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北信宜投宝A: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1号

时间:2019年07月11日 00:06:25 中财网

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年第
1号)


基金管理人: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一)本次基金募集的准予注册文件名称为:《关于核准北信瑞丰宜投宝
货币市场基金的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4〕1124号),注册日期为:
2014年
10月
24日。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
《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
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
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者“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须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
有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五)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
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六)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
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七)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八)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年
5月
20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9年
3月
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2
第二部分释义
...............................................................................................................................3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16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22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类
..........................................................................................................24
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
..................................................................................................................25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26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7
第十部分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36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37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38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业绩
..............................................................................................................50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财产
..............................................................................................................52
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53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8
第十七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60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3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64
第二十部分风险揭示
..................................................................................................................71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5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7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3
第二十四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6
第二十五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08
第二十六部分备查文件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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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一部分绪言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
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第
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以及认购、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及费率等与投资本基金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北信瑞丰宜投
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及其不时修订或更新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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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代理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北信瑞丰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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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而引起的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由基金管理人
担任登记机构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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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
损益


48、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
已实现收益


49、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50、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1、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
B类基金
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52、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3、B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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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类基金份额达到
B类基金
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

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类基金份额


55、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
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
保留的
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类基金份额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体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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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9号主语国际大厦四号楼
3层
法定代表人:周瑞明
设立日期:
2014年
3月
1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4]26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061-7297
股权结构: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4]265号文批准,由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莱州瑞海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共
同发起设立,注册资本达
1.7亿元人民币。目前股权结构:北京国际信托有限
公司
60%、莱州瑞海投资有限公司
4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周瑞明先生,董事长,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工经所,获博士

学位。历任原河北省师范学院政教系助教,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干部,原
国务院证券委办公室处长,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部监管二处处长,中国证监会
信息统计部副主任,中国证监会党委办公室副主任、宣传部副部长、系统团委
书记,现任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京林先生,董事,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毕业于美国德大阿灵顿分校,
获硕士学位。历任北京市审计局职员,现任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北京国投汇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富智阳光管理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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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海峰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获硕士学位。

历任济南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北京科技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财务经理,凡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北京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固有资产管理事业部高级投资经理。


朱彦先生,董事,中共党员,助理会计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投资经济
系基本建设经济专业,获学士学位。历任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员
工,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资金计划部主管,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昆明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通北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长阳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现
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薇女士,董事,中共党员,会计师,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系,
获学士学位。历任北京万全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高
级审计员、北京金象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内审专员,现任北京正润创
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经理。


赵鹏先生,董事,中共党员,中央财经大学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现任聚益
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运营总监。曾任北京正润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项目经理。


李方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获硕士学位。

历任宁夏电视台干部、北京大学法学系讲师,现任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
人。


岳彦芳女士,独立董事,硕士,51岁,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
硕士研究生导师。


张青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教授,毕业于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经
济管理系,获博士学位。历任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副主任,现任复旦大学管
理学院教授。



2、监事会成员

杨海坤先生,监事会主席,经济学硕士。历任山东省农业银行业务人员,
山东证券登记公司业务经理,山东证券公司投行部经理,上海甘证投资管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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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司副总经理,卡斯特公司投行部负责人、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正润创业投
资公司副总经理、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黄蔚洁女士,法学硕士。历任中国医药对外贸易公司投资与项目管理部项
目助理、法律事务部法务专员,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
务主管。


侯欣竞女士,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核算会计,现任北信瑞
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主管,负责基金会计工作。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周瑞明先生,董事长,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工经所,获博士
学位。历任原河北省师范学院政教系助教,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干部,原
国务院证券委办公室处长,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部监管二处处长,中国证监会
信息统计部副主任,中国证监会党委办公室副主任、宣传部副部长、系统团委
书记,现任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朱彦先生,总经理,中共党员,助理会计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投资经
济系基本建设经济专业,获学士学位。历任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
员工,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资金计划部主管,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
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昆明路证券营业部总经
理,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通北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国都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长阳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
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郭亚女士,督察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先后在司法部门、政府财政
部门工作
20年。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李鑫先生,副总经理,国际关系学院经济学学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在职
EMBA。历任工商银行西安市钟楼支行客户经理,湘财证券西安营业部销
售部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北区副总经理、
渠道总部总经理,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理财部总监、机构理财部总监,
上海尚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兼子公
司董事总经理,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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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基金经理

辇大吉先生,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理论经济学硕士。

2011年
7月至
2016年
4月曾任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交易员,
投资经理等。2016年
5月加入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北信瑞丰稳定
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北信瑞丰
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本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经理朱彦先生,固定收益部负责人、基金经理辇大吉先生,中央交易室

主管贺冉女士。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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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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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

《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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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
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
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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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
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完善的岗位

责任制、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严格的授权控制、
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遵循合法合规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审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制订了系统完
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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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时间:
1992年
10月
19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
业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
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
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
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93.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联系人:胡波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
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
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更名为资产托
管部,2013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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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内控管理处、
业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五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全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
资产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
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
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高国富,男,1956年出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职称。曾
任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控股)公司总经理;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副主
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代总裁;上海久事公司总经理;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
发总公司总经理;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
员。伦敦金融城中国事务顾问委员会委员,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理事会成员、国
际顾问委员会委员,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管理学院顾问委员会委员。


刘信义,男,1965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上海市金融服务办挂职任机构处处长、市金融服
务办主任助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财务总监,上海国盛集
团有限公司总裁。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


孔建,男,1968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历任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计划处科
员、副主任科员,国际业务部、工商信贷处科长,资金营运处副处长,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信管处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行长助理、副
行长、党委书记、行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党支部书记、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9年
3月
31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4614.20亿元,比去年末增加
9.52%。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一百五十六只,分别
为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国泰金龙债券基金、天治财富增长基金、广发小盘
成长基金、汇添富货币基金、长信金利趋势基金、嘉实优质企业基金、国联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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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基金、长信利众债券基金(LOF)、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策
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博时安丰
18个月基金(LOF)、易方达裕丰回报基
金、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基金、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基金、中信建投稳信债券基
金、华富恒财定开债券基金、汇添富和聚宝货币基金、工银目标收益一年定开
债券基金、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基金、中海医药健康产业基金、国寿安保尊益
信用纯债基金、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基金、
东方红稳健精选基金、国联安鑫享混合基金、长安鑫利优选混合基金、工银瑞
信生态环境基金、天弘新价值混合基金、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基金、鹏华
REITs封闭式基金、华富健康文娱基金、国寿安保稳定回报基金、金鹰改革红利
基金、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基金、国联安鑫禧基金、中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基
金、华夏新活力混合基金、鑫元汇利债券型基金、南方转型驱动灵活配置基金、
银华远景债券基金、富安达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中信建投睿溢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恒享纯债基金、长信利发债券基金、博时景发纯债基金、
鑫元得利债券型基金、中银尊享半年定开基金、鹏华兴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华富元鑫灵活配置基金、东方红战略沪港深混合基金、博时富发纯
债基金、博时利发纯债基金、银河君信混合基金、汇添富保鑫保本混合基金、
兴业启元一年定开债券基金、工银瑞信瑞盈
18个月定开债券基金、中信建投稳
裕定开债券基金、招商招怡纯债债券基金、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基金、长安泓泽
纯债债券基金、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广发汇瑞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汇安嘉汇纯债债券基金、南方宣利定开债券基金、招商兴
福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博时鑫润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兴业裕华债券基金、易方
达瑞通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招商招祥纯债债券基金、易方达瑞程混合基金、华
福长富一年定开债券基金、中欧骏泰货币基金、招商招华纯债债券基金、汇安
丰融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汇安嘉源纯债债券基金、国泰普益混合基金、汇添富
鑫瑞债券基金、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基金、博时鑫惠混合基金、国泰润利纯债基
金、华富天益货币基金、汇安丰华混合基金、汇安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汇安丰恒混合基金、交银施罗德启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中证
500指数基金、南方和利定开债券基金、鹏华丰康债券基金、兴
业安润货币基金、兴业瑞丰
6个月定开债券基金、兴业裕丰债券基金、易方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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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弘混合基金、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长安鑫富领先混合基金、万家现
金增利货币基金、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瑞富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博时富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工业
4.0主题沪港深精选混合基
金、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基金、万家天添宝货币基金、长安鑫垚主题轮动混合
基金、中欧瑾泰灵活配置混合基金、中银证券安弘债券基金、鑫元鑫趋势灵活
配置混合基金、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广发高端制造股票型
发起式基金、永赢永益债券基金、南方安福混合基金、中银证券聚瑞混合基金、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富荣富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国
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前海开源润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
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中银证券祥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盛鑫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颐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华安安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泽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扬淳利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悦纯债债券型基金、新疆前海联合泳祺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永赢盈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颐合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保诚稳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中银中债
3-5年期
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核心优选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平安大华惠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鼎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
实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永赢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
银瑞信瑞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景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
兴品牌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债
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融通通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恒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建信中证
10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汇安嘉鑫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中欧瑾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安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海富通聚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中债
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银河家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富永纯债
3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畅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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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中加瑞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安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华富中证
5年恒定久期国开债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永赢合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等。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
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
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本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
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
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
险管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
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
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穿
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
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
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
的风险管理理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
务岗位、人员的各个环节。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
和各项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
管理制度;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
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
完备有效的应急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
作办公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
定期对业务情况进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
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风险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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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
督依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
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
风险。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
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
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
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
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
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
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
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
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
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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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
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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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9号主语国际
4号楼
3层
法定代表人:周瑞明
客服:400-061-7297
传真:(010)68619300
联系人:史晓沫

网址:www.bxrfund.com
2、其它销售机构
其他基金销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9号主语国际
4号楼
3层
法定代表人:周瑞明
电话:(010)68619323
传真:(010)68619300
联系人:马锦鑫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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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孙睿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


11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人:张勇
联系电话:(010)65338100
传真:(010)653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勇、薛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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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分为
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
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分别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规则和办法进行调整并提
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根据认购、申购限额选择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首次认/申购最低金额
0.01元(直销中心为
1元)
500万元
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
0.01元
0.01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0份
0份
基金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0份
0份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01%

三、基金份额的升降级


1、若
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500万份时,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A类基金份额
升级为
B类基金份额,并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B类基金份额的费
率。



2、若
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
500万份
时,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并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四、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1、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不
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新的基
金份额类别,或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并公告,且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具体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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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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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
2014年
10月
24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4〕1124号文件核准,向社会公开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本基金
2014年
11月
7日起开始发售,每份基
金的发售面值为
1.00元人民币。截至
201年
11月
17日募集结束,共募集基金
份额
204,031,039.45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283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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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4年
11月
20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
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依据《运作办
法》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将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同一类别其他基金合并,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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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销售机构具体信息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业务操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投资人在下一开放日提出的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


本基金于
2014年
11月
25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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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数量进行限制,
但应最迟在该等限制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

付申购款项并由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
回申请并由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
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可用的基金份额余额。


投资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3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

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不晚于
T+1日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
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已获得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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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
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不含利息)
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通过其它销售机构或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
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
额为人民币
0.01元;首次申购本基金
B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元。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
心首次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元;首次申购本基金
B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
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结为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
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

0份。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全部份额和某类基金份额的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
基金份额上限、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必须在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且需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全部份额和某类基金份
额的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必须在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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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6、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初设的基金份额类别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为确保基金
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可对以下情形征收强制赎回费用:

(1)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
时;
(2)本基金前
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的,且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
负时。

当出现上述任一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
1%的部分)征收
1%的
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收取申购费用或赎回费用的新的
基金份额类别,并在该份额类别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元。



4、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元,计

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元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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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二:假定某投资人投资
10,000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
10,000.00份
A类基金份额。



5、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元。赎回金额的
确定分两种情况处理:

(1)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某类基金份额时,如该类基金份额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
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该类基金份额按照
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
补其累计至该日的该类基金份额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如下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
T日所持有的
A类基金份额为
8,010.80份基金份额,
对应的未付收益为
88.08元,该投资者申请赎回
1,000份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
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 1,000×1.00 = 1,000.00元

即投资者申请赎回
1,000份所持有的
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持有的
A类基
金份额为
8,010.80份基金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为
88.08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1,000.00元。


投资者部分赎回某类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该类基金份
额按照
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该类基金份
额未付收益负值时,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该类基金份额当前未付收益。


(2)全部赎回
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某类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的该类基金
份额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
和未付收益两部分,具体的计算方法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该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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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四:假定某投资者在
T日所持有的
B类基金份额为
300,000,000.00份基
金份额,且有
151,808.08元的未付收益。投资者申请全部赎回持有的基金份额,
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300,000,000.00×1.00 + 151,808.08 = 300,151,808.08元
即投资人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
300,000,000.00份
B类基金份额,且有
151,808.08元的未付收益,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300,151,808.08元。

赎回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1.00元。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已实现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已实现收益小于零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
申购业务。

8、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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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
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第
5、9项情形外,发生上述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拒绝或暂停基金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拒绝或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不含利息)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已实现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已实现收益小于零的情形。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

赎回业务。



7、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
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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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9、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决定履行适当程序终止
基金合同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
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5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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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并在公开
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成功的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
公告增加次数。


十一、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
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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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本基金已于
2014年
11月
25日开通基金转换业务。转换业务适用基金参见
2014年
11月
21日刊登于本公司网站的《北信瑞丰宜投宝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和其他有关基金转换公告。


转换业务的收费计算公式及举例参见
2016年
12月
2日刊登于本公司网站
的《北信瑞丰基金基金转换业务公告》。


本公司管理基金的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本基金已于
2016年
4月
13日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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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一、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公益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登记机构依据司法机构生效司法文书和协助执行通
知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
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三、基金的冻结与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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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力求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
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

1年以内(含
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
余期限在
397天以内(含
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资产支
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发展态势、金融监管政策、财政与货币政策、市
场及其结构变化和短期的资金供需等因素的分析,形成对市场短期利率走势的
判断。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将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收益率水平(不同
剩余期限到期收益率、利息支付方式以及再投资便利性),结合各类资产的流
动性特征(日均成交量、交易方式、市场流量)和风险特征(信用等级、波动
性),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和期限匹配情况。



2、债券筛选策略

本基金将优先考虑安全性因素,优先选择央票、短期国债等高信用等级的
债券品种进行投资以规避风险。在基金投资中对个券进行选择时,首先本基金
将针对各券种的信用等级、剩余期限和流动性进行初步筛选;第二步,本基金
将评估其投资价值,进行再次筛选,这一步主要针对各券种的收益率与剩余期
限的结构合理性进行筛选;最后,在前两步筛选的基础上,再评估各券种的到
期收益率波动性与可投资量(流通量、日均成交量与冲击成本估算),从而综
合决定具体各个券种的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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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现金流管理策略

作为现金管理工具,本基金具有较高的流动性要求。本基金将会紧密关注
申购/赎回现金流变化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等影响货币市场基金流动性管理的
因素,建立组合流动性监控管理指标,实现对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实时管理。具
体操作中,本基金将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
比例,通过现金留存、银行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持有高流动性券种、正向回购、
降低组合久期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也可采用持续滚动投资方法,
将回购或债券的到期日进行均衡等量配置等手段,从而争取在保持充分流动性
的基础上取得较高收益。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包括以银行贷款
资产、住房抵押贷款等作为基础资产),仍处于创新试点阶段。产品投资关键
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
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
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
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5、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策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类基金投资于其他衍生金融工具,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对衍生金融工具的
投资主要以对提高组合整体收益为主要目的。本基金将在有效风险管理的前提
下,通过对标的品种的基本面研究,结合衍生工具定价模型预估衍生工具价值
或风险,谨慎投资。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在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
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据、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3)投资对象的风险收益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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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支持:研究人员、基金经理及相关人员根据独立研究及各咨
询机构的研究方案,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宏观经济分析方案和投资策略方案
等决策支持。

(2)投资原则的制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研究人员和基金经理的有关方案,决定基金投
资的主要原则,对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3)研究支持:研究分析人员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为基金经理提
供各类分析方案和投资建议;也可根据基金经理的要求进行有关的研究。

(4)制定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投资原则,根据
研究分析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5)风险控制与评估:风险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投资研究部、
基金经理、风险控制人员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的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意
见。

(6)组合的调整:基金经理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在其权限
范围内对组合进行调整,超出其权限的调整,需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五、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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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
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240天;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3)根据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对上述第(1)、(2)项投资组
合实施如下调整:
1)当本基金前
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应不得超过
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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