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南方全球债券A(人民币):南方全球精选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9年07月15日 13:26:26 中财网

南方全球精选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QDII)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目录


§1绪言.............................................................................................................................................4
§2释义.............................................................................................................................................5
§3风险揭示...................................................................................................................................10
§4基金的投资...............................................................................................................................15
§5基金管理人...............................................................................................................................23
§6境外投资顾问............................................................................................................................32
§7基金的募集...............................................................................................................................33
§8基金合同的生效........................................................................................................................39
§9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40
§10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3
§11基金的财产..............................................................................................................................56
§12基金资产估值..........................................................................................................................58
§13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5
§14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7
§15基金的信息披露......................................................................................................................68
§16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74
§17基金托管人..............................................................................................................................76
§18境外托管人..............................................................................................................................81
§19相关服务机构..........................................................................................................................85
§20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6
§21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9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128
§23其他应披露事项....................................................................................................................130
§24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31
§25备查文件...............................................................................................................................132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9年
6月
17日证监许可〔2019〕1071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人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
收益,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
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投资风险、运作风险、巨额赎回风险、合规与道
德风险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同时以人民币和美元销售,人民币份额的初始面值为
1.00元,在市场波动等因
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00元初始面值的风险;美元发售价格为
1.00元人
民币按基金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的美元
金额,并以此计算投资人最终以美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投资人需承担募集期内的美元汇率
波动的风险。美元申购、赎回价格为按照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除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
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计算的美元折算净值,由于存在汇率波动,可能导致以美元计
算的收益率和以人民币计算的收益率有所差异。


本基金仅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办理美元等外币销售业务,基金管理人指定办
理认购、申购及赎回的此类销售机构或有不同。投资人应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有关公告。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
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的过往业
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及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价格波
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招募说明书


§1绪言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
容与格式>》、《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
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南方全球精选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2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全球精选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2、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

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
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6、基金合同:指《南方全球精选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全球精选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南方全球精选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南方全球精选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7年
6月
18日公布、自同年
7月
5日起实施
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招募说明书


16、《通知》: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7年
6月
18日公布、自同年
7月
5日起实施的
《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
投资者


25、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中
国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6、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投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0、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或接受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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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0、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的条
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定投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
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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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1、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
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
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包括
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和
A类美元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包括
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和
C类美元基金份额。



52、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


53、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54、元:指人民币元


55、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本基金人民币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本基金美元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估值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6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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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运作,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
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64、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
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

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
三年


65、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
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等人员


6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
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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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基金投资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投资风险、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不可抗力风险、
特有风险等。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国家风险及全球证券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本基金受到各个国家或地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
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税法、汇率、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
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本基
金所投资的国家或地区也存在采取某些管制措施的可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
业的国有化、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此外,由于各个国家或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
在部分国家或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本基金将在内部及外部研究机构的支持下,密切关注全球各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
和产业政策的变化,适时调整投资策略以应对国家或地区风险的变化。



2、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投资风险


1、市场风险:本基金投资于海外市场,面临海外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影响金融市场
波动的因素比较复杂,包括经济发展、政策变化、资金供求、公司盈利的变化、利率汇率
波动等,都将影响基金资产净值的升跌。



2、政府管制风险:在特殊情况下,基金所投资市场有可能面临政府管制措施,包括对
货币兑换进行限制、限制资本外流、征收高额税收等,会对基金投资造成影响。



3、监管风险:由于监管层或监管模式出现非预期的变动,某些已经存在的或者运作的
交易可能被新的监管层或监管体系认定为非法交易,或受到更严格的管理,将导致基金运
作承受监管风险。基金运作可能被迫进行调整,由此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影响。



4、政治风险:基金所投资市场因政治局势变化,如政策变化、罢工、恐怖袭击、战争、
暴动等,可能出现市场大幅波动,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不利影响。



5、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指基金在短时间内购买以及售出金融工具,由于市场暂时
的供需不平衡和本基金较大的流动性需求,使得市场在交易过程中产生不利的暂时价格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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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增加交易成本和交易难度。当某国/地区的资本市场规模较小,金融市场不发达,某金
融品种流通市值较低,参与机构数量较少,成交不活跃,以及基金需要在短时间内进行大
量交易时,有可能发生流动性风险,导致基金难以及时建仓,或在出现大额赎回时,被迫
在不利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资产净值遭受不利影响。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采用开放方式运作,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境
外主要投资市场的共同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针对境外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境外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包
括公司发行的金融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以及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优先股、境外固定收益型及货币型公募基金(包括
ETF);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远
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
产品、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境外结构性投资产品;
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针对境内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包括国债、
金融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
分、可分离交易可交换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货币市场
工具、银行存款、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
投资于境外发行的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投
资标的均在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范围之内,且一般具备良好的市场流动性和
可投资性。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
金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动
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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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
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
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
行公告。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3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
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
30%以上
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或美元折算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
3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
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如果出现流
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
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
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当实施备用的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



6、汇率风险:本基金投资的海外市场金融品种以外币计价,由于本基金净值计算与汇
率挂钩,汇率大幅波动也可能加大净值波动的幅度。



7、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6、衍生品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期货与期权,以及外汇远期合约等汇率衍生品。尽管
本基金将谨慎地使用衍生品进行投资,但衍生品仍可能给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
险、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衍生品价格与其基础品种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
能会增加基金资产净值的波动幅度。在本基金中,衍生品将仅用于避险和进行组合的有效
管理。



7、金融模型风险:基金管理人有时会使用金融模型来进行资产定价、趋势判断、风险
评估等,辅助其做出投资决策。但是金融模型通常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学术假设之上的,投
资实践和学术假设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而且金融模型结论的准确性往往受制于模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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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数据的精确性。因此,基金管理人在使用金融模型时,面临出现错误结论的可能性,形
成投资风险。



8、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
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三、运作风险


1、操作风险: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
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操作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登记机构、销售机构、交易对手、托管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等等。



2、会计核算风险: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
风险或错误,通常是指基金管理人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保管及其相
关业务处理中,由于客观原因与非主观故意所造成的行为过失,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的风险。



3、法律及税务风险:基金所投资市场在法律法规、税务政策可能与国内不同,海外市
场可能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使基金收益受
到一定影响。此外,基金所投资市场的法律及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有可能对基金造成
不利影响。



4、交易结算风险:境外的证券交易佣金可能比国内高。境外证券交易所、货币市场、
证券交易体系以及证券经纪商的监管体系和制度与国内不同。证券交易交割时间、资金清
算时间有可能比国内需要更长时间。此外,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因交易的对手方无法履
行对一位或多位的交易对手的支付义务而使得基金在投资交易中蒙受损失。



5、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证券借贷的风险表现为,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
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
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证券回购中的风险体现为,在回购交易
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从而对基金资产
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四、合规与道德风险

合规风险是指因公司及员工违反法律法规、行业准则、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而可能引
起法律制裁、重大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道德风险是指员工违背职业道德、法规
和公司制度,通过内幕信息、利用工作程序中的漏洞或其它不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所带
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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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
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使投资人和持有人无法及时查询权益、进行日常交易以致利益受
损。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
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
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
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
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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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的投资


4.1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分析全球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宏观经济状况以及发债主体的微观基本面,寻
找各类债券的投资机会,在谨慎前提下力争实现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4.2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境外市场。


针对境外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境外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包
括公司发行的金融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以及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优先股、境外固定收益型及货币型公募基金(包括
ETF);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远
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
产品、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境外结构性投资产品;
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针对境内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包括国债、
金融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
分、可分离交易可交换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货币市场
工具、银行存款、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不主动参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包括不直接
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
投资于境外发行的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金融衍生品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4.3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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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通过分析全球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宏观经济状况以及发债主体的微观基本面,对
经济周期及其变化趋势等特征的研究和判断;根据对政府债券、信用债、可转债等不同债
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确定不同经济周期阶段下的债券类属配置并寻找各类债
券的投资机会,在谨慎前提下力争实现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将以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为目标,在基金风险承受能力许可的范围内,本
着谨慎原则,适度参与衍生品投资,包括远期、期权、期货等,以更好地进行组合风险管
理,提高组合运作效率,实现投资目标。



1.除亚洲外,其他区域参考
EPFR资金流,采用“自上而下”配置策略,通过分析亚洲
及全球主要证券市场因经济基本面和市场行为等因素对中长期利率变动进行预测,深入研
究并跟踪影响不同国家或地区利率的驱动因素(包括宏观经济形势、财政及货币政策、资
金流动等)发现投资价值并灵活配置投资区域比重。

2.配置个别债券标的方面,主要参考
Markit信用指数成分,根据个债的类属、信用评
级、收益率、剩余期限、久期、凸性、流动性等指标,结合组合管理层面的要求,深入分
析挖掘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现金流、发展趋势等情况,从中挑选具投资价值的标的。

3.配置固定收益型及货币型基金(包括
ETF)方面,主要通过定量分析策略和定性分
析策略相结合的方式优选标的基金。基于分析各标的基金的费率水平、历史收益、夏普比
率、历史回撤、波动率等量化指标,对标的基金产品进行筛选,通过深入了解标的基金的
具体策略及投资领域,并对资产管理公司的历史、组织构架,以及标的基金投资经理的优
势及稳定性进行分析,将资产分散投资于不同基金管理人、投资策略的基金,优化基金投
资组合。

4.资产类别仍以全球流动性最佳的多元资产为主,多元化货币种类能够有效规避单一
货币投资带来的汇率风险,随着各国央行间的货币政策调整,本基金将通过对外币固定收
益资产的配置为投资者实现由于强势货币升值所带来的收益。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
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
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
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
征,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
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
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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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今后,随着全球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
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4.4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境内投资不得参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境外投资不得参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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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
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由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的数据不准确、不及时,导致监管报告数据不准确,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
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
后的规定执行。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
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投资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境外发行的债
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金融衍生品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的境内投资还须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
持股比例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同
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
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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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9)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总市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
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0)本基金主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特殊投资组合除外)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4)本基金境外投资的,还须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
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其中境外银行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前述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5)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
金不受上述限制;
6)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
额的
20%;
7)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基金管理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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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前项投资比例限制
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
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组合限制中第(2)项、第(5)项,以
及针对境内投资部分第(3)项的第
7)、11)情形之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针对境
外投资部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
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不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投资于境外金融衍生品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
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
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
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4、本基金可以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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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
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5、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
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
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
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
应责任。

6、基金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
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前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
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不符合上述第
3、4、5、6条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个
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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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5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巴克莱全球债券指数(Barclay Global Aggregate Index)


*95%+同期人民币一年定期存款利率(税后)*5%。

由于本基金以全球各国家和地区的美元债券为主要投资标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因此选择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巴克莱全球债券指数(Barclay Global Aggregate Index)*95%+同期人民币一年定期存款
利率(税后)*5%。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上述指数或更改指数名
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上出现更加适
合用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证券,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
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4.7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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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


5.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号基金大厦
32-42楼

成立时间:1998年
3月
6日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常克川


1998年,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号文批准,由南方证
券有限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0年,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78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
1亿元人民币。

2005年,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
1.5亿
元人民币。2014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达
3亿元人民币。



2018年
1月,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
3亿元人
民币。目前股权结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30%、厦门国
际信托有限公司
15%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



5.2主要人员情况
5.2.1董事会成员
张海波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中共江苏省委农工部至助理调
研员,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调研员,华泰证券总裁助理、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投资银行
业务总监兼投资银行业务管理总部总经理,华泰证券副总裁兼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王连芬女士,董事,金融专业硕士,中国籍。曾任职赛格集团销售,深圳投资基金管
理公司投资一部研究室主任,大鹏证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深圳福虹路营业部总经理、
南方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第一证券总裁助理,华泰联合证券深圳华强北路营业部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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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渠道服务部总经理、运营中心总经理、零售客户部总经理、执行办主任、总裁助理。

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张辉先生,董事,管理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北京东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华晨
集团上海办事处、通商控股有限公司、北京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干部,华泰证券资产管
理总部高级经理、证券投资部投资策划员、南通姚港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上海瑞金一路营
业部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综合事务部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秘书、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党委组织部长。


冯青山先生,董事,工学学士,中国籍。曾任职陆军第
124师工兵营地爆连副连职排
长、代政治指导员、师政治部组织科正连职干事,陆军第
42集团军政治部组织处副营职干
事,驻香港部队政治部组织处正营职干事,驻澳门部队政治部正营职干事,陆军第
163师
政治部宣传科副科长(正营职),深圳市纪委教育调研室主任科员、副处级纪检员、办公厅
副主任、党风廉政建设室主任。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
记,深圳市投控资本有限公司监事。


李平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深圳市城建集团办公室文秘、董办
文秘,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信访办)高级主管、企业三部高级主管。现任深
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发展部副部长,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董事。


李自成先生,董事,近现代史专业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厦门大学哲学系团总支副书
记,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办公室主任、营业部经理、计财部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厦
门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党总支副书记。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
司党总支副书记、总经理。


王斌先生,董事,临床医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安徽泗县人民医院临床医生,瑞金
医院主治医师,兴业证券研究所医药行业研究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监、副总经理。现任
兴业证券研究所总经理。


杨小松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德勤国际会计师
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
NASDAQ实习职员,证监会处长、副主任,南
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南方东
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姚景源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国家经委副处长,商业部政策
研究室副处长、国际合作司处长、副司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商业行业分会副会长、常
务副会长,国内贸易部商业发展中心主任,中国商业联合会副会长、秘书长,安徽省政府
副秘书长,安徽省阜阳市政府市长,安徽省统计局局长、党组书记,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
兼新闻发言人。现任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中国经济
50人论坛成员,中国统计学会副
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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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心丹先生,独立董事,金融学博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国籍。曾任职东南大
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南京大学-牛津大学金融创新研究
院院长、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大学创业投资研究与发展中心执行主任、教授、博
士生导师,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江苏省资本市场研究会会长,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
副会长。


周锦涛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博士,法学硕士,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杰出资深会
员。曾任职香港警务处(商业罪案调查科)警务总督察,香港证券及期货专员办事处证券主
任,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法规执行部总监。现任香港金融管理局顾问。


郑建彪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
任职北京市财政局干部,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经理,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现
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管理合伙人,中国证监会第三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周蕊女士,独立董事,法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北京市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
所律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合
伙人。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全联并购公会广东分会会长,广东省律师协会女律师
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中小企业改制专家服务团专家,深圳市女企业家协会理事。



5.2.2监事会成员
吴晓东先生,监事会主席,法律博士,中国籍。曾任职中国证监会副处长、处长,华
泰证券合规总监,华泰联合证券副总裁、党委书记、董事长,南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南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


舒本娥女士,监事,大学本科学历,中国籍。曾任职熊猫电子集团公司财务处处长,
华泰证券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稽查监察部副总经理、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华泰长城期货
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泰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姜丽花女士,监事,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浙江兰溪马涧米厂
主管会计,浙江兰溪纺织机械厂主管会计,深圳市建筑机械动力公司会计,深圳市建设集
团计划财务部助理会计师,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计划财务部高级会计师、经理助理,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财务预算部副部长、考核分配部部长。现任深
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
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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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克力先生,监事,船舶工程专业学士,中国籍。曾任职厦门造船厂技术员,厦门汽
车工业公司总经理助理,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国际广场筹建处副主任,厦信置业发展公
司总经理、投资部副经理、自有资产管理部副经理职务。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投资
发展部总经理。


林红珍女士,监事,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厦门对外供应总公司会计,厦门
中友贸易联合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厦门外供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部经理,兴业证券计财部
财务综合组负责人、直属营业部财务部经理、计划财务部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助理兼
审计部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监、稽核审计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财务部、资金运营管理部总经理,兴证期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林斯彬先生,职工监事,民商法专业硕士,中国籍。曾任职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
部实习律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资产保全部职员,银华基金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
民生加银基金监察稽核部职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执行董事。


徐刚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学历,中国籍。

1995年
7月专科毕业于山东理工大学机电
专业,2010年
6月研究生毕业于兰州大学工商管理专业。1995年
11月参加工作,就职于
深圳期货投资公司,任职职员、项目经理,2003年
6月加入公司,先后任职上海分公司职
员、机构业务部职员、养老金业务部主管、上海分公司高级经理、副总经理,目前任职上
海分公司董事。


董星华女士,职工监事,硕士学历,中国籍。

1991年
7月专本科毕业于华中理工大学
机械工程专业,2002年
6月研究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其
1991年
11月
参加工作,先后就职于中国人保武汉分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深
圳证券通信公司,任职科员、主任科员、经理,2011年
2月加入公司,先后任职综合管理
部经理、办公室高级经理,现任办公室高级副总裁。



5.2.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张海波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杨小松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中国籍。曾任职江苏省投资公司业务
经理,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江苏国
信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南方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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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运东先生,副总裁,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中国籍。曾任职财政部地方预算司
及办公厅秘书,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
京分公司总经理、产品开发部总监、总裁助理、首席市场执行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常克川先生,副总裁,EMBA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中国农业银行副处级秘书,
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部总经理、沈阳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华泰联合证券
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等职务,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纪委书记。


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美国
AXA Financial公司投资
部高级分析师,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全国社保
及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全国社保业务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总裁助理兼固定收益投
资总监,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
投资官(固定收益)。


史博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籍。曾任职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市场部总助,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票部高级投资经理,泰
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研究总监、首席策略分析师、基金经理,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监、总裁助理兼首席投资官(权益)。现任南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权益)。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财政部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及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
监、公司监事、财务负责人、总裁助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南方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5.2.4基金经理
苏炫纲先生,台湾籍,美国印第安纳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特
许会计师(CP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具有基金从业资格。11年海外证券市场工作
经验,曾任职于台湾大众银行、台湾美国商业银行、美国
Citadel Investment Group、台
湾大华证券、台湾凯基证券,历任产品设计师、固定收益产品分析师、外汇与固定收益商
品风险管理师、信用商品交易员等。2014年
3月加入南方基金,担任国际业务部基金经理
助理;2016年
3月至今,任南方亚洲美元债基金经理。



5.2.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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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权益)史博先生,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丁晨女士,
国际业务部总经理黄亮先生,国际业务部董事苏炫纲先生,国际业务部高级副总裁毕凯先
生。



5.2.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5.3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5.4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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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5.5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


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承销证券;
9、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4、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5、当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5.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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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
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
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
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
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
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
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
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
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
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
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
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
会计系统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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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
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
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机构设
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
制度、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反馈制度、保密制度
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
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
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
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
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
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
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
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
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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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境外投资顾问

本基金目前不设境外投资顾问。基金管理人有权选择、聘任、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
问,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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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9年
6月
17日证监许可〔2019〕1071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
1000万元人民币(美元折算为人民币),且发起资
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年。其中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
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三、募集规模

本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核准的境外投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
对基金发售规模进行限制。具体规模限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境外投资额
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
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投资人仅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认购美元销售的美元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
有权增减相关销售机构。具体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销售份额类别和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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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
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在每一份额类别内,根据认购、申购、赎回计价币种的不同,
分为人民币销售和美元销售。A类基金份额包括
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和
A类美元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包括
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和
C类美元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并交付对应币种的款项,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到对应币种的款项。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并披露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人民币基金份额和美元基金份额合并投资运作,共同承担投
资换汇产生的费用。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
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
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加新的销售币种、或者调整现有基金销售币种
设置、或者停止现有币种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六、发售价格

本基金
A、C类份额采用人民币和美元发售。本基金人民币发售价格为基金份额初始面

1.00元;美元发售价格为
1.00元人民币按基金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
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的美元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四位。


七、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确认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认购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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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
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美元认购的投资人需注意,本基金美元发售价格为
1.00元除以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
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的美元金额,并以此计算投资人最终以
美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
份额。由于美元发售价格会受美元汇率影响,投资人需自行承担募集期内的美元汇率波动
风险。



4、认购限制
人民币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以人民币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
1元,追
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元;
美元现汇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以美元现汇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美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美元;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以上金额均含认购费)。

5、认购款项的退还
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部分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款项

退还给投资人。其中,美元认购的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回至投资人认购时的美元账户。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规定,
请投资人参阅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的规定。


八、认购费率


1、当投资人选择认购
A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美元认购费率
购买金额(M,美元)认购费率
M<10万
0.6%
10万
≤M<
50万
0.4%
50万
≤M<
100万
0.2%
M≥100万每笔
100美元

(2)人民币认购费率
购买金额(M,人民币元)
认购费率
M<100万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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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
≤M<
500万
0.4%
500万
≤M<
1000万
0.2%
M≥1000万每笔人民币
1000元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
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
形下,对认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
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2、投资人如认购
C类基金份额,则认购费为
0。


九、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当投资人选择认购
A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人民币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人民币认购费率)
人民币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人民币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人民币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2)美元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美元认购费率)
美元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美元发售价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美元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美元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美元发售价格
美元发售价格=1.00元/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
间价,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2、当投资人选择认购
C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人民币认购份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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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2)美元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美元发售价格
美元发售价格=1.00元/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
间价,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3、认购份额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
1,000元人民币认购本基金
A类份额,假设这
1,000元在募集期
间产生的利息为
0.46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1+0.6%)=994.04元

认购费用=1,000-994.04=5.96元

认购份额=(994.04+0.46)/1.00=994.50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元人民币认购本基金
A类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


994.50份
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
10万美元(美元现汇)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0.4%,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10.00美元,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
对美元汇率中间价为
0.1587,则其可得到的美元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4%)=99,601.59美元

认购费用=100,000-99,601.59=398.41美元

美元发售价格=1.00×0.1587=0.1587美元

认购份额
=(99,601.59+10.00)/0.1582 = 629,656.07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万美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得

629,656.07份
A类美元基金份额。


例三:某投资人投资
1,000元人民币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这
1,000元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0.46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46)/1.00=1,000.46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元人民币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
以得到
1,000.46份
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例四:某投资人投资
50,000美元(美元现汇)认购本基金
C类份额,假设这
50,000.00美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2.74美元,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
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为
0.1587,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美元发售价格=1.00×0.1587=0.1587美元
认购份额=(50,000+2.74)/0.1587=315,077.13份



招募说明书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美元认购本基金
C类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
315,077.13份
C类美元基金份额。


十、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不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认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招募说明书


§8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万元人民币(美元折算为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方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不少于
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
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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