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於其他市场发布

时间:2019年07月17日 00:07:55 中财网
原标题: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於其他市场发布的公告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文件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
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文件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
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於其他市場發佈的公告

本公告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
13.10B條而作出。


茲載列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刊登的《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
限公司2018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僅供參閱。


承董事會命
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謝兵
公司秘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州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包括執行董事王昌順、馬須倫及韓文勝;及獨立非執行董事鄭凡、
顧惠忠、譚勁松及焦樹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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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29 证券简称:南方航空 公告编号:2019-048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7/23-2019/7/24
2019/7/2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9年 6月 26日的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8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股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2,267,172,286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 0.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613,358,614.3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7/23-2019/7/24
2019/7/24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除中国南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
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
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股股票(简称“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向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3)对于投资香港联交所本公司 H股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的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及
股息的支付、股息税的扣缴等事宜请见本公司于 2019年 6月 26日登载于香港联交所网站
(www.hkexnews.hk)的公告。

(4)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南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 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
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
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
在 1个月以内(含 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
上至 1年(含 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
人所得税。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 1年以内(含 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


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
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
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 A股股份的 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年 1月 23日
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9〕4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4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
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
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除前述 QFII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
)),应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
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5元。


3、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 A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5元。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向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相关规定,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
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5元。

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
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
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
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 A股
股东一致。


五、有关咨询办法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部门:董秘局
联系电话:8620‐86112480

特此公告。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 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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