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安欣纯债债券:泰康安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9年07月16日 11:55:53 中财网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管理人: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安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泰康安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2019年1月22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120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本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
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
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
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
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
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可能由于规模小、经营
历史短、业绩不稳定、内部治理规范性不够、信息透明度低等因素导致其不能履
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从而使基金投资
收益下降。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流
动性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让方式及其投资持有人数的限制,存在
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当或期望时变现引起损失的可能性。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较低风险品种,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
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初始面值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

5-I


泰康安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泰康安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5-II


泰康安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泰康安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7
四、基金托管人..........................................................................................................17
五、相关服务机构................................................................................................23
六、基金的募集.........................................................................................................2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3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1
九、基金的投资..........................................................................................................43
十、基金的财产..........................................................................................................50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51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6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58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1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62
十六、风险揭示..........................................................................................................68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1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73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89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1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103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04
二十三、备查文件....................................................................................................105

5-


泰康安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泰康安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泰康
安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泰康安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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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安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泰康安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泰康安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泰康安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泰康安欣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泰康安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泰康安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起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起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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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泰康资产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或接受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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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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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不同的类别。在投
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
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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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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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06年2月21日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828-838号26F07、F08室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保监会保监发改[2006]69号
基金管理资格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18号
法定代表人:段国圣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010-57691999
联系人:何纬
股权结构: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99.41%;中诚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0.59%。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东升先生:董事长、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委员,经济学博士。现任泰康

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泰康健康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精算师协会会长,亚布力中国企业
家论坛理事长,楚商联合会会长,武汉大学校友企业家联谊会创始理事长,是武
汉大学杰出校友。陈东升先生曾任对外经济贸易部国际经贸研究所发达国家研究
室助理研究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管理世界》杂志社常务副总编,中国嘉德
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
行官等职务。


任道德先生:副董事长,统计学学士。现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弘泰恒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任道德先生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处长,
交通银行天津分行副行长,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中国人保资
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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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华先生: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会计学硕士。具
有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资格。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首席合伙人、致同国际治理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成员,兼任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财政部会计信息化委员会委
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信息化委员会委员,北京国际税收研究会副会长等职务。


宋敏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香
港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宋敏先生曾任上交所及深交所博士后导师,香
港政府中央政策组(CPU)顾问,香港政府金融人力资源发展委员会成员,深圳前
海试验区咨询委员,中国投资公司(CIC)咨询顾问,国家开发银行国开智库专家
委员,国际金融论坛学术执行委员,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等职务。


周国端先生:董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保险及财务博士。

现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周国端先生在美国期间,曾任职
于旅行家集团与摩根斯坦利公司。回台湾后,曾先后任国立台湾大学财务金融所
教授,教授寿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课程,同时兼任瑞士信贷金融集团台湾咨询顾
问、苏黎世金融集团大中华区寿险首席顾问;财团法人保险犯罪防治中心董事长,
财团法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董事长,并兼任国立台湾大学财务金融所教授;台湾
宏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CEO;曾先后任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兼首席风险官,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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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国圣先生:董事,理学硕士、工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数学副教授、应
用经济学研究员(教授)。现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兼首席投
资官,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首席执行官
(总经理),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泰康健康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同时,段国圣先生担任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会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第二届理事会理事,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金融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硕士导师,国家金融与发展实
验室特约研究员,武汉大学兼职教授;是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第一任董事长,
中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第一届、第二届委员。


苗力女士:董事、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委员,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泰康保
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人力资源官、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苗力女士曾在郑州大学、交通银行郑州分行、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
作;曾任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银行保险事业部总经理、
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泰康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助理总裁兼CEO办公室主任、助理总裁兼首席人力资源官等职
务。


2、监事会成员

李华安先生:监事会主席,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党委办公室主任、职工代表监事。李华安先生曾任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委财贸
工作委员会科员,东西湖区财政局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监察科科长;泰康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宜昌中心支公司总经理、湖北
分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云南分公司副总经理,广西分公司总经理、党委
书记,稽核中心总经理;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合规负责人等职务。


朱延明先生:监事,财务金融硕士,美国注册金融分析师。现任泰康保险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朱延明先生曾任台湾保险事业发展中心董事
长办公室主任,台湾宏泰人寿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企划处、资本风险管理处协理,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精算企划部数据管理处处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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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建畅先生:职工代表监事,国际金融硕士。现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金融工程部负责人。任建畅先生曾任国家计委财政金融司主任科员,中国投资
咨询公司投资顾问部助理总经理,麦肯锡中国公司北京办公室高级研究专员,泰
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等职务。


霍焱先生:职工代表监事,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投后管理部负责人。霍焱先生曾任广东北电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摩托罗
拉中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泰康资产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职务。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段国圣先生,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首席执行官,理学
硕士、工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数学副教授、应用经济学研究员(教授)。现
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泰康健康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同
时,段国圣先生担任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会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第
二届理事会理事,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金融硕
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硕士导师,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
室特约研究员,武汉大学兼职教授;是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第一任董事长,中
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第一届、第二届委员。


金志刚先生,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公募事业部负责人,统
计学硕士。金志刚先生曾任职于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资产管理中心,历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助理总经理、总经
理、公司固定收益总监兼固定收益投资中心负责人。


陈玮光先生,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合规负责人,应用经济学博士。

陈玮光先生曾任湖南省永州市地方税务局人事教育科科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
基金公司投资者调查中心副总监,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挂职扶贫),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服务一部、办公室、会员管理部主任,中聚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等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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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安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泰康安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任翀先生,金融MBA。2015年7月加入泰康资产,现任公募事业部固定收益
投资总监。2016年3月23日至今担任泰康安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6年8月30日至今担任泰康安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12月26日至今担任泰康安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11月1日至今担任泰康安悦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7年12月27日至今担任泰康瑞坤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9年3月14日至今担任泰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5月27日至今担任泰康安业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
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中国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投资经理、安信
基金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金志刚先生,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简历同上。


桂跃强先生,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财政金融学硕士。2015年8月加
入泰康资产,现任公募事业部股票投资董事总经理、权益投资负责人。2015年12
月8日至今担任泰康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6
月8日至今担任泰康宏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1月28
日至今担任泰康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6月
15日至今担任泰康兴泰回报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6月
20日至今担任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2
月13日至今担任泰康景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月19
日至今担任泰康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5月30日至今
担任泰康颐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6月13日至今担任泰康颐
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8月23日至今担任泰康弘实3个月定
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
理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蒋利娟女士,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国民经济学硕士。2008年7月加
入泰康资产,历任集中交易室交易员,固定收益部固定收益投资高级经理、总监。

现任公募事业部固定收益投资执行总监。2015年6月19日至今担任泰康薪意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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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安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泰康安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庞水珍女士,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技术经济及管理硕士。2014年7月
加入泰康资产,现任公募事业部集中交易室固定收益交易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8、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5-12


泰康安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泰康安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承销证券。

(4)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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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募基金管理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募基金管理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募基金业务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
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募基金管理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
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公募基金管理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募基金管理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和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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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
点。

(4)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募基金管理经营战略、经
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3、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为加强公募基金管理的内部控制,促进诚信、合法、有效经营的内部控制环

境,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法合规性
原则、全面性原则、审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市场营销与过户登记业务控制、信
息披露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管理业务不同阶段的性质和特点,制定了完善的管理规
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分别采取不同措
施进行控制。针对投资研究业务,基金管理人制定了相关研究管理制度,对研究
工作的业务流程、研究报告的质量评价、研究与投资的交流机制等做了明确规范。

针对投资决策业务,基金管理人制定了相关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确保投资决策流
程科学合规、投资决策依据充分合理、投资授权管理清晰规范,同时,基金管理
人还建立了科学严谨的投资风险评估与业绩评价体系。针对基金交易业务,基金
管理人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将基金的投资决策与交易执行严格分离,建立交易监
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防范和控制交易风险,杜绝基金的不规范交
易行为。


(2)市场营销与过户登记业务控制
公募基金业务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
建立广告宣传、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公募基金业务制定详细的登记过户工作流程,建立登记过户电脑系统、数据
定期核对、备份制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3)信息披露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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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募基金业务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加强对公募基金管理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

改进办法,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4)监察稽核控制
根据公募基金管理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管理层授权,监察稽核人员可以列
席公募基金业务相关会议,调阅公募基金业务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监察稽核人员定期和不定期向管
理层报告公募基金管理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管理层对监察稽核人员的报告进行审
议。


公募基金业务设立监察稽核岗位,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募基金管理层保证
监察稽核岗位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明确公募基金合规监察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
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
公募基金业务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公募基金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募基金业
务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业务的发展不断完
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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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9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
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
业务;离岸银行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93.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胡波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2003 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
管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
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2003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更名为资产托
管部,2013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 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
整,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内控管理处、
业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五个职能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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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人员情况

高国富,男,1956 年出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职称。曾
任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控股)公司总经理;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副主任;
上海万国证券公司代总裁;上海久事公司总经理;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
司总经理;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现任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伦敦金
融城中国事务顾问委员会委员,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理事会成员、国际顾问委员会
委员,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管理学院顾问委员会委员。


刘信义,男,1965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上海市金融服务办挂职任机构处处长、市金融服务
办主任助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财务总监,上海国盛集团有
限公司总裁。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


孔建,男,1968 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历任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计划处科
员、副主任科员,国际业务部、工商信贷处科长,资金营运处副处长,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济南分行信管处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
党委书记、行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8年6月30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2762.81
亿元,比去年末减少1.95%。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一百三十二只,分别为国泰金
龙行业精选基金、国泰金龙债券基金、天治财富增长基金、广发小盘成长基金、
汇添富货币基金、长信金利趋势基金、嘉实优质企业基金、国联安货币基金、长
信利众债券基金(LOF)、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基金、博时安丰18 个月基金(LOF)、易方达裕丰回报基金、鹏华丰泰定期
开放基金、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基金、中信建投稳信债券基金、华富恒财分级债
券基金、汇添富和聚宝货币基金、工银目标收益一年定开债券基金、北信瑞丰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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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
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经
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本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
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部
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
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
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
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穿
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覆
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经营
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
风险管理理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
位、人员的各个环节。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
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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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
依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
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
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
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
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
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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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
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
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
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
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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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销中心柜台
名称: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828-838号26F07、F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2号泰康国际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段国圣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1895522
传真:010-57697399
联系人:曲晨
电话:010-57697547
网站:www.tkfunds.com.cn
(2)投资者亦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系统(包括网上交易系统、
泰康保手机客户端、“泰康资产微基金”微信公众号以及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
其他电子交易系统等)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及认购等业务。

网上交易请登录:https://trade.tkfunds.com.cn/
APP:泰康保手机客户端
微信公众号:泰康资产微基金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

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具
体请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
相关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828-838号26F07、F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2号泰康国际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段国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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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基金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2019年1月22日获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19』120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具体发
售时间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
间,并及时公告。


(四)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六)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程序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认购手续。投资人开户
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等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申请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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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
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
许撤销,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若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已支付的认购金
额本金退还投资人。

4、认购限额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在募集期内,对单一投资人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3)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系统(包括网上交易系统、泰康
保手机客户端、“泰康资产微基金”微信公众号以及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他
电子交易系统等)或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认购A类或C类基金份额的,单个基
金账户首笔最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下同)为10元,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
为10元。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认购A类或C类基金份额的,单个基
金账户首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基
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 日到原认购
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


5、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用。

A类基金份额具体费用安排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A类基金份额的A类基金份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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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费率
非养老金客户
认购费率
M<100万0.50%
100万≤M<500万0.30%
M≥500万按笔收取,1,000元/笔
养老金客户
认购费率
M<100万0.15%
100万≤M<500万0.09%
M≥500万按笔收取,1,000元/笔

注:(1)M为认购金额;

(2)实施特定认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
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
理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
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养老金客户须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
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6、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1)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1.00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1.00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50%)=9,950.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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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955.25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1.00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

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000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0+5,000)/1.00=10,005,00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

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10,005,000.00份C类基金份额。

(七)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募集期间的资金存放和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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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
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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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本基金存续期的每个工作日。投
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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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6、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
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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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系统(包括网上交易系统、泰康保
手机客户端、“泰康资产微基金”微信公众号以及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他电
子交易系统等)或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申购A类或C类基金份额的,单个基金
账户首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下同)为10元,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0元。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A类或C类基金份额的,单个基
金账户首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基
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
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
少于1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
回基金全部基金份额。当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等)导致单个交易
账户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份时,基金管理人可对该部分剩余基金份额发起一次
性自动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详
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单日、单笔申购的最高金额,具体规定请参
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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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
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具体费用安排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
A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金额
A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率
非养老金客户
申购费率
M<100万0.60%
100万≤M<500万0.40%
M≥500万按笔收取,1,000元/笔
养老金客户
申购费率
M<100万0.18%
100万≤M<500万0.12%
M≥500万按笔收取,1,000元/笔

注:(1)M为申购金额;

(2)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
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
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养老金客户须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

(1)A类基金份额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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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对
应申购费率为0.6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60%)=49,701.79元
申购费用=50,000-49,701.79=298.21元
申购份额=49,701.79/1.0500=47,335.04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

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7,335.04份A类基金份
额。


(2)C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0/1.0500=47,619,047.62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7,619,047.62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

加而递减。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赎回费率持有期限赎回费率
Y<7日1.50%Y<7日1.50%
7日≤Y<30日0.50%7日≤Y<30日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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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Y<18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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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Y<180日0.10%Y≥30日0.00%
180日≤Y<365日0.05%
Y≥365日0.00%

注:Y为持有期限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70日,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0.1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0=12,500元
赎回费用=12,500×0.10%=12.5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12.50=12,487.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70日,假设赎回

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487.50元。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0日,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0.1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0×1.2500=12,500,0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10%=12,5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12,500=12,487,50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 000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20日,假设

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487,500.00
元。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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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30日、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
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3个月但少于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持有期等于或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计入基金财产。以上每个月按照30日计算。未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或登记机构的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
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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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当发生上述第7项、第8项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笔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
致上述第7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修改上述内
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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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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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公告次数,
但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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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在合理时间内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但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
基金份额之间暂不允许进行相互转换。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届时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
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他非交易过户是指符合法
律法规且根据登记机构的规定需要办理非交易过户的情形。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
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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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收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须提前公告。


(十七)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八)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
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安排基金份额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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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目标

在谨慎投资并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
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
市交易的债券资产(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
债、次级债、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中期票据、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
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
种的投资比例。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投资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纳入投资范围,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
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1、经济情景分析与类别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利用基金管理人多年来在宏观经济分析上的丰富经验和积累,通过
基金管理人自身研发构建的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分析体系(FIFAM系统)定期评估
宏观经济和投资环境,并对全球及国内经济发展进行评估和展望。在此基础上,
判断未来市场投资环境的变化以及市场发展的主要推动因素,预测关键经济变量。


FIFAM系统(定息投资因素分析模型)是基金管理人在多年固定收益研究投
资的基础上,总结构建的一套涵盖宏观经济、利率产品、信用产品的全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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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宏观经济未来的预期情景,分别预测债券类资产未来的收益和风险,并
对每类资产未来收益的稳定性进行评估。将每类资产的预期收益与目前的市场情
况进行对比,揭示未来收益可能发生的结构性变化,并对这一变化进行评估。


结合上述步骤中的分析结果,拟定资产配置方案。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对市场利率期限结构历史数据进行分析检
验和情景测试,并综合考虑债券市场微观因素如历史期限结构、新债发行、回购
及市场拆借利率等,形成对债券收益率曲线形态及其发展趋势的判断,当预期市
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债券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债券
组合的久期,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的波动和债券组合久期的调整提高组合收益率
的目的。


(1)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势,判断债券市场的未
来走势,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当预期
收益率曲线下移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当预期收
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本基金还通
过市场上不同期限品种交易量的变化来分析市场在期限上的投资偏好,并结合对
利率走势的判断选择合适久期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在确定组合久期的基础上,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对市场利率期限结构
历史数据进行分析检验和情景测试,并综合考虑债券市场微观因素如历史期限结
构、新债发行、回购及市场拆借利率等,形成对债券收益率曲线形态及其发展趋
势的判断,从而在子弹型、杠铃型或阶梯型配置策略中进行选择并动态调整。其
中,子弹型策略是将偿还期限高度集中于收益率曲线上的某一点;杠铃型策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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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骑乘策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当债券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
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右侧的债券。在收益率曲线不变动的情况下,随
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这样可同
时获得该债券持有期的稳定的票息收入以及收益率下降带来的价差收入;即使收
益率曲线上升或进一步变陡,这一策略也能够提供更多的安全边际。


(4)息差策略
根据市场利率水平,收益率曲线的形态以及对利率期限结构的预期,通过采
用长期债券和短期回购相结合,获取债券票息收益和回购利率成本之间的利差。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可以将正回购所获得的资金投资于债券,利用杠
杆放大债基投资的收益。


(5)信用策略
发债主体的资信状况以及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动将直接决定信用债的收益率
水平。本基金所投资同业存单、信用债的信用评级机构外部评级需在AA+以上
(含AA+),此处信用评级机构不包括国外评级机构和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
司。其中,本基金投资的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中期票据、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等信用债的信用评级
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债券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
短期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此外,本基金将利用
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对债券发行人及其发行的债券进行信用评估,分析违约风险以
及合理信用利差水平,识别投资价值。


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发债主体的行业发展前景、市场地位、公司治理、财务质
量(主要是财务指标分析,包括资产负债水平、偿债能力、运营效率以及现金流
质量等)、融资目的等要素,综合评价其信用等级。本基金还将定期对上述指标
进行更新,及时识别发债主体信用状况的变化,从而调整信用等级,对债券重新
定价。本基金还将关注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动趋势,通过对宏观经济周期的判断
结合对信用债在不同市场中的供需状况、市场容量、债券结构和流动性因素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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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安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泰康安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个券精选策略
根据发行人公司所在行业发展以及公司治理、财务状况等信息对债券发行人
主体进行评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债券发行具体条款(主要是债券担保状
况)对债券进行评级。根据信用债的评级,给予相应的信用风险溢价,与市场上
的信用利差进行对比,发倔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款、市场利率、支持资产的构成及
质量、支持资产的现金流变动情况以及提前偿还率水平等因素,评估资产支持证
券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通过信用分析和流动性
管理,辅以量化模型分析,精选那些经风险调整后收益率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力求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综合考虑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方面特
征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和比较,对个券发行主体的性质、行业、经营情况、以及债
券的增信措施等进行全面分析,选择具有优势的品种进行投资,并通过久期控制
和调整、适度分散投资来管理组合的风险。


5、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可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品种进行筛选,综合考虑和分析发行
主体的公司背景、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债券收益率等要
素,确定投资决策。本基金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流
动性分析和监测,并适当控制债券投资组合整体的久期,防范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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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安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泰康安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不低于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4)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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