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德泓利货币: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1号

时间:2019年07月19日 15:27:53 中财网

原标题: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泓德泓利货币: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1号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年第1号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年第1号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
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
出现的各类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
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
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谨慎做
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收益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预期
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
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6月2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2019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7月12日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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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1
一、绪言............................................................................................................................................3
二、释义............................................................................................................................................4
三、基金管理人...............................................................................................................................8
四、基金托管人..............................................................................................................................19
五、相关服务机构..........................................................................................................................23
六、基金的分类..............................................................................................................................38
七、基金的募集..............................................................................................................................40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41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42
十、基金的投资..............................................................................................................................53
十一、基金的业绩..........................................................................................................................65
十二、基金的财产..........................................................................................................................68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69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3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5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8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79
十八、风险揭示..............................................................................................................................85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9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1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5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1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23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的事项.....................................................................................................124
二十五、备查文件.......................................................................................................................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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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
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泓德泓利货币
市场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之日起,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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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托

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
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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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
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
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
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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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
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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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8、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49、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0、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

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1、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两
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日年化收益率

52、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3、B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4、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

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
类基金份额

55、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
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
级为A类基金份额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就本基金而言,指货币市场基
金依法可投资的符合前述条件的资产,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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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2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25号3层
设立日期:2015年3月3日
法定代表人:王德晓
联系人:童贤达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322130
注册资本为14,300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占注册资本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金额(元)
比例
1王德晓37,055,40525.9129%
2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0,000,00020.9790%
3泓德基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8,600,000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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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基业长青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
伙)
16,103,60411.2613%
5南京民生租赁股份有限公司13,406,2509.3750%
6江苏岛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13,406,2509.3750%
7上海捷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4,428,4913.0968%
合计143,000,000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胡康宁先生,董事长,硕士。曾任北京美尔目医院行政院长、亿品科技有限公司运营副
总裁、麦科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搜房资讯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中共中央对外联络
部副处长。

王德晓先生,副董事长,总经理,硕士。曾任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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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丹女士,董事,学士。现任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会办公室主任。曾任阳
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财富管理中心总
经理助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学锋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北京东方金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
任北京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华夏证券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中信国际合作
公司计财处副处长。


梅慎实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证券期货法律研究所
所长、研究员, 北京市平商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公司任法律事务总
部副总经理、企业融资总部首席律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


宋国良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教授、金融产品与投资
研究中心主任。曾任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投资银行中国业务副总裁。


秦毅先生,监事,研究部副总监,基金经理,博士。曾任本公司特定客户资产投资部投
资经理、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部研究员。


李晓春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西藏
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兼并总部总经理。


温永鹏先生,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事业部总监,博士。曾任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宏观经济研究处处长、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宏观经济分析师。


邬传雁先生,副总经理,事业二部总监,基金经理,硕士。曾任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管理中心总经理、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投资负责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部总经理助理。


艾新国先生,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监,社保养老资金受托管理部总监。曾任中国工商银
行总行资产托管部证券投资基金处处长,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包头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研究发展处处长、副处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李倩女士:基金经理,硕士。曾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资产管理部
理财组合投资经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债券交易员、债券投资经理助理。

现任泓德泓利货币、泓德裕泰债券、泓德泓富混合、泓德泓业混合、泓德裕康债券、泓德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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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静平女士,基金经理,硕士。曾任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事业部信用研
究员、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用研究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现任泓德
裕康债券、泓德泓利货币、泓德添利货币基金的基金经理。


(2)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邬传雁先生,管理时间为2015年12月21日至2018年10月25日。

3、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任:王德晓先生,副董事长,总经理,硕士。曾任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
长兼副总裁、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成员:邬传雁先生,副总经理,事业二部总监,基金经理,硕士。曾任幸福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管理中心总经理、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投资
负责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部总经理助理。


王克玉先生,投研总监,事业一部总监,基金经理,硕士。曾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经理及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国都证券有限公司分析师、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分析师、
元大京华证券上海代表处研究员。


秦毅先生,研究部副总监,基金经理,博士。曾任本公司特定客户资产投资部投资经理、
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部研究员。

孙振先生,固定收益投资事业部副总监,硕士。曾任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副处长、核算司
主任科员。

列席人员:李晓春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
经理、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兼并总部总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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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销售基金份额;
(8)依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10)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1)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2)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3)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4)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5)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6)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7)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8)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
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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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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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
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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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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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和受托资产(包括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及其他受托资产)投
资运作符合行业最佳操守;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和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
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确保受托资产、公司财务和其它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5)维护公司良好的市场形象和社会形象。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
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受托资产、自有资
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性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
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
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
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财务制度、档案管
理制度、业绩考核制度、公平交易制度、关联交易制度、异常交易监控与报告制度、风险准
备金制度、内幕交易管理制度、反洗钱制度、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等;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
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
等的具体说明;第四个层面是业务操作手册,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是对
业务各个细节、流程进行的描述和约束。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
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
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
备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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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1)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2)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审议公司风险控制工作的总体原则、
方针和政策,以及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和风险控制制度。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
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4)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责是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完善;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
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出具监察稽核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调查基金及其他类型产
品的异常投资和交易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
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合规咨询、合规培训、
离任审查等工作。


5)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的首要责任。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自身工作中潜在
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
定并严格执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部门风险控制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一线风险控制职能。


4、内部控制措施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
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
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
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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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
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
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
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交易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
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建立科
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
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
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
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向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监察
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
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
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
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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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
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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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彭纯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

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2018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
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11位,连续五年跻身全球银行20强;根据2018年美国《财富》杂志
发布的世界500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168位,较上年提升3位。


截至2019年3月31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97,857.47亿元。2019年1-3月,
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210.71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
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
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2、主要人员情况

彭纯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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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德奇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18年8月起任交通银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16年12月至2018年
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
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
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年8月至2014年5月历任中国建
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
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7月至2003年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
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
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2015年8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年12月至2015年8月,
历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1999
年12月至2007年12月,历任交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长助理、
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1992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
士学位,2005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9年3月31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418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
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
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证券
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和QDLP资金
等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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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托管
中心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释,
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
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
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
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上确
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
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
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
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

、、
等法律法规,托管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
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
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
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
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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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
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
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
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
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
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
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
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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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2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25号3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晓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322130
联系人:童贤达
网址:www.hongdefund.com2、其他销售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联系人:王菁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法定代表人:王常青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许梦园
网址:www.csc108.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3)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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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7-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7-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王帅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6)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
法定代表人:吴涛
电话:010-59366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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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客服电话:95579
(8)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网址:www.swhys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10)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

法定代表人:李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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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76
传真:0755-82435367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1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83574627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刘舒扬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83574627
(1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杜晶、贾鹏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1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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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河东区三亚河东路海康商务12、13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1号楼昆泰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电话:010-010-59053779
传真:010-59053700
联系人:龙尧
网址:fund.sinosig.com
(1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张茹
网址:www.ehowbuy.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17)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10-85657357
联系人:吴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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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7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丁姗姗
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19)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电话:010-56810307
传真:010-56810628
联系人:张晔
网址:www.cht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20)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1层1103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A座8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联系人:侯英健
网址:www.cifco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95162-2
(21)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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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7号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吴强
网址:www.5i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23)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24)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层16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2号盈科中心B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传真:010-65951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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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高静
网址:www.qianjing.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26)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徐骋骁
网址:www.erich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27)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李晓明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 178 000
(28)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021-38509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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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7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文雯
网址:http://8.jrj.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30)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5F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电话:010-59336533
传真:010-59336500
联系人:孙雯
网址:www.jnl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31)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黄敏嫦
网址:www.yingm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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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经济日报社A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话:010-66154828-801
传真:010-63583991
联系人:李婷婷
网址:www.5irich.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818
(33)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906室
法定代表人:张琪
电话:010-62676405
客服邮箱:fund@staff.sina.com.cn
联系人:付文红
网址:www.xincai.com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34)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姜焕洋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411-999
(35)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SOHO现代城C座18层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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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4层401-15
法定代表人:陈超
电话:4000988511/4000888816
传真:010-89188000
网址:http://fund.jd.com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37)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38)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刘阳坤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网址:www.lead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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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1号楼7层7117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3号院1号楼1302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联系人:高雪超
电话:01062062880
传真:01082057741
网址:www.qiandaojr.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88-8080
(40)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505号东方纯一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朱海涛
电话:15921264785
传真:021-20324199
网址:www.dtfund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41)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10号
法定代表人:杨纪锋
联系人:吴鹏
传真:010-67767615
网址:www.zhixin-inv.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2123
(42)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号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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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安苑里1号奇迹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陈皓
电话:18501904963
传真:010-50877697
联系人:曹砚财
网址:www.xique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0891-6177483
(44)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1号703
法定代表人:曲阳
联系人:王晨
电话:13811685981
传真:010-50866170
(45)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望京SOHO塔3 A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戚晓强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网址:www.danjuanapp.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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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38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王骁骁
网址:www.hcjijin.com
客服电话:400-619-9059
(48)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603室
法定代表人:田为奇
联系人:吴卫东
电话:021-68889082
传真:021-68889283
网址:http://www.pytz.cn/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89082
(49)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环国际1413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林伊灵
电话:025-66046166-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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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2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25号3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晓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322130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法定代表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赵钰
经办会计师:薛竞、赵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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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数量,对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设A类和B类
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并将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成为某

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基金合同或招募说
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及收益结转份额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
者降级的除外。


份额类别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
首次认/申购最低金额1,000元500万元
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1,000元1,000元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0.25%0.01%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若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500万份时,本
基金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B 类基金份额,并自其升
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B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2、若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500 万份时,本基金
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 类基金份额,并自其降级后
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额限制及规
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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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11月19日证监许可[2015]2650号文注册募集。募集期自2015年12
月14日至2015年12月16日止,共募集有效认购份额242,821,100.00份,利息结转份额28.84
份,合计242,821,128.84份,募集户数为249户。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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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2015年12月21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

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 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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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5年12月23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
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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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3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交易

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往基金份
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情形时,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通过其它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系统(含网上直销平台、泓德基金

官方微信平台)首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申购单
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首次申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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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结为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

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的单笔赎回申请不设最低份额限制,且不对单

个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下限进行限制。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全部份额和某类基金份额的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
限,具体规定必须在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
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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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投资组合
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
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本基金利
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3、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元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假定某投资人投资1,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

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1.00=1,00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1,000.00份A类基金份

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


(1)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账户中的累计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
基金份额按照每份1.00元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
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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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金额=50,000×1.00=50,0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50,000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50,000
元,投资者账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50,000份,剩余累计收益为100元。


例三: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A级份额100,000份,累计收益为-100元,T日该投资者赎
回50,000份,此时,该投资者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后剩余50,000份,足以弥补
其累计至T日的累计收益-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1.00=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A级份额50,000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50,000元,投资者
账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50,000份,剩余累计收益为-100元。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每份1.00元为基
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账户中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
占投资者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累计未付收益

其中,赎回份额对应的累计收益=(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账户基金总份额)×账户当前
累计收益

例四:投资者持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0份,累计收益为-2,000元,T日该投资者
赎回99,000份,此时,该投资者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后剩余1,000份,按照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累计收益-2,000元,则:

赎回份额对应的累计收益=-2,000×(99,000/100,000)=-1,980元
赎回金额=99,000×1.00-1,980=97,02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A级份额99,000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97,020.00元。投资

者账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1,000份,剩余累计收益为-20元。


(2)全部赎回
投资者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中的累计未付收益一
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累计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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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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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10,000份,当前累计收益为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0+100.00=10,1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A级份额10,000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0元。投资者

账户内的基金份额余额为0,累计未付收益为0。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
的情形。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
对值达到0.50%时;
1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
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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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第1、2、3、5、6、7、8、9、11、12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当发生上述第5项、第10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
人有权拒绝该笔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5项内容取
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修改上述内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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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
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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