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安丰中短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银华安丰中短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

时间:2019年07月19日 14:38:00 中财网

原标题: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银华安丰中短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银华安丰中短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
银华安丰中短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年第
1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安丰中短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18年
11月
6日证监许可【2018】1812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8年
12月
5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
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
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
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投资人
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
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
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
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收益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
人承担的收益风险也越大。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
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
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
响下,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
基金运作风险、其他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
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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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
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
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
可能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
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购、申
购和赎回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以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年
6月
5日,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9年
3月
31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
2019年第
1季度
的数据(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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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安丰中短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4
第二部分释义...............................................................................................................................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0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4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8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30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1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2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44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52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53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54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9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1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3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4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70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4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6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3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6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08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09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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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安丰中短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绪言

《银华安丰中短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
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银华安丰中短期政策性金
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安丰中短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
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银
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
事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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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安丰中短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银华安丰中短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安丰中短
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银华安丰中短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安丰中短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制定机构不时做出的修改、补充和
有权解释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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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包括其不时修订)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可
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
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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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


25、销售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其他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之日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间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工作日


37、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1,2,3,4,
5……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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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
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
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条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条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
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
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
金转换业务的某一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48、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49、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的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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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人,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58、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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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1]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2.2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联系人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
基金字[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222亿元
人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4.10%)、第一
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6.1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
例18.90%)、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0.90%)、杭州银华聚义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57%)、杭州银华致信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出资比例3.20%)及杭州银华汇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
比例3.22%)。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
名称已于2016年8月9日起变更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
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
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
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4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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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
部、投资管理二部、投资管理三部、量化投资部、境外投资部、FOF投资管理部、
研究部、市场营销部、机构业务部、养老金业务部、交易管理部、风险管理部、
产品开发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互联网金融部、战略发展部、投资银
行部、监察稽核部、内部审计部、人力资源部、公司办公室、行政财务部、深
圳管理部等24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青岛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此
外,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同时下设
“主动型A股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量化和境外投资决策、养老金投资
决策及基金中基金投资决策”五个专门委员会。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
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
甘肃省证券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西南证券副总裁,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
西南证券董事、总裁;还曾先后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
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现任公司董事长,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
购融资委员会执行主任、中国证券业协会绿色证券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
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委员。


王芳女士:董事,法学硕士、清华五道口金融EMBA。曾任大鹏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法律支持部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律师、法律合规部总
经理、合规总监、副总裁,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合规总监。

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
公司执行董事。


李福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一汽集团
公司发展部部长;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
主任;长春市副市长;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吉林省政府党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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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长。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届理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政策咨询委
员会委员。


吴坚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曾任重庆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
重庆市证券监管办公室副处长,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长,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
理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重庆东源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重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重庆上市公司董事长协会秘书长,西南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
公司董事长,重庆直升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融渝富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党委副书记,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西证国际投资有
限公司董事长,西证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重庆仲裁委仲裁员,
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最早的
从业者,已从业20年。他参与创始的南方基金和目前领导的银华基金是中国优
秀的基金管理公司。曾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中央党校研究生部、中国社会
科学院研究生部、长江商学院EMBA。先后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农村
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参与筹建南方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并历任南方基金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银华资本管理(珠海横琴)有限公司董事长。此外,兼任
中国基金业协会理事、香山论坛发起理事、秘书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
副主编、北京大学校友会理事、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理事、北京大学哲学系
系友会秘书长、北京大学金融校友联合会副会长。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
科学院研究生院副院长,欧洲所副所长,拉美所所长和美国所所长。现任第十
三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研究生院教授、博士
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
保监会重大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国家行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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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等十几所大学担任客座教授。


刘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
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全国先进会计(教育)
工作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现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会计
学会对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中国
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邢冬梅女士: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职于司法部中国法律事务
中心(后更名为信利律师事务所),并历任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金融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北京朝阳区律
师协会副会长。


封和平先生:独立董事,会计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财政部
所属中华财务会计咨询公司,并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
人,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主管合伙人,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主
席;还曾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审核委员会委员、第29届奥运会北京奥组委财务顾问。


钱龙海先生:监事会主席,经济学硕士。曾任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
总经理助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总裁、党委书记,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现任第
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
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军先生:监事,管理学博士。曾任四川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教师,西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证券营业部咨询部分析师、高级客户经理、总经理助理、
业务总监,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此外,还曾先后担任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评价处(企业监管三处)副处长、企业管理
三处副处长、企业管理二处处长、企业管理三处处长,并曾兼任重庆渝富资产
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
理。


龚飒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
责人,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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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稽核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现任公司机构业务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主管,北京赛特饭
店财务部主管、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现任公司行政财务部总监助
理。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部门经理、
巴克莱银行量化分析部副总裁及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职,曾任银华全
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及银华抗通
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和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现任公司副总经
理,兼任公司量化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监以及境外投资部总监、银华国际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并同时兼任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银
华中证800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凌宇翔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机械工业部、西南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起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苏薪茗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研究生,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清华
大学法律硕士、英国剑桥大学哲学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学博士
(金融学专业)学位。曾先后担任福建日报社要闻采访部记者,中国银监会政
策法规部创新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综合处副处长,中国银监会
创新监管部产品创新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湖北银监局副局长。现任公司副总经
理。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银华资本管理(珠
海横琴)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吴文明先生: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三
部基金经理助理。自
2017年
3月
15日至
2018年
9月
6日担任银华永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
4月
26日起兼任银华惠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
5月
12日起兼任银华惠丰定期开放混合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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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2月
11日起兼任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年
5月
25日起兼任银华华茂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年
6月
27日至
2019年
4月
30日兼任银
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
2018年
6月
27日起兼任银华
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恒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
银华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年
10月
19日起兼任
银华中短期政策性金融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年
12月
5日起兼任银华安丰中短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
12月
17日起兼任银华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周毅、王华、姜永康、倪明、董岚枫、肖侃宁、李晓星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硕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职于西南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
10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先后在研
究策划部、基金经理部工作,曾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逆
向投资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优质增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一部总监、投资经理及
A股基金投资总监。


姜永康先生,硕士学位。2001年至
2005年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组合经理等职。2005年
9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任养老金管理部投资经理职务。曾担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转
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泰
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基金投资
总监及投资管理三部总监、投资经理以及银华资本管理(珠海横琴)有限公司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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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
历任债券信用分析师、债券基金助理、行业研究员、股票基金助理等职,并曾
任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年
4月加盟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管理一部副总监兼基金经理。曾任银华内需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现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估值
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董岚枫先生,博士学位;曾任五矿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员。

2010年
10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行业研究
员、研究部副总监。现任研究部总监。


肖侃宁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在南方证券武汉总部任投资理财部投资经理,
天同(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天同
180指数基金、天同保本基金及万家货
币基金基金经理,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任投资经理管理企
业年金,在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投
资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投资和研究工作)。2016年
8月加入银华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总经理助理兼基金经理。现任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
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


李晓星先生,硕士学位,2006年
8月至
2011年
2月任职于
ABB(中国)有
限公司,历任运营发展部运营顾问、集团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等职务。2011年
3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职务,现任
投资管理一部基金经理。现任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银华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心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银华心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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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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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
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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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
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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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2)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3)违反规定将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5)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8)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
格;
(9)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0)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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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险,
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
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
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
存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
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
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
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
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
要时适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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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
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
作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
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
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
会下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
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
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
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
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
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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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
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
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
人员进行处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
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
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
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
立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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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兴业银行
”)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
1988年
8月
22日

注册资本:
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74号

联系人:刘峰

电话:
021-52629999

传真:
021-62159217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年
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
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
2007年
2月
5日正式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166),注册资本
207.74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
“真诚服务,相伴成长
”的经营理
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
2018年
12月
31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6.71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1582.87亿元,全
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06.20亿元。



(二)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
委托资产管理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运行管理处、养老金管理中心
等处室,共有员工
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年
4月
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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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5]74号。截至
2018年
12月
31日,本行
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248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
8964.38亿元,
基金份额合计
8923.86亿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
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
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
托管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托
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
察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
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
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
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
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
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
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
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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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
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
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
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
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
“内控优先
”的
原则,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
制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五)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

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
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
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
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
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
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
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
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
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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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
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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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办公楼
15层
电话
010-58162950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展璐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移动端站点请到本公司官方网站或各大移动应用市场下载“银华生利
宝”手机
APP或关注“银华基金”官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
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其他销售机构(以下排名不分先后)


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
95511-3网址
bank.pingan.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
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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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联系人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传真
010-5816282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6楼、19楼
负责人俞卫锋联系人陈颖华
电话
021-31358666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及办公地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号
30楼
法定代表人曾顺福联系人杨婧
电话
021-61418888传真
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

杨丽、杨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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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18年
11月
6日证监许可【2018】1812号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于
2018年
11月
30日结束募集,本基金募集期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

金份额共计
750,004,058.61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209户。

二、基金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00元/份。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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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8年
12月
5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直接进入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并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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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
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
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
2018年
12月
14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本基金自
2019年
1月
25日起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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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遵循“先进先出”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
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
构在
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但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时除外。遇证券交易场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
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
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因素消除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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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
购不成立或无效,则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
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并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六、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限制


1、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申购时,投
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元,每笔追加
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元。直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基金
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申购金额。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持
有人办理某笔赎回业务时或办理某笔赎回业务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
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或累计持有的
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进行限制。如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持有
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
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人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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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
列入基金财产。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申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
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
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
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
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
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
老金客户以及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所适用的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M,含申购费)
非直销养老金客户
申购费率
直销养老金客户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60% 0.18%
100万元
≤M<
200万元
0.40% 0.12%
200万元
≤M<
500万元
0.30% 0.09%
M≥500万元按笔收取,1,000元/笔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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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限的长短分档,具体如下: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赎回费率
Y<7天
1.50%
7天
≤Y<
30天
1.00%
Y≥30天
0

3、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
金合同约定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对基金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且不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并进行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
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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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某投资人(非直销养老金客户)投资
6,000.00元申购本基金,其对

应的申购费率为
0.6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0元,则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6,000.00/(1+0.60%)=5,964.21元
申购费用=6,000.00-5,964.21=35.79元
申购份额=5,964.21/1.0600=5,626.61份
即:投资人(非直销养老金客户)投资
6,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0元,则其可得到
5,626.61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某投资人赎回持有的
1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3天,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0元,则其可得

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1.50%=172.2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172.20=11,307.80元
即:某投资人持有
1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3天后赎回,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307.8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申购、赎回开放日(T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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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

手续,投资人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
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办理基金的
申购业务时。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人单日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出现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登记系统的技术故障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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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7、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回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
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办理基金的
赎回业务时。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缓支付。若出现上述

5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如暂停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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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
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当出现
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
关公告。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
回申请中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不含
20%),基金管理人可以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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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20%(含
2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
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并且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
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采取相同的处理方式。对于前述未能赎回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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