理。


董浩先生,南开大学金融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10年
7月加入南方基金,历
任交易管理部债券交易员、固定收益部货币理财类研究员;2014年
3月至
2015年
9月,
任南方现金通基金经理助理;2015年
9月至
2016年
8月,任南方
50债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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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9月至
2018年
7月,任南方中票基金经理;2015年
9月至今,任南方现金通基金
经理;2016年
2月至今,任南方日添益货币基金经理;2016年
8月至今,任南方
10年国
债基金经理;2016年
11月至今,任南方理财
60天基金经理;2017年
8月至今,任南方天
天宝基金经理;2018年
11月至今,任南方
1-3年国开债基金经理;2018年
12月至今,任
南方
3-5年农发债基金经理;2019年
3月至今,任南方
7-10年国开债基金经理;2019年
5月至今,任南方收益宝基金经理。



3.2.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李海鹏先生,现金投资部总经理夏晨曦先生,交易
管理部总经理王珂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李璇女士,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总经理乔
羽夫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陶铄先生,权益专户投资部总经理刘树坤先生。



3.2.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3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3.4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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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5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3.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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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7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
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
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
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
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
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
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
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
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
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
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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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
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
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
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
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机构设
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
制度、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反馈制度、保密制度
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
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
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
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
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
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
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
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
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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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A座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7年
3月
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10.3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联系人:马强
联系电话:010-68857221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于
2007年
3月
6日)于
2012年
1月
21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
资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和履行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
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持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
售商业银行定位,发挥邮政网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
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产品管理处、
风险管理处、运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
23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基金
从业资格,90%员工具有三年以上基金从业经历,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3.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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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7月
23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
16家托管银行。2012年
7月
19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
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
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
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
2019年
3月
3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
85只。至今,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
行理财产品(本外币)、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计
划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托管规模达
40742.75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
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
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控制处室,配备专
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
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
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
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严格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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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
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
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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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相关服务机构


5.1销售机构
5.1.1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号基金大厦
32-42楼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电话:0755-82763905、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张锐珊


5.1.2代销机构
南方
3-5年农发债
A/C代销银行:

序号代销机构名称代销机构信息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季平伟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王硕
传真:(010)68858057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号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号东
方文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丰靖
电话:010-89937330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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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联系电话:021-52629999-218966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施艺帆
联系电话:021-50979384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6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号东莞
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洪晓琳
电话:0769-22866143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注:上述代销机构中,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仅在“招赢通”平台进行销售南方
3-5年农
发债基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仅在机构投资平台进行销售南方
3-5年农发债基金;兴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仅在机构投资交易平台进行销售南方
3-5年农发债基金。


南方
3-5年农发债
A/C代销券商及其他代销机构:

序号代销机构名称代销机构信息
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
2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
企业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本基金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5.2登记机构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南方中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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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号基金大厦
32-42楼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电话:(0755)82763849
传真:(0755)82763868
联系人:古和鹏


5.3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
B座
3层
负责人:姜敏
电话:(0755)88604192
传真:(0755)36866661
经办律师:戴瑞冬、付强


5.4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领展企业广场
2座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曹阳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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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8年
9月
7日证监许可〔2018〕1450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募集期自
2018年
10月
22日至
2018年
11月
29日止,共募集
3,201,061,621.86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
735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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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
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
2018年
12月
5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
开始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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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8.1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
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8.2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8年
12月
19日起开通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业务,具体内容详见
2018年
12月
18日发布的《南方中债
3-5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的公告》和其他有关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公告。



8.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南方中债
3-5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
1号)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申请不成立。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
请不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
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证
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南方中债
3-5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
1号)


8.5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
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
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低于
1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
受上述限制。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要
求,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6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对于申购本基金
A类份额的投资人,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0.6%,且随申购
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
0.6%
100万
≤M<
500万
0.4%
500万
≤M<
1000万
0.15%
M≥1000万每笔
1,000元

对于申购本基金
C类份额的投资人,申购费率为零。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

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1.5%,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
所示(其中
1年指
365天):


A类基金份额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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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号)


(N)
N<7天
1.50%
7天
≤N<
30天
0.10%
N≥30天
0

C类基金份额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赎回费率
N<7天
1.50%
7天
≤N<
30天
0.10%
N≥30天
0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
财产,其中赎回持有时间少于
7日的份额赎回费应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情形下,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
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
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届时将提前公告。



8.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万元申购本基金
A类份额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70元,对应申购费率为
0.6%,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6%)=99,403.58元
申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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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
= 99,403.58/1.0170 =97,741.97份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万元申购本基金
C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7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170 = 98,328.42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持有
6个月赎回
10万份,赎回费率为
0,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7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0170=101,700.00元

例: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7日内赎回
10万份,赎回费率为
1.5%,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7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170×1.5%=1,525.50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70-1,525.50=100,174.5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
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计算,上述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
2位以后的
部分舍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上述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8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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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

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公告。



8.9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
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
7项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
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8.10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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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
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
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8.1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南方中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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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号)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3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
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
30%以上
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
3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
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
3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8.12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8.13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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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
与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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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日发布的《南方中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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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及定投业务的公告》和其他有关本基金转换业务公告。



8.14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8.15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8.16定投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投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
办理定投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投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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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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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8.18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
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
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8.19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质押
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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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基金的投资


9.1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以
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9.2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政策性银行
金融债、国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
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
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9.3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选取标的指数成份券
和备选成份券中流动性较好的债券,构造与标的指数风险收益特征相似的资产组合,以实
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
的绝对值不超过
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2%。如因指数编制规则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
步扩大。



1、资产配置策略

为实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将以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80%的资产投
资于债券资产,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本基金将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主要以标的指数的成份券构成
为基础,综合考虑债券流动性、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以及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交易特性及交
易惯例等情况,进行替代优化,以保证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2、债券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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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通过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在力求跟踪误差最
小化的前提下,本基金可采取适当方法,如“久期盯住”等优化策略对基金资产进行调整,
降低交易成本,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
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9.4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
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40%,回购期限不得超过
1年,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5)、(6)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南方中债
3-5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
1号)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9.5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债-3-5年农发行债券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3-5年农发行债券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
后)*5%。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
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本基金管理人认为原标的指数不宜继续
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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