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H股:建信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间:2019年07月26日 13:26:52 中财网

原标题: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信H股:建信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建信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年第
2号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七月



建信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
6月
15日证监许可
【2018】993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8年
12月
13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
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汇率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属
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
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跟踪恒生中国企业指数,
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本基金主
要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采用全现金替代模式,即基金管理人
代买代卖的运作模式,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
对价。未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将采用港股通
股票申购赎回模式,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
和/或其他对价。


投资人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清算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和赎回。在目前的
结算规则下,即
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T日交收成功后,T+1日可卖出和赎回。

投资人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当日可以赎回。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
证券账户,即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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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账户。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份额的现金认购和二
级市场交易,如投资人需要参与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
A股账户。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
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年
6月
12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
2019年
3月
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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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8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8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2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25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1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33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34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6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47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业绩..............................................................................................................55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56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57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3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64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7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8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74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9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1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8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7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19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21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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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前言

《建信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建信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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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建信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建信港股通恒
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建信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建信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建信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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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ETF: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
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16、ETF联接基金、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4、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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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的合称
25、特定机构投资者: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参
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所定义的机构投资者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托管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29、直销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0、其他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31、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2、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
证券公司


33、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
算及相关业务


34、登记机构或基金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
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5、上海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开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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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42、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港股通交

易日
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
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
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规定、通知及指南等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49、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等信息的文件
50、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51、赎回对价: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52、标的指数:指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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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4、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5、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T日收盘价计算的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
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
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6、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
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7、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
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及
汇率数据计算,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58、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
当日现金差额的预估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
59、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人的基金份额

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60、元:指人民币元
61、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6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

价值
6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6、港股通:指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的统称。沪港通下
的港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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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沪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
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深港通下的港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
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
报,买卖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7、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6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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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层

设立日期:2005年
9月
19日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文批准
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5%;美国信安金
融服务公司,25%;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
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
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
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

9名董事组成,其中
3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
《公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裁
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6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
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董事长,1985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年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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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长江商学院
EMBA。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筹资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
总经理。2005年
9月出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总裁,2018年
4月起任建信基金管
理公司董事长。


张军红先生,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总裁。毕业于国家行政学院行
政管理专业,获博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储蓄业务处科员、副
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总行零售业务部主任科员,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个人存
款处副经理、高级副经理,总行行长办公室秘书一处高级副经理级秘书、秘书、
高级经理,总行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行投资托管业务部
副总经理,总行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2017年
3月出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
监事会主席,2018年
4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总裁。


曹伟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

1990年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证券
部副总经理,北京分行安华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
朝阳支行行长,北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总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总经理助
理、副总经理。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亚洲区总裁。1990年毕业于伦敦政治经济学
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
EMBA工商管理学
硕士。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新加坡电信国际有限公司业务发展
总监,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诚集团(马来西亚)资产
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利资产管理公司(台湾)首席
执行官和执行董事,信安北亚地区副总裁、总裁,信安亚洲区总裁。


郑树明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北亚地区首席营运官。

1989年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历任新加坡普华永道高级审计经理,新加坡法
兴资产管理董事总经理、营运总监、执行长,爱德蒙得洛希尔亚洲有限公司市
场行销总监,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北亚地区首席营运官。


华淑蕊女士,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毕
业于吉林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历任《长春日报》新闻中心农村工作部记
者,湖南卫视《听我非常道》财经节目组运营总监,锦辉控股集团公司副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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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七部副总经理、
理财中心总经理、财富管理总监兼理财中心总经理,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经理,光大证券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MD),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
公司总经理助理。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1985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1988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
部。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职员,正大国际财务有限
公司总经理助理、资金部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新华资产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总经理。


史亚萍女士,独立董事,现任嘉浩控股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1994年毕业
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获国际金融硕士;1996年毕业于耶鲁大学研究生院,获
经济学硕士。先后在标准普尔国际评级公司、英国艾比国民银行、野村证券亚
洲、雷曼兄弟亚洲、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美国威灵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金
资本、嘉浩控股有限公司等多家金融机构担任管理职务。


邱靖之先生,独立董事,现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首席
合伙人。毕业于湖南大学高级工商管理专业,获
EMBA学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
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高级会计师,澳洲注册会计师。1999年
10月加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现任首席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马美芹女士,监事会主席,高级经济师,1984年毕业于中央财政金融学院,
获学士学位,2009年获长江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1984年加入中
国建设银行,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储蓄部、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部副
处长、处长、资深客户经理(技术二级),总行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总行个
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2018年
5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

1990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
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曾任英国保诚集团新市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国际集团
全球意外及健康保险副总裁等职务。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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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构与战略研究部经理。1992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2009年
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曾供职于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师事务
所,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2004年加入中国华电集团,历任中国华电集团
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副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计划财务
部经理、财务部经理,企业融资部经理、机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机构与战略
研究部经理。


安晔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信息技术总监。1995年毕业
于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应用系,获得学士学位。1995年
8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信息技术部干部,信息技术管理部北京开发中心项
目经理、代处长;2005年
8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基金运营部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执行总经理、总经理,信息技术总监兼金融科技
部总经理,信息技术总监。


严冰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03年
7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
务所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专员。2005年
8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人力
资源部专员、主管、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审计部总经理。1997年毕业
于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获学士学位;2010年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获工商管理
硕士学位,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资深会员。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
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2006年
12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专员、稽核主管、资深
稽核员、内控合规部副总经理、内控合规部副总经理兼内控合规部审计部(二
级部)总经理、审计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张军红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曲寅军先生,副总裁,硕士。1999年
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任审
计部科员、副主任科员、团委主任科员、重组改制办公室高级副经理、行长办
公室高级副经理;2005年
9月起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董事会秘书兼
综合管理部总监、投资管理部副总监、专户投资部总监和首席战略官;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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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至
2015年
7月,任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
经理。2015年
8月
6日至
2019年
3月
13日任我公司副总裁,2015年
8月至
2017年
11月
30日专任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2017年
11月
30日至
2018年
11月
1日兼任建信资本管理公司董事长。2019年
3月从
我公司离任。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硕士。1997年
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
从事个人零售业务,2001年
1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从事证券
基金销售业务,任高级副经理;2005年
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一直从事
基金销售管理工作,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监(主持工作)、总监、公司首席市
场官等职务。2015年
8月
6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硕士。1992年
7月至
1996年
8月在湖南省物资贸
易总公司工作;1999年
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融机构
部、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年
3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担任董事会
秘书,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5年
8月
6日起任我公司督察长,
2016年
12月
23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灵玲女士,副总裁,硕士。1996年
7月至
1998年
9月在福建省东海经
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1年
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历任副
主任科员、业务经理、高级经理助理;2005年
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
任人力资源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
理。2016年
12月
23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马勇先生,副总裁,硕士。1993年
8月至
1995年
8月在江苏省机械研究
设计院工作。1998年
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秘书、高级经理级秘书,高端客户部总经理助理,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总经
理助理、副总经理,建行黑龙江省分行副行长等职务。2018年
8月
30日加入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
11月
13日起任副总裁;2018年
11月
1日起兼任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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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经理

薛玲女士,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博士。2009年
5月至
2009年
12月在国家电网公司研究院农电配电研究所工作,任项目经理;
2010年
1月至
2013年
4月在路通世纪公司亚洲数据收集部门工作,任高级软
件工程师;2013年
4月至
2015年
8月在中国中投证券公司工作,历任研究员、
投资经理;2015年
9月加入我公司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历任基金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2018年
5月起兼任部门总经理助理,2016年
7月
4日起任上证社会
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
5月
27日至
2018年
4月
25日任建信鑫盛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7年
9月
13日起任建信量化事件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7年
9月
28日起任深证基本面
6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TF)及其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
12月
20日起任建信鑫稳回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
12月
22日起任建信上证
50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
3月
5日起任建信智享添鑫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
10月
25日起任建信上证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
12月
13日起任建信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李博涵先生,海外投资部副总经理,硕士,加拿大籍华人。曾就职于美国
联邦快递北京分公司、美国联合航空公司北京分公司和美国万事达卡国际组织
北京分公司。2005年
2月起加入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任全球资本市场投资助
理;2006年
8月起加入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任全球资本市场投资顾问;
2008年
8月加入我公司海外投资部,历任高级研究员兼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
理,2018年
5月起兼任部门副总经理;2013年
8月
5日起任建信全球资源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
11月
13日起任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
12月
13日起任建信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龚佳佳先生,硕士。2012年
7月至
2014年
10月在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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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投资部担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14年
10月至
2015年
3月在工银瑞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担任量化研究员;2015年
3月至
2018年
5月
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担任研究员、投资经理;2018年
5月至今
在建信基金管理公司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担任基金经理助理。2019年
2月
22日起任建信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9年
3月
7日起任建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张军红先生,总裁。

赵乐峰先生,总裁特别助理。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梁珉先生,资产配置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叶乐天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张戈先生,资产配置及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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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
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
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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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
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
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
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在董事会
下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
法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行
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保
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
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
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立了风险管理
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
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
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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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
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
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
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
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
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
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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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年
8月
22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年
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
2月
5日正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
207.74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
2018年
12月
31日,兴
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6.71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1582.87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06.20亿元。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
托资产管理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运行管理处、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
室,共有员工
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四、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年
4月
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
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
2019年
6月
30日,兴业银行共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267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
10468.1亿元,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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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合计
10311.43亿份。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
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
管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
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
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
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
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
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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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反馈和纠正;

(7)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
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
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六、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

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
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
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
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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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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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网下现金认购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层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1)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号投资广场
18、19楼
法定代表人:赵俊
客服热线: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号华远国际中心
37层
(华远华中心
4、5号楼
3701-3717)
法定代表人:施华
客服热线:95571
网址:https://www.foundersc.com/

(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延平路
135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服电话:400-8888-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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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gtja.com

(4)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号投资广场
18、19楼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客服热线:400-666-2288
网址:https://www.jhzq.com.cn/
(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6)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7)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栋第
1821
层及第
04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服热线:95532

网址:http://www.china-invs.cn/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二)网上现金认购
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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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单元
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号领展企业广场
2座
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沈兆杰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沈兆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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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8年
6月
15日证监许可

【2018】993号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00元。


六、发售方式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利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
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认购。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基
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接受的认购方式、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
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发售代理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
况增减、变更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发售代理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
代理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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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2、认购开户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即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股
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
户只能进行基金份额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人需要参与基金的申
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
A股账户。


(1)如投资人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人在进行认购前至少
2个工作日办
理开户手续。


(2)如投资人已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如投资人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
司,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2)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人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
人在进行认购的
1个工作日前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3)使用专用席位的机构投资人无需办理指定交易。

3、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已购买过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人,其
拥有的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九、认购费用

募集期内,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按每笔认购份额确定认购费率,

以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费用。基金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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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购买份额(M)认购费率
M<100万
1.0%
100万≤M<300万
0.6%
300万≤M<500万
0.3%
M≥500万每笔1,000元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发售
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
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
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


十、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

购佣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例:某投资人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现金方式认购
1,000份本基金,假

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
1.0%,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00×1,000×1.0%=10元
认购金额=1.0000×1,000×(1+1.0%)=1,010元
即:某投资人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现金方式认购
1,000份本基金,假

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
1.0%,该投资人需准备
1,010元资金,方
可认购到
1,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3、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
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
99,999,000份。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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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4、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
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



5、清算交收: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
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
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于网上现金认购结束后的第
4个工作日将实际到
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募集专户。



6、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发售代理机

构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一、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

费用、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总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
1,000,000份,认购费率为


0.6%,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
100元,则该投资人的认购金额为:
认购费用=1.0000×1,000,000×0.6%=6,000元
认购金额=1.0000×1,000,000×(1+0.6%)=1,006,000元
该投资人所得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份额=1,000,000+100/1.0000=1,000,100份
即: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
1,000,000份,认购费率为
0.6%,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
100元,则该投资人的认购金额为
1,006,000
元,可得到
1,000,100份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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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
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4、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
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
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
5万份以上(含
5万份)。投
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5、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
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



6、清算交收:T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
理人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募集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于第
4个工
作日将汇总的认购款项及其利息划往基金募集专户。其中,认购款项利息将折
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
相应的认购资金。在网下现金认购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各发售代理机构将每一
个投资人账户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汇总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
发行系统代该投资人提交网上现金认购申请。之后,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
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于网上现金认购结束后的第
4
个工作日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募集专户。



7、认购确认: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
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二、募集期认购资金的处理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网
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
清算交收后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人基金份额。


十三、募集期间的资金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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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募集结果

截至
2018年
12月
7日,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
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235,740,000.00元。

本次募集所有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人民币
43,032.83元。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2,089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人民币
1.00元计算,募集期募集资金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235,746,732.00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本次募集所
有资金已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建信港股
通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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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发售代理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发售代理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
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若未来港股通相关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导致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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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继续实施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必要程序后终止基金合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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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

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
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

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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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份额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

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发布基金上市交易

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应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部分第一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个工

作日内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
1、4、5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
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
开放式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本基金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的相关事项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届时,基金管理人可变更本基金的登
记机构并相应调整申购赎回等业务规则。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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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
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及汇率数据计算并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
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的必须
替代金额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最新成交价以
及估值汇率的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对应的基金份额

估值汇率包括但不限于中证指数公司在发布和计算境外指数产品中采用的
实时汇率价格、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定的其他公允价格等。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位。若上海证
券交易所调整有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保留位数,本基金将进行相应调整。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条件下,本基金可以参考上述公式,委托其他机构在相
关证券交易所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
计算本基金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港币)。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
以公告。


五、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
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
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
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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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开
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变更或
增减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在确定、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
代理机构名单时,均应在公告之前报请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港股通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

务时除外。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开放时间见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港股通交易规则变更或其
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
间,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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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情况下,增加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其他币种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则
届时将另行公告;


3、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4、申购与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基金管理人修改或更新《业务规则》的,则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
进行披露。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交付申购对价,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申请时,申购生效。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有足够的赎回对价,则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
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
T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在
T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
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
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
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
仅代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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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合法权利。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规则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相
关《业务规则》的要求。


投资人
T日提交的申购申请受理后,登记机构在
T日收市后为投资人办
理基金份额与现金替代等的交收,在
T+1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
理机构在
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清
算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投资人
T日提交的现金赎回申请受理后,登记机构在
T日收市后为投资
人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在
T+1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在
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
赎回代理机构协商处理,正常情况下将自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
7个开放日内办
理。若发生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市场交易清算规则发生较大变化、
港股通暂停交易或交收、基金赎回数额较大或组合证券内的部分证券因停牌、
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足额卖出等),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清算交收日期进
行相应调整。


如果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
则》及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
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补款未
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
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及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与登记的
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在调整实施前依照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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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目前,
本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100万份。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及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具体规
定详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数
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其中上述第
2条基金管理人必须于
前一工作日设定并在当日基金申购赎回清单上公布,而不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也无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
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
和/或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投
资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
交易所开市前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详见下文“七、申购赎回清单
的内容与格式”。



4、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


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
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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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

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两种类型:退补现金替代(标志为“退补”)和必须
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退补现金替代是指当投资人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组
合证券的替代,基金管理人按照申购赎回清单要求,代理投资人买入或卖出组
合证券,并与投资人进行相应结算。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
为替代。


(2)退补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退补现金替代的组合证券是需要在投资人现金申购或赎回时
代理投资人买入或卖出的组合证券。

2)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组合证券,申购现金替代保(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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