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宝盈融源可转债债券A:宝盈融源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9年07月16日 14:06:32 中财网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宝盈融源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七月


重要提示
1、宝盈融源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18年6
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992号准予募集注册,并经2019
年6月18日证监许可【2019】1083号准予变更注册后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
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3、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
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
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
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
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
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投资资
产支持证券的风险、合规风险、人员流失风险、本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及其他风
险等。

5、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
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
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所
产生的现金流或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可能面临信用
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6、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
型基金、股票型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在债券型基金中属于风险
水平相对较高的产品。



7、本基金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
能低于发售面值,基金投资可能出现亏损。

8、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9、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 1-1

第二部分 释 义 ...................................................................................................... 2-1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3-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4-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5-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6-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7-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8-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9-1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10-1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11-1

第十二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12-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3-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14-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15-1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16-1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7-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8-1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9-1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20-1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21-1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22-1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23-1
第一部分 绪 言
《宝盈融源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宝盈融源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应当适用上述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
新导致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宝盈融源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
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
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宝盈融源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宝盈融源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宝盈融源可转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宝盈融源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宝盈融源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宝盈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
办理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
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和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等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54、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类别
55、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类别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5楼
成立时间:2001年5月18日
法定代表人:马永红
总经理:杨凯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0层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电话:0755 - 83276688
传真:0755 - 83515599
联系人:邹明睿
2、基金管理人股权结构
本基金管理人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9号文批准发起设立,现有
股东包括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其中中铁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本公司75%的股权,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持有25%
的股权。

公司设置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
信息技术治理委员会、产品委员会和固有资金管理委员会,并设置权益投资部、
固定收益部、专户投资部、量化投资部、海外投资部、研究部、创新业务部、风
险管理部、集中交易部、产品规划部、渠道业务部、机构业务部、市场营销部、
互联网金融部、基金运营部、信息技术部、监察稽核部、公司财务部、人力资源
部和总经理办公室等20个部室及北京办事处、上海办事处、成都办事处。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2019年6月30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二十八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鸿利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宝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
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科技
30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睿丰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先进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宝盈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宝盈优势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医疗健康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国家安全战略沪
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互联网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
盈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盈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人工智能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安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
盈祥颐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聚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宝盈品牌消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
马永红先生,董事长。1966年生,中共党员,正高级会计师。1985年8月至2007
年2月,历任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会计员、科长、处长、高级会计师、总会计师
等职务;2007年2月至2014年3月,任中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副
总经理等职务。2014年3月起在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任职,现任党委书记、董事
长。2019年7月6日至今兼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李文众先生,董事,1959年生,中共党员,经济师。1978年12月至1985年
5月在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市支行解放中路办事处工作;1985年6月至1997年12
月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信托投资公司任职,先后担任委托代理部、证券管理部
经理;1997年12月至2002年11月在成都工商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任职,历任
部门经理、总经理助理;2002年11月至2018年1月在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任
副总经理;2018年1月至今在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任副巡视员;2015年3月至
2019年6月30日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陈恪先生,董事,1984年生,博士研究生,中级经济师。2011年7月至2015年
7月在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历任研究发展部职员、部门总经理助理;2015年7月


至今,在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任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

刘洪明先生,董事,1970年生,硕士研究生。1996年9月至1997年3月,
在天津师范大学任职;1997年4月至2000年12月,在中亚证券天津业务部任职;
2002年8月至2011年4月,在中化集团战略规划部任职; 2011年5月起加入中
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先后担任战略管理部总经理、财富管理中心副总
经理兼财富管理中心投资管理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
公司投资发展部总经理。

张苏彤先生,独立董事,1957年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教授,硕士研
究生导师,MBA导师。1975年至1978年任职于陕西重型机器厂;1982年至1985
年任职于陕西省西安农业机械厂;1987年至1989年5月任职于陕西省西安农业机
械厂;1989年至2000年任职于陕西财经学院;2000年至2003年任职于西安交通
大学;2003年至今,在中国政法大学任教,现任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高层管理教
育中心(EEP)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财务会计系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务会
计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会计学会会员(CFE)兼北京分会副会长,中国总会计师协
会法务会计师认证项目专家小组副组长,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法律专家小组副组
长,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学位论文评议专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
项目同行评议专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委项目同行评议专家。

廖振中先生,独立董事,1977年生,法学博士。2003年至2014年,在西南
财经大学法学院任讲师;2014年至今,在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任副教授。兼任四
川诚方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成都市传媒集团新闻实业有限公司外部董事,乐山
市嘉州民富村镇银行独立董事,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家调解员,四川省住建厅
海绵城市设计专家委员会成员。

王艳艳女士,独立董事,1980年生,中共党员,会计学博士。2007年8月到
2008年8月,在美国休斯敦大学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2008年6月到2010年12
月,在厦门大学财务与会计研究院任助理教授;2011年1月到2014年7月,在厦
门大学管理学院任副教授;2014年8月至今,在厦门大学管理学院任教授。


徐加根先生,独立董事,1969年生,中共党员,西南财经大学教授。1991年
至1996年在中国石化湖北化肥厂工作;1996年至1999年,在西南财经大学学习;
1999年至今,在西南财经大学任教,现任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创新与产品设计研究
所副所长。



杨凯先生,董事,1974年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1993年7月至1998
年6月,在湖南工程学院任教师;1998年7月至2001年8月,在振远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任销售经理;2003年7月至2016年9月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
任市场开发部总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监、
基金经理、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9月至2019年2月在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
作,任公司总经理。2019年3月20日起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经营管
理层董事,并自2019年6月30日起代任督察长。

(2)监事会
陈林,监事会主席,1972年生,高级会计师。1994年7月至2008年5月,
在中铁二局历任会计员、项目财务主管、云南分公司财务科长、机电公司财务部
长、副总会计师;2008年6月至2008年10月,在中曼投资有限公司人副总经理;
2008年11月至2012年12月,在中铁二局任地产集团郫县项目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2013年1月至2018年1月,在中铁置业历任长沙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成都分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2018年2月至今,在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任
内控审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王法立先生,监事,1988年生,中国注册会计师。2013年7月至2017年3
月,在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历任财富管理中心管理部产品经理、投资
管理部信托经理;2017年3月至2019年4月,在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董事会
秘书;2019年4月至今,在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任投资管理事业部-股
权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魏玲玲女士,监事,1970年生,中级经济师。曾任职于深圳石化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华夏证券深圳振华路营业部。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总
经理。

汪兀先生,监事,1983年生。曾任职于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
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3)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马永红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杨凯先生,总经理、代任督察长(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丁宁先生,副总经理,1976年生,硕士,高级经济师。1998年8月至2001年


7月任职于安徽省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6月至2010年9月担任中铁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2010年9月至2016年11
月担任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曾任宝盈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党工委、纪工委书记、董事会秘书、工会主席,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2017年3月起兼任中铁宝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葛俊杰先生,副总经理,1973年生,硕士。曾任职于深圳市政府外事办公室、
深圳市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2007年加入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
员、总经理办公室主任、专户投资部总监、投资经理,现任副总经理。

2、拟任基金经理简历
邓栋先生,清华大学土木工程硕士,9年证券从业经历。2008年3月加入毕
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审计师;自2010年1月至2017年8月在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任职,先后担任固定收益投资部研究员、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投资
部副总监;2017年8月加入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宝
盈安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宝盈祥颐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3、本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杨凯先生(主席):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代任督察长。

张志梅女士(秘书长):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宝盈泛沿
海区域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宝盈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葛俊杰先生(委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邓栋先生(委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宝盈安泰短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颐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李杰先生(委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宝盈策略增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中证100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肖肖先生(委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宝
盈优势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宝盈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宝盈品牌消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魏玲玲女士(委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总经理。

李颖女士(秘书):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秘书。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应履
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稳健运作,有效防止和化解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风险,最大
程度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章程》,制定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纲
领性文件,是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内部控制目标
公司实行内部控制的目标是: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
过程和业务环节,并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
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
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
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
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变
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3、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及管理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


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
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
部门的根据业务的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
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后者的内容不得与前者相违背。

公司各项制度的制订必须满足以下几个要求: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
(3)符合全面、审慎、适时性原则;
(4)授权、监督、报告、反馈主线明确;
(5)权利与职责、考核、奖惩相对应。

公司章程的修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报监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公司内部控
制大纲和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与修订由公司总经理提出议案,报董事会通过后实
施。公司各机构、部门的制度及其实施细则由各机构、部门负责人依据公司章程
和内部控制大纲提出议案,根据公司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后实施。

监察稽核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制度进行检查、评价。监察稽核部的报告报
公司总经理和督察长,总经理向有关机构、部门提出修改意见,由相关机构和部
门负责落实。各机构、各部门定期对涉及到本机构、本部门的制度进行检查和评
价,并负责落实有关事项。

4、内部控制基本要点
公司的监督系统、决策系统、业务执行系统包括公司对人、财、物的管理、
对各种委托资产的管理和基金的发起、设立、销售、投资、清算、宣传等内容。

(1)授权制度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公司授权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必须有明确的授权制度,确保权责
分明;
②公司实行法人授权负责制,公司各业务部门、各级分支机构在其规定的业
务、财务、人事等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经营管理职能;
③各项经济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公司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
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④公司应对授权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

(2)对人力资源管理的控制主要包括:
①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②实行员工绩效管理;
③建立导向明确、奖惩并举、奖罚分明的考核制度;
④建立系统的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

(3)对员工行为操守的控制必须包括:
①制定公司员工行为守则,规范员工的行为;
②定期对公司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培训;
③制定纪律程序,建立举报制度;
④员工不得购买股票或投资封闭式基金。员工购买开放式基金的,持有开放
式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货币基金除外),并应按照法规或监管机关有
关要求进行申报。

(4)公司对研究、投资与交易的控制必须包括:
①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
②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决策过程必须标准化、程序化、科学化;
③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④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
⑤基金经理的选拔、考核、激励制度;
⑥明确的报告体系、监督和反馈体系;
⑦实行空间隔离制度(防火墙制度);
⑧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⑨标准化、程序化的业务流程;
⑩严格的信息资料的传递、保管、销毁制度。

(5)对新产品开发的控制主要包括:
①新产品开发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②新产品推出前应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进行风险识别,提出风险控制措
施,并按决策程序报批。

(6)对销售和客户服务的控制主要包括:
①建立销售规则和销售人员资格标准;
②加强对销售机构的监督管理;

③建立客户服务标准,做好客户服务工作;


④做好对销售、客户服务信息资料的管理工作。

(7)对注册登记的控制主要包括:
①做好账户管理工作;
②加强对交易与非交易过户的注册登记过户;
③加强对账户、注册登记资料的管理;
④加强对有关账户、注册登记信息的传递管理。

(8)对资讯控制的内容包括:
①实行保密制度,对信息资料分密级进行管理;
②实行门禁制度;
③对公司办公电话进行录音;
④实行电脑系统权限管理。

(9)对财务控制的内容包括:
①公司根据国家颁布的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严格按照公司财务和基金及其
他受托资产财务以及基金之间、受托资产之间财务相互独立的原则制定会计制度、
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
严密的会计控制体系;
②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③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
和财经纪律;
④强化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⑤实行统一采购和招标制度;
⑥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10)对电子信息系统控制包括:
①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
格制定电子信息系统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岗位手册和风险控制制度;
②电子信息系统的项目立项、设计、开发、测试、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
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软件设计、业务操作和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③强化电子信息系统的相互牵制制度,建立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
与实际业务操作人员相互独立制;

④建立计算机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禁止同一人同时掌管操作系统口令和


数据库管理系统口令;
⑤建立电子信息系统的安全和保密制度,保证电子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
完整,并能及时、准确的传递到各职能部门;
⑥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⑦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建立定期病毒检测制度等。

(11)对监督系统的控制包括:
①建立不同层次的监督系统,各层次依据各自的授权范围实施监督;
②强化内部监督系统职能,从公司不同角度对公司不同层面进行持续监督、
检查,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有效运行;
③全面推行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任管理制度,严格监督人员的奖惩制度;
④确保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拒绝、阻挠、破坏内部监督工作;
⑤建立道路通畅的报告、反馈系统。

(12)对突发事件和灾难风险的控制包括:
①制定公司危机处理方案,对突发事件和灾难风险进行提前防范;
②成立危机领导小组和危机处理工作小组,当发生突发事件和灾难时,根据
危机处理方案,尽快排除风险,使公司的经营活动恢复正常。

5、持续的控制检验
基金管理人对内部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验。

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实行全方位的定期检查、评
价,对重点项目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评价,对检查、评价结果出具专题稽
核报告,并报全体董事。董事会对报告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委托公司总经理
落实。

公司监察稽核部定期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总结,并出具专题报告,并报公
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公司总经理根据办公会议意见,并依据大纲中规定的有关
权限和程序责成相关部门落实。

在出现新的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
下,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督察长应组织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相关检查,并根
据需要进行制度调整。


坚持重点检验的原则,对投资管理、产品设计、基金及其他资产管理业务的
销售、投资人服务及其利益保护、公司财务会计、基金会计等重要的业务进行重


点持续检验。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
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
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
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
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
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
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700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
金662只,QDII基金38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
FOF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
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
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
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
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
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
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
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
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
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
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5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马永红
总经理:杨凯
成立日期:2001年5月18日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8888-300(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755-83515880
联系人:李依、梁靖

公司网站:www.byfunds.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其他相关机构
1、登记机构
登记机构名称: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5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马永红
电话:0755-83276688
传真:0755-83515466
联系人:陈静瑜
2、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3、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罗佳

联系人:罗佳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经2018年6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监许可【2018】992号准予募集注册,并经2019年6月18日证监许可【2019】
1083号准予变更注册后募集。

本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一、基金的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的实际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调整发售时间并及
时公告。

二、基金的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
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和销售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基金的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基金的募集规模限制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本基金首次募集份额不设上限。

五、基金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六、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七、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等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
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称
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
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称为C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
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
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停止现有基金份
额类别的销售等,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
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
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费用类别

费率(设认购金额为M)

认购费

M<100万

0.60%

100万≤M<200万

0.40%

200万≤M<500万

0.20%

M ≥500万

固定费用1000元/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
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
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募集期认购款项的利息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1、A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及举例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1:某投资人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0.60%,假
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5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净认购金额=10,000/(1+0.6%)=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5)/1.00=9,945.36份
即:投资人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
得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9,945.36份A类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人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用为1,000元,
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1,000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认购费用=1,000元
净认购金额=5,500,000-1,000=5,499,000.00元
认购份额=(5,499,000.00+1,000)/1.00=5,500,00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
所得利息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5,500,000.00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及举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3: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
金所得利息为100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认购份额=(100,000+100)/1.00=100,10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
得利息为100元,则其可得到100,100.00份C类基金份额。

十二、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程序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确
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
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4、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应在T+2日到网点查询
认购申请的受理结果。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
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5、认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不设交易级差。若发
生比例确认,认购金额不受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
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并提前
公告。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投资人认购的基
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
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
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
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销
售机构另行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售
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
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为准。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
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
购生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
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
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
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不设交易级差。其他销
售机构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受到直销机构最低金额的限制。红利再
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
数额限制。

2、本基金单笔赎回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
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或基金总规模上
限,并提前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本基金各销售机构设置的最低申购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设定的上述最低申
购金额。投资者通过各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需遵循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基
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限制,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
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费用类别

费率(设申购金额为M)

申购费

M<100万

0.80%

100万≤M<200万

0.50%

200万≤M<500万

0.30%

M ≥500万

固定费用1000元/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
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重复申购的,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分别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该类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费用类别

费率

A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

持有期限<7日

1.50%

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7日≤持有期限<365日

0.10%

50%计入基金资产

365日≤持有期限<730日

0.05%

25%计入基金资产

持有期限≥730日

0%

--

C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

持有期限<7日

1.50%

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7日≤持有期限<30日

0.10%

50%计入基金资产

持有期限≥30日

0%

--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未归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为净
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其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3、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
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金额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4、计算举例
例4:某投资人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0.80%,假
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025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0%)=9,920.63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元
申购份额=9,920.63/1.0025=9,895.89份
即:投资人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0025元,则其可得到9,895.89份A类基金份额。


例5:某投资人投资60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为1,000元,


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5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申购费用=1,000元
净申购金额=6,000,000-1,000=5,999,000.00元
申购份额=5,999,000.00/1.0005=5,996,002.00份
即:投资人投资60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005元,则其可得到5,996,002.00份A类基金份额。

例6: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015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申购份额=100,000.00/1.0015=99,850.2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0015元,则其可得到99,850.22份C类基金份额。

例7: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0日,假设赎
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560=10,560.00元
赎回费用=10,560×0.10%=10.56元
净赎回金额=10,560.10.56=10,549.44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0日,假设赎回当
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549.44元。

例8: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60日,假设赎
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600=10,600.00元
赎回费用=0元
净赎回金额=10,600.0=10,60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60日,假设赎回当
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600.00元。


5、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
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

8、因基金收益分配、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即将上市等原因,使基
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
法正常运行。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
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当发生上述第4、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对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
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
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如基金管理人决定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
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具
体情形,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
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应提前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和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以可转换
债券为主要投资标的,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次级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
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股票)、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
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等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1、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宏观研究、行业研究、公司研究三个维度为决策出发点,结合估值
研究、投资者行为研究,自上而下确定组合整体杠杆率以及各类债券资产的配置
比例。同时,本基金注重微观层面的投资研究及策略,尤其是在信用债券领域,
具体投资标的选取和估值评估侧重深入的自下而上研究。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在信用债市场所积累的长期经验,利用自主开发
的信用分析体系及数据、经验积累,结合行业研究、公司研究进行自下而上选券。



本基金采用的投资策略主要为(包括但不限于):债券资产配置策略、行业配
置策略、公司配置策略、流动性管理策略。


(1) 债券资产配置策略。组合杠杆率及各类债券资产的配置比例决策侧重
以下几个方面的研究(包括但不限于):
1) 宏观经济变量(包括但不限于宏观增长及价格类数据、货币政策及流
动性、行业周期等)、流动性条件、行业基本面等研究;
2) 利率债及信用债的绝对估值、相对估值、期限结构研究;
3) 宏观流动性环境及货币市场流动性研究;
4) 大宗商品及国际宏观经济、汇率、主要国家货币政策及债券市场研究。

(2) 行业配置策略。基于产业债、地产债、城投债不同的中观及微观研究
方法,并结合行业数据分析、财务数据分析、估值分析等研究,本基金以分散化
配置模式为基础,实现组合在不同行业信用债券的构建及动态投资管理。本基金
将根据行业估值差异,在考虑绝对收益率和行业周期预判的基础上,合理地决定
不同行业的配置比例。

(3) 公司配置策略。基于公司价值研究的重要性,本基金将根据不同发行
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及估值情况,在充分考虑组合流动性特征的前提下,结合行
业周期研究,甄别具有估值优势、基本面改善的公司,以分散化配置模式为基础
策略。

(4) 流动性管理策略。本策略侧重于对组合可质押券的管理。信用债的质
押率水平与其基本面存在一定的相关关系。本基金将在合同约定的组合杠杆率以
及既定债券资产配置策略下的杠杆率范围内,充分考虑发行人基本面的当前和未
来变化的可能性及趋势,合理配置于不同发行主体所发行的可质押券。

2、 可转换债券(含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行业研究、公司研究可转债估值模型分析,本基金在一、二级市场投资
可转债(含可交换债)。主要有以下几类策略(包含但不限于):

(1) 行业配置策略。本基金以宏观经济走势、经济周期特征和阶段性市场
投资主题的研究为基础,综合考量宏观调控目标、产业结构调整因素等,精选具
有良好成长潜力和受益于政策扶持具有优良成长环境的公司发行的可转债(含可
交换债)进行投资布局。同时,结合经济和市场阶段性特征,动态调整不同行业
的可转债(含可交换债)比例。






(2) 个券精选策略。本基金将对所有可转债(含可交换债)所对应的股票
进行基本面分析,具体采用定量分析(如 P/E、P/B、 PEG 等)和定性分析(公
司治理结构、行业地位、竞争优势、创新能力等)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具有良好
成长潜力且估值合理的标的。

(3) 转股策略。在转股期内,当本基金所持可转债(含可交换债)市场价
格显著低于转换价值时,即转股溢价率为负时,本基金将实现转股并卖出股票实
现收益;当可转债(含可交换债)流动性不足以满足投资组合的需要时,本基金
将通过转股保障基金财产安全;当正股价格上涨且满足提前赎回触发条件时,本
基金将通过转股锁定已有收益,并通过进一步分析和预测正股未来走势,作出进
一步投资决策。

(4) 条款博弈策略。可转债通常附有赎回、回售、转股修正等条款,其中
赎回条款是发行人促进可转债转股的重要手段,回售和转股价向下修正条款则是
对可转债投资者的保护性条款。这些条款在特定环境下对可转债价值有重要影响。

本基金将根据可转债上市公司当前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战略,以及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融资需求,对发行人的促进转股意愿和能力进行分析,把握投资机会。



3、 股票投资策略
(1) 本基金股票投资以定性和定量分析为基础,从基本面分析入手,主要
遵循以下三个步骤:
1) 本基金将对股票的风格特征进行评估,从股票池中选择成长与价值特性突
出的股票。



根据一系列指标对市场上所有股票的风格特征进行评估。成长股的重要评估
指标是考察公司的成长性。价值投资的核心思想是寻找市场上被低估的股票。通
过以上评估,初步筛选出成长与价值股票池。


2) 对股票的基本面素质进行筛选,应用基本面分析方法,确定优质成长股与
优质价值股的评价标准,在第一步选择出的具有鲜明风格的股票名单中,进一步
分析,选出基本面较好的股票。

3) 进行成长与价值的风格配置。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的判断,动态地调整成
长股与价值股的投资比重,追求在可控风险前提下的稳健回报。



在以上形成的价值股、成长股股票池中,本基金根据对市场趋势的判断、宏
观经济环境等因素,对成长与价值股的投资比例进行配置。总体而言,成长股与


价值股在股票资产中进行相对均衡的配置,适度调整。以控制因风格带来的投资
风险,降低组合波动的风险,提高整体收益率。


(2) 高股息股票投资策略


重点投资于竞争格局稳定、长期回报优秀的高股息率低估值股票,分析维度
主要有行业状况、竞争格局、财务质量、盈利能力、估值水平等。


4、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收益
率利差分析和公司基本面分析、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
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
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5、 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
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
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
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
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本基金
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可
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
股票等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但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部分不受此条款限制;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