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信多策略混合:金信多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1号)
原标题: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信多策略混合:金信多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1号) 金信多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年第 1号) 基金管理人: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金信多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 2016年 9月 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228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合同已 于 2017年 6月 8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收益及市 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 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 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 决策。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 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投资对象或对手方违约引发的信用风险,投资对 象流动性不足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 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 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 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型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品种。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 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净值高低并不预 示其未来的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 1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年 6 月 7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未经审计)截止日为 2019年 3月 31日。 2 目录 重要提示 .................................................................................................................................1 一、绪言 ....................................................................................................................................2 二、释义 ....................................................................................................................................3 三、基金管理人 .........................................................................................................................7 四、基金托管人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20 六、基金的募集 .......................................................................................................................32 七、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3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3 九、基金的投资管理 ...............................................................................................................44 十、基金的财产 .......................................................................................................................58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60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66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8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0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71 十六、风险揭示 .......................................................................................................................78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3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5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1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4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116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16 二十三、备查文件 .................................................................................................................117 1 一、绪言 《金信多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 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金信多策略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金信多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设计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2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金信多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金信多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金信多策略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金信多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金信多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 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 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根据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3 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 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 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导致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4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 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 过 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日; 34、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 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 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5 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 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 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待;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介; 5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一)名称: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三)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2 (四)法定代表人:殷克胜 (五)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六)注册资本:壹亿元 (六)设立日期:2015年 7月 3日 (八)电话:0755-82510235 (九)传真:0755-82530305 (十)客户服务电话:400-866-2866 (十一)联系人:陈瑾 (十二)管理基金情况:目前公司旗下管理多只公募基金:包括金信行业优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金信转型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金信智能中国 2025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金信价值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金信深圳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金信 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金信多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金信消费升级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金信民发货币市场基金、金信民兴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信民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十三)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 深圳市卓越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4% 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31% 深圳市巨财汇投资有限公司 28.5% 殷克胜 6.5% 7 合计100%100%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介绍 1、董事 张彦先生,董事长,中共党员,工商管理专业研究生,20余年资本市场从业经 验,曾任安徽经济干部管理学院研究室主任,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经理、经 理、副总经理,安徽国元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 总裁、监事长,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现任安徽国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 殷克胜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20余年资本市场从业经验。曾任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深圳前海金鹰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权益及固定收益投资决策 委员会主席。 王德先生,董事,曾任中信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产品经理、上海浦发发展银行深 圳分行南山支行综合部经理、深圳市不动产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现 任卓越金融控股集团执行总经理。 宋思颖女士,董事,现任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历任北京普天太力通讯 公司市场部主管、搜狐公司公关总监、金鹰基金管理公司品牌电商部总监、金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李常青先生,独立董事,厦门大学会计学博士,1993年 7月加入厦门大学工作, 先后曾在管理学院工商管理教育中心、管理学院财务学系担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 授等职务,并从 1999年起兼任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主任、主任、财务学系主任。现任 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教授、高级经理教育中心主任。 鲁炜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科技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曾任安徽蚌埠手表 厂副科长、安徽蚌埠职工大学教师、安徽经济管理学院讲师,现任中国科技大学管理学 院统计金融学副教授。 王苏生先生,独立董事,北京大学国际金融法法学博士,民主党派成员,10余年 资本市场从业经验,曾任君安证券项目经理、特区证券营业部经理、英大证券营业部经 理、中瑞创业基金公司总经理,现任南方科技大学教授。 8 2、监事 吕才志先生,监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士,10余年审计从业经验,曾任中国南 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项目经理,现任卓越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审计管理部副总经理。 朱斌先生,监事,中共党员,武汉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近 10年信息技术从业经 验,曾任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高级软件开发工程师、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 技术部总监助理,现任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殷克胜先生,总经理,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20余年资本市场从业经验。曾任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深圳前海金鹰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权益及固定收益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宋思颖女士,副总经理,学士。历任北京普天太力通讯公司市场部主管、搜狐公司 公关总监、金鹰基金管理公司品牌电商部总监、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邵若昊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部业务主 管、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总部国债部副经理、长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副 总监、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部总监助理、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总 监、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总监、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段卓立先生,督察长,法律硕士,历任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文 秘、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员、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务合规专员、前 海开源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 (二)本基金基金经理 唐雷先生,武汉大学物理学理学学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曾 任职于民生加银基金、安信证券资产管理部,具有十余年投资研究经验。2015年 7月 加盟金信基金。自 2016年 7月至 2018年 4月任金信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经理,自 2016年 12月至今任金信深圳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经理,自 2017年 6月至今任金信多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 理。 (三)本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1、本公司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殷克胜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公司总经理。 9 唐雷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投资部副总监。 刘榕俊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研究总监、基金经理。 2、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殷克胜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公司总经理。 周余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刘榕俊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研究总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四)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五)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六)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七)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八)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九)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十)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十一)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0 (十二)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 露; (十三)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十四)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十五)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六)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 20年以上; (十七)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 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十八)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十九)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二十)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二十一)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二十二)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二十三)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二十四)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二十五)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11 (二十六)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十七)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一)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 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二)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 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二)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12 (三)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四)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 (一)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 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 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 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 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 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 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 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二)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 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 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13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 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 控制效果。 (三)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 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 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 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机构 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等部分组 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 制制度、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反馈制度、保密 制度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 制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 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 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 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 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 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 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 14 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四)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有 效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审查和公司的审计 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 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协助董事会建立并有效维持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对公司经营中的 风险进行研究、分析和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保证公司的规范健康发展。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基本职能为: (1)协助董事会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制度 体系。 (2)审查、评价公司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市场营销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各 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3)检查和评价公司管理和资产经营、基金管理和资产经营中对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以及基金合同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并出具评估意见或改正方 案。 (4)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关于风险管理工作的汇报。 (5)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6)评估公司管理和基金管理中存在或潜在的风险,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业务风 险控制工作的有效性,并提出改进意见。 (7)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交流。 (8)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9)董事会安排的其他事项。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作为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按 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2、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 防和控制。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 15 投资策略,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 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为: (1)研究并确立公司的基金投资理念和投资方向; (2)决定基金资产在现金、债券和股票中的分配比例; (3)审核基金经理提出的投资组合方案,对其运作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 制; (4)批准基金经理拟订的投资原则,对基金经理做出投资授权; (5)对超出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及基金经理权限的投资项目作出决定。 监察稽核部在督察长的领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 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是: (1)根据各项风险的产生环节,和相关的业务部门一起,共同制定对风险的事前 防范和事后审查方案; (2)就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及建议 职能; (3)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案件,协助监管机构处理相关事宜; (4)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进行日常监督与稽核,并向总经理汇报。 3、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公司 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 施,达到: (1)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空 白支票、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 的监督机制; (2)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关键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 业务凭据顺畅传递的渠道,各部门和岗位分别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的职责,将 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16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黄埔区映日路 9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号 成立时间:2006年 10月 27日 注册资本:98.0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批准设立文号:银监复[2009]484号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83号 联系人:李中良 电话:(020)22389371 传真:(020)28019340 二、主要人员情况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门,内设业 务运营室、监督稽核室、产品营销室、系统管理室,部门全体人员均具备本科以上学历 及相关从业经验。 黄镇辉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广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计划资金业务交 易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货币基金经理、广州市信用合作联社资金业务部交易科经 理、副总经理、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金融同业中心总经理、大 连业务中心总经理。2016年 2月起,担任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汪大伟先生,法学学士,经济师。曾任广州农商行总行合规风险部科员、支行公司 业务部经理、珠江村镇银行营销管理部负责人、总行金融市场管理部总经理助理、金融 17 同业部总经理助理等职务。2018年 4月起,担任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总 经理助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于 2014年 1月 9日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共同核准,获得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2015年 10月 24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广州 农村商业银行获得保险资产托管业务资格。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资产托管部秉承“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托严格的内控管理、先进的营运系统、专业的服务团队 和丰富的业务经验,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资产管理机 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目前托管产品涵盖公募基金、基金专户、银行 理财、券商资管、信托计划、股权投资基金等,截至 2018年末,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2 只,托管资产规模达 4695亿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和行内有 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广州农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结构由广州农商银行风险管理部、内部审 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监督稽核室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科室共同组成。总行风险管理部 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 内设监督稽核室,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 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 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18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 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 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 控优先”的原则,新设科室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 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 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 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 执行部门。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投资比例、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费用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信息披露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等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2、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2 法定代表人:殷克胜 成立时间:2015年 7月 3日 电话:0755-82510235 传真:0755-82510305 联系人:陈瑾 客户服务电话:400-866-2866 网站:www.jxfunds.com.cn (二)其他代销机构 1、广发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峻弦街 12号 1002房 法定代表人:罗满生 联系人:黄福辉 联系方式:020-38456265 客服电话:95105826 公司网址:www.gf.com.cn 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楼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方式:0755-82558103 客服电话:95517 20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号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联系方式:0571-88911818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 2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方式:021-5450999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5、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09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方式:021-20665952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顾凌 联系方式:010-60838995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 1号楼 200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赵艳青 21 联系方式:0532-85022026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8、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 13011305 、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韩钰 联系方式:010-60833754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 C座 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邓颜 联系方式:010-66568292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0、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号科兴科学园 B栋 3单元 11层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刘昕霞 联系方式:0755-29330513 客服电话:400-930-0660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11、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城(一期)第 7栋 23层 1号、4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22 联系人:徐淼 客服电话:400-027-9899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12、上海攀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号 306室 法定代表人:田为奇 联系人:吴云强 联系方式:021-6888931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公司网址:www.pytz.cn13、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号 1033室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刘阳坤 联系方式:86-021-50583533 客服电话:400-067-6266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14、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孙新阁 联系方式:010-89188348 客服电话:95118 公司网址:http://fund.jd.com/ 15、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号 11楼 B座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孙骏 联系方式:021-51327185 客服电话:400-821-0203 公司网址:www.520fund.com.cn 23 16、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李春芳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客服电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7、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邵玉磊 联系方式:18511290872 客服电话:010-59013842 公司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18、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姜奕竹 联系方式:0411-88891212 19、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 1-1号君泰国际 B栋一层 3号 法定代表人:林立 联系人:胡倩 联系方式:0755-83255199 公司网址:www.chinalin.com 20、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号 2号楼 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 24 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联系方式:021-65370077-268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21、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联系方式:020-89629099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22、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号 402室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联系方式:021-80133597 客服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2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号 26号楼 2楼 41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联系方式:021-2061399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24、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号 602-115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25 联系人:黄祎 联系方式:021-63333389 客服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址:www.vstonewealth.com25、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号 2栋 236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王丽敏 联系方式:010-85932810 客服电话:400-819-9868 公司网址:www.tdyhfund.com26、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弄 9号 3724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余翼飞 联系方式:021-8035874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27、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号院 6号楼 2单元 21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戚晓强 联系方式:010-6184068828、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105号中环国际 1413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李跃 联系电话:025-56663409、17612154686 传真:025-56663409 客服电话:025-56663409 26 网址: www.huilinbd.com29、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号 1号楼 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号 1号楼 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宋楠 联系电话:021-20292031 传真:020-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www.wg.com.cn30、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号 1栋 202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号 1栋 2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祝红艳 联系电话:0571-22908051 传真:0571-22905999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3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0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联系电话:021-33388229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32、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 27 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 2005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王怀春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3、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 A座 11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 A座 11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李瑞真 联系电话:010-56282139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http://www.hcjijin.com 34、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 8号院 2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四惠盛世龙源国食苑 10号楼 法定代表人:于龙 联系人:张喆 联系电话:13811935936 传真:010-67767615 客服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35、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 12号院 1号昆泰国际大厦 12层 28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联系电话:010-59053660 传真:010-59053700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www.life.sinosig.com3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郁疆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http://www.ebscn.com/ 37、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层、8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 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 21 层、22层 法定代表人:林炳城 联系人:侯艳红 联系电话:010-60838995 传真:010-60838995 客服电话:95329 中山证券网址:http://www.zszq.com/ 38、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号 2幢 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号 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党敏 29 联系电话:021-20691935 传真: 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39、上海国金理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国金财富客服电话:4000221008 国金财富网址: http://www.gfund.com/gjcf/index.html40、中信建投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联系电话:010-65608231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https://www.csc108.com/ (41)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栋 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栋 11楼 邮政编码:410004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联系人:江恩前 电话:021-38784580-8920 传真:021-68865680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http://www.xcsc.com/ (4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30 联系电话: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95565 网址:http://www.newone.com.cn/ 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增减、变更发售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克胜 成立时间:2015年 7月 3日 电话:0755-82510235 传真:0755-82510305 联系人:陈瑾 客户服务电话:400-866-2866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东方路 69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 A座 15层 负责人:颜学海 电话:021-58773177 传真:021-58773268 经办律师:张兰、梁丽金 联系人:张兰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1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西滨河路中海地产广场西塔十层审计十六部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剑涛 电话:13161760582 传真:010-88091190 经办会计师:洪祖柏 联系人:洪祖柏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 9月 28日证监许可[2016]2228号文注册公开募集。募集期自 2017年 3月 27日至 2017年 6月 2日止,共募集有效认购份额 200,094,534.92,利息结转份额 15,246.35,合计 200,109,781.27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 218户。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七、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 2017年 6月 8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 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 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 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 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一)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 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 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已于 2017年 6月 20日开放申购和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一)“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3 (三)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四)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五)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 金的最高限额。 (六)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一)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二)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 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 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 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三)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 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34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者应及时查询。 (四)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投资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 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一)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自 2018年 12月 7日起,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 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元; 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 为 10,000元。已在直销中心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份(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00份, 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 额不足 1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 部赎回。 (三)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 相关公告。 35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一)本基金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 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份额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 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1、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元)申购费率 100万以下 1.50% 100万(含)-250万 1.00% 250万(含)-500万 0.60% 500万(含)以上按笔收取,每笔 1000元 注:上述申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 者。部分代销机构如实行优惠费率,请投资者参见代销机构公告。 2、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元)申购费率 100万以下 0.375% 100万(含)-250万 0.25% 250万(含)-500万 0.15% 500万(含)以上按笔收取,每笔 1000元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 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 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金单 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 产品。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二)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36 赎回费率 持有限期( N)费率 N<7日 1.50% 7日 ≤N< 30日 0.75% 30日 ≤N< 365日 0.50% 365日 ≤N< 730日 0.25% 730≤N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日开始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投资人收取 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个月但少于 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 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可以 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 500万元(含)以上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 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如:某投资者投资(非养老金客户)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 若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15=97,066.18份 37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二)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手续费=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手续费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 50,000份,持有期为 85天,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 0.5%,若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元,则其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50,000×1.150=57,500元 赎回手续费=57,500×0.5%=287.50元 净赎回金额=57,500-287.50=57,212.50元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 续,投资人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 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二)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 38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四)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五)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七)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总份额的 50%,或者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八)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 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二)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四)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五)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六)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39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第四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四)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0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赎回 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应当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 “(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 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三)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 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的,可以经届时有效的合法程序宣布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赎回申请。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一)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二)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在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41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的转换 本基金目前暂未开通基金转换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按法律法规或 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 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 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 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 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 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目前暂未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十八、基金的冻结和解冻及质押和转让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 42 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或转让业 务,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 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