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银中短债: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1号)

时间:2019年07月19日 15:07:56 中财网

原标题: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兴银中短债: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1号)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管理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容截止日:2019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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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2018年9月18日证监许可〔2018〕1500号注册。


重要提示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2018年9月18日证监许可〔2018〕1500号注册。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
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其他风
险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
品种。本基金长期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
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
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
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
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
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是
中小企业私募债最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投不活跃导致
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
格、商品价格等)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这些风险
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2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者赎回时,
所得或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
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者赎回时,
所得或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
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2019年6月7日(特别事项注明除外),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摘自本基金2019年第1季度报告,数据截止日为2019
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
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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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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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11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112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11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112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等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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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指《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兴银中短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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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
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兴银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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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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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或基

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他日期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兴银基金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由基金管理人制

定并不时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由基金管理人担任登记机构的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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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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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8、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
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49、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但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0、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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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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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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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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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名称: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11号楼四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招商银行上海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张贵云
设立时间:2013年10月25日
电话:40000-96326
传真:021-68630069
注册资本:人民币1.43亿元
联系人:林娱庭
本公司经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289号文批准,于2013年10月25日成

立。2016年9月23日,公司股东同比例增资,公司注册资本由10,000万元变更
为14,300万元。增资后股东出资比例维持不变,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
例为76%,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24%。2016年10月24日,公司
法定名称由“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张贵云先生,本科。历任华福证券厦门营业部部门经理、总经理助理,广发

华福证券龙岩营业部总经理,华福证券厦门营业部总经理,华福证券厦门分公司
总经理,华福证券福州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华福证券党委委员、副总裁,兼任兴
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张力先生,本科学历、硕士学位,中级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青岛市分行、
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资金计划处专员,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市场销售板块负责
人,自营投资板块副处长、处长。现任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董
事、总经理,兼任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冯静女士,本科,高级经济师。历任福建华福咨询有限公司评估部副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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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少琴女士,博士研究生。曾兼任厦门大学会计师事务所和厦门永大会计师
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现任厦门大学管理学院会计系教授、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独立董事。


潘越女士,博士研究生。历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讲师、硕士生导师、
副教授。现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福建省永安林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


胡平西先生,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漠河县支行办事员、副股长;
中国人民银行漠河县支行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浙江鄞县支行信贷股副股长中国
人民银行宁波中心支行信贷科副科长;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副行长;中国人
民银行浙江省行人事处长、外汇管理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纪委书记、
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外汇管理局长;中国人民银
行武汉大区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管辖湖北、湖南、江西三省),外管局武汉分
局局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大区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管辖上海市、浙江省、福
建省),外管局上海分局局长;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现任宁波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兴银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林煜先生,硕士研究生。历任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自营部总经理,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自营部总经理、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华福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现任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监办副总经理,兼任兴银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施世兴先生,博士研究生。历任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人力资源部科员、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薪酬与绩效管理组群组经理、兴银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现任职工监事。


高宇先生,博士研究生。历任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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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级管理人员

张贵云先生,本科。历任华福证券厦门营业部部门经理、总经理助理,广发
华福证券龙岩营业部总经理,华福证券厦门营业部总经理,华福证券厦门分公司
总经理,华福证券福州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华福证券党委委员、副总裁,兼任兴
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张力先生,本科学历、硕士学位,中级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青岛市分行、
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资金计划处专员,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市场销售板块负责
人,自营投资板块副处长、处长。现任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董
事、总经理,兼任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余富材先生,本科。历任华福证券办公室群组副经理、经理,法律事务部法
律事务组经理,稽核部群组经理,合规部合规法律事务经理、总经理助理,合规
风控部副总经理,合规与法律事务部总经理。现任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
委委员、副书记、纪委书记、督察长。


刘建新先生,本科。历任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华
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营保障部负责人。现任兴银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机构业务部总经理。


洪木妹女士,硕士研究生。历任华福证券投资自营部、资产管理总部研究员
/投资主办、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兴银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及固定收益部下设
二级部门公募投资部负责人。


4、基金经理

杨凡颖女士,硕士研究生,拥有9年基金行业工作经验。历任鹏华基金固定
收益部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社保投资助理。现任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固收策略分析部总经理,自2016年5月起担任兴银朝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4月起担任兴银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8年12月起担任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3月起
担任兴银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如下:

公司总经理张力、副总经理洪木妹、固定收益总监陈博亮、权益业务总监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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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
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
投资或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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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
务规章等。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
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
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交易工作管理制度、基
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危机处理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
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二)内部控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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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

性;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三)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基金管理人的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

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
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对公司全体人员和业务监督控制。

2、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
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
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
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
险控制而成立的专门委员会之一,向公司总经理负责,协助公司总经理制定风险
控制政策,识别和评估各类重大风险,组织实施风险应对方案,并就公司风险管
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如遇特殊事件)向董事会合规及风险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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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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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负责人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位
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
进行自律。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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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彭纯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

发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
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2018年英国《银
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11位,连续
五年跻身全球银行20强;根据2018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公司
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168位,较上年提升3位。


截至2019年3月31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97,857.47亿元。2019
年1-3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210.71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
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
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
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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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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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纯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会计师。


彭先生2018年2月起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11月至2018年2
月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10月至2018年1月任本行行长;2010
年4月至2013年9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年8月至2010年4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
2004年9月至2005年8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年6月至2004年9月任本行董
事、行长助理;2001年9月至2004年6月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年至2001年
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
1986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任德奇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18年8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16年12月至
2018年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
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
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
副行长,2003年8月至2014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
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
年7月至2003年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
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
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2015年8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年12月至2015
年8月,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
总裁;1999年12月至2007年12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
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1992年毕业于中国石
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9年3月31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418只。此外,交通
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
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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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和QDLP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
管理,托管中心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
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
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
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
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
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
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
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
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
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
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
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
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
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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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
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
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
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
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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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11号楼四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张贵云
联系人:林娱庭
联系电话:021-20296260
传真:021-68630069
公司网站:www.hffunds.cn2、其他销售机构

(1)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宗锐
联系电话:021-20655179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400-88-96326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联系人:王菁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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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平安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扬
传真:0755-82011018
公司网站:www.bank.pingan.com
客服电话:95511-3
(4)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驰
传真:021-58991896
公司网址:www.stock.pingan.com
客服电话:95511转8
(5)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张慧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客服电话:95177
(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东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周志杰
联系电话:021-61616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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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0号联合大厦701A室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杨超
公司网址:fund.sinosig.com
客服电话:95510
(8)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三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三幢5层599室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李雁雯
联系电话:021-61686888-74764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客服电话:4000-766-123
(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26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谭晨颖
联系电话:021-54514600
传真:021-64385308
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400-1818-188
(10)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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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11号楼四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张贵云
联系人:崔可
联系电话:021-20296308
传真:021-6863006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丁媛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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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由兴银汇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基金
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
险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经2018
年9月18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500号文件准予兴银汇盈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本基金。


一、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三、募集情况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500号文批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于2018年
11月12日至2018年12月4日向全社会公开募集。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募集期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额共计704,290,896.61
份,其中利息结转基金份额共计99,292.74份,募集户数为4,338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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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直接终止《基金合同》,
并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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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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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
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
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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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
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或官网直销平台办理申购时,单笔申购
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通
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为50,000.00元(含申购费),已有认/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
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人欲转入直
销机构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机构最低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低于10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本基金不设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但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
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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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M<50万元0.30%
50万元≤M<200万元0.20%
200万元≤M<500万元0.10%
M≥500万元1000元/笔

2、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A类基金份额和C类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相同,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T)赎回费率
T<7日1.50%
7日≤T<30日0.10%
T≥30日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收取的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
费用。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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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0.30%,假

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1+0.30%)=49,850.45元
申购费用=50,000.00-49,850.45=149.55元
申购份额=49,850.45/1.0160=49,065.40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可得到49,065.40份A类基金份额。


(2)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无申购费用,假
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12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1.0412=9,604.3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无申购费用,假设

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12元,则其可得到9,604.30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如有),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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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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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费率是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50,000×1.1200=56,000.00元
赎回费用=56,000.00×0.1%=56.00元
净赎回金额=56,000.00-56.00=55,944.00元
即:该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且持有20日赎回基金份额50,000份,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55,944.0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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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发生
上述第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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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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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部分可以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未延期办
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
请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办理,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
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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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
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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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九、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
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以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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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重点通过投资中短期债券,力
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
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中短期债
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的中短期债券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三年的债券资产,主要包括国
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部分等金融工具。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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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在债券组合的构建和调整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配置、期限结构配置、类
属资产配置、收益率曲线策略、杠杆放大策略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1)久期调整策略
在全面分析宏观经济环境与政策趋向等因素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调整债
券资产组合的久期,达到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
降低时,本基金将延长所持有的债券组合的久期,从而可以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
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所产生的资本利得;反之,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上升时,
则缩短组合久期,以避免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带来的资本损失,并获得较高的再
投资收益。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对宏观经济周期和货币政策分析下,对收益率曲线形态可能变化给
予方向性的判断;同时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历史趋势、未来各期限的供给分布以及
投资者的期限偏好,预测收益率期限结构的变化形态,从而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
结构。通过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
进行动态调整,从而达到预期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3)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是指现金、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之间的配置。在确定组
合久期和期限结构分布的基础上,根据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等
确定各子类资产的配置权重,即确定债券、存款、回购以及现金等资产的比例。

类属配置主要根据各部分的相对价值确定,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类属,
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从而获取较高的总回报。


(4)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代表长、中、短期债券收益率差异变化,相同久期债券
组合在收益率曲线发生变化时差异较大。通过对同一类属下的收益率曲线形态和
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首先可以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配置区域并确定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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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杠杆策略
杠杆放大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等方
式融入低成本资金,并购买剩余年限相对较长并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
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


3、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信用类债券,以提高组合收益能力。本基金所指信用债为
非国家信用担保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具体包括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不
含政策性金融债)、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的纯债部分、次级债和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债券相对央票、国债等利率产品
的信用利差是本基金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来源,本基金将在内部信用评级的基础
上和内部信用风险控制的框架下,积极投资信用债券,获取信用利差带来的高投
资收益。


债券的信用利差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二
是债券本身的信用变化。本基金依靠对宏观经济走势、行业信用状况、信用债券
市场流动性风险、信用债券供需情况等的分析,判断市场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
行业走势,确定各期限、各类属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各
信用债券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未
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券进行投资,减持信用利差被低估、未来信用利差
可能上升的信用债券。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控制久期、流动性及信用风险的基础上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
资。久期方面,根据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分析和预判,灵活调整组合的久期。

流动性方面,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整体的流动性情况调整持仓规模,在力求获
取较高收益的同时确保整体组合的流动性安全。信用方面,对个券信用资质进行
详尽的分析,对企业性质、所处行业、增信措施以及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尽
可能地缩小信用风险暴露。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产品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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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3、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4、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
前提下作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管理人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二)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并综合考
虑政治、经济及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决定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
经理提出的资产、行业配置计划或重大投资决定。


2、研究部门根据宏观经济、债券市场运行态势、信用债券发行人调研、数
量化支持等研究成果对基金经理提供研究支持。


3、基金经理在授权的范围内,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的资产类别配置比
例(范围)、组合剩余期限(范围)和组合的信用风险结构(范围),以及内外部
的研究支持,在自身的职权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投资品种、数量、价位、策略等,
构建、优化和调整投资组合,并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4、基金经理根据授权范围内的投资方案,结合市场的运行特点,根据权限
范围内作出投资决定,并通过交易系统向中央交易室发出交易委托。交易员在执
行交易前应检查核对基金经理交易指令是否符合投资限制、是否合法、合规、是
否有效等。交易员根据投资限制和市场情况,按交易委托确定的种类、价格、数
量、时间等要素,执行交易指令,最终实现投资计划。如果市场和交易出现异常
情况,及时提示基金经理。


5、投资部门对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收益归因分析、按风险调整的收益
率等进行分析计算、将基金实际投资业绩与投资基准,以及与同行业可类比基金
的业绩分别进行比较,定期或根据需要及时有效评价基金运作情况,为下一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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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调整提出风险防范建
议,对投资的执行过程进行合规监控。基金经理依据市场变化、申购赎回等情况,
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中
短期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1)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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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项、第(9)项、第(13)项、第(14)项另有约定外,因证
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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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业绩比较基准

1、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总财富(1-3年)指数收益率*80%+一年期
定期存款利率(税后)*20%

2、选择比较基准的理由

中债总财富(1-3年)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
场的跨市场中短期债券指数,对中短期债券价格变动趋势有很强的代表性,能较
好的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策略, 较为科学、合理的评价本基金的业绩表现,适合作
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
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较低风险、较低收
益的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
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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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2019年第1季度报告,所载数据自2019
年1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项目金额(元)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权益投资--
其中:股票--
2基金投资--
3固定收益投资643,932,900.0094.08
其中:债券643,932,900.0094.08
资产支持证券--
4贵金属投资--
5金融衍生品投资--
6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4,854,782.270.718其他资产35,634,176.455.219合计684,421,858.72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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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债券品种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国家债券--
2央行票据--
3金融债券39,087,900.006.8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39,087,900.006.874企业债券102,217,000.0017.965企业短期融资券270,777,000.0047.586中期票据183,301,000.0032.217可转债(可交换债)--
8同业存单48,550,000.008.539其他--
10合计643,932,900.00113.16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债券代码债券名称数量(张)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14347918浦建01300,00031,254,000.005.49210176101117海沧投
资MTN002300,00030,723,000.005.40312247315联发02300,00030,366,000.005.34413603115常发投300,00030,276,000.005.32501180250918鲁钢铁
SCP021300,00030,195,000.005.31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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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含国债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9.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含国债期货。

9.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含国债期货,无相关投资评价。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内,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0.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0.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名称金额(元)
1存出保证金40,325.392应收证券清算款-
3应收股利-
4应收利息9,167,446.905应收申购款26,426,404.166其他应收款-
7待摊费用-
8其他-
9合计35,634,176.45

10.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0.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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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9年3月31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
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兴银中短债A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①—③②-④
2018年12月7日
(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2018年12
月31日
0.35%0.03%0.26%0.04%0.09%-0.01%
2019年1月1日
至2019年3月31

1.51%0.04%0.92%0.03%0.59%0.01%
2018年12月7日
(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2019年3
月31日
1.87%0.04%1.18%0.03%0.69%0.01%

注:1、本基金成立于2018年12月7日;

2、比较基准=中债总财富(1-3年)指数收益率*80%+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
后)*20%

兴银中短债C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①—③②-④
2018年12月7日
(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2018年12
月31日
0.33%0.03%0.26%0.04%0.07%-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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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年1月1日
至2019年3月31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年1月1日
至2019年3月31

1.47%0.04%0.92%0.03%0.55%0.01%
2018年12月7日
(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2019年3
月31日
1.80%0.04%1.18%0.03%0.62%0.01%

注:1、本基金成立于2018年12月7日;

2、比较基准=中债总财富(1-3年)指数收益率*80%+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
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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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以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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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备付金、保证金及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
成本估值。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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