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加心享混合:中加心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1号)
中加心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七月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 ..................................................... 2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1 九、基金的投资 ..................................................... 42 十、基金的财产 ..................................................... 56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57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4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6 十四、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69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70 十六、风险揭示 ..................................................... 76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2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4 十九、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7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6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8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29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30 重要提示 中加心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7月10日证监许可【2015】1598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基 金合同于2015年12月2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 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 素变化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由于发行人自身特点,存在 一定的违约风险。同时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规模较小,且只能通过两大交易 所特定渠道进行转让交易,存在流动性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 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6月2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19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绪言 《中加心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 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加心 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 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加心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加心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加心享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加心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加心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加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基金的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6、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的收取方式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申购时收取申购费,不从本类别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第三方估值机构:包括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 司”)和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65号317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35号 成立时间:2013年3月27日 法定代表人:夏英 注册资本:4.65亿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400-00-95526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股权结构: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比例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4%、加拿大丰业 银行28%、北京乾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2%、中地种业(集团)有限公司6%、 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5%、绍兴越华开发经营有限公司5%。 基金管理情况:目前基金管理人旗下管理三十一只基金,分别是中加货币市 场基金(A/C)、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心享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瑞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中加心安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丰尚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丰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丰盈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丰享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纯债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颐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聚 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心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C)、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颐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中加颐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颐睿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 颐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颐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聚利纯 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颐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加瑞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瑞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加裕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聚盈四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C)。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夏英先生,董事长,伦敦商学院金融硕士学位,于1996年加入北京银行,历 任办公室副主任,航天支行行长,阜裕管辖行行长,资金交易部副总经理等职务。 夏先生具有丰富的金融业工作经验,于2013年5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冯丽华女士,副董事长,管理学硕士。自1985年始,冯女士历任工商银行东 城支行计划科副科长、北京市计委财政金融处正科级调研员、北京银行资金计划 部、公司金融部、个人银行部、财富管理部等部门总经理。现任北京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副行长。 张少明先生,董事,工学博士,现任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自1984年始,张先生先后在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208室、复合材料研 究中心、开发经营处、投资经营部等部门担任副主任、常务副主任、处长、主任、 副院长等职务,2013年3月至2018年9月任有研总院院长(改制后任董事长)、 书记。 施礼安先生(Peter Slan),董事,现任职丰业国际财富管理高级副总裁,负 责丰业银行在加拿大境外所有财富管理,保险,养老金及资产管理业务。施礼安 先生在丰业银行已工作了20年,在金融,财富管理,全球投资银行和股权资本市 场等业务领域都担任过领导职位。他的主要社会工作包括Baycrest基金会董事, 卑街联合犹太人上诉内阁副主席。施礼安先生是特许账户和特许专业会计师,持 有多伦多大学罗特曼管理学院的工商管理硕士(MBA)学位。 周美思女士(Juliana Chow),董事,毕业于香港理工大学,拥有加拿大财务 策划协会和财务策划师标准理事会颁发的财务策划证书,同时也是加拿大银行家 协会院士。周女士拥有30年金融市场工作经验,擅长于国际商务管理,合资经营, 基金及经纪业务。在她丰富的职业生涯中,推出了领先的区域和国际投资基金, 建立过基金超市,并在日本建立第一只美元清算基金,也曾在香港,新加坡和日 本等跨国金融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目前,周女士任职加拿大丰业银行亚太区财富 管理业务副总裁,负责亚太地区全面财富管理策略的开发和执行,领导亚洲财富 管理业务,包括理念构思与设计,市场评估,产品开发管理以及财务,经营合规 性和风险管理。 刘素勤女士,董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学士,助理经济师,于1998 年 7月加入北京银行。刘女士于2017年1月至今担任北京银行资金运营中心总经理, 2015年2月至 2017年 1月担任北京银行资金运营中心副总经理,2008 年12月 至2015年2月担任北京银行资金交易部副总经理,2006 年7月至2008年12月 担任北京银行资金交易部总经理助理。之前,刘女士先后在北京银行天桥支行、 总行计划财务部、总行资金交易部从事相关工作。 张建设先生,董事,1984年7月毕业于西北农业大学(现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经济管理专业,获农业经济管理学士学位;1984年7月至1996年5月就职于农业 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农业物资司、农业物资供销总公司,先后任职员、 财务处长,高级经济师;自2003年至今,先后担任中地种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 经理、中地种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北京中地种畜有限公司董事长兼 总经理、中地乳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中地乳业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 裁等职务;同时担任中国畜牧业协会副会长、中国奶业协会副会长。 吴小英女士,独立董事,研究生;自1985年起,吴女士先后在中国人民银行 廊坊分行人事科、中国银行中苑宾馆、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民族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并先后担任副科长、人事主管、商贸部总经理、计划资金 部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等职务。 杨运杰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自1986年始,杨 先生先后在河北林学院、中央财经大学担任经济学的教学工作,并先后担任系副 主任、研究生部常务副主任、学院院长等职务,期间还在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 北京管理总部担任研发部经理。现任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杨戈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自1993年始,杨先生先后在中国航空 技术进出口总公司担任分析员、在法国里昂证券亚洲有限公司担任经理、在WI Harper Group(中经合集团)担任经理、在中华创业网担任总经理、在鑫苏创业 投资公司担任合伙人、在北京华创先锋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并在美国纽约证 券交易所北京代表处担任首席代表,在苏州琨玉前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董事 长等职务。 2、监事会成员 高红女士,监事。现任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管理部公司银行部总经理。 高女士自1994年起,先后担任湖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营业部总经理、湖北三峡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惠营业部总经理、黑龙江佳木斯证券公司总经理、北京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监、西北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兼合规部总经理等职务, 拥有丰富的金融行业工作和管理经验。2008年加入北京银行,先后任职于总行公 司银行总部、北京管理部大企业客户二部及公司银行部。 希琳(ShirleyShe)女士,监事,厦门大学学士,加拿大达尔豪西大学 (DalhousieUniversity)工商管理硕士MBA,拥有CIM、CIPM等专业资格证书, 并长期在国际知名资产管理机构从事投资工作,在境外证券投资及产品研发方面 具有丰富的经验。2000年4月至2013年7月历任加拿大丰业银行丰业证券高级投 资顾问、丰业资产管理高级投资经理。2013年7月至2013年12月任加拿大丰业 银行中国投资产品总监。2013年12月至今任中加基金市场营销部副总监。 边宏伟先生,职工监事,上海外国语大学学士、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国际 金融学硕士,掌握扎实的金融及财务管理领域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经济金融及 跨境金融管理工作经验。边宏伟先生自1993年至1999年任职于中国日报社,1999 年至2003年任职于世界银行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04年至2013年于北京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任零售银行部副总经理;2013年3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市场营销部总监。 王雯雯女士,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银行,从事风险管理等 相关业务;2013年5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夏英先生,董事长,伦敦商学院金融硕士学位,于1996年加入北京银行,历 任办公室副主任,航天支行行长,阜裕管辖行行长,资金交易部副总经理等职务。 夏先生具有丰富的金融业工作经验,于2013年5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宗喆先生,总经理,高级经济师,研究生学历。具有14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 具备基金从业资格。曾供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总行,银华财富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2017年6月30日起任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产品开 发和市场营销工作。2018年7月20日起任公司总经理。 魏忠先生(JohnZhongWei),副总经理,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 理经理(FRM)、加拿大投资经理(CIM);曾任职于富兰克林谭普顿投资公司(多 伦多,加拿大),大明基金(DynamicFunds,多伦多,加拿大)及丰业银行全球资 产管理(多伦多,加拿大);自2014年3月19日正式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一职,并 主管风险管理业务。 刘向途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曾任北京银行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组 负责人、投资者关系室经理,全程参与北京银行IPO及再融资,日常主要从事北 京银行证券事务、投资者关系管理、投融资管理等工作,期间还从事过北京银行 公司治理工作,此前,曾任职于北京银行清华大学支行;2013年5月加入中加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研究部副总监(负责人)。自2016年5月17日起,任公 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闫沛贤,英国帝国理工大学金融学硕士、伯明翰大学计算机硕士学位。2008 年至2013年曾任职于平安银行资金交易部、北京银行资金交易部,担任债券交易 员。2013年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中加丰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6年12月19日至2018年6月22日),现任投资研究部副总监兼固 定收益部总监、中加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0月21日至今)、中加纯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3月24日至今)、中加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2月17日至今)、中加心享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2月28日至今)、中加颐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9月13日至今)、中加颐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8年11月8日至今)、中加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8年11月27日至今)、中加颐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8年12月13日至今)、中加聚盈四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9年5月29日至今)。 张旭,硕士研究生,曾就职于东软集团、隆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3 月至2015年3月就职于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年金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投资经理,2015年3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研究部权益投资负责 人,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8月13日至今)、 中加心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2月2日至今)、中加 瑞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3月23日至今)、中加心悦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3月8日至今)、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4月4日至今)、中加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9月5日至今)。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董事长夏英先生,总经理宗喆先生,副总经理 魏忠先生,督察长刘向途先生,市场营销部副总监希琳女士,基金经理闫沛贤先 生、张旭先生、杨宇俊先生、廉晓婵女士,投资研究部首席宏观研究员李继民先 生,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王雯雯女士。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 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 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其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 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 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和监察稽核部门,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并协助和配合 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都 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 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 违反规章的权力; (5)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充分利 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 营战略、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变 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内部控制指标体系,使内部控制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2、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 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原 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 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司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 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 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3)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 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 3、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管理层设立独立于 其他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通过风险管理制度和监察稽核制 度两个层面构建独立、完整、相互制约、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体系,对公司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保障公司内部控 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方面由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政策,由管理层 的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实施,由风险管理部门专职落实和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 制定审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全面把握风险点,将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 人,实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防范、化解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潜 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监察稽核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由监察稽核部门协助和配合督察 长履行稽核监察职能。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的合法合规性 进行评估,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对外承诺性 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识别、防范和及时杜绝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 的各种违规风险,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性制度,以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 权益。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执行、基金营销、公 司财务与投资管理、基金会计、信息披露、行政管理、电脑系统等公司所有部门 和工作环节,对公司自身经营、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性、合规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报告和建议,从而保护公司客户和公司股东的 合法权益。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 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甲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号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张博 电话:(010) 63636363 传真:(010)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先生,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党组成员、副行长,中 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 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兼北京 市分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 委员、副行长、执行董事;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长;招商局 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曾兼任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工 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会主席、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长、招商局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等 职务。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旅游协会副会长、 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农村金融学会副会长。武汉大学金融学博士研究 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行长葛海蛟先生,曾任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副 总经理、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辽阳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农业银 行大连市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农业银行新加坡分行总经理,中国农业银 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部门总经理级),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党委副书记、 党委书记、行长兼任悉尼分行海外高管,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代表。曾兼任中 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国光 大集团股份公司上海总部主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文旅健康事业部总经理。 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行长,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 委员。南京农业大学农业经济管理专业博士研究生,管理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张博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厦门分行副行长,西安分行行长,乌鲁木齐分 行筹备组组长、分行行长,青岛分行行长,光大消费金融公司筹备组组长。曾兼 任中国光大银行电子银行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负责普惠贷款团队业务。现任 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9年3月31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华夏睿磐泰利六个月定 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尊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汇 安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共138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规 模3324.34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专户理财、企业年金基金、 QDII、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 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 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 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 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 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发 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构, 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 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 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投资与托管业务部 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风险管理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 风险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保密规定》等十 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投 资与托管业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 基金核算、监督稽核)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 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 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 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 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A、C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35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65号317室 法定代表人:夏英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 传真:010-83197627 联系人:江丹 公司网站:www.bobbns.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2)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3)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4)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5)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20楼 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文艺路233号宏源大厦8号楼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7)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黄坎村735号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万通中心D座28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8)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金融商业楼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342室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9)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徐庄软件园-苏宁大道1号易购楼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0)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505号东方纯一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11)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4层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11街18号京东集团总部A座 17层 法定代表人:陈超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网址:http://fund.jd.com (12)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soho嘉盛中心30层 法定代表人:李悦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址:http://www.chtfund.com (13)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10号 法定代表人:杨纪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14)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田厦金牛广场A座36楼、37楼 法定代表人:顾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999-8800 网址:www.webank.com (15)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陆家嘴金融区福山路33号建工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16)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518号北美广场A1002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7)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客户服务电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18)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 网址:stock.pingan.com (19)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20)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9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客服电话:400-111-0889 网址:wwww.gomefund.com (21)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http://trade.fundzone.cn (2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23)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中粮广场B座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中粮广场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雪松 客服电话:400-818-5585 网址:http://www.kunyuanfund.com (24)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东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6 楼602、603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6号楼国际电子城B座 法定代表人:王旋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25)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https://www.zlfund.cn/ (26)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办公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陈宏 客服电话:95537 网址:http://www.xzsec.com (27)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河东区三亚河东路海唐商务12、13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fund.sinosig.com (28)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本基金A、C基金份额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进行销售。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 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A、C类基金份额,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65号317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夏英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负责人:朱小辉 电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徐伟 经办律师:徐伟、周小雨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砾 电话:010-8508 7929 传真:010-8518 5111 联系人:管祎铭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7月10日证监许可【2015】【1598】号文 注册募集。于2015年11月23日起通过各销售机构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15 年11月27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 为2,772,944,929.25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 共计48,368.47元人民币。上述资金已于2015年12月1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 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294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 算,募集发售期募集的有效认购份额为2,772,944,929.25份,利息结转的份额为 48,368.47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以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结果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12月2 日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已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期正式 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的收取方式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申购时收取申购费,不从本类别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 类基金份额;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两类份额的收费方式不 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两类份额之间不能转换。 本基金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公告。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 新的份额类别可设置不同的申购费、赎回费、管理费、托管费,而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规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 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时,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 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 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 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 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 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 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每次定期定额最低申 购金额为100.00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 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0元(含申购费);通 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 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 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限额。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数为10.00份, 若某投资人赎回时在销售机构保有的基金份额不足10.00份,则该次赎回时必须 一起赎回。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除外。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规定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率 1、申购费用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转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 购费用。本基金申购费用仅适用于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投资人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80% 100万≤M<500万 0.60% 500万≤M 按笔收取,1,000元/笔 2、赎回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率 如下: 份额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30日 0.75% 30日≦Y<180日 0.50% Y≥180日 0.0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A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少于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A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不 少于30日且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 基金财产;对A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A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 不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率 如下: 份额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30日 0.50% Y≥30日 0.00%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人收取的赎回 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赎回 金额单位为元,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 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3、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若投资者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0.8%, 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1+0.8%)=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数=49,603.17/1.1280=43,974.44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元,则可得到43,974.44份A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申购份额=50,000.00/1.1280=44,326.24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元,则可得到44,326.24份C类基金份额。 4、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相应的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50,0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3个月时决定赎 回,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250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 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50,000.00×1.2500=62,500.00元 赎回费用=62,500.00×0.50%=312.50元 净赎回金额=62,500.00-312.50=62,187.50元 即投资人赎回持有3个月的50,000.00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为62,187.50元。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50,0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0天,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500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1.1500=57,500元 赎回费用=57,500×0.50%=287.50元 净赎回金额=57,500-287.50=57,212.5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50,0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20天,假设 赎回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57,212.50元。 5、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 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3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单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如 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述比例约定的, 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 份额占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前述比例;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 超过上述比例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运用灵活的资产配置、策略配置与严谨的风险管理, 发现并精选能够分享中国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中的上市公司构建投资组合。在充分 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净值的稳定增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长期稳定的 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 类金融工具、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本基金每个 交易日日终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积极灵活的投资策略,通过前瞻性地判断不同金融资产的相对收 益,完成大类资产配置。在大类资产配置的基础上,精选个股,完成股票组合的 构建,并通过运用久期策略、期限结构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完成债券组合的构建。 在严格的风险控制基础上,力争实现长期稳健的绝对收益。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 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证券市场走势的分析,预测宏观经济的发 展趋势,并据此评价未来一段时间股票、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主动调整股票、 债券类资产在给定时间区间内的动态配置,以使基金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 定的基础上,优化投资组合。 2、股票投资策略 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运用灵活的资产配置、策略配置与严谨的风险管理, 发现并精选能够分享中国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中的上市公司构建投资组合。选择估 值合理、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盈利确定性的股票。 (1)定量分析 1)估值水平合理 本基金将根据公司所处的行业,采用包括市盈率法、市净率法、市销率、PEG、 EV/EBITDA等方法,对公司股票价值进行评估,分析该公司的股价是否处于合理的 估值区间,以规避股票价值被过分高估所隐含的投资风险。 2)盈利具有确定性 本基金利用总资产报酬率、净资产收益率、盈利现金比率(经营现金净流量/ 净利润)指标来考量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质量。此外,本基金还将关注公司盈利的 构成、盈利的主要来源等,全面分析其盈利能力和质量。 3)未来增长潜力强 公司未来盈利增长的预期决定股票价格的变化。因此,在关注公司历史成长 性的同时,本基金尤其关注其未来盈利的增长潜力。本基金将对公司未来一至三 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进行预测,并对其可能性进行判断。 (2)定性分析 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结合定性分析筛选优质股票,定性分析主要判 断公司的业务是否符合经济发展规律、产业政策方向,是否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和 良好的治理结构。 根据定性分析结果,选择具有以下特征的公司股票重点投资: 1)符合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发展方向; 2)具备一定竞争壁垒的核心竞争力; 3)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的内部管理; 4)具有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 3、固定收益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的固定收益品种主要投资策略包括:久期策略、期限结构策略和 个券选择策略等。 (1)久期策略 根据国内外的宏观经济形势、经济周期、国家的货币政策、汇率政策等经济 因素,对未来利率走势做出准确预测,并确定本基金投资组合久期的长短。 考虑到收益率变动对久期的影响,若预期利率将持续下行,则增加信用投资 组合的久期;相反,则缩短信用投资组合的久期。组合久期选定之后,要根据各 相关经济因素的实时变化,及时调整组合久期。 考虑信用溢价对久期的影响,若经济下行,预期利率将持续下行的同时,长 久期产品比短久期产品将面临更多的信用风险,信用溢价要求更高。因此应缩短 久期,并尽量配置更多的信用级别较高的产品。 (2)期限结构策略 根据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国家的货币政策、汇率政策、货币市场的供需关系、 投资人对未来利率的预期等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及变动幅度做出预测, 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包括:向上平行移动、向下平行移动、曲线趋缓转折、曲 线陡峭转折、曲线正蝶式移动、曲线反蝶式移动,并根据变动趋势及变动幅度预 测来决定信用投资产品组合的期限结构,然后选择采取相应期限结构策略:子弹 策略、杠铃策略或梯式策略。 若预期收益曲线平行移动,且幅度较大,宜采用杠铃策略;若幅度较小,宜 采用子弹策略,具体的幅度临界点运用测算模型进行测算。若预期收益曲线做趋 缓转折,宜采用杠铃策略。若预期收益曲线做陡峭转折,且幅度较大,宜采用杠 铃策略;若幅度较小宜采用子弹策略;用做判断依据的具体正向及负向变动幅度 临界点,需要运用测算模型进行测算。 (3)个券选择策略 1)特定跟踪策略 特定是指某类或某个信用产品具有某种特别的特点,这种特点会造成此类信 用产品的价值被高估或者低估。特定跟踪策略,就是要根据特定信用产品的特定 特点,进行跟踪和选择。在所有的信用产品中,寻找在持有期内级别上调可能性 比较大的产品,并进行配置;对在持有期内级别下调可能性比较大的产品,要进 行规避。判断的基础就是对信用产品进行持续内部跟踪评级及对信用评级要素进 行持续跟踪与判断,简单的做法就是跟踪特定事件:国家特定政策及特定事件变 动态势、行业特定政策及特定事件变动态势、公司特定事件变动态势,并对特定 政策及事件对于信用产品的级别变化影响程度进行评估,从而决定对于特定信用 产品的取舍。 2)相对价值策略 本策略的宗旨是要找到价值被低估的信用产品。属于同一个行业、类属同一 个信用级别且具有相近期限的不同债券,由于息票因素、流动性因素及其他因素 的影响程度不同,可能具有不同的收益水平和收益变动趋势,对同类债券的利差(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