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赢开泰中高等级中短债A:永赢开泰中高等级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9年07月24日 09:05:15 中财网

原标题: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永赢开泰中高等级中短债A:永赢开泰中高等级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永赢开泰中高等级中短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七月


重要提示

永赢开泰中高等级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19年5月9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894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
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的基金品种,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主要投资短期债券,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
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
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
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ABS)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
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
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
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
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
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由此
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
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以及定期存款等
其它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
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
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
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
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在募集成立时(指本基金募集完成进行验资时)及运作过程中,单一
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50%(运作过程
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除外)。基金管理人使用固有资金、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出资认购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50%的,不受此限制。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
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
适应,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
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
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
行负责。





目录
重要提示 .................................................................... 1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1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48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4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1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提示........................................................ 67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4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0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7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09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 110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111



第一部分 绪言



《永赢开泰中高等级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
关规定以及《永赢开泰中高等级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永赢开泰中高等级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永赢开泰中高等级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永赢开泰中高
等级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6、招募说明书:指《永赢开泰中高等级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永赢开泰中高等级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永赢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非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及其不时做出的修改,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
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4、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

55、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非一方过
错情况下的电力和通讯故障、系统故障、设备故障、网络黑客攻击以及证监会、
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46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21世纪中心大厦27楼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设立日期:2013年11月7日

联系电话:(021)5169 0188

传真:(021)5169 0177

联系人:周良子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280号文件批准,于
2013年11月7日成立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初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亿元,经
工商变更登记,公司于2014年8月21日公告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2亿元。


2018年1月25日,公司完成增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2亿元增加至人民币
9亿元。


目前,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643,41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71.49%;

利安资金管理公司(Lion Global Investors Limited)出资人民币256,590,000元,
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8.51%。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马宇晖先生,董事长,学士。13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宁波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产品开发副经理、经理、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

现任宁波银行副行长,兼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章宁宁女士,董事,硕士。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
理、副总经理、金融市场部兼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宁波银行
金融市场部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邹忠良先生,董事,硕士。曾任宁波银行信用卡中心销售部副经理、市场部
高级副经理、业务发展部高级副经理;宁波银行余姚支行行长助理(零售公司)、
余姚支行副行长(零售公司)、余姚支行副行长(个人银行);宁波银行个人银行
部总经理助理;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现任宁波银行个人银行部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


陈首平先生,董事,学士,新加坡籍。曾任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投资经理、
货币市场主管;华侨银行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华侨银行有限公
司执行副总裁、财务总监、利安资金管理公司董事。


陈友良先生,董事,硕士,马来西亚籍。曾任职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部
风险分析师;巴克莱资本操作风险管理部经理;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部业务
经理;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主席办公室主席特别助理;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资金
部副总裁;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部资产负债管理总经理。现任职于华侨永亨
银行有限公司。


芦特尔先生,董事,学士。16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金融市场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监
事。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陈巍女士,独立董事,硕士。曾任职于中国外运大连公司、美国飞驰集团无
锡公司。现任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华北高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


康吉言女士,独立董事,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曾任职于上
海基础工程公司、海南中洲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审计师事务所(上海沪港审计师
事务所)、上海长江会计师事务所。现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
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合
伙人;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学勇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在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
工作。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监事会成员

施道明先生,监事长,硕士,经济师。曾任宁波银监局主任科员、副处长;
宁波银行总行零售公司部(小企业部)副总经理;宁波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宁波


银行总行个人公司部、信用卡部、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宁波银行总行风险管
理部总经理。


姜丽荣先生,监事,硕士。7年证券相关行业从业经验。曾担任宁波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总行金融市场部同业部销售岗、非银同业部高级经理助理、高级副经
理,现担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部总监。


狄泽先生,监事,学士。13年相关行业从业经验,曾任职于毕马威华振会
计师事务所;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专员;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稽核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监。


3、管理层成员

芦特尔先生,总经理,相关介绍见董事会成员部分内容。


毛慧女士,督察长,硕士。14年相关行业从业经验,曾任职锦天城律师事
务所;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监察经理;永赢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总监。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永赢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徐翔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3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担任国家开发银
行总行资金局交易中心交易员;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环球市场部交易员;
澳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全球金融市场部交易总监;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
公司环球市场部交易主管;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担任永赢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永兴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3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担任交银施罗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永赢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担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牟琼屿女士,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10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担任
中融国际信托固定收益部交易员,国开证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现担任永赢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公司总经理芦特尔先生担任主任委员,副
总经理徐翔先生、副总经理李永兴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副总监乔嘉麒先生担任执


行委员。督察长、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合规部负责人、交易部负责人、各基金经
理、各投资经理、研究人员可列席,但不具有投票权。


总经理为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协调统筹投资决策委员会会
议并检查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议案通过需经2/3以上委员同意,主
任委员有一票否决权。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
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5)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
火墙原则和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
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等要素。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
有力的控制文化。


(1)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3 名。董事会下设资格审
查与薪酬委员会、审计及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其中审计及风险管理委
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
险控制委员会、IT 治理委员会、产品委员会、估值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
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职业道德的培养,制定和
颁布了《员工合规守则》,并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
进行分析。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
业务;对于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

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
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

在业务管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
记录、保存和严格的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
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
行集中交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
交易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
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
的范围内,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
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部负责交易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
系统在投资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
券并禁止从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
示和限制。


⑤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
及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
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
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
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
网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
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涵盖科学的招聘解聘、培训、考核、薪酬等内容的人事管理制度,
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审计部,负责公司的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程
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
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钱负
责人员。除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确保依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
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
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审计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
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
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
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
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
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
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
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
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
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
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
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
审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
(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
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
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
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
2013年至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
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
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2014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部、
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研
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市场营销部、内控监管部、账户管理部,
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24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3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422只。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46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21世纪中心大厦27楼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联系电话:(021)5169 0103

传真:(021)6887 8782、6887 8773

联系人:吴亦弓

客服热线:(021)5169 0111

网址:www.maxwealthfund.com

(二)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
增减、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二、登记机构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46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21世纪中心大厦27楼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联系电话:(021)5169 0188

传真:(021)5169 0179

联系人:曹丽娜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安冬、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经办会计师:蒋燕华,费泽旭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基金募集申请于2019年5月9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894号文准
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名称

永赢开泰中高等级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募集对象和募集期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及其他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六、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具体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
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永赢开泰中高等级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
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增加、减少或调
整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
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
前基金管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公告,不需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分为A、C两类基金份额,其中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即认购
金额越大,所适用的认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
别计算。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
间发生的各项费用。A类基金份额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单笔认购金额(含认购费)M

认购费率




M<50万元

0.30%

50万元≤M<100万元

0.15%

100万元≤M<200万元

0.10%

M≥200万元

按笔收取,500元/笔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均为1.00元。


(1)当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②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其中: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对应的认购费率
为0.30%,假设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数计算
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30%)=9,970.09元

认购费用=10,000–9,970.09=29.91元

认购份额=(9,970.09+10)/1.00=9,980.09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
利息为10元,可得到9,980.09份A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对应的认购费用
为500元,假设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的
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500.00元


净认购金额=5,500,000-500=5,499,500.00元

认购份额=(5,499,500+550)/1.00=5,500,05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550元,则其
可得到5,500,050.00份基金份额。


(2)当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其中: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三:某投资者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资金产
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的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5,500,000+550)/1.00=5,500,55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
利息为550元,则其可得到5,500,550.00份C类基金份额。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
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
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认购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在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网上交易除外)认
购,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或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
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
低认购金额或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通常不
得低于上述下限。本基金对募集期间(指本基金募集完成进行验资时)的单个投
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及持有基金份额比例限制详见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场情况,调整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累
计认购金额及持有基金份额比例限制。


(3)本基金在募集成立时(指本基金募集完成进行验资时),单个投资者持
有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50%(运作过程中,因基金
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除外),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
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
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
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
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
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
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
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提交
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
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
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
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
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网上交易除外)申购,首次申购的单笔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
构申购,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上述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
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通常不得低于上述下限。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市场情况,调整投资人首次申购和追加申
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累计申购金额及持有基金份额比例限制。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
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申购金额及持有份额比例限制详见
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运作过
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份
(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
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份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
额上限、单个账户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
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1、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
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人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购费用。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A类基金份
额具体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含申购费)M

申购费率

M<50万元

0.30%

50万元≤M<100万元

0.15%

100万元≤M<200万元

0.10%

M≥200万元

按笔收取,500元/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赎回费率,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
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的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 7日

1.5%

7日≤Y< 30日

0.1%

Y ≥30日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针对持有期
限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用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针对持有期限不少
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用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
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
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3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A类基
金份额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30%)=49,850.45元

申购费用=50,000-49,850.45=149.55元

申购份额=49,850.45/1.0500=47,476.62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7,476.62份的A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55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对应的申购费用
为500元,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
A类基金份额的份数计算如下:

申购费用=500.00元

净申购金额=5,500,000-500=5,499,500.00元

申购份额=5,499,500/1.0500=5,237,619.05份

即:投资人投资55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5,237,619.05份A类基金份额。


(2)当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0=47,619.05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7,619.05份C类基金份额。



(3)基金份数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相应类别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1)当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对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2)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 7日

1.5%

7日≤Y< 30日

0.1%

Y ≥30日

0%



例四:假定三笔赎回申请的赎回A类基金份额均为10,000份,但持有时间长短
不同,其中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发起各笔赎回申请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额(份,a)

10,000

10,000

10,000

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元,b)

1.1000

1.1000

1.1000

持有时间T

6天

7天

40天

适用赎回费率(c)

1.5%

0.1%

0

赎回总额(元,d=a×b)

11,000

11,000

11,000

赎回费用(e=c×d)

165.00

11.00

0

赎回金额(f=d-e)

10,835.00

10,989.00

11,000.00



C类基金份额与A类基金份额赎回计算方法相同。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发行在外的该
类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代码,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单独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在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
撤销。


2、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
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认为应当拒绝大额申购或暂
停申购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
使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情形时。


8、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0、当日某笔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笔申购的最高金额、单个投
资人单日申购金额上限、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的,或
接受该申购申请会使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超出基金管理人公告的限
额时。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发生上述第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
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
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部分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
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决定进行延期办理的情形下,对于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
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
则其当日未获受理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的限制。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当日的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
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自行确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暂停公告的次数,并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估值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情形。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
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
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
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办理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中短期债券,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
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以及定期存款等
其它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
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中高等级中短期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持
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所指的中高等级中短期债券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三年(含)的国债、
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及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的企业债、公司债、
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
支持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金融债(不含政
策性金融债)。本基金对中高等级短期债券的认定参照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评级机
构出具的债券信用评级,其中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政府支
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参照债项信用评级,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参
照主体信用评级。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及资本市场资
金环境的研究,积极把握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利率走势、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
券种的流动性以及信用水平,综合运用类属配置策略、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
略、信用策略、息差策略等多种投资策略,力求控制风险并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
保值。


1、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分析各类属相对收益情况、利差变化状况、信用风险评级、流
动性风险管理等因素来确定各类属配置比例,发掘具有较好投资价值的投资品
种,增持相对低估并能给组合带来相对较高回报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并给组合
带来相对较低回报的类属。


2、久期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中短期债券,将根据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势,判
断债券市场的未来走势,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动态调整组合
的久期。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下移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
收益;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
险。


3、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资产组合中的各类型债券主要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进行合理
配置。本基金在确定固定收益资产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将结合收益率曲线变
化的预测,适时采用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或者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
弹、杠铃及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4、信用策略

本基金通过主动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信用溢价,主要关注信用债收益
率受信用利差曲线变动趋势和信用变化两方面影响,相应地采用以下两种投资策
略:

1)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首先分析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情况,其次
分析标的债券市场容量、结构、流动性等变化趋势,最后综合分析信用利差曲线
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本基金信用债分行业投资比例。



2)信用变化策略:信用债信用等级发生变化后,本基金将采用最新信用级
别所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债券进行重新定价。


本基金将根据内、外部信用评级结果,结合对类似债券信用利差的分析以及
对未来信用利差走势的判断,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
用债进行投资。


5、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
并购买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本基金将对回购利
率与债券收益率、存款利率等进行比较,判断是否存在息差空间,从而确定是否
进行正回购。进行息差策略操作时,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控制回购比例以及信用风
险和期限错配风险。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
证券(MBS)等证券品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
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
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
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中
高等级中短期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
含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
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除上述(2)、(9)、(11)、(12)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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