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商汇金聚盈中短债A:浙商汇金聚盈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时间:2019年07月24日 09:05:30 中财网
原标题: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商汇金聚盈中短债A:浙商汇金聚盈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浙商汇金聚盈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浙商汇金聚盈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浙商汇金聚盈中短债
基金主代码
007426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9年
06月
25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浙商汇金聚盈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和《浙商汇金聚盈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
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9-07-24
赎回起始日
2019-07-24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浙商汇金聚盈中短债
A浙商汇金聚盈中短债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07426 007443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是是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的
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
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含申购费)。投资人通过直销
机构直销柜台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元(含
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元(含申购费)。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含申购费)。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直销柜台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本基

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元
(含申购费)。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人已成功认购过本基金时则不受上述首次最低申购金额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
额时,不受最低上述申购金额的限制。


(2)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
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
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其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

A类基金份额,适用费率按单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具体申购费率如
下表所示:

单笔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50万元
0.30%
50万元≤
M<200万元
0.20%
200万元≤
M<500万元
0.10%
M≥500万元
1000元/笔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因红利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在前述开放期参加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
网上平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的
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详细活动内容及活动期限请查看本公司或其他销售机构最新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
A类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份的,余额部分
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须同时全部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
C类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
赎回时须同时全部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赎回费率,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N)赎回费率
N<7天
1.50%
7天≤
N<30天
0.1%
N≥30天
0%

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续持有基
金份额少于
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或等于
7日的投
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其中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25%的部分将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销售机构


5.1场外销售机构
5.1.1直销机构

(1)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天水巷
25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五星路
201号浙商证券大楼
7层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联系人:芦银洁
联系电话:(0571)87901920
传真:(0571)87902581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服电话:95345
(2)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上交易平台
办公地址:杭州市五星路
201号浙商证券大楼
7层
联系人:芦银洁
联系电话:(0571)87901920
传真:(0571)87902581
网址:https://fund.stocke.com.cn/etrading/
5.1.2场外非直销机构
(1)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
201号浙商证券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客服电话:95345
(2)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号、甲
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客服电话:95595

(3)扬州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扬州市广陵新城信息产业基地
3期
20B栋
办公地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文昌西路
56号公元国际大厦
320
法定代表人:刘晓光
联系人:陈莉娜
客户服务热线:400-021-6088
公司网址:www.gxjlcn.com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查询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
公告。

(2)投资者可以登陆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stocke.com.cn或拨打浙江浙商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95345进行相关咨询。

(3)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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