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债增利A:上投摩根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原标题: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双债增利A:上投摩根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上投摩根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生效日期: [2013年 12月 11日 ] 基金管理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当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4.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5.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6.本基金可以参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人为中小微、非上 市企业,存在着公司治理结构相对薄弱、企业经营风险高、信息披露透明度不足等特点。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将存在违约风险和流动性不足的风险,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基金的信用 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7.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年 6月 10日,基金投资组合及基金业绩的数 据截止日为 2019年 3月 31日。 二〇一九年七月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1 三、基金管理人............................................................................................................5 四、基金托管人..........................................................................................................17 五、相关服务机构......................................................................................................20 六、基金的募集及基金合同的生效..........................................................................29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29 八、基金的投资..........................................................................................................38 九、基金业绩..............................................................................................................50 十、基金的财产..........................................................................................................52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53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8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9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1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62 十六、风险揭示..........................................................................................................68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1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2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88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1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01 二十二、其它应披露事项........................................................................................101 二十三、备查文件....................................................................................................102 一、绪言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以及《上投摩根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 合同”)编写。 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上投摩根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 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 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根据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发行。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资者披露与本基金相关 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基金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上投摩根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上投摩根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1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上投摩根双债 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上投摩根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上投摩根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上投摩根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基金份额的分类: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52、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53、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4、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5、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号震旦国际大楼 25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号震旦国际大楼 25层 法定代表人:陈兵 总经理:王大智 成立日期:2004年 5 月 12 日 实缴注册资本:贰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5 电话:8621-38794999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51%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 49%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56号文批准,于 2004年 5月 12日成立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2005年 8月 12日,基金管理人完 成了股东之间的股权变更事项。公司注册资本保持不变,股东及出资比例分别由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67%和摩根富林明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33%变更 为目前的 51%和 49%。 2006年 6月 6日,基金管理人的名称由 “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变更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该更名申请于 2006年 4月 29日获得中国 证监会的批准,并于 2006年 6月 2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所有变更相关手续。 2009年 3月 31日,基金管理人的注册资本金由一亿五千万元人民币增加到 二亿五千万元人民币,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不变。该变更事项于 2009年 3月 31 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所有变更相关手续。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董事长:陈兵 博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 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资金财务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 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个人银行总部管理会计部、财富 管理部总经理,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上海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6 董事:Paul Bateman 大学本科学位。 曾任 Chase Flem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全球总监、摩根资产管理全球 投资管理业务行政总裁。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全球主席、资产管理营运委员会成员及投资委员会成员。 董事:Daniel J. Watkins 学士学位。 曾任欧洲业务副首席执行官、摩根资产欧洲业务首席运营官、全球投资管理 运营总监、欧洲运营总监、欧洲注册登记业务总监、卢森堡运营总监、欧洲注册 登记业务及伦敦投资运营经理、富林明投资运营团队经理等职务。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亚洲业务首席执行官、资产管理运营委员会成员、集团亚 太管理团队成员。 董事:王大智 学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香港及中国基金业务总监、摩根投信董事长暨摩根资产管 理集团台湾区负责人。 现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潘卫东 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 曾任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金融机构处处长(挂职)、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 司副总裁、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 长。 董事:陈海宁 研究生学历、经济师。 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金融部总经理助理、公投总部贸易融资部总经理、武 汉分行副行长、武汉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兼任总行战略发展部总 经理。 7 董事:丁蔚 硕士研究生。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个人银行总部银行卡部总经理,个人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银行卡部总经理。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总经理。 独立董事:俞樵 经济学博士。 现任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经济与金融学教授及公共金融与治理中心主任。 曾经在加里伯利大学经济系、新加坡国立大学经济系、复旦大学金融系等单位任 教。 独立董事:刘红忠 国际金融系经济学博士。 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复旦大学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同时兼任华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期货有限责任公 司、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建工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外部董事。 独立董事:戴立宁 获台湾大学法学硕士及美国哈佛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曾任台湾财政部常务次长,东吴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及光华管理学院兼职教授。 独立董事:汪棣 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金融专业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并先后获得美国加州 注册会计师执照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曾担任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合伙人及普华永道中国投资管理行业主管合伙 人。 现担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亚太财产 保险有限公司及 51信用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台湾旭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监事。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8 监事会主席:赵峥嵘 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历任工商银行温州分行副行长、浦发银行温州分行副行长、行长及杭州分行 行长等职务。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监事长、党委副书记。 监事:梁斌 学士学位。 曾在高伟绅律师事务所(香港)任职律师多年。 现任摩根大通集团中国法律总监。 监事:张军 曾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监、基金经理、投资组合管理部总 监、投资绩效评估总监、国际投资部总监、组合基金投资部总监。 现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董事,管理上投摩根亚太优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全球天然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上投摩根全球多元配 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 监事:万隽宸 曾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高级法务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 风险官,尚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现任尚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3.总经理基本情况: 王大智先生,总经理 学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香港及中国基金业务总监、摩根投信董事长暨摩根资产管 理集团台湾区负责人。 4.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杨红女士,副总经理 毕业于同济大学,获技术经济与管理博士 曾任招商银行上海分行稽核监督部业务副经理、营业部副经理兼工会主席、 零售银行部副总经理、消费信贷中心总经理;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个 人信贷部总经理、个人银行发展管理部总经理、零售业务管理部总经理。 9 杜猛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南京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历任天同证券、中原证券、国信证券、中银国际研究员;上投摩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行业专家、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国内权益投资一部 总监兼资深基金经理。 孙芳女士,副总经理 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获世界经济学硕士学位。 历任华宝兴业基金研究员;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专家、基金经理 助理、研究部副总监、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国内权益投资二部总监兼资深基 金经理。 郭鹏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获企业管理硕士学位。 历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经理、市场部副总监,产品及客户营销 部总监、市场部总监兼互联网金融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张军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同济大学,获管理工程硕士学位。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秘书、公司业务部业务科科长,徐汇支 行副行长、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并曾担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 理一职。 邹树波先生,督察长。 获管理学学士学位。 曾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高级项目经理,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上投摩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监察稽核部总监。 5.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阳女士自 2011年 5月至 2012年 6月在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担任分析师, 2012年 6月至 2013年 5月在广发证券研发中心担任高级分析师,2013年 6月起 加入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经理助理兼研究员、投资经理;自 2015年 12月至 2017年 8月期间、2019年 4月至今担任上投摩根纯债丰利债券 10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年 12月起担任上投摩根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年 4月起同时担任上投摩根纯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年 12月起同时担任上投摩根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12月至 2019年 1月同时担任上投摩根岁岁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 4月起同时担任上投摩根岁岁金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 11月起同时担任上投摩根丰瑞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年 1月起同时担任上投摩根岁岁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唐瑭女士,英国爱丁堡大学硕士, 2008年 2月至 2010年 4月任 JPMorgan(EMEA)分析师, 2011年 3月加入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 任研究员及基金经理助理,自 2015年 5月至 2019年 1月担任上投摩根岁岁盈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年 12月起担任上投摩根强化回报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年 12月至 2018年 11月担任上投摩根轮 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年 5月起同时担任上投摩根双债 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年 6月起同时担任上投摩根分红添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及上投摩根纯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8月至 2018年 12月担任上投摩根岁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自 2017年 1月起同时担任上投摩根安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 1月至 2018年 12月担任上投摩根安泽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自 2018年 2月起同时担任上投摩根安隆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 2月至 9月担任上投摩根安腾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4月起同时担任上投摩根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上投摩根安鑫回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杨成先生,其任职日期为 2013年 12月 11日至 2015年 4月 22日。历任基金经理马毅先生,其任职日期为 2014年 3月 20日至 2015年 12月 23日。历任基金经理帅虎先生,其任职日期为 2014年 11月 17日至 2018 年 6月 22日。 6.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杜猛,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孙芳,副总经理兼投资副总监;黄栋,量化投 11 资部总监兼高级基金经理;张军,投资董事、国际投资部总监、投资绩效评估总 监兼高级基金经理;朱晓龙,研究部总监兼基金经理;陈圆明,绝对收益投资部 总监兼基金经理;聂曙光,债券投资部总监兼资深基金经理;孟晨波,总经理助 理/货币市场投资部总监兼资深基金经理;任翔,投资经理兼固收研究部总监; 钟维伦,资深投资经理;刘凌云,组合基金投资部总监兼基金经理;张文峰,组 合基金投资部副总监兼投资经理;孟鸣,基金经理兼资深投资组合经理;叶承焘, 投资经理;陈晨,投资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财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 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 12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违反《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不以基金财产从事下列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的发生: (1)投资于其它基金,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违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将基金财产用于向第三人抵押、 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担保的 除外; (3)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5)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6)违反法律法规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7)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它行为。 4、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13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它第三 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 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 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 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 金管理人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 的修改或完善。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4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 规控制。 4、风险管理体系: (1)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战略和控 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董事会下设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的监 督检查和基金管理人内部稽核监控工作,并可向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和中国 证监会直接报告。 (3)经营管理层下设风险评估联席会议,进行各部门管理程序的风险确认, 评估成员包括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稽核、风险管理、基金投资、基金运 作等各部门主管。风险评估联席会议对各类风险予以事先充分的评估和防 范,并进行及时控制和采取应急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 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 进行检查,并适时提出修改建议。 (5)风险管理部负责投资限制指标体系的设定和更新,对于违反指标体系 的投资进行监查和风险控制的评估。 (6)风险管理部负责协助各部门修正、修订内部控制作业制度,并对各部 门的日常作业,依风险管理的考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风险指标进行控 管,并提出内控建议。 15 风险控制委员会 风险管理部 风险评估联席会议 经营管理层督察长 董事会 股东会 监察稽核部 风险控制委员会 风险管理部 风险评估联席会议 经营管理层督察长 董事会 股东会 监察稽核部 16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年 1月 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月 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 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 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 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 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 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 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 17 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 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 优质,业绩突出, 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 (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 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 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 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 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 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称号;2013年至 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 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 2018年荣获中国 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 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年 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2014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部、 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研 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市场营销部、内控监管部、账户管理部, 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24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9年 3月 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共 440只。(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18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 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 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 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 法人代表:李建红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20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客户服务热线: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7)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11转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8)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9)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室(邮编:830002) 21 法定代表人:李琦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0)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号久事商务大厦 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号久事商务大厦 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shzq.com (1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号上海银行大厦 29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法定代表人: 周健男 客服热线: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 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22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7)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国华投资大厦 9层 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国华投资大厦 9层 10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8)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1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热线:95548 23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20)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和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sd.citics.com (2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客服电话:95517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22)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客户服务热线:95579或 4008-888-999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 www.95579.com (23)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 61层-6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 61层-64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 www.stock.pingan.com (24)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号投资广场 18层 法定代表人:赵俊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站: www.longone.com.cn (25)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4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弄 9号 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号 2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站: www.noah-fund.com (26)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1号邮电新闻大厦 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27)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号 1幢 2楼 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号通泰大厦 B座 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28)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号 11楼 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号万得大厦 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29)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层 5312-15单 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站:www.harvestwm.cn (3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5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弄 37号 4号楼 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3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 25楼 I、J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 25楼 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www.jjmmw.com (3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号 3幢 5层 599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号黄龙时代广场 B座 6楼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3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 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号 3C座 9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站: www.1234567.com.cn (3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26 (35)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36)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号裙房 2层 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号裙房 2层 222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站: www.hongdianfund.com (37)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38)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地块新 浪总部科研楼 5层 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地块新 浪总部科研楼 5层 518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站:www.xincai.com (39)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号 4层 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27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服电话:4000988511/4000888816 网址: http://fund.jd.com/ (40)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号 2号楼 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号环球财讯中心 A座 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41)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座 17楼 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楼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 0298 传真:021-5115 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兰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8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号企业天地 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六、基金的募集及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13】1245号文件批准,2013年 11月 18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3年 12月 6日募集工作顺利结束。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3,752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 计算,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298,400,268.50份,已 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年 12月 11日 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29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 项顺延至前述因素消失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 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 30 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 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四)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元人民币。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 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投资者可多次申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 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份,基金账户余 额不得低于 10份,如进行一次赎回后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将低于 10份,应 一次性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 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 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31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A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区间费率 人民币 100万以下 0.8% 人民币 100万以上(含),500万以下 0.4% 人民币 500万以上(含)每笔人民币 1,000 元 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0。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A类基金份额: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费率 小于七日 1.5% 大于等于七日小于一年 0.1% 大于等于一年小于两年 0.05% 32 两年以上(含)0% 0% C类基金份额: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N)费率 N<7天 1.5% 7天≤N<30天 0.3% N≥30天 0%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 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 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7.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8.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除此之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9.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 金额的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 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10.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33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六)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34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35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 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见相关公 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九)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并重新开放的,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个工作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36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一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四)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37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信用债和可转债为主要投资对象,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争 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 方政府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 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品种、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信用债和可转 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股票等权益 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是指金融债 (不含政策性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短 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等 除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 具。 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也可以直接在二级市场上买入股 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并可持有由可转债转股获得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派发以 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大类资产配置是资产管理的重要环节。大类资产配置策略试图基于投资者的 38 投资目标、风险忍受度等,平衡投资组合的可投资品种(股票、债券和现金等) 的风险收益特征,减少市场波动对组合的影响。不同的资产配置策略体现了不同 投资组合的投资风格。本基金将判断宏观经济周期所处阶段,并依据经济周期理 论,结合对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以及未来一段时期内各大类资产风险和预期收 益率的评估,制定本基金在股票、债券、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调整 原则。 2. 债券投资策略 (1)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税赋水平、市场流动性、市 场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交易所和银行间 市场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评估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 债券类属配置策略,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2)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基于对市场利率的变化趋势的预判,相应的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 本基金通过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等因素的综合分析, 预测未来的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判断债券市场对上述因素及其变化的反应,并 据此积极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 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 格下降的风险。 (3)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资产组合中的长、中、短期债券主要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进行 合理配置。本基金在确定固定收益资产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将结合收益率曲 线变化的预测,适时采用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或者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 子弹、杠铃及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4)信用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挖掘信用债的投资价值,在承担适度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较高收 益。本基金将利用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对债券发行人及其发行的债券进行信用评 估,并结合外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分析违约风险以及合理信用利差水平,判 断债券的投资价值,谨慎选择债券发行人基本面良好、债券条款优惠的信用债进 39 行投资。 (5)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是指由公司发行的,投资者在一定时期内可选择一定条件转换成公司 股票的公司债券。可转债同时具备了普通股票所不具备的债券特性和普通债券不 具备的股票特性。本基金在进行可转债投资时将根据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债自身 的股票特征、债券特性、流动性等基本面要素,判断其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 把握其价值走向,精选个券,从而获取较高的收益。 本基金还将积极跟踪可转换债券基本面的变化情况,如对应公司的业绩情况 以及可能出现的下调转股价机会,寻找最佳的投资时机。此外,对于发行条款、 票息、内嵌期权价值较高且公司基本面优良的可转换债券,因其内在价值较高, 反映到二级市场上,会产生较大的一、二级市场价差。因此,本基金还将积极关 注可转换债券在一、二级市场上可能存在的价差所带来的投资机会,在严格控制 风险的前提下,参与可转换债券的一级市场申购,获得稳定收益。 (6)回购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回购利率和现券收益率以及其他投资品种收益率的比较,通 过回购融入短期资金滚动操作,投资于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以及其他获利 机会,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并根据市场利率水平以及对利率期限结构的预期 等,对回购放大的杠杆比例适时进行调整。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 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其中,投资决策流 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需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主要从自上而下判断景气周期和自下而上 精选标的两个角度出发,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环境分析、市场指标分析结合自下 而上的基本面分析和估值分析,精选个券构建组合。为了提高对私募债券的投资 效率,严格控制投资的信用风险,在个券甄选方面,本基金将通过信用调查方案 对债券发行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分析。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组合投资风险的前提下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综 40 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等因素,主要从资产池信用 状况、违约相关性、历史违约记录和损失比例、证券的信用增强方式、利差补偿 程度等方面对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与收益状况进行评估,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 下,确定资产合理配置比例,在保证资产安全性的前提条件下,以期获得长期稳 定收益。 3.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秉持内在价值至上的投资理念,深入分析中国经济发展的价值型驱动 因素,运用安全边际策略有效挖掘价值低估的各类投资品种。本基金在控制宏观 经济趋势、产业发展周期等宏观经济环境变量基础上,考察公司的商业模式、管 理能力、财务状况等影响企业持续经营的因素。然后综合运用量化价值模型来衡 量公司的价格是高估还是低估:根据不同的产业和行业特征,本基金将有针对性 地选用不同的 P/B、P/E等乘数法和 DCF增长模型建立股票选择池。 (1)宏观经济分析 基于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及政策分析、金融货币运行状况及政策分析、行业 运行景气状况及政策分析的基础上,重点判断宏观经济周期对市场不同行业的影 响,作为资产配置的依据。 (2)行业分析 将根据各行业所处生命周期、产业竞争结构、近期发展趋势等方面因素对各 行业的相对盈利能力及投资吸引力进行评价,考察净资产收益率、营运周期、销 售收入、净利润等指标,对各行业投资机会进行评估,并根据行业综合评价结果 确定股票资产中各行业的权重。 (3)公司质地分析 企业在行业中的相对竞争力是决定企业成败和投资价值的关键,本基金将根 据公司质地对上市公司当前和未来的竞争优势加以评估。公司质地良好的企业通 常具备以下特征:企业在管理、品牌、资源、技术、创新能力中的某一方面或多 个方面具有竞争对手在短时间内难以模仿的显著优势,从而能够获得超越行业平 均的盈利水平和增长速度。本基金将通过包括实际调研在内的多种分析手段,对 上市公司质地进行判断。 (4)估值水平分析 41 上市公司经过竞争优势指标筛选之后,将由研究团队进行估值水平考察。通 过基本面和估值指标筛选的基础组合即被纳入公司策略性评价体系。本基金在对 股票进行估值时,首先采用现金流折现模型( DCF)计算出股票的内在价值,其 次在第二阶段采用乘数法( Multiple),通过对对同行业公司的情况对样本公司价 值进行比较修正,使得对于股票价值的评估更加准确可靠。 4.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2)本基金投资于信用债和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3)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42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一家企业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不得超过该债券的 10%;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6)本基金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或投资限 制的,除上述( 3)、(12)、(16)、(17)条所述情况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43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