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华宝宝润债券:华宝宝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9年07月12日 09:16:51 中财网

华宝
宝润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
9

1

16

证监许可【
201
9

91
号文
注册

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
华宝
宝润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以下简称“招募说
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
、市场前景
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
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
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等其他风险。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
基金、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
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
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目录



一、绪言
................................
................................
................................
................................
...........
1
二、释义
................................
................................
................................
................................
...........
2
三、基金管理人
................................
................................
................................
...............................
6
四、基金托管人
................................
................................
................................
.............................
1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17
六、基金的募集
................................
................................
................................
.............................
19
七、基金的备案
................................
................................
................................
.............................
2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
24
九、基金的投资
................................
................................
................................
.............................
33
十、
基金

财产
................................
................................
................................
.............................
38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
................................
................................
.....................
39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
................................
................................
.................
43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44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46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47
十六、风险揭示
................................
................................
................................
.............................
52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
.........
55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
57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
................................
.....
70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
85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
87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88
二十三、备查文件
................................
................................
................................
.........................
89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其他有关规



华宝
宝润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华宝
宝润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
投资者
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者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
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资者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华宝
宝润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华宝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浙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华宝
宝润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华宝
宝润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华宝
宝润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华宝
宝润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2

《运作办法》:指《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


1
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
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
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
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

投资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
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
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4

销售机构:指基金
管理人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
业务:指基金
登记
、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
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2
6
、登记
机构:指办理
登记
业务的机构。基金的
登记
机构为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
登记
业务的机构


2
7

基金账户:指
登记
机构为投资

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
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4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
5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
6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
8

《业务规则》:指《
华宝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登记
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共同遵守


3
9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
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4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41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4
3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的操作


4
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

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
日、
申购
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申购
日在投资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5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
6

元:指人民币元


4
7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
8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
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



52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3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4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
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法定代表人:孔祥清


总经理:
HUANG Xiaoyi Helen
(黄小薏)


成立日期:
2003

3

7



注册资本:
1
.5
亿元
人民币


电话:
021

38505888


联系人:
章希


股权结构:
中方股东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51%
的股份,
外方股东
Warburg Pincus Asset
Management, L.P.
持有
49%
的股份。



(二) 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孔祥清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曾任宝钢计财部资金处主办、主管、副处长,宝
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产
业金融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工会工委主席,法兴华宝汽车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华宝信托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华宝都鼎(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太平洋保险(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HUANG Xiaoyi Helen
(黄小薏)女士,董事,硕士。曾任加拿大
TD Securities
公司金融分
析师,
Acthop
投资公司财务总监。

2003

5
月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营运总
监、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魏臻先生,董事。曾任麦肯锡(上海)咨询公司分析师,摩根斯坦利亚洲公司分析师,香港
人人媒体总监。现任华平投资集团董事总经理、神州租车控股公司董事、九月教育集
团董事、中
通快递董事。




周朗朗先生,董事,本科。曾任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加拿大)分析师;花旗银行(香港)
投资银行部分析师;现任美国华平集团中国金融行业负责人、董事总经理,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上海灿谷投资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董事。



胡光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美国俄亥俄州舒士克曼律师事务所律师、飞利浦电子中国
集团法律顾问、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上海胡光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



尉安宁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宁夏广播电视大学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助
理研究员,世界银行农业经济
学家,荷兰合作银行东北亚区食品农业研究主管,新希望集团常务
副总裁,比利时富通银行中国区
CEO
兼上海分行行长,山东亚太中慧集团董事长。现任上海谷旺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陈志宏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
伙人
,
苏黎世金融服务集团中国区董事长
,
华彬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高级顾问。



2
、监事会成员


朱莉丽女士,监事,硕士。曾就职于美林投资银行部、德意志银行投资银行部;现任美国华
平集团执行董事。



杨莹女士,监事,本科。曾在三九集团、中国平安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永亨银行(中
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华宝投资有限公司工作,现任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
副总经理。



贺桂先先生,监事,本科。曾任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营运副总监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王波先生,监事,硕士。曾任上海证券报记者;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互金业务总监兼
互金策划部总经理。



3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孔祥清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HUANG Xiaoyi Helen
(黄小薏)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向辉先生,副总经
理,硕士。曾在武汉长江金融审计事务所任副所长、在长盛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市场部任职。

2002
年加入华宝基金公司参与公司的筹建工作,先后担任公司清算登记部总经
理、营运副总监、营运总监
,
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欧江洪先生,副总经理,本科。曾任宝钢集团财务部主办,宝钢集团成本管理处主管,宝钢
集团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主管
/
高级秘书,宝钢集团办公厅秘书室主任,华宝投资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兼行政人事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宝钢金融系统党委组织部部长、党委办公室主任。

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慧勇先生,
副总经理,硕士。曾在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担任董事总经理
/
所长
助理
/
研究执行委员会副主任
/
首席分析师的职务。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月华先生,督察长,硕士。曾在冶金工业部、国家冶金工业局、中国证券业协会等单位工
作。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
、拟任基金经理


王慧女士,
硕士。曾在中国银行、南洋商业和苏州从事债券投资管理工作。

2016

10
月加
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投资经理职务。

2018

8
月起任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

3
月起任华宝宝裕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

4
月起任华宝宝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固定收益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李慧勇先生,公司副总经理。



陈昕先生,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华宝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华宝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
金、华宝宝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栋梁先生,
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华宝宝康债券投资基金、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新起点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新飞跃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

依法募集

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宜;


2

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
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
事项;


9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
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
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
合规性风险、信誉风险和事件风险(如灾难)。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
基金管理人
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搭建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
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
清晰的责任线路和报告渠道、配备适当的人力资源、开发适用的技术支持系统等内容。




2
)识别风险。辨识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3
)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并将风险归
类。




4
)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
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
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理风险。将风险
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在公司所定标准范
围以内的风险,控制相对宽松一点,但仍加以定期监控,以防其超过预定标准;而对较为严重
的风险,则制定适当的控制措施;对于一些后果可能极其严重的风险,则除了严格控制以外,
还准备了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进行实时监视,并定期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
时结合新的需求加以改变。




7
)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及监管部门及时而有效地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

内部控
制制度



1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决
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设置科学清晰的操作流程,结合程序控制,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高效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部门和岗
位,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公司固有财产、各项委托基金财产、其他资产分
离运作,独立进行;


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
制衡措
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管理、交易、清算登记、信息技术、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
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必须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
程序和监督防范措施;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当充分发挥各部门及每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
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项规定,并在此
基础上遵循国际和行业的惯例制订;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必须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
适用于公司每一位
员工,不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是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要以审慎经营、防范
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
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
修改或完善。




2
)内部风险控制的要求和内容


内部风险控制要求不相容职务分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建立
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建立授权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




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市场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
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档案管
理控制、建立保密制度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3
)督察长制度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督
察长的任免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
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发
现基金及公司运作中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总经理和相关业务负责人
,提出处理意见
和整改建议,并监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公司总经理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
求的,督察长应当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4

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制度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依据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
序和适当的方法,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负责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负责调查、评价
公司有关部门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评价各项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对内控制度的



缺失提出补充建议;进行日常风险监控工作;协
助评价基金财产风险状况;负责包括基金经理
离任审查在内的各项内部审计事务等。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
声明书



1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
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
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
基金管理人
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
1788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卢愿


电话:
0571
-
88261004


传真:
0571
-
88268688


成立时间:
1993

04

16



组织
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718,696,778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
2004

91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3

1519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
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本行经国家外汇管
理局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2
、主要人员情况


沈仁康先生,浙商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执行董事。硕士研究生。沈先生曾任浙江省青田
县委常委、副县长,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浙江省丽水市副市长,期间兼任丽水经济开发
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并同时担任浙江省丽水市委常委;浙江省丽水市委副书记,期间兼任市委
政法委书记;浙江省衢州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




徐仁艳先生,浙商银行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行长。研究生、高
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徐先生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会计处财务科副科长、科长、会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
杭州中心支行会计财务处副处长、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浙商银行是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
12
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浙江省杭州市,
是唯一一家总部位于浙江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2004

8

18
日正式开业,
2016

3

30
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股份代号:
2016
)。截至
2018
年末,浙商银行在全国
16
个省(直辖市)和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了
242
家分支
机构,实现了对长三角、环渤海、珠三角以及部分中西部地区
的有效覆盖。

2017

4

21
日,首家控股子公司-浙银租赁正式开业。

2018

4

10
日,香港
分行正式开业,国际化战略布局进一步提速。



开业以来,浙商银行立足浙江,稳健发展,已成为一家基础扎实、效益优良、成长迅速、风
控完善的优质商业银行。截至
2018

12

31
日,浙商银行总资产
1.65
万亿元,客户存款余额
9748
亿元,客户贷款及垫款总额
8654
亿元,较上年末分别增长
7.15%

13.26%

28.59%
;不良贷
款率
1.20%
,资产质量保持同业领先水平。

在英国《银行家》
(The Banker)
杂志“
2018
年全球银

1000

(Top 1000 World Banks 2018)
”榜单上,按一级资本位列第
111
位,较上年上升
20
位;按总资产位列第
100
位,较上年上升
9
位。中诚信国际给予浙商银行金融机构评级中最高等

AAA
主体信用评级。



2018
年,面对严峻复杂的形势,全行紧紧围绕“两最”总目标和全资产经营战略,主动调整
优化业务结构,强化合规经营,坚持服务实体经济,严防金融风险,支持金融改革,扎实推进各
项工作,保持稳健增长。

2018
年本集团实现归属于本行股
东的净利润
114.90
亿元,增长
4.94%

平均总资产收益率
0.73%
,平均权益回报率
14.17%
。营业收入
390.22
亿元,增长
13.89%
,其中:
利息净收入
263.86
亿元,增长
8.18%
;非利息净收入
126.37
亿元,增长
27.99%
。营业费用
121.42
亿元,增长
8.58%
,成本收入比
29.99%
。计提信用减值损失(或资产减值损失)
130.30
亿元,增

38.99%
。所得税费用
22.90
亿元,下降
16.23%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是总行独立的一级管理部门,根据业
务条线下设业务管理中心、营销中
心、运营中心(外包业务中心)、监督中心,保证了托管业务前、中、后台的完整与独立。截至
2019

3

31

,
资产托管部从业人员共
37
名。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遵照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业务的发展模式、运营方式以及内部控制、风
险防范等各方面发展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业务管理、操作规程、基



金会计核算、清算管理、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内控与风险防范、信息系统管理、保密与档
案管理、重大可疑情况报告及应急处理等制度,系统性地覆盖了托管业务开展的方方面面,能够
有效地控制、防
范托管业务的政策风险、操作风险和经营风险。



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证监会、银监会于
2013

11

13
日核准浙商银行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
号:证监许可
[2013]1519
号。



截至
2019

3

31
日,浙商银行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66
只,规模合计
1429.17
亿元,且目前
已经与数十家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达成托管合作意向。



五、基金托管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
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专门
设置了监督稽核团队,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
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顺利进行;业务人员
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
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
系统完整、独立。



4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
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
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1
)直销
柜台


名称:
华宝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法定代表人:孔祥清


直销
柜台
电话

021
-
38505731

38505732

021
-
38505888
-
301

302


直销
柜台
传真:
021
-
50499663

50988055


联系人:
章希


网址:
www.
fsfund
.com



2

直销
e
网金


投资者可以通过
华宝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网上交易
直销
e
网金
系统
、移动客户端(工薪宝
APP

微信平台)
办理本基金的

/
申购、赎回
、转换
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
华宝
基金管理有限

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
www.
fsfund
.com




2

其他


机构


其它销

机构情况详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
销售机构

相关公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 登记机构


名称:
华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法定代表人:
孔祥清


电话:
021

38505888


传真:
021

38505777


联系人:
章希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
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电话:
(86 21) 31358666


传真
:

86 21) 3135
8600


联系人:
陆奇


经办律师:
黎明、
陆奇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负责人:曾顺福


联系电话

021
-
61418888


传真:
021
-
63350177


联系人:曾浩


经办注册会计师:曾浩、
冯适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



准予注册
文件:
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
1
9

91



准予注册
日期:
201
9

1

16



(一

基金


别、运作方式
与存续期



1

基金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4
、基金份额的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停止现有基金份额
的销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

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三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



(四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

募集场所


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其网上交易系统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
(
网点
)
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及相关公告




(六)
基金

募集
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七) 基金份额发售
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
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为
人民币
1.00



2

认购价格:
基金份额发售
面值


3
、本基金采取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
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资者

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表如下:


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小于
10
0



0.6
%


大于等于
100
万,小于
5
00



0.
3
%


大于等于
500



每笔
1000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4

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

=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募集期
间的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
面值



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募集期
间的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上述
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

募集期

产生的利息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

小数点后两
位,
小数点
两位以后
的部分
舍去,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投资者
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假设其认购资金

募集期
间产生
的利息为
10
.00
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6
%
,则其可得到的
基金份额
为:


净认购金额=
1
00
,
000
.00
/

1+
0.6
%


99
,
403.58



认购费用=
1
00
,
000
.00

99
,
403.58

596.42



认购份额=(
99
,
403.58
+10
.00

/1.0
0

99
,
413.58




即:
投资者
投资
1
0
万元认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假设其认购资金

募集期
间产生
的利息为
10
.00
元,

可得到
99
,
413.58

基金份额







投资者
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
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投资者
认购
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已
开立华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者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3

认购方式及确认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销售
机构

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
请。

认购的确认
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
应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投资者


T

2
日起,
通过其原认购
机构
柜台或
基金管理人
客户
服务中心

查询
认购申请的
确认
情况。

投资者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及时
通过
各销售
机构
查询最终
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



投资者
认购前,应认真阅读基金
管理人

其他
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一旦选择在某销售机构
提出认购申请,即视为
投资者
已完全阅读、理解并认可

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并接受该规则的
约束。




4

认购限制


(
1
)
投资者
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在募集期内,
投资者

其他


机构和直销
e
网金每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
(含认
购费)

投资者
在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
(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的最低
金额

每笔
1
元人民币
(含认购费)


已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购买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投
资者,不受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
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
3
)
投资者
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

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
5)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者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
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
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
请。投资者
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
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
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
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
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之一的,本基金将依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终止,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
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
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
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
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
应顺延至前述影响因素消除的下一个工作日。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
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
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

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
其他


机构
和直销
e
网金
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通过
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每笔
1
元人民

(含申购费)


已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购买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投资者,不受直销



柜台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
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
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其他


机构

投资者
欲转入直销
柜台
进行交易要受直销
柜台
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2

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
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
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
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

1

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采取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投资者
可以多次申购本基
金,申购费率按每笔
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小于
10
0



0.8
%


大于等于
100
万,小于
5
00



0.4
%


大于等于
500



每笔
1000





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费等各项费用。



2

赎回费


本基金
赎回费率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表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
7



1.50%


大于等于
7
日,小于
3
0



0
.
1
0%





大于等于
3
0



0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大于等于
7
日的投资者,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
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
持续营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
展基金持续营销活动。在基金持续营销活动期间,
对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
资者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5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
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当日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10万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60元,
对应的本次前端申购费率为0.8%,该投资者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8%)=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260=96,692.34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60元,可
得到96,692.34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5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50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
027
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10
,
000
×
1.
027
0
=1
0,27
0
.00



赎回费用
=
1
0,27
0.00
×
1.50
%=
154.05



赎回金额
=
1
0,
270
.00
-
154.05
=1
0,1
15
.95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5

,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
027
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
0,1
15
.95
元。



3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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