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
原标题: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银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 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年第 1号)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六月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 6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 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日 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个月的最后 1日。 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重要提示】 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 2016年 11月 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 2016】2697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年 12月 14日正 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 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 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特定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特定风险;投资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投资本 基金特有的其他风险等等。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 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 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 损失。 2 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本基金面临特定运作方式的风险: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滚动的方式运作, 投资者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每个开放期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的时间分 别至少为 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在非开放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 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封闭期内无法赎回的风险。此外,本基 金封闭期为 6个月,封闭期间较长,在封闭期内投资者均无法通过赎回进行资产变 现,所以本基金与封闭期较短的混合型基金相比流动性更低,投资者需要承担相应 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还面临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1)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六十个 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可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2)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登记机构完成最后一日申购、赎回业 务申请的确认以后),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当日基金资产净值加 上当日净申购金额或者减去当日净赎回金额后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自 动终止基金合同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承担较高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 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年 6月 14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 2019年 3月 31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3 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目录 一、绪言 .............................................................6 二、释义 .............................................................7 三、基金管理人 ......................................................12 四、基金托管人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27 六、基金的募集 ......................................................3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2 九、基金的投资 ......................................................45 十、基金的业绩 ......................................................61 十一、基金的财产 ....................................................63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64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70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2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74 十七、风险揭示 ......................................................81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8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90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6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4 4 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26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8 二十四、备查文件 ...................................................129 5 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一、绪言 《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 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6 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交银施罗德瑞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7 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中国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8 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5、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封闭期:指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 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 6个月后月度对日的前一日。第一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 一个工作日起进入第一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 6个月后月度对日的前一日, 依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8、开放期:指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 可以办理申购及/或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的时间分别 至少为 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 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的 2日前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 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9 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 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39、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月度 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月度对日为该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对应月度的最 后一日。如该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及其后修订,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 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的情形 49、元:指人民币元 10 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 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11 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阮红 成立时间:2005年 8月 4日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郭佳敏 电话:(021)61055050 传真:(021)6105503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28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 “交通银行”) 65%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阮红女士,董事长,博士。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副处长、处长,交通银行海外 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 经理,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总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12 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陈朝灯先生,副董事长,博士。现任施罗德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 监兼专户管理部主管。历任复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经理,景顺证 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部门主管、投资总监。 周曦女士,董事,硕士。现任交通银行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兼风险管 理部(资产保全部)副总经理。历任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部、 法律合规部、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交通银行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孙荣俊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交通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部)副总 经理。历任交通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交通银行广西区柳州 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内蒙古区分行行长助理。 谢卫先生,董事,总经理,博士,高级经济师,民盟中央委员、全国政协委员。 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长。历任中央财经大学教师,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电力 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总经理,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定邦(Lieven Debruyne)先生,董事,硕士。现任施罗德集团亚太区行政总 裁。历任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洲投资产品总监,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行政总裁兼亚太区基金业务拓展总监。 郝爱群女士,独立董事,学士。历任人民银行稽核司副处长、处长,合作司调 研员,非银司副巡视员、副司长;银监会非银部副主任,银行监管一部副主任、巡 视员;汇金公司派出董事。 张子学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兼任 基金业协会自律监察委员会委员。历任证监会办公厅副处长、上市公司监管部处长、 行政处罚委员会专职委员、副主任审理员,兼任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 会委员、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 黎建强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育部长江学者讲座教授。现任香港大学工业 工程系荣誉教授,亚洲风险及危机管理协会主席,兼任深交所上市的中联重科集团 13 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独立非执行董事。历任香港城市大学管理科学讲座教授,湖南省政协委员并兼任湖 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忆军先生,监事长,硕士。现任交银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交通银行人力资 源部副总经理、教育培训部总经理。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副处长,交通银行公司业 务部副处长、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交通银行江苏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战略投资部总经理。 章骏翔先生,监事,硕士,志奋领学者,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持证人。 现任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亚洲投资风险主管。历任法国安盛投资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亚洲风险经理、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渣打银行(香港)交易风险监控等职。 张玲菡女士,监事,学士。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历任 中国银行福州分行客户经理,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经理,银河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渠道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经理、渠道部副总 经理、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营销管理部总经理。 刘峥先生,监事,硕士。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副总经 理。历任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管理培训生、交通银行总行战略投资部高级投资并购 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高级综合管理经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谢卫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夏华龙先生,副总经理,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地质大学经济管理系教 师、经济学院教研室副主任、主任、经济学院副院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处长、 处长、高级经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云南省曲靖市市 委常委、副市长(挂职)。 印皓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 交通银行研究开发部副主管体改规划员,交通银行市场营销部副主管市场规划员、 主管市场规划员,交通银行公司业务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交通银行机构业务 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14 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许珊燕女士,副总经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历任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金融学院讲师,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债部副经理、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佘川女士,督察长,硕士。历任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发展部高级经理、 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总监,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监察风控副总监、投资运营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娜女士,基金经理。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应用数学与计算科学硕士,9年证 券行业经验。2010年至 2012年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2012年加入交银 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债券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2014年 7月 1日至 2015年 6月 26日担任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于 2015年 6月 27日至 2015年 10月 6日担任转型后的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并自 2015年 10月 7日至 2015年 11月 6日代 为履行该基金基金经理相关职责),2014年 7月 1日至 2015年 10月 6日担任交 银施罗德荣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并自 2015年 10月 7日至 2015年 11月 6日代为履行该基金基金经理相关职责),2014年 7月 1日至 2015年 10月 6日担任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并 自 2015年 10月 7日至 2015年 11月 6日代为履行该基金基金经理相关职责), 2014年 8月 4日至 2015年 10月 6日担任交银施罗德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助理(并自 2015年 10月 7日至 2015年 11月 6日代为履行该基金基金经理相 关职责),2015年 5月 29日至 2015年 10月 6日担任交银施罗德荣和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并自 2015年 10月 7日至 2015年 11月 6日代为履行 该基金基金经理相关职责),2014年 7月 1日至 2015年 7月 31日担任交银施罗 德周期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5年 5月 15日至 2015年 7月 31日担任交银施罗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 理。2017年 3月 2日至 2018年 4月 10日担任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2月 24日至 2018年 7月 18日担任交银施 罗德瑞利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3月 31日至 15 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2018年 8月 23日担任交银施罗德启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 12月 21日至 2018年 11月 16日担任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2月 17日至 2018年 12月 7日担任交银施罗德 卓越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9月 13日至 2019年 1月 21日担任交银施罗德领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 8月 4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周期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交银施罗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交银施罗德多策略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6年 4月 22日起担任交银施 罗德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优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6年 12月 14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8年 9月 26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 裕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9年 6月 17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 恒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谢卫(总经理) 王少成(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于海颖(固定收益(公募)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马俊(研究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上述各项人员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19年 6月 14日,期后变动(如有)敬请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6 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 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17 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 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 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风险管理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事会 18 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是公司常设的监事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3)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监察稽核制度进行检 查评估;审查公司财务,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进行合规 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总经理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 略及政策,制定灾难复原计划及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确保公司风险控制符合标准, 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察情况。 (5)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 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 情况。 (6)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防范及控制措施,组织执行,并为每 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汇总公司业务所有的风险信息,独立识 别、评估各类风险,提出风险控制建议,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 现业务目标。 (7)审计部 审计部负责按照公司要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结合公司战略发展 及管理目标,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适当性及运行的效果和效率进行独立评价,协 助促进公司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完善,实现合规经营目标。 (8)法律合规部 法律合规部负责公司的法律、合规事务及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依法维护公 司合法权益,评估并处理公司运营中发生的法律、合规及信息披露相关问题,及时 向公司管理层及全体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9)业务部门 19 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 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体系,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确保各项业 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独立,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 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 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通过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 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 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 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 责所在,控制风险。 20 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 4月 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年 4月 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 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 于 2002年 3月成功地发行了 15亿 A股,4月 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 9月又成功发行 了 22亿 H股,9月 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 5日 行使 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亿 H股。截至 2019年 3月 31日,本集团总资 产 67,943.47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5.86%,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3.28%。 2002年 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 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 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管理团队、项目管理团队、稽核监 察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养老金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 7个职能团队,现有员 21 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工 80人。2002年 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 4月,正式办 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 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 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 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 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 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 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 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 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 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 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2016年 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 家》 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 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 “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 6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 2017中国金 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 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年 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 系统荣获 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 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膺公募基金 20年“最 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 22 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银行奖”;12月荣膺 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 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 3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 2018年度 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年 7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 长。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招 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 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 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 5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 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年 7月至 2013年 5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 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王良先生,本行副行长,货币银行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1年至 1995年, 在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1995年 6月至 2001年 10月,历任招商银行 北京分行展览路支行、东三环支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北京分行风险控制部 总经理;2001年 10月至 2006年 3月,历任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2006年 3月至 2008年 6月,任北京分行党委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2008年 6月至 2012年 6月,任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2年 6月至 2013年 11月,任招商 银行总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3年 11月至 2014年 12月,任 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2015年 1月起担任本行副行长;2016年 11月起兼任本行 董事会秘书。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农业 银行深圳市分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年 9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 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家推出的 23 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 20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 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 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9年 3月 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450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自觉形成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 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 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 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 防和控制; 三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 岗位。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以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作为内部控制的核心,体现“内控优先” 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24 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 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 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 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 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 项和高风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 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 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 章制度,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 计核算双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 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 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 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 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 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 责、机房 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 25 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 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 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 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6 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网站及手机 APP,下同)。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楼 法定代表人:阮红 成立时间:2005年 8月 4日 电话:(021)61055724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于开放期 内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 fund001.com。 2、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1)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号 1栋 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号黄龙时代广场 B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571)26888888-37494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27 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网址:www.fund123.cn (2)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黄敏嫦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28 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朱宏宇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朱宏宇 29 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6年 11月 16日证监许可[2016]2697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自 2016年 11月 29日至 2016年 12月 9日进行发售,本基金设立募集 期共募集 300,022,842.52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212户。 30 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可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登记机构完成最后一日 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自动终止基金 合同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 2、当日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净申购金额或者减去当日净赎回金额后低于 5000万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1 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楼 电话:(021)61055724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于开放期 内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fund001.com 2、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 构”章节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投资人应当通过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上述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 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及/或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投 32 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及/或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 申购和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及 /或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的时间分别至少为 5个工作 日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 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 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第四次开放的具体时间为 2019年 1月 28日至 2019年 2月 1日。自 2019年 2月 11日起,本基金进入第五个封闭期。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该开放 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3 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 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 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 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 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包括本基 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 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 笔 1元。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销售机 构接受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 购金额高于 1元,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份基金份额,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赎回 份额高于 1份,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最低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份时,若当日该账 户同时有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 投资人在该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34 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 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 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 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 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开放日规定的交易时间结束前受 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 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 人。 35 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 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投资人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 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日起(包括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 金份额。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2)投资人 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 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0.6% 50万元(含)至 100万元 0.5% 100万元(含)至 200万元 0.4% 200万元(含)至 500万元 0.2% 500万元以上(含 500万)每笔交易 1000元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36 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 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 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 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费率如下 表: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特定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0.24% 50万元(含)至 100万元 0.15% 100万元(含)至 200万元 0.08% 200万元(含)至 500万元 0.04% 500万元以上(含 500万)每笔交易 1000元 投资者于本基金开放期内通过直销机构交易享有如下费率优惠,有关费率优惠 活动的具体费率折扣及活动起止时间如有变化,敬请投资者留意本基金管理人的有 关公告,届时费率优惠相关事项以最新公告为准: 1)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办理基金份额申购业务的投资者,享受申购费 率一折优惠;对上述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而言,以其目前适用的特定申 购费率和上述一般申购费率的一折优惠中孰低者执行。若享有折扣前的原申购费率 为固定费用的,则按原固定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 2)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份额申购业务的个人投资者 享受申购费率优惠,赎回费率标准不变。具体优惠费率请参见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列 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申购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公 司网站。 37 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情况调整上述交易费用和限额要求,并依据相关法规 的要求提前进行公告。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赎回费率 Y<6个月 1.5% Y≥6个月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总额的 100%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 低基金销售费用。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如有),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 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38 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在开放期内投资 4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申购费率为 0.6%,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申购总金额=40,000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0.6%)=39,761.43元 申购费用=40,000-39,761.43=238.57元 申购份额=(40,000-238.57)/1.0400=38,232.14份 即: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4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则其可得到 38,232.14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养老金客户在开放期内投资 10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 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申购费率为 0.24%,则其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0.24%)=99,760.57元 申购费用=100,000-99,760.57=239.43元 申购份额=(100,000-239.43)/1.0400=95,923.63份 即:该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则其可得到 95,923.63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三:某投资者赎回持有的 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6个月,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39 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0=0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0=10,16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6个月,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60元。 例四:某投资者赎回持有的 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小于 6个月,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1.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1.5%=152.40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152.40=10,007.60元 即:投资者赎回持有的 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小于 6个月,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1.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10,007.6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40 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记 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 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出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9、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 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记 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 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41 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7、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 延。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但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 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予 42 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以公告。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 (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类基金份额持有 人当日超过 20%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 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如该类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 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延缓支付 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刊登公告或者通知销售机构代为告知等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不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未完) ![]() |