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格米特: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51 证券简称:麦格米特 公告编号:2019-061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97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麦格 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149号) 同意,公司已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450万股, 并于2017年3月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2.17元,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54,156.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本次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026.9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汇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中汇会验[2017]0382号”《验资报告》。 二、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 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董事长签订监管协议的 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色家园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财富港支行、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田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树湾支行及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蛇口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全权办理 与本次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3月25日、2017年3月28日披露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007)、《关于签 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16)。 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暨延期 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麦格米特株洲基地二期建设项目原实施主体株洲麦格米特 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株洲电气”)变更为株洲电气和湖南蓝色河谷科 技有限公司;将项目原实施地点株洲高新区工业园栗雨工业园变更为株洲高新区 工业园栗雨工业园和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新马创新城K-24地块新马动力创新园; 将麦格米特株洲基地二期建设项目和营销和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建设期分别延期 两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4月17日披露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13)、《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14)、《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 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暨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0),以及同日披露在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 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暨延期的核查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深圳麦格米特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湖南 蓝色河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色河谷”或“乙方”)会同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或“丙方”)与保荐机构华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或“丁方”)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2019年7月17日,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立 和存储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 账户名称:湖南蓝色河谷科技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611880066 专户余额:9,500万元整(截至2019年7月15日) 用途:麦格米特株洲基地二期建设项目 三、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 乙方在丙方开设的专户仅用于乙方麦格米特株洲基地二期建设项目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丁方作为甲方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 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 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 甲方及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坚、朱文瑾或其他工作人员可 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若丁方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将盖有丁方公章的证明文件 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 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被更换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所有相关授权 自动失效。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5、 丙方按月(每月8日之前)向甲方、乙方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 丁方。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乙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5%的,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于支取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电话、传 真等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取凭证及说明。 7、 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或丁方有权要求甲 方、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但甲方、乙方应及时与相关方签署新的 协议并公告。 8、 若丁方发现甲方或乙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丁方有权要求甲方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丁方提醒后 而甲方、乙方未作纠正的,丁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9、 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华林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华林证券督导期结束 之日起失效。 四、 备查文件 公司、蓝色河谷、华林证券与专户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 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7月1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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