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创业板ETF联接A:建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间:2019年07月26日 13:27:13 中财网

原标题: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信创业板ETF联接A:建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建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建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年第
2号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七月



建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
4月
9日证监许可[2018]620号
文准予注册。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8年
6月
13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
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
金管理风险,本基金及目标
ETF基金的特定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目标
ETF的风
险、标的指数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投资资
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的风险,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等。


本基金为
ETF联接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
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证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同时,本基金
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跟踪创业板指数,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
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
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
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
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
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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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
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年
6月
12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
2019年
3月
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



建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8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8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1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31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7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9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51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62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63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64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0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72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5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6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83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9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1
第二十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8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31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32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133



建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一部分前言

《建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建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
接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
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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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
接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建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建信创业板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建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建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
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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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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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销售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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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3、目标
ETF:指另一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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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以下简称“ETF”),该
ETF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
ETF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
ETF以求达到
投资目标。本基金选择建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建信创业板
ETF”)为目标
ETF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55、发起式基金:指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
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6、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
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不低于三年


57、发起资金提供方:指包括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
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
方式的不同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
并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61、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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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类别


62、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类别


6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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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层

设立日期:2005年
9月
19日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文批准
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5%;美国信安金
融服务公司,25%;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
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
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
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

9名董事组成,其中
3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
制定权和对总裁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6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
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董事长,1985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年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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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长江商学院
EMBA。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筹资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
总经理。2005年
9月出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总裁,2018年
4月起任建信基金管
理公司董事长。


张军红先生,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总裁。毕业于国家行政学院行
政管理专业,获博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储蓄业务处科员、副
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总行零售业务部主任科员,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个人存
款处副经理、高级副经理,总行行长办公室秘书一处高级副经理级秘书、秘书、
高级经理,总行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行投资托管业务部
副总经理,总行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2017年
3月出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
监事会主席,2018年
4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总裁。


曹伟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

1990年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证券
部副总经理,北京分行安华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
朝阳支行行长,北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总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总经理助
理、副总经理。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亚洲区总裁。1990年毕业于伦敦政治经济学
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
EMBA工商管理学
硕士。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新加坡电信国际有限公司业务发展
总监,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诚集团(马来西亚)资产
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利资产管理公司(台湾)首席
执行官和执行董事,信安北亚地区副总裁、总裁,信安亚洲区总裁。


郑树明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北亚地区首席营运官。

1989年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历任新加坡普华永道高级审计经理,新加坡法
兴资产管理董事总经理、营运总监、执行长,爱德蒙得洛希尔亚洲有限公司市
场行销总监,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北亚地区首席营运官。


华淑蕊女士,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毕
业于吉林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历任《长春日报》新闻中心农村工作部记
者,湖南卫视《听我非常道》财经节目组运营总监,锦辉控股集团公司副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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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七部副总经理、
理财中心总经理、财富管理总监兼理财中心总经理,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经理,光大证券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MD),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
公司总经理助理。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1985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1988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
部。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职员,正大国际财务有限
公司总经理助理、资金部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新华资产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总经理。


史亚萍女士,独立董事,现任嘉浩控股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1994年毕业
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获国际金融硕士;1996年毕业于耶鲁大学研究生院,获
经济学硕士。先后在标准普尔国际评级公司、英国艾比国民银行、野村证券亚
洲、雷曼兄弟亚洲、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美国威灵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金
资本、嘉浩控股有限公司等多家金融机构担任管理职务。


邱靖之先生,独立董事,现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首席
合伙人。毕业于湖南大学高级工商管理专业,获
EMBA学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
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高级会计师,澳洲注册会计师。1999年
10月加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现任首席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马美芹女士,监事会主席,高级经济师,1984年毕业于中央财政金融学院,
获学士学位,2009年获长江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1984年加入中
国建设银行,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储蓄部、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部副
处长、处长、资深客户经理(技术二级),总行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总行个
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2018年
5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

1990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
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曾任英国保诚集团新市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国际集团
全球意外及健康保险副总裁等职务。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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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构与战略研究部经理。1992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2009年
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曾供职于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师事务
所,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2004年加入中国华电集团,历任中国华电集团
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副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计划财务
部经理、财务部经理,企业融资部经理、机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机构与战略
研究部经理。


安晔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信息技术总监。1995年毕业
于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应用系,获得学士学位。1995年
8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信息技术部干部,信息技术管理部北京开发中心项
目经理、代处长;2005年
8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基金运营部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执行总经理、总经理,信息技术总监兼金融科技
部总经理,信息技术总监。


严冰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03年
7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
务所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专员。2005年
8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人力
资源部专员、主管、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审计部总经理。1997年毕业
于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获学士学位;2010年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获工商管理
硕士学位,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资深会员。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
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2006年
12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专员、稽核主管、资深
稽核员、内控合规部副总经理、内控合规部副总经理兼内控合规部审计部(二
级部)总经理、审计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张军红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曲寅军先生,副总裁,硕士。1999年
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任审
计部科员、副主任科员、团委主任科员、重组改制办公室高级副经理、行长办
公室高级副经理;2005年
9月起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董事会秘书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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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管理部总监、投资管理部副总监、专户投资部总监和首席战略官;2013年
8月至
2015年
7月,任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
经理。2015年
8月
6日至
2019年
3月
13日任我公司副总裁,2015年
8月至
2017年
11月
30日专任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2017年
11月
30日至
2018年
11月
1日兼任建信资本管理公司董事长。2019年
3月从
我公司离任。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硕士。1997年
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
从事个人零售业务,2001年
1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从事证券
基金销售业务,任高级副经理;2005年
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一直从事
基金销售管理工作,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监(主持工作)、总监、公司首席市
场官等职务。2015年
8月
6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硕士。1992年
7月至
1996年
8月在湖南省物资贸
易总公司工作;1999年
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融机构
部、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年
3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担任董事会
秘书,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5年
8月
6日起任我公司督察长,
2016年
12月
23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灵玲女士,副总裁,硕士。1996年
7月至
1998年
9月在福建省东海经
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1年
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历任副
主任科员、业务经理、高级经理助理;2005年
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
任人力资源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
理。2016年
12月
23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马勇先生,副总裁,硕士。1993年
8月至
1995年
8月在江苏省机械研究
设计院工作。1998年
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秘书、高级经理级秘书,高端客户部总经理助理,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总经
理助理、副总经理,建行黑龙江省分行副行长等职务。2018年
8月
30日加入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
11月
13日起任副总裁;2018年
11月
1日起兼任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4、督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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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基金经理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博
士。2003年
1月至
2005年
8月就职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
部研究员、规划发展部产品设计师、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2005年
8月加入建
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历任研究部研究员、高级研究员、研究部总监助理、
研究部副总监、投资管理部副总监、投资管理部执行总监、金融工程及指数投
资部总监。2009年
11月
5日起任建信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
金经理;2010年
5月
28日至
2012年
5月
28日任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年
9月
8日至
2016年
7月
20日任深证基本面
6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及其联接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2年
3月
16日起任建信深证
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2015年
3月
25日起任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5年
7月
31日至
2018年
7月
31日任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
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
8月
6日至
2016年
10月
25日
任建信中证申万有色金属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
2月
6日起任建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
2月
7日起任建信鑫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
4月
19日起任建信
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2018年
5月
16日起任建信
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
6月
13日起任建信创业板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龚佳佳先生,硕士。2012年
7月至
2014年
10月在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数量投资部担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14年
10月至
2015年
3月在工银瑞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担任量化研究员;2015年
3月至
2018年
5月
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担任研究员、投资经理;2018年
5月至今
在建信基金管理公司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担任基金经理助理。2019年
2月
22日起任建信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9年
3月
7日起任建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创业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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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张军红总裁
委员:姚锦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李菁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乔梁研究部总经理
许杰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朱虹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陶灿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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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承诺防止以
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者利用该信息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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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
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
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
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
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
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在董事会
下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
法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行
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保
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
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
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立了风险管理
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
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
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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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
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
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
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
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
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
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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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
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成立日期:2007年
1月
26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7]25号

注册资本:101.37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
2014】629号

联系人:李蔚

联系电话:9555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证券行业领先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提供商,
提供经纪、销售和交易、投资银行等综合证券服务。2007年
1月
26日,公司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由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
4家国内机构投资者共同发起正式成立。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实
际控制人。公司本部设在北京,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1.37亿元人民币。公司于
2013年
5月
22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控股股东为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
责任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银河证券托管部管理团队具有十年以上银行、公募基金、证券清算等金融
从业经验,骨干员工从公司原有运营部门抽调,可为客户提供更多安全高效的
资金保管、产品核算及产品估值等服务。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银河证券托管部于
2014年
1月正式成立,在获得证券监管部门批准获得托
管资格后已可为各类公开募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托管部
拥有独立的安全监控设施,稳定、高效的托管业务系统,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同时秉承公司“忠诚、包容、创新、卓越”的企业精神,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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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银河证券作为基金托管人:

(1)托管业务的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使托管业务稳健运行和受
托资产安全完整,实现托管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不断改进和完善内控机制、体制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提高业务运
作效率和效果。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公司针对资产托管业务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

系,保持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公司审计部、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
定期或不定期对开展该业务的相关部门进行稽核检查,评估风险控制措施的有
效性,对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部门及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银河证券托管部制定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履行对托管资产投资运作的监督
职责。


投资监督可以为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主要内容包括:(一)对托管资产
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进行监督;(二)对托管资产的核算估值是
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进行监督;
(三)对托管资产的资金运用、计提和支付各类费用等情况进行监督;(四)
对托管资产是否存在透支行为、应收款项是否及时足额到账进行监督;(五)
对托管资产的收益分配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的约定进行监督;(六)
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约定的监督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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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对托管资产的投资运作监督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相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约定的事项,应当履行通知管理人、
报告监管部门等程序,并持续跟进管理人的后续处理,督促管理人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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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层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平台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
定期投资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基金管理人网址:www.ccbfund.cn。

2、其他销售机构

(1)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栋
10层
1006#
法定代表人:马勇
客户服务热线:400-166-1188
网址:http://www.jrj.com.cn/
(2)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号泛利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www. Licaike.com
(3)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号
5层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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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客户服务热线:021-50810673
网址:http:// www.wacaijijin.com

(4)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号
1幢
1层
101
法定代表人:张旭阳
客户服务热线:95055-9
网址:https://www.baiyingfund.com/
(5)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弄
9号
3724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6)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
25楼
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
2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弄
37号
4号楼
449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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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号
1栋
2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1)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弄
61号
10号楼
12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热线:400-921-7755
网址:www.leadbank.com.cn
(12)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层
5312-15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户服务热线:400-021-8850
网址:https://www.harvestwm.cn

(13)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客户服务热线:95177
网址:http://www.snjijin.com
(14)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号五层
5122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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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15)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
11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热线:010-56282140
网址:www.hcjijin.com
(16)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号
03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17)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号国际大厦
A座
1504/1505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客户服务热线:400-819-9868
网址:
http://www.tdyhfund.com/
(18)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号鹏润大厦
B座
19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客户服务热线: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19)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层
518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客户服务热线:010-62675369
网址:https://trade.xincai.com/web/promote
(20)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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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号万得大厦
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0203
网址:www.windmoney.com.cn


(21)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号
1807-5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22)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季长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23)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号裙房
2层
222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http://www.hongdianfund.com/
(24)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层
01B、02、03、
04单位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http://www.fujiwealth.cn/

(25)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09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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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ww.lufunds.com /

(26)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室
法定代表人:姚杨
客户服务热线:400-928-2266
网址:https://www.dtfunds.com/

(27)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28)奕丰金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驻深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户服务热线:400-684-0500
网址:https:// www.ifastps.com.cn

(29)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号院
6号楼
2单元
21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热线:4000-618-51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30)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号
1幢
2楼
268室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户服务热线:400-817-5666
网址:https://www.amcfortune.com
(3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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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座
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3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3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
1号楼
2001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34)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号写字楼
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5)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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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
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39)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306号荣超大厦
16-20楼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40)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41)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42)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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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gws.com

(4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4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45)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户服务电话:(+86-10) 6505 1166
网址:
www.cicc.com
(4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其他机构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层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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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单元
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号领展企业广场
2座
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沈兆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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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8年
4月
9日证监许可[2018]620号文
注册。


二、基金类型

联接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
A类
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别基
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
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
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
销售等,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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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七、本基金与目标
ETF的联系与区别
在投资方法和交易方式等方面,本基金与目标
ETF的联系与区别主要体现

在以下几个方面:
1、联系:

(1)两只基金跟踪同一个标的指数即创业板指数;
(2)两只基金的投资目标均为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即创业板指数的表现,追
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3)两只基金具有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4)目标
ETF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

2、区别:
(1)基金的投资管理方式不同:目标
ETF通过直接买卖标的指数成份股
和备选成份股等,直接跟踪复制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则是通过买卖目标
ETF(包括在该
ETF的一级市场进行股票篮子组合的申购与赎回,也包括在该
ETF的二级市场以现金直接买卖
ETF份额),间接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2)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不同:目标
ETF的投资人依据申购赎回清单,
按以组合证券为主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进行申购赎回,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
报;而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均采用现金方式,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3)基金是否挂牌交易不同:目标
ETF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而
本基金则不上市交易;
(4)价格揭示机制不同:目标
ETF有实时市场交易价格和每日净值;而
本基金只揭示每日基金份额净值;
(5)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的程序不同:目标
ETF通过指定申购赎回代理
机构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而本基金则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申购与
赎回。

八、本基金与目标
ETF业绩表现的差异
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目标
ETF的业绩表现可能会出现差异,差异产生的主
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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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差异;


2、投资管理方式的不同,如在指数化投资过程中,不同的管理方式会导致
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
的业绩有差异;


3、基金规模、投资成本、各种费用与税收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
有差异。由于两只基金的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不同,投资管理方式不同,基金
规模也可能不同,所以,本基金的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可能不同于目标
ETF;


4、现金比例及现金管理方式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差异。本基
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而目标
ETF则没
有这项规定。


九、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十、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十一、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二、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

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
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
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付认购款项,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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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
有规定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
10元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网
上交易平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元人民币,单笔追加认购最
低金额为
10元人民币。



4、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设置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限制,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6、发起资金的认购: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
1,000万元,且发
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年。本基金发起
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十三、认购费用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基金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收
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20%
A类认购费率
100万元≤M<200万元
1.00%
200万元≤M<500万元
0.60%
M≥500万元每笔
1000元
C类认购费率
0

基金认购费用由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十四、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五、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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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计算方法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5万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

金获得的利息为
5元,则可得到的基金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0/(1+1.2%)=49,407.11元
认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元
认购份额=(49,407.11+5)/1.00=49,412.11份
即:某投资人投资
5万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

金获得的利息为
5元,则其可得到
49,412.11份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十六、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十七、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

十八、募集结果
2018年
6月
8日,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53,062,476.51元。本次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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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所有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人民币
4,243.57元。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942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元计
算,募集期募集资金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53,066,720.08份,已全部计入
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
托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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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
不少于
1,000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年的,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
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若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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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若基金规模低于
2亿元人民币的,基金合同自
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
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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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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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
交付申购款项时,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
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
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
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
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
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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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
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
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其他销售机构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元人民币,其
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10元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管理人
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追加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均为
10元人
民币;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最低申购金额、定期定
额投资最低金额均为
1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

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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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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