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中银中高A:中银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2号)

时间:2019年07月16日 14:06:16 中财网

中银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年第
2号)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七月


中银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3年
7月
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1021号文注册募集。基金
合同于
2013年
12月
5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
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
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
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
理风险。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
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
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本基金为债
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年
6月
4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
2019年
3月
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
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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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
3
二、释义
4
三、基金管理人
8
四、基金托管人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21
六、基金的募集
2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0
九、基金的投资
39
十、投资组合报告
46
十一、基金的业绩
49
十二、基金的财产
51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52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57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9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1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62
十八、风险揭示
68
十九、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73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5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8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0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02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04
二十五、备查文件
105

2


中银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
银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3


中银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银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银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9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起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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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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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
(不包含
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以及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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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5、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收费方式的不同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
A类、C

类两类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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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设立日期:
2004年
8月
12日
电话:(
021)38834999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
1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东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
8350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相当于人民币
1650万元的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章砚(ZHANG Yan)女士,董事长。国籍:中国。英国伦敦大学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公
共金融政策专业硕士。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银行总行全球金融市场
部主管、助理总经理、总监,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李道滨(LI Daobin)先生,董事。国籍:中国。清华大学法学博士。中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执行总裁。

2000年
10月至
2012年
4月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
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


韩温(HAN Wen)先生,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中
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公司业务部高级经理,通州支行
副行长,海淀支行副行长,上地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丰台支行行长等职。


王卫东(
Wang Weidong)先生,董事。国籍:中国。清华大学
-香港中文大学
MBA,北
京大学学士。现任中国银行总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总行资金部
交易员,中国银行香港分行投资经理,中国银行总行金融市场总部高级交易员、主管,中国
银行总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主管,中国银行上海分行金融市场部总经理等职。


曾仲诚(
Paul Tsang)先生,董事。国籍:中国。为贝莱德亚太区首席风险管理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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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总经理,负责领导亚太区的风险管理工作,同时担任贝莱德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曾
先生于
2015年
6月加入贝莱德。此前,他曾担任摩根士丹利亚洲首席风险管理总监,以及
其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带领独立的风险管理团队,专责管理摩根士丹利在亚洲各经营范
围的市场、信贷及营运风险,包括机构销售及交易(股票及固定收益)、资本市场、投资银
行、投资管理及财富管理业务。曾先生过去亦曾于美林的市场风险管理团队效力九年,并曾
于瑞银的利率衍生工具交易
\结构部工作两年。曾先生现为中国清华大学及北京大学的风险
管理客座讲师。他拥有美国威斯康辛大学麦迪逊分校工商管理学士学位,以及宾夕法尼亚大
学沃顿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赵欣舸(
ZHAO Xinge)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曾
在美国威廉与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国共同基金业行业协会)
等公司和机构提供咨询。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副教务长和金融
MBA
主任,并在华宝信托担任独立董事。


杜惠芬(
DU Huifen)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
俄克拉荷马州梅达斯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高级访问学者,中央财经大
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兼任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山西财经大学计统系讲师、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独立学院(筹)
教授、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等职。


付磊(
Fu Lei)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管理学博士。现任首
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商业会计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内部审
计协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会计史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会计学会常务理事、北京总会计师
协会学术委员,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



2、监事

卢井泉(
LU Jingquan)先生,监事,国籍:中国。南京政治学院法学硕士。历任空军
指挥学院教员、中国银行总行机关党委组织部副部长、武汉中北支行副行长、企业年金理事
会高级经理、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高级交易员。


赵蓓青(
ZHAO Beiqing)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研究生学历。历任辽宁省证
券公司上海总部交易员、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交
易主管。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3、管理层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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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道滨(
LI Daobin)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
Jason X. OUYANG)先生,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
-沃顿
商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
(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毕业证书,加拿大西部大学毅伟商
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工商管理硕士(
MBA)和经济学硕士。曾
在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
金融工作多年,也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融通基
金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
讲师。


张家文(
ZHANG Jiawen)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
士。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苏州分行工业园区
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陈军(
CHEN Jun)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美
国伊利诺伊大学金融学硕士。

2004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权益投资
部总经理、助理执行总裁。


王圣明(
WANG Shengming)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管
理学院硕士。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4、基金经理

王妍(WANG Yan)女士,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副总裁(
AVP),管理学学士。

曾任南京银行金融市场部债券交易员。

2011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基金经理
助理。

2012年9月至今任中银理财
14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2年10月至2016年7月任中银理
财60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3年1月至2019年4月任中银理财
30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12月至今任中银中高等级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2月至2018年2月任中银瑞利基金基金
经理,
2016年3月至2018年2月任中银珍利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4月至2018年2月任中银裕利
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7月至今任中银季季红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7月至今任中银丰实基金
基金经理,2017年11月至2019年4月任中银丰进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12月至今任中银利享
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2月至今任中银智享基金基金经理。具有
14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银
行、基金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员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李道滨(执行总裁)

成员:陈军(副执行总裁)、奚鹏洲(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李建(权益投资部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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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张发余(研究部总经理)、方明(专户理财部副总经理)、李丽洋(财富管理部副总

经理)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足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
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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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合法合规经营运作,在充分
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
形成的系统。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及时、
准确、合规。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设立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和体系,做到内控管理
的全面覆盖;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管理方法和系统化的管理工具,建立合理的内控程
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确保公司和基金的合规稳健运作,提高内控管理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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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权责匹配原则。内控管理中的职权和责任在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下属各单位(各
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及工作人员中进行合理分配和安排,做到权责匹配,所
有主体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在治理结构、
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体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7)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
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
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8)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管理反映行业发展的新动向,及时体现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监管政策、自律规则的最新要求,并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监管

规则;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每位员工;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
解风险为出发点;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
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和

内部监控。各要素之间相互支撑、紧密联系,构成有机的内部控制整体。

5、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股东会是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并承担

相应的责任。股东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人事
薪酬委员会。监事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
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管理人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
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6、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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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设立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的三道防线,建立并持续完善研究和投资决策、交
易执行、市场营销、产品研发、基金运营业务、风险管理、法律合规、内部审计、信息系统
管理、危机处理、信息披露、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各业务环节的体系和制度,形成科
学有效、职责清晰的内部控制机制。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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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
1996年
2月
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
28,365,585,227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同时又是
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业。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
金融业的涉足和实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中国民生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
行,而为国内外经济界、金融界所关注。中国民生银行成立二十年来,业务不断拓展,规模
不断扩大,效益逐年递增,并保持了快速健康的发展势头。



2000年
12月
19日,中国民生银行
A股股票(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3

3月
18日,中国民生银行
40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正式挂牌交易。

2004年
11月
8
日,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
58亿元人民币次级债券,成为中国第一
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私募发行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

2005年
10月
26日,民生银
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为中国资本市场股
权分置改革提供了成功范例。

2009年
11月
26日,中国民生银行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市。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按照“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培育人才;严格管理,规范行
为,敬业守法;讲究质量,提高效益,健康发展”的经营发展方针,在改革发展与管理等方
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先后推出了“大集中”科技平台、“两率”考核机制、“三卡”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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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评审制度、八大基础管理系统、集中处理商业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实现了低

风险、快增长、高效益的战略目标,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民生银行荣获第十三届上市公司董事会“金圆桌”优秀董事会奖;
民生银行在华夏时报社主办的第十一届金蝉奖评选中荣获“
2017年度小微金融服务银

行”;
民生银行荣获《亚洲货币》杂志颁发的“
2016中国地区最佳财富管理私人银行”奖项;
民生银行荣获新浪财经颁发的“年度最佳电子银行”及“年度直销银行十强”奖项;
民生银行荣获
VISA颁发的“最佳产品设计创新奖”;
民生银行在经济观察报举办的“中国卓越金融奖”评选中荣获“年度卓越资产管理银行”;
民生银行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予的“
2016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交易

商”、“
2016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衍生品交易商”及“
2016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
债券交易商”奖项;
民生银行荣获中国银行间交易协商会授予的“
2016年度优秀综合做市机构”和“
2016
年度优秀信用债做市商”奖项;
民生银行荣获英国
WPP(全球最大的传媒集团之一)颁发的“
2017 年度最具价值中国
品牌
100强”;
民生银行在中国资产证券化论坛年会上被授予“
2016年度特殊贡献奖”。



2.主要人员情况
张庆先生,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博士研究生,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资格,从事过金融租赁、证券投资、银行管理等工作,具有
25年金融从业经历,不
仅有丰富的一线实战经验,还有扎实的总部管理经历。历任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副行长,
中国民生银行沈阳分行筹备组组长、行长、党委书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年
7月
9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
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
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
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
71人,平均年龄
37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62.5%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文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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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实”的经营理念,
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
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截至
2019年
3月
31日,中国民生银行已托管
182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于
2018年
2月
6日发布了“爱托管”品牌,
近百余家资管机构及合作客户的代表受邀参加了启动仪式。资产托管部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
心,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综合金融服务。对内大力整合行内资源,对外广泛搭建客户服
务平台,向各类托管客户提供专业化、增值化的托管综合金融服务,得到各界的充分认可,
也在市场上树立了良好品牌形象,成为市场上一家有特色的托管银行。自
2010年至今,中
国民生银行荣获《金融理财》杂志颁发的“最具潜力托管银行”、“最佳创新托管银行”、
“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和“年度金牌托管银行”奖,荣获《
21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
“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1)建立完整、严密、高效的风险控制体系,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
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障资产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财产的安全完整。

(2)大力培育合规文化,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严格控
制合规风险,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3)以相互制衡健全有效的风控组织结构为保障,以完善健全的制度为基础,以落实到
位的过程控制为着眼点,以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为依托,建立全面、系统、动态、主动、有
利于差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总行高级管理层负责部署全行的风险管理工作。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行高级管理层
下设的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对高级管理层负责,支持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资产托管业务
风险控制工作在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开展。


总行各部门紧密配合,共同把控资产托管业务运行中的风险,具体职责与分工如下:总
行风险管理与质量监控部作为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秘书机构,是全行风险管理的统筹部门,
对资产托管部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资产托管业务项下的相关合
同、协议等文本的审定,负责该业务与管理的合规性审查、检查与督导整改;总行审计部对
全行托管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包括定期内部审计、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总行办公室(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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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中心)与资产托管部共同制定声誉风险应对预案。按资产托管部需求对由托管业务引发
的声誉风险事件进行定向舆情监测,对由托管业务引起的声誉风险进行应急处置,包括与全
国性媒体进行沟通、避免负面报道、组织正面回应等。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风险控制应符合和体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

(2)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覆盖托管部的各个业务中心、各个岗位和各级人员,并涵盖
资产托管业务各环节。

(3)有效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应全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任何人
都没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4)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控制资产托管业务中风险发生的
源头,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5)及时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随着托管部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
改变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6)独立性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风险监督中心是资产托
管部下设的执行机构,不受其他业务中心和个人干涉。业务操作人员和检查人员严格分开,
以保证风险控制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7)相互制约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权责明确,相互牵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
衡措施来消除风险控制的盲点。

(8)防火墙原则。托管银行自身财务与托管资产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
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隔离。

4.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
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监督中心指导业务中心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
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
签订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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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
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控等五个
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
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
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
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
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实施全
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
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
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
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
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制度落实检查
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风险监督
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定期对业务的运行进行稽核检查。总行审计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
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在风险管理中,技术控制风险比制度控制风
险更加可靠,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
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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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
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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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
021)38834999
传真:(
021)68872488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45楼
客户服务电话:
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周虹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
www.bocim.com)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
“中银基金
”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
APP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
“中银基金
”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
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张磊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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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洪源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姚健英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公司网站:
www.cmbc.com.cn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赵树林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网址:
bank.ecitic.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5)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中山大厦邮政编码:
350003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联系电话:
95561
公司网址:
www.cib.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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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姚巍
客服电话: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8)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安立路
66号
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芸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http://www.csc108.com
(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汤迅、侯艳红
联系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10)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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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张丽、李颖
客服电话:
95536
公司网站:
http://www.guosen.com.cn

(11)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39F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李澎
联系电话:
611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ichina.com
(1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
1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号楼第
20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孙秋月
客服电话:(
0532)96577
公司网站:
http://www.zxwt.com.cn
(13)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号写字楼
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张彤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公司网站:
http://www.bhzq.com
(1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号
3幢
5层
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号黄龙时代广场
B座
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联系人:韩爱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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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fund123.cn

(1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号
26号楼
2楼
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联系人:王诗玙
网址:www.ehowbuy.com
(16)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
020-89629066
联系人:邱湘湘
网址:www.yingmi.cn
(17)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号
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电话:
95733
联系人:陈孜明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号
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号元茂大厦
903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73772
联系人:董一锋
网址:www.5ifund.com
(19)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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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号
1号楼
22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座
17层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户服务电话:
95118
网址:fund.jd.com

(20)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号
1幢
1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甲
9号奎科科技大厦
1层
法定代表人:张旭阳
客户服务电话:
95055-4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21)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客户服务电话:
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及时公
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
010)50938782
传真:(
010)50938828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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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韩炯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联系人:徐艳
经办会计师:徐艳、许培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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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经
2013年
7月
30日中国证监会
[2013]1021号文件注册募集。本基金为契
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本基金自
2013年
11月
7日起开始发售,
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
1.00元人民币。截至
2013年
12月
3日募集结束,共募集份额
1,363,347,165.07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956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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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相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3年
12月
5日正式生
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自
2014年
8月
8日起,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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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4年
2月
18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详情参见基金管理人
2014年
2月
17日刊登的《中银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
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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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4、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

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
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元;通过基金管
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元,追加申购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
限制。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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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与赎
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M)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0%
100万元≤
M<200万元
0.50%
200万元≤
M<500万元
0.30%
M≥500万元
1000元/笔


2018年
11月
12日起,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
费率(仅限前端收费模式),单笔申购金额在
500万以下的,适用的申购费率为对应申购金
额所适用的原申购费率的
10%;单笔申购金额在
500万以上(含)的,适用的申购费率与
对应申购金额所适用的原申购费率相同。其中,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
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
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
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
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赎回费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资产,未归入基金资产的部分用于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赎回费总额的
25%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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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Y)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Y<7天
1.5%
7天≤Y<30天
0.75%
30天≤Y<1年
0.10%
Y≥1年
0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Y)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Y<7天
1.5%
7天≤Y<30天
0.75%
30天≤Y 0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
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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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

(1)某普通投资人投资
50,000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

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0/(1+0.8%)=49,603.17元

申购费用
=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
=49,603.17/1.050=47,241.11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1.050元,则其可得到
47,241.11份
A类基金份额。


(2)某投资人投资
50,000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50,000/1.000=50,00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00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
50,000.00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
本基金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赎回价格以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本
基金
A类份额与
C类份额设置不同的赎回费率,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某普通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60天,其赎
回适用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1.148=11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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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
11480×0.1%=11.48元

净赎回金额=
11480-11.48=11468.52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68.52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以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8)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
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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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
额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具体按上
述(2)方式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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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按上述(
1)、(2)方式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时间内通过公告说明有关情况,视为通知送达基金份额持有人。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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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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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中高等级非国家信用债券,基金管理人在严格控制风险和维持基金资
产安全性的基础上,通过对各类债券品种积极主动的管理,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
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参与股票一级市场投资,也不主动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
资于债项信用等级为
AA 级或以上的中高等级非国家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风
险和收益的最佳配比。



1、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定性和定量地分析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经风险调整
后的收益率水平或盈利能力,通过比较或合理预期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风险与收益率变
化,确定并动态地调整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间的配置比例,确定最能符合本基金风险收益特
征的资产组合。



2、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认真研判中国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及由此引致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密切跟踪
CPI、PPI、M2、M1、汇率等利率敏感指标,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未来中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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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市场利率走势进行分析与判断,并由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久期。


(1)宏观经济环境分析:通过跟踪、研判诸如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率、社会消费品零
售总额同比增长率、固定资产投资额同比增长率、进出口额同比增长率等宏观经济数据,判
断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在经济周期中所处位置,预测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取向及当前
利率在利率周期中所处位置;基于利率周期的判断,密切跟踪、关注诸如
CPI、PPI等物价
指数、银行准备金率、货币供应量、信贷状况等金融运行数据,对外贸易顺逆差、外商直接
投资额等实体经济运行数据,研判利率在中短期内变动趋势,及国家可能采取的调控政策;
(2)利率变动趋势分析:基于对宏观经济运行状态以及利率变动趋势的判断,同时考
量债券市场资金面供应状况、市场主流预期等因素,预测债券收益率变化趋势;
(3)久期分析:根据利率周期变化、市场利率变动趋势、市场主流预期,以及当期债
券收益率水平,通过合理假设下的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最后确定最优的债券组合久期。当
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降低时,本基金将延长所持有的债券组合的久期值,从而可以在市场
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收益;反之,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上升时,则缩短组
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带来的资本损失,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3、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察收益率曲线和信用利差曲线,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和信用利
差曲线走势来调整投资组合的头寸。


在考察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本基金将确定采用集中策略、哑铃策略或梯形策略等,以
从收益率曲线的形变和不同期限信用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一般而言,当预期收益率
曲线变陡时,本基金将采用集中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将采用哑铃策略;在预期
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则采用梯形策略。



4、信用类个券选取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中高等级非国家信用债券。本基金对于中高等级信用类债券采取自上
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在进行各类型非国家信用债券的个券选择时,本基金将
首先结合外部评级报告和内部评级分析,谨慎判断个券信用等级水平,并重点筛选出符合本
基金信用等级要求的个券。通过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债券品种进行筛选过滤,通过考
察宏观经济环境、国家产业发展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和趋势、监管环境、公司背景、竞争地
位、治理结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水平等诸多因素,通过给予不同因素不同权重,
采用数量化方法把主体所发行债券分为不同信用级别,并投资于信用级别较高的个券。


信用债收益率是在基准收益率基础上加上反映信用风险收益的信用利差。基准收益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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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要受宏观经济政策环境的影响,信用利差收益率主要受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信用利
差曲线以及该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的影响。因此,信用债的投资策略可细分为基于信用利
差曲线变化的投资策略、基于信用债个券信用变化的投资策略。



1)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的投资策略
首先,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受到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的影响。如果宏观经济向好,
企业盈利能力增强,现金流好转,信贷条件放松,则信用利差将收窄;如果经济陷入萧条,
企业亏损增加,现金流恶化,信贷条件收紧,则信用利差将拉大。其次,分析信用债市场容
量、信用债券结构、流动性等变化趋势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同时政策的变化也影响可投
资信用债券的投资主体对信用债的需求变化。本基金将综合各种因素,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
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不同风险类别的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



2)基于信用债个券信用变化的投资策略
除受宏观经济和行业周期影响外,信用债发行人自身素质也是影响个券信用变化的重要
因素,包括股东背景、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水平、经营状况、财务质量、融资能力等因素。

本基金将通过公司内部的信用债评级系统,对债券发行人进行资质评估并结合其所属行业特
点,判断个券未来信用变化的方向,采用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公司债、企业债定价,从而
发掘价值低估债券或规避信用风险。



5、息差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本基金将实施正回购并将融入的资金投资于信用债券,

从而获取债券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率)的套利价值。

6、资产支持证券(含资产收益计划)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违约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

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
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
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
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本基金可根据市场发展,精选投资夹层工具,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收益增强。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质上为公司债,只是发行主体扩展到未上市的中小型企业,扩大了

基金进行债券投资的范围。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主体为非上市中小企业,企业管理体
制和治理结构弱于普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相对滞后,对企业偿债能力的评估难度高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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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上市公司,且定向发行方式限制了合格投资者的数量,会导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因此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将重点关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本基金采取自下而上
的方法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评级体系,对个券进行信用分析,在信用风险可控
的前提下,追求合理回报。本基金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品种
进行筛选过滤,重点分析发行主体的公司背景、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
现金流水平等诸多因素,给予不同因素不同权重,采用数量化方法对主体所发行债券进行打
分和投资价值评估,选择发行主体资质优良,估值合理且流通相对充分的品种进行适度投资。


(四)投资决策依据、机制和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及对中国债券市场的影响;
(3)企业信用评级;
(4)国家货币政策及债券市场政策;
(5)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团队制,强调团队合作,充分发挥集体智慧。本基金管理人将投资
和研究职能整合,设立了投资研究部,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分析师、数量分析师和基金经
理,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渗透到投资研究的关键环节,群策群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中长期稳定的较高投资回报。



3、投资决策程序(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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