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长盛稳益6个月A:长盛稳益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9年07月10日 13:36:10 中财网

长盛稳益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长盛稳益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盛稳益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长盛稳益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长盛稳益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19年6月1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037号文注册
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而波动,投资者根
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的
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等其他风险。巨额赎
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本基金是定期开放型基金,当单个开
放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与净转出申请之和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的百分之二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本基金为
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
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
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
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并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摊余成本法估值
不等同于保本,基金资产发生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基金
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可能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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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1
第一部分、绪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7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19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1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7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8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40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48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49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4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6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9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0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67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2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4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1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3
第二十一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04
第二十二部分、备查文件.......................................................................................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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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长盛稳益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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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盛稳益6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长盛稳益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盛稳益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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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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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封闭期:指由基金管理人事先确定的期间。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含该日)至6个月后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
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止,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
该日)至6个月后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
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开放日常申购与赎回

35、开放期:指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不少于5
个工作日、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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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9、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作日

40、《业务规则》: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由
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
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在指定期间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5、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
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
金份额。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
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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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
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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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3层

法定代表人:周兵

电话:(010)86497888

传真:(010)86497999

联系人:张利宁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号文件批准,于1999年3
月26日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600万元。截至目前,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
出资比例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41%;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
司占注册资本的33%;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3%;安徽省
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3%。截至2019年7月8日,基金管理人
共管理五十七只开放式基金和五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同时管理专户理财产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副主任科员、
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内地融资部副经理、香港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企业财务部经
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期间兼任海南华银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托管组负责人)、北京朝阳门大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2004年10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长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蔡咏先生,董事,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财经大学财政金融系讲
师、会计教研室主任,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美国分公司财务经理,安徽
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际金融部经理、深圳证券部经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香
港黄山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副书记。

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兼任安徽国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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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甘牛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所罗门兄弟公司、瑞
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美林集团、德意志银行、荷兰银行、中
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任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行长/行政总裁。


陈健元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高盛(亚洲)有限责任
公司、巴克莱银行。现任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北亚洲区私人
银行业务主管。


严琛先生,董事,博士。曾任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分行贵阳资产管理部正科级
行员、综合计划局计划处正科级行员、党委宣传部综合处副处长、党委宣传部党
校办公室副主任、信用管理局信用五处副处长、信用管理局评级方法与标准处副
处长;安徽省中小企业发展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党
组成员;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池州市委常委、副市长;
宣城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市委副书记;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党
委书记、董事长。


陈翔先生,董事,博士。曾任安徽省六安行署办公室秘书、副科长、科长、
副主任,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综合调研室助理调研员、副主任、调研员,安徽省政
府办公厅一处处长、助理巡视员兼秘书一室主任、副主任、党组成员,安徽省政
府副秘书长、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安徽省委统战部副部长、安徽省工商
联党组书记、第一副主席、安徽省委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副书记。

现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林培富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国际业务
部科长、副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经理、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公司
筹备组负责人。2005年1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人力资源部
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盛创富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伟强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宾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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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仁良教授,独立董事,博士。现任香港教育大学校长、公共政策讲座教授,
兼任香港金融管理局ABF香港创富债券指数基金监督委员会主席、香港永隆银行
独立董事及第十三届中国全国政协委员,同时亦为复旦大学顾问教授和上海交通
大学兼任教授。曾任香港社会创新及创业发展基金专责小组主席,太平洋经济合
作香港委员会主席、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2009年获香港特区政府
颁发铜紫荆星章、2007年被委任为太平绅士,并于2017年获法国政府颁发棕榈
教育军官荣誉勋章。


荣兆梓先生,独立董事,学士,教授。曾任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院长。

现任安徽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安徽大学经济与社会发展高等研究院执行院长、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安徽省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全国资本论研究会常
务理事,全国马经史学会理事,安徽省经济学会副会长。


朱慈蕴女士,独立董事,博士。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清
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经
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最高人民法院特约咨询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兼任泛海股份公司、绿盟科技股份公司、贵阳银行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刘锦峰女士,监事会主席,工学及经济学双学士。曾任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业务三
部总经理兼资本市场部总经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现任国元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主任、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兼任国
元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国元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国元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吴达先生,监事,博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曾就职于新加坡星展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理助理、星展增裕基金经理,新加坡
毕盛高荣资产管理公司亚太专户投资组合经理、资产配置委员会成员,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国际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投资经理。2007年8月起加入长盛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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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
资组合经理、高级组合经理,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总经理。2013
年7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社保业务管理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经
理。


3.管理层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同上。

林培富先生,总经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同上。

王宁先生,EMBA。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兴业基金经理
等职务。2005年8月加盟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助理、长盛动
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中证8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长盛
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社保组合组合经理。


蔡宾先生,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曾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2006年2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社保组
合助理,投资经理,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长盛盛康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利宁女士,学士,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华北计算技术研究所财务部,太
极计算机公司子公司北京润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999年1月起加入长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研究部业务秘书,业务运营部基金会计、总监,财务会
计部总监,监察稽核部副总监、总监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监察稽核部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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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基金经理

段鹏先生,硕士。曾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人民币货币市场交易、债
券投资及流动性管理等工作。2013年12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固
定收益部副总监,长盛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年年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盛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盛景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盛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拟任长盛稳益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宁先生,副总经理,EMBA。同上。


蔡宾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同上。


吴达先生,监事,博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同上。


魏斯诺先生,监事,硕士。同上。


赵楠先生,经济学学士,MBA在读。历任安信证券研究中心研究员,光大永
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高级股票投资经理、资深股票投资经理、权
益创新业务负责人、投行总部执行董事等职务。2015年2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权益投资部执行总监,长盛新兴成长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长盛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锦研
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乔培涛先生,硕士。曾任长城证券研究员、行业研究部经理。2011年8月
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研究部执行总监,长盛国企改革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航天海工装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高端装备制造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生态环境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长盛养老健康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智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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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鹤军先生,经济学博士。曾就职于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中诚信国际
信用评级有限公司。曾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
金经理。2018年7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固定收益部执行总监,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安鑫中短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将基金财产
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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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3、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除按依法进行基金资产管理外,直接或间接进行股票投资;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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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公司
自有资产、委托理财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和岗位的设置上要权责
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并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
完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了“三层控制二道监督”(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业务操作层、督
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内部控制组织体系。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管
理委员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听取督察长关于公司风险控制方面的报告。督察长负责
监督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风险管理部工作,对
基金运作、内部管理的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进行检查监督;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
定期对基金资产运作的风险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发现的风险问题进行
研究;监察稽核部通过日常的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公司各部门持续完善且严格
执行内控制度,风险管理部通过全面梳理与投资运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及公司制度,从法规限制、合同限制、公司制度限制三个层面及时和全面揭示
各基金风险控制要素,明确风险点并标识各风险点所采用的控制工具与控制方
法,全面加强对各基金投资合规风险监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
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
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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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稽核监察制度、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
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在报经公
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3)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公司及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公司
及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
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实际适时修订完善。

公司各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由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与督促。


4.内部控制制度评价与报告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控制度评价程序和报告制度,以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合理性与有效性。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须
定期检查本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和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对相应的内部控制制
度的合理性、有效性做出评价,并根据检查、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内控制度或修正
行为。公司监察稽核部在各部门自我监督基础之上实施再监督,通过对各项制度
执行情况定期、不定期的稽核,对各项制度的合理性与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发
现制度不合理的、不适用的,要求相关部门进行修改,同时报告公司总经理和督
察长;发现制度未能有效执行、控制失效的,要求相关部门立即整改,并出具监
察报告,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督察长报告。督察长就公司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情
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董事会进行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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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
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
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9年3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710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
金670只,QDII基金40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
FOF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
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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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
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SAS70”、“AAF01/06”“ISAE3402”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年,中国银行继续获
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
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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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3层
法定代表人:周兵
邮政编码:100029
电话:(010)86497908、(010)86497909、(010)86497910
传真:(010)86497997、(010)8649 7998
联系人:吕雪飞、张晓丽、胡琳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联系人:朱杰
电话:010-66594904
传真:010-66594824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2)其他代销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3层
法定代表人:周兵
电话:(010)86497888
传真:(010)86497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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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兰
经办律师:梁丽金、张兰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 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 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马剑英
联系人:马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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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6月11日证监许可〔2019〕1037号文注
册募集。


一、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
交替循环的方式。在封闭期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
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该日)至6个月后对应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止,第二个
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该日)至6个月后对应日(如该日为非
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
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开放
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
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封闭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
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
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依据
《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
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
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
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发生基金暂停运作情形的,本基金的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
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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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
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并公告后,基
金管理人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
份额分类规则等,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募集概况

1、募集方式: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
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
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2、募集期限: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3、募集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基金募集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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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认购费用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每份基金
份额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两类不同的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
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四档,随认购金额
的增加而递减(适用固定金额费率的认购除外);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
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A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
单笔金额费率
养老金特定客户认
购费率
50万元以下0.40%0.12%
50万元(含)-200万元0.30%0.09%
200万元(含)-500万元0.20%0.06%
500万元以上(含)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按笔收取,1000元/

C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0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投资人承担。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
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若投资人多
次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
用。


养老金特定客户认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养
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在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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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7、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的有效份数保留至小数点后第二位,
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
基金财产所有。


(1)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认购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适用固定金额的认购费,即净认
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1: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0.4%,
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4%)=99601.59元
认购费用=100,000-99601.59=398.41元
认购份额=(99601.59+50)/1.00=99651.59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扣除认购费用,在
募集期结束时,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9651.59份基金
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2:某投资人投资3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
金的利息为30.00元,由于C类基金无认购费用,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300,000+30.00)/1.00=300,03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3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在募集期结束时,

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C类基金份额300,030.00份基金
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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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购场所
本基金通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基
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详细认购场所见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时间安排
在募集期内,本基金销售机构在工作日持续办理本基金的认购手续。具体时
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相关销售机构公告。


(3)基本认购程序
1)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需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已经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无
需重新开户。

2)投资者依照销售机构的规定,在募集期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认购申请,
并办理有关手续。

3)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申报方式,募集期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全额缴纳认购款项。具体单笔认购最低金
额由销售机构制定和调整。

4)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
单独计算。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到所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

6)如本基金单一投资者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三、基金的暂停运作
1、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本基金可以暂停基金的
运作,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每个封闭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的投资策略
等决定是否进入开放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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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
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该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
精度。


(2)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如果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基金开放期最后
一日交易申请确认的申购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入确认金额,扣除赎回确认金额及转
换转出确认金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基
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进入下一封闭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进入下一封闭期的,投资人未确认的申购申请对应的已缴纳申购
款项将全部退回;对于当日日终留存的基金份额,将全部自动赎回。

同时,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
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该开放期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3)基金封闭期到期日因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者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导致
基金部分资产尚未变现的,基金将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封闭期结束的下一个工
作日,基金份额应全部自动赎回,按已变现的基金财产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未变
现资产对应赎回款延缓支付,待该部分资产变现后支付剩余赎回款。赎回价格按
全部资产最终变现净额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就上述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的原因
和安排在封闭期结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发布公告并提示最终赎回价格与封闭期
到期日的净值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2、暂停运作期间,基金可暂停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信息。报告期内未开展任
何投资运作的,基金可暂停披露定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运作或重启基金
运作的,应当依法进行信息披露。


3、基金暂停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暂停运作期间的所有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暂停运作期间,基金不
收取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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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
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
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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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稳益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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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以6个月为一个封闭期,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每个封闭期
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
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期间
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或转换申请
的,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或转换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
购或者转换等申请或者在赎回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赎回申请的,视
为无效申请。开放期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
公告。在销售机构支持预约功能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以办理申购预约和赎回预约,
详情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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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人民币。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
金额另有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

本基金暂无单个账户基金份额最低持有余额限制,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
人可以调整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
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份额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份额确认日期在后
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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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披露,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且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根
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
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若申购不生效,则申购款项本
金退还给投资人。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赎回,其将继续持有本基金份额,份额对
应资产将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转入下一封闭期。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
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若申
购不成立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登记机构按规定向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T日)申请生
效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于T+7日内(包括该日)将赎回款项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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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两类不同的类别。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
收取申购费用,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申
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四档,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适用固定金额费率的申购
除外);投资者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A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
单笔金额费率
养老金特定客户
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0.40%0.12%
50万元(含)-200万元0.30%0.09%
200万元(含)-500万元0.20%0.06%
500万元以上(含)
按笔收取,1000元
/笔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C类基金份额申购
费0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养老金特定客户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
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2、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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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期费率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有
期少于7日
1.50%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额,
且持有期不少于7日
0.10%
持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封闭期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
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7日(含7日)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
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市场推广、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
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适用固定金额的申购费,即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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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申购净额=100,000/(1+0.40%)=99,601.59元

申购费用=100,000-99,601.59=398.41元

申购份额=99,601.59/1.1000=90546.90份

即:投资者以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如果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90,546.90份。


(2)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600=94,339.6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0元,则其可得到94,339.62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
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1)A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例:某投资者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 份,
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00 元,持有期为3天,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1.5%,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00=12,000 元
赎回费用=12,000×1.5%=180元
净赎回金额=12,000-180=11,8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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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C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例:某投资者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000 份,
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 元,持有期为8天,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0.1%,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00=11,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1%=11元

净赎回金额=11,000-11=10,989元

即:投资者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
期为8天,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989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在
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在基金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总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总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立后,正常情况且未发生基金合同第五部分第三
条所述情况的前提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
续,投资人有权在最近一个赎回开放日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
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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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净值;
4、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
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和赎
回状况决定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的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
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二十,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开放期内,如果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日的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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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的赎回申请未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
额20%(含2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参照前述第(1)、(2)
项规定处理;
2)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进行延期办理。对于上述持有人被延期办理的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
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因此导致延期办理期
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可以相应延长并提前公告,但开放期最长不可超过20
个工作日,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如
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公告次数,但基金管
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办理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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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按法
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解冻及质押和转让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基金管理人
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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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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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
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在力求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追
求稳健的当期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但可以投资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的纯债部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
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本基金投资不受
上述比例限制。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所投金融资产以获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
并持有到期,且资产到期日不晚于封闭运作期到期日。


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
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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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不直接买入股票等权益类金融工
具。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包括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债券组合管理策略和期限管理
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综合判断宏观经济周期、市场资金供需状况、大类资产估值水
平对比的基础上,结合政策分析,确定不同投资期限内的大类金融资产配置和
债券类属配置。同时通过严格风险评估,及时调整资产组合比例,保持资产配
置风险、收益平衡,以稳健提升投资组合回报。


(二)债券组合管理策略

1、封闭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封闭期为周期进行投资运作。为力争基金资产在开放前可完全变
现,本基金在封闭期内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
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所投资产到期日(或回售日)不得晚于封闭运
作期到期日。本基金投资含回售权的债券时,应在投资该债券前,确定行使回
售权或持有至到期的时间;债券到期日晚于封闭运作期到期日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行使回售权而不得持有至到期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基于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在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的
前提下,对尚未到期的固定收益类品种进行处置。


2、利率策略

利率策略主要是从组合久期及组合期限结构两个方向制定针对市场利率因
素的投资策略。通过全面研究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
景,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
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
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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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稳益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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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可以制定相应的债券组合期限结构策略,例如:
子弹型组合、哑铃型组合或者阶梯型组合等。


3、类属配置策略

债券类属策略主要是通过研究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资
金供求关系,以及不同时期市场投资热点,分析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券等不
同债券种类的利差水平,评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
不同债券类属之间配置比例。


4、信用策略

信用品种的选择采取以利率研究和发行人偿债能力研究为核心的分析方
式,在对宏观经济、利率走势、发行人经营及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
合信用品种的发行条款,建立信用债备选库,并以此为基础拟定信用品种的投
资方法。


(1)宏观环境和行业分析
主要关注宏观经济状况和经济增长速度、宏观经济政策及法律制度对企业
信用级别的影响;行业分析主要关注企业所处的行业类型(成长型、周期型、
防御型)、产业链结构及行业在产业链中的位置、行业的竞争程度和行业政策对
企业信用级别的影响。


(2)发债主体基本面分析
主要包括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个方面:
定性分析主要包括对企业性质和内部治理情况、企业财务管理的风格、企
业的盈利模式、企业在产业链中的位置、产品竞争力和核心优势的分析,以及
企业的股东背景、政府对企业的支持、银企关系、企业对国家或地方的重要程
度等企业的外部支持分析。


定量分析主要包括资本结构分析、现金获取能力分析、盈利能力分析以及
偿债能力分析四部分,定量分析的重点是选取适当的财务指标并挖掘其中蕴含
的深层含义及互动关系,定量地实现企业信用水平的区分和预测。


(3)内部信用评级定量分析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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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业内财务数据指标筛选。基于可比原则,采用因子分析对行业内各公
司多个具有信息冗余的财务数据指标(相关性较高)进行筛选,选择能够反映
公司总体财务信息的财务数据指标。

2)行业内公司综合评价。基于可比原则,利用筛选指标对行业内公司进行
整体的综合评级,得到反映公司行业内所处相对位置的信用分数。

3)行业内信用等级的切分。根据信用分数的统计分布进行类别划分。

4)系统校验与跟踪分析。根据财务数据指标等信息的变化适时对信用等级
进行调整,并建立与信用利差相应的跟踪。

5)信用利差分析与定价。基于实际研究,通过寻找信用利差异动所带来的
定价偏差,获取与承担风险相适宜的收益。


5、相对价值策略

本基金认为市场存在着失效的现象,短期因素的影响被过分夸大。债券市
场的参与者众多,投资行为、风险偏好、财务与税收处理等各不相同,发掘存
在于这些不同因素之间的相对价值,也是本基金发现投资机会的重要方面。本
基金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的变动,通过深入分析市场参与者的立场和
观点,充分利用因市场分割、市场投资者不同风险偏好或者税收待遇等因素导
致的市场失衡机会,形成相对价值投资策略,为本基金的投资带来增加价值。


6、债券选择策略

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其信用
等级、流动性、选择权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值,选择那些定
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7、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在
内的资产支持证券,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
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并辅
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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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期内,为了保证组合具有较高的流动性,本基金将在遵守有关投资限
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投资于具有较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积极防范流动性
风险,在满足组合流动性需求的同时,尽量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
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
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所投金融资产以获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且资产到期日不
晚于封闭运作期到期日;
(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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