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融稳康债券:国融稳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融稳康债券:国融稳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国融稳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九 年 七 月 重要提示 国融稳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经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1 月 28 日证 监许可 [ 2019 ] 138 号 《关于准予国融稳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和 市场前景 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 影响而形成的系统 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长期预期风险 与 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 1.00 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 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目录 一、绪言................................ ................................ ................................ ................................ ........... 4 二、释义................................ ................................ ................................ ................................ ........... 5 三、基金管理人 ................................ ................................ ................................ ............................... 9 四、基金托管人 ................................ ................................ ................................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20 六、基金的募集 ................................ ................................ ................................ ............................. 2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2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 26 九、基金的投资 ................................ ................................ ................................ ............................. 36 十、基金的财产 ................................ ................................ ................................ ............................. 42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 43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47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49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51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52 十六、风险揭示 ................................ ................................ ................................ ............................. 58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 62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 64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 78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 93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 94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95 二十三、备查文件 ................................ ................................ ................................ ......................... 96 一、绪言 《国融稳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国融稳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 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国融稳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指《国融稳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融稳康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国融稳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融稳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 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指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5 、开放日:指为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指《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由基金管理人 制定并不时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由基金管理人担任登记机构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 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 、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48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1 、基金资 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2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3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4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 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 社会动乱、非一方过错情况下的电力和通讯 故障、系统故障、设备故障、网络黑客攻击以及证监会、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 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 、基本信息 名称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 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4 楼 440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大街 168 号腾达大厦 2008 室 法定代表人 李宇龙 总经理 李宇龙 成立日期 2017 年 6 月 20 日 注册资本 1 亿元 股权结构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 上海谷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49% 。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 010 ) 68779199 传真 ( 010 ) 88576097 联系人 毛灵俊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7 】 821 号文批准,于 2017 年 6 月 20 日成立,是 国融证券发起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地上海,总部设在北京。公司 于 2017 年 7 月 17 日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2 、 管理基金情况 截止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共管理 6 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及 21 只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计划。其中,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国融融银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47 亿 元 , 国融融君 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0.64 亿 元 ,国融稳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0.21 亿 元 , 国融融泰 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1.44 亿 元 ,国融融盛龙头严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12 亿 元 ,国融融信消费严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3.37 亿 元 ,合计 8.25 亿 元 ,特定客户 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合计 31.74 亿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侯守法先生,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注册会计师,公司董事长。曾任国家审计署主 任科员、北京燕莎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总经理助理。现任北京长 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长安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总经理、北京首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宇龙先生,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博士,美国佐治亚理工学院 MBA 和金融工程硕士, CPA 、 CFA 持证人,公司董事、总经理。曾任美国 Waddell &Reed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兼高级研 究员、美国 Wilmington Trust Investment Advisors 基金管 理公司全球资产 配置部基金经 理、上海证券交易所执行经理、美国 Balentine 投资管理公司合伙人及全球投资研究总监、 合众人寿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总 监。现任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张智河先生,中国海洋大学硕士,公司董事。曾任中信万通证券公司总经理、大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山东物流集团总经理,现任国融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总裁、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吴雄伟先生,浙江大学理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金华产权交易所总经理、金信信托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浙江图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俞昌建先生,大学专科学历,高级会计师,独立董事。曾任北京化工设备厂工人、财务 科科长、北京化工供销公司副总会计师、北京化工集团副处长、北京航宇经济发展公司副总 经理、北京首都创业集团财务总监、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左兴平先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研究生部经济学硕士,独立董事。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助 教、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 处长、兴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 总裁、上海证大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安徽环渤湾高速钢轧辊有限公司董事长、 北京证大资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2 、执行监事 王辉女士,中科院心理研究所应用心理学 / 中国人民大学国民经济学研究生学历,公司 执行监事。曾任北京市财政局公务员、北京经济发展投资公司部门经理、美国光 华金融公司 总经理助理、北京华联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华联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部门经理。 现任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人力资源总监。 王占祥先生,大学本科学历, 职工监事。曾任北京煤矿机械厂动力处党支部组织委员、 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营业部副总经理兼电脑部经理、兴业证券北京赵登禹路证券营业 部副总经理、华安证券北京慧忠北里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 中心总经理、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总监。现任国融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 3 、高级管理人员 李宇龙先生,同上。 张静女士,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公司副总经理。曾任中邮创业基金股份管理有限 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黄向武先生,大学本科学历,公司副总经理。曾任中国农业银行福州鼓山支行中共党支 部书记及分理处主任,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客户经理,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机构业 务部证券处主任科员,中国农业银行福州市鼓楼支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农银汇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销售部总经理、公司党总支委员,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国融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毛灵俊先生,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具备法律职业资格,公司督察长。曾任申万菱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登记结算员、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律合规 经理、西部利 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 公司监事、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合规总监。现任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梁国桓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公司投资副总监兼基金经理。具备 16 年金融从 业经验,历任中纺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计划部副经理、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后更名 为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副经理、华联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投资部经理。 现任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国融融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国融稳融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李宇龙先生(委员会主任)、田宏伟先生、梁国 桓先生、王丽梅女士。 李宇龙先生,同上。 田宏伟先生,天津大学博士,公司投资总监兼基金经理。具备 18 年证券从业经验,历 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 / 衍生产品部 / 资产管理部研究员及高级投资经理、国泰 君安证券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管理部 / 产品部 / 基金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总监、国融融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国融融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国融融盛龙头严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国融融信 消费严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梁国桓先生,同上。 王丽梅女士,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公司交易部负责人。具备 1 5 年金融从业经验, 历任美国美汇银行外汇操盘分析员、香港南华证券上海办事处首席执行代表助理、中国中期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高级交易员兼部门经理助理、北京鴻道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员、中 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总监。 现任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负责人。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 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 1 )承销证券; ( 2 )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 )法律 、 行政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制定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由 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从高到低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 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 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规章及业务手册等。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公司 内部控制大纲是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对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 章和业务手册的总揽和指导性文件,是公司经营运作和风险管理的核心制度。公司基本管理 制度是依据内部控制大纲制定的日常运作的有针对性并较为具体的行为要求与规范,主要包 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销售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 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人力资源 管理与业绩评估考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 章是根据公司章程和内部控制大纲等文件的要求, 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职责等的具体说明;业务 手册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是对业务各个环节、流程进行的描述和约束, 是经办人员具体行为的指南。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 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内部控制程序, 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 6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交易、研究、评估、销售等业务环节,适当分离, 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 施。 3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 1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 审计合 规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 ( 2 )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 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 3 )经理层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风险以及公司、基金运作中的其他 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 4 )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 规性、有效性和合理性进行监察、稽核,定 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 5 )合 规风控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 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的监察稽核工作。 ( 6 )各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 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 7 )岗位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 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 、内部控制措施 ( 1 )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执行监事的监督职能,严禁不 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 2 )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 均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 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 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 3 )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 4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 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 5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 6 )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执行监事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 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 改或取消授权。 ( 7 )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 自有资产、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及时、准确和 完整地反映基金资产的状况。 ( 8 )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 IT 等重要业 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 离。 ( 9 )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 整。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各级领导、部门及员工均有明确 的报告途径。 ( 10 )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基金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 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 11 )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 12 )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督察长、合 规风控部对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核查。 由 合规风控部设计各部门监察稽核点明 细,按照查核项目和查核程序进行部门自查、合规风控部核查,确保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 由 合规风控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岗位共同识别 风险点,界定风险责任人,设计内部风险点自我评估表,对风险点进行评估和分析,并监督 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在告知总经理和其他有关高级 管理人员的同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 2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 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银行”)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成立时间: 2007 年 1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15.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 2014 】 619 号 联系人:赵越 电话: 025 ‐ 58588112 2 、主要人员情况 江苏银行托管业务条线现有员工 61 名,来自于基金、券商、托管行等不同的行业,具有 会计、金融、法律、 IT 等不同的专业知识背景,团队成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良好的 服务意识、科学严谨的态度;部门管理层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 的运作。 、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14 年,江苏银行先后获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及保险资金托管业务资格。江苏银行依靠 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以及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 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 托管服务。目前江苏银行的托管业务产品线已涵盖公募基金、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基金子 公司专项资管计划、券商资管计划、产业基金、私募投资基金、 QDII 专户资产等。江苏银 行将在现有的基础上开拓创新继续完善各类托管产品线。江苏银行同时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 提供现金管理、绩效评估、风险 管理等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 1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 2 )确保我行有关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 贯彻执行; ( 3 )确保资产安全,保证托管业务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江苏银行内审部和资产托管部内设的监察稽核人员构成。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 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实行全 员、全程风险控制方法”,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 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不能留有任何死角。 ( 2 )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以业务岗位为主体,从风险发 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 3 )及时性原则。各团队要及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釆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 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 4 )独立性原则。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必须独立于托管业务执行机构,业务操作人 员和检查人员必须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投 资监督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 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 1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大街168号腾达大厦2008室 电话 ( 010 ) 68779108 传真 ( 010 ) 68779103 联系人 孙静 2 、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 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 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4 楼 440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大街 168 号腾达大厦 2008 室 法定代表人 李宇龙 联系人 刘俊 电话 ( 010 ) 68779015 传真 ( 010 ) 8857609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范佳斐 电话 ( 021 ) 51150298 - 827 传真 ( 021 ) 51150398 经办律师 刘佳、范佳斐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邹俊 联系人 黄小熠 电话 ( 021 ) 2212 2888 传真 ( 021 ) 6288 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 黄小熠 、叶凯韵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 9 年 1 月 28 日证监许可 [ 2019 ] 138 号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 、基金的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 、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募集目标 1、募集期限: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发售公告中披露。 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 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本基金可延长募集时间,但募集 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2 、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将 通过各销售机构 的基金销售网点 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4 、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四)基金的认购 1 、认购程序: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 的份额发售公告。 2 、认购方式及确认: ( 1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 2 )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提交认购申请并交纳认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 同成立,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办理完毕基金募集的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销售机构对认 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 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和基金合同生效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 人应及时查询。 ( 3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 、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 1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 限,但 单一投资者经登记机构确认的认购份额不得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 确认总份额的 50% , 且不得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要求。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基金 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 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 2 )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上直销首次认 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单 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认购费);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认购 本基金基金份 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0 元(含认购费)。 4 、本 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 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 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6% 100万元≤M<300万元 0.4% 300万元≤M<500万元 0.2% M≥500万元 按笔固定收取, 1000 元 / 笔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5、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 的数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当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元 ②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 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如果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10元,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净认购金额=10,000/(1+0.6%)= 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10)/1.00= 9,950.36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可得到9,950.36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2)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7 、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且基金份额有效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 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 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 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 ( 二 )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 ( 三 )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连 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时, 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本基金进行清算, 终止基金合同,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收 的, 视为投资人下一开放日提出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并按照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处 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 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 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 在规定时间内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 申购 成立;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 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 申请被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 回款项。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等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的支付相 应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在发生巨额赎 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包括该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本基金登记机构 确认申购或赎回的,申购或赎回生效。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及时 到 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基金业务的 销售 机构营业 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 (无利息) 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 4 、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 币1.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 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份,则必 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1、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 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具体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 100万元≤M<300万元 0.5% 300万元≤M<500万元 0.3% M≥500万元 按笔固定收取, 1000 元 / 笔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0天少于90天的投资人,赎回费总额的75% 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 7日≤N<30日 0.5% 30日≤N<90日 0.25% N≥90日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 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根据证监会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00=47,241.11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 元,则其可得到47,241.11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2)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1)当投资者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2)赎回金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三:假定三笔赎回申请的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均为10,000 份,但持有时间长短不同, 其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 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额(份,a)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额净值(元,b) 1.1000 1.2000 1.3000 持有时间N N<7天 7 天 ≤ N<30 N ≥ 90 天 天 适用赎回费率(c) 1.5% 0.5% 0 赎回总额(元,d=a×b) 11,000 12,000 13,000 赎回费(e=c×d) 165 60 0 赎回金额(f=d-e) 10,835 11,940 13,000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6 、 8 、 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 或部分 被拒绝,被拒绝部分 的申购款项(无利息)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休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 4 、 5 项除外)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上述第 5 项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