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ST慧球: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北京天下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吸收合并北京天下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暨关联交易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〇一九年七月 通 商 律 師 事 務 所 Commerce & Finance Law Offices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2号新华保险大厦6层 邮编: 100022 电话: (8610) 65693399 传真: (8610) 65693838 网址: www.tongshang.com 目 录 《一次反馈意见》问题1. ............................................................................................................................ 4 《一次反馈意见》问题2. .......................................................................................................................... 19 《一次反馈意见》问题3. .......................................................................................................................... 28 《一次反馈意见》问题4. .......................................................................................................................... 38 《一次反馈意见》问题5. .......................................................................................................................... 46 《一次反馈意见》问题6. .......................................................................................................................... 47 《一次反馈意见》问题7. .......................................................................................................................... 57 《一次反馈意见》问题9. .......................................................................................................................... 60 《一次反馈意见》问题10. ........................................................................................................................ 62 《一次反馈意见》问题11. ........................................................................................................................ 65 《一次反馈意见》问题12. ........................................................................................................................ 90 《一次反馈意见》问题13. ........................................................................................................................ 94 《一次反馈意见》问题14. ........................................................................................................................ 97 《一次反馈意见》问题15. ...................................................................................................................... 101 《一次反馈意见》问题16. ...................................................................................................................... 103 《一次反馈意见》问题17. ...................................................................................................................... 105 《一次反馈意见》问题18. ...................................................................................................................... 111 《一次反馈意见》问题19. ...................................................................................................................... 115 《一次反馈意见》问题20. ...................................................................................................................... 120 《一次反馈意见》问题22. ...................................................................................................................... 125 《一次反馈意见》问题23. ...................................................................................................................... 129 《一次反馈意见》问题24. ...................................................................................................................... 131 《一次反馈意见》问题25. ...................................................................................................................... 134 《一次反馈意见》问题26. ...................................................................................................................... 138 《一次反馈意见》问题56. ...................................................................................................................... 142 《一次反馈意见》问题57. ...................................................................................................................... 148 《一次反馈意见》问题58. ...................................................................................................................... 150 通 商 律 師 事 務 所 Commerce & Finance Law Offices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2号新华保险大厦6层 邮编: 100022 电话: (8610) 65693399 传真: (8610) 65693838 网址: www.tongshang.com 关于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 北京天下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 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法 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球科技”、 “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慧球科技吸收合并北京天下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天下秀”或“标的公司”)项目(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或“本次交易”)的 法律顾问,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分别于2019年4月28日、2019年5月30日 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出具《关于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北京天下秀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关于广西慧 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北京天下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本所就中国证券会于2019年6月21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 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91252号)(以下简称 “《一次反馈意见》”的要求,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定义与《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相同,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所作出的声明 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为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仅供慧球科技 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因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而需要提供或披露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 下: 《一次反馈意见》问题1. 申请文件显示,1) 新浪集团与李檬于2017年12月15日签 署一致行动协议,双方确认自2015年1月1日至该协议签署日均保持一致意见。2) 2016 年4月28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天下秀进行境内外重组,除新浪集团控制的 Show World Hong Kong Limited (以下简称Show World HK) 及 WB Online Investment Limited (以下简称微博开曼) 的境外红筹架构保留外,拆除全部 红筹架构。请你公司:1) 结合天下秀境外拆除红筹架构期间及拆除前后,天下秀多次 股权控制关系变动情况以及该期间公司经营方针和决策、组织机构运作、业务运营等情 况,并参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 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第二条、第三条的相关规定,补 充披露最近3年内新浪集团与李檬共同控制天下秀的情况是否是真实、稳定、有效存在, 天下秀实际控制人是否曾发生变更。2) 结合最近三年内天下秀控制权情况,补充披露 认定共同控制起算时间为2015年1月1日的原因以及合理性。3) 结合一致行动协议的 条款,补充披露交易完成后新浪集团与李檬一致行动关系的存续期限、变更或解除条件 (如有)、一致行动人行使股份表决权的决策形成机制等。4) 补充披露保留部分境外红筹 架构的原因,合法性及合理性、新浪集团控制的股东所持天下秀的股份权属是否清晰, 天下秀如何确保其公司治理和内控的有效性,以及对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 的影响,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 项以及《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第十二条的规定。5) 结合上述情况,补充披露新 浪集团与李檬保证一致行动协议和维持控制权稳定的有效措施,以及对违反一致行动协 议的有效约束机制。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天下秀境外拆除红筹架构期间及拆除前后,天下秀多次股权控制关系变动 情况以及该期间公司经营方针和决策、组织机构运作、业务运营等情况,并参照《<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第二条、第三条的相关规定,补充披露最近3年内 新浪集团与李檬共同控制天下秀的情况是否是真实、稳定、有效存在,天下秀实际控制 人是否曾发生变更 (一)报告期内,天下秀股东会通过一般决议事项需要取得过半数股权/股份。除李檬 和新浪集团外天下秀有限/天下秀的股权/股份相对分散,李檬和新浪集团能够通过间接 持股实现对天下秀有限/天下秀的共同控制 1、自报告期初至2016年4月27日,李檬通过UPSIDE持有天下秀有限15.08%的 股权,SINA Corporation(以下简称“新浪集团”)通过Sina HK持有天下秀有限40.96% 的股权,李檬和新浪集团合计持有天下秀有限56.04%的股权,具体情况如下: 说明: 说明: ../../Downloads/44.png 在上述期间内,报告期初,经营决策机构仅为ShowWorld BVI董事会,故天下秀 有限未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为李檬;ShowWorld BVI在该等期间的董 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李檬通过UPSIDE委派董事一名(李檬),新浪集团通过Sina HK委派董事二名(杜红、刘运利),SAIF委派董事一名(梁晖)、JAFCO委派董事一名(CAI, YU),李檬和新浪集团合计委派三名董事。根据该等期间有效的ShowWorld BVI股东协 议,UPSIDE董事(李檬)一人三票,其余四名董事一人一票。 2016年4月27日,天下秀有限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李檬、张怿、梁京辉、林璐、 梁晖、王高飞共六名董事组成。李檬委派三名董事(李檬、梁京辉、林璐),且李檬担任 董事长,新浪集团委派二名董事(张怿、王高飞),SAIF委派一名董事(梁晖)。李檬和新 浪集团合计委派五名董事。 在上述期间内,李檬与新浪集团均无法通过其委派的董事单独控制董事会,李檬与 新浪集团在天下秀有限董事会委派董事之和占董事会多数席位,共同控制天下秀有限董 事会,且新浪集团和李檬在天下秀有限经营方针和决策、组织机构运作及业务运营方面 均保持一致。 2、2016年4月28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天下秀有限进行境内外重组并拆除 红筹架构。天下秀红筹架构拆除具体步骤如下: (1)自2016年4月28日至2016年8月23日,李檬通过利兹利和永盟持有天下秀有 限28.2%的股权,新浪集团通过ShowWorld HK持有天下秀有限34.62% 的股权,李檬 和新浪集团合计持有天下秀有限62.82%的股权,具体情况如下: 在上述期间内,天下秀有限董事会成员未发生变更,共由六名董事组成,李檬和新 浪集团合计委派五名董事,SAIF委派一名董事。 在上述期间内,李檬与新浪集团均无法通过其委派的董事单独控制董事会,李檬与 新浪集团在天下秀有限董事会委派董事之和占董事会多数席位,共同控制天下秀董事 会,且新浪集团和李檬在天下秀有限经营方针和决策、组织机构运作及业务运营方面均 保持一致。 (2)自2016年8月24日至2016年11月9日,李檬通过利兹利和永盟持有天下秀有 限28.2%的股权,新浪集团通过ShowWorld HK持有天下秀有限71.8%的股权,李檬和 新浪集团合计持有天下秀有限100%的股权,具体情况如下: 2016年10月,天下秀有限董事会成员发生变更,天下秀有限董事会由李檬、梁京 辉、林璐、王高飞、刘运利、梁晖和任振国共七名董事组成。李檬委派三名董事(李檬、 梁京辉、林璐),且李檬担任董事长,新浪集团委派二名董事(刘运利、王高飞),SAIF 委派一名董事(梁晖),澄迈新升委派一名董事(任振国)。李檬和新浪集团合计委派五名 董事。 在上述期间内,天下秀有限董事会组成虽发生变化,但李檬与新浪集团均无法通过 其委派的董事单独控制董事会,李檬与新浪集团在天下秀有限董事会委派董事之和占董 事会多数席位,共同控制天下秀有限董事会。新浪集团和李檬在天下秀有限经营方针和 决策、组织机构运作及业务运营方面均保持一致。 (3)自2016年11月10日至2017年1月19日,李檬通过利兹利和永盟持有天下秀 有限20.74%的股权,新浪集团通过ShowWorld HK以及微博开曼持有天下秀有限36.58% 的股权,李檬和SINA合计持有天下秀有限57.32%的股权,具体情况如下: 说明: 说明: /Users/liulibing/Library/Containers/com.tencent.xinWeChat/Data/Library/Caches/com.tencent.xinWeChat/2.0b4.0.9/d0d4fa07db360c3421dff161b6766c69/dragImgTmp/WeChatdbae9616ff9123146fd0ff6a21c24b4c.png 在上述期间内,天下秀有限董事会成员未发生变更,共由七名董事组成,李檬和新 浪集团合计委派五名董事,厦门赛富和嘉兴腾元共同委派一名董事,澄迈新升委派一名 董事。 在上述期间内,李檬与新浪集团均无法通过其委派的董事单独控制天下秀有限董事 会,李檬与新浪集团在天下秀有限董事会委派董事之和占董事会多数席位,共同控制天 下秀有限董事会,且新浪集团和李檬在天下秀有限经营方针和决策、组织机构运作及业 务运营方面均保持一致。 (4)自2017年1月20日至2017年6月25日,李檬通过利兹利和永盟持有天下秀有 限17.74%的股权,新浪集团通过ShowWorld HK及微博开曼持有天下秀有限36.58%的 股权,李檬和新浪集团合计持有天下秀有限54.32%的股权,具体情况如下: 说明: 说明: /Users/liulibing/Library/Containers/com.tencent.xinWeChat/Data/Library/Caches/com.tencent.xinWeChat/2.0b4.0.9/d0d4fa07db360c3421dff161b6766c69/dragImgTmp/WeChat6bd1234587b2ad616a7ffa628d1e6bfa.png 2017年5月,天下秀董事会成员发生变更,天下秀董事会由李檬、梁京辉、林璐、 王高飞、曹菲、梁晖和曹欧劼共七名董事组成。李檬委派三名董事(李檬、梁京辉、林 璐),且李檬担任董事长,新浪集团委派二名董事(曹菲、王高飞),厦门赛富和嘉兴腾元 共同委派一名董事(梁晖),海南金慧委派一名董事(曹欧劼)。李檬和新浪集团合计委派 五名董事。 在上述期间内,尽管天下秀董事会组成发生变化,但李檬与新浪集团均无法通过其 委派的董事单独控制董事会,李檬与新浪集团在天下秀董事会委派董事之和占董事会多 数席位,共同控制天下秀董事会,且新浪集团和李檬在天下秀经营方针和决策、组织机 构运作及业务运营方面均保持一致。 (5)自2017年6月26日至2017年6月30日,李檬通过利兹利和永盟持有天下秀 16.72%的股份,新浪集团通过ShowWorld HK及微博开曼持有天下秀合计34.48%的股 份,李檬和新浪集团合计持有天下秀51.20%的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在上述期间内,天下秀董事会成员未发生变更,共由七名董事组成,李檬和新浪集 团合计委派五名董事,厦门赛富和嘉兴腾元共同委派一名董事,海南金慧委派一名董事。 在上述期间内,李檬与新浪集团均无法通过其委派的董事单独控制董事会,李檬与 新浪集团在天下秀董事会委派董事之和占董事会多数席位,共同控制天下秀董事会,且 新浪集团和李檬在天下秀经营方针和决策、组织机构运作及业务运营方面均保持一致。 3、自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3月7日,李檬通过利兹利和永盟持有天下秀16.72% 的股份,新浪集团通过ShowWorld HK及微博开曼持有天下秀34.48%的股份,李檬和 新浪集团合计持有天下秀51.20%的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说明: C:\Users\admin\AppData\Local\Temp\WeChat Files\1671790f6d86349c357e5b46021069f.jpg 在上述期间内,天下秀董事会成员未发生变更,共由七名董事组成,李檬和新浪集 团合计委派五名董事。 在上述期间内,李檬与新浪集团均无法通过其委派的董事单独控制天下秀董事会, 李檬与新浪集团在天下秀董事会委派董事之和占董事会多数席位,共同控制天下秀董事 会,且新浪集团和李檬在天下秀经营方针和决策、组织机构运作及业务运营方面均保持 一致。 4、自2019年3月8日至今,李檬通过利兹利和永盟持有天下秀16.72%的股份, 新浪集团通过ShowWorld HK及微博开曼持有天下秀36.07%的股份,李檬和新浪集团 合计持有天下秀52.79%的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说明: C:\Users\admin\AppData\Local\Temp\WeChat Files\defc06dab4582d8e80b200f9d5ca236.jpg 在上述期间内,天下秀董事会成员未发生变更,共由七名董事组成,李檬和新浪集 团合计委派五名董事,厦门赛富和嘉兴腾元共同委派一名董事(梁晖);海南金慧委派一 名董事(曹欧劼)。 在上述期间内,李檬与新浪集团均无法通过其委派的董事单独控制天下秀董事会, 李檬与新浪集团在天下秀董事会委派董事之和占董事会多数席位,共同控制天下秀董事 会,且新浪集团和李檬在天下秀经营方针和决策、组织机构运作及业务运营方面均保持 一致。 在红筹架构拆除过程中,SAIF、JAFCO阶段性仅持有ShowWorld BVI少数股权而 未与李檬同时平移至境内持有天下秀有限股权,导致新浪集团在前述期间一段时间内合 计持有天下秀过半数股权。但在上述期间内,李檬委派三名董事(李檬、梁京辉、林璐), 且李檬担任董事长,新浪集团委派二名董事(刘运利、王高飞),李檬与新浪集团均无法 通过其委派的董事单独控制董事会,李檬与新浪集团在天下秀有限董事会委派董事超过 董事会半数席位,共同控制天下秀有限董事会。新浪集团和李檬在天下秀有限经营方针 和决策、组织机构运作及业务运营方面均保持一致。故尽管在相关期间新浪集团持有天 下秀超过50%的股权,但仍应认定为天下秀受新浪集团、李檬共同控制。 5、根据新浪集团2016年至2018年的年度报告,新浪集团未把天下秀/天下秀有限 列为其并表子公司。 6、李檬和新浪集团于2017年12月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双方同意在对天下 秀的一切日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务决策上保持一致行动,并确认自2015年1月1日至 该协议签署时,双方及其所能控制的主体在天下秀、天下秀有限及ShowWorld BVI的 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和董事会中均保持一致意见。新浪集团于2018年12月17日出具说 明,“确认自天下秀有限、天下秀设立以来,新浪集团与李檬均在天下秀的重大经营决 策中保持一致,新浪集团与李檬共同控制天下秀。《一致行动协议》仅是对新浪集团和 李檬的共同控制的事实的明确,根据天下秀设立以来的股权/股份结构、董事会安排和业 务发展情况,李檬和新浪集团均共同控制天下秀。《一致行动协议》是在新浪集团内部 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的签署已经通过新浪集团内部有权机构的审 议和批准,具备有效性和合法性。” 此外,根据天下秀确认并经核查,报告期内新浪集团和李檬在公司经营方针和决策、 组织机构运作及业务运营方面均保持一致,天下秀具有持续发展、持续盈利的能力,经 营方针和决策、组织机构运作及业务运营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最近三年内天下秀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 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的规定: “二、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因此,认定公司控制权的 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 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 素进行分析判断。 三、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主张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 (二)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 发行人的规范运作; (三)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一般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予以明确,有关章程、协议及安排必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该情况在 最近3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多 人没有出现重大变更; (四)发行审核部门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认为发行人应该符合的其他条件……如果 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 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1、报告期内,股东会方面,新浪集团、李檬均间接支配ShowWorld BVI和/或天下 秀有限/天下秀股权/股份的表决权,持有、支配天下秀有限/天下秀股权/股份表决权比例 最高的主体始终为新浪集团,满足上述第(一)和第(四)款规定; 2、报告期内,董事会方面,新浪集团与李檬始终共同控制董事会,任何一方无法 实现单独控制,双方可实现共同控制,根据《法律意见书》第5.9部分天下秀的组织机 构及公司治理制度、第5.10部分天下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天下秀具 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相关公司治理制度, 报告期内天下秀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化系因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及充实管理团队等需要,保证了天下 秀经营管理的稳定性,满足上述第(二)款规定; 3、李檬和新浪集团于2017年12月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就双方自2015年1月 1日起对天下秀一切日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务决策上保持一致行动关系的事实进行确 认,新浪集团、李檬分别于2019年7月7日出具的《关于保持一致行动的承诺函》, 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重组完成后的36个月内,李檬与新浪集团继续按照《一致行 动协议》保持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解除《一致行动协议》及一致行动关系的相关计划 和安排,满足上述第(三)款规定。 鉴于此,并结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 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对实际控制人变更的认定,本 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新浪集团与李檬共同控制天下秀的情况真实、稳定、有效存在,天 下秀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二、结合最近三年内天下秀控制权情况,补充披露认定共同控制起算时间为2015 年1月1日的原因以及合理性 李檬与新浪集团在2015年1月1日前已对天下秀有限实现共同控制。《一致行动 协议》所确认的一致行动关系起算时间为2015年1月1日的原因为:天下秀于2017年 10月向北京市证监局提交IPO辅导备案,预计IPO报告期自2015年1月1日起算。考 虑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第十二条要求 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故李檬和新浪集团在《一致行动协议》中 以IPO报告期的期初时点作为一致行动关系事实确认的起始点,以确保该等一致行动关 系确认期间完整覆盖IPO报告期,满足《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的要求,具有合理性。 三、结合一致行动协议的条款,补充披露交易完成后新浪集团与李檬一致行动关系 的存续期限、变更或解除条件(如有)、一致行动人行使股份表决权的决策形成机制等 (一)一致行动关系的存续期限、一致行动关系的变更或解除条件 根据新浪集团与李檬于2017年12月15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自2015年1 月1日至《一致行动协议》签署时,新浪集团与李檬共同控制天下秀;该《一致行动协 议》自协议签署日即生效,只要任何一方和/或其所能控制的主体仍持有天下秀股份,《一 致行动协议》就持续有效。 根据李檬与新浪集团于2019年7月7日出具的《关于保持一致行动的承诺函》, 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重组完成后的36个月内,李檬与新浪集团继续按照《一致行 动协议》保持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解除《一致行动协议》及一致行动关系的相关计划 和安排。 (二)一致行动人行使股份表决权的决策形成机制 根据前述《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决策机制如下: 1、《一致行动协议》第二条 提案权行使的安排: “2.1 双方所能控制的主体在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前,双方所 能控制的主体应当按照本协议第4.1条之约定达成一致意见(本协议所指的“一致意见” 体现在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以及其他场合时,双方和/或其所能控制的主体对审议 事项所投的“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的种类相一致,回避表决事项除外), 双方所能控制的主体应该以此一致意见为准在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2.2 在双方所能控制的主体、甲方(即李檬)和/或双方(即李檬和新浪集团)所能控 制的主体提名或推荐的公司董事向董事会提出议案前,双方所能控制的主体、甲方和/ 或双方所能控制的主体提名或推荐的公司董事按照本协议第4.2条的约定达成一致意 见,并以此一致意见为准在董事会上提出议案。” 2、《一致行动协议》第三条 表决权行使的安排: “3.1在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双方所能控制的主体应按照本协议第4.1条之约定对 会议表决事项事先达成一致意见,双方所能控制的主体应以此一致意见在股东大会上进 行投票表决。” “3.2 在公司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甲方和/或双方所能控制的主体提名或推荐的人士 担任公司董事的,其应按照本协议第4.2条的约定对会议表决事先达成一致意见,并以 此一致意见为准在董事会上进行投票表决。” 3、《一致行动协议》第四条 一致行动机制: “4.1 为通过一致行动巩固双方对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在双方所能控制的主体行 使股东权利前,双方应对需要行使股东权利的事项进行充分协商以便双方所能控制的主 体在行使股东权利时采取一致行动。如果经双方充分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双 方均同意以李檬的意见为准保持一致行动,并确保双方所能控制的主体按照李檬的意见 行使股东权利。” “4.2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情况下,甲方和/或双方所能控制的主体提名 或推荐的人士担任公司董事的,其在公司董事提出的议案或行使表决权前,双方应对需 要行使董事权利的事项进行充分协商以便甲方和/或双方所能控制的主体提名或推荐的 公司董事在行使董事权利时采取一致行动,如果经双方充分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的,则双方均同意以甲方的意见为准保持一致行动,并确保双方所能控制的主体提名或 推荐的公司董事按照李檬的意见行使董事权利。” “4.3 甲方和/或双方所能控制的主体提名或推荐的人士担任公司董事的,其作为公 司董事若不能亲自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须事前向另一方说明,不能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委托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公司其他董事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形成的一致意见代为 进行表决。 “4.4 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甲方或新浪集团的表决意见有相反 要求的,按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补充披露保留部分境外红筹架构的原因,合法性及合理性、新浪集团控制的股 东所持天下秀的股份权属是否清晰,天下秀如何确保其公司治理和内控的有效性,以及 对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影响,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第十二条 的规定 (一)天下秀保留境外红筹架构的原因及合理性 截至2017年7月,境外上市公司新浪集团通过ShowWorld HK及微博开曼持有天 下秀股份,除ShowWorld HK及微博开曼以外,持有天下秀权益的主体均为境内主体, 天下秀红筹架构已全部拆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新浪集团通过ShowWorld HK、 微博开曼间接持有天下秀34.48%的股权,具体股权结构如下: 说明: C:\Users\admin\AppData\Local\Temp\WeChat Files\1671790f6d86349c357e5b46021069f.jpg 天下秀曾搭建红筹架构进行境外融资,自天下秀红筹架构搭建之日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天下秀有限/天下秀均不存在VIE架构。天下秀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新浪集团 系在美股上市的境外公司,其在天下秀红筹架构拆除前通过全资子公司Sina HK持有 ShowWorld BVI股权。2016年10月12日,微博开曼认购天下秀有限增资,成为天下 秀有限股东。自2017年7月1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新浪集团分别通过其控制的 ShowWorld HK和微博开曼持有天下秀有限股权,该等安排具备合理性。 (二)合法性 天下秀主营业务为新媒体营销服务,不属于报告期内有效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 理措施(负面清单) (2018年版)》及即将于2019年7月30日生效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 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所列示的采取特别管理措施的产业类别,故保留新浪 集团相关的境外持股架构不违反外商投资限制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合法性。 (三)新浪集团控制的股东所持天下秀的股份权属清晰 根据新浪集团出具的《情况说明》,“SINA Corporation及Sina HK在持有ShowWorld BVI股权期间及在天下秀境外红筹架构拆除过程中,与ShowWorld BVI其他股东、天下 秀(包括天下秀前身)的其他股东间不存在诉讼、仲裁等争议或纠纷;截至《情况说明》 出具之日,亦未有可预见的与ShowWorld BVI其他股东、天下秀(包括天下秀前身)的其 他股东间的潜在诉讼、仲裁等法律风险。SINA Corporation及Sina HK与ShowWorld BVI、 天下秀及天下秀其他股东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利益输送 等影响天下秀独立性的协议或其他安排。” 根据新浪集团控制的直接持有天下秀股权的股东ShowWorld HK及微博开曼出具的 《关于资产权属的承诺函》,“1、本公司对标的股份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已经 依法对标的股份履行法定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 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2、本公司所持标的股份系本公司真实出资形成, 不存在通过委托、信托等方式替他人持有或为他人利益而持有标的股份的情形,亦不存 在正在进行或潜在的权属纠纷;3、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所持有的标的股份 上不存在任何质押、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益,亦未被司法冻结、查封或设置任何第三方 权利限制。” 根据ShowWorld HK及微博开曼出具的相关确认,ShowWorld HK及微博开曼以其 合法取得并拥有的自有资金取得天下秀有限/天下秀股权/股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新浪集团通过ShowWorld HK及微博开曼持有天下秀的股份权 属清晰,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安排,不存在诉讼、仲裁争议或纠纷。 (四)天下秀公司治理和内控的有效性 根据天下秀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天下秀已制定并执行了《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对外担保管 理制度》《薪酬管理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内部制 度,该等制度明确了机构和人员的职能和职责,并参照适用于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 件制定了相关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且天下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相关高级 管理人员均已依据各自议事规则或工作细则开展工作,针对其设置的职责及制衡机制均 已有效运作。 此外,根据中汇于2019年4月28日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中 汇会鉴[2019]1932号),天下秀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 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鉴于此,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管理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本所律师认为, 天下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均已正常运作,针对天下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设置的职责及制衡机制均已有效运作,天下秀建立的决策程序和 议事规则能够确保其内部公司治理和内控的有效性。 (五)对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影响 如本题第4问第1、2部分回复所述,截至2017年7月,境外上市公司新浪集团通 过ShowWorld HK及微博开曼持有天下秀股份,除ShowWorld HK及微博开曼以外,持 有天下秀权益的主体均为境内主体,天下秀红筹架构已全部拆除,股权权属清晰,不存 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安排。 本次交易完成后,新浪集团累计控制上市公司480,342,36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 股本的28.58%,李檬累计控制上市公司222,697,29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3.25%。鉴于共同实际控制人李檬及新浪集团累计控制上市公司703,039,662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本的41.84%,持股比例较高,可保持控制权稳定。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 具体股权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本次新增股份数量 (股) 本次交易之后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天下秀 -46,040,052 - 0.00% 新浪集团合计控制 480,342,364 480,342,364 28.58% 其中:ShowWorld HK 332,615,750 332,615,750 19.79% 微博开曼 147,726,614 147,726,614 8.79% 李檬合计控制 222,697,298 222,697,298 13.25% 其中:利兹利 127,186,438 127,186,438 7.57% 永盟 95,510,860 95,510,860 5.68% 嘉兴腾元 99,501,207 99,501,207 5.92% 厦门赛富 99,501,207 99,501,207 5.92% 庥隆金实 100,387,904 100,387,904 5.97% 股东名称 本次新增股份数量 (股) 本次交易之后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澄迈新升 93,543,291 93,543,291 5.57% 杭州长潘 65,905,768 65,905,768 3.92% 海南金慧 59,479,942 59,479,942 3.54% 文泰投资 37,645,509 37,645,509 2.24% 中安润信 19,012,847 19,012,847 1.13% 上海沁朴 15,210,296 15,210,296 0.91% 宏远伯乐 28,519,270 28,519,270 1.70% 招远秋实 9,919,756 9,919,756 0.59% 其他股东 - 348,753,656 20.75% 合计 1,285,626,607 1,680,420,315 100.00% 此外,如本题第3问及第5问回复所述,新浪集团与李檬已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并出具了《关于保持一致行动的承诺函》,双方已为保证一致行动关系存续和维持控制 权稳定采取有效措施,并将于本次重组完成后的36个月内保持一致行动关系。鉴于天 下秀共同实际控制人累计持股比例较高且已就本次重组完成后36个月保持一致行动关 系出具承诺,本所律师认为保留境外持股架构不会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产生影响。 (六)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以及《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四)充分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 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上市公司以定向发行股份 方式购买的标的资产为天下秀全体股东持有的天下秀100%的股份。根据交易对方出具 的《关于资产权属的承诺函》,天下秀为持续经营的企业法人,其股东所持股权权属清 晰,天下秀全体股东所持天下秀100%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或其他权利限制。 因此,在交易各方协议约定的先决条件和法律程序得到适当满足和履行的情况下,上市 公司就本次交易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于控股股东设立在境外 且持股层次复杂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对发行人设置此类架构的原因、合法性 及合理性、持股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是否有各种影响控股权的约 定、股东的出资来源等问题进行核查,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是否清晰,以及发行人如何确保其公司治理和内控的 有效性,并发表明确意见。” 综上,天下秀因其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新浪集团为境外上市公司而需要保留境外持 股架构且该等安排具备合法性、合理性;新浪集团通过ShowWorld HK及微博开曼持有 天下秀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安排,出资来源系自有资金;天下秀 公司治理和内控具备有效性。鉴于此,本次交易符合《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第 十二条的规定。 五、结合上述情况,补充披露新浪集团与李檬保证一致行动协议和维持控制权稳定 的有效措施,以及对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的有效约束机制 (一)新浪集团与李檬保证一致行动协议和维持控制权稳定的有效措施 为保持一致行动协议和维持控制权稳定,李檬与新浪集团于2019年7月7日出具 了《关于保持一致行动的承诺函》,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重组完成后的36个月内, 李檬与新浪集团确认将继续按照《一致行动协议》保持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解除《一 致行动协议》及一致行动关系的相关计划和安排。 (二)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的有效约束机制 《一致行动协议》对违反该协议的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 “如果任意一方未遵循本协议的约定在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提出议案或作出表 决,视为其违约,该提议或表决自始无效。 任意一方所能控制的主体在行使其作为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利时违反本协议约定的, 则视为该主体的控制方对本协议的违反。 任意一方所能控制的主体提名的人士在行使其作为公司董事的董事权利时违反本 协议约定的,则视为该主体的控制方对本协议的违反。 双方同意并确认,如任意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所作的任何一项约定、保证,或未履 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义务、承诺,即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 方在合理期限内补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或在其他方书面通知违约 方并提出补正要求后十天内仍未补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给予损 害赔偿。 尽管本协议有其他规定,本条规定的效力不受本协议中止或者终止的影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报告期内新浪集团与李檬共同控制天下秀的情况真实、稳定、有效存在,天下 秀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2、《一致行动协议》中以IPO报告期初时点作为一致行动关系事实确认的起始点, 以确保该等一致行动关系确认期间完整覆盖IPO报告期,满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要求,具有合理性; 3、天下秀因其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新浪集团为境外上市公司而需要保留境外持股 架构,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 4、新浪集团通过ShowWorld HK及微博开曼持有天下秀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委 托持股、信托持股安排,出资来源系自有资金,天下秀建立的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能够 确保其内部公司治理和内控有效性。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第十二条的规定。 《一次反馈意见》问题2. 申请文件显示,标的资产最近三年内董事多次变化。请你公 司:1) 补充披露标的资产最近三年董事变动情况,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是否构成本次交易的法律障碍。2) 结合标的资产最近 三年李檬和新浪集团选派董事情况及对公司董事会议事机制的影响,补充披露标的资产 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3) 补充披露标的资产董监高任职资格是否符合我 会相关规定。4) 补充披露标的资产相关董事、高管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情形。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标的资产最近三年董事变动情况,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 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是否构成本次交易的法律障碍 (一)标的资产最近三年董事变动情况 根据天下秀提供的资料,2016年1月1日,天下秀有限未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 名,执行董事为李檬。自2016年1月1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天下秀有限/天下秀 的董事变更情况如下: 变动时间 变动前董事 变动情况 备注 2016.4 执行董事:李檬 设立董事会,董 事会成员为:李 檬、梁京辉、林 璐、梁晖、王高 飞、张怿 ShowWorld HK、永盟、利兹利成为天下秀有限股东,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天下秀有限各股东委派董事(李 檬通过利兹利委派李檬、林璐、梁京辉为董事;新浪集 团通过ShowWorld HK委派张怿、王高飞为董事;SAIF 通过ShowWolrd HK委派梁晖为董事),建立董事会 2016.10 李檬、梁京辉、 林璐、梁晖、王 高飞、张怿 新增:刘运利、 任振国 退出:张怿 引入投资者澄迈新升、厦门赛富、嘉兴腾元为天下秀有 限股东,该等股东委派了董事(澄迈新升委派任振国; 嘉兴腾元和厦门赛富委派梁晖),且ShowWorld HK委 派的董事人员发生了调整(新浪集团通过ShowWorld HK委派王高飞、刘运利为董事) 2017.5 李檬、梁京辉、 林璐、梁晖、王 高飞、刘运利、 新增:曹菲、曹 欧劼 退出:刘运利、 天下秀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股东委派的董事人员发生了调整(新浪集 团通过ShowWorld HK、微博开曼委派曹菲、王高飞为 任振国 任振国 董事;海南金慧委派曹欧劼为董事) (二)标的资产最近三年董事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不构成对本次交易的障碍 天下秀有限/天下秀董事上述变动主要系因引进投资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股东委 派董事人员调整等原因所致。最近三年内,天下秀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李檬自2016 年1月1日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一直担任天下秀有限/天下秀执行董事/董事长,梁京辉、 林璐、梁晖、王高飞一直担任天下秀/天下秀有限董事,个别董事变动未影响天下秀有限 /天下秀的日常经营管理、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和经营管理发展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因此, 天下秀有限/天下秀最近三年内董事未发生重大变化,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不构成对本次交易的法律障碍。 二、结合标的资产最近三年李檬和新浪集团选派董事情况及对公司董事会议事机制 的影响,补充披露标的资产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 (一)最近三年李檬和新浪集团选派董事情况 2016年1月1日,天下秀有限未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为李檬。 ShowWorld BVI的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李檬通过UPSIDE委派董事一名(李 檬),新浪集团通过Sina HK委派董事二名(杜红、刘运利),李檬和新浪集团合计委派三 名董事。 2016年4月至2016年10月,天下秀有限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李檬、张怿、梁京 辉、林璐、梁晖、王高飞共六名董事组成。李檬委派三名董事(李檬、梁京辉、林璐), 且李檬担任董事长;新浪集团委派二名董事(张怿、王高飞)。李檬和新浪集团合计委派 五名董事。 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天下秀董事会由李檬、梁京辉、林璐、王高飞、刘运 利、梁晖和任振国共七名董事组成。李檬仍委派三名董事(李檬、梁京辉、林璐),且李 檬担任董事长;新浪集团委派二名董事(刘运利、王高飞)。李檬和新浪集团合计委派五 名董事。 2017年5月至今,天下秀董事会由李檬、梁京辉、林璐、王高飞、曹菲、梁晖和曹 欧劼共七名董事组成。李檬委派三名董事(李檬、梁京辉、林璐),且李檬担任董事长; 新浪集团委派二名董事(曹菲、王高飞)。李檬和新浪集团合计委派五名董事。 综上,最近三年,董事会过半数席位由李檬和新浪集团控制。 (二)标的资产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经营决策机构仅为ShowWorld BVI董事会, 其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李檬通过UPSIDE委派董事一名(李檬),新浪集团通 过Sina HK委派董事二名(杜红、刘运利),JAFCO、SAIF各委派一名董事,李檬和新浪 集团合计委派三名董事。根据该等期间有效的ShowWorld BVI股东协议,UPSIDE董事 (李檬)一人三票,新浪集团、JAFCO、SAIF委派的四名董事一人一票,ShowWorld BVI 一般决议事项应取得半数以上董事投票权同意;此外,新浪集团、JAFCO、SAIF均有 权但无义务向天下秀有限委派一名董事,新浪集团、JAFCO、SAIF在该等期间未向天 下秀有限委派董事。考虑到该等期间实际经营决策机构为ShowWorld BVI且新浪集团 有权向天下秀有限委派一名董事,尽管该等期间天下秀有限未设董事会,仅设李檬为执 行董事,但应认定该等期间李檬单独控制董事会。 自2016年4月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根据天下秀有限/天下秀章程,天下秀有限/ 天下秀董事会决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且通过一般决议事项需要取得全体董事中的过半 数董事同意。 综上,自2016年1月1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李檬与新浪集团均无法通过其 委派的董事单独控制董事会。李檬与新浪集团在ShowWorld BVI和/或天下秀有限/天下 秀董事会委派董事之和占董事会多数席位,且李檬与新浪集团分别于2017年12月15 日、2018年12月17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及说明,确认双方及其所能控制的主体 在天下秀、天下秀有限及ShowWorld BVI的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和董事会中均保持一致 意见,并确认自天下秀有限、天下秀设立以来,新浪集团与李檬均在天下秀的重大经营 决策中保持一致,新浪集团与李檬共同控制天下秀。因此,天下秀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 未发生变更。 三、补充披露标的资产董监高任职资格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根据《首发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 解与股票首发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 定义务和责任”。 鉴于本次交易的相关中介机构已对天下秀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股票发行 上市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辅导授课,天下秀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天下秀董事会秘书已取得上市公司董秘资格证书,故标的 资产董监高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天下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天下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 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且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首发办法》第 十六条的规定: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 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标的资产董监高任职资格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四、补充披露标的资产相关董事、高管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情形 (一)标的资产相关董事、高管不存在违反对标的资产的竞业禁止义务的情形 1、天下秀相关董事、高管的对外投资及兼职情况 根据天下秀提供的资料及天下秀相关董事、高管填写的调查表,天下秀董事、高管 主要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被投资公司/企业名称 出资比例 主营业务 李檬 董事长、总经理 利兹利 99% 持股天下秀 永盟 99% 持股天下秀 利兹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100% 无实际业务 梁京辉 董事 利兹利 1% 持股天下秀 永盟 1% 持股天下秀 梁晖 董事 北京卡富通盈科技有限公 司 6.77% 为实体商业提供互联 网升级的产品和服务。 公司的核心产品:客来 乐互联网收银台,可以 帮助线下实体商家实 现线上支付,并帮助商 家建立客户关系管理 及营销服务 海南客来乐科技有限公司 通过北京卡富通盈科 技有限公司间接持股 6.77% 同上 北京客来乐科技有限公司 通过北京卡富通盈科 技有限公司间接持股 6.77% 同上 北京云博信网络科技有限 公司 40% 开发视频会议软件,公 司无业务经营不善,准 备关闭 美国元禾谷风基金(Oriza Ventures) 0.5% 风险投资基金,在美国 经营 曹欧劼 董事 海南慧远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 97% 房地产项目 盈信(海南)金融服务有限 公司 直接持股45.4545%, 通过海南盈新汇信投 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间接持股7.9051% 服务、投资 海南金雨投资有限公司 97% 项目投资 海南慧霖投资有限公司 97% 项目投资 海南金雨创科投资管理中 心(有限合伙) 通过海南金雨投资有 限公司间接持股 94.09%,通过大象(海 南)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2.91% 服务、咨询、投资 大象(海南)金融服务有限 97% 服务、咨询、投资 姓名 职务 被投资公司/企业名称 出资比例 主营业务 公司 海南金盈投资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 20% 投资管理 海南盈新汇信投资管理中 心(有限合伙) 80% 服务、咨询、投资 湖南天绎文娱传媒有限公 司 97% 服务、投资 博远(澄迈)科技有限公司 通过海南金雨创科投 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间接持股4.85% 技术服务、咨询 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 司 通过湖南天绎文娱传 媒有限公司间接持股 3.7151% 传媒经营 智通亚信(海南)投资管理 中心(有限合伙) 通过海南金盈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间接持股 0.5% 创业投资 海南慧融投资有限公司 97% 项目投资 宁波保税区易沃德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0.9708% 实业投资 海南神农基因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10% 农作物种子的选育、生 产、销售等 海南慧东地产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 通过盈信金服间接持 股42.68768% 地产投资 海南盈新合信投资管理中 心(有限合伙) 40% 服务、咨询、投资 曹菲 董事 北京舟行顺达创业投资中 心(有限合伙) 50.00% 创业投资 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 限公司 27.09% 互联网广告,无线增值 新浪体育有限公司 25.00% 广告 北京格物致知投资管理中 心(有限合伙) 5.00% 投资管理 深圳高达鼎和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 0.87% 投资咨询、投资顾问、 投资创业 王高飞 董事 北京新浪飞扬软件有限公 司 80.00% 互联网技术服务 上海玮责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50.00% 未实际运营业务 上海玮熠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50.00% 未实际运营业务 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 限公司 22.79% 互联网广告,无线增值 拉萨缘非日月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20.00% 投资咨询 杭州装点文化创意有限公 司 2.76% 互联网文化服务 北京星潮在线文化发展有 限公司 20% 互联网信息服务 根据天下秀提供的资料及天下秀相关董事、高管填写的调查表,除在天下秀及其子 公司任职外,天下秀董事、高管主要兼职情况如下: 姓名 天下秀职务 兼职单位 兼任职务 兼职单位与 天下秀关系 主营业务 李檬 董事长、总经 理 利兹利 执行事务合伙人 天下秀股东 持股天下秀 永盟 执行事务合伙人 天下秀股东 持股天下秀 ShowWorld Hong Kong Limited 董事 天下秀股东 持股天下秀 梁晖 董事 北京卡富通盈科技有限 公司 董事 — 为实体商业提供互联 网升级的产品和服务。 公司的核心产品:客来 乐互联网收银台,可以 帮助线下实体商家实 现线上支付,并帮助商 家建立客户关系管理 及营销服务。 Life Care Networks Holding,LTD (Cayman) 董事 — 为心脏病患者提供远 程心电监护和服务 One Class, Inc.(Canada) 董事 — 为北美高校学生提供 互助教育平台 北京秀满天下科技有限 公司 经理、董事 — 提供网络虚拟形象产 品 麦招信息科技(南京)有 限公司 董事 — 为企业提供基于互联 网软件的招聘服务 北京云博信网络科技有 限公司 执行董事 — 开发视频会议软件,公 司无业务经营不善,准 备关闭 北京易课教育科技有限 公司 监事 — 公司是OneClass加拿 大公司在中国的子公 司,向中国留学生提供 教育辅导服务 江西润田饮料股份有限 公司 监事 — 生产瓶装水饮料 安普瑞斯(无锡)有限公 司 监事 — 为手机等消费电子产 品生产锂电池 美国元禾谷风基金 (Oriza Ventures) 合伙人 — 风险投资基金,在美国 经营 曹欧劼 董事 海南慧远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 — 房地产项目 海南盈新汇信投资管理 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服务、咨询、投资 盈信(海南)金融服务有 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 — 服务、投资 海南慧东地产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 — 地产投资,水电安装, 室内外装饰工程 海南金雨投资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总经 理 — 项目投资 海南龙鑫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 董事长、经理 — 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 产营销 姓名 天下秀职务 兼职单位 兼任职务 兼职单位与 天下秀关系 主营业务 海南慧霖投资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经理 — 项目投资 海南金雨创科投资管理 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派代表 — 服务、咨询、投资 大象(海南)金融服务有 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经理 — 服务、咨询、投资 湖南天绎文娱传媒有限 公司 执行董事 — 服务、投资 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 公司 董事 — 传媒经营 海南慧融投资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经理 — 项目投资 智通亚信(海南)投资管 理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派代表 — 创业投资 曹菲 董事 上海微昱广告有限公司 董事 — 设计、制作、代理、发 布国内外各类广告 北京秒车信息技术有限 公司 董事 — 一站式购车服务平台 上海微珩网络技术有限 公司 董事 —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新浪网技术(中国)有限 公司 副总裁 — 互联网技术服务 北京舟行顺达创业投资 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创业投资 王高飞 董事 北京新浪飞扬软件有限 公司 董事长, 总经理 — 互联网技术服务 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 有限公司 董事 — 互联网广告,无线增值 北京星潮在线文化发展 有限公司 董事长, 总经理 — 互联网信息服务 北京星潮在线文化发展 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负责人 — 经济信息咨询 成都市爱鲜城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总经 理 — 支持微博美食频道 北京维酷奇信息科技有 限公司 董事长 — 微博国际版的技术开 发 北京新潮讯捷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 报告内曾任经 理, 董事长 — 技术服务(无线业务相 关) 杭州微时畅梦广告有限 公司 执行董事兼总经 理 — 艺术活动策划 杭州微瀚讯梦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总经 理 — 技术咨询 星潮信息技术(成都)有 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总经 理 — 技术服务 和友信科技开发(深圳) 有限公司 董事 — 技术开发 北京维阅信息技术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技术开发 上海微点信息科技有限 公司 董事 — 技术服务 姓名 天下秀职务 兼职单位 兼任职务 兼职单位与 天下秀关系 主营业务 杭州微新梦讯网络科技 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总经 理 — 互联网增值服务 珠海云麦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 — 家庭智能设备 北京炫果壳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 董事 — 漫画平台 星潮闪耀移动网络科技 (中国)有限公司 董事 — 互联网技术服务 北京索引互动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 董事 — 无线增值服务 捷步士信息技术(上海) 有限公司 董事长 — LBS图钉 微梦创科网络科技(中 国)有限公司 董事 — 互联网技术服务 北京新浪阅读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 董事 — 小说阅读平台 上海玮熠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投资管理 上海玮责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投资管理 上述天下秀董事、高管的对外投资和对外兼职单位中,被投资方或兼职单位的主营 业务中均不包含新媒体社交账号广告业务,与天下秀不存在竞争关系;北京新浪互联信 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互联”)的业务范围中虽包含互联网广告业务,但经核 查并与新浪互联确认,该种互联网广告业务与天下秀从事的新媒体社交广告撮合业务有 着较大区别: 天下秀主要提供基于大数据的技术驱动型新媒体营销客户代理服务及新媒体广告 交易系统技术服务,主要开展基于新媒体社交账号的广告撮合业务,面向的客户群体是 对新媒体(主要包括微博、微信、抖音、小红书等)具有投放推广需求的广告主;而新浪 互联主要从事传统的媒体广告业务(以门户类互联网广告为主),面向的客户群体主要是 对门户网站曝光量具有需求的广告主;该等客户与天下秀的客户虽然可能存在一定的重 叠,但这是广告主自身的差异化需求导致的,不存在利益冲突。 根据新浪集团的确认,新浪集团委派的董事曹菲、王高飞在担任天下秀董事期间, 不存在违反与新浪集团等任何企业间的竞业禁止义务/协议的情形;根据曹菲、王高飞的 确认,其不存在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天下秀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亦未在任何与天下 秀经营相同或相类似业务的任何企业、单位任职、兼职。 综上,新浪互联与天下秀不构成竞争关系,不存在利益冲突。天下秀董事王高飞、 曹菲在新浪互联兼职或持股不属于违反对天下秀竞业禁止义务的情形。 除王高飞、曹菲投资且王高飞担任董事的新浪互联外,上述其他天下秀董事、高管 的对外投资和对外兼职企业的主营业务中均不包含新媒体社交账号的广告业务,与天下 秀不存在竞争关系。 此外,根据天下秀提供的资料,李檬委派的天下秀董事李檬、林璐、梁京辉,天下 秀高管覃海宇、于悦、吴长京已经与天下秀签署竞业禁止协议,该等竞业禁止协议约定: 该等天下秀董事、高管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进行或牵涉进任何在任何方面与天下秀业 务相竞争或相似的业务;在该等天下秀董事、高管劳动合同解除后2年内,不得以任何 身份亲自或经代理人,直接或间接,独立或与任何人士、公司或其他组织共同做出如下 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组建、参与组建、参股、受雇或服务于从事与甲方(天下秀)有竞争 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生产或经营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及与其密切关联的企业或其他 组织。 根据海南金慧的确认,海南金慧委派的董事曹欧劼在担任天下秀董事期间,不存在 违反与海南金慧等任何企业间的竞业禁止义务/协议的情形。 根据厦门赛富、嘉兴腾元的确认,其委派的董事梁晖在担任天下秀董事期间,不存 在违反与厦门赛富、嘉兴腾元等任何企业间的竞业禁止义务/协议的情形。 根据天下秀全体董事、高管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核查,上述董事、高管在担任天下秀 董事期间,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为自身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天下秀的商业机会,自营或为 他人经营与天下秀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且未在任何与天下秀经营相同或相类似业务 的任何企业、单位任职、兼职(该等职务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人、董事、监事、 股东、高 级管理人员、职员、代理人、顾问等),也未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与天下秀经营相同或相 类似业务的企业、单位提供服务。 综上,天下秀相关董事、高管不存在违反对标的资产的竞业禁止义务的情形。 (二)标的资产相关董事、高管不存在违反对除标的资产以外其他企业的竞业禁止义 务的情形 根据天下秀董事、高管的确认,天下秀董事、高管不存在违反与除天下秀以外其他 企业的竞业禁止义务的情形。 综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天下秀董事、高管不存在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情 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天下秀有限/天下秀最近三年内董事未发生重大变化,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二 条的规定,不构成对本次交易的法律障碍; 2、天下秀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3、天下秀董监高任职资格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4、天下秀相关董事、高管不存在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情形。 《一次反馈意见》问题3. 申请文件显示,1) 针对上市公司涉及的担保诉讼,公司前控 股股东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瑞莱嘉誉)承诺将对上市公司因担 保诉讼受到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瑞莱嘉誉将锁定金额存于其开立的银行账户内,直至 《有关承诺函的补充说明》约定期限到期之日与锁定金额降低为零之日孰早为止。2) 目 前涉案的三宗违规担保均无最终判决结果,如受理法院最终判决该等担保均合法有效, 或因暂未发现的其他违规担保事项,则上市公司可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金额上限预计 将超出瑞莱嘉誉的履约能力,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请你公 司补充披露:1) 上述诉讼的最新进展,截至目前上市公司是否新增其他违规担保诉讼、 仲裁。2) 上市公司作为被告,若败诉或被裁决赔偿损失,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 市公司的影响。3) 相关资产减值损失和预计负债计提情况,上述会计处理合规性。4) 《有关承诺函的补充说明》的具体内容,约定期限到期的具体时间,瑞莱嘉誉计算锁定 金额范围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5) 如赔偿金额 超出瑞莱嘉誉的履约能力,瑞莱嘉誉保证履行承诺的具体措施,是否存在请求第三方代 为偿付等安排,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是否彻底解除,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6) 由瑞莱嘉誉为上述诉讼承担全部责任的原因, 与天下秀取得控制权的关系,是否互为前提或存在其他协议安排。如有,对本次交易的 影响。7) 标的资产章程中是否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 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上述诉讼的最新进展,截至目前上市公司是否新增其他违规担保诉讼、仲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市公司涉及三宗未决担保诉讼,具体情况及进展如下: 序 号 担保诉讼 事件概述及类型 公告 事实抗辩情况 诉讼进展 1 躬盛网络担 保诉讼纠纷 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收到了上海高院邮寄送达的应诉通知书 (【2016】沪民初2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相关立案材料等。因与顾 国平先生的股权转让纠纷,原告躬盛网络向上海高院递交了民事起诉 状,请求判令顾国平依法返还原告人民币10,000万元借款,返还股份 转让定金款人民币60,000万元,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10,000万元整, 请求斐讯数据和慧球科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018年12月29日,上 海高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判决,判决上市公司无需对顾国平债务承担 担保责任。公司于2019年2月1日收到最高院邮寄送达的《民事上诉 状副本》等材料,躬盛网络向最高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涉及的顾国 平债务金额为5.4亿元及部分利息(包括定金3亿元,另行偿付金额1.4 亿元,借款本金1亿元,借款利息1,500余万元)。 《关于涉及重 大诉讼的风险 提示性公告》 (临 2016—132)、 《关于涉及诉 讼进展的公 告》(临 2019-001、008 号) 本案所述担保未经公司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且未 予披露;本案被告之一的顾 国平在开庭时明确否认曾 向躬盛网络提供过担保函, 相关担保函上只有公司公 章,没有顾国平的签字,没 有落款日期,且本案主债权 合同中没有任何条款提及 公司为顾国平提供担保。 一审判决上 市公司对该 项担保不承 担连带责 任,二审已 开庭,待终 审判决 2 瀚辉投资担 保诉讼纠纷 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公告,收到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 的应诉通知书(【2016】沪01民初806号),因与上海斐讯投资有限公 司的借款合同纠纷,瀚辉投资向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 诉状,请求判令上海斐讯投资有限公司向瀚辉投资返还投资款15,000 万元、向瀚辉投资支付基本收益暂计1,800万元、向瀚辉投资支付违约 金1,500万元(合计金额18,300万元),请求顾国平、斐讯数据、慧球科 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该案经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上市公司违 规担保无效后,瀚辉投资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诉,请求上海高院改判斐 讯数据和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