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瑞祥定开发起式债券:工银瑞信瑞祥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2号)
原标题: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银瑞祥定开发起式债券:工银瑞信瑞祥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2号) 工银瑞信瑞祥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9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12月15日证监许可[2017]2325号文注册募 集。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8年6月11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 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 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 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 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及混合型基金,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但在每次开 放期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 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所持有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 闭期内,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 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投资 者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在封闭期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赎回。基金份额 持有人面临封闭期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发起资金参与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 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 年后,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 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另外,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 可达到或者超过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存在因单一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而导 致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引发合同终止等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6月1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 为2019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目 录 重要提示 .........................................................................................................................................1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6 四、基金托管人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16 六、基金的募集 ............................................................................................................................2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22 九、基金的投资 ............................................................................................................................31 十、基金的业绩 ............................................................................................................................39 十一、基金的财产 ........................................................................................................................40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41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45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47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48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48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 ................................................................................................................54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57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59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59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59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61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61 二十四、备查文件 ........................................................................................................................62 附件一 .............................................................................................................................................1 附件二 .............................................................................................................................................1 一、绪言 《工银瑞信瑞祥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 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银瑞信瑞祥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瑞祥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瑞祥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瑞祥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瑞祥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瑞祥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工银瑞信瑞祥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 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发起式基金:指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承诺 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 理人固有资金的资金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3、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 的运作模式 34、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 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6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如 该对日为非工作日或没有对应的日历日期,则封闭期至该对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前一日 止。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基金合同 生效日的6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 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6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 易 35、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 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 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2日 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 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 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介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701、 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海璐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郭特华女士,董事长,博士,曾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中国工商 银行总行商业信贷部、资金计划部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处长、副总经 理。 Michael Levin先生,董事,瑞士信贷董事总经理、亚太地区资产管理主管。 Levin先 生负责制定和指导亚太区资产管理战略,包括销售、产品和合作伙伴关系。他还与机构和 私人银行密切合作,以提供资产管理投资解决方案。 在2011年8月加入瑞士信贷之前, Levin先生是AsiaCrest Capital的首席执行官,AsiaCrest Capital是一家位于香港的对 冲基金FoF。再之前,他曾在Hite Capital和英仕曼集团担任投资组合经理。Levin先生 也是Metropolitan Venture Partners的联合创始人。 他在流动和非流动性另类投资行业 拥有超过20年的经验。Levin先生毕业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并获得经济学 理学士学位。 王海璐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1997 年7月开始先后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管理信息部、办公室、金融市场部工作;2010年9月 至2019年1月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2019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王一心女士,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 专职董事。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专项融资部(公司业务二部、营业部)副总经理;中国工商 银行营业部 历任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技术改造信贷部经理。 王莹女士,董事,高级会计师。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专 职派出董事,于2004年11月获得国际内审协会注册内部审计师(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格证书。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清算处负责人,中国工商银行清算 中心外汇清算处负责人、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督局外汇业务稽核处副处长、处 长,中国工商银行内部审计局境外机构审计处处长,工行悉尼分行内部审计师、风险专 家。 田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高 等研究院院长,美国德州A&M大学经济系Alfred F. Chalk讲席教授。首批中组部“千人计 划”入选者及其国家特聘专家,首批人文社会科学长江学者讲座教授,曾任上海市人民政 府特聘决策咨询专家,中国留美经济学会会长(1991-1992)。2006年被《华尔街电讯》 列为中国大陆十大最具影响力的经济学家之一。主要研究领域包括经济理论、激励机制设 计、中国经济等。 葛蓉蓉女士,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高级经济师。2017年12月起担任北京创新伙 伴教育科技公司监事。2005年3月至2017年12月任职于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曾任汇 金公司股权监事、银行一部副主任(董事总经理)。2001年9月至2005年3月任职于中 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1998年8月至2001年9月任大鹏证券公司(北京)研究部副研究 员。1994年7月至1998年8月在北京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担任讲师。 Alan H Smith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学士,香港太平绅士,香港律师公会律师。历任 云顶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怡富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港大学法律专业讲师,恒生指 数顾问委员会委员,香港医院管理局公积金计划受托人,香港证监会程序复检委员会委 员,香港政府经济顾问委员会发展局成员,香港联合交易所新市场发展工作小组主席,曾 被《亚洲金融》杂志评为“年度银行家”。 2、监事会成员 郑剑锋先生,监事,金融学科学双硕士。2005年12月起,郑剑锋先生任职于中国工 商银行监事会办公室,先后担任综合管理处处长、监督专员和监事会办公室副主任,主要 负责风险、内控及董事高管履职的监督检查工作。2014年6月起,郑剑锋先生被任命为中 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集团派驻子公司董监事办公室高级专家、专职派出董 事。 黄敏女士,监事,金融学学士。黄敏女士于2006年加入Credit Suisse Group (瑞士信 贷集团),先后担任全球投资银行战略部助理副总裁、亚太区投资银行战略部副总裁、中国 区执行首席运营官,资产管理大中国区首席运营官,现任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 洪波女士,监事,硕士。ACCA 非执业会员。2005年至2008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 所高级审计员;2008年至2009年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2009 年6月加入工银瑞信法律合规部,现任内控稽核部总监。 倪莹女士,监事,硕士。2000年至2009年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历任副科长、科 长,校团委副书记。2009年至2011年就职于北京市委教工委,任干部处副调研员。2011 年加入工银瑞信战略发展部,现任人力资源部总监。 章琼女士,监事,硕士。2001年至2003年任职于富友证券财务部;2003年至2005年 任职于银河基金,担任注册登记专员。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运作部,历任运作部总监,现 任中央交易室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王海璐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 员、督察长,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1997-1999年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 证券总部经理,2000-2005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 理。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杜海涛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 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1997年7月至2002年9月,任职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历任职员、债券(金融工程)研究员;2002年10月至2003年5月,任职于宝盈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3年6月至2006年3月,任职于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2006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赵紫英女士,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工银 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1989年8月至1993年5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海淀支 行,从事国际业务;1993年6月至2002年4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业 务部,历任综合科科长、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2002年5月至2005年6月,任职于中国 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清算部副总经理。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郝炜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 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01年4月至2005 年6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娜女士,11年证券从业经验;曾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担任交易员。2016年加入工银 瑞信,现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2017年1月24日至2018年3月20日,担任工银瑞信 恒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月24日至2018年5月3日,担任工银 瑞信恒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4月14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瑞丰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8年6月1日起,变更为工银瑞信瑞丰定期 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5月2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 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5月2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目标 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6月8日至2019年5月23日,担任 工银瑞信瑞利两年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6月27日至今,担任工 银瑞信丰实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6月7日至今,担任工银 瑞信瑞景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6月11日至今,担任工 银瑞信瑞祥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1月7日至今,担任 工银瑞信瑞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谷衡先生,14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华夏银行总行担任交易员,在中信银行总行担 任交易员;2012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监;2012年11月13日至今,担任 工银瑞信14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3年1月2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60 天理财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9月30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 理;2015年7月10日至2018年2月28日,担任工银瑞信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 理;2015年12月14日至2018年8月28日,担任工银瑞信添福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4月26日至2018年4月9日,担任工银瑞信安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2 月7日至2018年3月28日,担任工银瑞信丰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7年2月28日至2019年1月24日,担任工银瑞信丰淳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自2017年9月23日起,变更为工银瑞信丰淳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6月12日至2018年11月30日,担任工银瑞信丰实三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2月2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2月2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6月15日,担任工银瑞信瑞祥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8年11月7日,担任工银瑞信恒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海璐女士,简历同上。 杜海涛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宋炳珅先生,15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2007年加入工 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2012年2月14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月18日至今,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月28 日至2014年12月5日,担任工银瑞信60天理财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月20日 至2018年8月28日,担任工银瑞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月20 日至2017年5月27日,担任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0 月2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1月18日至2018年 8月28日,担任工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2月16日至2017年12 月22日,担任工银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4月12日至2018年12月28 日,担任工银瑞信中国制造2025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欧阳凯先生,17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0年加入 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2010年8月16日至今,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型基金基 金经理;2011年12月27日至2017年4月21日,担任工银保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2月7日至2017年2月6日,担任工银保本2号混合型发起式基金(自2016年2月19 日起变更为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6月26日至2018 年2月27日,担任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3年7月4日至2018年2 月23日,担任工银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9月19日起至今,担任 工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8年6月5日,担任 工银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黄安乐先生,16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国信证 券经济研究所担任资深分析师,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担任投资经理、研究员;2010年加 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2011年11月2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9月2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精选平衡基金基金经理; 2014年10月22日至2017年10月9日,担任工银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4月28日至2018年3月2日,担任工银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1月29日至2018年11月30日,担任工银瑞信国家战略主题股票型基金基金经 理;2017年4月21日至2019年1月24日,担任工银瑞信互联网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8年3月2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8年6月5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剑峰先生,16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高 级副经理;2008年加入工银瑞信,曾任固定收益研究员,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养老金 投资中心总经理。 郝康先生,21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澳大利亚首源投资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经理,在 联和运通投资顾问管理公司担任执行董事,在工银瑞信担任国际业务总监,在工银瑞信资 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16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权 益投资总监,兼任工银瑞信(国际)投资总监,2016年12月30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沪 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1月9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沪港深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5月10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18年12月25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红利 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石正同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1990年至1995年, 任职于荷兰银行台北分行,担任协理;1995年至2002年,任职于日本大和投资信托(香 港)有限公司,担任资深投资经理;2003年至2004年,任职于台湾英国保诚投资信托公 司,担任投资总监;2004年至2006年,任职于台湾汇丰中华投资信托公司,担任投资管 理部副总裁;2006年至2008年,任职于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投资 总监;2008年至2013年,任职于台湾景顺投资信托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2014年至2016年,任职于台湾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担任全球权益市场负责人;2017 年至2018年6月,任职于尤梅投资公司,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朱碧艳女士,简历同上。 章赟先生,12年证券从业经验;复旦大学理论物理学专业博士,英国剑桥大学管理学 研究生;曾先后在上海天狮津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担任数量分析师,在平安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担任量化投资经理,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指数投资组长(量化执行总监); 2014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指数投资中心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 提前公告。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检 验,提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风险管 理和合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 下设资格审查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独立 董事资格进行审查,拟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报股东会或董事会 批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 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 动中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 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 合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 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 产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 线。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 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 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 察长和内控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 制的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 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 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 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内控稽核部等部 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内控稽核部,其中监察稽 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 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 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年8月22日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刘峰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 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207.74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 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6.71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1582.87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06.20亿元。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资产管理 处、运行管理处、稽核监察处、产品管理处、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共有员工100余 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四)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 年4 月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 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兴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248 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8964.38亿元,基金份额合计8923.86亿份。 (五)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 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 导和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 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 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 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 和操作性。 (5) 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 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 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 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 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 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 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直接责 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六)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 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 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 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 保证业务不中断。 (七)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 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 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中心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甲5 号6 层甲5 号601、甲5 号7 层甲5 号 701、甲5 号8 层甲5 号801、甲5 号9 层甲5 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厦A 座6-9 层 法定代表人:王海璐 联系人:宋倩芳 电话:010-66583199 传真:010-81042588、010-8104259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网址:www.icbccs.com.cn 投资者还可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 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 701、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层 法定代表人:王海璐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朱辉毅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负责人:朱小辉 电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李晗 经办律师:吴冠雄、李晗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 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贺耀 联系电话:010-58154079 传真: 010-85188298 联系人:贺耀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12月15日证监许可 【2017】 2325号文予以注册。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四)基金的封闭期与开放期 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交替循环滚动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 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6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如该对日为非工 作日或没有对应的日历日期,则封闭期至该对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的首 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6个月 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 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6个月对日的前 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 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 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2日进行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 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 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8年6月11日起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 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 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 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 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 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下一个开放期。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2日进行 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 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 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 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者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时,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 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万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 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以各销 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 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 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 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 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 情形 M<100万 0.4% 100万≤M<300万 0.3% 300万≤M<500万 0.2% 申购费率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注:M为申购金额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 基金财产。 2、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本基金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具体费率如下: 费用种类 情形 在同一个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 额且持续持有期<7天 1.50% 在同一个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 额且持续持有期≥7天 1.00% 赎回费率 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并在下一个 及之后的开放期赎回的份额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不影响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 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费用为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总额=净申购金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1:某投资者在开放期内投资50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1+0.4%)=498,007.97元 申购费用=500,000-498,007.97=1992.03元 申购份额=498,007.97/1.0500=474,293.30份 即:投资人投资50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其可得到474,293.30份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者在开放期内投资500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1,000=4,999,000元 申购费用=1,000元 申购份额=4,999,000/1.0500=4,760,952.38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其可得到4,760,952.38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 所有。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3: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超过1个封闭期,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0×1.2500=12,500,0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00-0=12,500,0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超过1个封闭期,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00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登记在册基金份额余额所 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登记在册基金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个人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发生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7、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以及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且该部分按照赎回申请确认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进行计算。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 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且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单位份额净值波动 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 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但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 于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3)在开放期内,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其中基金管理人对当日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占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和其他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 认,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20%:即如果全部赎回申请合计不 高于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20%时,当日全额支付;如果全部赎回申请合计高于前一日基金 总份额的20%时,当日按照比例进行支付,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但延缓支付的期 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超出前一日基金 总份额10%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 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 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1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 务。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且延缓支付或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 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 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其规定的 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 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 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投资,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但在每次开 放期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 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所持有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 闭期内,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三)投资策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1)利率预期策略与久期管理 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对GDP、CPI、PPI、外汇收支及国际 市场流动性动态情况等引起利率变化的相关因素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国际与国内宏观经 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在此基础上判断包括财政政策以及国内和主要发达国家及地区的货 币政策、汇率政策在内的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对市场利率水平和收益率曲线未来的变化趋 势做出预测和判断,结合债券市场资金及债券的供求结构及变化趋势,确定债券组合的久 期配置。 当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 的久期。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的波动和债券组合久期的调整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目的。 本基金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预期建立或改变组合期限结构。通过预测收益率 曲线变动的方向,然后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情景分析,构建组合的期限结构。具体 来看,又分为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杠铃策略及 梯式策略。 1)骑乘策略是基于收益率曲线分析对债券组合进行适时调整。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 时,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 平相对较高的债券,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此时债券的收益率 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收益率的下滑来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2)子弹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久期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适用于收益率曲线较 陡时;杠铃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久期集中在收益率曲线的两端,适用于收益率曲线 两头下降较中间下降更多的蝶式变动;梯式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的债券久期均匀分别于收 益率曲线,适用于收益率曲线水平移动。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主要包括资产类别选择、各类资产的适当组合以及对资产组合的管理。本基 金将在利率预期分析及其久期配置范围确定的基础上,通过情景分析和历史预测相结合的 方法,“自上而下”在债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银行存款、 信用债、政府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类属配置,进而确定具有最优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 组合。 (3)证券选择策略 根据发行人公司所在行业发展以及公司治理、财务状况等信息对债券发行人主体进行 评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债券发行具体条款(主要是债券担保状况)对债券进行评 级。根据信用债的评级,给予相应的信用风险溢价,与市场上的信用利差进行对比,发掘 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 (4)息差策略 本基金可以通过债券回购融入资金,投资于收益率高于融资成本的各类证券,从而获 得息差收益。本基金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40%。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MBS)等证券品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 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 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 决策。 2、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 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减小基金净值的波 动。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 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 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在非开放期,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债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1)本基金投资于可转债债券、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分别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间,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在开放期 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14)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在非开放期,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投资限制(2)、(9)、(14)、(15)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